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1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民事诉讼状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参与诉讼时递交的记录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以及提起诉讼的事实和理由的的文书

(二)民事诉状的特性

1、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在认为自己的或者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纠纷、争执时,都依法享有起诉权,都可制作民事诉状。

2、是制作民事诉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3、民事诉状是一种书面形式,因此民事原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诉讼时,一般都要用书面提出。

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2

申请人

申请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申请再审。

请 求 事 项

事 实 与 理 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 原审 书抄件一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3

法院民事调解情况调查汇报

法院民事调解情况调查汇报

根据市xxx会工作计划和主任会议安排,#月上旬,市xxx会组织调查组,对市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其间,听取了市法院的情况汇报,观看了市法院制作的《法润城乡促和谐》专题片,召开了市法院分管负责同志和部分庭长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法院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探索和创新调解机制,不断加强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件,其调解结案####件,调解率达##.#%,调撤率达##.#%。在市法院工作考核,市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一直位居前列,其“审前程序和预审法官制度”、“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等经验和做法得到了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

(一)发挥调解职能作用,努力维护和谐稳定大局。市法院立足调解职能,积极配合市委心工作,坚持积极稳妥、以调为主、调判结合的原则,依法调解了一批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共同诉讼案件和因城市建设、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引发的案件,特别是在审理小康河改造、文体心工程建设、城区改造工

程拆迁案件,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拆迁户联系沟通,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三年来,共调解结案房屋拆迁案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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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租赁、借贷、社会保险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件,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案件####件。调解过程,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公平对待的原则,通过调解法官说服疏导,使##%左右案件能够自动履行合同责任。如,####年#月,在审理原姚哥庄镇高家绪等##户农民与市农村信用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市法院坚持在庭前、庭审、判后三个阶段实行全程调解,最后市信用联社二审撤诉并赔付本金。####年##月,又有#户农民以同一案由提起诉讼,市法院通过反复做市信用联社领导的工作,按前案的处结方式结案,既节省了诉讼费用,又维护了社会稳定。对调解离婚案、瞻养抚养纠纷、土地纠纷、家庭纠纷案件时,通过采取上门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促进了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的和谐,维护了安定。

(二)强化内部管理和改革,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为建立公正司法的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机制,市法院在全院挑选了部分熟悉社情民意、办案经验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法官担任预审法官,赋予其庭前调解的职能,专司庭前准备和调解工作,为民事调解工作奠定了基础。为不断增强法官办案的质量意识,制定了包括预审法官调解比率、庭审法官调解比率、简易程序调解

时限、普通程序调解时限等主要指标的诉讼调解质量考核体系,并将调解纳入“三全一考”审判监督管理机制之,实行链式监督,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民事案件调解率由####年的##.#%上升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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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调撤率由####年的##.#%上升至####年的##.#%。同时,探索建立了“三三制”诉讼调解工作法,将调解作为办案的第一方式,围绕庭前、庭审、判后三个阶段实行全程调解,努力做到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彻底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市法院的这一做法引起了司法界的高度重视,最高法院苏泽林副院长亲临调研时,给予充分肯定,并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了的经验。

时,联合##个职能部门、###家企业组成了全市企业法律服务协会,并依托职能局设立了#个行业纠纷调解心,帮助所辖企业进行矛盾纠纷调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促进了劳资关系和谐。####年以来,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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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举办调解员培训班##期####人次,邀请陪审员和组织调解员观摩庭审##案次,指导调解组织调解纠纷####件。

(四)注重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调解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一是教育引导。采取外出参观学习、以会代训、聘请专家教授讲课、调解现场观摩、案例评析等形式,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教育培训活动。强化了调解办案意识,提高了民事法官的业务水平。二是制度管理。坚持靠制度管人管事管案,制定出台了《司法能力建设考核办法》,将调解能力作为考核法官的#项能力之一,将调解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实行数字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绩档案,作为评先树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增强了民事法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三是治理整改。通过开展规范司法行为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平安创建、作风建设年等集教育整顿活动,加强了对队伍的思想作风纪律整顿,解决了队伍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民事调解队伍干事创业能力和调解水平明显提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市法院的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在稳定全市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调查我们也了解到,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个别法官存在重判轻调现象,有的案件通过调解就能结案,也以判决方式结案;二是有的案件调解期限比较长,致使一些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障;三是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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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四是个别法官“司法为民”宗旨观念有时不够强,有的案件调解质量和效率还不够高。

三、几点建议

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建议市法院在今后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注意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提高法官对民事诉讼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牢固树立公平、公正、合法、自愿的现代调解理念,依法运用调解手段处理民事纠纷,化解民间矛盾,促进人民内部安定团结。

(二)强化法律法规政策学习,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素质。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加快,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新的法律法规不断颁布实施,加之一些新的诉讼案例的出现,对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市法院应当继续强化法官业务培训,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并联合其他司法机关认真做好调研,做到前后工作衔接,运用法律准确。要继续加强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强法官的法制观念、大局观念和公仆意识,培养法

官独立、立、诚信品格,全面提高法官素质,真正树立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三)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全面提高调解效率和案件质量。要认真落实民事诉讼法关于处理民事案件“合法、及时”的有关规定,严格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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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调解情况调查汇报

范诉讼调解,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彻底解决个别案件久调不决、以拖压调的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大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要在建立健全基层调解组织的同时,加大对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力度,要强化调解措施,注重调解方式,讲究调解艺术,不要片面追求结案率,要多做调解工作,做到能调尽调,从根上化解矛盾,做到依法办案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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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4

XXX道路运输管理所:

本人郑重承诺此次换发客运出租车道路运输证所提供的经营权所有人、车辆所有人、驾驶员信息及相关材料复印件真实、有效的。如有虚假信息及原件、复印件作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签字(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时间:

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5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的关于办理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程序的法律。为了使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得到正确处理,不仅要有各种民事法律、经济法律等实体法,而且要有一个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这个法律,便是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诉讼,就是俗称的打官司。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事实,查获并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6

根据X高法[2006]13号文件的要求,我庭对本庭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我庭工作的主要情况简要汇报一下:近年来,特别是2005年6月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庭在院党组的关心和支持下,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坚持以维护农村稳定和促进小康建设为己任,大力推进工作,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法庭工作细则》,取得了明显成效。

法庭现有干警8人,平均年龄32岁,其中审判员4人,书记员2人,司法警察1人,司机1人,管辖1乡1镇1区,53个行政村,103个自然村,面积10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万人,流动人口2万余人。该庭建于1996年,现有建筑面积510平方米。2005年受理各类案件296件,审结各类案件260件,2005年6月被省高院表彰为“全省优秀人民法庭”,两年来在中级法院组织的论文比赛中获奖两次,现在是市级文明单位。

一、人民法庭“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落实情况

1、我庭不直接办理立案手续,但对因行动不便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自行到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的,由人民法庭工作人员代为立案手续,其他情况下一律自行到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2、诉讼费预收一律都由立案庭办理,因我庭所在地都没有农业银行分支机构,故未在人民法庭所在地设立诉讼费专用账户,但结算和退费我庭可以代办。

3、不断加大巡回办案力度,我庭设立了两个巡回审判点。

4、我庭不断增增强便民、利民、为民意识,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方便了群众诉讼,受到了广泛好评。

二、人民法庭队伍建设情况

1、思想建设情况:我庭对坚持对干警进行思想教育,干警普遍树立起了正确的人生观,能够严格执法,一心一意地为人民服务。扎实开展了保持xxx员先进性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深入辖区干部群众广泛征求了意见和建议,采取各项措施转变作风,提高了服务质量。

