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1篇

经济法的双重调整论文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期,在此过程中经济发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特征成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如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结构升级调整,则经济的发展终将衰亡,但如果对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步伐过快,则相适应的经济法、社会背景不能为其的顺利转型奠定基础,同样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而对于两者之间的双重调整,相互适应发展对于我国的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经济法“双重调整”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主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作为国家发展的重点所在。所以经济的发展必然引起国家其他行业的正常运营发展。国家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方式,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发展经济,但事物的是具有动态发展特点的,为了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必须要根据社会现实情况对经济结构作出调整,从而摆脱一种经济结构所带来的经济“增长极限”,因而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转变迫在眉睫。另一方面,经济结构的调整主要依靠来自于国家和政府支持的相关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就是利用发挥市场宏观调控和财政政策的作用,而法律手段即建立健全相关经济法规、合同法规,实现经济结构调整下经济发展的规范性,合理性、科学性。而现如今,经济法适应于传统的经济发展结构,对于正在转型发展的经济结构不具有直接的协作辅导意义。

纵观经济发展历程,可以发现经济发展的有效性在法律政策层面上的推动维护。所以在经济结构调整下,调整经济法的适用性成为当前发展的主要形式。因而对于经济法“双重调整”的相关要点和问题的研究成为当务之急。

根据描述可知,经济法双重调整是响应社会经济结构转型调整所出现的。但在当前发展的趋势下可知,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主要出现“重政策而轻法律”的不足,为此需要加强经济法调整在经济结构调整环节中的地位,加强对经济法的规范结构和立法结构的调整,以适应在经济结构调整环节对经济法的需求,将经济结构调整上升到依法的层面,提高经济发展的法治化。总之,经济结构调整和需要得到经济法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护。因而经济法要根据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对法律中的规范结构和立法结构进行有效调整。

2、经济法“双重调整”两大主题的关系

随着改革开发、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当前社会经济活动需要得到调整创新。而最主要的调整对象在于经济发展结构和经济法的调整。由此形成了我国经济的双重调整。而对于经济法而言,经济发展决定上层建筑,在经济结构发展的同时,经济法中的结构规范性调整和立法调整两方面共同组成了我国经济法的双重调整。这两对关系之间形成密不可分的关系。

、经济结构调整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

通常情况下,经济结构具有产业结构、投资结构、消费结构等多方面、宽领域的结构共同组成,其中涉及到的行业领域广泛,因而对于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影响较大,对我国的发展战略具有一定的影响。例如,从金融危机以来,我国采取一定的财政政策对消费结构、分配结构等进行调整升级,缓和了我国的经济供求关系,对于维护国家经济稳定、社会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中的结构规范性调整对于经济结构调整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支持,有利于行业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依法调整,从而降低调整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毛短冲突。例如,我国对于消费结构的调整主要是立足主于经济法中结构规范性调整,因而在开展“家电下乡”经济活动时,电器行业主动生产制造了性价比较高的适合调整消费结构的产品,突出了结构调整后的政策性。而政策性发展是政府依法治国后所采取的具有法律性质的政策。

、经济法的结构规范性调整立足于经济法立法调整经济法中的双重调整指得是结构规范性调整和竞技立法体调整。一方面,是在法律层面上对现有的经济关系做出调整,如消费结构关系中,通过立法改变人们消费能力不足,供方市场大于需求方市场的现有关系。另一方面,是经济法中根据经济结构的调整现状,制定有利于其政策推广、结构调整的法律条例和制度基础。所以经济法的结构规范性调整同经济法的立法调整之间的关系同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法调整具有相似性。所以同样是依赖与被依赖,推动和促进之间的关系。

3、经济法“双重调整”过程中的几大问题

、经济结构调整同经济法的双重调整中的突出问题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经济法调整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但在事实经济调整过程中,往往出现经济结构调整优先于经济法调整而存在。即经济结构调整主要依赖于相关政策而出现,而与政策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却未能提前制定调整。经济结构调整的本质上是对经济主体的产业主权利益进行转换调整,在此过程中,如果缺少法律约束,则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对国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例如我国经济产业结构转向为以第三产业为主的经济结构,在此经济结构发展下,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外贸政策、就业政策等实现对这一经济结构调整行为的支持和帮助,但实际中,经济法中不存在这一系列的对外贸易条例,就业条例等等。总之,在经济结构调整同经济法的双重调整中主要凸显的问题为经济结构发展缺少法治化管理。

、经济法结构规范性调整同经济法的立法调整之间的问题

在经济法的双重调整中,解决上诉的经济结构调整的法律问题最主要的在于经济法结构调整。其次是对经济法的相关立法进行调整管理。当前经济法的结构规范调整主要是对经济法中原有的经济活动的内在构成,如主体结构、责任结构等进行调整。而经济法的立法的调整主要是侧重对立法体系的相关条例等的调整,如对权责结构等的调整。同时经济法的结构规范性调整也依赖于经济法的立法调整所具象化表现出来。但实际操作中,经济法的立法调整同经济法的结构调整不具有同时性特点,即有的时候经济法的立法调整不能为经济法的结构规范性调整提供法律法规指导。例如经济法中的规范结构调整中具有两大经济主体,一是政府及相关部门,二是接收调整的相关经济行业主体。在经济结构中,现有的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因而要求对不同经济主体的繁杂的权责关系进行有效区分,如以国家为经济主体,则在经济法中的消费结构的调整上,主要是采用宏观调控的法律条例进行消费结构的调整和完善;而对于消费结构中的经济行业主体而言,消费结构的经济法的结构性调整就需要彻底划分其中的消费权、分配权等。而经济法的立法调整中则需要将结构调整中的一些政策、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开展等实现法治化管理。例如,在经济结构调整下的某制造商行业,在实现企业的产业结构转型的时候,经济法要求重新设置相关的经济条例,重新规划经济步骤等等,从而保证经济法的结构调整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4、经济法在“双重调整”中的作用分析

目前,不管是经济结构的双重调整还是经济法的双重调整,都要求对经济法问题进行优化处理。这些经济法问题包括多个主体问题,如宏观方面的体制问题或微观上的经济主体的分配问题。因而强调经济法的相关问题对于经济法双重调整具有重要的关系。而经济法对于双重调整问题和经济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一方面,经济法的双重调整协调规定了经济活动中的各个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例如,在经济法的结构规范调整中,同经济发展主体长久发展密切的权利因素为消费权、投资权、分配权等。由于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在于经济效益,所以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如何有效把握各个经济主体的权利分配成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所在,使经济活动能够遵循法律制度有效开展的关键所在。通过经济法的经济结构调整的规范性法规有效地推动了经济主体对于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更快更好的推动经济转型发展,实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经济法是实现经济活动规范性的基础保证,在经济法的结严格遵守经济法的相关规定,能够发挥经济主体对于社会整体发展的积极作用,实现经济活动的依法发展,早日实现法制社会。

5、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中的双重调整在不同的限制范围内具有不同的表现特征。但无论如何,经济法都在经济活动中占据关键的地位,指导着经济结构调整的顺畅开展。目前,经济法的双重调整是指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法调整,经济法中的结构规范性调整而经济法的立法调整这两组双重调整。在实际发展过程中,经济结构调整面临着“重政策而轻法律”的调整问题,而经济法的双重调整中则面临着结构调整同立法调整之间的延迟性问题。因而要求在未来发展中,把握住经济法的重要作用,有效解决这些发展问题。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2篇

摘要: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沈阳城市学院经管类专业在经济法课程设置改革方面注重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具有从经济法角度独立思维的能力以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法问题的能力;课堂采用案例教学、分组汇报等教学模式,切实适应经济法律型人才的需求。

关键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案例教学

沈阳城市学院作为一所沈阳民办-本-科独立学院注重以培养应用性人才为目标,贴合社会、实际的要求,开设经济法课程作为经管类学生的必修课,有力地迎合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一、经济法课程设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经济法是对于法学和经济学科有深远意义的一门基础课,它是法学理论知识如何在社会主义经济下发展的一个分支。目前绝大部分高校将该课程定为专业必修课程,在教学过程中,经济法课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课程设计不合理。我国大部分高校经管类专业的学生的经济法课程由法学教师讲授,但由于法学教师对于该类学生的培养方向了解不深,从而产生教学内容没有针对特定的教学对象,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对于专业人才需要。在这种形式下,鼓励经管类专业老师讲授本专业的`学生,这样更能从学生对于知识的结构和认知能力上做调整适用于本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同时经管类专业老师能从经济角度出发联系法学的基础理论,进而使学生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相关内容。目前沈阳城市学院基于课程改革安排经管类专业教师讲授经济法课程。

(二)学时分配不足。国内大部分高校经管类专业学生学习的经济法内容相比较宽泛,包含章节多。经济法相关教学书籍都在12章左右,开设48学时或64学时的经济法课程,分配学时不够。建议经管类专业教师在规定学时里以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等重要章节进行讲授,实行精讲精炼、理论联系实际,多配合案例教学,使学生们能够做到充分理解所学理论并能够进行实际应用。同时增加课外辅导答疑的方式来弥补经济法学时不足的问题。

(三)教学方法单一。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普遍沿袭“填鸭式”的教学模式,以讲授为主要形式,内容比较枯燥,学生参与度不高,进而影响学生主动学、动手学的积极性。其次,在经济法案例教学中,案例与实际贴合度不强,或是理论部分讲授不充分,知识点难以理解,教师引导方式不恰当等问题,导致学生参与不积极。为培养经济法律型人才,落实沈阳城市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的目标,授课中融合经济法真实案例,实现课堂上案例与讲授相结合的模式。同时配合讲练结合、分组讨论等模式实现课堂上教学互动,增加学生学习积极性以及对知识点的理解程度。

二、经济法教学的改革策略

针对经济法课程现状存在的问题,如何来进行解决就成为重中之重。

(一)合理规划经济法教学总学时,在一学期48或者64课时范围内要完成经济法全方位的授课,教学质量会受到一定影响。基于此,我认为应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参照教材减少相应的教学内容,删减章节,主要集中在经济法律的基础理论部分进行讲授,即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内容,使得在合理分配的学时内能够充分达到让学生们理解法律理论和相关的应用。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3篇

摘要:粮食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首要基础问题,保障粮食安全对保障国内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克服市场失灵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文章指出应当从经济法维度对粮食市场运行加以规制。应当加快制定粮食安全综合性立法、健全法律政策体系、加大农业资金投入和健全粮食市场供销体系,维护我国粮食安全。

关键词:粮食安全;经济法;市场;保障

1粮食安全概述

联合国粮农组织在1974年世界粮食大会上提出:“粮食安全是人类目前的一种基本生活权利,即保证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能够得到为了生存和健康所需要的足够食品”。1983年4月,联合国粮农组织原总干事爱德华萨乌马提出了粮食安全的新概念,丰富了粮食安全的内涵,即“确保所有的人在任何时候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他们所需要的基本食物”。国内学者对粮食安全的分析主要从粮食总产量波动指数、粮食自给率、粮食储备率、按人口平均的粮食产量、低收入阶层的粮食保障水平等多项指标着手。对一个国家或地区而言,粮食安全是粮食供需平衡的延伸,一般用供需平衡分析后的粮食净进口(或粮食自给率)来测度。广义而言,粮食安全不仅包括全球、国家、家庭以及个人等多个层面上的粮食可获得能力,也包括营养安全。全球及国家的粮食安全与国际、国内的粮食生产及贸易息息相关,而家庭及个人的粮食可获得能力和营养安全则与家庭和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存在密切联系[1]。本文所关注的粮食安全以粮食流通安全这一视角为重点,根据其效用价值分析,在从生产环节向消费领域转移的过程中,历经粮食的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将这些环节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就构成粮食流通[2]。粮食流通作为粮食生产与消费的联结点,在保证粮食有效供给和稳定粮食价格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2运用经济法保障我国粮食安全问题的必要性

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

粮食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主要问题。关于粮食的属性,理论界目前还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的本质属性就是商品属性,它与“其他一般商品没有什么不同,都是价值上同质并有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另一种观点认为:粮食业是弱质产业,粮食是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因此,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买不到粮食安全,粮食市场容易失灵,政府必须矫治和弥补。本文认同第二种观点,粮食作为每个人每天所必需的商品,在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同时,其价格的涨跌和供需的变化对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影响远远大于其他一般商品,因此粮食安全需要国家运用法律对粮食市场进行干预。

我国在粮食安全问题上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首先,粮食安全立法严重滞后于保障粮食安全的现实需要。一是有关粮食安全的立法数量过于稀少。目前我国在粮食管理方面只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两部条例,而有关粮食安全整体的粮食生产、粮食流通和粮食消费方面的立法只见于少数法律具体条文之中。二是立法效力层次较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属于法律效力体系中的行政法规范畴,在整个立法效力体系中属于第三级别,粮食安全立法效力层次不高,既不利于粮食安全法制的整体建设,也不利于粮食安全的整体法律保障。其次,粮食安全立法易受国家粮食政策变化的影响,稳定性较差。,_为贯彻落实好“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规范粮食市场秩序,颁布了《粮食收购条例》,但是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仅仅实施3年,《粮食收购条例》就因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而导致很多问题难以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正式宣告了《粮食收购条例》的废止。19颁布的《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也同样没有摆脱被废止的命运。由此可见,我国粮食政策在某种程度上讲已经占据决定我国粮食生产和市场流通方向的主导地位,而这种主导地位对于我国粮食安全法制化进程无疑是极为不利的。

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不健全,需要经济法加以引导

首先,由于国有粮食企业在计划经济时代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在我国粮食市场仍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享受着其他主体无法享受的特殊优惠待遇,同时由于其存在政企不分、管理不善等问题,导致了粮食流通主体的单一性和缺乏竞争;其次,由于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明,地方之间封锁严重,加之市场体系不健全,导致宏观调控政策难以落实,从而出现宏观调控乏力的局面。而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有其内在的优势:首先,经济法可以直接对市场主体的私权进行限制,通过强制性手段实现信息分布的均衡以及有效的市场竞争,国有粮食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也应当纳入经济法调整的范围,从而实现粮食国有企业与粮食私有企业的竞争公平;其次,经济法可以对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进行调整,从而使经济人在进行决策时做出既有利于自身又有利于社会的选择;最后,经济法所具有的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还可以抑制市场主体的盲目自利和“短视”弱点,从而使市场健康、有效地运行。

市场调控有利于保障粮食市场流通体系平稳运行

列宁曾经说过:“粮食问题是一切问题的基础。”可见,粮食问题在一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关系到人类最基本的生存问题。粮食作为人们每天所必需的基础消费品,与国家经济安全紧密相连,保证必要的粮食产量和粮食储备,保证粮食在市场中的正常流通,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障。粮食流通体系在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平稳运行,不仅事关市场体系运转的稳定高效,对我国经济安全也具有全局性影响。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4篇

摘 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整个过程,是对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根本准则。当前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较为多元化,至今未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必须立足于经济法的特征、本质以及价值理念,体现其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根本任务和追求实质公平的价值观,在表述上,应当符合经济法的语境。根据这些标准,文章将经济法

【关 键 词】经济法基本原则确定标准基本原则构成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由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原则,则是指由经济法所确立,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法的原则有基本原则和局部性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原则同样分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经济法的局部性原则,我们探讨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要贯彻的经济法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状况评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未达成基本共识。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正原则、经济安全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

在提炼经济法基本原则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否则基本原则的确立就会形成上述混乱的状态,失去其应有的本原性和准则性。总体来讲,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具备一般法律原则的规范性,又要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具体而言,应当有以下几条标准。

法律规范性标准。所谓法律规范性标准,主要是针对当前一些学说把经济学中的基本概念、原理照搬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现象而提出。法的原则作为法的三大要素之一,本质上是法律规范,是法言法语。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如此,即首先必须先具备法的规范性,然后再反映其调整经济领域的立法特性。

高度抽象性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要有一定的高度性,要在经济法的体系中起到一种提纲挈领的作用。法的基本原则往往体现着一个部门法的基本的精神、价值与本质,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则,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高度。

特定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体现经济法本质,经济法本质上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要能够从理论上强调经济法的这一本质属性。这一方面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适用于经济法,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也不适用于经济法。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经济法是一种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的新制度,经济法旗帜鲜明地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即所谓的“社会本位”。同时,鉴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对于社会利益的维护主要是指社会的经济效益,而对于其他社会利益的维护则由社会法等其他法的部门承担。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法本质上即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既强调国家应对进行干预,又强调国家的干预应当适度。国家的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以及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方法和手段,国家适度干预包含以下两点。

首先,适度干预应当合法。任何类型的国家干预必须在主体、内容以及程序方面具有法律依据,具体来讲,合法干预的内容包括:干预主体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除此之外,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得为国家干预行为;干预行为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依据宪法、法律规定或者授权为国家干预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干预主体不得为自己或者特定机构创设无法律依据之干预行为;干预程序合法,即国家干预行为必须符合程序法规范的要求,使干预行为具有程序性,它是正确行使干预行为的根本保证。

其次,适度干预应当合理。所谓合理干预,是指国家干预行为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凡是市场自身能够调节的就无需进行干预,否则,必然会破坏市场经济的基础性作用。这是在合法干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要求。合理干预主要包括干预范围合理以及干预力度合理。干预范围合理是指国家干预的范围不应超出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信息失灵、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供应等问题。干预力度是决定干预绩效的关键,力度不足必然导致预期的干预效果无法达到,力度过大则会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这就需要政府根据市场失灵的程度,从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权衡考量。

(三)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由于社会经济总体由全部经济主体即企业和个人构成,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必须注重维护而不是妨害广大经济主体的利益,否则维护社会总体效益便是一句空话。但是二者之间毕竟存在着矛盾冲突,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起到一种“衡平”的作用,在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和经济法主体利益之间、在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之间进行衡平,以最终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因此,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总和之中占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以实现经济法主体之间、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配合适宜。

上述三条原则具有各自特定的内涵,相互之间也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理念,强调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是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反映了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本质,认为国家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和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根本方法。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实质公平的价值追求,在经济法主体之间以及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整体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5篇

经济法与宏观调控论文模板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越来越要求国家对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盲目与滞后进行调控,达到可持续发展目的,为此,如何完善及运用经济法就成为了当下首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经济法的作用,就经济法如何在宏观调控中得以发挥进行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宏观调控;经济法;市场经济

新时期我国的经济体制有了翻天覆地般变化,一方面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整性,突出体制作用,另一方面要确保市场环境符合经济规律,利用法律加以完善和制约,因此,经济法便随之而来。当前,许多企业单位打法律的“擦边球”,产品垄断、恶意投标等现象十分常见,需要国家为此做出改变,以经济法为准则,不断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力求打造一个良性竞争、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

一、经济法对宏观调控的影响

首先,经济法为我国经济带来了监控作用。时代在变化,经济在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符合自身经济实际水平的情况下走出了国门,与他国之间进行贸易往来,经济全球化成为了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对经济全球化来说,利弊是共存的,各国的经济联系已经成为了一个整体,也就意味着某国经济隐患一旦爆发为经济危机,其它国家难以独善其身。因此如何有效把控经济风险,是当前经济形势下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经济法的不断成熟与完善,国家经济存在的隐患与风险能够有效避免甚至排除,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别是的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的直接影响甚小,因此可以说,经济法的作用十分显著,使我国在全球化经济的浪潮中稳如泰山。

其次,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从而使我国经济结构产生了质的改变,一跃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成效固然可观,但是其中存在的客观问题也是需要我们进行了解的。当前我国市场环境并不乐观,存在恶意竞争的现象,如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垄断市场后降低生产成本并以高价卖出,这种变向获取经济利益的不良行为一方面使消费者蒙受不白之冤,另一方面打破了市场原有的经济秩序,严重破坏了市场环境。经济的存在能够抵制不良商家的不法行为,政府在经济法的引导下,利用宏观调控职能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市场经济得以良性发展。

最后,经济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体现。单就我国而言,要保证政治经济稳步前进,体现社会主义理论的构造,需要确立一个与之对应的体系,法制建设正是该体系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援助,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一环从经济方面对法律进行查缺补漏,不仅保证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得以发挥,也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二、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有效运用

政府利用经济法进行宏观调控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其一,宏观调控法规需要符合现有的`法律内容,除特别情况外一般参照宪法,相关法规不能与法律及宪法有所冲突,否则该法规将不予承认;

其二,相关部门监察政府收支情况,如某地政府需要投资企业、工程等项目一般先由政府人员进行科学实地认证,而后参照法定内容交予上级进行核实审批;

其三。针对企业上市、分化垄断以及外企介入等经济事件,要对企业一方在法律上给予支持并落实到具体行动中,以相关法律流程执行;

其四,政府对另一方进行处罚,处罚内容与方式要走法律程序,例如对被罚人给予法律允许范畴内的援助;

其五,风险分析要权衡双方利弊,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时,必须要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采取相应措施,一方面要以维护公众利益作为第一行事准则,另一方面还要尽量减少另一方的损失,力求做到双赢;

其六,政府行使宏观调控权力,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监督,避免宏观调控出现不合常理、不法等现象。

此外,作为与政府对应的相对方来说,也应该具备一定的自主权利:

其一,政府给出调控方针及手段后,在执行政策的同时要保证方案符合实际发展需求,一般来讲,相对方的赢损完全由自己掌握,拥有自选权与自行权,针对强行干预的现象允许以法律方式解决;

其二,宏观调控说到底是对团体或个体进行调整与改革,相对方会因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允许相对方将个体意愿纳入调控方案中,相关部门需要对合理建议进行采纳;

其三,如宏观调控存在不合理行为,相对方应勇于提出质疑要求政府再次核实,同时请求监督部门给予支持,如有必要可直接介入司法调查;

其四,宏观调控造成损失情况,相对方与政府应就补偿问题进行商讨。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经济法进行初步了解,研究了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及影响,并提出有关建议。除以上内容外,执法人员需要提高整体素质,坚决执行有关法律,做到不妥协、不动摇,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吕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分析[J].南风,(20).

