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上级检察院复查申请书范文 篇1

安定区人民政府:

我是内官营镇万崖村村民曹兰花,因我对安定区内官营镇人民政府做出的安内政初查字(20xx)21号《关于万崖村村民曹兰花反映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不服,现向安定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情况如下:

1999年农历8月1*日夜间8点多,被小儿子程显明将与共同生活的父母赶出家门,两位老人后经商量后其到二儿子程显林家生活,两位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地(朱家地亩,河湾地亩)由程显林承包经营,及其划分承包地当时由老人程显明、程显材、王建基划分,我夫妻二人都不在现场。现如今程显明由我经营xx的地说是给他们少分了,望上级领导重新丈量,河湾地亩和朱家地亩是否少分少划。现如今河湾地亩程显明占路挖路,无路可走,朱家地包括老人的

亩和自己的亩总3亩一无收成,叫一家7口之人如何生存。

农历20xx年5月17日由程显明夫妻和儿子程志军将我丈夫程显林殴打致伤,因是亲兄弟再没有上诉,也没有追究其责任。

20xx年5月3日,程显明驾驶微耕机要强行通过我的菜地,我说地已经平整过了准备种菜,在我拦挡时,程显明就出手殴

打于我。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从5月3日到现如今半年已过,派出所的处理结果根本与事实不符,并干涉我在自家地里种菜。

20xx年农历7月4日,程显明以该土地写在老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为由,将我在朱家地栽的菜全部铲除,并将菜苗全部损坏。当时报案后,民警到现场后不但没有阻止程显明的破坏行为,反而告诉我说不要在此块地中栽菜,后我多方咨询,派出所没有权利来阻止村民在自家地里播种,望上级领导复查。

申请人:曹兰花

电话:

向上级检察院复查申请书范文 篇2

xx单位:

你单位xx工程,经查存在以下重大隐患:

根据《xxx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限于《复工申请书》报 申请复查。经复查并书面同意复工后方可恢复施工。

□对工地立即全面停工整改,限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并填妥《复工申请书》报 申请复查。经复查并书面同意复工后方可恢复施工。

(以上打勾项为唯一选项)

在此期间你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逾期未申请复检或未改正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向上级检察院复查申请书范文 篇3

我是 ,住址 ,我反映

的问题,单位给我出具了处理意见《 》,我对处理意见不服,特向鄂温克旗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

我对处理意见不服,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处理意见的内容中某部分 针对这

一点应该为: (事实和所根据的证据)

2、处理意见的内容中某部分 针对这

一点应该为: (事实和所根据的证据)

现在,我向鄂温克旗人民政府申请复查,提出如下要求:

申 请 人:

向上级检察院复查申请书范文 篇4

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信访秩序,根据xxx《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复查(复核),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书面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向原处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以下简称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公正、公开,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履行复查复核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复查复核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本部门承担复查复核日常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复查复核机关负责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查复核机构)具体办理复查复核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办理应由本复查复核机关复查(复核)的申请; (二)转送不属于本复查复核机关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 (三)指导下级复查复核机关的复查复核工作;

(四)对下级复查复核机关已终结的重大信访事项备案; (五)对复查复核工作进行总结、研判,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改进工作建议;

(六)对在复查复核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七)承办复查复核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并向其报告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其有关工作部门对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复查复核机构依法办理复查复核申请,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复查复核工作人员,保证与复查复核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

复查复核机构受理复查复核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复查复核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复查复核范围

第八条

信访人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有权处理(复查)的行政机关作出书面处理(复查)意见后,信访人仍不服,可以申请复查(复核):

(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 社会团体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申请复查复核的范围:

(一)已经或应当通过申诉、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各级xxx及县级以上各级xxx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3 (三)不属于本省行政机关行政职权范围内的; (四)已经终结或正在处理、复查、复核的; (五)提出意见、建议的; (六)已超过法定救济时效的;

(七)其他不属于申请复查复核范围的。

第三章 复查复核申请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人是申请人,原处理(复查)机关是被申请人。