2、业务建设情况:我庭重视法官实用性法律业务知识和法学理论知识培训。2005年我庭参加河南法官学院培训1人,培训费用按培训经费专项解决。我庭普遍购置了一定数量的法律书籍,订阅了法律报刊,设立了图书资料室。通过培训,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执行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原则。

3、组织建设情况:由于我庭党员参加法院党支部组织生活,落实了“三会一课”制度,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突出。

人民法庭庭长的职级待遇得到了部分落实。我庭正副庭长中有一人落实了副科级待遇。

院里规定对法庭工作人员实行了“四个优先”,一是优先接收各种业务培训,每年参加各种业务培训的法庭干警占全院参加业务培训的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二是优先晋职晋级,在年度考核、法官等级等方面为法庭干警留处足够名额;三是优先入党、提拔,在入党、提拔等项工作中优先考虑法庭干警;四是优先改善办公办案条件,在各法庭设立干警食堂,配备电脑、打印机,配置必要的交通和通讯设备。

4、作风和廉政建设情况:我庭对干警坚持严格教育和管理,组织他们学习政治理论,引导他们掌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落实以“四条禁令”为主要内容的审判纪律,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人员,诚心实意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通过走访案件当事人,召开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由于教育监督管理到位,我庭干警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被追究刑事、行政责任,无因违法违纪行为被报纸、传媒曝光的现象。

三、物质装备建设情况

两年来,我庭发扬“千言万语、千方百计、千辛万苦”精神,多方筹集资金,想尽一切办法搞好法庭建设。现在法庭为独家独院,已达到标准化的要求,实现了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冬有青。配备有六室一庭,即信访接待室、办公室、调解室、物证保管室、羁押室、干警住室和审判法庭,都做到了挂牌明示。审判桌椅、音响齐全,安装了空调、暖气,通讯、交通工具完备,设立了审判业务资料室,办公场所和审判法庭配套齐全。

四、对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的落实情况

我庭及时向辖区乡镇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了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汇报了张世军同志和李道民院长的重要讲话以及李中和副院长的工作报告精神,汇报数据和事实翔实,汇报前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辖区乡镇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表示,人民法庭工作十分重要,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各项政策,为人民法庭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保障。我庭建立健全了必要的制度,主管法庭工作的副院长吴秦海为副组长经常到我庭检查、督导工作。

虽然我庭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是:主要是人员少、任务重,经费不足,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针对上述困难和问题,我庭要以信息化建设为手段,以规范化、规模化建设为目标,努力打造现代化人民法庭。一是抓建设,实现法庭办公现代化。二是抓重点,实现法庭管

理规范化。三是抓服务,实现法庭司法为民。我们有决心、有信心通过这次人民法庭工作评比检查,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力争更大的工作成绩。

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7

黑龙口人民法庭 工作汇报材料

尊敬的井主任、各位领导:

今天区人大检查组莅临我庭,将进一步全面督促推进我们的工作。首先我代表黑龙口人民法庭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就黑龙口人民法庭一年来的工作作简要的汇报。 我庭在区委、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的监督下,在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 “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扎实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围绕审判执行中心工作,服务大局,全庭干警强素质、树形象、抓廉洁、促公正,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进展。

一、审判业务工作

黑龙口人民法庭下辖黑龙口、麻街、三岔河、牧护关等4个乡镇,辖区共有45个行政村,9万多人。法庭主要审理辖区民商事案件和部分执行案件,近年来年均结案50件左右。法庭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坚持“关注民生、服务大局”的原则,妥善处理民事纠纷;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加强与辖区派出所、各乡镇、村委会的沟通与协作,最大限度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力争案结事了。针对案件质量,专门制定了《黑龙口人民法庭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全程监控案件的每个环节,有效的提高了案件质量。2011年元月以来,收案73件,其中2011年全年收案33件,结案28件,另有5

案今年已审理终结。2012年截至目前,收案45件,审结26件,其余19案正在审理当中。

二、队伍建设工作

法庭现有干警三人,2名审判员,1名法官助理(其中1名审判员现在民一庭学习锻炼),其中党员干警2人,辖区内现有人民陪审员4人。我庭人员较少,我们进行合理分工,全面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按照院党组安排,切实落实政治、业务学习。在政德教育活动中,干警们通过学习不断地领会政德教育的重要性,各人都写有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并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剖析检查。通过学习,全庭干警对政德教育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对政德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通过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法庭干警积极加强自身的政治素质和纪律作风观念,强化自身的司法为民意识。积极学习婚姻法解释

三、刑诉法修正案等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为提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践行司法为民核心价值观打下了坚实基础。法庭高度重视信息调研和宣传工作,力争以以宣传工作树法庭形象,以调研工作促干警素质提升。在圆满完成院内下达的信息调研任务的同时,干警积极编写工作简报,半年共编写简报7篇。并利用业余时间安排干警撰写调研报告1篇,论文1篇,案例分析1篇。

三、物资装备情况

近年来,在区委、区人大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法庭的硬件设施有了明显改善。针对办公设备简陋,难于适应新时期工作需要的实际现状,法庭积极向上级部门多方

协调筹集资金,对办公楼进行了维修,购置了一辆公务用车,配齐了办公桌椅、电脑、电视、电话、打印机、传真机、相机等设备,全面优化了办公条件。并在法庭办廉政灶,配备了冰箱、消毒柜、餐桌椅等餐厨设备,改善了法庭干警的就餐条件。在法庭院落内,种植了花草树木,美化了环境,陶冶了干警情操。近些年共投入资金20多万元,通过配备完善硬件设施条件,为基层干警安心、舒心工作提供了硬件基础。

四、党风廉政工作

结合审判工作和学习《中国xxx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严格执行最高院“五个严禁”和声法院“六个不准”,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努力做到忠臣、为民、公正、廉洁。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工作会议,使大家警钟长鸣。切实落实年初签订的《廉政责任书》,做到党风廉政意识随时在,真正做到了风气正、作风硬,杜绝“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多年来,黑龙口法庭无违法违纪事件,得到上级的肯定和群众的好评。

五、开展各项活动情况

1、自年初以来,深入开展“政德教育”和“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主题实践活动,坚持每周一的集体政治学习和周五的业务学习,大力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素质。

2、法庭积极开展“工作创新年”和“司法公信力提升年”活动,将各项工作制度精细化、公开化,积极接受当事人及群众的监督。在诉讼中注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告知和保护。切实落实各项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

3、法庭深入开展“三问三解”、“十万百千”活动。在活动

中,法庭法官干警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民群众等100余户,发放《商州区人民法院案例汇编》300余册,《便民联系卡400余张。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为洪门河中学、黑龙口中学、牧护关学校举办专题法制讲座3次,使1500余名师生受到了教育。

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1、政治学习的自觉性不高,深入钻研业务的精神不足,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研究;

2、有时工作热情不足,对待某些当事人不够耐心,工作方法有待改进;

3、存在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现象,案件质量和效率还需提高。对于以上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改进。我们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践行“三个至上”的理念,切实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为人民服务,积极化解民事纠纷,继续深化各种便民利民措施,探索多样化的纠纷解决途径,扩大纠纷解决机制,坚持群众工作路线和群众工作方法,站稳群众立场,关心群众诉求,努力做到司法为民。继续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以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行为,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维护辖区的和谐稳定,为建设“陕南强区、幸福商州”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黑龙口人民法庭