[2]段凯.我国经济法对政府宏观调控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10):191-193.

[3]粟一.宏观调控行为经济法上的不可诉性[J].科技展望,2016,26(31).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6篇

经济法教学改革论文

现今社会是法制化、经济全球化的社会,社会发展迅速,各个经济领域的发展急需大量复合型的人才。经济法目前已经成为经济管理专业的基础教学课程,其在人才的需求方面意义越来越重大。目前,经济法教学如何改革已经成为教育从业者所关注的重点话题。虽然经济法课程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改革的步伐逐步加快,但是仍旧存在着众多的问题。本文就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我国经济法教学的现状

我国经济法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设立的,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二十多年来,经济法课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建立了经济法教育的基础,但是还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要求。其内部的建设仍旧存在很多弊端。

(一)教师素质较低

在教育改革逐渐推进的过程中,各大院校都在努力建设高质量的经济法教师队伍。但是经济法师资力量薄弱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经济法课程开设的初期,某些院校为了完成教育局的任务将大部分别的专业的教师调到经济法专业,外行教师对经济法并不是很熟悉,某些教师并不愿意从事经济法教学,导致经济法教师短缺。

另外,外行教师对经济法知识的结构理解不到位,欠缺相应的经济法理论,其教学水平远远比不上经济法专业毕业的教师,使得学生并不能很好地理解经济法,造成恶性循环。孔子云,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没有高素质的教师是无法挑起经济法专业大梁的。

(二)教学大纲定位不准

目前的高校中对经济法教学大纲定位相当模糊,培养的目标没有与社会需求相连接,专业的针对性非常弱化。面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只能采取同一的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这种模式无法满足学生自身专业的需求,学习目标难以确立。目前,学习经济法的大部分学生法律基础十分薄弱,但是对于经济法的学习课程又较少,而经济的法律法规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无法比拟的,这自然就要求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熟练的掌握经济法,这种高难度的要求加大了学生的任务量。

(三)教材设计不合理

教材是教学的媒介,教材是教学事业发展的基石。经济法教材版本众多,但是良莠不齐,非经济法专业的人士并不能挑选出优秀的教材。市面上的教材大多存在以下问题:一,教材内容浅薄,倾向于简单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堆叠,缺乏对法律法规的深度分析。二,教材内容针对性较弱。不同专业的学生需要的经济法内容并不相同。三,经济法的教学目标老旧,重视学生对理论的学习,忽略了实践与应用。教学内容简单粗略,缺少配套的经典案例,使得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枯燥乏味。四,部分经济法的课本内容观点陈旧,没有及时更新,没有及时反映国家经济法法律法规的变动。

(四)教学方法不灵活

目前各大高校再进行经济法的授课过程中一般以教师讲课为主,教师是课堂的主导者,在学习上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师生之间缺乏交流,抑制了学生独立思考意识。学生仅通过课堂领悟经济法的有关知识,缺乏实践。因为经济法的理论知识丰富、抽象,教师授课难以掌握深浅,如果仅采用课堂传授知识,学生会很难接受经济法教学,学习缺乏积极性。

(五)缺乏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目前,我国科学技术发达,应用于教育领域的技术也越来越多。因此,经济法教学可以不断提高现代化的教育手段和信息技术,例如可以添加投影仪、多媒体等设备。舍弃教师一手教材,一手粉笔的教育模式。改革教学只传授理论的模式,增加学生参与实践的机会,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减少高分低能的学生。

(六)教学计划安排缺乏连续性

经济法本身就是属于法律的范畴,因此经济法的教学必然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目前,虽然各大高校都设立了经济法的教学课程,但是缺乏基础课程(如《法律基础》)的设立,很多学校只是直接教授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使得学生对有关法规难以理解,加大了学生学习的难度。有的学校虽然设立了《法律基础》等的课程,但是后期的经济法律没有紧紧跟随,使得经济法课程之间缺乏继承性,不利于学生更进一步的学习。

(七)教学考核方法有待创新

教授授课多采取“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学生缺乏积极主动性。教师在考核知识时大多采取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这种考核方式使学生逐步的形成了课堂简单听一听,考试前简单记忆形式,并没有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改革经济法考核的目标将知识的测试与能力的测评相结合,增加考试的难度,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经济法改革的分析

高等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社会所需的人才。不断进步的经济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的发展不需要的不仅仅是管理与高技术的人才,更需要的是“一专多能”的人才。这就要求大学生不仅拥有丰富的知识结构和精通的专业知识,还拥有相应的实践能力。在意志领域里培养创新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那么经济法教学该如何改革,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呢?以下是我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教学目标

经济管理类的学生面对经济法的课程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其课程目标不能过于简单化也不能像法律专业的学生一般过于复杂化。其目标的应设定为学生理解并掌握基础的经济法律规范,使所学的知识为其经济活动和管理服务。因此,经济法的课程非常有必要进行重新规划。在课程的安排中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该系统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启蒙课程应设定为《法律基础》这门课程,该课程包含了经济法中最基础的法律知识,并不要求知识的深度,可以作为学生法律的启蒙书,为学生更进一步的学习打下基础。二是,教授通用经济法——《经济法概论》该课程主要是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和具体法律法规。是各个专业都可以学习的经济法律课本。三是,专业选修的划分。经济法的选修课拥有不同的子模块,例如:《宏观调控法》 《市场管理法》等。各个专业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修。(二)提高教学素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为一位教育者首先要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为了培养高素质的教师,各大高等院校应对教师进行测评,并对不同水平的教师进行知识的培训,加强其传业授课的能力。另外,高等院校应聘请能力水平高的专家和教授开展法律知识的讲座,拓宽教师的知识面。激励教师关注经济法律知识之中的与生活实际相贴切的问题,不断除旧纳新。只有不断提升教师的认识局面,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才能将抽象的问题实际化,提高学生对经济法的兴趣,充分利用教学资源。

(三)加强教材建设,提高教材专业化

我国高等院校经济法的教学长期处于低水平的状态。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高质量、专业化的教材。教材在内容上革除仅仅是简单排列知识的形式,增加教材的内容的深度 ,为经济法的壮大奠定基础。因此,经济法教材在编著时要求凸显出前瞻性,在经济法的基础知识上,加入现代化经济发展所出现的新的解释。革除传统教育拘泥于理论的教学形式,在编著教材内容中,将基本理论融入到实际的案例中。在选择教材上,要选用与时俱进、贴合专业的教材。选取的教材要紧跟随时代的发展,能够汲取国内外有关经济法新的.知识成果。明确的表达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展示经济法理论体系之间的联系和科学规律。

(四)完善教学内容

目前经济法教学采用的教材是21世纪课程教材。其对不同专业的学生编著了不同的教学内容,经济法教材的侧重点不同,能够对学生指出明确的学习目标。但是这还是不够的,教师应该在教学的过程中,多方面、多角度的收集贴近学生专业的经济法教学案例。并且要对现存的经济法案例的内容进行更新,紧紧跟随社会发展的潮流。减少同类教材中存在的“重理论,请实践”的问题。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原则,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先进案例为素材,重点培养学生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在教材中增设国际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我国参与的世界贸易组织所签订的双边条约,以及其他的涉外的法律法规,拓展学生的知识面,逐步完善经济法教材的内容。

(五)改革教学方法

经济法相对于其他学科来说,知识点丰富,内容抽象。所以在教学上应“活灵活现”,不照本宣科。根据学生的能力、教学目标的设定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一是,课堂授课要精,着力解决知识的疑难问题和重点问题。教学过程中要着力把握问题的关键,对于重点问题要设置疑问,引导学生思考问题,总结学科知识。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学生主动学习。二是,课堂教学安排要合理。统筹全局,重点发展。课堂教学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每堂课的重点内容。三是,增加课堂案例,丰富课堂的内容。由于经济法的实用性和应用能力要求很高,所以在教学的过程中应增加实务的案例,具体而形象的说明经济法的理论知识。

逐步加深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理解。案例教学可以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变教师单项传授知识转化为师生之间的双向教学,学生又被动学习转化为主动学习,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实践能力。一般情况下,典型案例的选择有两种方法,一方面是经济法专业的教师自身的实践,在所接触的案件中选择典型性的案例;另一方面是通过新闻、报纸、学刊杂志搜集案例。对于不同案例的选择要选择与课程内容相关的案例,具有一定的深度,在满足学生的认知水平上横向增加深度。

反映生活中矛盾的攻击性,引导学生利用法律知识解决矛盾。四是,设立模拟法庭。教师可以选取典型的案例组织学生模拟法庭,让学生担任不同的角色如:原告律师、被告律师 和法官等,对案例进行审判。在这个过程中引导学生主动地搜集与案例相关的知识,提高学生分析案件,解决问题,总结知识的能力。这种开放式的教学模式具有很大的教学优势,但是要求师生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否则不会产生很好的效果。

(六)创新教学考核方法

经济法的考核主要包括知识记忆和能力两方面。知识记忆大可不提,在能力测评方面,教师可以针对当前的热点问题布置思考题,让学生自己搜集解决方案,教师可以依据学生的完成的水平进行测评,这样不仅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还能使学生在搜寻资料的过程中提升总结的能力,增强对问题的分析能力。

(七)吸取国外经验,丰富国内教学方式

美国目前流行的是诊所法律教育法。该种方法包括两种方案:课堂模拟和代理实际案件。意在通过学生解决没有现成答案的经济法律问题培养学生的执业技能,提高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判断能力和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这种教育模式完全打破了我国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现状,为我国经济法教育的改革提出了新的方向,将其运用到经济法的教学中,有利于提升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完全有可能解决我国“高分低能”缺陷。

三、结束语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进步,经济的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经济法学知识就成为了每一位人才应必备的知识技能。经济法教学的不断改革为经济法注入了新的发展力量,符合科学主义发展观。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7篇

摘要: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呈现了高速增长的趋势,因而使得我国的经济向全球发展。在世界经济与科技飞速发展的条件下,在发展过程中,经济全球化成为了主要的趋势,所以发展趋势有所转变,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针对此情况,为了维护经济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法律也发生了变动。因此,本文针对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问题进行了分析,为解决相关矛盾提供借鉴。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问题

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在流通结算、税收和信贷等方面需要国际经济法的约束与规范,那么,在国际经济活动以及关系中国际经济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对国际经济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随之而来的就是一些矛盾与问题。基于此,必须对经济全球化与国际法的问题加以思考,通过协调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不断完善国际经济法,从而为规范国际经济活动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

1、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需要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得国际经济法更为规范。通常情况下,国际经济法不但指的是国际经济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了国内法规范以及国际法规范。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其更加规范时,必然造成国际经济法当中的国内法规范和际法规范间的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

第一,“WTO”组织的成立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标志[1]。WTO的建立原来属于国内管理和控制的经济活动,其在WTO管理的范畴内,所以国际经济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第二,经济全球化需要经济发展和规范保持一致性。对于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而言,体现了国内法规范要与国外法规范可以形成一体,确保全球经济的目标与步调具有一致性,当全球的经济发展能够趋于同化,继而使得经济全球化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

第三,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步扩大。当前,各个国家对经济全球化予以了高度重视与关注。通过建立WTO,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总之,在经济全球化和WTO发展的过程中,使得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渐扩大,国际经济法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2、国际经济法各部门间的联系十分密切目前,经济全球化深受人们的支持和关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更为提倡经济的自由化,为各国的各种经济贸易和活动能够相互促进与融合,继而为刺激经济的增长发挥重要作用。由于经济全球化为多种形式的经济发展提供比较自由和宽泛的交流平台,基于此平台,国际经济法要顺应发展的趋势,有关部门间能够紧密的连续在一起,为不同经济的发展和融合提供保障,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投资和贸易措施的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来讲,贸易和投资措施间的关系十分密切,投资是向市场提供服务和货物的有效途径,直接影响到贸易的规模和构成,也影响到贸易的发展方向。此外,贸易发展对投资的方向以及规模等也有深远的影响。

其次,投资贸易和环境间的关系比较密切。当前,环境是国际性的问题,人们在从事各种活动时,均考虑环境的问题,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之上,要充分考虑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环境问题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紧密的联系起来,WTO已经将环境问题纳入到讨论的范围中,在发展贸易时,尽管有利于全球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发展期间,产生了资源滥用或者是开发过度等现象,造成生态环境受到破坏。

投资贸易和环境问题的关系显得尤为紧张,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投资和服务贸易、金融服务间的关系较为密切。在经济发展中,金融业是发展的核心,金融服务是服务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金融业重点工作的方向与内容,因为金融服务所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包含了证券、银行和保险等,诸多领域均和投资贸易紧密的联系在一起,金融服务采用的有伏案政策、措施等与投资贸易发展互相影响]。

二、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法的执行机制

通常情况下,在实施经济全球化以前,在国际经济法中,由于国际法规范相对缺乏较为有力的执行机制,并且经济全球化导致全球经济的格局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使得国际经济法的作用更加具有现实与实践意义,所以对国际经济法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特别是需要具备有关机制确保相关规则能够顺利实施。

1、WTO规则实施的方式通过组织和建立WTO,对协调国际经济法和经济全球化的问题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规定中的有关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于WTO对规则的实施方式而言,WTO要求各国的经济法措施不允许和其规则发生冲突,从而维护其他国家的根本利益。另外,WTO要求其遵循公正和统一等原则实施其规则。

2、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执行经济全球化期间,如果想实现不同国家间的经济相互交流比较困难,主要是国家间的信仰以及法律等有所区别,诸多差异性导致各国之间在经济贸易时容易产生争端。针对该情况,WTO通过构建比较有力的解决争端机制,该机制是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中重要的突破。当发挥了解决争端机制的监督作用,一些违反国际经济法的国家必然遭受国际社会的谴责,并且经济发展也受到相应的影响,甚至是受到有关经济的制裁[3]。总而言之,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解决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之间是相互作用的,而且相互影响,那么,当世界经济格局处于不断的发展和转变过程中,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间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或者是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解决一系列的变化和问题,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充分利用各种执行机制,通过发挥执行机制的作用,有效的运用国际经济法的规则,最终确保全球经济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奠定良好基础,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顺利发展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8篇

浅谈经济法的论文

在我国,消费者知情权被侵犯的案例屡见不鲜,很多消费者的基本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一些商家出于对利润的贪婪,为获取更大的利益,许多行为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故而必须采取有效的方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只有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基础上,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才会更加完善,更好的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帮助,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构建上升一个台阶。

一、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厘清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自然人、法人等享有的获取信息的权利。简而言之,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的核心权利之一。在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科学技术的进步,消费者对于商品的差异化和个性化需求越来越高,产品和服务呈现出多样性的发展趋势。基于交易发生的主体不同,在不同的信息资源和处理技术水平下,产生的结果也会不同,所以就会产生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消费者的信息获得来源比较单一,几乎都是源于经营者的发布,这样就和产生很多问题。由于市场的激烈竞争和我国商品的的极大丰富,在信息不对称下存在很大的商机和利润空间,这时候商业经营者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不对称的信息中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就产生了不会将商业信息全面而且真实的告诉消费者。

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经济法意义

(一)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商业氛围

商业必然存在竞争,在竞争中就会出现淘汰,基于市场经济的丛林法则,必然会出现优胜劣汰,经济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这样做不仅可以维护社会公平,也可以营造良好的经济氛围,遵循市场发展规划,维护经济秩序。[1]如果消费者得不到有效的消费信息,无法再交易中占据主动地位,进而在商事活动中忽略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部分情况下就出现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由此可以发现,只有加强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力度,弱化交易矛盾,才可以形成良好的交易环境。

(二)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目的

社会财富的创造离不开公民的劳动,如果市场经济环境不公平,将对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来说将产生不公平交易,产生更多的花费,产生更多的劳动价值,降低劳动效益,进而劳动权利也的得不到有效保护。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很多重要的意义,只有这样才可以促进劳动能力和生产力的进步,保持一个稳定的经济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面临的问题

综上所述,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具有很多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但是目前在我国,受到长久以来形成的经济模式影响和不良环境影响,在消费者知情权保障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法律保障制度不健全

在多年的经济模式下,我国长期处于买方市场,在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一时间难以改变这些问题,这样就造成了我国交易活动中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不尊重消费者知情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漠视这一消费者基本权利。[2]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在市场经济完善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管理难以企及的地方,市场存在部门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缺乏相关方面的法律机制和法规政策保障,同时也存在监管层监管不到位,造成了消费者知情权难以真正保护。

(二)商业秘密保护被滥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这一词汇频繁被经营者使用,成为某些拒绝行使知情权的借口。我国早在1993就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在其中明确消费者知情权,但是在消费者现实生活中,对于商品的一般属性和服务的基本性质都存在信息不明,信息不对称现象发生。很多时候,商家和经营者都打着商业秘密的旗号,选择性的无可奉告。但是有关商业秘密的界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界定,可是经营者任然以此为借口,不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在消费纠纷方而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法

由于长久的消费习惯和社会风俗,我国的消费者大多不愿意因为一些小事情与他人发生纠纷,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候,如果不是特别严重,也不会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有一些消费者文化程度低,对于法律不了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候,也不会维护自己合法权利。但是在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消费纠纷是难以避免的,所以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特别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害特别严重时候,必然会需要进行法律维权。[3]现行法律制度下,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案,难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完善,法律后果比较轻薄,从侧面也造成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

四、经济法对消费者知情权有效保护的对策分析

(一)构建系统化的市场规制法

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我国的市场规制法还需要通过很多方面多角度进行完善。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和只有参与者,必须对消费者权益加以重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我国这一方面的条款还不够完善,有必要增加有关法律条款已达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另一方面,生产经营者作为市场的强势方,对于他们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应该加大惩戒力度,进而将他们肆无忌惮的侵害行为加以遏制,加强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工作。[4]简而言之,在市场规则法律体系建设中,一方面明确惩罚性赔偿的责任,另一方面,夸大适用范围和处罚程度,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强化政府职能,增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力度

从政府角度出发,要厘清自己的职能和方向。当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投诉途径畅通,反馈机制得当。政府应该加强对于此类行为的监管力度和惩处办法,从质量抽查制度出发,加强对于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力度,将经营者和生产者定期进行等级评定和认证,鼓励人民监督举报,加强对于违法商家的曝光力度。

(三)支持消费者诉讼,开辟司法救济途径

对于消费者知情权诉讼,我国司法制度还不健全,比如对于消费者知情权诉讼方面的诉讼费用问题减免或者公益群体诉讼的诉讼费用支出;从立法视角出发对于弱势群体消费者的保护出发制度构建,构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制度;而且对于消费者权益诉讼中关于证据难举证的问题,可以在法官同意下,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加强证据证明力,进而加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不受侵害。[5]此外,还有必要加强司法救济途径,建立和完善消费者侵权案件的公益诉讼。通过多方面的途径加强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也是预防此类事件发生的重要途径。综上所述,在经济法的视域下,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还有很多问题和难点,但是针对这些现象,采取有效而且合理的措施十分重要。但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这是一项庞大而且系统工程,而且不可能只从保障知情权的角度出发,还涉及消费者的其他权利,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健全和修改。所以,在构建系统的市场规制法和有效的执法机构系统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和诉讼问题的支撑。在这一基础上,我国的消费者知情权将得到有效保护,为经济法进一步完善奠定良好的基础。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9篇