多人提出同一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依法委托1至2名具有代理资格的代理人参加复查复核。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向复查复核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申请人接触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复查复核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原书面处理(复查)意见,且与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且请求的范围不得超出原处理(复查)请求的范围;

(三)自收到处理(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

4 (四)属于复查复核的范围,且属于接受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 申请人在复查(复核)申请中提出新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另行提出。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复查(复核)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 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 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 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 申请的日期。

申请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时应当提交原处理(复查)意见书、身份证明、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一)被申请人是人民政府的,应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 (二)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向其上一级

5 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

(三)被申请人是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不含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四)被申请人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应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

(五)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六)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应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提出;

(七)被申请人被撤销的,应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对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应向决定撤销的行政机关提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意见的,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复查。

申请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权受理的,申请人只能向其中一个提出。

第四章 复查复核受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其他部门,应自收

6 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移送有权受理的复查复核机构。

第十六条

复查复核机构收到复查复核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在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送达答辩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复查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对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复查复核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复查复核办理期限。

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都收到复查或复核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受理机关。

第十九条

受理后发现复查复核工作人员与被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或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的具体操作程序适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规定。

第五章 复查复核办理 第一节

第二十条

复查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处理(复查)意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政策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

复查复核机构审查时,应当听取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被申请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其有关工作部门审查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指定审查函及相关材料后15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加盖本工作部门印章的复查(复核)建议意见书。

第二节 调查、勘验、鉴定、专家论证

第二十三条

复查复核机构办理复查复核申请时,认为有必要调查、勘验,或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证据申请复查复核机构调查、勘验的,复查复核机构可以进行调查、勘验。

第二十四条

复查复核工作人员调查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现场调查、勘验时,复查复核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任何人员出示有关证件表明身份。

8 复查复核工作人员对调查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

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申请鉴定并承担相关鉴定费用的,复查复核机构可以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可以成立复查复核信访事项专家论证小组,就重大、复杂、疑难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组织专家审查论证。

第三节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xxx、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复查复核机构负责人指定。听证的具体操作程序使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规定。

第四节 和解、调解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与被申请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自行和解。

复查复核机构可以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调解。

原处理(复查)机关可以组织申请人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

9 调解。

第三十条

和解或调解达成书面协议的,复查复核机关不再作出复查(复核)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信访程序终结。

和解或调解未能达成书面协议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复查(复核)意见。

第五节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在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前自愿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经复查复核机构审查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信访程序终结,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但是,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撤回复查(复核)申请违背真实意思表达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复查复核机构受理复查(复核)申请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案件的,决定驳回复查(复核)申请。

复查复核机构受理复查(复核)申请后,发现原处理(复查)机关受理错误的,决定撤消原处理(复查)意见,并驳回复查(复核)申请。

第三十三条

复查复核机关经过审查,原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原处理(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变更、部分变更;或者撤消、部分撤消并责令重新办理:

10 (一)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 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 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 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未作出书面答辩或未提交作出原处理(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处理(复查)意见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消。

第三十四条

责令重新办理的,被申请人应该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复查 )意见,且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复查)意见内容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见。因违反法定程序被责令重新办理除外。

第三十五条

复查(复核)意见应当自复查复核机构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复核)期间举行听证、鉴定、勘察、专家论证、指定审查、和解、调解的,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但是,专家认证、指定审查、和解、调解程序单独适用的时间不得超过15日,合并适用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20日。

复查复核机关作出复查(复核)决定,应当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并加盖复查复核机关印章或复查复核专用章。

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原处理(复查)情况、复查复核机关查明的事实、作出复查(复核)

11 意见的法律政策依据和理由、复查(复核)意见。复查意见书应告知申请人复核的权利,复核意见书应告知申请人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

信访人对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六节

送达、归档

第三十六条

复查复核机构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复查(复核)意见书等有关文书。

送达的具体操作程序参照《xxx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复查复核机构应当将信访事项终结意见报上一级复查复核机关备案,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