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8

承诺书 XX科技有限公司(抵押人)愿将所属坐落于苏州市姑苏区南环东路857号201室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和房屋所有权面积为平方米的不动产权(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371250号,苏国用第009号),抵押给_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贷款提供担保,承诺在抵押期间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处不动产不得对外销售(转让),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抵押人(签章) :

年月日

_________签名确系当事人当面签订。

经办人: 年 月 日

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9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房屋产权证书证明,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房子,是死者**和被告***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被告对房子有平等处理权。

二、**在1997年离家出走后又给被告寄来一封赠予信,上面清楚写明把自己的房产份额赠与被告,对此有赠与信为证。同时,在被告失踪的四年里,被告清偿了房子的所有贷款。因此,此房屋应归被告所有。

三、**被宣告死亡后又回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但**回来后,既没有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也没有申请返还房屋,说明**默认房子归被告所有。

综上所述,房屋是所有权应归被告所有,原告不能要求被告腾房,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10

(一)《xxx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

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作出承认或者否定的答辩,对双方确认的事实,应当记入笔录,法庭无须再作调查。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时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杏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具体格式中除了正文还要有标题、落款、附项等。法庭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案件证据进行判决,但当事人也可选择不陈述或请代理律师陈述,最好能够进行陈述,会诉讼会有帮助。

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11

在西方世界,诉讼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在我国也称之为法院调解。诉讼调解其性质是一种法定的争议纠纷解决的方式,其在推动我国法治社会发展进程中充分发挥出了较为独特的作用,而且现阶段普遍被各级法院所采用。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法院调解的地位进行确认是通过法律的形式。现阶段,我国处在一个社会矛盾较为突出与“诉讼爆炸”的时期里,为了缓和矛盾,在符合当事人利益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前提条件下,运用民事调解,可以有效地降低上诉率、发挥改判率、再审率以及涉诉上访率,使得法律文书的终局性以及既判力得以增强。然而,当前我国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一些行之有效的对策对其加以完善。因此,对现阶段我国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并针对问题探寻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对策,对我国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进行完善,具有非常重大的司法意义。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调解是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对矛盾做出及时的调整与化解,就必须将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做好。简单来说,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就是当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作为基础,并按照合法、自愿的基本原则,对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协商进行主持与解决的一种制度。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是民事诉讼制度的两大分支,且二者之间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其产生出来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就发生时间而言,诉讼调解是发生在诉讼的过程中,是一种诉讼行为,而诉讼外调解则是发生在诉讼范围之外的,不具备诉讼意义,所以其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可以反悔的。

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12

补充回答:应是打人者的个人行为,与公交公司无关,被告应是打人者。

1、楼上朋友被你所说的“同事受轻伤”所误,认为就是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了,事实上:你所说的“轻伤”可能只是自己认为的、而没有公安委托的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吧?是否有鉴定结论认定为轻伤,关系你同事是只能要求对方赔偿、还是可以同时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问题。

2、你同事已报警:

(1)你同事是如何报案的、公安是如何处理的?是故意伤害报案还是以寻衅滋事报案?

(2)如果公安是以寻衅滋事立案侦查:此事属于刑事案件,你朋友目前不能自己向法院起诉,只能先向公安或检察院提交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或者等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再向法院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索要赔偿。

(3)如果是以故意伤害立案、你朋友是经司法鉴定确定为轻伤的:公安立案侦查的,你朋友应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起诉状索要赔偿;如果轻伤案公安不立案,你朋友可以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要赔偿。

(4)如果经法医鉴定你朋友不构成轻伤、只是轻微伤的:不能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只能请求公安给予对方治安处罚,同时你朋友可以请公安为他们调解民事赔偿事宜,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3、“这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案件,该如何定性?是刑事,还是民事?”:

(1)有可能写性为寻衅滋事案:这样的话,应是刑事案件,但也你同事也可以索要民事赔偿。

(2)还有可能以故意伤害立案:此时,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要看你同事的伤情司法鉴定结论了,如果是轻伤及以上,是刑事案件;如果是轻微伤,就只是民事案件。

4、“该事件该如何写起诉书?”:

(1)起诉书,有可能只是单纯的民事起诉状,还有可能是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者的区别只是在原告和被告的称呼上,附带民事起诉状称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事实和理由等基本相同,但适用的法律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5、“经济赔偿包含哪些?”:你同事所有的医疗费(以票据为准)、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适当的营养费等。

6、建议:你同事应在报案后向派出所申请伤情鉴定,待伤情鉴定结论出来后再确定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提起刑事自诉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13

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下面请大家浏览一下关于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内容!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11、离婚纠纷;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15、撤销婚姻纠纷;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23、探望权纠纷;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8、遗赠纠纷;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1)所有权确认纠纷;(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34、排除妨害纠纷;35、消除危险纠纷;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2)业主共有权纠纷;(3)车位纠纷;(4)车库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42、业主知情权纠纷;43、遗失物返还纠纷;44、漂流物返还纠纷;

45、埋藏物返还纠纷;46、隐藏物返还纠纷;

47、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4)相邻通风纠纷;(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48、共有纠纷:(1)共有权确认纠纷;(2)共有物分割纠纷;(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49、海域使用权纠纷;50、探矿权纠纷;51、采矿权纠纷;52、取水权纠纷;53、养殖权纠纷;

54、捕捞权纠纷; 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58、地役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59、抵押权纠纷:(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5)动产抵押权纠纷;(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60、质权纠纷:(1)动产质权纠纷;(2)转质权纠纷;(3)最高额质权纠纷;(4)票据质权纠纷;(5)债券质权纠纷;(6)存单质权纠纷;(7)仓单质权纠纷;(8)提单质权纠纷;(9)股权质权纠纷;(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61、留置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62、占有物返还纠纷;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6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十、合同纠纷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73、悬赏广告纠纷;

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14

某买卖合同纠纷及被告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深圳市润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润某公司”)的委托,张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参加与原告珠海市华某塑料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经认真的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原告珠海市华某塑料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仅依据少量往来对账单和送货单即提出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而第三人吴某应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具体意见如下:

1. 华某公司提供的往来对帐单大部分都是复印件,其本身数据严重失实,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首先,华某公司提交了多份往来对帐单和往来函,但大部分都是复印件,特别是2007年9月24日这一份关键的往来对帐单(以下简称 “对帐单”)也是复印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且华某公司2003年的对帐单都能提供原件,但时间相对较近的2007年的对帐单竟只提供复印件,其提交证据行为本身就很可疑。

其次,华某公司提交的送货单与对帐单不一致。其提交的2007年7月 26日的送货单在该对帐单中没有记载,而该对帐单中记载的2007年1月6日、7月24日、7月28日的送货却没有送货单,华某公司自己的证据都无法核实其对帐单的真实性。因此,两份证据如有矛盾,应以送货单为准。

再次,华某公司提交的对帐单互相矛盾,数据严重失真。华某公司提交的2007年5月29日的往来对帐单记载,2007年3月28日以前的货款余额是80,000元;对帐单计算2007年3月28日以前货款余额是 91,元,两相比较,对帐单实际多计了11,元,其差距达15%,并非是华某公司称的一点点误差,而且还是有利于华某公司的“误差”。这更加说明华某公司提交的往来对帐单真实性根本无法保证。退一万步讲,即使华某公司能提交原件,根据原被告一方提供的证据产生的矛盾应作出对另一方有利推论的证据原则,至少中间多计的11,元应作出对润某公司有利的判断。