摘要: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影响着世界各个国家对全球化进程的思考。近几年来,全球经济秩序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保证各_益以及和平合作,国际经济法也必定会得到修改和完善。而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必然会对发展中国家产生影响。那么,在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中,中国应当如何应对,关乎中国崛起的未来命运。本文对全球经济秩序变革下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向进行了研究。而中国对于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更应该认真研究相应对策,并修改相关法律,维护国家在世界中的主权地位和正当权益。中国应该如何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关键词:经济秩序变革;国际经济法;新趋向

一、引言

全球经济秩序变革,是指为了使世界经济整体进行有规律的发展变化、为了使世界各国公平地合作交易、为了使各国获得正当的权益而建立的运行机制[1]。国际经济法的出现,就是为了防止世界各国对于世界经济贸易的干预,从而制定一系列的单边国家、双边国家条例,或者多个国家之间的条例合约。国家在国际生活中,经济之间的交往无处不在。为了加强在世界上的国际地位,对于世界经济秩序改革和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向的研究必不可少。经济全球化给国际经济关系带来了紧迫感,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是必需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经济全球化变革的这一机遇。

二、全球经济秩序变革的历程

(一)全球经济体系的调整

二十一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地发展,而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并没有那么显著,出现了长期以来经济缓慢发展的现象。一战以后,美国逐渐取代英国成为世界经济霸主。英国实力大大减弱,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战争的影响,国家工业受到极大打击。随着这种形式不断持续,推动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不可避免。20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有所改善,但仍然有一些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到达危险边缘。20世纪60年代以来,二战以后,英美等发达国家进入了战争后修复时期,无暇顾及中国等亚洲国家,亚洲国家趁此空隙不断发展自己的经济实力,使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亚洲的经济发展得到快速发展,并在全世界产生不可小觑的影响力[2]。一些崛起的发展中国家对于世界经济贸易法律秩序逐渐有了自己的话语权。特别是21世纪的中国,印度等国家,在近几年大量引进外资,使国家的经济能迅速融入国际市场。

(二)国际货币不断演变

二战以后,美国建立了世界经济霸主地位并且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美元在国际上的地位等同于黄金。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的主要经济没有减少,但是出现了少数人集中了社会的大部分财富。因此美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但是受到波及的是海外在美投资人员,他们在美的一切投资即将受到贬值。这次危机没有对美国的金融造成实质上的影响,却彻底改变了美国金融体制,美元、日元、英镑等货币受到了冲击遭受贬值。在近几年,随着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获得相应的投票权,而以中国为主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正在不断往国际化方向发展,人民币国际面临着巨大机遇。

三、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向

(一)增强影响力和约束力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依存关系变得更为重要,各国的经济往来都是互利互助,。一个国家想要发展离不开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互利双赢”成为国际上一种新的形式。因此国际上需要制定大大小小的条约,用规范的法则来约束不良的行为。国际世贸组织的建立,使传统的国际商贸关系范围加大,并且扩展到多个领域中。比如服务贸易行业、金融贸易行业、技术贸易行业等领域[3]。随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范围变广。国际经济法也不断地趋向具体化,形成了一个有效的运作规模。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大,欧盟等贸易组织也不断地影响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总而言之,国际经济法将不断地完善,它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将不断地增强,它将越来越具有权威性。

(二)加深各国相互合作关系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不断加强合作关系。国际经济法让各国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经济受到了影响,那么与它有经济往来的同盟国家必定会受到大大小小的波及。国家之间紧密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国际环境。每个对外开放的国家内的法律也都是不一样的,但是为了加强市场化的改革,世界贸易组织国家同盟国之间应该对各自国内法律作出调整,以达到双方合作的需要。

(三)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律的渗透

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使得全球经济法有了新的发展趋势,国际经济法的更新使其自身更具有权威性。各个国家为了实现国内市场和国际接轨,因此国内制定相关的法律要和国际经济法接轨。国内的法律逐渐和国际经济法联系越来越紧密。一个国家实力越强,在世界的地位越高,那么相对应的它所制定的国内法律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如果有些成员国国内制定的法律和国际经济法相冲突时,其必定会修改国内法律,使他们相互融合。

四、中国面临的挑战

我国经济法深受经济秩序变革的影响。在现实中,这种影响从表层上看是借助经济全球化提供的机会,中国经济法可以通过吸收、借鉴其他经济法实践经验来提升自己的内涵。从深层上看,则表现为中国经济法通过回应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对中国经济安全的挑战和对中国经济主权的冲击。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由于金融活动的趋利性和投机性,我国从事国际金融活动面临巨大的风险

随着全球经济化发展,我国对外投资的金融公司必定会受到国外金融行业的冲击,甚至会导致国外金融业进入我国金融市场。这样一来,不仅导致我国国内金融市场被分割,还会导致较小的金融公司因为竞争不过外来的金融企业,而面临倒闭。在全球化经济秩序变革中,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压力和冲击较大。其中最大的问题和挑战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地位上的国家主权受到冲击。

(二)由于全球化时代各国经济的关联和依赖增强,我国必须面对全球化的经济危机问题

跨国公司的进入,存在着控制我国某些产业产生威胁的可能。经济全球化变革必然会导致国外企业涌入中国市场,这对我国企业来讲形成了较大的威胁,加大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和压力。

(三)经济全球化的变革,是我国面临人才流失的威胁

人才的供应不足成为各个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外企业为了留住人才,提高优越的工作环境以及自身经济实力。我国的根本性措施是依靠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提高综合国力来抵御经济风险的侵袭,而经济法的积极回应则是维护经济安全不可缺少的制度性方案。

五、我国应当采取的措施

(一)使用法律解决贸易争端

目前来说,我国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仍然处于滞后状态,远远落后于欧洲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应该敢于拿起国际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我国对于世界贸易纠纷的法律建设工程应该投入大量精力是非常有必要的[4]。应该努力研究世界贸易各种规则并有效地利用国际贸易法解决世界贸易争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减少损失,以此来维护我国国家主权。目前我国国内法律相对来说也是滞后的,必须加强对国内法律的修改和补充,以此来适应于全球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还应该加强和周边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在国际法规的制定中应当积极参与和表现,做到真正公平合理地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二)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制定

在经济全球化中,欧美等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的地位还是比较低,影响较小。在传统的世界经济贸易体制中,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中没有权利,要听任强国的摆布,发展中国家往往很难实现和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要摒弃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发展中国家要想保证自身利益,就必须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定中积极主动,制定的国际经济法要有利于自身的经济发展,强调一切国家都有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三)提高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

总的来说,我们国家科技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只有不断加强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建设,国家在国际中的地位才不会受到影响。首先我们应该鼓励科技的创新与发展,加大科技的投入力度以及加大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投入,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地增长;大大引进海外科技人才,使他们为我们所用,为危机的发展重建积蓄力量;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的扶持,引导和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去竞争去发展;加强对教育的投入,我国教育事业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相对来说较大,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贡献,我们应该加大对专业性人才、技术性人才的培育,人才是国家核心竞争力。

六、结语

在面对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和世界经济法的新趋向,市场竞争尤为激烈,但全球化经济变革,也给国家的发展带来了机遇,无论是以中国为主的发展中国家还是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都能通过变革改变国家命运。身处变革浪潮中的中国,应该加大法律的建设,不断摈弃陈旧的法律法规,不断地更新法律、不断地进行探索。另外,我国还应该不断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在全球化经济变革中,中国要抓住机遇,使全球经济秩序变革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机遇,积极地参与到国际竞争与合作当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国际实力,勇敢地迎接挑战。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10篇

高职高专院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动手能力强、实用型的学生,而随着高职高专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推进,传统的单一理论讲解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教学的要求,特别是经济法课程作为高职高专经济管理等专业的核心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而经济法课程中合理运用案例教学,就显得非常必要。本文将从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作用入手,分析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现状,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对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作用

案例教学法受到老师和学生的普遍欢迎,据统计,超过八成学生认为案例教学非常有必要,可以说案例教学在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案例教学寓教于乐

对于高职高专的学生来说,基础相对较差,且很多学校都是入学第二学期开设经济法课程,其他的财经类专业课程尚未学习,要理解抽象的法律术语和专业性极强的法律条文,确实存在一定难度。而案例教学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迅速理解并掌握,使繁琐无味的经济法更加易懂。同时,案例教学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让他们愿意去学习。以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为例,讲授纯理论章节时,学生大多低头玩手机、睡觉或者干脆翘课,学生兴趣不高,参与度不强;而一谈到案例分析时,学生举手发言活跃,兴致高涨,互动性很强。

(二)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活学活用

以往的经济法教学中,大部分时间都是老师在讲理论知识,与学生的交流较少。而案例教学则将填鸭式的灌输转变为双向互动,很好地调动学生的参与,改变他们被动学习的状况。与此同时,案例教学还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和分析推理、表达和社交等各方面能力,使其全面发展成为应用型学生。

二、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现状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教学方法,上世纪80年代,它从英美法系国家介绍到中国。现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逐渐被越来越多的老师使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更强。但是,对于案例教学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中的应用效果,仍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案例教学形式缺乏新意,很多老师的案例教学仍局限于口头讲授;选取的案例质量较低,据统计,的学生认为老师在经济法课程中选取的案例一般,实践性和时效性都不够强;教师参与度、学生主动参与度不足,使得课程气氛不是过于沉闷,就是泛泛而谈。

三、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完善

完善和改进案例教学是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新要求,不能在以往填鸭式灌输教学的基础上加几个案例就是案例教学,也不能过于简单化理解案例教学,而是应当在教学理念上有所转变,以学生为主体,着重培养学生自主参与学习意识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一)案例教学要与讲授教学相结合进行

运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活动,是在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基础之上的,因而,案例教学还要与讲授教学相结合进行才可以。否则,学生还没有完全理解和掌握基础知识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就进行案例教学的话,难以对案例中的知识点作出准确判断,对于案例的理解也仅局限于表面,也不能很好的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或原理解决实际问题,更无法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结构。

(二)案例选取要有针对性、时效性和实践性

在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引用案例的目的是让学生通过分析案例能更好的掌握知识点,因而,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针对性,否则不仅没有起到应有效果,反而让学生更加疑惑。同时,民办高职高专开设经济法课程不仅是让学生掌握基础的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让他们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如,合同法一章学习时,可以选取跟高职高专学生自身相关的案例,毕业后如何签订、解除合同,发生纠纷如何维权等。选取这些时效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的案例能让学生更好的投入学习,增强他们对现实生活的风险防范和运用已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实现活学活用。

(三)案例教学形式可多样化

从案例总向实践,是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必然结果。因而,我们要采取多种形式将案例呈现到我们的现实实践中。除课堂讲授案例、案例讨论等形式外,还可以通过情景模拟建立模拟法庭的形式,组织学生扮演不用身份的当事人模拟案件,让学生在真实的体验中学会分析并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与当地法院联系建立校外实践基地也不失为一种案例教学的好方法,通过组织学生旁听庭审,让学生在现实的案件中了解如何分析案件,从而提高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实践分析能力。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11篇

浅谈经济法中的经济法责任论文

在经济建设中,需要通过相关法律来规范行业行为,避免违法经济行为的发生,根据经济规划制定经济责任,当触犯经济责任时,要通过经济法的制约判定经济法责任,并通过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划分,对相关联的组织给予处分。在我国现代化的经济管理中,经济法责任只是一个管理范畴,针对多元化的经济发展还需要通过对经济法责任的内容、理论和特征等进行分析,确定经济法责任的主体结构,通过角色判定全面分析经济责任,并明确经济法责任中的经济形态。

为了促进社会发展中经济的稳定建设,在法律的制定中将经济法独立出来,并按照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划分,通过维护自然人、法人和组织从事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并按照相关的法律责任,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与稳定建设。为了保证经济法的全面性建立,需要对经济法责任理论进行分析,了解经济法责任的内容、特征和构成关系,在不断发展的经济形式中完善经济法律的制定,促进社会的稳定建设。

一、经济法责任的概述

在法律范畴当中,存在着法律义务,与法律义务相违反的就是法律责任。经济法中,经济法责任来源于经济法义务的违反。所谓经济法义务,指的是经济法主体上的义务,经济法义务存在于一个国家的经济调节法律关系当中。总的来说,经济法责任就是指一个国家在进行经济调节的过程中,经济调节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没有履行其相对应的经济法义务,从而引起的相对应的经济法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的属性

在经济法责任理论当中,从经济法责任的定义来看,经济法责任是一种消极的责任,经济法责任的基本属性是其具有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独立性包括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指经济法责任理论在整个法律责任体系当中是否具备法律责任;第二部分是指作为客观存在的经济法责任同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差异。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属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第一,经济法的产生使得经济责任法具有独立性;第二,法律责任的不断发展和演变使得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第三,经济法责任在经济法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使得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

三、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中的重要组成内容,换言之,经济法比经济法责任管理的范畴更大些,经济法责任主要是针对经济义务相对而言的。以刑法、民法等法律责任相同,都具有自身的属性,下面就经济法责任的特征进行分析:

(一)具有社会性质

经济并不能够脱离社会独立存在,必须要在社会群体的运作中实现经济项目的建立,通过社会群体中的供应关系,实现经济的发展。因此,在经济法责任中,需要通过相关法律条例的约束管理从事经济人员的行为,解决个体与集体之间的经济矛盾,通过对经济义务的确立,规范化处理经济责任行为,从而促进社会环境中经济的稳定建设。

(二)具有综合性

经济法责任的综合性亦可以说是复杂性的体现,这主要是由于经济法责任的多种形式和内容造成的。根据所触犯的经济法责任的多样性,在判定经济责任时会有不同的法律属性的划分,如行政类经济法责任、刑事类经济法责任和民事类经济法责任等。同时,根据同一种经济责任内容,所触犯的程度不同,在执行法律惩处中也就不同。从这些角度分析,经济法责任具有复杂多样性的特点,并从理论中表明经济法责任的多样性是综合性的体现。

(三)具有双重性

经济法责任是由国家相关机构统一制定的,针对经济行为中没有履行的义务进行强制性的规范,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建设。在管理的内容中不仅仅是针对违反乱纪行为进行惩罚与补偿,根据事情的严重性,还具有教育与警告的属性。区别于其他的法律规定,经济法责任的双重属性更有利于制约经济的长远建设。

(四)具有特殊性

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诉讼过程。经济法责任的诉讼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公益类经济责任,与其他的诉讼内容不同,主要维护的对象是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也可以是集体组织的经济利益。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仅在集体中有维护权利的使用,就是针对自然人、法人等也时常有诉讼案件的发生。

四、责任理论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关系

在经济法责任的判定中,需要对其主体结构进行了解,从责任理论和直接性的矛盾分析中,全面了解所触犯的经济法责任。经济法的主体结构包括调节的主体与受体,主体享有经济调节权利,而受体具有市场对策权利,在两个不同的权利分属中,所要行驶的义务责任也就不同,因此在进行经济法责任的分析中,要针对主体结构进行划分,依据具体情况判定奖惩。

五、责任理论的具体责任形态

从经济法责任的定义、经济法责任的属性以及经济法责任的特征中可以得知,经济法责任具有多种多样的责任形态。经济法责任的形态有可能是补偿性责任,也有可能是惩罚性责任;有可能是财产性责任,也有可能是非财产性责任。在这些不同形态的经济法责任当中,国家赔偿、超额赔偿、资格减免、引咎辞职等经济法责任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

从补偿性责任来看,在经济法中,经济法主体普遍情况下需要承担的补偿性责任主要是国家补偿和超额补偿两种类型。其中,国家是国家补偿的主体,市场主体是超额补偿的主体。与行政法当中的国家补偿有区别,经济法责任当中的国家补偿,主要的补偿原因在于国家在宏观调控或者是市场规划当中出现失误,从而对调制受体造成的损害。这种补偿责任属于积极补偿,从狭义上说,这种补偿责任也可以延伸为政府的一种隐性责任。

六、结语

通过对经济法责任的理论分析,明确了经济法实施的重要意义,通过对经济义务的确定,对违反经济法行为能够规范化处理。同时明确了经济法责任的社会性、双重性和特殊性等,针对主体结构中受体身份的不同,触及的经济责任程度的不同要给与适宜的惩罚。目前,我国的经济法责任还有较多的不完善性,并在在多元化的经济发展中,需要对理论知识不断的了解,并创新管理办法,提高经济法责任在社会经济管理中的应用效果。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12篇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

摘 要 经济法的价值以及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基本问题。在经济法学界,有学者将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理念不加区分,或者觉得没有区分的必要,也有学者提出经济法理念和经济法的价值是不同质的两个概念。解读经济法的理念与价值,明晰其中的内涵,有益于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丰富和发展。本文通过分析比较经济法价值和经济法理念的不同学说,认为经济法价值和经济法理念是不同质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构成体系。

关键词 经济法理念 经济法价值 法的价值

美国法学家庞德曾说过:“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近代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我国对法的价值理念的探讨相对滞后,近二十年才有了初步的研究。_麒教授曾说:“对经济法价值理念忽略的直接后果,会阻碍经济法学作为专门的法学学科所具备的法律实践活动的理论论证和理论引导功能的发挥;而且,对于经济法制度背后所蕴含的思想、内在精神探究的缺失,也使得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自我品格始终得不到应有的彰显。此外,经济法学界在国家干预的能力边界、干预方式以及干预度的把握和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基本原则以及责任等经济法的重要范畴问题上之所以存在诸多分歧、模糊乃至混乱,与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和内在精神的理性认知不足不无关系。因此,这些基本理论问题的解决都必须建立在对经济法价值理念求得的基础上。” 因此,没有统一、合理的理念价值体系,经济法注定是没有精神追求、注定是灵魂缺失的。价值理念关系到经济法学科建设的一个本源性问题。

一、法的理念与法的价值的关系

法的理念与法的价值问题是法学界一个至今存在分歧和争议的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法的价值理念同质说

在经济法学界,很多时候是将经济法的价值和经济法的理念混同使用,不加区分。在将法的价值理念同质说的理论中,李长健教授认为: “任何一项现代制度的背后就要有相应的价值理念的支撑。” 持有同李长健一样观点的学者还有很多,他们认为法的理念和法的价值并没有实质区别,二者可以相互替换。

(二)法的价值理念不同说

江帆教授认为:尽管人们经常会在相同或相近的问题上采用法的理念、价值理念、价值,价值与理念的涵义确实相近,但仍然需要将它们分别而论,其认为法律的理念应该是高于价值的一个上位概念,可以界定为“某类价值的终极指向”。 _麒教授对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关系做了进一步的论述。_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理念应当是一个更高层次的范畴,它具有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论层面上的含义。而经济法价值则仅仅属于价值论中的基本概念。

在不同质说中,又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主客观说。但是,价值也并非是一个纯粹客观的概念,对价值的判断本身也含有主观认识在理念,因此,价值更应该是主客观的统一。另外一种是不同层次关联说,价值虽然具有客观属性,但价值的实现和实现程度离不开人的主观判断和认识,而理念本身的一种主观的观念,它是对事物应然状态与理想境界的一种信仰和追求。因此,二者都存在主观属性。但价值还存在一定的客观性,它并非单纯的主观存在。法的理念应该高于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在正确的法的理念指导下实现。

二、经济法理念及其体系构成

所谓“理念”,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它是从纯文化、纯精神的角度对事物本质所做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一种高度抽象的理性的认知或观念。

(一)经济法理念界定的不同观点

关于经济法理念的界定,学者也是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史际春、李青山认为:“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是经济法的最高原理。” _麒认为:经济法理念是国家在依法干预经济中,通过理性认知能力所把握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

(二)经济法理念体系构成不同观点

目前在学界就经济法理念的研究上存在“一元论”、“二元论”、“多元论”。一元论主要代表人物是史际春教授,他认为经济法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在实质公平正义下,经济自由、经济效益和经济秩序等都是其表现形式。 二元论主要代表是朱大旗教授。朱大旗认为,经济法理念所融合于其中的因素是经济法理论中最深层次的固有本质,如果从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整个历史脉络加以考察,就应该将经济法理念定位于平衡协调与社会本位两个方面,它们相辅相成、相互贯通,是贯穿于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灵魂所在。 持有多元论观点的学者较多,其中单飞跃教授指出并分析了经济法的自由理念、发展理念和安全理念,认为经济法的公平理念包括规则公平、信息公平和分配公平,发展理念包括持续发展、公平发展。