复查(复核)有关文书资料应及时整理、装卷、归档,装卷顺序为:复查(复核)意见书,呈审单,受理审批表,协调会议记录、听证记录、调查笔录、电话笔录等工作记录,指定审查函,复查(复核)建议意见书,复查(复核)申请表、申请书,原处理(复查)意见书,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其他资料,送达回证。

第六章 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加强对其复查复核机构履行复查复核职责的监督。

复查复核机构在复查复核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下级复查复核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组织业务培训。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复查复核工作责任制,将复查复核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推诿、拖延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复查(复核)事项的; (二)处理(复查)意见被上级撤消后拒不改正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复查(复核)意见的; (四)未按规定作出复查(复核)建议意见书的。

第四十一条

信访人对已终结的信访事项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

13 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复查复核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复查复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向其有权处理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申请复查。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终结的信访事项包括: (一)已超过申请复查(复核)法定期限的; (二)已复核的; (三)已撤回申请的;

(四)已通过和解、调解达成书面协议的;

(五)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复查复核的;

(六)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复查复核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日”指工作日,“以上”“以内”包括

14 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向上级检察院复查申请书范文 篇5

xx单位:

你单位工程,经查存在以下重大隐患:

根据《xxx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限于《复工申请书》报 申请复查。经复查并书面同意复工后方可恢复施工。

□对工地立即全面停工整改,限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并填妥《复工申请书》报 申请复查。经复查并书面同意复工后方可恢复施工。

(以上打勾项为唯一选项)

在此期间你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逾期未申请复检或未改正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xx县公路管理局

接收人签名: 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向上级检察院复查申请书范文 篇6

德宏州公证处

申请人:

二0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公证复查申请书二:公正复查申请书(4192字)

申请人:云丽(又名云若灼),女,20xx年7月24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6002219450724682x。

住址:文昌市文岭里c栋103号。

申请事项:

1.申请文昌市公证处复查(20xx)文证内民字第91号《公证书》;

2.申请对申请办理公证的依据《遗嘱公证申请表》()复查;

3.申请对办理公证的依据《询问笔录》(上午8时)复查;

4.申请对《遗嘱书》(手写体)、《遗嘱书》(打印体)的效力进行复查;

5.申请文昌市公证处依法撤销(20xx)文证内民字第91号《公证书》。

事实和理由:

贵处公证员黄良勇办理(20xx)文证内民字第91号《公证书》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为无效《遗嘱书》出具《公证书》,该《公证书》应依法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贵处称20xx年6月14日为“邝淑媚”补办被大水冲走的20xx年1月的《公证书》,没有事实依据

贵处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能够证明20xx年1月邝淑媚曾申请贵处办理遗嘱公证,贵处仅凭没有邝淑媚签名的“国内民事公证案件登记表”这一孤证,证明20xx年6月14日办理的公证系补办20xx年1月被大水冲走的公证,单凭上述孤证不能证明贵处主张的事实。

贵处作为法定公证机构妥善保管档案是法定义务,《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证档案应坚实、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室内要保持清洁、整齐、通风。要购置必要的档案柜、消防器材、去湿机、空调机等设备,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贵处至少应提供气象局出具的当时气象灾害证明及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档案被大水冲走的相关证据,难道存放档案的档案柜被大水冲走?贵处提出所谓的当时的卷宗档案被大水冲走这一借口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二、《遗嘱公证申请表》登记的受理日期为20xx年6月14日,而申请日期却在五年之后的20xx年6月14日,时间前后颠倒,且没有邝淑媚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该份《申请表》明显系事后伪造的(见证据一)

贵处接受“邝淑媚”申请为其办理遗嘱公证的依据:《遗嘱公证申请表》登记的受案日期为20xx年6月14日,而登记的申请日期却是在五年之后的20xx年6月14日,根据当时有效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八条及后来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公证先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公证处受理后方能办理公证,而根据贵处提供的《遗嘱公证申请表》记载,邝淑媚于20xx年6月14日提出办理遗嘱公证的书面申请,公证处却能未卜先知的早在五年前的20xx年6月14日预先受理,这显然是违反逻辑的。

