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合同 第一篇

抵押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银行

地址:_________

根据《xxx民法典》以及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双方签订的《房产抵押协议书》(以下称“贷款合同”),特签订本抵押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

第一条抵押物和抵押登记

1.释义:

(1)期房——指尚在建造中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给付定金或预售金后,已与房产商签订了《预购房屋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预购权。

(2)现房——指已竣工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给付定金后,已与房产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依法取得了商品房购买权。

2.抵押权:

本项抵押物为抵押人向_________(房产商)购买的位于_________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的_________。该房产建筑平方米销售价为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抵押人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房产商签订了_________,并据此向抵押权人办理抵押。

3.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将《预购房屋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并到房产管理局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当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抵押人授权房产商将“房屋峻工书”送至抵押权人,并委托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指定的机构代理向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由抵押权人执管。

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土地使用权》所需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5.抵押人在此确认,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人不能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抵押权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可立即向抵押人索偿全部欠款。

第二条抵押人陈述与保证

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系抵押人合法拥有和实际存在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抵押人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无缺,并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2.抵押人保证其提供抵押物作抵押的行为合法、有效。

3.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没有向任何第三者抵押或转让,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托管、再抵押、重大改装增补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物。

4.抵押人再此确认抵押权人有如下权利:在抵押人未还清“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之前,抵押权人有权不需获得抵押人的同意而将本协议下抵押权人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

5.上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条抵押物的使用和检查

1.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房产由抵押人使用,抵押人对所使用的房产应负保护和管理的责任并按时缴付因使用该房产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抵押权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抵押房产检查,抵押人应提供一切便利。

第四条保险

1.抵押人须按抵押权人所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抵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应长于贷款期1-3个月,保险单正本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2.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利息均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索。

3.如抵押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或所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偿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款项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权人所认可的抵押物予以补足,否则,抵押人须提前偿还全部欠款。

第五条抵押解除

抵押人还清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方可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抵押权人将执管的有关凭证和文件退还给抵押人。

第六条抵押权的行使

1.按照“贷款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当抵押人发生违约事件时,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发出归还欠款的书面通知六十天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加以处置。

2.抵押权人有权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拍卖、出售、出租部分或全部抵押物。出售出租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如有结余,退还给抵押人,不足清偿债务时,其不足部分应由抵押人继续负责清偿,直至全部偿清为止。

3.抵押权人有权行使上述抵押物处理方式之外的其它合法的处理方式。

第七条适用法律及其他

1.本协议适用xxx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2.本协议是《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贷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

抵押人(签字):_________抵押权人(签字):_________

见证律师(签字):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

抵债合同 第二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于_____年_____月与__________公司正式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甲方以_____万元现金购买__________公司拥有的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元人民币债权,目前该协议已生效并履行情况良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该协议将履行完毕。为了解决乙方所欠甲方债务问题,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以其拥有的、经_____人民法院判决取得的_____%的房产所有权抵偿所欠甲方债务,根据评估结果,双方商定该项资产抵债金额为_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_元整)。

2.为了尽快收回资金,甲方委托乙方将上述房产依法变现,变现款应在_____月内全部支付给甲方。因将上述房产变现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论何种原因导致该资产变现后的款项不能支付给甲方,乙方均应给予甲方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3.有关本协议的争议,由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成,则应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

5.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抵债合同 第三篇

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年月日,乙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与甲方的债权转让

协议,乙方同意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现为解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乙方愿以自己名下的财产抵还此欠款。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债务数额:

经甲乙双方核对后确认,截止年月日,甲方累计欠乙方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元整。

二、抵债财产

乙方同意以下列房产抵偿甲方的债务:位于______________。上述房产用于抵债后,尚有债务余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

三、房产交接安排

1、年月日前,乙方应将房产交付给甲方。交付之后,甲方有权对房产进行占有、使用、处置并获得相关收益。

2、本协议约定的房产交付以及债务余额办妥或结清之后,甲乙双方的债务视为清偿完毕。双方确认:甲乙双方按本协议履行之后,双方不存在其它任何争议、赔偿或未结款项。

四、乙方的承诺保证

1、乙方保证自己对该抵债房产拥有处分权,该房产来源合法、不存在法律纠纷。

2、乙方保证该抵债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产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3、如因乙方隐瞒该抵债房产情况,致使甲方无法正常行使权力或使甲方合法权益受损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房产如被有关部门查封、拍卖或乙方擅自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或因非甲方原因导致不能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房屋抵债,乙方应立即归还所欠全部债务。