关于经济法理念的定义及体系有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在认真分析和深入研究诸多学说的基础上,我倾向于认为,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追求,是经济法精神最为集中的体现,是经济法活动的最高原则,对经济法的原则、价值以及指导思想等有决定性的作用,它是经济法的灵魂。经济法理念具有宏观性、内在的稳定性和普遍存在性。实质正义理念和社会本位理念是经济法理念中的基本理念,其它理念是这两大理念的衍生物。同时,经济法理念具有时代性,,其构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比如,以人为本、适当干预、可持续发展理念随着时代变迁得到确立。

首先,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实质正义。它是经济法的最终价值指向,也是经济法实践活动的最高标准。主张形式正义的立法原则,忽略了主体人格现实经济地位的差异以及法律的滞后性,在维护形式正义的同时导致了实质上的非正义。作为经济自由主义和法律形式主义的民商法无法突破个人本位的现代性困境,对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利益更是力不从心。为了解决这一困境,经济法才得以产生。经济法强调对消费者、劳动者、弱势经营者等弱势群体的具体人格保护,并通过实质公平、自由平等和理性秩序等价值的实现承担起了社会共同发展的重任,实现社会公正也成为经济法的最高价值指向和目标追求。由此可见,实质正义具有经济法理念的基本特质,它既是一种经济法内在精神的反映,也是一种对经济法理论和法治实践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理论准则,是经济法最高理念。 其次,经济法理念的核心是社会本位。社会本位是相对于个人本位和国家本位的一种法律本位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利益逐步分化,社会的整体功能日益增强,社会利益的诉求及社会本位观念的形成是经济法兴起的社会根源,经济法是适应法律的社会化诉求而产生的,承担着实现社会本位的法律功能和作用。作为一种新型的基本法律理念,也决定着经济法的基本立场、发展走向。因此,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之一是社会本位,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

经济法的理念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醉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丰富。人本主义理念对我国当今经济立法和执法时间具有深刻的影响,因此,人本主义理念以及共生理念、和谐理念、发展理念等应贯穿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各项制度之中,因此,也具备经济法理念的基本条件。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国家干预的增多和干预带来的负面效应的增强,经济法必须规范国家干预的方式、干预的程度等。国家适度干预作为经济法的理念有利于经济法治的健康发展,但国家适度干预是社会本位和实质正义的实现机制,是一种派生的经济法理念。

可持续发展理念是经济法适应现实需求的一种体现,它为国家干预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并与经济法的现代性相同。但可持续发展理念所蕴含的代际公平、人与自然和谐及持续性与整体性发展等思想是与社会本位和实质正义相吻合的。可持续发展是正义观和整体利益观的新发展。

经济法理念是对经济法现象的最为本质的理解和把握。实质正义和社会本位是经济法最为基本的理念,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对经济法的原则、价值和制度构建具有指导作用。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法理念不断发展和重视。

三、经济法的价值

关于经济法价值学界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等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价值是事物客观具有的属性,是可供人们利用的功能、性能”,是一种客观存在,并据此将其与法的理念相区分; 而有的学者则认为“所谓经济法价值就是社会全体成员为了满足其需要,希望经济法应当具有的基本的形状和属性”。 也有学者将经济法的价值视为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但是将经济法价值分为两部分即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工具性价值是为实现目的性价值应具备的基本属性,处于从属地位。

在研究经济法价值之前,应首先讨论法的价值,即公平、秩序、自由、效率等。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是法律中的一个部门,同其它法律一样,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只不过更多注入了社会性和经济性考量的因素”,赋予了特殊的内涵,而使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的价值链条中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经济公平这两个价值的中心价值地位得以凸显。 我认为经济法本身的价值是实质正义以及社会本位指导下的社会效率和社会秩序、社会公平、社会正义的四位一体的和谐统一。

关于经济法的价值和经济法的理念是主观性很强的概念,由于学者思考的问题角度不同结论自然不同,价值理念的研究仍是未完成工作,仍然需不断丰富完善。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13篇

摘要: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呈现了高速增长的趋势,因而使得我国的经济向全球发展。在世界经济与科技飞速发展的条件下,在发展过程中,经济全球化成为了主要的趋势,所以发展趋势有所转变,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针对此情况,为了维护经济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法律也发生了变动。因此,本文针对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问题进行了分析,为解决相关矛盾提供借鉴。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问题

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在流通结算、税收和信贷等方面需要国际经济法的约束与规范,那么,在国际经济活动以及关系中国际经济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对国际经济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随之而来的就是一些矛盾与问题。基于此,必须对经济全球化与国际法的问题加以思考,通过协调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不断完善国际经济法,从而为规范国际经济活动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

1、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需要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得国际经济法更为规范。通常情况下,国际经济法不但指的是国际经济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了国内法规范以及国际法规范。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其更加规范时,必然造成国际经济法当中的国内法规范和际法规范间的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

第一,“WTO”组织的成立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标志[1]。WTO的建立原来属于国内管理和控制的经济活动,其在WTO管理的范畴内,所以国际经济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第二,经济全球化需要经济发展和规范保持一致性。对于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而言,体现了国内法规范要与国外法规范可以形成一体,确保全球经济的目标与步调具有一致性,当全球的经济发展能够趋于同化,继而使得经济全球化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

第三,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步扩大。当前,各个国家对经济全球化予以了高度重视与关注。通过建立WTO,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总之,在经济全球化和WTO发展的过程中,使得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渐扩大,国际经济法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2、国际经济法各部门间的联系十分密切目前,经济全球化深受人们的支持和关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更为提倡经济的自由化,为各国的各种经济贸易和活动能够相互促进与融合,继而为刺激经济的增长发挥重要作用。由于经济全球化为多种形式的经济发展提供比较自由和宽泛的交流平台,基于此平台,国际经济法要顺应发展的趋势,有关部门间能够紧密的连续在一起,为不同经济的发展和融合提供保障,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投资和贸易措施的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来讲,贸易和投资措施间的关系十分密切,投资是向市场提供服务和货物的有效途径,直接影响到贸易的规模和构成,也影响到贸易的发展方向。此外,贸易发展对投资的方向以及规模等也有深远的影响。其次,投资贸易和环境间的关系比较密切。当前,环境是国际性的问题,人们在从事各种活动时,均考虑环境的问题,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之上,要充分考虑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环境问题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紧密的联系起来,WTO已经将环境问题纳入到讨论的范围中,在发展贸易时,尽管有利于全球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发展期间,产生了资源滥用或者是开发过度等现象,造成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投资贸易和环境问题的关系显得尤为紧张,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投资和服务贸易、金融服务间的关系较为密切。在经济发展中,金融业是发展的核心,金融服务是服务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金融业重点工作的方向与内容,因为金融服务所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包含了证券、银行和保险等,诸多领域均和投资贸易紧密的联系在一起,金融服务采用的有伏案政策、措施等与投资贸易发展互相影响、作用[2]。

二、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法的执行机制

通常情况下,在实施经济全球化以前,在国际经济法中,由于国际法规范相对缺乏较为有力的执行机制,并且经济全球化导致全球经济的格局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使得国际经济法的作用更加具有现实与实践意义,所以对国际经济法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特别是需要具备有关机制确保相关规则能够顺利实施。

1、WTO规则实施的方式通过组织和建立WTO,对协调国际经济法和经济全球化的问题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规定中的有关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于WTO对规则的实施方式而言,WTO要求各国的经济法措施不允许和其规则发生冲突,从而维护其他国家的根本利益。另外,WTO要求其遵循公正和统一等原则实施其规则。

2、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执行经济全球化期间,如果想实现不同国家间的经济相互交流比较困难,主要是国家间的信仰以及法律等有所区别,诸多差异性导致各国之间在经济贸易时容易产生争端。针对该情况,WTO通过构建比较有力的解决争端机制,该机制是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中重要的突破。当发挥了解决争端机制的监督作用,一些违反国际经济法的国家必然遭受国际社会的谴责,并且经济发展也受到相应的影响,甚至是受到有关经济的制裁[3]。总而言之,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解决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之间是相互作用的,而且相互影响,那么,当世界经济格局处于不断的发展和转变过程中,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间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或者是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解决一系列的变化和问题,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充分利用各种执行机制,通过发挥执行机制的作用,有效的运用国际经济法的规则,最终确保全球经济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奠定良好基础,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顺利发展。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14篇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越来越要求国家对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盲目与滞后进行调控,达到可持续发展目的,为此,如何完善及运用经济法就成为了当下首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经济法的作用,就经济法如何在宏观调控中得以发挥进行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宏观调控;经济法;市场经济

新时期我国的经济体制有了翻天覆地般变化,一方面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整性,突出体制作用,另一方面要确保市场环境符合经济规律,利用法律加以完善和制约,因此,经济法便随之而来。当前,许多企业单位打法律的“擦边球”,产品垄断、恶意投标等现象十分常见,需要国家为此做出改变,以经济法为准则,不断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力求打造一个良性竞争、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

一、经济法对宏观调控的影响

首先,经济法为我国经济带来了监控作用。时代在变化,经济在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符合自身经济实际水平的情况下走出了国门,与他国之间进行贸易往来,经济全球化成为了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对经济全球化来说,利弊是共存的,各国的经济联系已经成为了一个整体,也就意味着某国经济隐患一旦爆发为经济危机,其它国家难以独善其身。因此如何有效把控经济风险,是当前经济形势下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经济法的不断成熟与完善,国家经济存在的隐患与风险能够有效避免甚至排除,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别是2008年的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的直接影响甚小,因此可以说,经济法的作用十分显著,使我国在全球化经济的浪潮中稳如泰山。

其次,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从而使我国经济结构产生了质的改变,一跃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成效固然可观,但是其中存在的客观问题也是需要我们进行了解的。当前我国市场环境并不乐观,存在恶意竞争的现象,如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垄断市场后降低生产成本并以高价卖出,这种变向获取经济利益的不良行为一方面使消费者蒙受不白之冤,另一方面打破了市场原有的经济秩序,严重破坏了市场环境。经济的存在能够抵制不良商家的不法行为,政府在经济法的引导下,利用宏观调控职能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市场经济得以良性发展。

最后,经济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体现。单就我国而言,要保证政治经济稳步前进,体现社会主义理论的构造,需要确立一个与之对应的体系,法制建设正是该体系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援助,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一环从经济方面对法律进行查缺补漏,不仅保证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得以发挥,也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二、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有效运用

政府利用经济法进行宏观调控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其一,宏观调控法规需要符合现有的法律内容,除特别情况外一般参照宪法,相关法规不能与法律及宪法有所冲突,否则该法规将不予承认。

其二,相关部门监察政府收支情况,如某地政府需要投资企业、工程等项目一般先由政府人员进行科学实地认证,而后参照法定内容交予上级进行核实审批。

其三。针对企业上市、分化垄断以及外企介入等经济事件,要对企业一方在法律上给予支持并落实到具体行动中,以相关法律流程执行。

其四,政府对另一方进行处罚,处罚内容与方式要走法律程序,例如对被罚人给予法律允许范畴内的援助。

其五,风险分析要权衡双方利弊,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时,必须要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采取相应措施,一方面要以维护公众利益作为第一行事准则,另一方面还要尽量减少另一方的损失,力求做到双赢。

其六,政府行使宏观调控权力,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监督,避免宏观调控出现不合常理、不法等现象。

此外,作为与政府对应的相对方来说,也应该具备一定的自主权利:

其一,政府给出调控方针及手段后,在执行政策的同时要保证方案符合实际发展需求,一般来讲,相对方的赢损完全由自己掌握,拥有自选权与自行权,针对强行干预的现象允许以法律方式解决。

其二,宏观调控说到底是对团体或个体进行调整与改革,相对方会因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允许相对方将个体意愿纳入调控方案中,相关部门需要对合理建议进行采纳。

其三,如宏观调控存在不合理行为,相对方应勇于提出质疑要求政府再次核实,同时请求监督部门给予支持,如有必要可直接介入司法调查。

其四,宏观调控造成损失情况,相对方与政府应就补偿问题进行商讨。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经济法进行初步了解,研究了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及影响,并提出有关建议。除以上内容外,执法人员需要提高整体素质,坚决执行有关法律,做到不妥协、不动摇,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15篇

经济法基本原则如何确立的论文

摘要:为了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国家制定了经济法,而经济法基本原则就是在经济法所调整的各个经济关系以及全部过程中始终起指导作用,必须遵循具有普遍意义的准则。本文将介绍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和我国相关具体原则,以及经济法基本原则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

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研究领域,还是在立法、司法实践过程中,经济法基本原则都有着巨大积极意义和重要推动作用。另外,了解经济法基本原则,不仅可以深入把握经济法内容、本质、特征,还可进一步明确区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基本原则的界限,分析总结出经济法产生、发展规律,明白经济法是历史进步的必然趋势。

一、确立标准

(一)高度标准

法律原则的权威性决定其必然具备一定的“高度”,即法律原则需达到详细说明相关法律规则和制度目的功能。经济法基本原则同样如此,在汇聚经济法法律规则和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下,既要表现出经济法立法宗旨,又要在内容上统领所有具体规则,且制定的经济法具体规则不得违背基本原则,与其相抵触,简而言之,经济法中相关具体规则就是基本原则衍生出来的。因此,在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必须遵循一定高度标准,保证基本原则高度概括性,且与经济法法律地位相适应性。

(二)普遍标准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全过程的指导思想,其应当与经济法各制度切合,具有基础性地位。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必须考虑到普遍适用性问题,不能仅仅只是在某些法律环节起作用,否则就不能称为经济法基本原则。例如货币发行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等,在特定法律适用时其指导,只是单纯的货币法原则、税法原则,达不到经济法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标准。

(三)特色标准

经济法基本原则,顾名思义,其所指导的内容是经济法所特有,不是在所有部门法中通用的基本原则。在体现出经济法特色同时又满足其某些特殊需要,但又不排除其与一般法律原则具有共通之处。不能对经济法领域起指导作用,或是不属于法律原则的通通不能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不管纯粹经济原则、社会原则,对经济起到了多么重大的作用都不属于经济法基本原则。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

(一)调制法定原则

根据该原则明确对经济调制规范的内容和程序必须要有相关法律制定,除非法律明确授权给行政法规,否则只能由法律进行调整。这一原则可以说是“法律保留”原则形式体现,其主要是为了限制权力部门擅自干预市场经济,滥用权力,同时保证对经济合理、合法调制。

(二)调制适度原则

调制适度原则是指经济法中规定进行调制的`行为,首先来讲,必须对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再根据具体条件进行统筹规划,保证调控合理性的同时,还要兼顾规章制度的要求。在此过程中全部主体的法定权利都需得到保障。经济法的规制性和经济性是建立在适度调控的基础上的,且与调制法定原则的遵守联系紧密。调控适度原则,重点在于适度二字,这就要求所有调控行为都要适度,包括行使权力、选择方式、周期变异规范等。

(三)调制绩效原则

作为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之一,公平与效率在市场经济中调制,能够确保绩效总量始终保持平衡,提升社会中总体福利。公平与效率是经济法领域中一种原则和普遍价值。现实生活里,不管是失调问题还是非均衡问题都屡见不鲜,想要达到经济调制最优绩效,与平衡协调是密不可分的。平衡协调既包括了宏观经济调整活动,也包括个体经济活动调整,同时还包括调整过程中各项相关基础性法律地变动。调制绩效原则,体现了规制调制行为平衡的必要性,它力图对调制手段、措施、力度等方面设立一个协调杠杆要求。贯彻落实经济法调整中的公平和效率原则,必须遵循平衡协调和调制绩效,这样才能够实现经济法调整的最终目标。

三、结束语

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在随着对经济法深入调查研究,且在处于不断变化中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对经济法相关立法是不可能始终一成不变。同理,在理解和指导经济法立法体系上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既需要从理论联系实际角度出发,还应从制度实践角度验证推理,最终才可能确立出被认可的、科学合理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出其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导向价值。

参考文献:

[1]张洋洋,马雪.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J].法制博览,2015,(11):221+220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16篇

经济法教学改革理念分析论文

[摘要]《经济法》已经成为各大院校经管类所必修的科目,对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起到重要作用。针对目前各院校教学中,重理论、轻实践;重课堂、轻课外的教学弊端,《经济法》教学需要不断的改革以适应国家对创新创业型人才的需求。文章主要从学生自主学习习惯培养、模拟法庭运用、项目实践活动策划等三个方面,对《经济法》教学改革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经济法》;创新创业;人才培养

一、《经济法》教学现状分析

(一)《经济法》课程在高校开展情况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对人才的需求,教育部门对经管类人才培养目标作出了改变,要求各大院校以培养创新创业人才为教学导向,相应的教学科目也应有所调整。在我国上百所高校中,绝大多数的院校都为经管类学生专门开设了《经济法》,一方面为了帮助学生积累关于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另一方面在日后的就业、创业中遇到经济纠纷,学生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保障创新创业活动的顺利开展。随着《经济法》课程的开展,逐渐暴露出来一些问题,那就是教师过多关注理论知识的教学,而忽视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经济法》中涵盖了多部法律,涉及上千条法律条款,而每学期《经济法》的课时数量十分有限,无法保证课程的顺利完成。为了缓解《经济法》教学的尴尬局面,许多学校都在积极探索教学的改革措施。

(二)《经济法》课程教学对学生的要求

《经济法》如今已经成为各大院校经管类学生的必修科目,其作为调整我国商品经济关系调整的重要法律条款的汇总,综合了许多领域法律条款规定,内容繁多复杂。《经济法》共有八个章节,其中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益之间的《劳动法》,消费者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之间相互竞争的《竞争法》,调整国家税收以及规范企业、个人纳税的《财税法》等多部法律的条文内容。而不同的法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不断修改,比如前几年新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保法》,都作了许多方面的修改,这些使得学生的任务量加大,压力也随之增大,同时法律条款之间有些语言晦涩难懂,学生一时半会很难消化吸收,久而久之会加大学习的负担,不利于教学的改革。另外,《经济法》一方面会涉及许多专业的金融知识,比如《银行法》,另一方面由于《经济法》兼具了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因而还需要学生具备较为扎实的法律基础,对《民法》《宪法》《商法》也要有所了解,这样在理解一些专业的法律术语,例如“无效合同”“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时候才不会显得吃力,这对于经管类学生来说也具有挑战性。

二、《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原则

(一)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

从法律内容本身分析:《经济法》课程中所包含的《竞争法》《消费者法》《证券法》等法律都是实践性比较强的法律条款,不经历实践锻炼,学生可能无法消化一些复杂的知识点。比如《票据法》中持票人的追索权,其中该法第68条规定了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债务人的先后顺序进行追索,可以对其中某个人追索,也可以对其中某几个人乃至全体追索。第69条又规定在持票人即为出票人的情况下,则无法对前手进行追索。这些语言理解起来比较困难,很多学生在阅读书本时可能被语言文字绕进去,此时如果教师邀请几位同学来讲台分别扮演票据债务人、持票人、出票人等角色,模拟不同情况下票据的追索方式,条款的内容则变得一目了然。从学生未来发展角度分析,国家所需要的是创新创业型人才,即所强调的是该学生不仅应有丰富的理论知识,还需要在实践中能灵活运用这些理论知识。例如在创业过程中,学生可能会涉及国家对创新企业的财税优惠,此时学生需要判断自己企业是否属于财税优惠的企业范畴,如何才能实现财税优惠等。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律内容角度,还是学生未来发展角度,教师都有必要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充实课堂教学的内容。至于在时间的分配上,笔者认为每节课能够有一道综合性的案例分析为宜,可以帮助学生巩固近阶段学习的所有知识点。

(二)教学内容与时俱进

在我国众多的部门法中,《经济法》的内容庞大复杂是众所周知的,因而经济法的教学工作需要以多层次化的内容体现出来。各个专业可以根据本专业学生未来从业需求,以及创新创业需求有重点地选择教学内容,使教学重点突出,层次明显。例如以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为例,日后创业中可能会多从事资源管理类工作,因而在《经济法》中可以重点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清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如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如何解决劳动者与企业的`纠纷。例如国贸类的专业,有部分学生在毕业后可能会选择自主创业,因而在选择重点学习的法律条款时则可以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等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款。

三、完善以培养创新创业人才为导向的改革建议

在厘定了《经济法》教学主要原则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分析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只有将这些措施落到实处,才能有效地推动《经济法》改革。