最后,对帐单漏记了多笔还款。根据润某公司提交的2007年7月5日的收款收据,被告曾还款10,000元;而润某公司提交的\'2007年7月30日的收条,被告曾还款 15,000元,共计25,000元,而根据华某公司提供的往来对帐单,2007年7月还款是8000元,也就是说,有17,000元没有计入这个所谓的对帐单。

综合多方面的证据和事实,华某公司提供的大部分往来对帐单不具有真实性,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使作为案件事实的参考,也应作出对被告华某公司不利的理解。

2. 润某公司多笔还款没有计入华某公司所谓拖欠的货款。

(1) 根据前述有关2007年7月还款情况,华某公司少计了17,000元的还款。

(2) 根据2007年9月28日的收据,润某公司曾还款2,000元,华某公司没有计算。

(3) 根据2007年10月31日的收据,润某公司曾还款5,000元,华某公司没有计算。

(4) 根据2008年1月30日的收据,润某公司曾还款9,600元,华某公司没有计算。

以上只是润某公司的不完全统计,但仍总计有33,600元还款华某公司没有计算,与事实严重不符。

3. 吴某接收了润某公司的多笔货款,其本人应承担一定的清偿责任。

根据三方当事人的描述,当时润某公司有多笔货款是向第三人吴某支付,然后再由吴某支付给华某公司。根据润某公司提交的转给吴某的单据,润某公司在2007年2月6日转了40,000元,2007 年4月17日转了11,700元,2007年5月10日转了10,000元,2007年5月17日转了5,000元,2007年6月16日转了 10,000元。总计,润某公司向吴某转了76,700元。

而吴某辩称自己已经入账给华某公司,但却只有华某公司的陈述为其证明,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可是华某公司本身就是当事人之一,与本案有重大的利益关系,其作出的陈述也是有利于自己诉讼请求的内容,当然不能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况且华某公司的陈述自相矛盾,其称对帐单中已经记载了这些款项,但2007年4月只记载了一笔23日的还款,并没有记载17日的还款,所以退一万步讲,就算按那个只有复印件的对帐单,至少2007年4月17日的11,700元没有支付给华某公司。

4.以前的货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理应驳回。

首先,该部分货款支付时间都在2007年7月8日以前,而华某公司是在2009年7月9日提起诉讼,显然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xxx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而原被告之间就货款的支付时间并没有约定,原被告在实际买卖中也较为随意,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的货款支付时间就是货物送到之日。显然根据华某公司提交的送货单,除了2007年7月26日的送货单(金额4,735元)以外,其余的送货都是在2007年7月8日以前送货,其货款支付时间必在2007年7月8日以前,而距起诉之日2009年7月9日,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该部分请求当然不应得到支持。至于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也并不存在,具体理由以下将做详细分析。

其次,华某公司提供的 对帐单只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然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关于该证据的证明力前文已做了详细的论证)。

再次,润某公司的还款对华某公司所称的实际欠款并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三方当事人的陈述,润某公司的还款是滚动支付的,也就是按货款产生的顺序归还,即先还前面的货款,再还后面的货款,而交易双方货物买卖分成多笔,但都是相互独立的,并非同一买卖合同的产物,因此,华某公司所称的八万多元欠款即使存在,也是应由最后几次货款组成。而这些货款除了2007年7月26日送货单记载的4,735元的货款以外,其他金额都发生在2007年7月8日以前,当然超过了诉讼时效。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也有相关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按华某公司所称,润某公司的还款尚不足以归还全部货款,而每次货款都是独立的,没有统一的约定,负担大致相当,也无其他担保,因此,即使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每次还款也还是按货款产生的顺序清偿,与三方当事人的说法如出一辙。

5. 华某公司的利息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当然应驳回。

华某公司的利息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按照华某公司提供的所谓往来对帐单,没有一张计算了利息,也就是说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润某公司拖欠的货款是不计入利息,这实际也是双方当时的市场地位决定的,由于当时是卖方市场,华某公司作为卖方在当时想获取一些货单都会提供一定优惠,这也是当时优惠的体现。其次,根据类似的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xxx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就规定民间借贷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而根据《xxx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类推原则,像本案这样的买卖合同中拖欠的利息问题也应参照适用,落实到本案也就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华某公司的主张要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要不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而作为第三人的吴某没有履行作为合同第三方的义务,没有向卖方支付货款,当然应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张律师

20xx年1x月 21日

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15

答辩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廛河区杨文向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唐家琪,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闫尚伟、王冰光,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26号。

负责人:代广生,该办事处总经理。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借款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洛民四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作如下答辩:

一、(2008)洛民四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驳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起诉完全正确

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已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刑终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及洛阳市廛河区人民法院(2002)廛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

其“贷款”行为均是原被告人李桂荣、张永华、严保兴相互串通骗取国家贷款,三人均构成高利转贷罪,其行为完全是一种犯罪行为,不产生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此犯罪的预谋、实施、赃款的占有等方面答辩人没有参与,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因以下原因,驳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起诉是正当的:

1、二0十二月一日,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吉利支行起诉^第二公路局第四工程处(现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偿还本金800万及利息元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洛经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吉利支行的起诉。

原债权人选择以合同起诉的行为对债权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作为债权受让人的中国东方资产公司郑州办事处不能以民事赔偿进行起诉。

2、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洛刑终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六项判决:“本案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继续向严保兴追缴未归还的赃款,随案移交和扣押的赃款赃物返还受害单位建行吉利支行。”此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判决中所述的`“赃款”包含此次上诉人起诉的所谓本金6512500元,对本金及损失适用继续追缴程序并且在刑事判决中已经确认,所以人民法院应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利用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追回损失,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没有证据证明刑事追缴程序已按法律规定终结,所以不应提起民事诉讼。

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1))洛经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吉利建行与交四处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驳回吉利建行的起诉。

被答辩人作为受让人从原债权人吉利建行取得债权,债权让与不过是债的主体变更而已,让与合同和原有合同的内容上存在同一性,即债的同一性并不丧失,作为受让人不能取得比让与人更优的地位,法律对让与人(债权人)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对以后债权的受让人均具有拘束力。

本案中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对吉利建行作出的事实认定及不予受理的裁定对以后的债权受让人均有约束力,所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起诉同样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二、东方办事处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组织

只有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争议时才有权起诉,首先东方办事处必须有基本的证据证明其民事权益存在的合法性。

东方办事处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所取得的债权是不存在的,原债权人建行吉利支行与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分公司)所签的“借款合同”是原被告人李桂荣、张永华、严保兴共同实施高利转贷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不产生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当时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

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洛经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中已确认“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所以,债权转让的基础合同无效且根本没有产生借贷法律关系,建行吉利支行所转让的债权根本不存在,让与权根本没有发生,让与人建行吉利支行就没有权利可供让与,受让人当时也就不能基于让与合同取得任何债权。

受让人东方办事处没有取得债权,也就无所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即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予驳回起诉。

三、东方公司在上诉状中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属对此“规定”的认识错误。

首先,本案中不适合此规定,此规定明确适用范围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并不适合独立的民事诉讼。

在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桂荣、张永华、严保兴三人共同实施高利转贷犯罪中被害人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适用此规定存在的程序条件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适用的主体要求是“刑事被害人”。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本案的被害人是唯一的即“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吉利支行”,并不是“东方办事处”,有关“身份权利”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在债权转让中不得转让,所以东方办事处无权以“被害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四、东方办事处无权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东方办事处提起民事诉讼的理由是因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的债权。