根据当时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九条“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将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应在受理通知单回执上签名。”的规定,贵处亦未能依法提供邝淑媚申请公证的受理通知单回执。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七条第二款“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的规定,即便《遗嘱公证申请表》系公证员黄良勇代为填写,也应依法由申请人邝淑媚本人签名,而事实上《遗嘱公证申请表》既没有邝淑媚签名、盖章,也没有其按手印,因此,《遗嘱公证申请表》明显系伪造的,不能证明20xx年6月14日邝淑媚向贵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这一事实。

向上级检察院复查申请书范文 篇7

申请人:陈志忠,男,汉族,20xx年11月9日生,芒市华侨农场一分场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居委会第二组。

申请人:李美英,女,汉族,20xx年6月4日生,芒市华侨农场一分场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居委会第二组。

申请人:陈卫东,男,汉族,20xx年7月10日生,个体户,住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居委会第二组。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

事实与理由:20xx年初,芒市华侨农场进行职工住房危房改造,农场退休职工陈志忠、李美英及其儿子陈卫东共同划得宅基地一宗,该地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陈志忠、李美英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对危房改造相关政策不了解,儿子陈卫东又远在广东佛山工作,有关危房改造的土地、建房等手续都由女儿陈卫军出面帮助办理。20xx年12月18日,陈卫军到其父母家陈志忠、李美英里家里说“办理土地手续需要办理公证,现在到公证处去办理公证。”陈卫军随即用车子将两位老人陈志忠、李美英拉到德宏州公证处,诱骗陈志忠、李美英办理了《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并作了公证。其内容是陈志忠、李美英将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的土地使用权赠与陈卫军所有,公证书字号为(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该《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公证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第一、陈志忠、李美英无权赠与,赠与合同无效,公证违法。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书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该规定,赠与合同书中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自己的财产。(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的赠与合同的标的物是赠与人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取得的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必须登记才有法律效力。赠与人陈志忠、李美英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尚未进行登记,还没有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无权对该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处分。该土地使用权赠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该条第2款第(4)项规定:“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证明材料有且只有《土地使用权证》。而(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当事人没有向公证机构提交该土地使用权证。《公证程序规则》第48条第1款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该条第2款第(6)项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显然,作为“赠与人”的陈志忠、李美英没有提交、也无法提交其土地使用证。州公证处依法应当不予办理公证。事实上办理了,当然也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二、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和公证是陈卫军采用欺骗手段骗取陈志忠、李美英和公证处办理的,并非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陈卫军得知农场职工住房危房改造和芒市农垦路东段改扩建相关政策后,于20xx年2月9日,借陈卫东回芒市家过春节之机,即召开家庭会,议题主要是:陈志忠、李美英将危房改造所得的㎡宅基地、农垦路延长线120㎡老宅基地政府拆迁补偿安排的新宅基地、搬迁补偿费都归给陈卫军所有,危房改造地由陈志忠、李美英和陈卫军共买,房子由双方共同建盖。土地和房子产权都归陈卫军所有,陈卫军负责陈志忠、李美英的养老等。因父母、女儿和儿子三方对前述的土地及房子建盖、产权归属、老人赡养等问题意见分歧很大,未达成协议。之后陈卫东即回广东佛山,陈卫军就将家庭会所谈的事项写成两份《关于家庭财产协议》,拿到陈志忠家里,叫陈志忠、李美英在协议上签字。李美英说:“家庭会没有开成(功),现在陈卫东又不在家,协议写的是什么,我没有文化晓不得,你叫我们签字我不签。”陈卫军就叫陈志忠代李美英签了字。然后,陈卫军又叫陈志忠、李美英在协议书上按手印,因家里没有印泥,陈卫军说:“手印我去按,你们认着。”李美英说:“你要按是你的事,我们是不认。”陈卫军按了手印后,连同另一份协议寄到广东佛山给陈卫东,电话告诉陈卫东说:“父母已经同意并在协议上签了字,按了手印。”陈卫东看了后,认为协议内容既然是父母的意思,他尊重父母的意见,即在协议上签了字,将协议寄回芒市给陈卫军。在两份《家庭财产协议》中,一份协议当事人甲方为陈志忠、李美英,乙方为陈卫东。另一份协议当事人甲方为陈卫军,乙方为陈卫东。两份协议内容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姑且不论,协议都涉及陈志忠、李美英,陈卫军和陈卫东三方的权利义务,而两份协议都只有两方当事人签字,协议无效。另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陈卫军和陈志忠、李美英之间没有协议关系,协议的内容对陈卫军和陈志忠、李美英都没有约束力,陈卫军依协议无需承担“约定”的赡养责任,也不能得到所“约定”的财产。再说,赡养父母是儿女的法定义务,陈卫军说:她负责父母养老,父母把所得的两块土地使用权给她,这不能作为条件。