(一)培养自主学习习惯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17篇

浅谈经济法基本原则论文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指导原则,对经济法的制定、修改、实施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和确定标准出发,进行探讨,希望有所裨益。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指导原则,对经济法的制定、修改、实施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历年来,学者一直在进行认真地研究与思考,争论颇多,迄今为止,仍然没有明确的定论,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问题,同时也隶属于法理学研究范畴,它是法的原则的外延。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探讨。

法的原则是法的重要的组成要素之一,对于法律来说,法的原则是其发挥规范作用的基础,具有指导和统领的作用,是法必不可少的规范和原理。张文显教授曾经在某个观点中指出,原则不事先设定任何种类的确定的或者市具体的事实与状态,和法律规则不同,法的原则一般也不固定具体的权利或者义务,当然更不会规定因为行为所导致的可能的法律后果。

有些法的原则对于现存的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有指导和协调的作用,而有些法的原则针对某一具体领域的社会关系设定某些法律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对于国家政策的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相关制度与机制来说,法的原则在二者中间起到一个中介的作用,法的原则的存在不仅对于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有着明显的作用,并且在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的过程之中,法律原则还可以指导法律适用者进行法律解释以及法律推理,从而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起到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这一重要法律部门部门来说,是起到统领和指引作用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属性,在经济法这一重要的法律部门中起到具有普遍性和概括性引领作用,是整个经济法部门的重要的指导原则。

在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以及法治实践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部门的独有的价值追求和精神引领,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以及法治实践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部门的最高指导原则和价值指引。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

(一)必须体现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部门的最高指导原则和价值指引,因此其应当体现出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本质特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但是如果将其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有所不妥,因其体现不出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本质特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这一重要特征,要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独特性、现代性、地域性。

独特性,简单地说就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律部门的统领原则,只对经济法适用,而不适用其他法律部门,同样,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律部门来说也不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具体的条文有着显著区别,对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比具体的法律条文更为密集地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反映出来。

现代性这一特征要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满足经济法法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具体适用和发展的要求。除此之外,不同国家之间的国庆具有很大的不同,虽然在各国经济法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的法律形式,在不同的国家,经济法的内容和作用方式都有很大的区别。

比如,德国对于经济的干预就比较积极、主动,经济法的内容也都是关于国家对于经济的统制;美国却相反,比较的消极和被动,主要以反垄断法和饭限制竞争法等形式鼓励自由竞争,促进自由市场的发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与不同国家的国情相适应,体现出地域性的特征。

(二)宏观性标准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法律规则和具体的法律条文不同,并不是规定经济社会关系中某个具体的细节,而是对于经济法所调整的所有社会关系起到一个提纲挈领的统领作用,对于所有的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进行概括抽象,从而适用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体现出经济法的普遍价值,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宏观性,从宏观上对于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不是针对某些微观问题。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虽然具有宏观性,但是也不能只利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去解决所有的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会关系中所产生的问题,还必须适用相关的具体规则进行调整;同时,也不能把具体的法律规则和条文当作唯一的调整标准,忽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宏观指导作用,违背基本原则。

(三)普适性标准

经济法的一般法律条文只适用于其所调整的方面,对于其他方面则不适用,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与其不同,具有极强的普遍适用性,适用于经济法所调整的所有领域。

从一各方面来说,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普遍的指导行的原则,必须认真地在经济法所有环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进行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于其中的某一个环节;就另一方个面来说,经济法基本原则不是只适用于经济法所调整的领域的局部,而是要适用于经济法所调整的领域的全部。

在经济法的各个部分中都会有一些法律原则,但这些法律原则只适用于其相应的领域,不能适用于整个领域。虽然这些原则也是法律原则,但不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四)价值性标准

价值是指在外界客观存在的事物对于作为主体的人来说所具备的正面的意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部门的统领性的原则,应当由其必备的价值。对于基本原则而言,指导价值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基本原则没有指导性的作用,具体的规则也就无从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如果说具体的法律规则及法律条文必须具有具体使用的价值的话,指导性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必须具备的价值,如果没有指导性的价值,即使是经济法的一个原则,也不能称其为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的法律规则和具体条文的制定具有指导作用,使得新增加的法律规则和条文不至于违背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为其提供明确的指导。并且,对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来说,经济法的基本精神是一个重要的指引,体现了经济法的指导价值。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18篇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化。作为现代性法的经济法,要充分发挥出法的实践功能,必须建立在对其根本性特征的深刻认识与理解之基础上。本文拟从经济法的动态性和政策性入手,整合为经济法之区别于民商法、行政法之显著特征之经济法的相对软性,详细阐述其成因、内容及对经济法实践的意义。所谓经济法的相对软性,主要是指,在经济生活急剧变化的今天,由于受到经济变化的影响,经济立法变动较快,法律规范与经济政策之间的界限不甚明显,较之传统稳健的具有大陆法色彩的其他成文法,显得较为灵活和多变,并且在经济执法或司法中显示出非严格性,所以借助国际法中“软”的概念,取其不稳定、不强硬之意,对经济法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进行一些描述。 一、 经济法的动态性 (一) 经济法动态性之界定 法律之稳定性作为法之价值体现,一直以来为学者青睐有加,人们可以凭法而对自己的生活有预期,进而确定自己之行为模式,成为法之社会功能的重要表现。但从本质上说,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绝对稳定的,因为“稳定性和确定性本身却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还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而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基于调整对象之多变性,更需适时适度的作出变动,体现出独有之特征。 首先,“市场失灵”的理论给经济法提供介入市场的理论基础。“由于市场缺陷出现的逐步性、阶段性、市场缺陷的相对性以及不同性质的市场缺陷的存在,导致不同时期市场对国家干预的需求在质和量上有差异;又由于干预成本、干预能力及经济法的功能局限等因素使干预的范围不可能一成不变”,因而使干预范围之确定变得相当复杂而有动态性,国民经济的各领域都可能成为国家干预之对象,只是在不同阶段实际受干预的领域不尽相同。 其次,既使市场良性有序的运转,也并非意味市场即静止不变的,而处于运动发展之中,因而国家不必时刻对某种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经济法的主体范围会发生变动呈现出一定之动态性。 再次,从经济法之发展趋势来看,深受经济学理论之基础性影响,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的大萧条,凯恩斯革命,大滞涨,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学思想通过经济政策渗透至经济之法,基于经济学理论之百家争鸣及统治者之选择使用,经济法也呈现出方向性之变动。 故经济法的动态性可界定为:经济法不可一成不变,为了实现国家干预经济之职能,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之变化而变化。 有些学者在界定动态性概念之后,特将动态性与不确定性,模糊性作比,认为 “动态性是具一定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不确定性则不可避免带有强烈的主观性色彩”,而且“法的模糊性也是法的一种不确定性,是法的类属边界和性态的不确定性”。然而在法哲学之法的主观性和客观性之观念上我们已知道:我国虽继受前苏联之“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说”,但社会生活之实际、客观规律仍是法之生命源泉,脱离了经济基础与人们内心对公平正义之认同,法律的社会功效是会大打折扣,甚至于沦为“恶法”的。故在谈论法之动态性时,就已经包含了法之客观性之基础问题的认同,无需再强调之。 (二)经济法动态性之成因 1.经济法的外部条件决定之 首先,“市场失灵”的存在。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虽然不具有统一的智力,它却解决着一种当今最大的计算机也无能为力的涉及亿万个未知变量或相关关系的生产和分配问题。”但在市场经济中,价格调节和经济个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即市场失灵。表现在: (1) 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公共产品具有强烈的“外溢性”,诸如市场主体可以不付代价地得到外部之经济效益,或由于外部之损害而得不到应有之补偿。而且诸如国防、消防、科教文卫等公共产品,市场机制不能完全提供。 (2) 市场竞争的失灵。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往往导致垄断,而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反过来就会破坏市场机制,排斥竞争,导致效率降低。 (3) 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交易原则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但由于经济个体的资源禀赋存在差异,收入水平必然会有差异,且价格随供求波动,市场的自发调节易引起收入差距扩大,使财富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即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重大因素。 (4) 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价值规律对市场的调节实际上是一种事后调节,从价格形成、信息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 (5) 市场信息不对称。市场主体是有限理性的,市场价格的滞后和偏差使信息具有稀缺性,尤其是交易双方不对称的信息分布,会引发主体的投机主义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以及商品市场的劣币驱逐良币。 (6) 存在经济周期。经济周期是个人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最典型例子。在市场体制中,每个市场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没有一个主体在主观上为市场的宏观效率负责。也就是说,市场是一个没有“大脑和心脏”的机体,因此运行过程中方向的迷失在所难免。 市场失灵是在市场发育过程中逐步显现的,随着经济结构、经济规模、市场成熟度的变化而波动,从而呈现出“动态性”。故对此进行干预的经济法也必然具有动态性的特征。主要为调整的手段具有综合多变的特征。 其次,“政府失败”的存在。主张运用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干预经济的各种经济理论,基于一种认识:即政府比单个经济主体掌握更多的信息,在某种意义上是说政府是一个全知全能的单一主体,故而可以有效消除单个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中的试行错误。但上世纪70年代“大滞涨”之事实表明,与市场机制的运作失灵一样,政府也存在失灵。其根本原因在于强调政府对经济实施高强度干预的主张,过于夸大了政府的能力。在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下,政府还不具备足够的能力去准确收集信息,并由于政府自身的偏好,异化的政府可能不能形成与整个社会的要求相一致的社会偏好。因而政府事实上很难做到能够在最合适的时机、以最适当的强度实施对经济的干预。而且,即使作为理论概念的政府能作到这一点,也难以保证具体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政府意志之忠实贯彻,这将带来巨大的成本。 故应有谨慎认识政府作用之基础上,承认政府对经济之干预,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既能使这种干预的成本最小,又能有效弥补市场机制本身的不足。即存在一潜在边界,政府不能越界行事。反映到经济上,表现为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之不固定性:当市场出现失灵时,需要将原本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纳入调整范围,表现为一定之扩张性。当市场失灵因国家干预而得到弥补后,由于政府失灵的客观存在,政府就要收回“干预之手”,经济法之调整范围因而收缩,表现出一定之回复性。 2 经济法的自身品格决定之 首先,经济法的动态性是由经济法宗旨决定的。经济法的宗旨是“政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为实现此宗旨,经济法将其着眼点放在社会经济运行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即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上,而不像民商法之着眼于价值规律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运用上。而且从时间上看,市场机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社会和市场中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则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多变性。故针对这些变动因素的国家干预也必然具有多变性。 其次,经济法的动态性也是由经济法性质决定的。现在多数学者对经济法之界定为社会法性质,以期弥补无法纯粹将之纳入公法、私法之困境。但由乌尔比安对公私法之界定并佐之以史尚宽先生关于现代公私法之观点: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国家的稳定;而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可以认为经济法带有强烈的公法性质,其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体现出国家公权力的存在。与行政法之“有限政府”的控权法不同,经济法之授权法性质又给予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和途径以较大的空间,时时与民商法等私法耦合,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变动性的程度要大于民商法这类纯粹的私法。因为作为私法的民商可以以主体之相互合意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排除法律、政府的积极介入,民商法之调整手段可具有原则性统领意义,具体由各多姿多彩的市民生活丰富之,具有强大的包容性。而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其权利和义务的运用不允许随意变通,社会经济的变化导致旧的经济法的不适应,不能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靠合意去克服,而只能通过经济法的变动去克服。 (三) 经济法动态性之内容 1.变动性 如前所述,经济法在调整手段、调整范围、调控主体等一系列方面随经济社会之变动而变动,故此不加以赘述。 2.扩张性与回复性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基于弥补行政法之介入经济生活之无能力,有限政府“限权”之功能而为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的操作运用而“授权”,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私权利之干预。一方面,在市场失灵时,对那些在市场正常时不应由其干预之经济关系进行干预,触及市民社会内部运作,这是对民商法的缺陷的弥补,是必要之“扩张”;另一方面,作为常态的宏观调控,经济法赋予调控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职能,保证其宏观调控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但只要是权力就具有扩张性,具有管理扩大化的倾向,这也是动态性之表现。 但在我国之特殊国情之下,“有限政府”之观念尚未完全建立或深入人心, “官本位”统治长达二千多年,国家运用起经济法之扩张性功能时得心应手,市民社会也长于依赖国家之干预,对防范来自国家之越权侵害缺乏怵惕之心,甚至认为理所当然。因而强调经济法之回复性就更为重要,也即保持政府干预之“度”的问题。 对于第一方面的扩张性,应从经济法对调控时间、调控力度、调控手段之明确和程序性规定来防范公权之界越。而对于第二方面的常态扩张性,就应从“控权法”角度理解经济法,转变“政府管一切”的观念,附责任于权力之后,启动权力即意味着责任之“达摩克利斯之剑”的高悬,以达到经济法的回复性。 3.相对稳定性 任何法律若失去稳定性,必难以实现其指引行为的社会功能。“一个完全不具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只能是一系列仅为了对付一时性变故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会缺乏逻辑上的自恰性和连续性。”经济法具有动态性,但也是一个个相对稳定且具有延续性继承性的经济法律制度才构成了经济法发展的历史。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19篇

[摘要]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领域中,消费者权益侵害及环境公害等问题越发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在立法层面,2013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行使公益诉讼的权利,首次在经济法领域以法律形式肯定了构建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需要。在学理层面,该制度的创设很好地弥补理论空白并促进学理体系的完善。目前,经济法方面的公益诉讼在运行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并缺乏健全的制度体系,因而需要在立法层面上对其进一步完善。文章从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契合性分析、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概述、制度设计及建议等方面着手,对经济法方面的公益诉讼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经济法;公益诉讼;经济公益诉讼

一、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契合

公益诉讼在当事人适格、诉权理论、法院角色、判决的既判力等方面与传统诉讼存在区别,其根源在于公益诉讼的理念在维护一种超越个人、关乎社会的利益价值,以社会整体利益作为表现形式、以经济秩序和经济自由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利益也正是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在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市场管理及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均凸显了公共利益的本位观,这也促使“现代型诉讼”之称的公益诉讼与经济法有着很强的契合性,因而基于经济法上权利义务而产生的公益诉讼即经济公益诉讼应运而生。但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在针对经济法领域侵权方面的制裁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会制约对经济层面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由于现有诉讼模式无法解决这一难题,因而公益诉讼制度这一新型的诉讼制度的建立十分有必要。其优越性体现在,从民刑及经济这些不同的角度来尝试解决上述的违法侵权事件,使得对违反经济法行为的处理具有全面性和根本性,从而弥补了现行三种诉讼制度之间因不同诉讼程序切换导致的各种问题。

二、经济公益诉讼理论概述

(一)经济公益诉讼含义

经济公益诉讼,是指对于违反经济法规范,侵犯国家和社会经济利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可以根据经济法的授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由专业法官主持的,依法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司法活动。经济公益诉讼的原告具有特殊性,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赋予一切个人或组织有提起经济公益诉讼的权利。譹訛经济公益诉讼的被诉客体为经济违法行为。国外以经济法和经济公益诉讼法为主要适用法规,国内在经济公益诉讼立法方面,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率先弥补了立法空白,从而成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新的突破点。

(二)经济公益诉讼特征

经济公益诉讼有其自身的价值和独特性,其有如下特点:

1、目标具有公益性体现在其法益目标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和公益性,旨在追求社会公正与公平。不同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自诉,它们的法益目标是典型的私益诉讼,虽然刑事公诉维护的是国家利益,但也主要是由于违法犯罪行为侵犯了公民或单位组织的具体利益而引起的。

2、主体具有开放性在原告范围上,直接受到经济违法行为侵害的当事人(社会组织)当然可以提起诉讼,而没有受到侵害的也有资格进行监督,当国家或者社会经济公共利益受到或可能遭到损害的,也可以依法行使权利成为原告。此外,被告的资格范围也拓展至所有对公益或整体的经济利益造成或即将造成损害的组织和个人。

3.程序具有严格性由上述可知,经济公益诉讼的宗旨具有较强的公共性与公益性,因此,较之民事等私益诉讼,其在实践中的施行须具有更为规范和严格的程序,从而来实现其宗旨。如在诉讼中不允许随意撤诉等。譻訛所谓“无限制的权力并非好的权力”,适当限制诉讼主体的权力,有利于规范其合法合程序的行使,从而保障良好的诉讼秩序。

4.作用具有预防性对于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当事人当然可以行使诉权,而在另一方面,针对具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潜在可能性的行为,也赋予当事人以诉权。根据法理可知,任何法律均具有预防的作用,经济法层面亦是如此。该功能可以有效地帮助社会公众免于遭受更大的损害,维护多数群体的利益。由于其侵犯的法益具有广泛性,因此其预防的效益也就更为突出和显要。

5.效力具有广泛性同理,该类违法行为侵害法益的广泛性决定了经济公益诉讼所产生效力的广泛性,如同其他类型的公益诉讼,其最终的判决效力具有明显的扩张性和广泛性。这种制度设计还有一个非常大的优点,在于它可以极大地节约诉讼资源和整体的社会成本。因一个诉讼行为所产生的具有涉及他人效力的性质,可以使其他被侵害权益的免于再次花费高昂的费用进行长时间的诉讼。根据乘数理论可知,当被侵害的对象数量越多,其可节约的资源和成本也就越多,社会效益也越明显。

三、经济公益诉讼制度设计

(一)案件受理范围

区别于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经济公益诉讼案件有自己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其一,在涉及领域方面,经济公益诉讼主要出现在国家经济调节方面,关乎国家或社会在经济层面的公共权益。其二,在涉及的当事人方面,原告方往往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人数较多;而被告则往往是国家调节管理主体,主要为行政机关。尽管部分案件表面上双方均为个人或组织,但一般仍因国家调节引起,且双方在经济、政治、专业水平以及社会地位等方面实力不对称。依据漆多俊先生的观点,案件受理范围可分为:

1、市场规制中的经济公益诉讼,包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2、宏观调控中的经济公益诉讼,包括产业政策、国家计划、政府经济调节手段等方面;

3、国家投资经营中的经济公益诉讼,包括国家投资、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

(二)原告主体资格

经济法方面的公益诉讼的主体应当具有多样性,具体包括:

1、公民个人从社会角度看,国家和社会是由无数个单个个体组成的,社会公益也应当由公民个人来最终具体地实施和享有,只有当个体的权益得到合法有效地保障,国家和社会的经济才能更加高效、稳健的发展,因此,公民的原告资格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由上面的论述可以得出,原告主体资格应当具有包容性,即原告主体范围应当予以扩张,这样才能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让广泛大众参与到对该类行为的监督中来,并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获得广泛的支持与帮助,从而更有利于赢得诉讼,享受该制度所带来的“丰硕成果”。

2、社会团体虽然宪法基本原则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实际生活中双方在各方面实力差异,受害群体在提起公益诉讼时,会处于极其不利的境况,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则可以利用团体的社会影响力来与强势群体相抗衡。社会团体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一方面,能够十分有效地解决专业能力不足、资金缺乏、精力不够等问题;另一方面,还能使社会团体在行使监督权时更好地集中和行使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检察机关不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的层面,检察机关都具有原告资格。从理论上讲,以公权制衡公权,是防止权力不当行使的基本模式。当行_行力突破法律制约的牢笼,侵害到国家或者社会的经济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公共职能者,理应对行_力予以监督和限制。从其法律职权来看,检察院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责,因而对此类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具有行使监督职能的必要性和当然性。

(三)举证责任分配

在经济公益诉讼中,由于当事人双方之间在政治、经济、专业水平、社会关系、信息来源等方面实力悬殊,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二者的因果关系往往模糊复杂,如果片面主张“谁主张谁举证”,则明显不利于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因此,在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能力严重不对称的情形下,可实行举证责任的部分或全部倒置。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正当性,曾为德日和英美法上的举证距离说和危险领域说所论证。譼訛当然,针对一些特殊证据,受害者可以申请由法官、检察官收集或协助收集,并且还可以学习国外充分发挥专家在举证责任中的作用。

(四)诉讼费用制度

基于经济公益诉讼往往涉及公益利益,且时间和金钱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在诉讼费用制度方面,可以吸取国外先进做法作出有利于原告规定譽訛:一是在费用数额上,针对不同类型经济公益诉讼案件所需成本不同,划定不同层次的费用减免制度。二是在费用来源上,当原告为检察院时,费用可从国库中支付;当原告为个人或者组织时,原告败诉后诉讼费用可进行转嫁,比如设立相关保险及基金制度。基金可来源于三个方面:国库拨款、从胜诉经济公益诉讼费用或罚款中提留一定比例及社会捐款。此外在程序方面,须由原告主动申请,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以及监督。

