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第1篇

整理案卷基本是每个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都要做的事情。因为执行局的案子是比较多的,所以需要整理的卷宗的工作也必不可少。在这段实习期间,我接到的最多任务就是整理卷宗,这个看似简单的工作也需要大量的时间去熟悉——要准确分辨资料的适用性,同时还要按照一定的次序进行排列,如立案审批表、执行申请书、执行依据、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等,都不能混乱,这些步骤则与法院

的程序紧密相关,每一个次序的排位都有相应的司法程序对应。所以,每一次整理卷宗都是对司法程序的掌握和熟悉。通过自己的认真学习,再加上xxx的细心教导,经过多次的整理,我才慢慢把握到整理卷宗的要领,最后自己能独立的完成一份完整案卷的整理。

员额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第2篇

司法制度的政党政治因素背景

大法官选任过程中的

政党政治因素

政党政治因素影响最高法院大法官选任的具体内容,在选对象的党派归属、参议院多数党对选任过程的掌控能力以及总统提名的例外现象等三方面具有超越党派的共同规律。

首先,提名过程中党同伐异成为基本规律。美国宪法未规定政党制度,但制衡性政治通过政党得以运作甚至“是宪法体制的基础”。由于终身任职的大法官可以将本党的政治主张延续到政党轮替之后,将本党人士送入最高法院获任始终是各党共同的作法。1789—2011年112位获任大法官中,约90%以上与在任总统同属_。

其次,政党政治因素内容的变化影响着参议院多数党掌控大法官选任过程的能力,但该能力日益呈弱化趋势。xxxxxx执政时期,由于美国社会结构相对简单,利益集团数量较少,制度规定将大多数人排斥在选举之外,参议院多数党的政党政治内容相对单一。党员党性强。1800年民主共和党赢得大选并夺取了众议院。败选的xxx在卸任前,利用联邦党人依然掌控未卸任的参众两院,于1月20日提名本党国务卿xxx马歇尔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同时提出《1801年司法法》法案,以防止出现判决僵局为理由,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从6人变为5人,以xxx弗逊任命大法官的所有机会。最终《1801年司法法》获得通过。

进入20世纪30年代,社会利益结构高度复杂化,妇女、劳工等利益集团开始被纳入政治过程,政党政治的利益诉求分散化,多数党成员为寻求连任,需要满足的对象选民类别及数量大大增加,导致党无法绝对垄断选举资源。寻求连任的参议员无不首先迎合选民需要而后考虑本党利益,[1]党性日益减弱。在12个重要的新政法案被最高法院否决后,1936年获连任的_·罗斯福,上台伊始便提出了法案,规定联邦法官满70岁后在6个月之内未退休,总统可任命一名新的法官到原法官工作之法院工作,最高法院大法官人数由9人增加为15人。此时,虽然民主党同时掌控着国会与总统位置,总统“填塞”法院却受到重挫,1937年3月,国会仅仅通过了规定法官退休内容的《最高法院退休制度法案》。

第三,总统提名的例外现象是政党政治因素影响大法官选任规律的特殊表现形式。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选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加以任命。而政党政治因素在总统提名环节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在任总统将自身的政治主张上升到支配地位,并通过获选大法官将其延续到总统任期结束之后是提名行为的优先考虑。因此,在迄今为止就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112人中,跨党派大法官占13人,18位首席大法官中,跨党派首席大法官占2人。西奥多·罗斯福曾将其解释为执政者以国家利益为重,任人唯贤的伟大胸怀和被提名者懂得“现实政治”(realpolitik)。大法官跨党派选任的诸多案例证明,所谓懂得“现实政治”就是“在思想意识上能够和谐共处”的同义语。xxx·xxx高度赞赏xxx·xxx纳德(jamesmcreynolds)反垄断成绩、进步主义声誉和法学素养,强烈希望他在最高法院相对独立的环境中推进进步主义,政治观点上的高度一致,弱化了双方间的党派界限。为实现“通过司法机关质疑和改革占主导地位的宪政秩序……让进步主义的心声在最高法院里生根发芽”[2]的目的,共和党人xxx·xxx纳德成了大法官。

(二)总统提名过程中的政党政治因素虽然重要,但现实政治运作决定了总统在提名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掺入政治酬佣、人事安排、声望考虑与政治运作相关的实用主义偏好、照顾至爱亲朋关系等其他因素,以满足政治利益优先排序的需要,作为顺利推行政治主张的补充。1939年xxx尔斯·巴特勒(piercebutler)大法官去世后,口碑极差才干极低的_司法部长墨菲(frankmurphy)得到罗斯福提名作为对_徒支持“新政”的酬谢。助理司法部长xxx·杰克逊(robertjackson)幼稚地提醒说:“总统先生,我觉得墨菲的气质不适合当法官。”总统回答:“这是我任命你为司法部长的唯一途径。”[3]通过此次提名,罗斯福实现了回报选民,政治酬佣、人事安排的多重目的,以杰克逊接受司法部长一职,罗斯福许诺今后提升他为首席大法官。到了1941年,大法官xxx纳德和首席大法官xxx·伊文思·休斯(charlesevanhughes)都要退休,罗斯福却食言提名斯通为首席大法官,理由是提名自由派“共和党人斯通为首席大法官,可以让民众更相信(罗斯福)”是“整个国家而xxx_派的总统”,而且“一位共和党首席大法官,两位民主党大法官不会让人觉得党派色彩太浓”。[4]相反,1968年约翰逊总统在试图任命福塔斯(abefortas)为首席大法官,但被指责任人唯亲而被迫放弃。[5]可见,个人声望也在总统提名大法官人选的考虑之列。

党派分野条件下,党同伐异是政党政治因素作用于大法官选任这一司法制度重要环节的基本规律。而政党及其成员的利益差异决定了他们政治价值取向的位差,他们随着政党政治因素的变化调整着自身的政治诉求。伴随着社会利益结构

员额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第3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

关于双语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

库伦旗人民法院院长 伊日乐图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全旗人口万,蒙古族占全旗总人口的56%,其中纯蒙古族地区就有两个,人口约3万人。为落实宪法第134条规定“法院审理案件要保证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库伦旗人民法院切实把尊重和保证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抓好双语审判作为开展好审判工作的重点,发挥民族地区法院特点,推出一系列措施方便少数民族当事人参与诉讼,使双语审判工作有序开展。

一、双语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

我院设有职能部门14个,派出人民法庭3个,全院共有干警64人,其中少数民族干警46人,审判员28人,其中蒙汉兼通的有20人,占审判员总数的,书记员共14人,蒙汉兼通书记员的有9人,占书记员总数的64%。我院年均受理各类一审及执行案件千余件,其中全部使用蒙语的案件为400件左右,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9%。

针对地域文化特点及我院民族语言审判资源优势,我院以落实诉讼原则体现党的民族政策为突破口,从方便蒙古族当事人进行诉讼着手,深入开展并探索双语审判的模式。

(一)开展双语司法服务。

立案庭是法院的窗口也是整个诉讼程序的入口,为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我院选配了法律知识较为丰富、通晓蒙汉双语的法官担任庭长、副庭长,开展双语接待和立案工作,对于不通晓汉语的蒙族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诉前调解、登记立案等相关工作,并相应配套印制了蒙汉双语诉讼指南,同时,将诉讼费收费办法以双语方式上墙。在蒙古族聚居的苏木乡镇设立特色法庭—额勒顺法庭,法官和书记员全部是通晓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干警,年均审理近百起的蒙文案件,当地农牧民大多不懂汉语,双语法官的合理配置不仅为当事人在法律咨询、案件、、出庭等方面提供了方便,也充分保障了当地百姓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其他审判庭人员配置中,必须有一名通晓蒙汉双语的法官,保证每个业务部门都有能和蒙古族当事人进行交流指导的法官。我院还不断加强蒙文巡回审判工作,在苏木所在地设立审判点,在嘎查村设立巡回审判联系点,聘请当地威望高、责任心强的蒙古族农牧民为调解员,将法律送到蒙古族农牧民的家中。这些做法受到了广大蒙古族当事人特别是不懂汉语的蒙古族农牧民的欢迎。

(二)强化双语司法实践

建院以来,我院就一直使用民族语言进行庭审,尤其近年来,我院将此项工作作为一个亮点工程,不断加大蒙文庭审的比重,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中,全面开展蒙文庭审活动。一是运用蒙语进行庭前指导。包括庭前用蒙语送达举证须知及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在当事人及时了解案由、开庭时间及地点的基础上进行举证指导。二是用蒙语驾御庭审。运用蒙语告之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举证、质证、答辩和陈述,运用蒙语归纳争议焦点。对当事人双方都是蒙古族的,推行全程蒙文审理。三是针对当事人双方有一方是蒙古族的情况下,我们充分告之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为当事人聘请翻译等,并保证做到整个庭审过程的透明。四是在庭审中尊重蒙古族的风俗习惯,并以此为法官和当事人的亲和点,做好调解工作。

(三)加强双语裁判文书的制作

我院坚持运用蒙汉两种语言进行裁判文书的制作,专门聘用了兼通蒙汉双语打字的工作人员,并首先保证蒙语裁判文书的核稿、发文,并专职一名党组成员签字把关,提高了裁判文书的质量和效率。定期对蒙古族文字法律文书进行抽查、评比,不断提高法官运用蒙语进行裁判和制作法律文书的积极性。不定期的开展蒙文裁判文书的评比活动,利用各种方式,提高蒙文裁判文书的质量。

(四)抓好双语人员的培训和养成

我院深刻认识双语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蒙语法官的培训工作,鼓励蒙语审判人员的学历教育,组织并参加自治区的双语培训班,定期开展蒙文审判的工作交流会,倡导法官和工作人员学习和使用蒙语。要求审判庭通晓蒙语的法官帮助本庭其他人员学习和使用蒙语,并专门购买了蒙文打字软件,安装到各庭室的电脑中,xxx文打字的培训。目前就有八名书记员已经能够在庭审中熟练操作蒙文打字,保证了蒙文案件公正高效的审理。

(五)开拓双语信息化平台。

员额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第4篇

为服务和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维护稳定和谐法治的发展环境,树立“人人都是软环境,事事都是软环境”的观念,驻村干警采取入户走访、田间宣传、送法进校等多种措施,大力宣传法律政策、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的职能,确保人人知晓,达到全覆盖,实现无缝对接。进企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涉法涉诉问题和司法需求,帮助研究解决对策;进社区,宣传法律知识、开展便民服务,化解矛盾纠纷;进学校,结合具体案件,讲解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选派优秀法官进入中、小学校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进村屯,深入到每个乡、每个行政村,了解民生、化解矛盾、促进和谐。驻马家庄村的干警开展“送法进校园——小手拉大手、把法带回家”活动,邀请律师为全校师生上法制课,并向孩子们发放《农村常见法律问题》、法律便民宣传页等资料1000多份,让孩子们带回家,深受群众欢迎。

员额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第5篇

论文关键词 法官职业化 法官员额 法官选任 法官助理

法官员额即法院编制上的法官人数的限额。法官员额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要求,也是提升法官队伍职业素养,法官职业化的前提,更是整合资源、提高法院工作效率的重要保障。笔者从法官员额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指出我国法官制度现状,从法官员额制度的依据原则、法官员额制度构建路径几个方面对法官员额制度进行探讨。

一、法官员额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法官员额制度是司法审判的内在要求

司法活动是司法工作人员运用国家权力进行的专门性活动,法官作为审判工作的主要从事者,是审判权力的行使者,通过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秩序。因而,司法对于法官而言更是一项专业的、实践性的活动。这样一种专业化的司法活动必须有职业化的精英化的法官群体来支撑。因为法官所行使的司法审判权起了一个判断是非甚至是判定罪与非罪的作用,所以,司法权只能由经过严格程序选任出来的高素质的精英群体来行使。如果人人都能行使审判权,那么必将丧失司法的权威。因此,员额制度反而能为法官队伍的精细化提供基础,也便于国家为其提供优越的任职保障。

(二)法官员额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关键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系统且复杂的工程,任务艰巨。涉及到法官制度、其他司法人员制度以及职业保障监督制度的方方面面。法官员额制度即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关键。法官员额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将会带动法官选任制度、法官助理制度、书记员制度等诸多问题。职业化的前提是精英化与专业化,从这个角度考虑,法官的数量必须限制在合理的规模之内。“法官不是大众化的职业,而应当是社会的精英”。我国的法官数量高,但专业性不高。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是实现法官精英化、职业化的关键。

(三)法官员额制度是应对社会新形势的必然选择

当前我国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利益冲突加剧,法院的司法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建设一支业务精湛的法官队伍尤为重要。法官员额制度是现下应对法官数量多但整体素质不高问题的有效方法,可以对现有队伍进行精英化重组,将优秀人才放到审判一线工作,将其他人员分离出来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和其他工作。这样能加快法官队伍的重组,并促进其精细化的发展,从而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与高效。

二、我国法官制度现状

(一)法官队伍人数多但人员构成复杂

我国法官队伍同质化程度不高,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有法官成分较为复杂。大部分是经考试录用的,但还有部分是从行政机关、教师改行而来,有的是军人复员转业而来,还包括之前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分配而来的,仍在现行法官队伍当中。这些人因专业不同、文化程度不同、人生经历不同,必然会有人生观、价值观的不同之处,对法律的价值判断也不一,而法律观念又对司法裁判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法官的业务能力、职业素养等都能影响到裁判的作出。这样一种人员构成间接造成了我国法官队伍比较缺乏职业气质和职业传统,而体现为一种职业模糊的状态。具体而言,法律意识、法律专业知识共同语言难以形成,在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方面也难以达成共识,以致于难以建立有效的内部自律机制,造成审判秩序的混乱,丧失法官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

(二)法官序列与非法官序列交叉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有审判员职称和助理审判员职称的都是法官。因而就目前的情形来看,我国法官队伍总量大,但突出问题是人员结构混乱不清,法官职务变相地被当成一种“福利待遇”,职称在法院内平均分配,因此有审判职称的人很多,但许多人没有审理过案件。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00年全院在编人员192人,其中拥有审判职称的有103人,而真正在审理第一线的人员只有53人,占审判人员总数的50% 。最为明显的是法院内部法官职务与非法官职务界限不清,没有把审判工作、辅助审判工作和其他综合性工作合理区分开来,正如我国法院中所有工作人员都统称为“干警”,各个部门岗位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岗位之间的流动没有严格的要求,各类人员都是统一管理,完全体现不出法官队伍的独立性。

