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担保公司货款范文 第1篇

D公司向乙市法院起诉B公司,要求其退还货款,该法院认定B公司不当得利,应将款项退还D公司,并在其主持下由B、D两公司就此达成调解协议。B公司转而起诉A公司,在调查中发现,经其背书的支票并未进入A公司或 其乙市办事处帐户,而是进了乙市E公司的帐户,遂将E公司亦列为被告,法院又将承包A公司乙市办事处的王某追加为被告。最后,法院判决A公司与王某连带承担退还B公司货款的责任,经法院执行,这起钢材购销纠纷遂告结束。

这起钢材购销纠纷虽然涉及的单位比较多,但并不复杂。然而从纠纷的产生到最终解决,却有许多涉及物资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值得探讨。 笔者在此撇开法院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以及当事人各方的观点,而从法律的角度就这些问题作简要的分析,希望读者们特别是从事物资营销工作的读者能从中得到某些启发。

一、关于合同

本案事实上涉及三个购销行为,然而均无书面合同。因为无书面合同, 在D公司诉B公司这一诉讼中,双方业务员就谁是合同的主体发生了争议。我国经济合同法明确要求经济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合同既是履行合同的依据,也是处理合同纠纷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物资购销往往数量较大,而且涉及质量、包装、交货地、运输、结算等诸多因素, 订立书面合同是物资购销的最基本要求。订立物资购销合同一般可以采用格式合同,并严格按照规定逐条填写。

严格按照格式订立的合同通常比较严密,但是还是会产生合同纠纷,为什么?缺乏必要的调查研究。资信调查是签订经济合同前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格调查,一是信用调查。前者是指调查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合同主体资格及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和委托人的资格,后者是指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履约信用,履约能力的调查包括支付能力(如注册资金、资金来源、经营状况等)和生产能力(如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交货能力等)两个方面。特别是与没有实业的物资经销企业订立大宗物资购销合同更要谨防商业欺诈。

二、关于授权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B公司提出其业务员超出了授权范围,拒绝对其经营结果承担责任。这是个有讨论价值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公司只对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所为的行为负责,业务员从事业务活动,须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实际上是关系,业务员须在授权范围内订立经济合同。但在国内通行的做法却并不审验对方业务员的授权委托书,因而合同生效与否须看是否盖有合同章(或者业务章)。因而在目前,诸如资金审批权限等限制性的规定是对本企业业务员的有效约束,但不能对抗合同对方当事人。

三、关于票据

本案涉及的支付手段有两个,一是以支票支付,一是以汇票支付。在D公司诉B公司诉讼中,法院根据现行银行结算制度中关于取得票据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的规定,认定B公司为不当得利,而在B公司诉A公司和E公司的诉讼中,法院则以国际通行的票据的无因性为依据,认定E公司取得票据权利是合法的。显然我国票据制度与国际惯例不相一致,但是撇开这一点,我们会注意到B公司存在着重大过失,那就是其在支票上背书时,没有填写“被背书人”,致使E公司无须A公司的背书直接取得支票。因此,票据背书不填写“被背书人”与签发空头支票具有同样的危险性,任何人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该票据,均可持票向银行结算。

在目前市场经济秩序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票据的信用出现了危机, 退票、拒付现象时有出现,接受票据的业务员应当注意票据印鉴的完备与有效,更重要的是对出票人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的把握,特别是对远期汇票的出票人更应谨慎。

四、关于担保

B公司向法院起诉A公司后,即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A公司的帐户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法院裁定冻结了帐户。A公司马上以车辆等作为担保,法院遂解除财产保全,A公司的经营活动因之未受影响。在经营活动中,往往还有为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的,这一类担保通常由其他公司提供,在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合同时,担保人即负有按照担保合同代为履行或者赔偿的义务。因而一般不宜轻易对外提供担保。对于以自有财产担保的, 应由有资质的评估部门进行价值评估,对于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要调查其担保能力。此外,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因而在经济活动中不能接受国家机关的担保。

五、关于调解

调解不是经济案件诉讼的必经阶段,但是法院通常要劝说当事人调解, 有些地方法院还专门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负责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当事人通常也愿意调解,这是因为:对于原告来说,调解可以缩短诉讼期限,一旦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协议即生效,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可以减轻讼累;而且调解不伤和气,仍然可以维持业务关系。对于被告来说,通过调解可以得到原告的一些谅解,在还款期限上有个宽限,还可以减免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等,此外不至于因败诉而影响自己的商业信誉。当然调解应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前提下进行,如果在调解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那就应该拒绝调解,保留上诉的权利。