(五)奖励及惩罚制度

1、原告胜诉奖励制度为防止“搭便车”效应妨碍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行,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公益诉讼的先进制度,实行对胜诉的原告予以奖励的政策。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其在《反垄断法》中规定有“损害赔偿三倍化”等制度。这些制度既能够在事后弥补起诉人的诉讼支出,也可以从物质层面给予民众以现实的和直接的支持,并给予其更多的信心。对此,我国可以移植借鉴,从而鼓励更多公民和组织加入到法律监督的队伍之中。

2、滥诉赔偿制度立法在给予该新型制度相关“优惠”,提供各种便利的同时,也须防范他人因私人纠纷而提起恶意的诉讼,最终造成司法资源严重浪费、他人权益遭到损害、司法公信力被破坏等不良后果。因此,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可以纳入滥诉赔偿制度,对于那些提起虚假诉讼或者恶意诉讼,浪费社会公共资源和司法资源的人,要求其承担各种费用,并赔偿他人或者社会公益所遭受的损失。从浅层次来看,是对当事人滥用诉权行为的制约和规范,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从深层次来看,则是规范诉权的合法合理行使,从而维护该制度的良好运行效果。

四、构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中国特色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国情与西方国家不同。从经济发展层面来看,西方国家大多经历了一个长时间的工业时代,在他们成熟的运行体制下,西方的经济及资本制度已经形成了十分完善的体系,在经济公益诉讼方面的立法也相当地完善,目前主要集中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及违宪审查等领域。相比于西方国家,我国工业发展相对较晚,经历的时期短暂,发展也不够充分,因此,要避免完全的“拿来主义”或全部西方主义,将他们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照搬照抄、生搬硬套。相反,应当立足于我国的国情,设立具有本国特色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着重对消费者权益、环境污染、政府滥权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等方面进行规范和保护。

(二)拓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范围

由上文的论述中可知,我国在设计经济公益诉讼相关制度时,应当对原告范围进行延伸,而不能只局限于传统的三大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具体来说,应当将公民个人、有资格的社会团体以及检察机关纳入主体范围之中,从而使行使诉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这既是适应公益诉讼的特点的需要,也是符合我国复杂多样的经济市场的国情的需要。国外在此方面有“直接利害关系人”理论以及“私人检察长”理论等,但不论是何种理论,在现实的立法中,都呈现出对主体资格予以扩大的趋势。因此国内在制度设计上也应跟上国际步伐,设计出具有本国特色的原告资格制度,以适用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法院自身改革以适应能动司法需求

在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方面,法院在自身改革的过程中应当考虑以下层面:第一,态度由消极保守转变为更加积极主动。这里的积极主动并不是说法院应当主动干预,主动要求他人参与诉讼,而是指在某些方面,诸如案件十分新奇,现行法律尚未规定,或者案件影响重大、民众关注较高等的经济公益纠纷,而现行的制度尚不足以很好地解决时,法院可根据立法目的,借鉴国内相似先例,或者参考学者学说等寻求依据和法理支撑,从而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第二,对于案件新颖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当法官自身专业能力不足或现有法律尚不完善时,可以充分借鉴国外的实践,引入专家、委员会等相关人才支持制度,综合参考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案件特点,独立作出裁判。第三,开展司法合作制度。一方面,由于经济公益诉讼涉及范围广泛,该制度恰好能够解决管辖权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四)建立激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此处所讲的建立激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与上文所论述的原告胜诉奖励制度和滥诉惩罚机制是相通的。一方面,基于经济公益诉讼自身特有的诉讼周期长、取证困难、专业知识相差大等特点,建立起原告胜诉奖励等激励制度,给予他们充分的社会支持和物质帮助,从而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众的积极性和诉讼热情。另一方面,也需警惕他人钻法律漏洞,利用诉权侵害他人权益。因此,为了防范恶意诉讼,滥用诉权,浪费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的行为,也需要建立配套的惩罚制度,对此权利的行使予以制约和规范。只有做到激励与惩罚相结合,才能确保经济公益诉讼的体制更为完善,也能有助于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能够从容地应对更多、更广泛的问题。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20篇

非法学专业教学经济法论文

一、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首先,非法律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要达到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目标,重点应放在法律的应用上。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行业在经济法的适用层面上是有差异的,所以在教学中应该体现这种差异。由于课时限制不能将不同经济领域的经济法规都纳入教学内容,而统一教学,统一考试时又不可能分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因此很难实现因材施教。其次,教学内容重复。大部分经济法规已经融合到专业课程或者其他课程当中。比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系的《国际商法》,很多内容与经济法的内容有重复,所以很多学生在学了经济法之后,在学习国际商法的时候就表现得不够认真;金融专业的由于学习了货币银行学,保险学,及专门学习了金融法律法规,而经济法课程里同样也涉及了证券法,保险法,造成了教学的重复。

(二)教学方法不完善,侧重实践,忽视理论非法学类经济法一般开设在大一或者大二。由于低年级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缺乏基本的法学基础,不具备或鲜少具备法学基础知识,如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商法的基本理论等,没有这些基础知识的积累,会使原本就属于法学门外汉的学生更加迷惘。有的财经院校甚至安排没有法学背景的教师来讲授经济法课程,有时竟把经济法讲成经济学,或者保险法讲成保险学。有些教师认为,既然是非法律专业,就不可能对经济法的理论有多高的造诣,课上讲一些案例就足够了。但是,法学的教育与其他学科不一样,更加注重逻辑思维的培养,所以这样重实践,轻理论偏离了经济法的教学方向。

(三)考核方式有待合理化对于非法律专业经济法考试,大多数以闭卷考试作为主要的测评手段,考核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考试形式单一,考试题型简单。经济法课程考试多为闭卷考试,考试题目多为知识的再现,客观题较多,主观题较少,由于考试题型以客观为主,考生容易作弊的现象就很难避免;

二是注重学生的卷面成绩。这种方式可能会造成学生考试前几天集中背题,达不到课程设置的目的。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思考与建议

(一)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通常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包括:经济法概述、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金融法、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等。综观全部课程,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或者商法,笔者认为,经济法内容的安排上应该遵循以下三点:

第一,课程的设置上,非法学专业对法律基础知识基本是缺乏的,而经济法的专业性比较强,课时有限,所以为了增强时效性,在其他课程方面应该做好衔接,比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另外还有一些选修课可以在基础知识方面给予补充,以便学生更好地理解。

第二,课程设置总体上还是必须坚持理论基础与实践相结合,寻找一个合适的经济法理论体系,该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法内容,也包括商法内容。比如关于公司法,一般财经院校都是作为重点内容来讲,而法学专业这个是不讲的,是放在商法里来讲。所以,在讲公司法的时候,不能仅停留在法律法规的介绍上,而是要先讲一下商法中关于公司法的理论,包括公司的`产生发展,让学生了解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的逻辑性。

第三,教学内容上,针对不同专业要有所不同,根据专业的特点做适当的增减,形成相互呼应的统一体。比如,会计专业,对于《税法》,《财经法规》就可以不讲,而市场营销专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担保法就要重点讲。

(二)强调理论传授与案例教学并重经济法虽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但单纯的法律条文十分枯燥,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因此,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一大特色。案例多是为了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围绕一个或几个问题,从周围的实际生活或者书刊报道中选取,在讲授完理论部分后,结合所讲内容,可以采用留思考题或课堂讨论的方式进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师进行总结讲评,由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激发学习热情;同时,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表达、争辩及理沦联系实际的能力,为他们今后就业提供一个练兵场所。此外,案例教学将教学方式由单向转变为双向,活跃了课堂气氛,充分调动了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跨世纪的合格人才具有深远意义。例如在讲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关于消费者维权,可以讲华硕笔记本高价索赔案件,案件的当事人也是学生,更能感同身受,要讲清楚以下三点:

一是这是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

二是这个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三是这个案件应由什么法律来管。

弄清这三个点基本上就能深刻理解经济法的重要作用。另外,经济法属于法学教育,应当安排到律师事务所,公司参与实践或到法院旁听,或模拟法庭,让学生身临其境,学习致用。

(三)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应采用多种方式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的考试,不能完全照搬法学专业的考核方式,法学专业一般采用闭卷考试,题型一般是名词解释、选择、判断、简答、案例分析等主观和客观题。而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一般涉及到十几个部门法,内容很多,要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靠死记硬背掌握理解是难以想象的。一般应以理论加实践的方式,必须掌握的内容可以通过闭卷的方式,其他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形式对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察,以便达到应有的效果。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21篇

摘 要:市场经济体系的固有缺陷日益凸显出来,主要表现为市场的无序和社会的两级分化问题。要解决此类问题,政府干预便成为必然。然而由_经济人_组成的政府有着天然的不足,为了控制政府失灵,主要依靠法律,尤其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

关键词:市场;属性;社会公共利益;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正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说当前中国经济一枝独秀。然而市场真的像亚当·斯密所说的那样理想吗,会给每个人带来好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我们感受到的却是,市场的无序化和社会的两级分化越来越严重了,贫富悬殊本来就是市场运行所产生的正常现象,因为财富本身就是一种力量,用它可以积累更多的财富,这样不平等就会越来越大。任何一个整体中某方面力量过于强大必然造成对另一方权利的侵害,这样会引发市场秩序的不稳定。由此可见,市场既有高效性也有盲目性便成为共识。这就需要政府充当一个协调者角色,在尊重市场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作用,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健康发展。因此,然而由_经济人_组成的政府有着天然的不足,政府也会有出现失效的情况。经济法这是为了弥补政府行为的不足之处所设计制定的。我们现在探讨经济法不得不从其发展历程,本身法律属性及其以后的发展趋势来进行研究

一、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属性

1、经济法的产生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较早,首先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法为代表的市场规制法为核心的法律体。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其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正在由反垄断法移向宏观调控法。而与之相应,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原来实行国有化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体制,而使经济法产生后较长时期内以国家投资经营法为核心。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尤其时中国在改革开发以后,国家投资经营法逐渐过渡到内容更为丰富的宏观调控法上来。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开始迈进。在这个激烈变革的时代,法律的滞后性暴露无遗,由于原有的民商法体系只注重市场主体意思自由的保护,注重自由交易的保障,原有的民法规范已经不能解决现实需要,从而引发了经济法学科地位之争。体制的转变和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市场行为,这就促成经济法的大量产生。

2、经济法的属性与特征

经济法属性的问题,要看其与民法之间的区别及其自身主要特征。经济法在社会财富的分配方面所起作用时尤其明显的。民法与经济法的一切区别事实上都是围绕着社会财富怎么分配这个问题产生的。民法强调市场主体通过意思自由获得的私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而经济法则提倡社会财富怎样公平的分配,它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将钱从这人口袋里取出再放进那人手中,或者是从那人手中拿走放进这人口袋里。其实质是,经济法调整的结果是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以利于市场、社会的稳定。民法与经济法还体现在,一是两者分配的本位不同民法体现的是个体权益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社会权益;其二:两者分配的途径不同,民法体现的是市场自治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宏观调控;其三两者分配的目标不同民法体现的是私益保护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分配公平。总之,民法以保护私人权益为本位,而经济法则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

经济法自身属性所体现的是社会权益,宏观调控,分配公平等主要特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自身的缺陷也决定了市场主体不能够享受绝对的自由。在政府对经济领域进行干预的时候,对市场主体竞争自由的限制必然要以尊重市场的规律为前提。市场的不足可以要求政府来弥补,政府的不足又由谁来帮其弥补呢?要想减少权力的负面作用,应该控制支配者这就有法律来调控与支配。经济法的特殊属性注定它将责无旁贷担此重任。经济法属于既有公法又有私法属性的第三法域,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从这个角度讲,经济法是克服由市场竞争带来的贫富差距及一些实质上的不平等的最佳选择,又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有效法律手段。

二、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在当今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形下,历史赋予了经济法及其重要的地位,维护市场秩序,对社会进行全局统筹,科学规划,扶助弱者,保障人权,都是经济法必须担负的。当前形势下,经济法发展呈现出三大趋势:一是经济法的发展将以宏观调控法作为核心更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弱者的保护:二是第三部门应成为经济法新主体之。

1、经济法的发展将以宏观调控法作为核心

现今宏观调控法正在成为当代各国经济法的核心。这是2l世纪世界范围内经济法体系发展变化最显著的特征之一。这是由宏观调控法自身在经济法中的地位所决定的,也是宏观调控法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决定的。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总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为解决因_市场失灵_和_政府失控_而产生的国民经济运行的问题、实现社会利益而产生的。市场失灵要求政府发挥作用予以弥补和矫正,但是由于政府部门的天然垄断性,缺乏激励机制,造成了政府行为效率低下,滋生,从而极易在纠正市场不足时,引发新的分配

问题。因此,政府的行为需要法律来匡正。实际上,政府失败比市场失灵更可怕。因为如果市场失灵,政府可以抵制,而如果政府失败,市场就无能为力。因而只能依靠法律,即宏观调控法来对政府调控行为进行匡正。

2、第三部门应成为经济法新主体之一

随着经济的转轨,社会的转型,社会结构正处在急剧的分化、重组之中。市场经济专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大众生存、发展方式日益多元的选择,推动着社会分层加速进行,旧的群体不断改变,新的不断群体生长。这种变化使原有的一些社会组织改头换面,还会产生出新的社会组织,而这些也都将逐步改变现有的经济法主体格局,衍生出经济法主体的新形象。比较突出的是第三部门的异军突起。要形成各利益群体表达利益、影响政策的有效机制,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是建立、完善能够充分表达各群体利益的社会团体。[1]

第三部门也就是各种非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总称或集合。从现在来看第三部门已是影响一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重要力量,并且已经构成整个社会中特殊的_一极_。所以第三部门应被认为构成经济法新主体之一。

综上所述,经济法主要是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宏观调控法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宏观、全局和总体。随着时代的发展,它最能鲜明地体现现代国际经济调节职能和经济法的本质特征。[2]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应该追求效率性,也应在追求效率性的同时,不能忽视了公平性。经济法本身所追求的目标是要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还要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达到一种均衡,能够促成社会的稳定发展。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22篇

经济法基本原则探讨论文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应当有其特有的调整原则。在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时,首先应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予以明确。由于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部门法较晚,对于其有哪些基本原则学者们众说纷纭,提出了诸多学说,颇为混乱,有必要进行梳理。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由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原则,则是指由经济法所确立,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法的原则有基本原则和局部性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原则同样分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经济法的局部性原则,我们探讨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要贯彻的经济法原则。[1]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状况评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未达成基本共识。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_麒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2]史际春、邓峰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3]顾功耘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正原则、经济安全原则。漆多俊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原则。[4]邱本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市场竞争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单飞跃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促进市场效率原则、政府经济行为正当原则、社会公平原则以及经济安全原则。刘水林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有效原则和交叉公平原则。[5]鲁篱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6]程宝山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上述各种代表性的观点都有其可取之处,极大的丰富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一,有的学说将非法律原则表述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如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等,这些都是经济学的概念,并未反映权利义务关系的要求或特点。第二,有的学说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公平原则不仅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其他部门法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将其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无法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第三,有的学说把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当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是以解决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为目标的社会法的基本原则,将其挪用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并不恰当。第四,有的学说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机械组合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市场竞争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这分别是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不出整个经济法体系的特征。第五,有的学说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如经济公平、经济民主、经济效益原则等。民主、公平、效率均属于法的价值,法的原则应当体现法的价值,但并不等同于法的价值,因此不宜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照搬为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

在提炼经济法基本原则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否则基本原则的确立就会形成上述混乱的状态,失去其应有的本原性和准则性。总体来讲,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具备一般法律原则的规范性,又要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具体而言,应当有以下几条标准。

法律规范性标准。所谓法律规范性标准,主要是针对当前一些学说把经济学中的基本概念、原理照搬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现象而提出。法的原则作为法的三大要素之一,本质上是法律规范,是法言法语。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如此,即首先必须先具备法的规范性,然后再反映其调整经济领域的立法特性。

高度抽象性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要有一定的高度性,要在经济法的体系中起到一种提纲挈领的作用。法的基本原则往往体现着一个部门法的基本的精神、价值与本质,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则,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高度。

特定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体现经济法本质,经济法本质上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要能够从理论上强调经济法的这一本质属性。这一方面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适用于经济法,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也不适用于经济法。

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符合经济法调整对象。与一般的经济法的法律条文不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一方面,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贯彻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中,而不能仅仅适用于某一个环节;另一方面,经济法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经济法的整个领域,涵盖了经济法总论、宏观调控法及市场规制法等部门法。

价值性与指导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有指导性的价值,这可以说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循的价值性标准。一方面,由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着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价值和理念,因此,经济法基本原则成了经济法规则和价值的交汇点,它体现着经济法对于经济法主体的作用意义;另一方面,作为对经济法的一种理论的抽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最高规则,从法院适用法律的角度看,它是能够克服经济法作为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弹性规定,对法院适用法律起到指导作用。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根据上述标准,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应由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及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构成。

(一)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

经济法是一种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的新制度,经济法旗帜鲜明地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即所谓的“社会本位”。同时,鉴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对于社会利益的维护主要是指社会的经济效益,而对于其他社会利益的维护则由社会法等其他法的部门承担。

正因为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为根本任务,才使得经济法区别于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行政法和以当事人利益为主导的民商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法律形态不断创新,资本、信息、抗风险能力在市场主体间分配不均衡,出现了垄断、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等市场行为,对于经济领域中的这些问题仅靠民商法中的权利义务机制、平等自愿原则或者侵权、违约责任等手段来解决,有时是无能为力的。在私法的保护显现出不足和软弱的情况下,就需要公法的介入,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在市场主体间进行权利义务的再平衡。

(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经济法本质上即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既强调国家应对进行干预,又强调国家的干预应当适度。国家的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以及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方法和手段,国家适度干预包含以下两点。

首先,适度干预应当合法。任何类型的国家干预必须在主体、内容以及程序方面具有法律依据,具体来讲,合法干预的内容包括:干预主体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除此之外,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得为国家干预行为;干预行为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依据宪法、法律规定或者授权为国家干预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干预主体不得为自己或者特定机构创设无法律依据之干预行为;干预程序合法,即国家干预行为必须符合程序法规范的要求,使干预行为具有程序性,它是正确行使干预行为的根本保证。

其次,适度干预应当合理。所谓合理干预,是指国家干预行为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凡是市场自身能够调节的就无需进行干预,否则,必然会破坏市场经济的基础性作用。这是在合法干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要求。合理干预主要包括干预范围合理以及干预力度合理。干预范围合理是指国家干预的范围不应超出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信息失灵、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供应等问题。干预力度是决定干预绩效的关键,力度不足必然导致预期的干预效果无法达到,力度过大则会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这就需要政府根据市场失灵的程度,从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权衡考量。

(三)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由于社会经济总体由全部经济主体即企业和个人构成,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必须注重维护而不是妨害广大经济主体的利益,否则维护社会总体效益便是一句空话。但是二者之间毕竟存在着矛盾冲突,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起到一种“衡平”的作用,在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和经济法主体利益之间、在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之间进行衡平,以最终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因此,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总和之中占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以实现经济法主体之间、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配合适宜。[7]

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实质公平的理念。民法的公平以个人主义为指导,在法律上规定按照统一无差别原则对待一切经济主体,这种公平是一种形式公平,它对实质性的社会正义问题,如贫富差距、垄断等问题无能为力。经济法从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目标出发,在形式公平的基础上进一步追求实现社会范围内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强调不同情形的人享受不同的待遇,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经济法追求的这种公平,称为实质公平。

上述三条原则具有各自特定的内涵,相互之间也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理念,强调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是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反映了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本质,认为国家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和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根本方法。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实质公平的价值追求,在经济法主体之间以及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整体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23篇

浅谈中等职业学校经济法论文

一、当前,我国中等职业学校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内容不利于学生接受。升入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一般成绩较差,他们多是在升入普通高中无望的情况之下进入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学习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习能力都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有一定的差距。中等职业学校所学习的经济法教材没有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合理的编排。以我校学生当前所学习的经济法教材为例,在一开始首先对经济法的一般知识进行了介绍,讲解了经济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些相关知识。这些知识比较抽象、难懂,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很难向学生讲解清楚,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模模糊糊,从一开始就形成了经济法难学的思想,导致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上不积极,课堂教学效果差。

