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的法定情形 第1篇

合同变更的情形具体是:

1.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变更的法定情形 第2篇

1.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变更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

2.因情势变化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而变更 这里讲的情势,不包括商业风险在内。

3.因当事人违约而变更合同 因当事人违约而变更合同的,实际上是赋予了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以变更合同的请求权。

4.因订立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变更。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以变更: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

(4)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5)一方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5.因当事人自愿而变更合同 这里所说的当事人自愿,是指在上述四种原因之外,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双方由于其他原因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变更合同。

合同变更的法定情形 第3篇

合同变更的法定情形包括:

1.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

2.对变更的内容约定明确;

3.变更的合同标的物,不属于依法或依照当事人的约定,以及根据债权性质不得变更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变更的法定情形 第4篇

合同变更的条件有:

1.原以存在的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这一条件。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的变更采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的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例如,债务人违约使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赔偿损失债务,系当然发生,但可由当事人协商赔偿损失额,亦可诉请法院裁判。

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上有两种,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二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

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

除此而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四条)。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须遵守这种要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院裁决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