陈卫军在办理土地相关手续时曾对陈志忠和李美英说:“土地手续我来帮你们办、房子我来帮你们盖,叫你们签字就签字,按手印就按手印,其他的事你们不要管。”20xx年12月18日,陈卫军到陈志忠、李美英家里,对其父母亲说:“办理土地手续需要办理公证,现在到公证处办理手续。”随即用车子将我们两位老人拉到德宏州公证处,诱骗陈志忠、李美英办理了《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并作了公证,公证书字号(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陈卫军拿着土地赠与合同书和公证书,假借陈志忠之名向芒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将该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其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潞国用(20xx)第0000176号。

20xx年陈卫东回芒市家过春节,谈到盖房子的事,陈志忠、李美英才知道陈卫军把自己危房改造和拆迁补偿所得的两宗土地和房产都登记在她名下了,陈卫东也才知道陈卫军寄到广东要他签字的协议,协议的内容父母并没有同意过,协议书上签字、手印有假。陈志忠、李美英要求土地和房子的产权证一定要办成他们的名字,陈卫军不同意,由此引起矛盾和纠纷。

陈卫军为达到占有申请人土地和房产的目的,在20xx年2月9日主动召开家庭会,其目的和动机不言自明,家庭会没有达到其目的,之后又私自写了两份《关于家庭财产协议》,欺骗申请人陈志忠、李美英签字,又将协议寄到广东佛山骗取陈卫东签字,直到最终把申请人的土地和房产变成她个人的财产。申请人从始至终都没有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赠与陈卫军的意思,(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是陈卫军以欺骗手段骗取申请人和公证处办理的。

第三、德宏州公证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违法。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办理赠与公证,“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而该公证不是赠与人陈志忠、李美英提出,而是受赠人陈卫军诱骗赠与人陈志忠、李美英,说:“办理土地手续须要办理公证,”用车把赠与人拉到公证处。到了州公证处后,两个老人对什么是公证,公证什么都不知道。从公证书德档案资料看,《公证申请书》是陈卫军填写的,申请人的签字和手印都是陈卫军签字和手印。《公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的签字和手印、《赠与合同书谈话笔录》被接谈人签字和手印都不是陈志忠、李美英本人的签字和手印。尤其是《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中李美英的签字不是出自她本人,《公证书》“合同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及手印属实”的证词与事实不符。

其次,公证处没有向陈志忠、李美英交付或者送达公证书。《公证程序规则》第45条规定:“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执一份。”《公证程序规则》第46条规定:“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送达。20xx年12月18日当天,公证处就向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但公证处没有把《公证书》交给陈志忠、李美英,而把双方当事人的公证书正本都交给了陈卫军,陈志忠、李美英至今还没有拿到公证书正本。