2、教学模式落后,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许多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没有认识到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特点以及新课改对课堂教学提出的新要求,在课堂教学中仍然采用单一的教学形式。教师在课堂上仍然处于主体地位,仍然采用“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形式,让学生对所讲知识进行死记硬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本身学习能力就差,许多学生还存在厌学的心理。这样的课堂教学必然会使学生对学习的兴趣更弱,使课堂教学失去应有的活力。在教学中,教师为了完成教学任务,一味地加快教学的速度,而忽视了对所学知识的实践。学生在课堂上所学的知识成为了死知识,很难做到知识的灵活运用。这种教学模式下所培养出的学生也不能够适应社会的`需求,中等职业学校不能够实现其办学目的。

二、中等职业学校经济法教学改革的策略

1、整合经济法教材,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在教学中,教师要以学生为中心,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已有经验出发组织课堂教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已经有了一些经济生活方面的经验,并且对一些事物和现象有了自己的认识。因此,在经济法教学中,教师可以打破教材原有的编排顺序,对教材进行合理的整合,按照由易到难、先简后繁的顺序进行教学。在开始的课堂教学中,先选取学生比较熟悉的内容进行讲解;在每堂课的教学中,也注意把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实际经验结合起来,从学生的实际入手,让学生对教材中的内容理解得更透彻。通过教师的合理安排和精心设计,可以让学生从接触经济法知识开始就感到经济法知识和我们的实际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是一门容易学习和接受的学科,为今后进一步学习经济法奠定基础。这样,学生在经济法课堂上的参与度会更高,课堂教学的效率也会相应提高。

2、结合学科特点,灵活运用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合理教学方法的选择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的关键。在经济法教学中,教师要敢于打破原有的教学模式,结合经济法学科的特点,精心选择能够激发学生学习欲望的教学方法。教师要合理运用多媒体教学,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多媒体教学方式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教学方法。由于多媒体融声音、文字、图形、动画等为一体,可以调动学生的多个感官,对学生有很大的吸引力。在中等职业学校的经济法教学中,教师要善于发挥现代教学手段的优势,增强课堂教学的效果。在经济法教学中,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向播放学生生活中的一些小案例、让学生观看一些法律类节目等,教师也可以利用多媒体课件进行课堂教学,提高经济法教学的效率。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具有其独特的特征,他们和普通高中的学生不同,因此,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对他们要提出不同的要求,在教学上要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作为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名经济法教师,要走进学生的内心世界,深入研究学生的特点,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合理组织课堂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和课堂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出合格的专业人才。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24篇

摘要: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沈阳城市学院经管类专业在经济法课程设置改革方面注重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具有从经济法角度独立思维的能力以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法问题的能力;课堂采用案例教学、分组汇报等教学模式,切实适应经济法律型人才的需求。

关键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案例教学

沈阳城市学院作为一所沈阳民办-本-科独立学院注重以培养应用性人才为目标,贴合社会、实际的要求,开设经济法课程作为经管类学生的必修课,有力地迎合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一、经济法课程设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经济法是对于法学和经济学科有深远意义的一门基础课,它是法学理论知识如何在社会主义经济下发展的一个分支。目前绝大部分高校将该课程定为专业必修课程,在教学过程中,经济法课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课程设计不合理。我国大部分高校经管类专业的学生的经济法课程由法学教师讲授,但由于法学教师对于该类学生的培养方向了解不深,从而产生教学内容没有针对特定的教学对象,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对于专业人才需要。在这种形式下,鼓励经管类专业老师讲授本专业的学生,这样更能从学生对于知识的结构和认知能力上做调整适用于本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同时经管类专业老师能从经济角度出发联系法学的基础理论,进而使学生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相关内容。目前沈阳城市学院基于课程改革安排经管类专业教师讲授经济法课程。

(二)学时分配不足。国内大部分高校经管类专业学生学习的经济法内容相比较宽泛,包含章节多。经济法相关教学书籍都在12章左右,开设48学时或64学时的经济法课程,分配学时不够。建议经管类专业教师在规定学时里以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等重要章节进行讲授,实行精讲精炼、理论联系实际,多配合案例教学,使学生们能够做到充分理解所学理论并能够进行实际应用。同时增加课外辅导答疑的方式来弥补经济法学时不足的问题。

(三)教学方法单一。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普遍沿袭“填鸭式”的教学模式,以讲授为主要形式,内容比较枯燥,学生参与度不高,进而影响学生主动学、动手学的积极性。其次,在经济法案例教学中,案例与实际贴合度不强,或是理论部分讲授不充分,知识点难以理解,教师引导方式不恰当等问题,导致学生参与不积极。为培养经济法律型人才,落实沈阳城市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的目标,授课中融合经济法真实案例,实现课堂上案例与讲授相结合的模式。同时配合讲练结合、分组讨论等模式实现课堂上教学互动,增加学生学习积极性以及对知识点的理解程度。

二、经济法教学的改革策略

针对经济法课程现状存在的问题,如何来进行解决就成为重中之重。

(一)合理规划经济法教学总学时,在一学期48或者64课时范围内要完成经济法全方位的授课,教学质量会受到一定影响。基于此,我认为应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参照教材减少相应的教学内容,删减章节,主要集中在经济法律的基础理论部分进行讲授,即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内容,使得在合理分配的学时内能够充分达到让学生们理解法律理论和相关的应用。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25篇

国际经济调节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便依法进行调节。法律规制着国际调节,使权力不得滥用;法律又保障着国际调节,使调节活动能够顺利进行,调节措施得到实施。如果说各国的国家调节也离不开法律(经济法),应当依法调节,那么,国际调节对法律的依赖性则更甚于国家调节。因为国际调节不像各主权国家有可能在法律之外还采取一些行政指令方式。因此可以说,国际调节就是法律调节。离开法律,国际调节寸步难行。事实上,迄今国际调节的产生和发展史,就是国际调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历史。作为规范和保障国际经济调节的国际调节法律(简称国际经济调节法),它是调整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生的有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调节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际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简称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是一种国际经济关系,具有国际性、经济性。

但它不是一般的国际经济关系,它还有着其他一些明显特点,例如:

(一)它发生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并因国际调节而引起;它不是发生在一般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不是一般的国际经济交换关系和商品货币关系。

(二)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主体包括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调节主体是两国以上政府间建立的意志共同体,包括基于双边、多边、区域性或全球性协定、公约而形成的临时或固定的组织体;而被调节主体则是相关的国家、政府以及国际社会民间经济组织或个人。他们之间是一种经济调节与被调节、管制与被管制关系,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这种关系具有一定强制性。虽然国际调节主体的产生及其职权范围,原来是经由各被调节主体自由协商,自愿达成一致的,但既已同意,就必须接受调节和管理,如果不履行承诺或有所违反,就可能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国际经济调节法的任务是规范国际调节活动,一方面对于国际调节进行规制,使国际调节依法实施,防止权力滥用;另一方面又保障国际调节顺利进行,调节措施有效实施。藉此最终达到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目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经过国际调节法的调整,形成国际调节法律关系。国际调节中各有关主体——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决定于国际调节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任务,并最终受到国际调节及其立法发展阶段和状况的制约。从理论上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涉及国际社会经济的各领域、各环节、各个国家和地区;但只是同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密切相关,并且属于经由各成员国政府、组织事先达成协议的范围和有法律依据的问题。国际调节不必管得过宽、过细、过死。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可以作多种分类,这些分类决定了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例如:按照参加国际调节关系的主体数量划分,国际调节法包括双边协定、多边协定、区域性条约和全球性公约等;按照被调节主体(规制对象)划分,国际调节法包括被调节主体为有关成员国政府的法律,以及调节和规制对象为跨国公司等民间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按照主体间达成协定的效力,国际调节法包括正式法律文件和临时性协议。如按照国际调节关系发生的经济领域,国际调节法则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是指有关国际调节的法律规范,不包括涉及上述经济领域的民商法规范。因为民商法所调整的是一般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货币关系,而不是经济调节关系,因而不属于国际调节法范畴。如按照国际调节的基本方式,则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首先可分为对各国政府的调节和规制的法律,及对如跨国公司等民间经济主体的调节和规制的法律。其次,由于对上述两类被调节主体,国际调节都需要分别采取三种基本做法,即:

(1)排除市场障碍,包括排除各国设置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以及排除因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而给市场机制运行造成的障碍;

(2)通过发布经济信息和经济发展预测,提供建议,并运用金融、财政等经济政策和其他调节工具,引导各国政府和民间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使之朝着健康方向发展;

(3)通过国际组织直接或间接投资,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以往所做的那样。

与上述调节方式相适应,国际经济调节法便包括下面三种法律:

(1)市场障碍排除法,含排除各国政府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法律,及国际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2)国际经济指导调控法;

(3)国际组织投资法。此外,国际经济调节法还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后者如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等。如按照法律渊源,则国际经济调节法除前面提到的那些双边、多边、区域性、全球性条约和公约之外,各国立法中同国际调节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属于国际调节法渊源的重要部分。因为迄今各国对国际条约的适用多采取先将其制定为国内法的方式,因此国内法当中同国际经济调节相关的法律规范也是国际经济调节法的渊源组成部分。此外,有一些(今后会越来越多)非政府的国际社会组织也制定了许多直接影响国际经济结构和运行的规则,发挥着一定的国际经济调节的作用,这些也应视为国际调节法渊源之一。以上构成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全部内容的基本框架。其中的各种法律规范互相关联、衔接,形成国际调节法的有机体系。实际上,国际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为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是逐步发达起来的,它们所涉及的国际经济领域逐步扩大,涉及的程度逐步深化。这决定了用以调整它们的法律规范也逐步增多和逐步完善。如本文前节所述,国际调节及其法律的历史发展迄今经历了几个阶段,WTO成立以后,以它为代表,标志着国际调节进入一个新阶段。WTO有一组包括30个法律文件的庞大的法律群。其中以《WTO协定》为统领,包括许多附件、部长决定与宣言以及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等;从文件内容上说,既有作为国际调节组织的WTO的职能、机构、地位及它总的活动原则的规定,又有涉及贸易、金融、投资、知识产权、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等各个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则。这些文件形成了WTO特有的国际调节的法律体系,也是当前整个国际社会国际调节法律体系的集中体现。

当然,以WTO为代表的现有国际调节法律体系目前并非十分完备,它在所涉及的调节领域、调节方式和手段、法律效力等各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局限性,需要不断发展完善。另一方面,在WTO以外还存在着许多也执行这样或那样国际调节职能的国际机构,它们也在不断制定有关国际调节的法律文件,这些也是整个国际调节法的体系中的一部分。当前WTO同其他担负国际经济调节职能的机构如IMF、世界银行等,保持着密切联系(WTO专门通过了关于它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系的宣言),这有利于各种组织分别制定的国际调节规则的协调,而避免互相冲突。可以预料,今后各种国际经济调节组织及其调节职能还会继续发展壮大,它们之间会保持联系和协调。至于有无可能在WTO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础上,形成以它为核心统一的国际经济调节机构,而那时它的名称也由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而改为“世界经济(调节)组织”呢?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那需要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不管怎样,各种国际经济调节法律规范在逐渐增多、完善的基础上也会增强它们内部的协调性和统一性,整个国际社会的国际调节法律的完备体系会逐渐建立起来。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26篇

经济法不言而喻是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一项法律规范。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频繁,这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也使得经济法的功能得到了有效的发挥,因此科学的利用经济法的功能,特别是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对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经济法和经济法的功能概述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经济的整体角度出发,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调控和管理的过程。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经济法在我国颁布和使用的时间并不长,并且我国对经济法的解释也没有达成共识,对经济法的功能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经济法的功能从简单的层面来理解,就是经济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为了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使得社会整体经济处于一个上升的状态,换言之,经济法的功能就是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经济法根据国家、地区和法律环境的不同所发挥的功能也不同,所以对经济法进行研究时要结合具体国情,对经济法的真正作用对象进行研究。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世贸组织的加入也使得我国的经济转型到了一个关键阶段,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经济法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现我国经济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相结合,对我国社会的经济关系进行了整体的调整。第二,经济法是我国经济有序发展的坚强后盾,为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中明确了方向,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的管理,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第三,通过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可以促进社会公平,从而促进利益双方的和谐发展。

二、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分析

(一)为经济主体提供经济信息

在经济主体开展一项经济活动之前,会对可能发生的结果进行充分的预估,并且会进行风险的防控和预防,将经济主体的风险降到最低,以便经济主体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但是无论经济主体如何进行防范,都需要有法律规范作指导和保证,由此可见,经济法在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为经济主体提供了相关的经济信息,使得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更加的具有可行性。

(二)为经济主体分配经济利益

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主要表现在推动社会、经济两方面的建设和发展。经济法在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时,根据经济主体的资格和资源的不同,进行不同的利益分配,而不是实行平等分配。但是为了确保利益主体的公平性,会按照经济法的规定,对不同的对象使用不同的分配标准。由此可见,经济法在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过程中,通过对利益双方的衡量来分配经济利益,保证经济主体的在利益上的公平。

(三)激励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

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开展是以经济法作为指导和保障的,同时经济法也能够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起到激励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经济主体在对经济活动进行选择的时候,可以利用经济法作为依据,衡量经济活动的价值,提高经济主体的积极性。第二,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的开展过程中会遇到不可避免的麻烦,通过经济法可以有效的激励经济主体的斗志,帮助经济主体找到解决方法。另外,在激励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也要完善激励机制,给予经济主体政策支持,这样才能取得可观的效果。

(四)降低经济主体的经济成本

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的开展过程中避免不了会产生很多的经济成本,但是经济法可以为经济主体提供可靠的指导,这样就会为经济主体减少经济往来过程中很多不必要的经济成本。经济法中对经济主体在开展经济活动中的很多权益都进行了保护,并且通过附加的法律规范为经济主体提供方便,最大限度的降低经济主体的经济成本。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功能就是经济法的本质和价值的体现,经济_能的发挥直接关系着社会经济建设。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主要体现的就是经济法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换言之,经济法颁布和实施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的发挥对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江晓波.新时期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15:188-189.

[2]赵昭然.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新论———以发展观为视角的解读[J].时代经贸(中旬刊),:53-54.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27篇

浅论经济法再分配的功能论文

在我国,分配正义是法治进步的显著标志,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分配正义事关国家兴衰和社会稳定,是举足轻重的头等大事。然而,现实中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最终落实在初次分配的环节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平现象。因此,实务领域非常有必要通过再次分配环节进行利益分配机制的纠偏。而再次分配过程实现公平正义的途径理所应当通过法律对利益主体进行权利义务的权衡分配。

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原则,是指经济法在对社会资源、利益和权利进行再分配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并贯穿于再次分配过程始终的制度和规范,是指导再次分配过程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宗旨在于实现社会分配过程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过程的和谐稳定。从这个角度出发,经济法的立法原则包含如下内容:

一、实质正义原则

经济法作为法律调整市场经济运行过程的法律产物,一直都以追求社会发展过程的实质性正义为根本的目标和出发点。经济法是在批判的继承和发展民法的形式正义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实质正义的观点和立场,而这恰好与实质正义所倡导的差别对待原则相映生辉,遥相呼应。由此,实质正义也就逐渐演变为经济法的精神内涵和灵魂。作为实质正义的一种外化形式,经济法理所应当将实质正义作为其首要和原初的基本原则。

首先,宏观调控法的目标在于发挥国家的整体性宏观调控作用,通过法律权利义务的形式对市场主体进行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导向和指引,避免纯粹市场经济原发性的自目和滞后,克服市场经济自身缺陷给经济发展过程造成的`负面影响,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高效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经济行为的效率和公平正义。其次,反垄断法的目标在于市场经济过程中,个别居心叵测的投机者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给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最终损害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秩序。

二、社会整体利益原则

从经济法角度来看,社会整体利益是从个人利益中剥离出来的抽象概念,它集中反映了人们的理性共识。每个人的私心和私欲导致这个社会无法通过个体行为达成社会整理利益的理性共识。因此,一个带有权威性的全局操控者和整合者便顺理成章的成为社会公众期待的重要角色。考虑到这个全局操控者和整合者的各方面特性,政府部门应当是最合适不过的备用人选。只有政府才能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划分,重新整合社会利益的分配布局,使其更加趋向于合理。实际上,我们可以这样看待政府的角色—政府通过宏观调控行为成为市场经济的全局操控者和整合者,在政府的干预下社会的各个利益阶层通过民主协商机制进行博弈,最终实现群体势力的逐渐均衡稳定。可见,经济法调整视阈是社会初次分配过程中的公平瑕疵和利益失衡。经济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各阶层的合法利益,避免社会中各类矛盾激化,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在二次分配过程中坚持整体利益原则,是经济法区别与其他法律的显著标志。经济法对分配关系的调节,即着眼于国计民生的行业,又从国民经济的总体利益考虑,真正做到调节社会经济的运行和结构,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不是某一方面的利益。

三、有限调节原则

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平分配不仅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持续稳定,而且对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调节和协调也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拥有再分配权力的政府,充分运用宏观调控和法律机制,来实现控制和调节再分配的目的。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满足再分配关系的调整需求,又包括经济法调整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经济法在再分配的调整过程中,既面临着基于政府有限理性的主观能力局限的问题,也存在受到国家、企业与个人三者再分配的客观范围限制的情况。宏观上来讲,经济法对再分配范围的界定是有限的,它主要针对市场不能有效调节但又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领域进行调整,而没有必要对再分配的各个环节都进行监督、管理和调整。从微观的层面反观经济法的有效调节原则,经济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赋予国家的主导地位的合法性是其应有之意。但是,国家行使其再分配过程的调节权力时必须严格的依法依规办事,不得越权滥权。在具体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时,国家必须保证社会整体利益调节和分配的均衡。当然,人们不能将经济法神化,认为经济法是放之四海而皆准、可以普度众生的灵丹妙药。经济法在调节社会经济行为过程中,难免存在力所不及的自点和局限性,这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政府的有限理性及其自身在不同阶段的利益倾向性。因此,这就决定了经济法的强制性分配在分配关系中的主导地位,而非强制性分配的作用范围则显得极其有限。

四、结语

经济法是能够调节国家经济职能的法律,也是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但再分配功能的发挥却不仅仅局限于经济法。比如,劳动法、行政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都具有利益再分配功能,都属于再分配法的范畴。但经济法和它们相比,在对初次分配的矫正上,在追求经济整体效益的目标上,在坚持社会经济整体公平的原则上,都更加突出,也更具有不可替代性。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当今中国,经济法将发挥重大的作用。它可以用税收法来调整越来越大的贫富差距,用财政法来调整日常行政经费开支和经济建设投资及公共服务支出之间的比重来解决国进民退的问题,用反垄断法来解决垄断企业的高额利润问题。可见,中国所面对的诸多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经济法发挥其再分配的作用。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28篇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正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说当前中国经济一枝独秀;然而市场真的像亚当·斯密所说的那样理想吗,会给每个人带来好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让我们感受到的却是,市场的无序化和社会的两级分化越来越严重了。贫富悬殊本来就是市场运行所产生的正常现象,因为财富本身就是一种力量。用它可以积累更多的财富,这样不平等就会越来越大;任何一个整体中某方面力量过于强大必然造成对另一方权利的侵害,这样会引发市场秩序的不稳定、社会影响不利,由此可见,市场既有高效性也有盲目性便成为共识。这就需要政府充当一个协调者角色,在尊重市场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作用,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健康发展;因此,然而由_经济人_组成的政府有着天然的不足,政府也会有出现失效的情况。经济法这是为了弥补政府行为的不足之处所设计制定的。我们现在探讨经济法不得不从其发展历程,本身法律属性及其以后的发展趋势来进行研究

一、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属性

1、经济法的产生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较早,首先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法为代表的市场规制法为核心的法律体。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其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正在由反垄断法移向宏观调控法。而与之相应,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原来实行国有化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体制,而使经济法产生后较长时期内以国家投资经营法为核心;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尤其时中国在改革开发以后,国家投资经营法逐渐过渡到内容更为丰富的宏观调控法上来。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开始迈进。在这个激烈变革的时代,法律的滞后性暴露无遗,由于原有的民商法体系只注重市场主体意思自由的保护,注重自由交易的保障,原有的民法规范已经不能解决现实需要,从而引发了经济法学科地位之争。体制的转变和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市场行为,这就促成经济法的大量产生。