(三)法官队伍管理行政化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的对法官的管理体制是没有法官编制只有行政编制,审判工作也一直按照行政工作进行管理。在法院中,院长、庭长是行政级别,填他们有权审批案件。合议庭以及独任法官可以审理案件,但无权判决案件。而整个法院的审判工作行政化倾向严重。各级法院甚至是专门法院行政人员很多,但法官人数不清,造成法官人数无限膨胀。法官审判权力与行政职称挂钩致使许多法官在注重行政绩效考核的同时无法集中精力进行案件审理。由此形成法官素质不高的局面,法官成为“大众化”的职业,而不是专业性的、精细化的职业群体。

三、确定法官员额依据的原则

中国司法体制的建设与改革有着自身的背景,因而法官员额制度的推进也应结合多方面考虑。

(一)中国国情

我国法官制度建设的首要国情就是法官人数多。法官员额制度的目的即是要在现有数量的基础上优化结构,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由于我国处在发展中国家阶段,法官员额比例不能一味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法官员额必须考虑到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解决任务和力量矛盾的出路主要在于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审判工作量

案件的多少,审判工作的强度是法官员额的基础。案件多少应是法官数量多少的首要标准,不能按照法官级别确定数量。因为从根本上说,法官是审判工作需求的结果,而法官员额制度是为了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其他影响因素最终也会反映到审判工作量上。审判工作量虽然不是固定的,但有一定的规律可循,足以为法官员额制度提供基础。需要注意的是,审判工作量不仅体现在案件数量上,还体现在案件性质和案件涉及范围等,所以应综合考虑具体情况,根据法官所承担的实际工作量来确定法官员额。

(三)辖区面积和人口

法院设置的依据之一就是人口,案件纠纷实质上是人的纠纷,人口数量多且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则导致利益冲突相对较多,因而法院工作量相应大,法官员额也相应增多。但我国地域辽阔,人口分布不均,人口数量标准不能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在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下,法院设置以行政区域为依据,因此,法官员额制度也应综合考虑辖区面积,以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四)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的高低

一般而言,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受理案件多且类型复杂,标的额大,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受理案件相对较少,且标的额小。如果仅以案件数量为依据,则会使有些法院没有进行员额定编的必要。因而法官员额也应跟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法官员额关系着法院工作的多方面,需考虑的因素也很多,还包括一些没有列举到的因素等。

四、法官员额制度的构建路径

(一)严格法官选任程序

如上文所说,法官队伍人数总量大但人员复杂,这其中不乏法官选任不严等问题,因此,严格法官的选任程序能从源头上促进法官员额制度的实行。首先,要严格限制非审判人员担任法官的比例。我国现行制度下,法官一般是由书记员考取而来,书记员岗位成为走向法官岗位的“跳板”,因而,书记员向法官的不断晋升造成法院内部人员结构极不合理,书记员与审判人员的比例严重失调 。因此出现一多一少的局面,审判人员不断增多,书记员严重不足,xxx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建设。因此,可以规定非审判人员向法官的转化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统一的测试,从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并且,录用之后实行培训,培训不合格延迟法官任命。其次,逐步推行逐级选拔法官制度,上级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空缺时,从下级法院的法官队伍中择优选拔。

(二)法官队伍管理去行政化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实行的是行政管理的体制,法官凭工作绩效获得行政职称,如庭长、院长等,其工资福利待遇则以行政职称为基础。此种行政化的管理完全忽略了法官群体的特殊性——即司法审判的独立性。某些地区的法院已经开始试点,将法官从行政管理中分离出来,法官队伍另行评定法官等级,法官待遇和考核都以法官等级为基础,而与行政级别无关。这样一来,法官更能集中精力钻研案例,提升理论水平,增强办案业务能力,促使法官向精细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因此,法官独立管理是去行政化的有效途径。在法院内部,以法官等级评价体系为基础推进去行政化改革。在严格的法官选任程序之后,充分遵守员额定编制度,不再允许法官序列与非法官序列出现交叉,尤其是综合性工作部门的领导,也不再以“调整、提高”的名义担任审判业务部门的领导职务进行交流,严格制定非法官向法官晋升的标准;在法院外部,将法官人事xxx、薪酬管理等上升到省直属管理,以法官等级为基础。一来可减少法官受地方财政、人事的限制,二来也有利于监督法官队伍。

员额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第6篇

一、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之词义界定

在我们梳理收集的工作总结类、领导讲话类、经验交流类等文字材料中,对该项工作有多种提法。比如深圳市检察机关把“保护检察官开展调查活动及出庭的人身安全” 作为司法警察十项职责之一;河南省汝阳县检察院在《司法警察随庭保护公诉人实施办法》中规定了“随庭保护公诉人出庭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高检政发第116号明确了司法警察“保护公诉人出庭安全和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等等。为保证语言的严谨性、行文的严密性,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该项工作做规范的词义界定。在权衡上述多种提法的利弊,我们认为“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涵盖较为全面。理由如下:

(一)“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就是保护所有正在执行检察公务人员的安全

翻查《辞海》、《新华字典》等文字工具书,“保护”与“保障”同义,但“保护”多用于“人”,而“保障”多用于“物”;“执行公务”与“履职”近意,但“履职”二字更为言简意赅;“人身安全”的范畴略狭于“安全”,狭义理解的“人身安全”,通常仅指身体发肤无损。而检察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遭谩骂、侮辱、恫吓等精神威胁也未占少数,我们认为此类意义上的安全亦属司法警察保护范畴。同时,根据法警工作不断拓展和创新的趋势,若将字意界定过死、不留后续发展空间,亦xxx该项工作的成熟和完善。

(二)“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之“检察官”在此作广义理解

新形势下,面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更高要求,检察人员除原有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办事员序列,新增了检察辅助文员等。根据工作实际,检察权的实施虽由检察官主导(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但书记员、办事员及检察辅助文员等未进检察官序列的人员所起的辅助作用也不容小觑,许多检察官履职的现场都由他们充当配角,若出现暴力抗法、人身攻击等突发事件,司法警察应对上述人员实施同一的保护安全措施。

(三)“保护公诉人出庭安全”和“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安全”不宜并列称谓

众所周之,“公诉人”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是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一种,公诉人的出庭安全亦属检察官履职安全的一类,两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点跟面的关系,“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这个面应涵盖“保护公诉人出庭安全”这个点,所以开展该项工作,不宜将“保护公诉人出庭安全”单列。

二、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之现状梳理

2003年,深圳市检察院率全国之先首创开展该项工作,把“保护检察官开展调查活动及出庭的人身安全”正式列为该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十项职责之一。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深圳市检察院《保护公诉人出庭安全和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几点做法》,要求全国司法警察部门对该项工作积极探索、扎实开展、稳步推进。历经六年多时间,根据各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部门对该项工作进行的探索性实践,我们对其现状作如下分析:

(一)“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成为拓展司法警察履职的又一工作重心

以上海市检察机关近三年的数据统计分析为例,“保护出庭公诉检察官人身安全”、“保护检察官履职时的人身安全”两项履职总数逐年递增,分别为:305次、330次和430次,同比上升幅度分别为和。数据显示,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实际履职量已占司法警察工作的重头。

(二)“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的范围不甚明确,相关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研析不够

在我们收集的资料中,不论是工作总结类、领导讲话类、经验交流类等文字材料,还是高检院或任何院级的发文中,都鲜见司法警察“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的明确范围,即便有些警队对该项工作的开展已渐成熟,但相关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研析尚还欠缺。我们认为,若该项工作全面开展必须首先明确“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的范围,而该“范围”的确定应根据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职能要求,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在总结研析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尝试探索性的定位及日后的逐步完善。

(三)“保护公诉人出庭安全”工作机制已渐形成格局

自2005年高检发文推广深圳市检察院《保护公诉人出庭安全和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几点做法》以来,全国司法警察部门根据自己的区位特点,对该项工作开展了探索和实践,其中“保护公诉人出庭安全”成为拓展该项创新工作的代表,江苏[1]、广州、上海等多个法警部门以院发文形式出台实施细则或撰文研析保护公诉人出庭安全工作。以上海市检察机关为例,宝山区检察院制定了《保护公诉人出庭安全暂行办法》;青浦区检察院制定了《保护公诉人出庭履职安全实施办法》;嘉定区检察院撰文《保护公诉人出庭安全警务工作初探》等等。在这些已经开展“保护公诉人出庭安全”工作的法警部门,该项工作机制已渐成熟。

三、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之构建设想

新时期的检察办案中,追逃、搜查、外出取证等履职工作,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尤其是一些涉黑、涉恶,或犯罪嫌疑人家属情绪不稳的案件,检察官所面对的对抗压力越来越强,对抗手段越来越狂妄,对抗情绪越来越激烈。根据新的办案形势,把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纳入司法警察工作是势在必行的,要拓展该项工作的履职深度,需找准契机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规范工作机制、加强防范意识

由于司法警察和办案检察官分别隶属于不同的部门,若没有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司法警察缺乏主动履职的工作依据,出面调处或协助防卫的及时性将大打折扣。为此,我们建议通过规范以下工作机制,来拓展该项履职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一是加强工作预案机制。对每起位列出警保护范围的检察官履职必须严格执行“一事一预案”工作机制;二是建立安全隐患评估机制。根据检察官履职性质,司法警察出警之前,先期评判履职过程中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危险程度,并根据评判结果合理部署警力,携带必备警具。三是倡行跨区警务协作机制。高检发政字〔2010〕106号《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工作规则(试行)》已于2010年10月起施行,基层法警部门在执行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过程中,若遇警力不足,可以以该工作机制为据,向上级警务部门申请协调警力,优化警力配置,完成保障任务。

(二)锻炼作战能力,提高反应速度

司法警察担负着保障检察权实施的重要使命,与检察官之间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要出色完成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必须增强应急作战能力、提高反应速度,以便应对各种突发考验。一是锻炼指挥能力。不论是法警部门的负责人或单次出警的指定负责人都应具备掌控全局的能力,只有指挥得当、运筹帷幄,才能保证每起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的成功。其中与业务部门的沟通能力、对出警预案的研析能力更需日常锻炼积累。二是锻炼身体素能。检察官文职化势必导致检警分工更加明显,就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而言,行使检察权以检察官为主,但遇突发事件,需械控局面就要以法警队员为主,如若不具备较强的身体素能,遇对抗激烈的场面时,就会心有余而力不足。三是锻炼反应能力。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的过程中,即便预案做得详细周密,但有时也会发生一些突发状况。遇到突发状况,法警队员要做到临危不惊、遇乱不慌,则必须具备冷静的头脑、理智的思维和果敢的决断。只有通过不断的实战演练和经验积累,才能磨砺出谨慎灵敏的反应能力。

(三)出台实施细则,明确保护范围

要充分发挥司法警察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的职能作用,还需进一步丰富司法警察的履职依据,制定实施细则,确定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的具体范围,以便各级法警部门履职有据,准确把握与检察办案部门的职权边界。根据检察官履职安全隐患的工作实际,我们初步界定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范围如下:

1、偏远村落的追逃、取证等检察官履职工作中,存在安全隐患的;

2、搜查、扣押、查封等检察官履职工作中,家属情绪不稳或拒不配合的;

3、涉黑、涉恶等重特大案件中,检察官行使取证和出庭公诉等检察权的;

4、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暴力性团伙案件中,检察官行使取证和出庭公诉等检察权的;

5、疑犯家属或涉案关系人情绪不稳,可能出现围攻、殴打、推搡、谩骂等情形阻碍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

6、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涉案对象或精神异常的案件关系人进行取证,存在安全隐患的;

7、暴力抗法,拒不配合检察官履职的;

8、闹访、集访,言行威胁检察官履职的;

9、其他需要司法警察保护检察官履职的。

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唯一的武装力量,继对检察办案安全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之后,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成为拓展司法警察工作的又一重要着力点。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保障检察办案安全”侧重于涉案对象的安全,而“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侧重于检察官自身在履职过程中的安全。作为拓展司法警察履职工作的平台,探索、完善、丰富“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将是一个长期的课题。

注释:

员额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第7篇

力抓质量评查

强化审判监督 构建四个结合

深化内部管理 近年来,我院强化审判监督和案件质量管理的工作先后被上级法院总结、推广后,促使我们更坚定地认识到,案件质量是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也促使我们按照审判工作的内在规律,在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基础上,努力构建“强审监”的格局,并促进案件质量管理和法官队伍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 我院的案件质量评查起步于1998年,历经三个阶段。即初创阶段(1998年到1999年),自行制定评查标准,临时成立评查小组,对审结案件进行抽查,重点是评查再审改判和省院发回重审案件;探索阶段(1999年到2000年),评查工作定位为赔委办的一项职能,有了相对固定的机构和人员,采用最高法院制定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仍用抽查方式;完善阶段(2001年以来),评查工作定位为审判监督的职能,使之更符合司法规律,在成立专门评查小组,评查人员专业化的基础上于今年正式设立了司法质量考评办,并将司法质量考评办作为院里的内设机构定编6人,专司评查职责,分类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含加分和扣分)标准,使之更加科学、规范,将全部各类案件纳入评查范围,全面反映司法工作水平。实现了由抽查式评查向制度化评查转换,从而标志着我院初步建立了案件质量评查长效机制。 为了全面发挥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效能,我们又将其与四个方面工作结合。至此,我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既是一项相对独立的综合管理工作,又实现与其他相关工作的良性互动。 一、与审判监督工作结合,强化审监职能 2001年,我院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定位为审判监督的职能,实现了评查与监督两者的直接结合。在积累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自2003年起,案件质量评查机构虽与审监庭相剥离,但通过三个方面的工作衔接,使两者的职能仍有机地结合起来。 一是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确需启动再审程序改判的,由评查组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从而实现了由被动纠错向主动纠错置换。2003年,评查组在评查中发现2件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即及时提请审委会研究决定再审。 二是在再审以及二审中,对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中存在的突出的问题,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案件质量评查组反馈,由评查组结合评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发出案件质量情况分析通报,或由主管院长公开讲评。对于基层法院案件质量问题,则由主管院长带队到基层法院当面指导。从而,既增加了再审、二审纠错的说服力,又加强了审判工作监督指导,实现了由单纯纠错向纠错防错置换。 三是再审中发现的案件质量瑕疵问题,不是非改判不可的,由审监庭协同原审裁判庭及有关方面采取妥善措施予以补救,做好当事人工作,不轻易再审改判。并由案件质量评查组按规定追究质量瑕疵责任。这样既避免了随意改判,影响既判力,又使原审法官吸取教训,防止类似问题发生。在此基础上,我们不断修改完善再审立案和改判标准,从而实现了由有错必纠、无限纠错到依法纠错、有限纠错置换。 案件质量评查与审判监督的结合,强化了审监职能,提高了审监质量。而通过近几年全面评查,强化监督工作,我院审结的案件2001年到2003年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明显减少,分别为58件、36件、20件,分别占总结案数的比例为、、,而2000年,我院仅年底积压的再审案件就达57件;且再审结案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没有再申诉的。从而彻底扭转过去审监工作忙于应付申诉复查,疲于奔命,事倍而功半的局面。 二、与案件质量责任追究结合,强化审判质量管理 我院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基本模式是:以提高案件质量为目标,以纠防结合、标本兼治为手段,以查错、纠错、评错、罚错四位一体为内容。因此,责任追究是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纠防结合的重要手段。我院的案件质量责任追究也经历了责任追究形式、责任处罚手段由单一性向多元化转换的过程。经过不断完善,已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体现了罚当其责、责任法定的原则。我院最初的案件质量责任追究,是单一的错案责任追究,仅限于因再审、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且合议庭及审委会成员确有过错的案件(且对何为错案没有界定),而对于案件质量瑕疵责任基本上未追究,其范围很窄。责任处罚手段是单一的经济处罚,且由审委会根据错案程度临时研究决定处罚金额,其规范性、约束性不强。经过几年的修改完善,我院制定了《关于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使责任追究的形式和手段更加合理。目前的责任追究形式分三个层次,且与责任相适应,规定了处罚手段。第一个层次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处罚手段是按该《办法》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同时,根据我院《廉政公正执法奖励基金制度》,扣罚相应比例的奖励基金,进行经济处罚,也就是实行双罚制。第二、第三个层次分别为不合格案件质量责任和案件瑕疵质量责任追究两种形式。由本院《关于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处罚手段是经济处罚,实行单罚制。其中,不合格案件是指经评查后量化评分低于60分的案件;案件质量瑕疵,则是指个案中存在的单个质量问题。通过对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形式的层次化和追究手段的多样化,从而使案件质量责任追究更科学合理。 二是体现了奖励和处罚、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案件质量责任追究是一种处罚形式,是一种约束和负激励,能给办案质量差的法官以触动,但很难充分发挥对办案质量高的法官正激励,也就难以调动绝大多数法官的提高办案质量的积极性。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我院在岗位目标责任制中,明确了对优秀、良好及合格案件的奖励办法,从而实现了奖优罚劣。同时,对受处罚者也不是一罚了之,而是有针对性地加强案件质量责任意识教育。如开展座谈讨论、责令受处罚者书面检讨责任、通报、讲评等形式。 三是规定了严格的处罚程序。凡应追究案件质量责任的,由案件质量评查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审委会研究决定,且受处罚者可以申请复议,从程序上保障责任追究的准确性。 通过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责任追究机制,促进了法官的案件质量责任意识和法院审判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从而大幅度提高了案件质量,增强了审判公信力,降低了申诉率。2002年、2003年,我院一审案件被省院重大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仅占上诉总案件数的、,与上年比分别下降5个、3个百分点;案件质量评查后优良率为、95%,与上年比分别提高9个、4个百分点;裁判生效的案件,再审改判的分别为19件、5件。 三、与廉政监督结合,强化廉政建设 案件质量不仅是体现司法水平的晴雨表,同时也能从一定侧面反映法官的廉政状况。2003年,为了增强案件质量评查的权威性,加强廉政监督,我院曾将案件质量评查组挂靠纪检_门,与纪检监察工作直接结合。今年,案评组虽作为一个内设机构从纪检_门中分离出来,但工作和职能上,仍然保持密切联系。具体表现在: 一是加强廉政教育。针对评查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特别是不合格案件,存在瑕疵问题的案件,对有关责任人由纪检、_门进行诫勉谈话或警示教育,对案件质量问题较多、较严重的法官,采取调离审判岗位的组织措施。 二是加强廉政监督。从案件质量评查中,主动发现或收集法官违法违纪的线索,增强廉政监督的主动性。2003年以来,我院针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有关当事人进行回访或发征求意见函312件(次)。同时,结合案件质量评查,我院推行了廉政执法跟踪监督卡制度,该卡由立案庭立案时填写并随案流转,案件审结后,由当事人填写主审法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办案中廉洁、公正情况,并随案卷移送案件质量评组。案评组对案件评查后,填上评查结论,再将监督卡送纪检_门存档。如有反映法官办案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由纪检_门负责查处。 三是加强廉政约束。针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带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由纪检_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在此基础上,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约束,防止类似问题发生。如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二审、再审改判中,因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规范,认识上有差异导致改判的比例较大,且这种改判一审和原审法官不服,有损裁判的既判力,我院即由一名副院长牵头,民一庭、民二庭参加,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注意的若干问题(试行)》。 由于加强执法的廉政监督和防范,从而促进了我院的廉政建设。如2003年以来,我院就《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先后4次组织人员到基层法院所在地的宾馆、餐馆等场所进行突击暗访,除第一次发现3人中餐接受当事人请吃外,再没有发现违禁行为;2003年,全市法院除中院主动暗查发现3人违反审判纪律受处分外(另在暗查中还发现3人违反了其他纪律给予了处分),仅1人因被举报经查实受到纪律处分,受纪律处分的人数较上年下降63%;中院机关从2003年以来,实现了“零处分”。 四、与法官考核、考评结合,强化法官队伍管理 案件质量是衡量法官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客观标准,因此,我院在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过程中,始终把加强对法官工作业绩的考核、考评作为评查的一项重要职能。我们主要通过推行三项制度来实现这一目标。 一是案件质量台帐制度。由司法质量考评办(过去的案件质量评查组),对各业务庭和法官个人,建立了详细的案件质量台帐,分别记录其结案数、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数、受案件质量责任追究以及执行审判期限等情况,对法官个人审结的每件案件经评查后的得分情况也进行了登记。案件质量台帐按月、季、年度分别进行累计,并通报到全院。从而既为法官考核、考评提供了客观依据和量化依据,又对全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法官能力的评价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 二是法官档案制度。我院为法官专门建立了三个方面的档案,即廉政档案、教育培训档案、政绩档案。其中,政绩档案,主要是按季度登记法官完成案件审判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同时,将法官年度的案件质量台帐一并归档。 三是法官晋职晋级、评先评优与案件质量挂钩制度。我院在每年的法官考核、考评以及每次的法官晋职、晋级中,均将其案件质量作为一项重要的依据,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发生违法审判,或办理一件不合格案件,或受到两次以上案件质量责任追究的,一律取消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资格。 由于发挥了案件质量评查在法官考评考核中的作用,从而加强了法官管理,促进了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2002年以来,中院机关法官通过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取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达26人,使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达到84人,占法官人数的。另有11人、32人分别正在参加法律硕士研究生、本科学历教育。近几年来,我院在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法官晋职、晋级中,均经过了民主测评程序,而每次民主测评,均能基本实现党组意图和干警意图的一致,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案件质量评查为对每个法官的评价,从工作能力和业务方面,提供了使党组和干警能够统一思想认识的客观基础。也正是由于我院加强了对法官的业绩考核,在干部提拔中,坚持以政绩论英雄,从而彻底杜绝了用人上的各种不正之风。

员额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第8篇

法官助理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法定诉讼程序,完成审判任务,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等各项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官助理职责履行得好坏,对能否如实反映整个审判活动的情况,对案件能否准确、合法、及时地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官助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法官助理工作也很琐碎,比较繁杂,正是基于对此的认识,我在工作中格外注意细节方面的问题,因为我知道在法官助理的工作内容中一方面主要处理程序法上面的事务,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无论在实体法上审判员处理的如何好,只要诉讼程序出了错,那就会被发回重审,而之前所做的大量工作就会白费。所以平时我比较注重对诉讼法的学习,工作中尽量做到认真、仔细,特别是对当事人的送达、期间等方面比较关注。

而另一方面,法官助理的工作围绕法官的审判核心进行,法官对法官助理工作可以进行指导安排,但法官不能干涉法官助理的工作,同时法官助理能以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为法官最终作出裁判提供参考,通过庭前准备为法官顺利审结案件创造条件。在平时工作中,我勤勤恳恳,任劳任怨,配合庭室领导全面开展工作。由于我庭案多人少,为了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我甘于奉献,长期加班,就连在今年最炎热的夏天,也没有享受过一个完整的午休。同时,虚心向身边的同志学习,有意识地提高自己的审判业务知识和办案能力,为自己早日进入助理审判员行列打下坚实的基础。另外,特别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善于倾听他们不同的意见,用简单朴实的法律语言去化解当事人的疑惑,为法院裁判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真正践行了和谐司法、为民司法。

员额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第9篇

法官职业化是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是专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一定权威和社会地位的特定职业和职业群体。法官是法律的化身,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它不同于其他国家公务员,法官职业化的基本要求,主要表现在它独特的职业准入、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形象、职业保障和职业监督。法官职业化建设就是要求从法官的素质、制度的落实等方面开展工作,建立一整套符合法官职业特点,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有效机制,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法官队伍,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

一、边远山区法院队伍的现状

下面以笔者所在的那坡县人民法院为例,看看边远山区法院法官的学历、法官结构现状。

1、学历偏低,法律专业人员少

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现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有43名,法院队伍学历的结构是:本科生13人,占,其中,正规高校本科毕业的只有2人,其余都是参加工作后才通过业余学习取得文凭的;专科23人,占,其中,正规高校专科毕业的只有2人,其余都是参加工作后才通过业余学习取得文凭的;高中、中专5人,占,初中及其以下的2人,占.从法院进人的途径来看,分有四种情况:一是正规从高校法律专业毕业分配到法院的,只有1人,占总数的;他们的专业文化基础好,素质高,是法院的骄娇者。二是法院招干进来的,有15人,占总数的;他们有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是通过在职教育获得了专业文凭,已经成为法院的骨干力量。三是从军队复员、转业到法院的,有3人,占总数的;他们有较好的素质,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但没有经过正规的、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四是党委安排和从其他单位调入的,有24人,占总数的;这一部分人有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并通过在职教育取得了法律专业文凭,已经成为法院行政管理的骨干力量。由此可以看出,那坡县人民法院法官受正规法律专业教育的较少,大部分都是边干边学,逐步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水平,提高学历层次。

2、法官人数少,年龄xxx化

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现有审判员22名,占全院的,其中从事行政管理5人,占审判员数的;有助理审判员7人,占全院的;其中,40岁以上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有15人,占.按照现状,那坡县人民法院每个审判庭所配备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都不能组成一个合议庭,况且法院的年龄已经xxx化,严重地影响了审判效率和司法公正。

从上面的情况来看,在像那坡县人民法院这样的边远山区法院,由于受地理环境、民族风俗、历史等原因的影响,造成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文化素质较低,年龄xxx化,加上地方财政困难,经费缺乏,教育落后,很难培养出具有本科以上的法律专业人才。而由于经济落后,各种经济待遇得不到落实,外界的专业人才就不愿到这些地方来工作。外界人才引不进,本地又育不出人才。这就造成了边远山区法院审判人员紧缺,审判工作滞后的严峻局面。

二、边远山区法院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做法与思考

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作,是一个xxx进的过程,决不是一朝一夕能做到的,对这项法院改革,它既需要人力、物力、财力,又需要理顺各种关系。因此,在实施过程中,边远山区法院要结合边远山区的实际情况,积极稳步地开展工作。

(一)端正思想,防止两种倾向

在进行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中,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第一种倾向是贪大求快,好大喜功,片面追求轰动效应和所谓的政绩。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决定,表明了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信心和决心,边远山区法院要充分认识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最高院的决定上来,真正把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虽然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涉及干警受教育的程度、年龄、工作等,但是只要边远山区法院扎扎实实、细致地做工作,不要一味地贪大求快,急功近利,致使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变调、变味,那这项工作就一定能做好。要正确地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必须把握好三“点”:一是把握好立足点,要立足长远,向长远要效益要成果;二是把握好切入点,遵循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三是正确把握好着力点,边远山区法院应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过程上,而不能追求效果成交。第二种倾向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于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广大领导干部、干警都已有足够的认识,但在行动上却搞表面文章,应付了事。要消除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这些问题,必需从根本上转变广大领导干部、干警思想观念,做到思想、行动的高度统一,使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真正有实质性的进展。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因院施策

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一项具有很强的职业教育活动,不仅强调全面性、基础性,还要强调针对性、科学性,在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中,既存在城市和农村、大城市和小城市、发达和落后的区别,也存在思想观念是否转变、经费是否到位等差异。因此,边远山区法院要在认真领会最高院决定的精神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深入调查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从本院干警的受教育程度、工作能力等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规划。笔者的所在单位那坡县人民法院就是这样根据边远山区法院的具体特点,切合实际地开展此项工作。

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地处中越边境,是典型的边远山区法院,在经过2002年的机构改革后,编制减少了,但部门不减少,审判人员紧缺,使得每个审判庭所配备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都不能组成一个合议庭,严重地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展开。为此,那坡县人民法院敢于打破常规的审判格局,xxx的界限,集中力量办案,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具体做法是:

1、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审判资源的利用率。即将审判工作划分为四个方块:第一组为常规案件审判组。选出精于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方面的四位审判员,负责审理全院这方面所有的案件,并指定一名院领导具体负责。第二组为专项案件审判组。由一名院领导和两名审判员组成,专门审理辖区内各有关单位起诉的数量较大的同类诉讼案件。第三组是常规案件执行组。由分管领导和执行庭的执行员具体负责执行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第四组是专项案件执行组。由一名领导牵头,负责执行辖区内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如此改革,不仅能扭转审判人员不足的局面,而且还能变被动为主动,提高审判资源利用率和审判工作效率,同时又能使法官的职业化在审判工作中体现出来。2003年至2004年5月,那坡县人民法院共收各类诉讼案件2133件,结案1999件,结案率,收案数创那坡法院建院51年来的收案最高纪录,案件增长率、结案增长率排在全市法院的首位。

2、改革执行组织和执行方式、方法。执行工作相对滞后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因素。以现在执行庭的几个执行人员要完成全院执行工作任务,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可能。因此,那坡县人民法院树立全院执行的思想理念,成立以院长为首的执行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全院干警不定期、有组织地投入到执行工作中去,采取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式,组织若干次执行会战,将新立的执行案件和执行积案一件一件地执行完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2003年至2004年5月,全院共收执行案480件,执结完毕456件,执结完毕率达95%.