第四、土地使用权共有人陈卫东没有同意赠与,赠与合同无效

国营芒市华侨农场《芒侨场(20xx)11号文件规定:危房改造的对象“户口在芒市华侨农场,场员子女为独生子女的不能分户;场员有几个子女的,其中一个不得分户,必须与父母同住,作为同一套危房改造户处理。陈卫东户口在芒市华侨农场,与父母属于同一住户,是该土地的共有人之一。该土地使用权属于三个申请人共同共有,对该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应当由三共有人协商一致,赠与合同书其他相关公证材料没有其同意和签字,赠与无效。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第1款、第63条第1款、第2款第(3)的规定,特向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请求撤销(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

德宏州公证处

申请人:

xx年八月十五日

向上级检察院复查申请书范文 篇8

复 查 申 请 书

齐分局信访办:

申请人:高宪金 男 汉族 1971年8月20日生 职工 公民身份证号:230226197108202413 现住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庆齐路大山街7-193号 联系方式:18249622818 被申请人:黑龙江大山种羊场

申请复查事项

一、撤销大山种羊场信访复字[2012]1号关于对高宪金信访土地承

包侵权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二、还我土地承包权,合同改在我名下,由我来签合同。

三、还我马德海所欠下的钱款。

四、还给我马德海改合同后所产生的效益和粮食直补款。

申请复查理由

我是大山种羊场的工人,叫高宪金,由于骑摩托车摔伤,至使大脑失控,最终造成癫痫病,2001年我和妻子去义乌治病并打工,在2009年我俩离婚,离婚后我又去义乌治病,在2011年9月份回来后才知道我的土地全部归马德海(前妻弟弟)所有,并把合同变在马德海名下,我多次找马德海要回失地,他不同意,我只好上访,要求场领导给与解决。理由是,在我治病期间,由中间人马金山协商(约定)好,病好后,土地仍归还给我,当时约定地永久是我的。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合同改在马德海的名下,并把欠款挂在我名下。我对此事不服,所以,根据国家黑垦局、农垦局文件和生产队领导、百姓、大山财务账为证,地块是大山六队,猪舍门前一块,猪舍西一块,三角坑一块,其中水田亩,旱田亩,其中有父母和弟弟的承包田(口粮田)。现在大山种羊场对我上访做出了“答复”,既大山种羊场信访复字[2012]1号文件《关于对高宪金信访土地承包权问题的答复》处理意见。对此答复我不服,现提出复查申请。理由是:

1、在我与大山种羊场签订合同时没有当年交承包费的字样,更没有不交地承包费收回承包土地经营权这一款项的说明。

2、大山种羊场从没有书面或口头通知我交土地承包费。(有李杰队长证言)

3、2005号农垦文件是有不交土地承包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项规定,但不适用于我,因为文件是2005年下发,大山种羊场是2003年就收回了我的土地经营权,所以文件不适用于我。

4、大山种羊场不仅是我一家挂账,85%的承包经营者都挂账(欠账),有的农户欠十几万元,场方也没有收回土地承包权,单收我的承包经营权,这是不公平的待遇,也就是不合理的,应把“答复”撤消。

5、1998年发洪水不应挂账,1999年由于98年的洪水,土地都荒芜,无法耕种,所以不应该挂账。两年不合理挂账款总计:元。

6、按规定,就算收回土地经营权,再发包也应该在同等条件下,我优先,而大山种羊场没有这样做。

7、大山种羊场收回土地经营权,影响了我的生产、生活,使我至今不能正常生活。造成了我家庭贫困,有病不能治,孩子无法上学和生活。这一切都应该由场方承担侵权责任。

8、按照国家对自然人之规定,人人有饭吃,人人有衣穿,人人有工作。我是大山人,不应剥夺我劳动、工作的权利,必须给我土地,或给我安排其他工作直到退休为止。

综上所述,我的要求是:按申请复查理由执行。

申请复查人: 2012年

向上级检察院复查申请书范文 篇9

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尤成杰男满族电话:18698646315 地址:辽宁省开原市庆云堡镇兴隆台村

被申诉人:法库县和平乡派出所、和平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海奇(派出所所长)邓府硕(农业副乡长) 荆汗宏(农业办主任)

