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查检察监督申请书范文 第1篇

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和向公安申请复议符合是两条不同的渠道,并不矛盾。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从上述两项规定可以看出,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和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是两条不同的路径。两者并不矛盾,可以同时进行。

申请复查检察监督申请书范文 第2篇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 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监督检查部门对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后,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但是,如果经营者认为该决定与 事实不符或者适用法律不当,法律也赋予他们必要的救济途 径。

根据《_行*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行*机关提出行*复议 申请,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但法律规定行*复 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监督检查部门依据本法作出的决 定属于具体行*行为,该行*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该行 *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监督检查 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 *诉讼。

申请复查检察监督申请书范文 第3篇

根据《行*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申请行*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复议请求、申请行*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府申请行*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府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府申请行*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府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复议。

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申请行*复议。对行*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府申请行*复议;

(二)对*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府申请行*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府、地方人民*府工作部门或者**部门申请行*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机关申请行*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机关的上一级行*机关申请行*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