六、关于诉讼第三人

本案经过两个诉讼阶段,耗时一年多,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才得以最后解决。但是,若在D公司诉B公司时,法院即依法通知A公司和开具提货单的某轧钢厂作为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则可以很快结案,减轻当 事人的讼累,也减少法院的工作量。从本案整体看,A公司乙市办事处和开具提货单的某轧钢厂共同造成了这起购销纠纷,处于该纠纷的中心, 应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处理结果同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参加诉讼。在本案诉讼中,若法院通知A公司和轧钢厂参加诉讼,则退还货款或者履行合同的责任归于A公司和轧钢厂,这样B 公司就无须参加两个诉讼,无须承担责任, 也无须承担诉讼费用,D公司则可以更早一点追回货款,缩短资金被占用的时间,法院则不必重复审查同一事实,不必应D公司的申请执行B公司, 再应B公司的申请执行A公司。

七、关于提货单

本案涉及的几方当事人都是围绕转让钢材提货单却因提不到货而发生纠纷以至涉讼。前后两个诉讼都是围绕着购销合同关系和票据关系而展开,而开具提货单的某轧钢厂却逍遥于诉讼之外。笔者认为本案真正的责任承担者恰恰应该是该轧钢厂,按照国际惯例,提货单应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提货单一经开出,出单人即负有按提货单标明的数量、质量、规格等向提货单持有人交货的义务,记名提货单则应向记名者交付或者按其指示交付。出单人不能因为结算等理由拒绝交货。

八、关于承包

A公司在乙市设立办事处并承包给王某,根据承包协议,A公司为王某提供其公司的合同章、财务章和空白介绍信,王某每年上交利润若干,办事处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王某自行承担。这是一份内部承包合同,在B 公司诉A公司诉讼中,A公司以此拒绝承担退款责任。我们知道,承包协议是调整发包人与承包人经济关系的,其对第三人的效力关键要看承包人是以其自己的名义还是以发包人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若以自己名义从事经济活动,则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若以发包人名义从事经济活动,则实际上是个关系,其行为的结果归于发包人,这就又回复到上文所论及的授权问题,不再重复。本案中的王某在经济活动中使用A公司的合同章、财务章,A公司应对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债务负责。

九、关于帐户

帐户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帐户管理不善往往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有些单位出租、转让帐户受到银行等部门的处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出租、转让帐户的要处以发生额5%的罚款;有的不法分子使用租用来的帐户诈骗,转移资金或者提现后逃脱,给出租帐户的单位留下沉重的债务,甚至使其成为诈骗犯的帮凶;有的不法分子使用租来的帐户时偷漏税,使出租帐户的单位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本案中承包A公司乙市办事处的王某就是通过将支票打入E公司帐户而实现转 移资金的目的。

通常一个企业单位有两个甚至更多的帐户,使得经济纠纷发生后,法院无法对其采取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因为被告单位可以在不同帐户之间转移资金,而且即使法院知道其所有的帐户也无济于事,假设法院要冻结其10万元资金,该单位有两个帐户,那么法院只能裁定两个帐户各冻足5万元,而不能裁定两个帐户各冻足10万元,因为如果这样冻足则可能冻结了20万元,侵害了被告的权益。但是若裁定两个帐户各冻足5万元,则可能只冻结到5万元,而且该单位还可以另外再开立帐户。这种多头开户的情况是由我国金融秩序的混乱造成的,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相信不久会得到妥善解决。

十、关于上下级公司的关系

个人担保公司货款范文 第2篇

担保书范文(一)

履约担保书

根据本担保书,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做为委托人(以下称“承包人”,)和________________(担保公司,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名称)做为担保人共同向债权人______________(雇主名称)(以下称雇主)承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责任,承包人和担保人均受本担保书的约束。

鉴于承包人已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同雇主签署了_________(合同名称)的书面协议,下文中的合同包括合同中规定的文件、图纸、规范和修改;本担保书的条件是:如果承包人迅速地忠实地履行了上述合同,本担保书的责任失效;否则将保持有效。一旦雇主提出承包人违约,而雇主又履行了自己的责任,担保人将迅速弥补违约的损失,或者迅速:

1.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合同;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按合同条件提供雇主合格的投标书,在雇主和担保人确定了评标价最低响应性投标人后,安排投标人和雇主之间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提供足够的资金,支付“合同价余额”以外完工所需的费用,包括担保人有责任承担的赔偿费,但总数不超过上述第一段中提到的金额。这里所说的“合同价余额”指雇主按合同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额减法已合理地付给承包人的金额;或

