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的三种处理方法 第1篇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因此,无原合同关系就无变更的对象,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前提条件。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即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合同变更。

2、遵守规定

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依法律的规定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变更还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依此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未遵循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达成了变更合同的协议,也是无效的。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变更的形式未作强制性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协商决定,一般要与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

3、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因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当然,合同变更必须是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合同关系应当保持同一性。

合同变更的三种处理方法 第2篇

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下列特征:

1、合同变更通常为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此外,合同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如情势变更。

2、合同变更只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合同的主体保持不变。

3、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关系的全部变更。

4、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未成立,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谈不上合同变更;合同已履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已消灭,也不可能变更。

5、合同变更是使合同增加新的内容或改变合同的某些内容。合同变更仅在变更的范围内使合同原有内容消灭,而变更之外的合同内容继续有效。合同的变更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只是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

合同变更的三种处理方法 第3篇

合同变更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合意。以这种方式变更合同实质上就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旧合同,故而合意变更合同的程序,应该遵循 合同订立 时的 要约 承诺规则,而且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欲发生法律效力,也应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 2、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决。通过这种方式变更合同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因情势变更的出现,当事人一方可提出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变更要求,但他并不享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 (2)因可归责于 债务人 的事由而致原合同没有履行,可以适用裁决的方式予以变更。 (3)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可裁决变更。 《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 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变更的三种处理方法 第4篇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须遵守此种要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院裁决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有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变更除法律规定的变更和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外,主要是当事人协议变更。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合意本身就是合同,因此,合同变更适用民法典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希望变更合同内容的一方首先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该要约应包括希望对合同的哪些条款进行变更,如何变更,需要增加、补充哪些内容。对方收到后予以研究,如果同意,以明示的方式答复对方,即为承诺,如果不同意,或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修改、补充意见,这样双方经过反复协商直至达成一致。

合同变更的三种处理方法 第5篇

沿用〖例1〗,如果甲公司新增销售的120套产品双方约定售价为每套162元(不含增值税),比当前市场价格180元低18元,不是营销策略原因,而是以前已经发出的货物质量有瑕疵,学校不要求退货,但是要求在新增货物的价格上给予折扣。

1.会计分析。对于合同变更新增的120套产品,由于双方约定的售价不是该产品在合同变更时的单独售价,而是基于之前的商品质量问题对价格的调整,因此,该合同变更不能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尚未转让给客户的产品与已转让的产品是可明确区分的,甲公司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将原合同的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已转让的300套产品不再追溯调整,后续转让的220套产品总价款为39440元(20000+19440),每套产品价格为元,后期按照产品交货的进度和数量确认收入。

2.涉税分析。该种情况下,按照增值税规定新增采购合同与原合同是两笔交易,甲公司对于原合同产品继续按照每套200元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变更后新增加的120套产品,按照每套原价180元,折扣金额18元开具发票,并按照折扣后金额162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3.差异分析。会计核算的收入总金额与根据税法计算的收入总额相同,但是如果220套产品分别在不同会计期间交付,某一期间会计确认的收入与税法计算的收入金额不同。合同变更后,甲公司交付100套原合同剩余产品时,甲公司发票开具金额为2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600元,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收入也是20000元,但是会计确认的收入为17927元(×100)。甲公司交付120套合同变更新增产品时,甲公司发票开具金额为21600元,折扣额为2160元,折扣后收入为1944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元(19440×13%),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收入也是19440元,但是会计确认收入为元(×120)。

合同变更的三种处理方法 第6篇

一、合同变更的要件有哪些 (一)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 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在有些情况下,变更合同需要经过特殊程序。如 民法典 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变更会产生哪些效力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 债务人 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 证人 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发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 债务 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损害赔偿;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签订合同其实也是有一定的流程,其中需要一方发出 要约 ,而另一方在对方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那么才可以顺利的订立合同。而合同的内容只不过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体现,不过现实中因为一些客观情形发生了变化,因而在合同签订之后还是有可能出现变更合同的情形,不过这也是需要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对合同进行变更。

合同变更的三种处理方法 第7篇

(一)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合同变更的对象。在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被追认等情形下,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发生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的变更通常包括:标的变更;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消失;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等。

(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当事人一方使合同变更。除此以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

(四)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须遵守此种要求。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有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

合同的相关条款和内容,应当严格按照民法典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确定和处理,特别是对于合同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合同,也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进行判决该合同无效或者变更相关条款。

合同变更的三种处理方法 第8篇

2019年11月15日,乙培训公司和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万元(含增值税)的培训合同,为客户提供系列财税知识更新培训服务,预计合同总成本为72万元。合同约定自2019年11月开始,连续4个月每月举办一次为期2天的新财税知识培训,共50人参加学习,首期培训完成时客户支付全部合同款。截至2019年末,乙公司按照产出法计算履约进度,履约进度为50%(4天/8天),乙公司2019年累计确认收入40万元(÷×50%)。

2020年初,根据学员学习情况反馈,客户提出增加一期(2天)的培训,合同双方更改培训方案。因增加的一期培训影响了乙公司其他安排,导致履约成本上升,乙公司提出同时调整培训收费标准,增加培训费万元(含增值税),新增费用在培训结束后一次性结算。

1.会计分析。由于合同变更后增加的内容与原合同服务无法明确区分,而且约定价格不是单独售价,因此,乙公司应当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变更后新增交易价格万元与原合同的交易价格万元合并,合并后合同交易价格为万元,并且重新计算履约进度。合同变更日履约进度为40%(4÷10),乙公司重新计算已完成合同应确认的收入为42万元(÷×40%),需要调增收入2万元。2020年1月乙公司应确认收入23万元(÷×60%-40),其中包括本月应确认的收入21万元和调整合同变更日前已确认的收入2万元 。乙公司应编制的部分会计分录如下(成本结转略):

(1)2019年11月收到全部培训款

借:银行存款 848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合同负债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8 000

(2)2019年12月确认收入

借:合同负债 2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3)2020年1月合同变更后确认收入

借:合同负债 23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0 000

(4)2020年2月确认收入

借:合同负债 170 000

合同资产 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0 000

(5)2020年3月确认收入并结算剩余培训款

借:银行存款 26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0 000

合同资产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 000

2.涉税分析。(1)增值税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与会计确认的时间不同,各期间确认的金额也不同。2019年11月客户结算万元培训款,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万元(÷×6%),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该项收入应按照履约进度在一段时期内确认,本期确认收入20万元(80×25%)。2020年3月培训完成时收取剩余款项,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万元(÷×6%),会计本期确认收入21万元(105-84)。培训期间的另外三个月会计分期确认收入时,不需要计算增值税额。(2)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跨年度完成的劳务收入,符合条件的应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计算收入,本例中乙公司该项劳务收入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所以企业所得税处理与会计核算结果一致,不需要纳税调整。

归纳合同变更的三种会计处理方法,第一种情况保持两份合同的独立性,互不干扰;第二种情况将原合同分割,已完成的部分不再追溯调整,未完成部分与新合同合并,遵循未来适用原则;第三种情况新合同与原合同合并,需要追溯计算,但是对计算结果的调整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