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篇1

1.性质不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而它为法律上的当然无效,可撤销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销前,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享有撤销权。

2.法律后果不同。无效合同因为从开始就不产生任何,因此也就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可撤销合同,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愿意撤销合同和放弃对合同的撤销权,那么人民法院则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合同予以承认和保护,其合同就要按照其条文和规定予以履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篇2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这里的乘人之危根据《最高院民通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一方当事人乘对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认定乘人之危应从根据上述规定,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一方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之境;

(二)对方明知其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之境,而迫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一方实际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四)一方因为接受对方乘人之危的行为而蒙受了重大不利。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篇3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情形如下: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可撤销。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篇4

1、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在有些情况下,变更合同需要经过特殊程序。如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内容的变更,需要建立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不允许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否则将直接导致变更行为无效。而若是符合法定撤销合同的情形,那么也是需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之后才能撤销之前签订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篇5

可撤销合同的特征是:

1.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它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然而由于某种原因的存在,可以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2.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以撤销合同,由撤销权人自由决定。可撤销合同所针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法律为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而赋子其撤销权。

3.可撤销合同在末被撤销前,应为有效撤销权人在未行使撤销权使合同被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并不因合同存在可撤销的因素就认为其无效,当事人应依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但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了合同时,该合同自始归于无效,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