3.付给雇主按合同条件完成合同所需的金额,但不超过本担保书的限额。

本担保人不承担大于本担保书限额的责任。任何有关本担保的诉讼,必须是在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一年内提出的为有效。除了雇主以外,任何人都无权对本担保书的责任提出履行要求。承包人和担保人的法人代表在此签字盖公章,以资证明。

担保人(公章):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_代表(签名):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担保书范文(二)

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愿做被担保人的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一、担保人负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二、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将担保人定期(存折,现金______万元)交你院作抵押,可从中支付一、二项所需费用。

此 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担保书范文(三)

经济担保书

担保人:被担保人:

一、担保人_____________愿意为____________作经济担保。

二、被担保人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聘用期间,若出现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或货款(物)不还,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等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本人无力偿还的部分由担保人承担并负责偿还。

三、担保人概况: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担保公司货款范文 第3篇

1999年11月15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肉食厂签订借款合同,由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向肉食厂提供贷款79万元,期限至2000年5月15日,燃抽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借款到期后,肉食厂末归还借款本息,燃油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2000年9月4日,清算组向肉食厂送达清收贷款通知书,但未向燃油公司主张权利。2002年9月20 日,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向燃油公司送达了债务追偿催促书,载明,市政府在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清算中依据清算方案依法享有的的资产以及相关的财产权益已授权我公司经营,你单位为肉食厂担保的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债权由我公司承继,并行使债权人的权利。请你单位接此通知后,在二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并协助清收欠款或组织资金代为清偿。燃油公司在催促书上加盖公章,但未履行保证义务。同日,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亦向肉食厂送达了债务追偿催促书,告知肉食厂债权转让事宜,并要求肉食厂履行还款义务,肉食厂亦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但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起诉,要求肉食厂偿还借款本息,燃油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分析意见

审理中,对肉食厂在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后在债务追偿催促书上加盖公章的行为应视为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没有争议,但对保证人的行为应否视为对已过保证期间的债务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对保证人以任何方式主张权利均不发生有效的法律后果。债务追偿催促书是债权入的一种催收通知,保证人在该通知书上加盖公章,不符合最高法院法释[1997]7号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下称法释 [1997]7号)“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入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的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予免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该催促书上明确写有保证人接此通知后,在二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并协助清收欠款或组织资金代为清偿。保证人对其原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已届满是明知的,催促书是原告受让债权后与保证人达成的新的合意,保证人亦加盖公章确认,故保证人应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要求肉食厂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与要求燃油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理由是肉食厂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在原告送达的债务追偿催促书中加盖公章的行为,根据法释[1997]7号批复的规定,应视为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原告与肉食厂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而保证人燃油公司的行为应视为是对原来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而非对肉食厂重新确认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为肉市厂对原债务重新确认的法律效力不及于保证人。因此,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合并审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保证期间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担保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的,债权人要求保证入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法律上规定保证期间,一方面能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另一方面也避免因债权人不行使权利而使保证人长期处于承担保证责任的状态。

根据《_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只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免责。保证期间属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因此,当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保证期间亦届满的情况下,债权入与债务人又对债务重新确认,只能视为是双方达成了新的债务清偿协议,但不能对保证人的保证期限产生“起死回生”的效果。因此,尽管保证人在债权人送达的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的通知上加盖公章,也不产生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其行为不适用法释[1997] 7号的规定。因该规定中的“债务人”仅指借款入,而未提到其他人,因此,该规定只能适用于借款人而不适用于保证人。

但本案的事实与上述情况有所不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在受让债权时主债务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且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也已超过,按照《_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人应当免除保证责任。但债权转让后,在受让入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送达给保证人的债务追偿催促书中,明确载明燃油公司为肉食厂担保的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债权已转让给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望燃抽公司“接此通知后,在二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并协助清收欠款或组织资金代为清偿”。燃油公司在催促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燃油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放弃了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根据有关法学理论,债权在诉讼时效期法院的强制执行。但如果债务人放弃该抗辩权的,法律不予千涉;此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因债务任放弃抗辩权而得以行使。而《_担保法)第20条则赋予了保证人享有债务入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不影响保证人行使抗辩权。当然,保证人也可以放弃其依法享有的抗辩权。

个人担保公司货款范文 第4篇

1997年1月12日,该厂因电器线路开关打火发生火灾,烧毁了生产厂房、设备及原材料等大部分企业财产。火灾发生后,该厂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认为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厂保险金约65万元。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内部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厂填写了投保书,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给了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但保险公司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的行为,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根据《保险人管理规定》,个人保险人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推销保险产品和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授权范围,保险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均应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案中王某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应视同为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