债权的让与是在保持债权同一性的前提下移转该债权,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受让人取得的权利不能超越债权人,不得取得比让与人更优的地位。

本案中原债权人建行吉利支行,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其享有的权利收回本金、收取利息、收取的违约金。

此约定对此后的债权受让人均有约束力,没有授予受让人民事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此起诉权仅授予“被害人”,债权受让人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所以,东方办事处无权提起诉讼。

五、虽然在民事上诉中被答辩人称一审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不当,但并没有明确指出适用哪些法律不当,且论述不清。

上诉称一审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也明显不妥,(2008)洛民四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均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确认,此上诉理由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缺乏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请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洛民四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16

民事案件委托书一

环海律民字第 号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 职务: 联系方式:

委托事项: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 因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权限: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月 日

备注:全权代理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民事案件委托书二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 受委托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电话: 。 委托事项:委托人现委托以上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 因 纠纷一案中( 审),作为我方调解/诉讼/仲裁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

1、授予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包括可代为承认、变更、放

弃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或者提起反诉、上诉、申请复议、签收调解书、判决书等权利。

代理期限:从授权之日起,至本案调解/判决/仲裁终结之日止。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民事案件委托书三

委托人:,男,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 ,家住 代理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住: 。电话:

代理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住: 。电话:

委托人 委托 、在 案中作为我的代理人。

两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协调,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

年 月 日

民事案件委托书四

人民法院: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代理人: 律师

工作单位: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

兹委托 在我方与 因 纠纷的强制执行申请一案中,作为我方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参与执行程序,代为协助法院执行,代为调解或执行和解;代为收发相关的法律文书;代为提出执行异议;代为投诉、提出申诉、控告。

委托人(或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 月 日

民事案件委托书五

委托人:

受托人: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委托人与**********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诉讼阶段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办理立案事宜、有权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有权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有权代为领取各种法律文书等权利)。

上述代理权限至本案一审终结时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民事案件委托书]

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17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不平等倾向

关键词:  基本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公正是与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不可分割的,没有平等就不可能体现公正。基于民事诉讼的本质所决定,民事诉讼立法应当在程序构造设计上为双方实施诉讼行为提供充分、平等的诉求和抗辩机会,以此保障双方在诉讼中的均衡对抗。只有法官在审判上恪守中立,对双方当事人一视同仁,且不存在任何偏爱与歧视,才能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获得实效。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理论上将其概括为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其涵义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诉讼地位的平等并不是说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相等或相同,而是指无论当事人一方社会地位如何,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民事诉讼法》所给予的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与被告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因其诉与被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这种差异并不会给双方在诉讼中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

2、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攻击和防御是平等的。一方面,双方都有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诉讼资料的权利。例如,双方都有陈述案件事实的权利。另一方面,一方实施诉讼攻击时,另一方则有进行防御的权利。例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时,另一方有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的权利。一方提出证据证明时,另一方有提出反证的权利。不能只给予一方提出主张、陈述的机会,而不给予另一方反驳、陈述的机会。[1]无论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还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都十分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将双方置于平等的地位,使双方均等地获得攻防的手段。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乃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和指导性规则,其效力应当是贯彻始终的。作为基本原则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生效的领域应当是完全的,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部规范都具有导向作用。通过基本原则的规制,民事诉讼法法关于其他的具体制度、条款的规定才能不偏离民事诉讼目的、不偏离诉讼公正的价值取向。[2]然而,考察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难发现其中某些诉讼制度的建构并不完全符合甚至直接悖离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平等倾向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对被告按期提交答辩状缺乏刚性约束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受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¼¼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该条第1款虽然规定了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时限,但没有规定被告在此期间不提出答辩状的法律后果,从而使该时限的规定形同虚设。而且从该条第2款规定来看,立法上显然是将按期提交答辩状作为被告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加以规定的。同时诉讼理论之通说也认为,“答辩是被告的诉讼权利。他可以答辩也可不予答辩,既可在准备阶段答辩,也可在诉讼的其他阶段答辩。”[3]

正是由于现行立法对被告提出答辩状的行为缺少应有的刚性约束,加之诉讼理论对此问题的漠视,从而直接导致审判实践中出现诸多弊端。从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来看,被告一般都不按期向受诉法院提交答辩状。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有相当数量的被告,基于诉讼技巧和诉讼策略的考虑,不愿让原告了解自己对起诉主张和证据的态度,从而对自己的反驳和主张作进一步论辩,以便给对方当事人一个措手不及,为其收集对抗证据制造难题。同时,“由于被告不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答辩状不仅没有任何不利的影响或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且诉讼的拖延在客观上反而对被告有利,而对权利主张者不利,因此更促使被告不在答辩状提出期间内提出答辩状。”  [4]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会无谓增加庭审负担,影响庭审效率,引发诉讼迟延,而且更为严重的是,他使原告一方因此丧失了作为诉讼当事人原本均应享有的对对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了解权,不当削弱了原告的攻击力量,从而使其处于与被告相比显然并非公平的诉讼境地,直接有违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平等之基本原则。笔者认为,为了保证原被告双方的平等对抗与参与,必须从立法上强化对被告限期提交答辩状的约束力度,并明确规定被告预期不提出答辩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使原告一方能够及时地了解被告的抗辩要点并据此进一步做好相应的出庭准备,使原被告双方拥有平等的“攻击武器”。

二、在撤诉问题上被告没有说“不”的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是否准许被告撤诉完全由法院决定。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决定是否准许被告撤诉时,基本上不征求被告的意见,更不说给被告对此表示反对意见的权利。然而笔者认为,在撤诉问题上完全不考虑被告的意愿,不给他说“不”的权利,有违诉讼公正,也有悖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原告申请撤诉的原因不一而足。有的是因为在诉讼外与被告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因而已无必要将诉讼继续下去,有的是担心诉讼会破坏已与被告建立起的长期合作关系,有的是感到自己对诉讼所做的准备尚不充分,有的是发现自己的原主张或诉讼请求难以成立,有的则是因为诉讼发展的趋势超出自己原先乐观的预期,诉讼胜负难卜,甚至渐成败势。从被告方来说,他为抗辩原告的指控而参加诉讼,在财产上、时间上、精力上都有不同程度的付出,对诉讼结果有期待利益。尤其是当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毫无道理甚至是“恶人先告状”时往往便具有在法庭上击败原告,打赢官司,以证明自己无过错、无责任的强烈欲望。这种欲望使被告不愿让原告撤回起诉,而是坚持要把诉讼进行到底,以弄清是非责任。撤诉只取决于原告和法院,就等于承认和允许原告可以通过撤诉手段轻易使被告丢失追求胜诉的权利和机会,而且假如原告为避免败诉而申请撤诉,法院准予撤诉,被告的诉讼损失就无法弥补,其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原告撤诉后并未丧失再次起诉的权利,而一旦原告再次起诉,被告将不得不再次遭遇诉累,这对被告显然是极不公平的。如果原告出于玩弄诉讼技巧及拖垮对方当事人之不良目的\',视诉讼为儿戏,无理取闹,反复撤诉、起诉,被告就更是倍受讼累之苦。

原被告平等的诉讼地位要求法律给予他们以平等的诉讼权利,这些平等的诉讼权利,一方面表现为原、被告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表现为原被告享