3、吸收外地先进经验。对介绍推广的外地经验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取长补短,因地制宜,审慎操作,不断探索、创新,加快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步伐。同时,边远山区法院还要多和发达地区的兄弟法院联系,选派法官到这些地区的法院进行挂职学习锻炼,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为边远山区法院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提供参考依据。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下半年派出一名法官到广东省番禺区人民法院进行挂职学习锻炼,为该院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带来了不少的经验和做法,取得了较好的审判效益。

(三)对法官队伍进行专业培训

法官是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组织者和实践者,提高法官的文化水平、职业道德水平,是实现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根本保证。《法官法》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改革现职法官培训制度,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法官队伍,为全面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就是要求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学和心理学的知识,忠于职守的崇高职业道德、精通审判业务。因此,边远山区法院要加强法官的在职继续教育工作,切实转变法官的思想观念、知识结构和审判能力,尽快提高法官素质,为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1、对法官进行在职学历教育。法官的在职继续教育培训已被各界人士广泛接受和采纳。由于边远地区法官的学历层次参差不齐,对法官进行在职学历教育培训是适应《法官法》修订后的需要,是立足特定时期的法官素质状况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对于提高法院队伍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边远山区法院要动员全体干警通过成人高校、电大、函大等在职学习方式,取得学历证书。给具有中专、高中学历的法官全部参加大专学历学习,给具有大专学历的法官全部参加本科学历学习,动员具有本科学历的法官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习。对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法官,法院应该给予优惠政策,比如:在考试前给予一定的复习应试时间,学习期间的费用给予报销等。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使在职的法官都达到本科以上的学历,达到《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必须具备的学历条件。

2、举办培训班对法官进行培训。良好的培训机制是做好法官职业培训的条件和保障。现全国法院系统已在原法院业大的教育设置机构模式上,创办了国家法官学院、各省法官分院,在全国中级以上法院设立相应的法官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分别承担不同层次法官的培训任务,具有良好的培训条件。法院系统要利用这些良好的培训机制和条件,每年组织举办各种专项培训班,对基层法院的法官进行轮训,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实现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提供根本保证。然而,国家法官学院、各省法官分院、各中级法院的法官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均缺乏培训师资。因此,首先要配齐培训师资。法官学院、法官培训中心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在引进一部分学者充实专业师资队伍的同时,重点培养兼职的专家型法官教师队伍,实现“法官教法官”,不断提升职业教育培训水平。法院要将法官培训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加快培训机构建设,确保职业培训的全面启动。二要制定培训规划。按照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制定统一的培训规划,明确不同时期、不同人员各自的培训内容、培训方法、时间安排等,有计划、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的系统化、统一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三要建立培训考核机制。要建立终身制的法官教育档案,用来记录接受培训的经历、成绩及表现等内容。《法官法》第26条规定:法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参加培训情况应作为法官考核评价的重要标准,作为任职、晋级、续职的依据,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任职、晋级或续职资格,形成培训与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有效运行机制。四要拓宽培训思路。在搞好岗位培训的同时,依托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采取联合办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多种形式,鼓励在职法官参加高层次法学教育,积极培养理论研究型法官,为职业化法官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人才基础。边远山区法院也要结合自身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庭审观摩、疑难案件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审判技能培训活动,提高法官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举办培训班对法官进行培训,在培训的内容、方式、教学方法等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培训内容上,要从知识型培训转向能力型培训,从普及性培训转向专业化培训。审判工作是一项高度专门化和技术性的工作,是一个综合运用哲学、社会学、法学等各学科知识的过程,是集政治意识、法学知识、专业技能、社会阅历等综合素质于一体的高层次脑力劳动。职业化的法官,不仅是简单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要在审判中融入法官的法律思想、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实现法的终极关怀和内在价值。职业化的法官,一方面要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崇高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人文情感、文明的司法礼仪、自觉的廉洁意识;另一方面,还要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过硬的专业知识、丰厚的文化底蕴、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良好职业思维、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审判经验。因此,培训内容在继续强化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培训的同时,应重点突出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从知识型转向能力型,从普及性转向专业化。

(2)、在培训方向上,要从门坎式教育转向终身制教育,从学历教育转向岗位培训。 对法官的职业培训是一种岗位培训,而这种岗位培训必须是终身制的。学历教育是一种“门坎式”、“补课式”教育,具有较强的被动性、功利性、阶段性。随着学历教育培训任务的基本完成,法官职业培训应从“门坎式”教育转向终身制教育,从学历教育转向岗位培训,摆脱教育培训就是“为了拿文凭”的理念,构建法官终身要接受教育培训并与任职相协调的新理念,使岗位培训成为任职、晋级、续职的先决条件和必经步骤。《法官法》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最高法院《法官培训条例》将岗位培训分成三种类型,即任职培训、晋级培训、规定续职培训,并规定:xxx法官和xxx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资格培训;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资格培训;法官须定期接受续职资格培训,每三年接受一次续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岗位培训是任职、晋级、续职的先决条件,这是现代法官职业培训的新理念。

(3)、在培训机制上,要从应急性培训转向系统化培训,从临时性培训转向规范化培训。良好的培训机制是做好法官职业培训的条件和保障。现在,法院系统有法官学院、法官职业教育培训中心,法院系统要充分利用这些机制,按照法官教育培训终身制的要求,有规划、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培训工作,从应急性培训转向系统化培训,从临时性培训转向规范化培训,确保培训的系统化、统一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4)、在教学模式上,从填鸭式教学转向互动式教学,从经院式教学转向实践式教学。法官培训作为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成人培训,不同于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无论在培训对象、目标,以及培训内容上都有着鲜明的特点,必须采取符合法官培训规律的教学模式。《法官法》规定: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此,在教学模式上,应从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转向互动式教学,从经院式教学转向实践式教学。具体可采取以下七种方法:

学术讲座式。就某一个问题,特别是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从历史渊源到发展趋势,从理论到实践,作深入阐述、讲解,避免面面俱到、泛泛而谈、照本宣科,真正使学员思想境界和理论水平有新的提升。

提问互动式。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教师与学生相互提问、辩论推进教学过程,在研讨中互相启发、加深理解、教学相长,使法官更快、更好地掌握所教学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原理。同时,通过学员反馈意见的方式,使教师掌握学员的知识需求,从而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

个案分析式。围绕典型案例,xxx一法学理论产生的根源、价值和走向,从分析实际个案中发掘及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和适用体会,在分析和解决问题中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

理论研讨式。要将灌输式培训与理论研讨结合起来,发动学员就某一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撰写论文,并通过召开理论研讨会、进行演讲答辩、组织评奖等形式,促使学员开动脑筋,独立思考,锻炼法律思维,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庭审观摩式。通过庭审观摩、庭审示范、交流切磋,丰富学员审判经验,提高驾驭庭审能力,使法学理论与审判技能在融合中提高。

实践锻炼法。一方面,对培训学员采取集中培训与定期回所在法院办案相结合的办法,促进知识转化、学以致用。另一方面,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发达地区法院与欠发达地区法院之间相互挂职锻炼的办法,实现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

考察交流法。通过邀请专家和资深法官授课、把法官派往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专业部门交流,以及组织法官到先进地区访问、考察、挂职学习等方式,开阔法官视野,提升业务水平,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

笔者所在的那坡县人民法院按照上述的做法,每年都视工作的需要,举办了各种业务培训班和论文研讨会,邀请法官学院、法官职业教育培训中心等有关专家到培训班讲课和对论文进行点评,并选派法官到法官学院学习和到发达地区的法院挂职锻炼,汲取新知识、新经验,提高了法官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回到本单位后创新实践和发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员额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第10篇

一、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的意义

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是在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背景下提出来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法官职业准入制度、在职法官继续教育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以及监督制约制度等各个方面。而首当其冲的是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确定法官员额比例不仅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应有内容,也是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前提条件。

首先,法官的职业化意味着法官在职业上必须具有独特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思维模式,也意味着法官的资格有严格的标准,即并非人人都能当法官。法官职业化的命题实际上隐含着法官精英化的概念。一般而言,法官精英化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官的素质要提高;二是法官的数量要精。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官的职业定位始终处于模糊状态,法官的职业特性被忽略,使得一些不具备法律专门知识和职业道德的人进入到法官行列,导致目前法官队伍是多质弱。因此,只有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将具有较高素质、真正符合法官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

其次,只有确定了法官员额比例,才能为法官的职业保障创造条件。法官的职业保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身份方面的保障,一个是经济方面的保障。就身份保障而言,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后,法官一经任用,除非正常工作调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就经济保障而言,法官作为社会纠纷的终局裁决者,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理应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获得充分的物质保障,但由于经济条件制约和法官职位模糊不清,在目前情况下,全面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不太现实。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适当减少法官数量,提高法官素质,才能使社会提高对法官职业重要性和崇高感的认同,使逐步提高法官待遇成为可能,真正实行“以俸养廉”,从而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献身审判事业。

再次,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可以明确法官职位,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实行书记官单独序列等改革措施相配套。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没有对法官员额作出限制,导致法官职位泛滥,有很多人被任命为法官却不从事审判工作,实际上是行法官之名而无法官之实,法官资格实际上成了法院内部平衡利益、安抚xxx弱的一种待遇。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明确法官职位,根据各地审判量,确定法官员额,对于符合法官条件的,可以任命为法官,不能胜任审判工作的,改做法官助理或者其他工作。

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法官的员额都有一定的限制。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发展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制度,逐步实现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而适当精简法官数量,着重提高法官素质,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现有法官比例状况分析

要确定法官员额比例,首先应弄清我国现有法官比例状况。现时的主流观点认为:中国法官人数太多,因而素质不高且效率低下。有人做过一些比较:如在中国,8328人中便有1名法官,而英国11万人口中只有1名全职法官,日本每万人中也只有名法官。从结果看,中国的法官按占人口比例计算是英国的十几倍,是日本的5倍多。有人据此还做进一步的统计:中国法官人均年办案数仅为21件一说33件,比美国联邦法官的人均年办案数少15倍。而对如此庞大的法官人群和如此低下的工作效率,不少人认为应当压缩中国的法官人数。有人甚至认为中国法官人数有3万人足矣。然而,中国法官人数究竟是怎样一种状况呢﹖中国实际有多少法官﹖应该有多少法官﹖许多人对此并没有进行深入研究,一些统计数据和用以作为参照系的其他国家的数据也都还值得进一步推敲。下面就我国法官人数问题作进一步分析。

从法官的概念看,依据法官法规定,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根据这一规定,法官的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官就其身份特征而言必须是审判人员,二是法官就其职责而言,还必须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从立法对法官概念的界定来看,并不包括那些为解决某种职级待遇但并不行使审判权的人员。由于我国法院干部目前仍按行政干部序列管理,法官职级套用行政干部的职级,但法官的级别相对同级行政机关非领导岗位的公务员级别要高一些。因此,为解决法院内部一些非审判人员的级别待遇问题,几乎每个法院都将一部分非审判岗位的工作人员任命为法官,而这些法官有的甚至完全没有审理过案件据最高院统计,目前全国法院共有在编干警30余万人,其中法官21万,而在这21万审判人员中真正意义上的法官人数不足15万人。

从法官岗位分布情况看,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规定,我国法院的法官按其岗位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人员主要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多为院、庭长兼任。这类人员大约占各级法院在审判岗位工作的法官人数的20%左右。这部分xxx了担负部分审 判职责外,主要承担各级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责,如分案,审批案件等,这些人办案极少甚至基本不办案件。随着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的审判改革,一些法院正在逐步取消院、庭长分案和审批案件的制度,但院、庭长还没有完全从管理职能中解脱出来。有人曾对辽宁、广东、上海、山东、山西、陕西、河南、湖北及海南省的九个省市十个中级法院的院、庭长从1998到2000年三年审理案件的情况做过调查,发现只有二个法院有准确的统计,其中一个法院的院庭长三年审结的案件占全院审结案件比例平均为4%;另一个法院的情况更糟,平均不足2%而其余的法院对院庭长办案人情况甚至无法统计。虽然上述二个法院的情况可能并不代表全国法院一般情况实际情况是低等级法院的院、庭长亲审案件比高等级法院的院、庭长多,但院、庭长审理的案件比一般审判人员要少得多毕竟也是事实。第二类人员即执行员,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我国的执行员参照法官序列管理的。这与前面提到的英国、日本的情况完全不同。在英国,执行官是行政官员而非司法官;而日本的执行官虽由法院任命,但执行官和法官也并非同一序列管理,执行官人数是不包括在法官人数中的。而从我国法院的实际情况来看,各级法院的执行员必须由具有法官资格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提任。但执行员所负责的工作主要是生效裁判的执行,与审判工作基本无关。从上述十个法院的情况来看,执行人员占审判人员不包括在非审判岗位工作的审判人员数的比例平均为%。按这个比例折算,我国目前的15万法官中至少有万人在从事执行工作,实际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只有万人。第三类人员才可以说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官,这类人员主要包括分布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以及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他们的职责相对单纯,即负责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的审判;这类人员只占法官总数的60%左右,约9万余人但他们却承担了几乎绝大部分案件的审理工作。

从法官审理案件情况看,2002年公布的统计资料表明:我国各级法院2001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590万余件,执结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254万余件。这两项合计844万余件。而全国各级法院的法官按15万计算,人均年结案数为件。这个数字还不包括各级法院每年受理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以及大量的减刑、假释案件。加上这些,全国法院审判人员年人均结案数应当超过60件。如果再考虑占审判人员20%的院、庭长基本不承担具体案件审理工作的情况,我国法院审判人员年人均办案数将超过70件。

下面我们不妨再同有关国家的情况作一些比较。如1990年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总数为266,783件,其中民事案件217,879件、刑事案件48,904件。而当年美国联邦地方的法官人数为575名,法官年人均受理案件数为464件。这个数字为中国法官年人均办案数的倍以中国法官年人均受理案件数60件计算。然而,由于中美间的诉讼程序上的巨大差异,使得这两组数字之间并无直接的可比性。美国民事诉讼的庭前程序中的一些制度对于庭前解决纠纷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例如证据开示、动议申请等。实际上,在美国州法院或联邦法院受理的案件中,90%以上的案件在庭前即被以撤回、驳回、不予受理或和解的方式了结,只有不超过10%的案件进入庭审。在刑事诉讼中,也有90%以上的案件是通过诉辩交易程序了结的。在刑事被告通过诉辩交易认罪的基础上定罪的案件并不需要经过严格的庭审进行审理,真正需要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也不会超过10%。如果以实际审理的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0%计算,美国联邦地方法官1990年人均实际审理的案件只有46件。而中国法院在不包括执行人员和不考虑执行案件的情况下,2000年中国法官人均审理的一审案件数47件。由此来看,中国法官和美国法官的年人均实际审理的案件数是比较接近的。日本的情况相对特殊,日本作为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其诉讼程序与英美大相径庭,而与我国的情况比较接近,即法院受理的绝大部分案件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诉讼程序。据统计,日本1999年的法官人数为2,949人,而1998年日本地方裁判所受理的一审民、刑案件共万件,年人均审理案件数为77件。这个数字高出我国法官年人均审理一审案件数的63%。如果考虑到我国占法官人数大约20%的院庭长极少审理案件这个因素,中日两国法官个人审理案件的绝对数应该差距不大。况且,日本法官不堪重负的情况也实属罕见。也正因为如此,案件审理期限过长,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日本法院,也引起了日本国民的强烈不满。据日本最高裁判所统计,1998年,全日本地方裁判所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平均期限为个月,刑事案件的平均期限为个月。分别超过我国同类案件的法定审限个月和个月。自1999年7月日本开始的第三次司法改革试图解决的问题之一也正是法官人数太少所导致的诉讼效率低下。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其一,中国的法官按其占人口比例计算,人数并不算多。中国法官人数与每一万人口之比为.如果不包括占法官人数近20%的执行人员,中国每万人中才有名法官。而根据1997年的统计数,美国为,德国是,法国是.而英国如果加上治安法院庞大的治安法官队伍xxx人,按占人口比例计算,应该是2,000多人中就有一名法官;至于日本的情况,如果加上日本法院的执行官,调查官的人口,应该也超过每万人中个法官这个比例。况且,日本目前正在试图改变这种法官人数太少状况。其二,中国法官人均审理和执行案件量同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相比较,虽不能算是饱和,但也并非人浮于事。同西方国家法官审理案件的情况相比,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还受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无休止的请示汇报和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的调查取证等等,考虑到这因素,我国法官每年人均审理或执结60件案件也实在不能算是效率低下了。

