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合同变更三种情况 第1篇

原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未履行的部分和变更新增部分,共同组成为一个合同,也就是说,原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和还没有履行的部分涉及的商品数量是不能明确区分的,变更部分成为了原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原合同并未终止。比如修一栋房子因设计变更需要添砖加瓦,对整个修建而言,这些都是不能明确分开的;不像商品数量那样可以一件一件的明确区分开。

例如:

20x7年1月15日,乙建筑公司和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在客户自有土地上建造一幢办公楼,预计合同总成本为700万元。假定该建造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并根据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

截至20x7年末,乙公司累计已发生成本420万元,履约进度为420/700=60%,乙公司根据履约进度在20x7年确认收入为1000*60%=600万元。

20x8年初,合同双方同意更改该办公楼屋顶的设计,合同价格和预计总成本因此而分别增加200万元和120万元。

题目乙公司的义务就是在客户土地上修一栋房子,这是一个完整的义务。合同变更时,变更新增部分商品与原合同不可明确区分,所以不属于第一种情况;乙公司已经履行的义务和未履行的义务也不可以明确区分开,所以也不属于第二种情况;所以,原合同与新增变更部分共同构成一个合同。

变更以后共同构成的合同的总成本变成了700+120=820万元,乙公司需要重新估计的履约进度为420/820=,同时合同的交易价格也变成了1000+200=1200万元,交易价格变了,合同对应的按照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也应该要变,变成1200*万元,由于在合同变更前,乙公司已经确认了600万元的收入,所以变更后只需要再确认万元收入即可。

合同变更就以上三种情形,其实,这三种情形在逻辑上是层层递进的。

如果变更新增部分的商品与原合同是可明确区分的,而且商品的价格反映的是单独市场售价,那就属于第一种情况,变更部分构成一个新合同,完全独立于原合同,两个合同分别确认收入。

如果不属于第一种情况,就是变更新增部分商品与原合同不可明确区分或者不能反映市场的单独售价,但原合同已经履行部分和未履行部分的商品又是可明确区分的,这是就是第二种情况,原合同未履行部分和变更新增部分构成一个新合同,原合同未履行部分可以和已履行部分分开。原合同已履行单独确认收入,原合同未履行部分和变更新增部分共同确认收入。

如果不属于第一种情况,原合同未履行部分和已履行部分也不可以明确区分,那就属于第三种情况,原合同已经履行部分、未履行部分与变更新增部分共同组成为一个合同,共同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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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合同变更三种情况 第2篇

这种情况相当于是两个合同,原来的合同还是原来的合同,变更时新增部分是一个新成立的合同,两个合同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变更部分的新合同增加了可以明确区分的商品和合同价款,意思就是两个合同之间没有关系,即使没有第一个合同,也能以新合同的价格买到新合同对应数量的商品,也就是说,新合同的商品价格就是新合同成立时的市场价格,这个价格和以前合同中的数量和价格没有关系。两个合同的商品价格可能相同,可能不同,因为市场价格是变化的。

例如: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1000件产品,每件产品的单价是100元,乙公司可以在一年内分批提货。6个月后,乙公司总共提货600件,这时乙公司提出还需要800件产品,双方签订了变更合同,除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之外,甲公司以90元的单价又向乙公司销售了800件产品,该价格反映合同变更时的单独售价。

题目中的产品是以件计量的,属于可以明确区分的商品,价格也是合同变更时的单独售价,与第一笔1000件产品的交易没有关系。所以合同变更部分(新增的800件产品)属于一个新合同。甲公司原来的合同仍然按照1000件,每件100元的价格确认收入;新合同按照800件,每件90元的价格确认收入。

收入合同变更三种情况 第3篇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主要包括识别合同、合同合并和合同变更。其中识别合同和合并合并比较简单,了解即可。这里最重要的是合同变更,我们重点学习。

合并变更是对合同约定的数量、价格或范围进行变更,意思就是之前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已经履行了一部分了,现在双方协商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一般都是追加合同涉及商品的数量或范围,对应的价格也可能发生变化。

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就是对合同变更前后如何处理的问题,是属于同一个合同,还是新的合同。合同变更包括三种情况:变更部分为单独的一个新合同,原合同未履行部分与变更部分为一个新的合同,原合同的所有部分与变更部分为一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