有相互对应的诉讼权利。从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出发,原告有撤诉权,但如果其撤诉权是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行使的,被告则有决定是否同意撤诉的权利,这便是被告对原告撤诉权的一个对应性诉讼权利。给被告这样一个对应性诉讼权利,将弥补原告滥诉之后还可以通过撤诉逃避败诉的立法漏洞。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问题上,应当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酌情考虑被告的意见。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原则上都得准许。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在征求被告的意见后进行审查再决定是否准许原告撤诉。唯有如此,才便于当事人确定在什么阶段行使撤诉权,才利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便于法院正确裁定是否准许撤诉。

三、民事审判实践中仍坚持更换当事人的做法

更换当事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让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退出诉讼的一种活动。[5]

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90条规定:“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如下的司法解释:在诉讼进行中,发现当事人不符合当事人的,应根据第90条的规定进行更换。通知更换后,不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意退出诉讼的,以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条件的原告全部不愿参加诉讼的,可终结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符合条件,原告不同意更换的,裁定驳回起诉。

尽管1991年民事诉讼法  修改,取消了更换不正当当事人的有关规定,但一些民事诉讼法学者仍然坚持当事人更换的理论,  [6]司法实践中仍有更换当事人的做法。客观地分析更换当事人的理论,其也具有合理的一面,即通过更换当事人,使诉讼在法院认定的正当当事人之间进行,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并避免累讼。然而,更换当事人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更换当事人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提出诉的原告的袒护,同时是对诉中所列被告的诉讼利益的轻视。依照辩论式诉讼的规则,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辩论权,并以其辩论结果去求得胜诉。诉中确定的当事人是否为争议实体法律关系中的真正权利主体或真正义务主体,常常是双方当事人辩论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被告在辩论中已举证证明原告不是真正的真正权利主体或者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义务主体,那么,该被告就有权获得胜诉,并要求原告承担自己的诉讼损失。然而,每当被告能证明这一问题已胜诉在望时,法院就依职权更换当事人,使被告的诉讼利益成为泡影,使本该败诉的原告获得转机,转败为胜。这一切对于被告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就辩论式的诉讼而言,这种审判方式是有失公正的。另外,依辩论式的诉讼,诉讼当事人应由诉方在诉中确定,由此也决定了原告应负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诉中所列当事人  与争议实体法律关系中的两方主体是一致的,如果不能证明,原告应承担败诉的后果。明确这一规则,将是对提出诉的一方当事人的告诫,即诉方在诉中不可随意确定当事人,对其确定的当事人  要负举证责任,否则,将负败诉后果。这种告诫非常必要,它能有效避免滥诉和随意确定当事人的现象。试想,如果诉中当事人确定不当,法院就依职权更换,这不仅是人为减轻原告方的举证责任,而且给予出一种不良的暗示,即诉方只需在诉中列出当事人  ,可以不论其正当与否,因为若不正当,法院会更换的,特别是在确定被告时,原告只需列一个被告即可,列的不对,自有法院去找来正当被告进行更换。这无疑会增加原告在确定当事人时对法院的依赖性,由此也易导致滥诉。[7]

权衡更换当事人理论的利与弊,应该说,法院不依职权更换当事人更符合辩论式诉讼的规则,或许正是基于此,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已取消了原《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关于更换当事人的规定。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更换当事人的做法不但没有法律依据,也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违背,应予纠正。

四、对拒不到庭行为的处理因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而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三个法条构成了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对原告缺席的处理,是“可以按撤诉处理”,而对被告缺席的处理,则是“可以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与缺席判决这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所具有的法律后果显然是不同的。按撤诉处理,所涉及的只是原告的起诉权,由于人民法院对原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并未作出决断,原告的实体权利依然存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仍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依同一诉讼标的对同一被告再次提起诉讼,对此人民法院应予受理。[8]  而缺席判决的效力等同于对席判决,其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依同一诉讼标的对同一被告再次提起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以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待原被告当事人缺席的处理方法与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背道而驶的。对于对原告缺席的处理,可以按撤诉处理,其立法本意可能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但事实上,这样做充其量只能算是对原告一方诉讼权利的尊重,而严重忽视了被告的诉讼权利,破坏了攻击防御平衡的民事诉讼结构,从而损害了法律本身的公正。“不论在对抗制诉讼中,还是在质问制诉讼中,通常都有将被告推测为不法行为人的倾向。在民事诉讼中,对被告行为正当性的否定估计一般高于对原告的推测,因为原告胜诉率较高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经验。所以,程序立法中不歧视被告,甚至在某种意义上给予被告更为充分的抗辩手段,是体现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必然要求”  [9]笔者认为,在对我国缺席审判制度重新进行设计时,应当确保程序公正,无论是对于原告缺席,还是对于被告缺席,都应平等对待,而不得对被告作出任何歧视性规定。

五、立法对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未有限制性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可见,我国立法对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任何限制性的规定,特别是是否需要经过被告同意,无论是《民事诉讼法》本身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从审判实践看,原告通常是在被告应诉后甚至是在开庭审理中的法庭调查阶段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的,而法院则往往是不征求被告的意见就同意原告的申请,将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记入审判笔录后继续开庭。这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许多不利影响。尤其是在原告诉讼请求的变更直接导致诉讼标的的变更时会给被告的防御带来极大的不便。因为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已进行了答辩,并已经为反驳原告的主张收集了证据,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作好了质证的准备,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旦变更,被告辛辛苦苦进行的全部诉讼活动便失去了意义,一切又需从头开始。

如果法官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同意原告提出的口头变更诉讼请求的要求并继续开庭,对被告利益的损害就更大,因为这意味着在受到原告突然袭击的情况下被告不得不仓促应战。[10]例如,甲将其一间房屋租给乙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为三年,房租按月支付。一年后,由于乙不能按时交纳房租,甲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乙支付房租。在被告乙已根据原告甲在诉状中提出的给付租金之请求,递交了答辩状,阐述了未能按期交付房租之理由,并表明愿意满足原告甲之诉讼请求;尔后,原告甲又改为诉请被告乙解除租赁合同。对此,如果不加任何限制,其结果,不仅是给被告的应诉活动与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许多不便,更重要的是直接影响到被告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利。因此,对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当有一定的限制,而不能任其随意变更。德国、日本等国在民事诉讼立法上,都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之权利作了适当限制。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诉之变更)规定:“诉讼系属发生后,在被告同意或法院认为有助于诉讼时,准许为诉之变更。”同时,该法还在第267条(对诉之变更的同意的推定)对被告作了相应的规定:“被告对于诉之变更,不表示异议而就变更后之诉进行言辞辩论者,视为同意诉之变更。”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43条(变更诉讼)第4款规定:“法院认为变更请求或请求的原因不当时,根据申请或以职权,应作出不准变更的裁定。”这些规定都不乏其合理性,可为我们所借鉴。笔者建议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修改为:“原告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应征得被告的同意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被告在原告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后,未提出异议或者继续应诉答辩的,视为同意原告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11]

法律文本是简要的和静止的,而社会生活却是无比复杂且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因此,再富于智慧的立法者也不可能制定出可以预见一切并完全合理地解决一切矛盾的民事诉讼法典,法律总是要不断修改和调整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之一乃在于为《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和调整提供了依据。当既定的《民事诉讼法》的局部规定滞后时,立法者应当以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对其进行修改和调整,保持修改和调整后的具体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一致性  。[12]因此,《民事诉讼法》的上述缺陷,应当通过修改立法来加以完善,以使《民事诉讼法》的整个程序设计都与基本原则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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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教程[M].  北京:法律出版社,,69

[2]  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49

[3]  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41

[4]  张卫平.论民事诉讼中失权的正义性[J].法学研究,,(6):

[5]  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26

[6]  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新编[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158