三、合理确定我国法官员额比例

(一)合理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应考虑的几个因素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人数是法官整体素质的一种量化的、外在的表现形式。一般说来,法官人数太多,通常反映出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有人曾做过这样的推论:法官素质不高必然产生效率低下导致案件积压,故而要么牺牲质量求数量,要么增加法官人数,即所谓“质不够,量来凑”。从逻辑上说,这种推论不无道理。同时,由于人数过多而产生的人浮于事和不负责任也往往使得本来就不高的法官素质更加趋于恶化。当然,这也并不是说法官人数愈少整体素质就愈高。在法官人数少于一个合理的数量时,法官受理案件的量会超出正常的负荷,形成疲于应付,无暇顾及其他局面。这样不仅案件质量不保,而且使得法官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通过学习和研究来提高甚至维持自身的业务水准。因此,法官人数太少同样也可能产生整体素质下降的后果。可见,法官人数和法官素质之间存在一个互动的关系。科学、合理地确定我国法官员额比例,必须根据我国现有法官状况,综合考虑下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法官岗位分布是确定法官员额首先应考虑的一个问题。前面已谈到,目前我国法官的人数不是太多,而主要问题是法官岗位分布和职责划分不合理。有人曾做过调查,目前我国法院具有审判职称而在非审判岗位工作的人员约占法官总数的15%。再加上执行工作人员我国法院执行人 员必须要具有审判职称的数量,这个比例占到了30%。也就是说,目前真正在审判岗位上的法官实际只占法官总数的70%。而在国外一些主要发达国家,执行官是不包含在法官序列之内的。因此,确定法官员额,必须明确法官概念,严格限定法官岗位分布,即所谓法官,必须是分布在各审判业务庭并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这是确定法官员额的一个前提条件。2在我国,所有案件的审理几乎是由职业法官来完成,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很好地推行,有些地方已名存实亡。而在国外,是由职业法官与非职业法官来共同完成案件的审理。如英国一直保留非职业化的治安官制度。据统计,英国在2000年共有30400名兼职外行治安官或太平绅士,有96名全职有薪俸的治安官和146名兼职有薪俸的市区外治安官。治安官的数量大大多于职业法官的数量。在德国,由职业法官与非职业法官组成混合庭审理案件。在美国,有相当多的案件并非由职业法官而是由一般公民参与宣判。3当前,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绝大部分必须经过严格的诉讼程序,诉讼法设置的简易程序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庭前撤诉和不予受理的案件数量更是微乎其微,这与英美国家的诉讼程序大相径庭。4法院现有审判资源没有得到合理配置,审判辅助系统笔者曾主张将法院工作群体设置为六个序列,即法官序列、执行官序列、法官助理序列、书记官序列、公务员序列、法警序列。除法官序列、执行官序列外,其他四个序列辅助前两个序列。没有建立。法院后勤行政工作人员过多,法官审理一个案件从庭前准备程序到裁判文书的送达等全过程仍要包揽一切,xxx提高审判效率。5我国的司法体制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法官尤其是院、庭长不能全身心投入到审判工作中,常常忙于一些行政性事务,以及案件的请示、汇报和法官审理案件来自外界非正常因素的干扰等等,这些都在客观上影响法官的办案效率。6由于受经济因素的影响和审级制度的制约,各地法院和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并不均等,案件的难易程度也不平衡,这是确定法官员额也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7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各种新的民事、经济矛盾和利益冲突大量出现,司法作为纠纷的最终救济手段逐渐为社会所认同,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尤其是新类型案件大幅度上升,处理难度也增大。从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看,1978年审结50多万件,到1998年就审结了539万余件,是1978年的10倍。从案件的结构来看,1978年受理的刑事案件占32%,民事案件占68%;到1998年,受理案件的结构比例发生了很大变化:刑事案件只占10%,民事案件占61%,经济纠纷案件占27%,行政案件占2%。改革开放20多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仅在数量上骤增,而且在种类上趋于多样化、复杂化。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大量新类型案件如证券、期货、融资、租赁、破产以及各种类型的涉外案件,无论在审理的难度还是案件的复杂程度上都远远超过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初期所受理的案件。

员额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第11篇

一、宪法也保障不了

出于对英国统治下的“旧社会”的恐惧,美国国父们在宪法第三条有关联邦司法体系的章节中,开篇就明文授予联邦法官们任职终身和薪俸不减这两项特权,以避免法官们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位和薪水在判案时去迎合民选机关。这样的宪法保障固然不错,但实际上对美国整个司法体系影响却有限。因为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每个州都有一套独立的司法体系,加上华盛顿特区和波多黎各领地这两个州一级的行政区划,连同联邦的司法体系在内xxx53套司法体系。享有终身制的联邦各级法官不超过1000人。而州法院系统中,仅美国最小的州罗得岛州给予该州法官终身制的特权,两者相加总人数不超过全美法官人数的3%。与此同时,其他51个州法院系统近3万名法官则无福享有终身制这一制度保障。从19世纪开始各州就立法通过选举的方式遴选法官,法官为了那4年到15年不等的任期,很多时候不得不作出有违法律与事实的判决。

虽然联邦法官享有终身制的权力,但他们也并非完全独立于民选机构。美国建国后有150年联邦法院系统的管理并不归属联邦法院本身,而是由联邦的行政机关代为管理,管理事项包括法院的人事安排、预算编制、办公场所等各方面。而且联邦法院系统就跟没娘的孩子一样,被备联邦部门踢来踢去,先是归_,再是财政部,接下来又是内政部,最后踢到了司法部。正因为各种日常的管理权力都旁落别家,联邦法官们站在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面前矮人一头,根本不敢得罪备部衙门的大小爷,不然来年的预算会被限制,连写判决的墨水可能都要自费。

最不公平的地方还在于,作为联邦法院系统管理层的美国司法部同时还是美国政府的法律代表,代表美国政府出席所有与之有关的刑事民事案件,而本应该超然于原被告双方之上的独立司法系统却隶属于司法部管辖,可以说,按照现在的标准每一个法官都难以洗脱“拉偏架”的嫌疑。直到1939年,联邦法院才终于可以自己当家作主,摆脱了司法部的控制。

二、司法系统卷入政治洪流

躲得过司法部却躲不过党派政治。在党派政治成为主流之后,联邦法官们也不可避免地沦为政党斗争的工具。早在第二任总统xxx当政时,最高法院的xxx法官就充当联邦党的打手,利用明显违反第一修正案的《煽动法案》接连判好几个民主共和党的记者入狱。而民主共和党的xxx接任之后。不仅马上释放这些记者,还试图_xxx,后来又因为不满高院的判决屡屡拿修宪和_等恐吓高院迫其就范。

可以说,联邦司法系统从建国开始就卷入肮脏的政治洪流。据美国学者分析,从xxx总统到_总统近百年间的57000个公开判决,提名的法官明显更亲的自由派理念,而共和党提名的法官则更合共和党的保守派理念。法官党派化最恶劣的后果就是2000年xxx诉戈尔一案,9位大法官各为其主,xxx的选择,篡改了大选的结果。在卡特政府任内联邦法官中73%是两党的活跃分子,虽然到了_时期该数字下降到了56%,可近年来随着两党分歧日趋白热化,小xxx、xxx提名的法官又有日渐政治化的趋势。

三、“提拔有望”下的“得陇望蜀”

法官们也有自己的职业规划,做了地区法官自然想做巡回法官,做了巡回法官自然想做最高法院大法官。人往高处走本是人之常情,但当这些人是本该秉持社会公正独立判案的法官们的时候,就难免会出现法官将个人职业规划置于法治和公正之上的可能。18、19世纪的法官通常在一个岗位干一辈子,因为法官地位崇高薪水丰厚,法官们甚少有得陇望蜀的念头。时过境迁,当下的环境已非两百年前可比。有数据统计显示,如今有253个巡回法官是从地区法官的岗位上提拔而来,如今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中有8位是从巡回法院提拔上来的。在这种“提拔有望”的大背景下,各下级法官们不可避免地会在某些敏感案件上取悦本党主流意见,自由派的法官力挺黑人民权,保守派的法官力阻堕胎自由,留下白纸黑字的判决,为日后“更进一步”做到“有迹可循”。

四、几乎没有哪个法官可以不受舆论影响

即便是拥有终身制的联邦法官也一样会遇到舆论围剿的情况。_时期,纽约一位联邦法官曾在一桩案中遭遇巨大政治压力。当时,他因拒绝将检方提交的某项证据列为呈堂证供而遭到来自国会和总统的轮番攻击,媒体也对他的做法不依不饶,_甚至威胁要想方设法逼他辞职。不得已,按照总统的意思,他重新将检方的证据列为呈堂证供,最后改判了自己的判决。这样的事情在联邦法院系统愈演愈烈,不仅地区法院的工作遇到干扰,甚至最高法院都置身于舆论的裹挟。去年,最高法院在审理xxx修改法案的时候,执笔判决的首法官就深受媒体报道的影响。当时,自由派媒体反复告诫最高法院,指出如果一旦最高法院该法案,最高法院的形象将会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在媒体连篇累牍的攻势面前,原本保守派的首法官不得已转投自由派的一边,以5:4的微弱优势保住了这个备受争议的法案。而在最近热门的同性婚姻案中,某些民间团体看到了最高法院的软弱之处,试图再次搞舆论审判,他们甚至直接请愿国会要求对最高法院施加压力。

在州法院系统,因为法官面临选举受到的舆论压力更大更直接。前爱xxx州高等法院大法官xxx·斯特雷特接受采访时说,来自舆论的压力让法官们受到越来越多政治上的干扰,最后严重地影响了他们正常的判案工作。因为爱xxx州高院2009年的一桩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案件,在2010年选举中,爱xxx的保守派选民一口气赶走了3位该州高等法院的大法官。同年,密歇根州高等法院的候选人则遭遇了来自密集的电视广告轰炸,而这些旨在阻挠他们竞选的广告居然是外州的反对团体花费500万到800万美元制作的。在阿拉巴马州,一大批法官候选人遇到了手握320万美元经费的反对派,纷纷丢了官职。

员额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第12篇

一、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的重要性

求真务实,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集中概括,是实事求是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的核心内容。_强调,求真务实是我们党的活力之所在,是党和人民事业兴旺发达的关键之所在,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对于推进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和根本性的意义。对于人民法院来讲,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更有其特殊的意义。

能否坚持求真务实,事关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发挥。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基本职能是公断是非曲直,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人民法院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必须高度严谨、求真务实。因为人民法院所处理的每一个案件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身自由,甚至个人生命。只有以求真务实的精神、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对待每一件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才能为了断是非、化解纷争、制裁犯罪打下一个好的基础。任何疏漏都可能导致裁决结果的偏差,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给社会对法治的信任和人民法院的权威带来负面影响。

能否坚持求真务实,事关人民法院各项事业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不断推进,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所担负的调处社会矛盾的司_能日益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而人民法院目前受到的制约因素很多,不论是内部机制,还是执法环境,不论是司法观念,还是工作方法,不论是工作条件,还是法官素质,都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人民法院必须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认清形势,沉着应对,既积极反映情况,争取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为法院工作创造好的环境;又要立足眼前,迎难而上,求实创新,不断地开拓进取,扎扎实实地抓好每一项具体工作,把人民的审判事业不断推向前进。没有求真务实的精神和态度,我们就可能会被困难所吓倒,畏首畏尾,裹足不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能否坚持求真务实,事关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求真务实,是人民法院和一个合格法官的形象内涵。没有求真务实的精神,没有严谨细致的审判作风,很难想象一个法院或一名法官能办好案件,做到公正裁判。因此,人民法院必须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解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重大问题上,放到解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要求迫切、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放到解决深化法院改革、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的紧迫问题上,时时处处重实际、说实话、务实事、求实效,对各项工作都坚持以求真务实精神去抓落实。以审判实绩和司法为民的具体行动来赢得社会的信赖。没有求真务实的精神,我们的作风就会涣散,我们的队伍就没有战斗力,司法公正就得不到维护,司法权威更无从谈起。

二、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要体现求真务实

_指出,要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必须紧密联系自身工作实际,紧紧围绕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来进行,最重要的是要付诸实践、见诸行动、取得成效。具体到法院工作中,就是需要努力去求宪法、法律之真,求司法工作客观规律之真,求依法全面履行司法职能之真,务为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之实,务司法为民之实,务公正与效率之实,切实把求真务实精神体现在法院各项工作之中。

第一,审判工作要求事实之真、法律之真,务公正高效裁判之实。人民法院要审理好每一件案件,首要问题就是查明案件事实,这本身就是一个需要遵循司法活动规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诉讼规则的要求,通过举证、质证、认证活动来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求真过程。只有坚持求真务实的严谨态度和科学精神,才能严把证据关、程序关,使认定的案件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实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有机统一,避免错判、误判,实现司法公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还必须正确适用法律。要做到正确适用法律,就必须认真钻研法律条文背后所隐含的深刻内涵,正确理解立法精神,而不是简单地照搬照套法律条文。再好的立法都不可能尽善尽美,穷尽社会生活的各种复杂情况,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案件情况千差万别。我们只有求法律精神之真,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因此,求真是人民法院审理好案件的起点,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在坚持求真的基础上,还必须做到务实,从实际出发,从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公正地进行裁判。我们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案件裁判结果对党和国家大局的影响,对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影响,对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影响,努力把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既严格依法办事,又有利于化解纷争,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

第二,法院改革要求司法工作客观规律之真,务完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之实。党的_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在深化法院改革的进程中,必须坚持求真务实的精神,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学习借鉴人类文明的先进成果,既求司法活动本质规律之真,又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之实。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涉外诉讼的增加,对我国的司法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在司法改革中,必须认真研究司法工作的本质规律,注意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司法经验。同时,我国是中国_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国家,实行_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坚持党的领导和接受人大监督,是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深化法院改革,必须进一步求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工作的发展规律之真,务全面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民