2、经济法的属性与特征

经济法属性的问题,要看其与民法之间的区别及其自身主要特征。经济法在社会财富的分配方面所起作用时尤其明显的。民法与经济法的一切区别事实上都是围绕着社会财富怎么分配这个问题产生的。民法强调市场主体通过意思自由获得的私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而经济法则提倡社会财富怎样公平的分配,它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将钱从这人口袋里取出再放进那人手中,或者是从那人手中拿走放进这人口袋里。其实质是,经济法调整的结果是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以利于市场、社会的稳定。民法与经济法还体现在,一是两者分配的本位不同民法体现的是个体权益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社会权益。其二:两者分配的途径不同,民法体现的是市场自治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宏观调控;其三两者分配的目标不同民法体现的是私益保护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分配公平。总之,民法以保护私人权益为本位,而经济法则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

经济法自身属性所体现的是社会权益,宏观调控,分配公平等主要特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自身的缺陷也决定了市场主体不能够享受绝对的自由。在政府对经济领域进行干预的时候,对市场主体竞争自由的限制必然要以尊重市场的规律为前提。市场的不足可以要求政府来弥补,政府的不足又由谁来帮其弥补呢?要想减少权力的负面作用,应该控制支配者这就有法律来调控与支配。经济法的特殊属性注定它将责无旁贷担此重任。经济法属于既有公法又有私法属性的第三法域,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从这个角度讲,经济法是克服由市场竞争带来的贫富差距及一些实质上的不平等的最佳选择,又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有效法律手段。

二、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在当今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形下,历史赋予了经济法及其重要的地位,维护市场秩序,对社会进行全局统筹,科学规划,扶助弱者,保障人权,都是经济法必须担负的。当前形势下,经济法发展呈现出三大趋势:一是经济法的发展将以宏观调控法作为核心更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弱者的保护:二是第三部门应成为经济法新主体之。

1、经济法的发展将以宏观调控法作为核心

现今宏观调控法正在成为当代各国经济法的核心。这是2l世纪世界范围内经济法体系发展变化最显著的特征之一。这是由宏观调控法自身在经济法中的地位所决定的,也是宏观调控法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决定的。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总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为解决因_市场失灵_和_政府失控_而产生的国民经济运行的问题、实现社会利益而产生的。市场失灵要求政府发挥作用予以弥补和矫正,但是由于政府部门的天然垄断性,缺乏激励机制,造成了政府行为效率低下,官僚主义滋生,从而极易在纠正市场不足时,引发新的分配问题。因此,政府的行为需要法律来匡正。实际上,政府失败比市场失灵更可怕。因为如果市场失灵,政府可以抵制,而如果政府失败,市场就无能为力。因而只能依靠法律,即宏观调控法来对政府调控行为进行匡正。

2、第三部门应成为经济法新主体之一

随着经济的转轨,社会的转型,社会结构正处在急剧的分化、重组之中。市场经济专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大众生存、发展方式日益多元的选择,推动着社会分层加速进行,旧的群体不断改变,新的不断群体生长。这种变化使原有的一些社会组织改头换面,还会产生出新的社会组织,而这些也都将逐步改变现有的经济法主体格局,衍生出经济法主体的新形象。比较突出的是第三部门的异军突起。要形成各利益群体表达利益、影响政策的有效机制,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是建立、完善能够充分表达各群体利益的社会团体。[1]

第三部门也就是各种非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总称或集合。从现在来看第三部门已是影响一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重要力量,并且已经构成整个社会中特殊的_一极_。 所以第三部门应被认为构成经济法新主体之一。

综上所述,经济法主要是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宏观调控法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宏观、全局和总体。随着时代的发展,它最能鲜明地体现现代国际经济调节职能和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应该追求效率性,也应在追求效率性的同时,不能忽视了公平性。经济法本身所追求的目标是要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还要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达到一种均衡,能够促成社会的稳定发展。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29篇

经济法价值论论文

一、经济法价值诸说

关于经济法的价值追求经济法学界目前有三种观点:一是效率说,此说认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就是实现对社会经济运行总体利益和效益的保护;二是公平兼效率说,此说认为经济法追逐的目标是社会公正,它反映经济法着眼于社会整体调节机制,其主要任务是清除妨碍实现经济主体经济民主的障碍,它反映的不是单个经济主体的利益,而是全社会的利益,即实现社会利益的均7衡社会公正是经济法追求的经济民主目标,效率是经济法追求的另一目标经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必须注重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三是公平说,此说认为经济法应以社会公平作为其主导性价值社会公平应包括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以及根据不同经济主体具体情况对权利义务作体现差别原则的分配。

上述观点在强调效益(或效率)时并不排斥公平,强调公平时并没有忽视效益,从他们各自所强调的重点来看,都有其合理之处但从总体上考察,笔者认为他们有以下不足:第一,他们把公平与效益都作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只是主次不同而己这样就会使人们对经济法产生模糊认识,以为经济法是调整社会经济的万能之法。人类社会的文明史就是一部公平与效益相争的血泪史如果经济法将二者都作为自身的价值目标,经济法就难以成为“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二者只能选其一;第二,他们把公平与效益放在同一层次或范围加以论述由此可推论出市场经济的追求目标就是经济法的价值所在,这样就把法和经济两个不同领域且本质上有重大区别的学科价值相混淆;第三,他们谈公平时避开效益,谈效益时避开公平,或者把公平与效益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时,没能彻底说明公平与效益的关系以及所处的地位,一般只是笼统地概括。因此,笔者拟在以上观点的基础上作些肤浅的探讨。

二、追求公平价值的经济法

笔者认为,公平是经济法的真正价值所在,效益是经济法追求公平价值的客观结果。也就是说,经济法是以公平的调整手段引导、促进规范,保障市场经济良性运行,从而产生高效益,市场经济的高效益是经济法公平地调整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结果。没有公平就无效益而言,有效益但不一定公平。“公平与效益既统一又矛盾对立性表现在:1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益是通过自由竞争来实现的,有效益不一定有公平;2社会出于公平的目的救济弱者会损害效益;统一性表现在:1公平是提高效益的必要条件;2效益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所以,经济法应以公平为出发点,以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为归宿进行立法。

市场经济本质上要求经济法应以公平为其价值追求市场经济通常有两种含义,一方面市场经济指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另一方面是指一种经济制度。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方式而言,市场经济本身就有一种效益功能,它通过市场价格自发地均衡供求并调节供求,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这种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等各种生产要素但是,这种市场经济的生产效益功能能否实现还取决于市场作为一种制度能否体现以机会均等为前提的制度所以,效益是市场经济运行方式的合理机制,公平是保证市场经济运行正常进行的一种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益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内部运作机制,促使经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制度是市场经济本身要求的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组织模式是有秩序的,但经济主体在追求各自利润最大化时可能导致市场无序,因此需要国家对其干预国家调节经济时:“它通常以经济计划一一经济政策一一调节手段为轴线进行,”⑦以经济法为调节手段消除市场经济运行外部的不经济行为,使其处于一种合理有效的运行状态之中,客观上保障市场经济的内部效益机制,并在效益和公平之间构筑了一座桥梁,使公平和效益互相补充互相配合,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公平是经济法产生的前提经济法是在竞争无序,社会经济缺乏公平竞争机会的条件下,以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

第一,从经济法一词的提出和首次使用来看,经济法思想的鼻祖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中提出的“分配法或经济法”和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把“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一类放在同一章都充满了公平的思想=摩莱里认为,法律应该力求达到一个目的,即恢复被破坏的自然秩序,恢复被破坏的原始公有制,立法者的理性所负的任务就是要认识自然法则,并且找出一种能够使人最不容易脱离自然的制度显然,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是以基本的自然法则为指导,在实行集中制的社会里,依据计划经济思想,国家用经济法律手段来调节社会生产和分配关系德萨米认为,由于极端的个人利益,生产是在极端的无政府状态下进行的。到处是竞争和垄断,到处都在互相倾轧和吞并。最大的资本巨头“把一切食物一切产品集中到自己手里而加以垄断,小企业每天都在不断地破产。垄断和竞争这两个怪物必然会搞乱一切,最后直至他们之间相互吞噬。”⑧可见,德萨米使用的经济法一词,也是着眼于国家用经济法律的手段调整社会的生产和分配关系。

第二,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逻辑来看,经济法作为一个历史概念并不是自古就有的,它产生于西方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一一现代市场经济时代,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所形成的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使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的需要但市场机制又存在着盲目性,经常造成市场失灵和混乱传统的调节市场的法律手段一一民法由于其调整方法?立法宗旨和功能等诸多限制,无力解决市场失灵、效益与公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等问题,于是便要求国家运用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因此也就产生了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部门一一经济法经济法一经产生便作用于市场和政府,以公平的法律手段使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不能随意伸进市场经济运行之中,以防破坏其运行机制,而只能通过经济法来间接地作用于市场经济。

第三,从经济法产生的理论条件来看,经济法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法1617世纪资本主义原始资本积累阶段,重商主义适应其发展需要应运而生,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和发展重商主义主张的中心在于借助国家权力帮助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加速成长这一时期的经济法立法思想为经济法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打下了基5础18世纪重商主义己不适应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并带来了严重障碍,重商主义在英国受到抨击,但国家并未放弃干预经济。20世纪初,垄断己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特别是由于垄断造成的经济危机给资本主义世界带来了灾难性的经济萧条,生产大幅度下降这时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提出采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以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増长一一凯恩斯主义于是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以凯恩斯主义为理论基础,对经济生活进行大量干预但国家干预并不是经常有效,且出现了“滞胀”这就要求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法律手段一一经济法主要任务就是禁止垄断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自由、有序的竞争状态一方面限制意思自治对市场运行规律的破坏。

另一方面防止和避免对国家干预的滥用以及损害公民、法人的合法利益乃至社会的整体利益,进而对国家干预规范化在我国,特别要对行政垄断严格限制,以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经济法就是保障市场和国家公平有序地配置资源任何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调节手段一是市场调节,二是国家调节。这两种手段各有其缺陷,市场有失灵,国家干预也有“滞胀”所以,经济法既要救剂市场失灵,又要防止国家干预过多。因此,经济法应着眼于市场和国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公平状态或有序。只要有公平,就有秩序,必然产生效率,没有公平就无效率而言,效率总是以公平为前提的在法律领域,普遍的效率取向应视其为法律规制的原因,而不能视效率为法律规制的目的。对经济合理性的追求必须考虑社会政治道德伦理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社会信仰、意识形态各个方面的承受力。即便是市场经济,也不能单纯以经济的合理性作为法律的主导性价值标准,更不能作为唯一的标准。公平作为一种价值形式,无疑是对社会生活各方面利益进行综合平衡的结果因此,相对于效率而言,公平更能体现经济法对社会关系的综合调节功會能。

国家调节经济以社会公平为其目标,作为国家调节经济之法的经济法应以公平为其价值“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⑨经济法赖以存在的基础就是对个人意志的限制和对国家干预经济的规范化经济法绝对不能创造和促进效率,它只是在追求公平的前提下以调整“国家之手”的方式纠正市场失灵,为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了保证而己市场中的“经济人”一般按照市场法则行事。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资源得到了合理配置,但市场机制在经济调节中存在着重大缺陷由于垄断的出现,经济主体的外部不经济行为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完全竞争、信息不完全等导致市场失灵,使资源不能合理流动和配置,使市场处于无效率状态,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有些确信市场失灵论的西方经济学家认为,既然市场有缺陷又不能依靠市场来解决,那就留给政府去处理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指出:“在一个现代的混合经济中,政府执行的主要经济职能是:确立法律体制,决定宏观经济稳定政策;影响资源配置以提高经济效率,建立影响收入分配的方案”1在谈到关于法律体制问题的职能时又指出:

“这些法律的制度与其说是依据精炼的经济成本一一效益分析,还不如说是对广为接受的关于公平的价值及其观点所作出的反应”可见,国家干预经济是坚持公平观点的因此,经济法把公平作为其价值取向是不容置疑的。

三、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含义和特点

当代西方新价值论法学的代表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他所谓的正义就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在机会公平的前提下,只允许给最不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因此,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具体包括:一是竞争条件和利益获得的机会公平,主要指经济主体在生产活动?占有劳动成果和获得成就方面的权利平等,在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中的选择机会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和环境平等,交易规则和分配原则的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只有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才是最有效益的经济,但充分竞争的前提是竞争主体的竞争机会和竞争条件要公正,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二是社会公平,指社会收入再分配公正和救济弱者。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这就要求国家干预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时,首先采用税收的办法进行收入的再分配,缩小贫富悬殊,其次建立救济金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帮助没有收入的人,最后政府对低收入者给予补贴从而有效地调动经济主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和对社会公平的责任感平等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始终是处于中心位置的问题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秘书处在详细考察了亚洲一些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状态后,得出了如下结论:从经验来判断,显著并在増大的收入差距并未证明有助于富有活力的经济成效和发展的强大势头事实上,看起来更可能是严重的收入集中化,强烈地阻碍了公众对于发展的参与,从而防碍了健康的经济发展。

经济法公平价值的特征有:一是全局性或整体性从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整体看始终是公平的,经济法主要是为每个经济主体提供自身无法获得的基础经济条件,从而引导经济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顾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二是协调性经济法以公平的方式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相长社会不公平必然带来社会整体利益的丧失或下降,如果经济收入集中化会妨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比如,贫困人口低下的生活条件会损害他们勤奋工作的意愿和能力,结果只会使生产停滞不前,大大降低效率同时,社会不平等的现状助长了国民的无责任化倾向,因为民众寻求更大的平等背后,是对这样一个事实的认识,既它在社会公正方面有种独立的价值,对国家凝聚力具有健康的作甩。

四、效率论或效率优先论的理论误区

误区之一:把经济学中的\'经济’与经济法学中的\'经济’混为一谈,使经济学的价值等同于经济法学的价值

1994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要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这是我党适时地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具体国情在经济领域提出的一项分配政策这项政策并不是一项法律原则,更不是经济法的原则丄不能把经济领域中的价值追求当成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中的\'经济’有别于经济学中的\'经济’。经济学中的经济主要指经济主体在资源稀缺的前提下研究如何有效地配置资源,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在经济法中\'经济’是指一种经济制度,引导经济主体依据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提倡经济主体按经济规律安排自己的活动,禁止经济主体违背经济规律和破坏经济良性运行的行为因此,效率在经济领域是合理的,在经济法中就不一定合理经济主体即使效率达到了最大化,但若违背了经济规律或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就必定要受到经济法的规制,如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以,不能把效率作为经济法的价值。

误区之二:效率价值论者将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作为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律经济学和经济法学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学科,它们各自所追求的价值也各不相同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准则和基本概念一一效率统帅其研究的,并力求使公正观念等值于效率观念而经济法学属于法学范畴要阐明公平和效率在市场经济中所处位置,揭示经济法的价值,就应从法学本身的研究方法上来考察经济法的价值法学是用公平和正义指导其研究的,所以,经济法应当用法学的价值观念一一公平和正义指导其研究,以区别于法律经济学。

误区之三:把效率作为经济法的价值,就会模糊市场经济和经济法的价值追求效率又称配置效率,指“一个经济的资源和技术为既定的条件下,如果该经济组织能为消费者提供最大可能的各种商品组合,那么,这个经济就是有效率的”1显然,效率是市场经济主体本身的追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经济主体都自发地追求着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是某个法律所促进的。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指出:“效率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捷克斯洛伐克经济改革理论家奥塔。锡克指出:“没有市场机制,就不可能有效率高的生产。”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必然产生一些负面效应,从而造成社会经济秩序混乱,社会伦理道德沦丧,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所以,效率在市场经济内部是合理的,但通常在外部表现为一些不经济或非理性行为因此,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率经济而非公平经济,其本身有不可克服的缺陷这就需政府干预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使其处于一种有效的运行状态。经济法正是适应这一要求以公平为其价值,赋予市场经济一些社会伦理因素,通过协调运用各种调整手段来弥补传统民商法的不足,以不断解决个体的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调控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如果经济法把效率作为价值取向,那就会导致经济畸形发展,形成不平等或不均衡的经济格局这种局面在社会不能承受的情况下也会妨碍效率只有在公平的前提下才有市场经济的效率可言。因此,经济法的价值只能是公平。

经济法论文范文3000字 第30篇

摘 要 从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发展历史来看,经济法学以往的成就、突破、纷争和遗憾,都可以在其研究方法的得失上觅求原因,所以经济法学未来的发展,关键在于如何选择和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从而对其发展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关 键 词经济法研究方法新制度经济学

一、经济法中问题与主义的相关争议

在中国,学者们对于经济法学的肇端尚有不同的认识,但经济法学界大体倾向于以1978年为学科发展的起点,并在每个十年前后,推出一些回顾性、反思性的研究成果。对于经济法学这个新兴的学科,各类理论观点纷出,不同声音混响。而在其研究方法上,学者主要侧重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的争论上,即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的分析。

一些学者把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比做“鸡肋”,认为其食之无味。他们认为中国经济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遭遇了方法论上的“意识形态”化、“概念法学”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巨大冲击,树立经济法学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增强其自足性和开放性,成为经济法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同时,他们也指出其无意否定那些研究主义的学者所进行的研究价值,只是认为这样的研究偏离了法学本来的研究目的。法律就其作用而言是一种游戏规则,是为了处理人类社会的各种纠纷,法学的任务就是发现以及创新更好的游戏和裁判规则,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因此,法学研究不只是书斋中的学问,不是为了研究而研究,而是要解决现实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进行的经济法研究与中国活生生的经济现实、经济改革与立法司法实践不联系,只是热衷于构建抽象的理论框架,将经济法理论变成了高深莫侧的玄学,其研究结果是不仅不能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和指导,而且会偏离法学研究的初衷和实质。

但对于那些有“爪牙之利、筋骨之强”的人来说,“鸡肋”同样可以咀嚼、消化和吸收,同样可以“食之有味”。他们认为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人们的聪明才智,去探求、发现、形成一套科学的经济法范畴体系,这套范畴具有确切的内涵,准确地概括了事物的本质,并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要素,从而构建一套科学的经济法基本理论原理,只有具备丰厚的理论基础,才能进行有关制度建设的研究。严重冷落法解释学等传统的研究方法,会直接导致经济法理论解释力的削弱和经济法研究法学特质的减损,而未来经济法研究方法必定是多元的,研究手段必然是综合的,研究体系也一定是动态的、开放的,但其核心却应该是恒定的,即传统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不应被动摇、更不应该被抛弃。

二、关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

从第十五、十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来看,目前学者普遍达成了关于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这也验证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这句古话。现在学界的主流观点是,既要研究“问题”,也要研究“主义”,同时更要注重两者的并重研究。张守文教授用“顶天立地”四个字,对这种研究方法进行了高度的概括。“顶天”指在研究经济法理论的基础上,更注重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强调研究必须能够真正的拔高,要真正体现出一种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提炼和萃取。因为理论的高度不够,就很难有较为广泛的指导意义,就极易被等同于一般。但是,我们所强调的研究并非只是“形而上”,只是“空对空”或者“空中接力”,而恰恰要强调一定要“立地”即要立足于现实,脚踏实地,而不能使其成为海市蜃楼。“立地”强调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要同经济法的实践相结合,形成具体的制度,以回应和解决法制建设中存在的大量现实问题。因为对于现实问题的关注和解决是经济法理论研究极其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经济法研究能否纵深发展的基础。

三、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未来发展趋势

在我看来,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正处于库恩所说的科学发展的四个阶段中的“前科学阶段”,突出问题是没有统一的概念体系,缺乏共同的理论假设与方法论原则,理论尚未成熟,只有理论与实践统一,经济法学才能进入成熟的“常规科学阶段”。所以,目前经济法学界所追求的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并重研究,是经济法发展一个必经的阶段。在未来的研究中,应该相对比较注重有关“问题”的研究,即关于经济法制度建设的研究。因为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态势来看,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还是比较倾向经济法理论的研究,需要适度的制度建设来“中和”这种非正常的现象。而在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上,我们可以借鉴经济学中关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研究。

由科斯提出的“新制度经济学”是近几十年来兴起的西方现代经济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运用企业组织理论、产权制度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全新的思路和方法,分析和重新解释许多新古典经济学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成功之处,结合经济法本身的实际,来为经济法学的研究注入新鲜的血液,达到创新的目的。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过分注重问题的相关研究,要做到经济法所追求的“适度”。我们可以在着重研究具体的、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文本所构建的制度、规则和经济执法的过程中,从中抽象出经济法的范畴原理、语言符号和思维方式,进而达到经济法理论与制度的互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