地址:法库县和平乡

复查请求:对“法公不立字[2012]1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追究其杨海奇,邓府硕,荆汗宏等人渎职,乱用职权,不经调查,编造事实,严重危害申诉人经济财产行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杨海奇不经调查,编造事实,以权谋私,不予立案。不立案理由如下:

一 : 证人荆汉宏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11月中旬代表乡里对尤成杰承包合同到期,对菜地清理恢复原貌进行了电话告知。错断理由:当事人(尤成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白菜被拉走。

二:尤成杰证言证实在2012年11月20日有人曾电话通知其将种植白菜拉走。错断理由:这是杨海奇以权谋私,推卸责任,篡改笔录。在做笔录过程中尤成杰从未说过有人通知其将白菜拉走,有录音为证。杨海奇没能在有效的时间内立案侦察,推卸责任无作为。草率作出错误结论(当事人 1

是在早上去的派出所,可他们直到晚上才给做笔录,做笔录的民警曾多次接听电话)

三:证人弭春华、鲍世江、王跃飞、刘继明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0日左右其听说有农户承包合同到期,白菜不要了,遂开自家农用车去地里捡白菜。错断理由:他们听谁说的?当事人没说不要,他们听谁说的?他们有什么权力说不要了?

我知道白菜没的时候是在2012年11月27日,也是在11月27日报的案,可《不予立案通知书》上写的是2012年12月1日,我拿到《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时间是2012年12月13日,而通知书上的时间是2012年12月7日。

申请人:

年月日

向上级检察院复查申请书范文 篇10

复 查 申 请 书

安定区人民政府:

我是内官营镇万崖村村民曹兰花,因我对安定区内官营镇人民政府做出的安内政初查字(2014)21号《关于万崖村村民曹兰花反映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不服,现向安定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情况如下:

1999年农历8月11日夜间8点多,被小儿子程显明将与共同生活的父母赶出家门,两位老人后经商量后其到二儿子程显林家生活,两位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地(朱家地亩,河湾地亩)由程显林承包经营,及其划分承包地当时由老人程显明、程显材、王建基划分,我夫妻二人都不在现场。现如今程显明由我经营15年的地说是给他们少分了,望上级领导重新丈量,河湾地亩和朱家地亩是否少分少划。现如今河湾地亩程显明占路挖路,无路可走,朱家地包括老人的亩和自己的亩总3亩一无收成,叫一家7口之人如何生存。

农历2009年5月17日由程显明夫妻和儿子程志军将我丈夫程显林殴打致伤,因是亲兄弟再没有上诉,也没有追究其责任。

2014年5月3日,程显明驾驶微耕机要强行通过我的菜地,我说地已经平整过了准备种菜,在我拦挡时,程显明就出手殴打于我。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从5月3日到现如今半年已过,派出所的处理结果根本与事实不符,并干涉我在自家地里种菜。

2014年农历7月4日,程显明以该土地写在老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为由,将我在朱家地栽的菜全部铲除,并将菜苗全部损坏。当时报案后,民警到现场后不但没有阻止程显明的破坏行为,反而告诉我说不要在此块地中栽菜,后我多方咨询,派出所没有权利来阻止村民在自家地里播种,望上级领导复查。

申请人:曹兰花 电话:13079341380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向上级检察院复查申请书范文 篇11

尊敬的领导:

我叫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洱源县,大学本科学历,20xx年7月1日毕业于云南师范大学美术系,获文学学士学位,并取得高级中学美术教师资格证书。20xx年8月通过洱源县特岗教师招聘,20xx年9至20xx年7月在洱源县温水中心完小任教,20xx年9月调入洱源县振戎民族中学。参加教育工作以来,我服从上级及学校安排,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同时不断学习新的教育教学理论,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水平,在思想、工作和生活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步。

三年来,通过自己的努力,在思想、工作态度、业务水平、教学成绩、班主任工作等方面努力做到教育教学要求,较圆满地完成了教育教学任务。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我将严格要求自己,争取在教师岗位上取得更好的成绩。本人见习期已三年,并已通过三年特岗教师考核,现特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考核定职。