司法工作的领导之实;必须进一步求人大监督之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司法规律之真,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之实,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尤其应当看到,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深化法院改革,必须充分考虑初级阶段的经济、政治、文化的特殊性,坚持从基本国情这一最大的实际出发,进一步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政治文明的规律之真、人民法院的地位和作用之真,务公正司法、廉洁高效之实,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现代司法制度。

第三,队伍建设要求职业化法官队伍之真,务逐步提高法官队伍素质之实。人是事业成败的决定因素。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审判任务的组织保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法院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凸显,进而对作为审判主体的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任务十分紧迫,我们必须求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之真,又务认真解决当前队伍建设中的实际问题之实。在业务素质方面,为了适应现代司法工作的需要,我们要求以造就一支高度职业化的精英法官队伍为目标之真。全国法院系统实行司法考试,提高法官门槛,就是着力提高法官队伍专业素质的具体措施。同时,我们又要务当前我国现有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还不够高之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阶段地对现有法官队伍进行培训、轮训,逐步提高现有法官队伍的知识层面和专业水平。当前,要按照法官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按照中央提出的人才战略要求,建立法院人才的吸收、培养、使用和管理机制,推动队伍建设迈上新台阶。在思想政治素质方面,着力加强法官的宗旨教育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教育,进一步提高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自觉性,将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行动上。同时,又要实实在在地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生活上关心、爱护法官,解决法官的实际困难,为他们的工作创造一个好的条件、好的环境,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自觉地献身于人民的审判事业。当前,要针对法官队伍的实际情况,重点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开展“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促进法官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的转变。要创造能留住人才、培养人才、爱惜人才的环境,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同时要加强监督,强化法官的廉洁司法意识,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必须大力加强人民法院调研工作

求真务实,求的是客观规律之真,务的是按照客观规律抓好工作之实。要坚持求真务实,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重视和坚持调查研究。没有调查研究这个“求”的过程、认识的过程,我们就无法获得“真”,更无从去务实;同样,没有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我们就会疏于调查,怠于研究,即使去调研,也是浮光掠影、蜻蜓点水,抓不到调查的重点,找不准应研究的问题。因此,在法院工作中要坚持求真务实,必须全面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这是我们认真学习贯彻_重要讲话,以实际行动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的具体体现,同时我们也只有在认真搞好法院调研工作的具体实践中,才能不断提高坚持求真务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要把求真务实与调查研究有机结合起来,以求真务实精神指导调研,以抓好调研增强求真务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关键是要将_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摆正同人民群众的关系,这是坚持求真务实的根本准则;要正确认识国情,按照国情开展好工作,这是坚持求真务实的根本依据;要进一步深化对规律的认识,主动把握规律,自觉遵循和运用规律,这是坚持求真务实的根本要求”的指示精神,落实到法院调研的具体工作中,在根本上做到“三个坚持”:

第一,坚持按照司法为民要求开展调研,这是人民法院调研工作求真务实的根本准则。司法为民是我们坚持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工作的核心问题,人民法院的调研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围绕落实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为民的10项制度和23项具体措施,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认真学习人民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要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出发,按照司法活动特有的规律和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及时研究提出方便当事人诉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司法救助、提高诉讼效率等司法便民、利民、护民措施,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努力通过调查研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司法为民思想,正确把握司法与为民的内在联系,处理好严格司法与文明司法的关系,处理好认真贯彻执行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与依法满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要求的关系,切实把司法为民要求落到实处。

第二,坚持从法院工作的实际需要开展调研,这是人民法院调研工作坚持求真务实的根本依据。在法院调研工作中,重要的就是要增强调研成果的实用性,使调研形成的意见和建议符合国家法律和司法政策,符合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法院工作实际,使调研工作真正调研到关键处、参谋到点子上、服务到决策中。要做到这点,抓好选题是个关键。只有选准、选好调研题目,调研成果才会有针对性、实用性,调研工作才不会放空炮。目前推行的重点课题调研就是规范调研选题、增强调研成果实用性的一个很好的尝试。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急、最盼的问题入手,确定好一定时期内调查研究的重点课题,着力解决那些关系国家法治建设和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科学规划、立足实际、求真务实的调研选题制度,保证调研工作的计划性、前瞻性和实用性。

第三,坚持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开展调研,这是人民法院调研工作坚持求真务实的根本要求。在法院调研工作中,要不断深化对司法活动内在规律的认识,及时研究提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实践证明,按照司法活动自身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司法监督和指导,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带有规律性的重要方法。当前,要围绕群众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的问题,深入进行调研,找准症结所在,规范接待工作,依法保障群众的申诉权利。要针对目前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调研力度,为建立现代再审制度提供充分的实践依据和理论支持。要结合清理超审限案件和未执行案

件,认真调研本地法院贯彻执行审限管理规定的实际情况,查找案件超审限的原因,研究提出加强审判流程管理、提高司法效率的措施和办法。要结合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加强对适用简易程序、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建立完善速裁机制的调查研究。结合强化诉讼调解工作,深入调查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实际运作状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提出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新措施、新办法。

员额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第13篇

娄烦法院把“为民解难事、办实事”,与法官驻村、驻社区相结合。一是建立一部服务热线,24小时有人值班,并建立登记薄,随时收集民意,反映民声。二是驻村法官走访收集民情民意。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了解整体情况;逐户走访群众,全面了解民情民意;重点走访低保户、困难户、xxx党员,深入了解民忧民苦;发放调查问卷,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走访中,切实做到三个“一定要”:一定要入户到人,一定要听群众的心里话,一定要解决好突出矛盾和问题。三是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不论是哪一种社情民意表达渠道,都必须注重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只有解决了实际问题,群众才能通过这种渠道表达诉求,推动民意表达渠道的有效运行。

走进法院的一年来,让我感受到了工作的压力、纪律的严密、精神的充实、生活的激情。这一年,是兢兢业业的一年,也是自我提高的一年,同时也是让我有自信并坚定在这个工作岗位上清苦拼搏的一年。现将本人任职以来的德、能、勤、绩情况述职如下:

我于20__年x月走上新的工作岗位,20__年上半年在珠山法庭担任书记员兼电脑操作内勤工作,下半年因工作需要被安排在机关办公室管理档案。在这一年中,我扎实工作,努力创新,较好地完成了多项工作任务,并在本院组织的“_”演讲比赛活动中获二等奖,在全市法院系统“司法为民”论文研讨活动中获一等奖。

一、以思想为根,激发工作源动力

作为一名党员,无论何时何地,我时刻保持与党的政治思想一致,坚定不移贯彻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了_,我用先进的精神指引我的行动。走进法院,我更以法官的标准要求自已,司法为民、廉洁自律、执法公正;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各种学习,如:思想教育整顿活动、学习了_活动、司法为民座谈讨论等,在这些学习中,我认真理解体会,并写下心得,逐一对照自己的行为进行修正,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意识,以求全心全意为民服务。

二、以业务为本,全面提升工作能力

(一)坚持“五多”,做优秀的书记员。

20__年上半年我在基层法庭从事书记员工作,上岗后,我就要求自己坚持做好“五多”,即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尽管我学的是法律专业,但离开专业二年后再接触它,多少有些生疏。鉴于此,我规定每天多看一点业务书,多观摩开庭过程,并报名参加了司法考试,精读四本法律法规书籍,同时也借阅院里有关《司法审判》、《永州审判》、《新法规》等书籍;多听一些审判长与审判员的案例讨论及其他书记员的工作经验介绍;多想一些为什么,对不懂的通过多看、多问,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然后再运用到实践中去;多做一些实践工作,如写一些裁判文书,坚持每周写工作心得,记下自己的缺点和成绩,在实践中改正缺点。通过自己的努力,现已能胜任书记员工作。

(二)坚持“多学”,做全能型的人才。

法院的工作是全面的,为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我利用休息时间学会操作电脑,如电子公务、电脑排版等,能将法律文书及时打好发出;在档案管理工作时,我自学了档案管理知识及法规,并将档案电脑管理,做到档案管理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在编纂《法院志》过程中,我走访法院xxx同志、xxx领导,与他们交流探讨受益非浅,为搜集资料,我往返于图书馆、xxx、市中院,既增长了见识又学到了许多写作知识与技巧,目前,我独自一人完成了本院《法院志》的初稿,此项工作现仍在继续中;另外,在工作之余练习写作,所撰写的《芝山区法院创五好》一文被市中院的第67期《法院简报》使用。发展全面的知识以便更好地胜任工作是我的座右铭,鞭策我继续为之努力。

三、团结协作,xxx进

在法院工作如同家一般的温暖,同事打成一片,彼此关心、帮助、齐心合力,我也被如此气氛所感染,以心换心,我用我的诚心打动所有的人,工作有误,不留私情批评指出;生活有难,互相理解帮助。领导既有工作能力又有工作方法,让我既长知识又不背包袱。有这样一群热情的人,我更应努力与全院人一起努力奋进,把法院工作做好。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对照法院岗位职责,认真反思自己的工作,也还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和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专业知识不够扎实,对问题理解不够深入,因此在工作上有一些矛盾难以解决;二是急躁情绪严重,工作中有急于求成现象。面对新的环境,看到自身的差距,于是在工作中时常表现出急躁情绪。三是在工作上处理某些问题时显得不够胆大。

针对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决心树立“一个目标”:通过司法考试,做优秀女法官;做到“三个加强”:一是加强学习锻炼,全面提高工作能力素质;二是加强自我控制能力,克服急躁情绪,注意和学会用正确有效的方法发挥好自身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三是加强自我监督,严格自律,公正执法,践行司法为民。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愿为正义的法制事业贡献自己毕生之力。

员额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第14篇

关键字:法院文化不足困难对策

当前,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全国法院各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各地法院的文化呈现如火如荼之势。在这种形势之下,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投身到法院文化建设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如河南巩义、山东东营、上海等地,尤其是地处边疆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值得借鉴。但是,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与当前迅猛发展的形势,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有的法院对文化建设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力的组织领导;有的法院文化建设缺乏主动,内容xxx套,毫无新意;有的法院对文化建设消极对待、引导不力……从总体上看,全国法院的文化建设还缺乏必要的统筹规划,缺乏整体推进的意识,还处在各自为阵,法院文化建设如何多管齐下,突破“瓶颈”,值得我们的理论和实务界深思。

一、当前全国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两点宏观不足

谈到个体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就必须从全国法院文化所共同面临的问题谈到,只有从宏观上对法院文化建设有一个总的认识,才能够避免“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现象出现。笔者认为,当前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存在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的困难。

历史的困难在于:我们没有真正的法院文化的历史传统。中国作为一个具有五千年封建文明的国家,创造了丰富的中华文明和华夏文化,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也缺失现代法治的历史渊源和积淀,到清王朝覆灭时,我国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的法院,法院文化更是虚无飘渺。人治社会、儒家文化的浸染让中国的法院文化在历史的尘埃中喑哑无语。虽然建国后尤其是我国“以法治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等方略的适时提出,为法院文化建设铺设了快车道,但是由于时间短、任务重以及当前外来思潮冲击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法院文化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现实的困难主要来自法院内部:法院文化产生的土壤是法院,脱离了法院和法官来探究法院文化的不足,其结果必然是试图在沙滩上建盖坚固的大厦。首先,从法院的管理体制行政化问题上讲,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很大程度上实行以行_为核心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法官的管理仍然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姑且不论庭室领导的指令所蕴涵的强制物语权,单是法官的审判职称的评定与行政职务挂钩这一点,就值得质疑。在我国上下级法官遴选制度尚未真正建立的情况下,一名基层法院法官如果不担任行政职务,那么直到其退休也只能是一级法官。而直接进入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工作的年轻法官由于所处法院授予的行政职级的不同,可能很短的时间就能达到更高的法官等级。试想,在一个千军万马挤行政职务这一“独木桥”的法院,要试图让法官保持一个超脱、平和的心态来参与法院文化建设和司法精神的塑造必然是困难的。其次,从司法地方化的角度来看。由于地方行政掌控了法院的财物核拨等重要权限,法院乃至法官的切身利益与地方利益就有了割舍不掉的牵扯,出现了法院很大限度依赖地方行政的危险。正是这种危险,导致全国各地出现了地方政府给法院分配招商引资指标、抽调法院法官参加计划生育、烤烟生产等工作等怪现状。再次,从法官的非职业化角度来说,法官之所以为法官,即是这一职业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遗憾的是,法官的非职业化现象仍然比比皆是:虽然《法官法》实施已整整十年,但是法官的审判津贴仍可望不可及,实践中收入落后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公务员;法官职业保障并未得到真正落实,法官在办案时稍有理解偏差,就会有很大的职业风险,例如广东法院的法官xxx被追究一案。法官的职业保障不到位,待遇的偏低,风险大,不足以使社会产生对法院的认同感,不足以形成法官职业本身的尊荣感,不足以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到法院工作,也就不足以产生我们期待以久的体现法律、法院、法官精神的优秀法院文化。

二、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具体困难及对策

问题一:重物质文化建设,轻精神文化建设。

现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院的物质文化建设搞得轰轰烈烈,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如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大审判法庭的建设、购置新的办公设备,更新公务用车,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法院物质建设的落后现象。但是,很多法院正是在忙于改善物质条件的同时,却忽视了法院的精神文化这一“软实力”的建设,没有深刻认识到精神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认为精神是“花瓶效应”,是“务虚工程”,正是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指引下,部分法院的法院文化建设了无踪迹,造成法院、法官主流文化和精神的缺失。

对策:法院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是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判者,难以想象没有法院文化和法治理念的法院如何肩负起司法为民这一神圣职责。为此,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各个法院可以参照山东东营、上海等地文化建设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实际,为自己所用。在另一个方面,同样是地处西部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法院文化建设的大潮中,积极整合资源,形成整体合力,从而达到法院

文化建设的整体推进。云南高院的主要做法是:从整体上策划一个法院文化建设方案,由高级人民法院牵头,成立云南省法院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将各级法院的文化建设拟定一个实施纲要,指派各级法院由一名院领导具体负责,将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实施法院建设物质与精神的良性互动,用外在动力对全省法院文化建设进行助跑,在短短大半年时间里,取得了《以法律的名义》专题片、《云南高院赋》等一系列成果,掀起了全省范围的文化建设高潮,完成在西部法院文化建设的系统性领跑和推进。

问题二:法官业绩考评的不科学、不合理

现象:当前,部分法院法官的业绩考评缺乏一个科学化、系统化的评价标准,法官的考核依然是按照公务员考核的xxx、能、勤、绩、廉”标准,但是在实际中,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完全按照公务员考核的标准,还不能适应法院的工作考核效应甚至容易流于形式。这种考核标准,导致部分法官对无法不能对自己进行一个正确的定位,也xxx法院对法官进行一个正确的评价,而这种情况对法院文化的直接影响是法官对法院文化没有积极性,缺乏基于法官尊荣感、自豪感而产生的原动力。

