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 篇1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总价合同适用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上述办法均为部门规章,相关条文为非强制性规定,故实践中,仍以意思自治为主,缔约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何种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 篇2

固定总价合同的签订要注意如下事项:

1.使用固定总价合同更应注意对合同类型、承包范围和风险范围的准确、清楚界定。对于合同类型的约定,应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是采用“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同时,还应注意其他相关条款与“固定总价”这一约定的一致性,避免前后矛盾

2.对于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而言,承包人只能在合理范围内承担有限度的风险,而不能承担无限度的风险。

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 篇3

1、固定总价合同: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

2、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 篇4

(一)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二)调解

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三)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 篇5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3、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

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 篇6

根据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的定义、类型、计量等区别,得出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的特征分别如下

总价合同是承包范围内、图纸和规范所定义的工作包干。如果增加的工作属于包干范围内的,就不能增加合同价款。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当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还是要按照规定予以增减造价。结算时只能算加减法。总价合同和造价文件没有直接关系,造价文件仅仅是一个过程文件。结算价为合同约定的总价加减合同约定的调整价格。

单价合同是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错项、漏项、错量、多项等清单和图纸存在差异情况下,均可调整单价,结算价相应调整。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结算价为按实应予计量的工程量*投标时的单价(单价按约定予以调整的除外)。

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 篇7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单价合同的计量方式计量。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条规定,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施工中进行工程量计量,当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条文说明第条规定,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由于承包人自行对施工图纸进行计量,因此,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这是与单价合同的最本质区别。当然,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在满足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准确、施工图与竣工图完全一致等前提下,单价合同即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 篇8

通常情况下,一份施工合同到底是总价合同还是单价合同,根据合同中关于价格形式的约定即可直接判断。但是也存在张冠李戴的情形,此时就需要能对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进行辨析。比如在施工图及预算并不明确的情况下,虽然合同约定为总价合同,但并不符合总价合同的本质特征,实际上是一份单价合同。此时,即可按照单价合同规则进行计量计价,并进行签证、索赔策划,从而使承包人获得更好的结算结果,并最终创造更大的利润。当然,作为建设单位,在理清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各自特点后,从而更好的选择价格形式,并更好的控制造价,避免成本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