特此申请

申请教师:

所在学校:

20xx年10月19日

向上级检察院复查申请书范文 篇12

信访/上访复查申请书

一、申请人:

二、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一:

………………………………; 信访事项二:

………………………………; 信访事项三:

………………………………;

(把申请人最初反映的信访事项一一列出,但不必过于求细,说明清晰明了即可)

三、申请复查事项:

申请人不服XXX(出具批复单位全称)于XXXX年XX月XX日做出的《关于XXXXXXXXXXXXXX的答复》XX【XXXX】第XX号,特此申请复查。

(一)……;

(二)……;

(三)…………。

(针对答复意见有以上几点)

四、事实与理由:

(一)…………;

(二)…………;

(三)…………。

〔对以上提到的‘申请复查事项’的要点,分别按点有针对性地列出事实与理由〕 附:相关证明材料 至此

XXXXXXX〔复查相关机关称呼〕

申请人(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向上级检察院复查申请书范文 篇13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叫李白,男,1992年7月出生,20xx年7月毕业于西北大学工程管理专业,20xx年7月进入xx市交通设计院工作至今。

参加工作对于年轻人,是人生的一个转折点,也是一个新的起点。在xx市交通设计院工作一年来,在领导的关心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我逐步完成着从学校到工作单位、从学生到专业技术工作人员这种环境和角色的双重转变和适应,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个人综合素质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现将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作以下汇报。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一年来,自己主动加强政治学习,强化进取意识,大力发扬奋发有为的工作作风,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团结同事,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认真的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

二、始终做到爱岗敬业,不断加强实践锻炼

作为一名刚参加工作的新兵,在接触到新的陌生的领域时,缺少经验,对于业务知识需要一个学习的过程。自己在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下,能够很快适应工作环境,了解工程程序,进入工作状态,融入到新的工作生活中。无论是跟着部门领导学习还是独立的处理工作现场的各项事务,都能够认认真真,兢兢业业,努力确保各项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

三、认真执行工作纪律,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在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我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爱岗敬业,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能认真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按时上下班,全年无旷工现象,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

在一年的工作中,每天能按时上下班,时刻坚守工作岗位。日常工作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结合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抓好工作重点难点,对工作中的每个细节都认真核对,做到对自己所做工作的清晰清楚的掌握,为后续工作提供安全可靠的保障。在工作之余认真学习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规范标准,并参阅一些较好的项目案例,通过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业务水平,自觉把所学的知识灵活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

四、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年来我在学习和工作中逐步成长、成熟,但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我清楚的认识到自身还有很多不足,比如工作能力和创新意识不足、解决现实矛盾的能力还有待提高等。今后我将继续努力,一方面自觉加强学习,向理论、向专业知识、向身边的同事学习,逐步提高自己的处事能力和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克服年轻气燥,虑事不周,做到脚踏实地,提高工作主动性,不怕多做事,做小事,在点滴实践中完善提高自己,主动接受领导和同事们的监督指导。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找准自己的定位,尽自己的所能做出更好的成绩。

过去的一年,是不断学习、不断充实的一年,是积极探索、逐步成长的一年。这些经历让我不断成熟、提高。我认为自己能胜任现在的工作岗位,已具备转正定级的要求。在见习期满之际,我郑重提出转正定级申请。望组织批准为盼。

申请人:李白

20xx年10月16日

向上级检察院复查申请书范文 篇14

编号:

xx单位:

你单位xx工程,经查存在以下重大隐患:

根据《xxx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限于《复工申请书》报 申请复查。经复查并书面同意复工后方可恢复施工。

□对工地立即全面停工整改,限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并填妥《复工申请书》报 申请复查。经复查并书面同意复工后方可恢复施工。

(以上打勾项为唯一选项)

在此期间你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逾期未申请复检或未改正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西峡县公路管理局

接收人签名: 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