对策:当前,无论是西部地区还是东部法院的法官都面临一个问题,这就是收入相对较低,工作压力大。要注意法院考评机制的量化和细化,将传统的“人管人”机制相“制度管人”的机制发展;要引导和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要从肯定评价的前提定位出发激励法官崇德敬业;要改“相马”为“赛马”,大胆奖励那些公正廉洁、司法为民的、将法院文化精髓贯穿于日常工作中的法官,从而激发广大法官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同时,西部地区法院又有其特殊性,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例如云南宁蒗等地有的地方办一个案件要步行一个星期),单纯用公务员考核标准或者要求象发达地区法官一样用结案数等指标来考虑是不现实的。西部法官业绩的考评应当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但是又要与本地实践结合,积极建立一套符合本地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官职业色彩的考评机制。

问题三:没有明确具体的法院文化建设方向和目标

现象:明确法院文化的目标和方向,是法院文化的发展的前提。法院文化的建设毫无目标,没有法院文化的科学定位,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的随心所欲和盲目混乱。

对策:当前,放眼全国法院文化建设成效明显的法院,无一不是确定了明确发展目标。具体体现是根据本地的实际,总结出本院的预案训和院赋,并在此前提条件下在指定具体的发展措施。如河南巩义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忠诚、公正、奉献;xxx、清廉;自律”的院训。中国广大地区同样是一个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文化底蕴的深厚和广大法官对法律的奉献就是一个取之不竭的宝藏。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从法律、法院、法官的角度出发,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广大法官无私奉献、公平高效的精神品质和群体精神,从而提炼出具有本地法院特色的法院文化目标,总结出溶汇着本地法院、法官热情的院训和院赋。

问题四:法院文化建设还没有形成合力,长效机制尚未形成

现象:当前各地法院文化建设还存在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还存在文化建设只是政治宣传、综合行政部门重视而审判业务部门不重视的现象。法院文化建设还不能做到多个部门形成合力,全体法官共同参与、长效建设机制共同构建的良好现象。审判人员中“合力”的文化建设意识还比较淡薄,认为只要把案件质量把好就是万能的错误思想还在占有很大市场。

对策:各省高院可以考虑组织一次专门的教育培训活动,以引起全省法官的广泛关注。各级法院党组要做到充分动员,保证做到法院全员参与先进法院文化建设。法院党组应当承担起领导职责,充分发挥干部管理部门、教育培训机构、调研宣传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党团组织的职能作用,发挥资深法官和高学历人员的智力优势和资源优势,群策群力,使法院文化建设形成人员、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合力,从而进一步构建起法院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问题五:法院的学习宣传行政化、会议化和单一化

现象:法院的学习宣传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前,部分法院的宣传学习仍然停留在读读文件、开开例行会议等传统的学习教育方面。这种方式的行政化、会议化和单一化,很难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热情,而这种方式最大的危险在于:可能将我们寄予极高期望的法院文化建设流于形式。

对策:学习宣传是靠职业化、理性化、德性化内在心理主动勃发并促进升华的。为此,我们的法院文化建设在宣传教育这一问题上,还要注意到:法官也是活生生的人,也有丰富的情感,我们不能将法官这一丰富的群体局限在僵化死板的模式中。所以,我们的法院文化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做的有血有肉、生动活泼,学习可以是经典阅读、电影观看、摄影采风、法官沙龙、法官博客的方式,前两年被称为法制类影视精品的《大法官》,其成功的重要原因就是人物形象鲜活,事迹生动感人。总之,要从广大法官最关心的问题着眼,从最贴心的事情入手,要最大限度地寓教于乐,最大限度地激发法官群体的活力,让他们变法院文化建设的被动为主动。

问题六:法院文化和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还有一定的差距

现象:由于社会公众的整体素质、法院文化工作本身的缺位等复杂因素,法院的文化建设同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一现象,在偏远地区尤为突出,很多群众甚至一些领导干部连法院本身的组成、职能等都还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至于更高层次的认识更是无从说起。虽然我们可以认为因为历史、物质等条件的限制,导致公众素质的不足,但是这毕竟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凸现了当前法院文化建设任务的艰巨性。

对策:法院文化本身除了内部的文化特色,更重要的是法院文化的外部特色。所以,除了通过司法活动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法官的精神内涵和文化特质外,我们还要注重用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展示和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各地的法院文化成为当地精神的代表。如可以采取巡回开庭、定期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沟通,邀请市民参观法院文化建设等方式,使社会公众了解法院工作、支持法院审判并最终树立法治理念。

问题七:法官的综合素质离先进文化法院的要求还较远

现象:先进的法院文化建设,必然要求有高素质的法官群体,由于条件限制,部分法院法官的综合素质离先进法院文化的要求还较远。具体表现在:各级尤其是西部法院的法官学历层次还不高,法官断层现象相当严重,部分基层偏远的法院甚至出现只有几名法官的现象;由于待遇偏低,许多大学 毕业生不愿到艰苦的法院工作,在职的工作人员通过司法考试,相当一部分选择跳槽做收入较高的律师职业等,导致法院人才的大量流失;在职的部分法官有相当部分是部队转业、特殊时期招工招干进入法院,缺乏法律职业背景;法官续职培训的机会较少,法律专业知识陈旧,其他领域的知识更是少得可怜,凭经验办案的人员大有人在。如此等等,形成法院文化建设的“瓶颈”问题。

对策:法院文化要抓好,法官的整体素质不容忽视,因为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为此,应当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制定政策,鼓励法院法官积极提高整体素质。如:加大对中、基层法院的投入,改善法官待遇,畅通进人、出人的渠道,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法院工作;加大培训力度,使法官培训系统化、深入化和制度化;鼓励法官积极参加学历考试和其他领域知识的学习;建立法官的逐级遴选制度,使这一方式成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制度;要以法律事业感召人,用法院的情感吸引人,用法院领导的人格魅力感动人。

问题八:部分法院的科技化、信息化程度较弱

员额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第15篇

xxx约尔现年55岁,父母均为美国海外领地波多黎各人。她在纽约的布朗克斯区由政府为低收入居民提供的公共房屋中长大,这一地区是纽约最穷的地方。其父是一位仅受过三年教育的工厂工人,于xxx约尔九岁的时候死去。其母作为一名护士,每周工作6天,让两个小孩上私立学校。在幼年时,xxx约尔的母亲就灌输xxx约尔和她的哥哥要相信教育的力量。不负母亲的期望,xxx约尔上了常春藤大学,先在普林斯顿大学主修历史,后到耶鲁大学法学院学习法律,并于1979年获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后任职于纽约曼哈顿地区检察官办公室。

1992年,xxx约尔由共和党总统xxxxxx提名成为纽约南区地区法院的一名联邦法官。6年后,也就是1998年,她又由总统_提名成为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法官理查德・xxx―― 一个由xxxxxx总统任命的纽约第二巡回法院的法官说: “xxx是一个出色的同事,她有敏锐的司法头脑,丰富的知识,且在我们的法院努力工作,我很高兴且很荣幸能与她一起工作。”

学生时代及律师生涯

xxx约尔让耶鲁记住她的是她与一家华盛顿法律公司的抗争。事情源于xxx约尔与该法律公司的一个股东晚饭时的谈话。股东问xxx约尔,如果她不是波多黎各人,法学院是否会接纳她。这无疑带有歧视的含义。该股东还进一步地问,一个公司是否因为聘用了能力不足的少数族裔学生而生意冷淡,只好在几年后解雇他们。许多少数族裔的学生都会遇到这种情况,不少人选择沉默,但xxx约尔却大胆和自信地选择了抗议。她指责该公司在对她进行工作面试时。有明显的种族歧视。xxx米娜是xxx约尔在耶鲁的同学,现在是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她说:“xxx约尔坚持自己的信念,是‘非常有胆量’的人”。

常春藤大学在这个时刻充分显示了他们“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团结精神。据说,此事发生时,法学院院长要求该公司道歉,并威胁说,如果不写道歉信,耶鲁法学院今后将不允许该公司从该学院招聘律师。这件事曾在大学校园里引起轰动,学生团体强烈支持她,也要求这家法律公司写信道歉。

xxx约尔1979年获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后,任职于纽约曼哈顿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成为曼哈顿区一名检察官助理。担任检察官助理的的五年中,她几乎每天都在法庭上,接触了很多刑事案件。她的检察工作通常涉及“街头犯罪”,如谋杀、抢劫事件、虐待儿童、警察不当行为以及欺诈案件。雇用她的xxx・ 摩根索,形容她是“勇敢和有效率的检察官”。 她在“泰山_”案中是多个被告的唯一辩护律师,其中一个_后被定罪67年半的终身监禁。该案涉及在曼哈顿赁租房中两个敌对的家庭群体之间的相互射击。

1984年,xxx约尔进入了私人律师事务所。雇用她的管理合伙人,乔治・xxx,当年聘请她时,对年轻的xxx约尔印象深刻,指出,“她的背景和训练对于我们来说是理想的。”在律师所里,她是一个普通民事诉讼官,参与有关商业各个方面的工作,包括房地产、就业问题、金融、合同及法律。此外,她的事务侧重于知识产权法,包括商标、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她的典型客户有做国际业务的大公司。

法官生涯

xxx约尔的司法服务开始于1992年10月,xxxxxx任命她为纽约南区地区法院的法官。那时她才30多岁,是该法院最年轻的成员。从1992年到1998年,在地区法院的6年间,她主持了大约450个案例。作为主审法官,她以机智且无畏的审判赢得了声誉,没有在强大的利益诱惑下而违背法律的原则。 例如1995年xxx约尔判决了一宗球员罢赛案,对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业主发出了强制令,有效地结束了棒球罢工,挽救了濒临瓦解的职业棒球联赛。这次罢工导致在前一个秋天世界职业棒球联赛的取消,并成为在职业体育的历史上最长的一次罢工。此后,她声名鹊起,被广泛称赞挽救了棒球。

_总统于1998年任命法官xxx约尔到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她是第一个工作于该法院的拉美裔法官,并参加了三千多个小组决定,创作出版了大约400篇的法律意见。在第二巡回法院,xxx约尔一直致力于解决一系列的问题:从宪法的难点争执到复杂的程序事项,再到涉及复杂的商业组织的诉讼。 在此背景下,xxx约尔因掌握了熟练的法律理论,而被广泛推崇。“她致力于解决复杂性的问题”,她耶鲁大学的xxx师_教授说,“在面临着艰难的情况下,xxx约尔从不深究问题,而是通过推理认清问题的实质。”在美国诉奎特隆一案中,xxx约尔的结论是,主审法官禁止向新闻界陪审员的名字是有错误的。审判法官仅仅关注时效,有序的审判必须让位于宪法言论和新闻的自由。

xxx约尔敏锐地意识到法律对日常生活的影响。她参与活跃的口头辩论,不懈探索在她面前案例的事实细节和法律理论,以致达到终于两者的平衡。她认为,坚持法治意味着超越法律理论,以确保一致、公平、常识性的法律适用于现实世界。例如,在美国诉拉瑞蒙一案中,xxx约尔写下了法官多数派的意见,该判决取消了一名男子的美国公民身份,该男子被指控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波兰为_工作,看守集中营和帮助清空犹太人聚居区。在xxx萨雷斯及一系列类似的案件中,她下令重新审议一些庇护所,在那里一些妇女正经历或受到威胁。她的意见表明她敏锐的意识到这些妇女的困境。在美国诉法尔索一案中,联邦调查局特工拿着逮捕证搜查了法尔索的家之后,裁定被告拥有儿童色情物品。但联邦调查局不知道法院本来是拒绝颁发搜查令的。法官xxx约尔为法院的人员写道,官员的忠实信仰可以认定他们使用搜查到的证据是正当的。同样,在美国诉xxx一案中,xxx约尔裁定,当警察有一个有效的逮捕令,而在错误的基础上,在搜索中发现的有效证据不应视为无效。10年后,在鲱诉美国一案中,最高法院得出同样的结论。xxx约尔在1997年被_总统提名为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的参议院听证会上,xxx约尔以她的司法理念说:“我认为我们不应该在任何情况下歪曲宪法,它是什么就是什么,我们应该尊重它。”她在第二巡回法院正是遵从这一言论的,在汉金斯诉莱特案中,她在异议中说,如果联邦政府企图作为精神领袖强加于宗教组织决定谁可以或不可以雇佣或解职,它将冒违背宪法的罪行。自加入第二巡回区,xxx约尔尊重宪法,法治和正义,往往促使法官们形成共识,赢得保守派的同事们对她观点的赞同。

30年来的出色的工作,xxx约尔几乎已经在每一个层面司法系统产生了非常宝贵的丰富的经验和广泛的视角,这些经验将为她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工作奠定很好的基础。

个人生活和社会服务

除去她出色的法官工作,直到2007年,法官xxx约尔还是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也是在纽约大学法学院的兼职教授。但在她的法律职业生涯不断上升的同时,她在个人生活上也付出了许多牺牲,最明显的是在婚姻和孩子方面。

xxx约尔与高中时心上人的婚姻只持续了短短几年就走到了尽头,她曾表示其中部分原因是由于太过繁重的工作日程。她在一次关于司法生活的小组讨论中说,我不能将离婚归咎于工作,但早上7点离家、晚上10点才回家,这种状况肯定无助于认清婚姻中出现的问题。xxx约尔还曾在接受电视采访时说,我发现很难在追求事业的同时维持恋情。xxx约尔离婚后曾再度订婚,但这段长达8年的恋情也没等结婚就已告终。她没有孩子。据《纽约时报》报道,她现在的生活极其忙碌、充实,常常是孤身一人。她的一位朋友对《纽约时报》说,要想约她出来玩的话,得提前好几个月预约,因为她的日程太紧了。

xxx约尔忠于她的家人、她的同事,以及她的社会。她溺爱弟弟胡安的三个孩子,还是另外五个孩子的细心的教母。她每天还坚持跟居住在佛罗里达州的母亲通话。在法院,xxx约尔帮助建立合议委员会,以促进法院成员间的强有力的合作关系。她尝试抓住每一个机会,引导其他人走向成功之路,她招募律师加入她的工作,以“带着你的女儿来上班”的口号,邀请年轻妇女到法庭上来上班,并指导一些青年学生摆脱远离烦恼。

