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养殖场简介范文 第1篇

1、建立机构。为保证肉羊养殖场生产有秩序的进行,需建立一个统一的指挥系统,行使决策权,来有效地组织生产,协调有序的工作。养殖场由场长负责制,目前由于资金短缺,我场规模小,只有我和技术人员3名员工(技术人员是农村有丰富经验的养羊好手),饲养羊的工作由我们全权负责。

2、当羊只数量增加到一定程度时,我们会雇佣周围村庄有经验的村民进行养殖,工资低且能留得住,有利于合作社的发展。

3、当羊场扩大以后,进一步聘用畜牧业专家进行指导以及进一步培养优良肉种羊,并招聘畜牧专业的高材生来进行科学养殖。

羊养殖场简介范文 第2篇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畜禽养殖行为,继续深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年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范围

1、列入市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计划,且未完成治理的73家养殖场户;

2、未列入市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计划,但主动参与治理并开工建设的10家养殖场户;

3、90个环境整治重点村中,未列入市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计划的17家养殖场户

4、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蛋鸡存栏2万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万只以上、特种毛皮动物存栏500只种兽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户;

5、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区,以及位于村内或离居民区较近、污染较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户。

二、治理方法

(一)基础设施配套

1、实行雨污分流:改造排水系统,实行雨水、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彻底避免雨污合流,实现废水减量化。

2、实行干湿分离:严禁水冲粪和水泡粪工艺,干化清粪,集中堆积。根据饲养规模、生产条件和对干粪的利用方式,建造相配套容积的“防雨、防渗、防漏”的堆粪场所,有效防止粪便造成的环境污染。

3、建设配套三格式化粪池:场内必须配套建设足够容积的三格式化粪池,收集粪尿污水,达到应有的预处理效果。

(二)治理方式

1、规模养殖场治理方式:规模养殖场或接近规模场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治理。猪场、牛场要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建设二级沉淀池、厌氧发酵池或沼气池以及干粪堆积场(做到“防雨、防渗、防漏”)。通过建设厌氧发酵池或沼气池对污水进行厌氧发酵,通过干粪堆积场对粪便进行堆粪发酵,发酵后的粪污要全部还田,达到粪污零排放目标。鸡场、特种毛皮动物养殖场如无污水产生,可只建设干粪堆积场。

2、散养猪、牛、羊户治理方式:按照《_动物防疫法》、《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建设标准化养殖小区,对散养猪、牛、羊实行集中饲养。养殖小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粪污处理设施。

3、散养家禽治理方式:严格实行圈养,同时按照新农村建设标准要求进行管理。

此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模畜禽养殖场距村不得低于500米,对于因为历史原因已经存在的规模场,建议实施搬迁,对没有条件搬迁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理。

三、完成时限

列入全市年污染综合治理计划的100家养殖场户,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其它虽未列入治理计划但污染较重的养殖场户,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是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生态城市、发展生态农业的重要举措。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畜牧局、环保局、财政局、督查考核办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各镇(区)、街道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组织辖区规模化养殖场以及污染较重的小型养殖户进行治理,落实专人负责,并制定详细的治理方案,合理安排治理计划,确保治理工作扎实推进。

(二)加大资金投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镇(区)、街道要坚持“养殖户自觉投入、政府鼓励引导、社会支持参与”,积极帮助养殖场户筹措资金,解决临时用地。为充分调动养殖场户参与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促治、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纳入整治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在通过环保验收后给予适当奖励。对验收合格的养殖场,环保部门给予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发放环保许可证,并减免办理手续等相关费用。对拒绝整治或验收不达标的养殖场,由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或关停。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养殖场,畜牧兽医部门不予备案,不予发放或更换《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享受国家、省扶持政策。

(三)完善长效机制。各镇(区)、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把养殖场污染治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业发展,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今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风景区等环境敏感区,一律不准新建畜禽养殖场。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纳入排污申报,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四)加强督导考核。畜牧、环保部门要成立联合工作组,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养殖场户排污行为的监管,定期编发工作简报,推动工作开展。督查考核办要把此项工作列入畜牧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机关岗位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新闻单位要跟踪报道,在全社会形成推进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的浓厚氛围。

羊养殖场简介范文 第3篇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水环境质量,打好生态环保攻坚战役,根据《_环境保护法》《_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生猪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5〕54号)《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连城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连政办〔2018〕64号)等相关法律规章和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连城县养殖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畜禽和水产养殖落实养殖总量与环境保护协调统一,按照“拆、治、控、转”的总体要求加强养殖污染综合治理,使全县农村养殖业环境质量特别是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实现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