2、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六、其他规定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签署。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抵债合同 第四篇

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 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为解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根据《xxx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合同。

一、债务数额

经甲乙双方核对后确认,截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累计欠甲方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______元整。

二、抵债财产

鉴于乙方目前无法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乙方自愿将其名下或有权处分的_________等财产,用于抵偿乙方所拖欠甲方的借款债务(抵债财产详见抵债物清单)。

三、乙方声明和保证

1、对于上述所列抵债财产,乙方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

2、在上述所列抵债财产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

3、对于抵债财产的上述产权归属和权利负担问题,乙方目前没有卷入任何诉讼,也没有任何第三人提出异议;

4、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项税收和费用,乙方已经缴纳完毕,不存在任何拖欠;

5、本项以物抵债已由乙方报请主管部门和有关政府机关批准;

6、抵债财产的质量和性能状况如下述,此外不存在任何缺陷:______。

四、抵债金额

根据评估价值,考虑到市场因素和变现费用,同意上述抵债物折价人民币______元,用于抵偿甲方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______元整。

五、财产交付及登记

1、乙方最迟必须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本合同上述约定的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付乙方。

2、抵债财产的交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在财产交付后____日内,甲方须应乙方要求办妥必要的登记手续。

4、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当及时支付。

六、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抵债财产和相关证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逾期天数,每天支付相当于逾期交付财产的抵债金额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或者扣减相当于应付违约金数额的抵债金额。

2、乙方逾期办理登记手续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逾期天数,每天支付相当于须办理登记财产的抵债金额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或者扣减相当于应付违约金数额的抵债金额。

3、抵债财产被第三人追诉的,甲方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费用,或者扣减相当于该费用数额的抵债金额。

4、乙方欠缴的基于抵债财产而发生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应当由乙方承担;甲方垫付的,有权向乙方追索,或者扣减相当于垫付金额的抵债金额。

5、乙方应及时支付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甲方垫付的,有权向乙方追索,或者扣减相当于垫付金额的抵债金额。

6、因乙方未说明的抵债财产的缺陷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或者扣减相当于损失数额的抵债金额。

抵债合同 第五篇

委托人:

受托人:

第三人: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位于____市的买卖合同,三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申请贷款事项贷款__行:;贷款期限:________年;贷款金额:人民币元。以上事项以贷款__行审定为准。

第二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向__行代为提出贷款申请,贷款__行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均视为乙方完成本事项。

2、乙方根据贷款__行的需要为甲方向__行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贷款__行发放贷款起至该房屋抵押完成、《房地产权证》交回贷款__行为止。如果贷款__行不需要乙方提供阶段性担保,甲方仍应按本合同进行贷款。

第三条约定向乙方全额支付服务费。

第三条贷款服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1、贷款服务费金额:人民币 元,由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因代办贷款产生的邮寄费用复印费用等,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责任

1、甲方应当符合相应的贷款条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及时。否则,甲方应自行承担其责任,除乙方已经收取的贷款服务费不予退还外,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2、按规定应当由甲方本人到场办理手续的,甲方应在乙方电话或书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达到指定地点办理手续。如果甲方未到场办理手续的,甲方应按每日40元的标准向乙方另行增加支付贷款服务费。

3、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同意乙方将抵押登记后的《房地产权证》转交给贷款__行收执保管。甲方迟延交验证件资料或拒绝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开展工作的,均属甲方违约。甲方应按其实际延误的时间,以每日30元的标准向乙方另行增加支付贷款服务费;延误时间超过5____日的,另行增加贷款服务费标准违按每日60元计算。

4、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服务费及有关费用。

5、如甲方违反本条第1、2、3款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时贷款__行已发放贷款的,甲方应将所借全部款项立即给付给乙方,由乙方转交给__行。

6、在乙方为甲方提供阶段性担保期间,如该房屋过户到甲方名下的,甲方即以该房屋为乙方提供反担保抵押。

第五条乙方责任

1、乙方应在收妥相关证件资料后,及时在贷款__行、登记机关等规定时限内或约定时限内办理委托事项。如因贷款__行或登记机关的原因造成不能准时办理相关事宜的,乙方免责。

2、乙方为甲方向贷款__行提供阶段性担保。

3、乙方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通知义务。

4、乙方应对所代收的各项税、费专款专用,及时给付,不得挪用。

第六条丙方责任

1、同意甲方采用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

2、丙方应履行该房屋转移登记中应尽的责任,包括税、费的承担、资料的39及时提供及人员的及时到场等事项。

3、因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丙方除应向甲方和乙方分别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外,还应赔偿甲方和乙方的全部损失。如贷款__行已经发放贷款的,则丙方应立即将该贷款及相应利息给付给乙方,再由乙方归还给__行。