员额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第16篇

在县委、县_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贯彻县委全会精神,扎实开展了“三个建设年”,努力建设和谐、文明、安全和谐的_。现将我局“三个建设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取得的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局领导班子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三个建设年”活动主体责任,认真贯彻县委“三个建设年”的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了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科员配合协助抓”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

xx年来,我们始终抓住“三项建设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坚持“以人为本”,以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为抓手,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基层提供服务为宗旨,以提高队伍思想作风和业务工作水平为目标,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综合素质,为我县经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1、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局属各单位、各股室、各股室和个人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建立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负责人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完善了“一把手负总责,各股室负责人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各项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建立和完善了局属各股室“三个十条”、“四个一律”的责任体系;加强了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坚定,业务精通的法工队伍;严格执行了《县_政法工作人员职责》、《县_行为规定》、《县_法》、《县_政务员工作纪律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认真抓好了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今年我们重点抓好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健全了采购制度、采购公开程序、采购招投标制度和采购公开招标制度,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效率和效率。今年,我局又制订印发了《县_政法工作规划》、《县_政法工作规划》以及县办公室下发的《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了采购的各项工作。

3、狠抓了教育、业务培训。为了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行政能力。我们在局和股室的组织下,先后组织全局职工参加法律培训2次,通过学习,使大家树立了依法行政的观念,为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根据《中华共和国国家监察法》、《省_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县_、县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

5、认真开展了“国家资产监管年”、“全县国资秩序管理年”、“县国有资产资源普查行动”和依法治县“五一”、“十一”、“十一”期间的采购工作。按照县要求,我局在“国家资产监管执法年”、“五一”期间,共查处违章企业6家,出动执法人员10人次。对违反采购法的行为,认真开展了处理;对采购项目,依法严肃查处。

6、严格执行了“一次性告知”制度。在“国有资产登记备查”的过程中,我们对各股室和股室的登记、备案进行了严格的控制,未发生任何行为。

7、严格执行了“三重一大”制度。对局属各单位的“三重一大”制度,我局一律要求全局各单位、各股室、各股室、各项目的资产实行一次性告知,并做了记录,要求有关股室、股室、个人要对“三重一大”实施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大理论学习力度,不断提高执政能力。

xx年来,我局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契机,坚持以理论和“

员额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第17篇

因为在学校还没有学习法律文书,所以实习刚开始的时候是参照着书记员的模板写一些简单的法律文书,例如:执行通知书、传票、送达回证等,这些相对简单,而且格式固定,所以学习起来就比较快。但是对民事裁定书和合议笔录的制作就相对困难。这类法律文书需要制作人对案情有着详细地了解,能对法院的判决有着准确的理解,并且在过程中,措辞必须严谨细致,不能产生错漏。打完裁定书后还要进行排版,调整格式。在书记员的耐心指导之下,我对自己写的每一份裁定书都进行了反复的修改,直至满意为止。

法律文书是当事人重要的资料,并且代表法院工作人员的水平和法律的尊严,一旦马虎应付,必然会产生十分不良的影响。

员额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第18篇

在执行局工作,执行案件、查封财产是不可缺少的工作,有些案子我是跟随xxx去执行的,所以亲自体会了执行案件的送达和查询。其中有一起关于交通道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我便体会到了执行案件的困难度。这个案件的案情大致是申请执行人是xxx,被执行人是个骑摩托车的,因被执行人开摩托车不小心撞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脚部,而使申请执行人花去部分医疗费,而被执行人因生活来源不高,所以拖了很久都没有足够的金钱赔偿申请执行人,只好协议每月赔偿申请人几百元,直到赔偿完为止。有些执行案件法院发出执行令后被告抵抗不予配合,给案件的执行带来非常大的麻烦。因此执行庭决定强制执行,使用查封、拍卖、冻结、扣押等手段,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体现法律的强制性!对此,执行难的问题可见一斑。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问题,而执行法官有时出去执行工作却要冒着很大的危险,甚至会危及到自己的生命安全。xxx曾和我说过:20xx年6月的一天,执行局长xxx红带领8名执行法官前往长沙执行湖南锦新混凝土土有限公司债务担保纠纷一案,查明该公司有偿债的能力却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以他们决定对该公司的董事长进行司法拘留。然而就在实施拘留措施过程中,突然30多名来历不明的人将法官包围并进行殴打,企图接走被拘留人。法官们尽管身负重伤,但仍圆满地完成了执行任务。后来院党组对这次执行进行了表彰。

在这段时间里,我不敢妄论自己从中到底学到了多少东西,但这期间我第一次真正体会到了所谓法院系统的“执行难、难执行”问题的现状,看清了其庐山真面目。

员额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第19篇

一、如何确定法官员额

“多少法官才算够”,是推行法官员额制应首要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确立一个基本目标,即必须借助于分类管理,较大幅度地减少法官数量,确保留下来的法官是真正优秀的法官,确保优秀法官能够真正充实到办案一线。上海的改革方案提出,法官应当占队伍总数的33%;深圳的改革方案则提出,中级法院法官员额为不超过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0%,基层法院员额为不超过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5%。两地法院的比例和基数都不同,但对如何测算,却没有进行必要和公开说明,出现了许多质疑。如果决策层不提出一个有约束力的指导性比例,而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的话,则必然导致地区间法官员额的不平衡,改革可能出现无规无序,甚至越改越乱的局面。哪怕根据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指导性比例,也比各省、各市自行确定比例的效果要好得多。那么,在顶层设计中保留多少法官才是合适的?比例和基数应当如何确定?

法官员额比例和基数的确定,要建立在正确统计法官核心审判工作量的基础上。毋庸讳言,现有法官队伍系由优秀法官和平庸法官两部分组成,实行员额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把审判权交给优秀法官行使,并让一部分水平不高的法官退出。而优秀法官由于受现行审判权运行机制等因素的影响,其潜能尚未得到充分挖掘,潜力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以南京市现有辅助人员配备条件下优秀法官的办案情况为例,可以说明优秀法官潜能挖掘的可能性。南京目前一线法官和法官助理的比例为1:,应当说,审判辅助力量严重不足。但南京中院2012~2013年每年表彰的优秀法官(占一线法官的35%)的办案数分别占所在业务庭办案总数的和,而且案件的质量和效率都相对较好。各基层法院超过人均办案数的法官人数占比在40%~之间,办案数占比在~之间。可见,即便在审判辅助力量不足的情况下,优秀法官完成的审判工作量也比其他法官多。如果能配齐、配强审判辅助人员,优秀法官就可以将精力和时间集中在核心工作上,那么较大幅度地减少法官数量是完全可行的。什么是法官的核心工作量?以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为例,按照审理流程,通常需要经过阅卷、送达、调解、保全、调查、准备鉴定评估材料、开庭审理、合议定案、裁判文书制作、准备上诉材料、办理退费等环节。在上述各环节中,只有开庭审理、合议定案、制作文书属于法官必须亲力亲为的核心审判工作,其他环节的工作均可以交由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完成。但是,目前由于审判辅助力量不足,这些工作大部分都需由法官亲自完成。因此,要重点考虑在给优秀法官配足合格助理的情况下,优秀法官可以完成的核心审判工作量,并以此作为确定法官员额的重要因素,而不能仅以现在所有法官的平均工作量作为确定法官员额的依据。

南京目前在多个基层法院推行的主审法官改革试点,正是以核心审判工作量为基础,选取优秀法官为样本,对法官员额制进行的基础性实践探索。其中,南京市栖霞区法院推行主审法官改革试点较早,取得了初步成果。该院在2014年初经严格的选任程序遴选出六名主审法官,并按照“一审一助一书”模式,组建“主审法官制”审判团队。今年1~10月,六名主审法官所在业务庭中22名法官共办理案件2914件。其中,六名主审法官办理案件1258件,办案数占所在业务庭总结案数的43%,结案最多的主审法官在试点之前只能月结18件左右,现在月结27件,办案质量、效率明显提升。

法官员额比例和基数的确定,还要建立在一线法官与实有政法编制的测算基础上。从南京的情况看,如果参照深圳做法以政法编制的60%~65%作为员额比例和基数,则改革后法官数额和现有状况基本一致,甚至还要适当增加,这就失去了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意义。而如果以“队伍总数”为基数来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则由于“队伍总数”所含的人员状况比较复杂,像在南京,有政法编、事业编、行政附属编、合同制、劳务派遣,还有其他用工方式,因此基数会很不稳定,员额也相应会很不确定。政法编在核定增加的过程中,考虑了辖区人口、经济发展状况、案件数量等因素,应该承认政法编制数是相对合理的。因此综合考虑,根据中级、基层法院一线办案法官与实有政法编制的测算,该两级法院的法官员额还是以占“政法编制数”的40%以下为宜。如果按法官占政法编制数的35%计算,减少的法官人数约在5%~10%之间,这与各法院即使只有5%的不胜任审判工作的法官及任助理审判员三年以下的法官占比相近。在配足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的前提下,以“政法编制数”而非“队伍总数”的35%左右来确定法官员额,具有可行性,也符合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考虑到部分法官的承受力和队伍的稳定性,可设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可以按40%左右确定员额。中级、基层法院现有一线办案法官中,大约有90%的法官能够胜任现岗位而不会受到影响,有可能被淘汰的则主要是两类人员:一部分是不符合职业化、精英化要求,不能胜任但由于历史原因被任命为法官,未真正从事或极少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另一部分则是刚通过司法考试及培训、年资确实过浅的助理审判员。这两类人员前者通过自愿、考核或自然过渡退出,后者通过转化为法官助理并作为后备法官培养,即可有效实现分流。

三级法院的法官员额比例可以在总额度内,根据各级法院的功能定位、任务安排和实际情况分别核定。如果从案件数量考虑,同一城市、不同区域的法院案件数量是不同的,其中有人口、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而近十年来分配政法编制时已经考虑了这些因素。也就是说,人口多、经济发达地区案件多,政法编制也多,虽然人均办案数多,但这些地区的法官能力也强,待遇也高,只要再适当提高待遇和地位,完全可以在35%左右员额的基础上保障任务的完成。与此同时,在实行省级统管后,如果一个区域内的案件异常增加,由于待遇及保障条件趋同,可以赋予省法院跨区域临时调动法官的权力来加以解决。特别要注意,有人认为,法官员额的确定和分配应当以各法院案件数量作为参考标准,在同级法院之间有所不同,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如果仅仅以案件数来确定法官员额,那么东、中、西部,以及同一省份不同法院之间怎样平衡?如果以人均办案数为标准,一部分法院要大幅裁减法官,另一部分法院则要大幅增加法官,改革的难度和震动会更大。如果法官数量在一个大的区域内仍是平衡确定并无法减少的,那么,法院不称职的法官就难以退出,优秀法官的地位就难以显现,精英化就难以实现。还有一种情况不得不考虑:为了减少改革难度,使所有人留任,过去一度存在的“找案源”问题可能再度出现,极易引起混乱。总体上,在总额度内,三级法院之间可以有所区别,高级法院因为指导任务重但案件数量较少,为更加突出精英化,法官比例还可以更低一些,但同级法院之间的员额比例应当一致,以避免出现混乱。

二、如何确定法官选任的标准

实行法官员额制,必然要对现有法官进行严格的遴选。因此,如何确定法官选任的标准成为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议题。我国长期沿用选拔公务员的模式来选任法官,忽视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经验丰富的xxx法官,往往法律专业素养不足。虽然,近年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大规模的法学教育部分地解决了法官的专业性问题,年轻法官的法律专业能力有所提升,但往往经验又有所欠缺。审判人员的总体专业水准仍然不能令人满意。因此,比例确定之后,如何遴选法官就成为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关键所在。对此,决策顶层在设计时也应当有一个指导性意见,法官的选任要充分尊重客观现实,以“从事审判工作的资历与审判业绩”为主要依据,尤其要明确法官员额的确定不能套用现有的行政级别。

法官选任要坚持专业与经验并重的原则。司法裁判是根据证据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进而依法确认和分配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专门活动,对于法官的逻辑推理能力、法律专业素养及生活经验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因此,法官的选任,既要坚持专业标准,也要强调经验标准。法律专业素养不仅体现在所受的学历教育水平上,更体现在审判业绩中,法官在所办案件中呈现的分析判断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法律思维和法律适用能力,都直观地反映其专业素质。通过考察从事审判工作的年限和业绩,法官的专业素养、庭审驾驭能力、实际裁判能力、公正性、文字能力等,都可以一目了然。一般来说,一名资深法官在事实认定、社会沟通和协调能力上可能比年轻法官要强一些,而这些能力也是司法能力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根据笔者在法院的多年工作经验来看,这样的判断并不是绝对的,经验与年资也并不总是相一致的。可以说,审判员队伍中未必都是优秀法官,而助理审判员队伍中也有很大部分是优秀法官。从南京的情况看,一批从事审判工作十年左右、年龄在35岁左右的助理审判员恰恰处于专业素养基础好、审判经验有一定积累的良好状态,遴选确定法官员额时,必须保证这些骨干力量能够进入法官队伍。还有一部分从事审判工作五年左右的助理审判员,所办案件数量远远超过其他人,如果他们现在不能担任法官,以后等待法官员额空缺的周期又比较长,将不得不选择离开法院,这对法院的整体工作将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在遴选法官时要始终坚持专业和经验并重的原则,结合前述因素综合考虑判断。

根据法院审级的不同确定不同的法官选任条件。《_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这段论述精准地界定了审级功能,结合就《决定》起草情况向四中全会所做的说明,也体现了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之间不同的功能定位:基层法院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级法院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高级法院重在有错必究,维护裁判权威;最高法院重在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据此,各级法院法官的选任条件也应当有所不同,但仍应以专业和经验标准作为设定选任条件的主要依据。譬如可以规定,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应当要求法官具备很高的专业素养、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相当的研究成果,法官应当具备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十年以上审判工作经历、办理过一定数量案件并公开发表过相当级别的调研成果。中级、基层法院则偏重纠纷的解决,法官应当具备正规法律本科学历、五年以上审判经验、办理过较多数量案件等。在此基础上,综合以往审判业绩对xxx法官人选进行综合考察。当然,除了强调专业和经验以外,也要突出对职业道德素养的考察。

在确立法官选任标准时,不能将目前的法官行政级别和法官等级简单地等同于法官的资历,更不能直接视为对法官专业能力的确认。我国目前实行的法官等级是按照1997年中组部、人事部、最高法院联合的《_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执行。长期以来,由于法官等级对于法官的晋升、待遇的提高基本不起作用,所以实践中,工作年限(即纯粹参加工作的年限,而不是从事审判或法律职业工作的年限)往往成为评定法官等级的唯一依据。再加上各地法官等级已有多年未进行正常晋升,而一部分从未从事过审判工作但由于历史原因被任命为法官的人员,行政级别却相对较高,如以行政级别为标准,这部分法官将无法胜任工作,且会严重挫伤长期从事审判工作、行政级别较低的法官的积极性。所以,不能简单地以现实中的法官等级和行政级别作为法官专业水平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