二、治理对象

(一)(连政办函〔2018〕4号)核定保留的290家名单以外的生猪散养户。重点是未建设粪污储存、处理设施或设施不完善,养殖场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达不到资源化利用要求的生猪养殖场(户)。

(二)全县流域内存栏200羽以上的白鸭等水禽养殖场(以下简称养鸭场)。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鸭场,禁养区外处理设施不完善、污水排放未达标的,存栏200羽以上(含200羽,下同)的养鸭场必须全部列入治理。闽江流域重点抓好文川河(黄坊断面,莲峰镇、林坊镇、文亨镇、揭乐乡、隔川乡)及北团河的上游整治。

(三)水产养殖业,根据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淡水养殖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连政办〔2018〕83号),对鳗鱼、公建水库养鱼养殖场进行限制性养殖。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1年2月19日-2月28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要组织专人、专班对现有生猪散养户(指未经审批许可建设,存在污染隐患的养猪场,下同)和养鸭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生猪散养户和养鸭场(户)基本情况,包括选址场地、养殖规模、环保设施情况等,填报《连城县非保留名单内生猪散养户调查摸底表》和《连城县养鸭场(户)调查摸底表》(表格见附件1、2),调查表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于2月28日前分别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宣传发动(3月1日-3月15日)

各乡(镇)组织人员入户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动员全民参与,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好家园。要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政策宣传到场到户,将整治要求、完成时限、政策措施等宣传到位。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对列入关闭拆除或需改造治理的下发限期关闭拆除或改造治理通知书,加快工作落实。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河长办、县融媒体中心、县农业农村局、连城

生态环境局

(三)集中整治阶段

按照《连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连政综〔2020〕47号),对禁养区和限养区养殖场实行分类整治。

1.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生猪散养户和养鸭场(3月16日-9月30日)。

(1)各乡(镇)要对流域水质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地方,制定方案、罗列清单、分解任务、明确关闭拆除时限,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打好歼灭战。

(2)全面完成禁养区内养鸭场的关闭拆除工作。禁养区内存栏200羽以上养鸭场(或周边连片养殖总数在200羽以上的养鸭户),依法向禁养区养殖户下发限期关闭拆除通知书,责令2021年4月30日前自行清场。

(3)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的关闭拆除工作。禁养区内新建生猪散养户由各乡(镇)负责牵头,组织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向禁养区养殖户下发限期关闭拆除通知书,责令2021年8月31日前自行清场。

(4)加大日常督查巡查力度,防止禁养区复养反弹,做到发现一起坚决取缔一起,确保禁养区内生猪散养户和养鸭场关闭拆除到位。

牵头单位:连城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实施限养区内养殖场改造治理(4月1日-12月30日)。

羊养殖场简介范文 第4篇

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即关系到经济效益,又关系到动物疫病防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选址是养殖环节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性工作,选址的好坏直接决定畜禽养殖场的成败,新建养殖场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随着我国集约化、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养殖场及其周边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畜禽养殖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为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健康,促进畜禽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_环境保护法》,《_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技术规范。

1、要考虑当地规划局的总体部署,是否是禁养区,养殖场应建在规定的非禁养区内,这样才能使养殖场长期生产经营,还要了解当地畜禽养殖养殖业的现状。

2、畜禽养殖场应建在合法的土地上,不得建在基本农田上,要充分利用空闲地和未利用的荒滩地。

3、对生态环境、水源地的保护,畜禽养殖场选址要距离水源保护地3000米以上,养殖场不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保护好生态环境。

4、畜禽养殖场的周边环境应远离村庄、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还要远离主要公路、铁路,一般距离不少于1000米,距离屠宰场、畜禽产品加工厂、垃圾处理场等3000米,远离化工等易产生污染物的企业,而且避免选址在其下风口。

5、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考虑水、电、路,首先保证有充足的水源,满足养殖场使用,而且保证饮用水标准;有能够满足畜禽养殖场使用的电源,必须有进出畜禽养殖场的道路,确保饲料等物资进场、产品及废弃物运出场区。

6、养殖场的场址要求地势高燥,通气、透水性好的沙壤土地,排水通畅,圈舍朝向便于采光、通风。

7、养殖场布局要求,场区布局分为几个功能区,即:生活、办公、生产、污物废弃物等区域,每个区域要隔离开,尤其进入生产区必须要有消毒更衣设施。

8、为了避免对环境污染,都在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建新型的养殖模式——发酵床养殖(干撒式发酵床),它节能、节水、环保、省粮、省工。另一种立体养殖模式,将粪便、污水集中统一处理,做异位发酵床生产有机肥,或制做沼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