第七条送达地址确认甲方、丙方确认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为:甲方收件人:,地址:;丙方收件人:,地址:.如未填写,则甲方、丙方确认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上记载地址为相关文书的邮寄送达地址。乙方按上述地址寄出相关文书3____日,则认为已经送达和履行了通知义务。

第八条特别约定

1、按照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有关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税、费和抵押登记费用的承担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该费用先行支付给乙方,由乙方代收代支。

2、因费用承担方未能及时支付上述费用给乙方,乙方将不向贷款__行出具放款通知单,因此而产生的不能准时发放贷款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责任方承担。

第九条纠纷的处理如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三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债合同 第六篇

张XX:(债务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李XX:(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签约地:XX省XX市。

鉴于甲方从XX年X月至XX年X月向李XX 借款累计未归还金额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50万元整,约定于20xx年5月前全额归还。现甲方逾期不能归还,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抵债财产

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抵偿债务人民币350万元:

甲方自愿以XX市XX区XX路X号XX房产抵偿给乙方。

第二条 声明和保证

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甲方个人享有所有权和合法的处分权;

(二)在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甲方保证该物业不存在查封或另行出售、租赁等权力瑕疵;

(三)对于抵债财产的上述产权归属和权利负担问题,甲方目前没有卷入任何诉讼,也没有任何第三人提出异议。

第三条 抵债金额

甲方自愿以以上房产折合总价人民币350万元人民币抵偿给乙方。

第四条 财产交付

甲方于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配合乙方向甲方抵押贷款银行申请提前还贷并赎楼,结清银行欠款,由乙方负责筹集和承担提前还贷的资金。

第五条 登记

甲方于提前还清贷款银行赎楼后一个月内办妥过户给乙方的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 费用

上述以物抵债协议由甲方配合乙方办理房产的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办理手续所需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依法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20 年 月 日

抵债合同 第七篇

债权人:(简称甲方)

债务人:

乙方在《XXXX合同》履行过程中截止到目前还欠甲方玖万元整(XX00元整)工程款未付。因乙方在资金周转上处于困难,想用车辆抵债。甲方和乙方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就车辆抵债一事达成以下协议,现签订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抵债标的物

1、乙方就所欠甲方玖万元工程款,现用一辆牌号(XXX车辆)(该车落户名是 XX )抵债给甲方。乙方保证转让的车辆权属清晰,没有债权债务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抵债的上述车辆。

二、该车作价人民币 XX万元整(元),以上价款含整车及附带物品和保险权益转移。

2、甲方不再给乙方出具《XXXX合同》中工程款的有关税务票据。

三、XXXX年XX月XX日,乙方将该车的各种有效手续(1、行车证;2、附加费证、保险单)移交给甲方。

四、本协议在XX年X月X日前因该车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车祸事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本协议在XX年X月X日后因该车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车祸事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概由甲方完全承担。

五、乙方要求甲方在提车之日15天内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甲方必要时,应协助甲方办理车辆过户相关手续。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七、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电话:

乙方(盖章): 电话:

20xx年X月XX日

抵债合同 第八篇

对于以物抵债协议属于诺成性契约或要物性契约的争议,大多存在于理论之中,至于该种争议对于实践而言究竟具有多大意义,亦难以直观体现。此外,即使在理论界,亦有学者指出上述区分的“虚化性”,如:严格意义上的契约观点或法律行为观念只有在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无须靠及时交付来保障,并且在时空上与后者分离时,才可能真正形成;脱离了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这一命题,就不可能充分理解法律行为的本质,从这个意义上说,要物行为并不能反映法律行为的实质,只有诺成行为才能反映这一实质(参见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

具体到司法实践,如果将以物抵债协议定义为要物合同,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无非是否认了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即当事人虽然以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作出了以物抵债的承诺,然并不成立和生效,因为并未履行,进而会引导当事人追求以下后果:虽然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只要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都可随意反悔。在缺乏法律明确规范的基础上,如主观性的将以物抵债协议纳入要物性契约范畴,除了鼓励当事人违反诚信之外,笔者难以找寻到其他更为积极的现实意义,且还会给此类协议的成立、生效和履行带来诸多难以解释的困惑。故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无需纠结于此,更无需预设立场式的将以物抵债协议界定为要物契约,可直接将其纳入诺成性契约范畴,进而再依据不同的情况判断该契约的效力及履行后果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