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18

在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仅仅因为有虚假陈述的存在而承担责任,还要能证明虚假陈述与投资人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原因和结果的联系,这一联系即因果关系,体现为损失的产生是因信赖虚假陈述而作出投资行为的结果。延寻投资交易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可以进一步纵向区分为两重:一是交易的因果关系(Transaction Causation),即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是否因为信赖虚假陈述而作出;二是损失的因果关系(Loss Causation),即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是否因为虚假陈述而导致。

交易的因果关系及其举证责任

如前所述,交易的因果关系所要确定的,就是投资者是否因为信赖虚假陈述而决定买卖证券,如果原告的投资决策根本就不是依赖虚假的信息而作出的,或者其明知该陈述为虚假而仍旧进行了投资交易,则该交易中不存在信赖(Reliance),因而也不存在交易的因果关系。可见,要证明是否存在交易的因果关系,最重要的便是要证明信赖关系的存在。那么又如何认定信赖关系的存在呢?这一关系是否必须由作为原告的投资者证明?对此,《规定》借鉴了美国证券市场的成熟经验,采纳了市场欺诈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加以解决。

(一)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市场欺诈(Fraud on the Market)理论的运用

以市场欺诈理论解释信赖关系的前提是有效资本市场假说的成立。根据该假说,在一个有效率的市场上,证券的市场价格反映并包含了所有公开、可得的信息。据此,市场欺诈理论认为,所有不真实的和具有欺诈性的信息也都反映在证券的市场价格上,任何一个投资者,不管他对这些信息是否知情,当他因为信赖市场定价的公正性和整体性而进行交易时,事实上都是在按照包含着这些虚假信息的价格进行交易,所以虚假陈述将构成对投资者的欺诈。因而在有虚假陈述的情况下,投资者以正常方式作出的投资决策是基于对市场定价的信赖,即是基于对该虚假陈述的信赖,这样的信赖足以构成认定交易因果关系所需要的信赖要素。

(二)举证责任的倒置――信赖推定原则的确立

对于应由何人来举证证明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间存在信赖关系的问题,美国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在解决方法上存在着差异和反复。美国有关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成文法主要集中在《1933年证券法》(以下简称SA)第11、12条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实施规则(Rule)第10(b)-5条的规定上。

SA第11条一般不要求原告证明信赖,但如果原告在获得证券时距注册文件生效已超过12个月,而且发行人已公布过该期间的损益说明书,则原告须证明存在着对注册文件的信赖。SA第12条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所适用的证券范围扩展到任何证券的发行与销售;而且原告完全不需要证明信赖的存在,他只要表明预先不知道存在虚假陈述即可。基于上述的区别,实践中投资者大多依据第12条提起诉讼,而不是依据第11条。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第10(b)-5条中,则明确规定原告就其赔偿主张必须同时证明交易的因果关系和损失的因果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不同的情况加以区别对待:一是在重大遗漏的情况下,原告只需证明被遗漏事实是重大的,而无须证明信赖关系的存在,因为法院认为公布重要事实是被告的义务,隐瞒事实本身即构成因果关系;二是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的情况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2年的Affiliated Ute Citizens v. US. 一案中,要求原告必须证明他是出于对被告陈述的信赖而受到损失的。但在1988年的Basic Inc. v. Levinson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接受了市场欺诈理论,同时确立了信赖推定原则。在该案判决中,法官认为,“信赖即表明被告虚假陈述与原告投资损失间存有因果联系”,“尽管有多种方法可以证明这种关系的存在,但当被告作出虚假陈述时,将免除原告对信赖的举证责任,进而推定该因果关系的成立”。

信赖推定原则实质上确立了交易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倒置,即除非信息披露义务人能证明信赖关系不存在,否则交易的因果关系即由此成立。但该种信赖推定属于“尚可辩驳的信赖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 of Reliance),所谓的“尚可辩驳”是落脚于在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的同时,赋予信息披露义务人推翻假定信赖的抗辩权,即虚假陈述并没有影响市场价格;或其他可以获取的信息削弱了该陈述在市场中的影响力;或投资者事实上并没有信赖市场价格,而是出于其他原因买卖该证券。不过要作这样的抗辩在实践中是相当困难的。

至于市场欺诈理论与信赖推定原则的关系,在笔者看来,信赖推定原则的确立实为市场欺诈理论的逻辑必然。市场欺诈理论本身阐明的就是这样一种推理--按照含有虚假陈述影响的价格投资了证券就是对该虚假陈述的信赖。审判实践中,从事实认定角度看,市场欺诈理论的运用与信赖关系的推定,其思维过程、证明要点并无二致;因为直接推定投资交易与虚假陈述间存在信赖关系时,所仍需证明的,诸如存在虚假陈述、投资人有投资交易行为等基本事实,已是运用市场欺诈理论时的题中之义。美国于1995年通过的《证券民事诉讼改革法案》,对规则第10(b)-5条要求原告证明存在真实信赖的规定作出修改,阐明了前述两者间的关系,该法案允许投资人通过证明市场价格反映了虚假陈述以及投资人信赖市场价格的真实性来证明信赖关系的存在。

损失的因果关系及其举证责任

损失的因果关系所要证明的是虚假陈述是否是导致投资者受损失的原因。通常这一因果关系是通过证券价格的变化及其与参照价格之间的差异表现出来的。然而,

价格的变化并非总是单一原因的结果,除受虚假陈述的影响,还可能为其他原因所左右。例如,投资者听信公司经营能力提高的利多虚假信息而购入了股票,在其持有期间,受行业整体经营状况不佳影响,公司股价已经开始波动,真实信息披露后,股价进一步下跌。此时,损失的产生存在多种原因,虚假陈述并不是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唯一原因,那么损失与虚假陈述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公司是否必然因其虚假陈述而承担赔偿责任就值得仔细考虑了。

(一)损失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

在多种原因复杂并存的情况下,根据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理,这些原因可以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必然引起某种后果发生的原因;例如,以拳击人致人伤害。间接原因是指一般不会引起某种损害后果发生,但因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该种损害的原因;例如甲辱骂乙致使乙心脏病突发而死亡。区别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意义在于,行为人对间接原因是否应当负责。

根据上述理论,当虚假陈述构成直接原因时,例如,投资者因为信赖虚假陈述而高价购买了某只股票,当真相披露后股价大跌,让被告为此负赔偿责任应当不存在异议。我们真正面临的问题是:当投资者购买了该股票以后,若因为其他风险,如金融危机、政策变化等引起股价波动,虚假陈述仅为间接原因,能否认定虚假陈述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认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在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虚假陈述仅为间接原因时,两者之间仍成立因果关系。间接的、偶然的原因虽然只是对结果的发生具有某种可能性,但仍不失为结果发生的原因。就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而言,当虚假陈述为损害的间接原因时,若虚假陈述者可不负任何赔偿责任,而全部由投资者自己承担,将是显失公平的`,也有悖于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宗旨。毕竟,投资者是因为信赖虚假陈述才购买该证券,如果没有虚假陈述,投资者很可能就不会购买,也就不会受到损失。所以在其他风险引起损失的情形中,初始的虚假陈述对于后来损失的产生是不可或缺的,这一最初的根本原因使得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间呈现为“相当的”因果关系。也正是从虚假陈述与交易、损失两个结果间前后相继的关系角度,笔者十分赞同《规定》整体上确立因果关系(既包括交易的又包括损失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的做法,即对引起投资损失的因果关系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不作区分,只要投资者因该虚假陈述作出投资并由此在价格上体现出损失,即可推定损失因果关系成立,无需投资者对此证明。

