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 第1篇

(一)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合同变更的对象。在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被追认等情形下,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发生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的变更通常包括:标的变更;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消失;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等。

(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当事人一方使合同变更。除此以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

(四)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须遵守此种要求。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有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

合同的相关条款和内容,应当严格按照民法典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确定和处理,特别是对于合同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合同,也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进行判决该合同无效或者变更相关条款。

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 第2篇

(一)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煳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 第3篇

1,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煳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 第4篇

原本的合同售价是每件100元,变更的合同售价是每件95元,为什么便宜了5元,这便宜的5元跟之前的合同有没有关系?

只能说有一定的关系,但关系很弱,所以可以认为新增变更的部分属于一个新合同。

为什么?

因为大部分企业做生意,最大的成本并不是做产品的成本,而是营销成本,也就是为找到买自己产品的顾客所耗费的成本,一旦找到之后,维护一个老客户所需要花费的成本远低于挖掘一个新客户所需要的成本。

所以,对一个之前购买过自己产品的老客户提出的复购,正常公司都会给一定的折扣来维系和老客户的关系。

这里优惠的5元就是这个道理,属于商业惯例,新增的部分可以当做独立的新合同处理:

即原合同的120件商品按照每件100元确认收入,新合同的30件产品按照每件95元确认收入。

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 第5篇

这个例子中,已转让的商品是部分完成的办公楼,新增变更的是办公楼屋顶的设计,办公楼屋顶只是原有办公楼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本区分不开。

Ok,判断到这里就截止了,只要已转让商品和未转让商品是无法明确区分的,不管新增变更的部分能否反映商品的单独售价,都属于合同变更的第三种情形。

区分不开的处理就是将新合同和原有合同合并,当一个合同来处理,在合同变更的当日进行调整,将累计数轧正确。

反正区分不开了,还分什么你我呢?

合并之后,总交易价格由原来的1000万变更为1 200万元(1 000万元+200万元),总成本由原来的700万变更为820万(700+120=820万),已经发生的成本仍然是420万,那履约进度就变更为[420万元÷820万元]。

根据新的履约进度,乙公司累计应该确认的收入为1200*万,而之前已经确认了600万,就再补万。

总而言之,合同变更的判断只要把握商品是否可区分和新增部分售价是否能反映单独售价两个点就足够了,用这两个核心点判断出属于哪种类型,然后再根据类型做出相应的处理。

各位老铁看懂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