(二)推定原则的抗辩――非实质性作用标准

在推定损失因果关系成立的同时,我们应注意到,如果让被告承担其他风险引发的全部损失,也是不公平的,因为这等于把所有的风险都转移到被告的头上,最终将会导致投资者滥用诉权牟利,而信息披露义务人则讼累缠身。因此,笔者认为,损失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与交易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一样,也是“尚可辩驳的”,它赋予信息披露义务人否定损失因果关系存在的抗辩权。至于辩驳的标准,美国的司法实践给我们提供了较好的参照。

对如何认定损失与侵权行为间的因果关系,美国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中确立了一个较为合理的举证标准:原告应当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如虚假陈述)在原告遭受损失的过程中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尽管在损失因果关系上,我们已经采纳推定原则,无需作为原告的投资者就此负举证责任。但从相反的角度而言,上述的举证标准恰恰可以作为被告抗辩能否成立的标准--若作为被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能证明虚假陈述在原告遭受损失的过程中所起作用是非实质性的,则该损失的因果关系不成立。如前例中,若公司只是夸大了其经营人员的素质,公司股价因受行业整体经营状况不佳影响持续下跌,如在真实信息披露后,投资者认为系该夸大其词导致其损失而主张赔偿请求权,公司就可根据该虚假陈述对损失的产生未起到实质性作用而予以抗辩。

在决定虚假陈述是否对损失起了实质性作用时,交易时间和陈述自身内容是要尤其关注的两个主要判断因素。

首先,交易时间与真实信息披露时间节点上的不一致,会使得虚假陈述对损失根本不起实质性作用。这里,根据虚假陈述对投资者交易的影响不同,又可分诱多虚假陈述和诱空虚假陈述两种情形讨论。(1)所谓诱多虚假陈述是指公布诱使投资者在价格处于相对高位时,买入证券,进行投资追涨的虚假信息的行为。诱多虚假陈述在被揭露前,证券价格应是遵从利多性质而向上发展的,因此投资者此时如有损失,则是市场上其他风险综合影响的结果,与诱多信息无关。所以诱多虚假陈述在被揭露之前,对投资者的损失不起实质性作用。(2)诱空虚假陈述是指公布诱使投资者在价格处于相对低位时,卖出证券,进行投资杀跌的虚假信息的行为。诱空信息造成的损失是投资者在受该信息影响的低价位卖出证券与该信息披露后价格回涨之间的差额。所以,在诱空虚假陈述被揭露后,证券价格应是恢复到未受该虚假陈述影响的状态,投资者此时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证券并不会因该诱空信息而遭受损失。因此诱空虚假陈述在被揭露之后,对投资者的损失不起实质性作用。《规定》第19条即对此种时间问题作出了规定,该条第(一)项规定,若被告证明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则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严格地从字面文义理解,这种表述遗漏了诱空虚假陈述的情形。在后一种情形下,损害结果正是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卖出证券而产生的。解决这一立法漏洞,目前恐怕只有依靠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从立法本意出发加以扩大解释了。

其次,虚假陈述自身内容的重要与否也将决定对投资损失是否存在影响以及影响的大小。比如,与关于公司个别经营人员素质的虚假陈述相比,关于公司整体经营能力的虚假陈述显然更为重要,其对投资损失的影响也因此更强烈、更明显,故更具有实质性的作用。在这里,对实质性的这种分析方法是把实质性作用问题纳入到虚假信息本身的“重大性(Materiality)”研究中,使其与“重大性”的认定成为几乎同一的问题。而抽象地讨论重大性没有太多意义,重大性的确定是实践的问题,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进行判断。

总结前文,对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的因果关系问题,最高法院的《规定》,借鉴了国外成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在交易因果关系的确认上,吸收市场欺诈理论而采纳信赖推定原则,推定该因果关系的成立;而只要存在交易的因果关系,法律便不再区分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推定损失的因果关系同时成立,从而在整体上确立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从条文表述上《规定》对因果关系并未作交易的或是结果的细致区分,但前文所作的区分以及由此展开的论述对于审判中的思维逻辑和判断要素仍有价值,因为在具体案

件的审判中,判断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思考过程即是如此,而同时《规定》中的那些法定情形也正是针对这两层因果关系所表述的(这也可以被看作是条文对因果关系仍作了区分的痕迹)。

参考国外审判经验,联系《规定》的相关内容,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在采纳分解判断因果关系的思路的同时,尤其关注如下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点,主持双方当事人围绕它们各自展开证明。其中对于推定因果关系成立的以下基础事实,投资人(原告)负有证明责任:(1)被告作出了公开的虚假陈述;目前这一问题是通过证监会的相关行政处罚解决的,尽管将行政处罚作为法院立案审理该类案件的前置程序,这在实现审理的效率价值上饱受非议,但却大大减轻了投资者的举证责任,符合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成熟程度和司法审判发展状况;(2)原告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3)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时间跨度与虚假陈述公布、揭露的期间相适应;此处应注意区分诱多、诱空虚假陈述的不同情况;(4)虚假陈述披露前后市场价格发生了变化;(5)该变化体现为买卖价格与参考价格间的差异,即损失存在。而信息披露义务人(被告)除针对原告举证的事实加以反驳外,欲抗辩该因果关系的成立,应证明(1)原告明知该虚假陈述存在;(2)原告属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行为;(3)损失由其他原因所导致,如政策面变化等证券市场系统风险;(4)虚假陈述对原告损失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文/盛焕炜  朱川

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工作需要,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4 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二、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

1、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多个,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即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但是,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对少部分案由也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对包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在内的特殊程序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2、关于案由的体系编排。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的基础上,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将案由的编排体系重新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

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四十三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424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一些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第四级案由,目前所列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或者为了司法统计需要而设立的案由。

3、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编排。此次修改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其项下增补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首先,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了该法规定的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其次,协调好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与其他第一级案由之间的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些民事权益,分别包含在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权益之中,而这些民事权益纠纷往往既包括权属确认纠纷也包括侵权责任纠纷,这就为科学合理编排民事案件案由增加了难度。为了保持整个案由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可能避免重复交叉,此次修改将这些民事权益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仍旧保留在各第一级案由之中,只是将侵权责任法新规定的有关案由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项下,并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其他第一级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也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并从“兜底”考虑,列在其他八个民事权益纠纷类型之后,作为第九部分。

4、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编排与适用的问题。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然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的编排体系。具体适用时,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

5、关于第二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与“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的协调问题。“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既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物权确认纠纷案由,也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侵害物权纠纷案由。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即“物权保护纠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涉及侵害物权纠纷案由确定时,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一种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六种第四级案由;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应按照所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各种物权类型纠纷)。

6、关于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案由与“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案由的协调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等其他部分项下的案由。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三、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

2、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3、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4、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5、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6、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案由。

7、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由,应当根据纠纷发生的具体水域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由,应当根据具体侵害对象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适用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20

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的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需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因此,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独立化发展

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时,并未将民事与行政这两类实际区分开来。然而,无论是在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归为一类。从我国司法部门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来看,在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数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检察监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这也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检察监督部门在民事行政类诉讼案件上的过大负荷,加重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量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真正受到检察和监督。再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远大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属于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缺失。而且,就本质上来讲,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此种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的有效开展。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体制,必须将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区分开来,以促进其独立化的发展方向。

二、比较行政与民事案件的法定检察监督机制,促进独立化发展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无论是对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都拥有同等的监督权力。且两种检察监督体制在细节上存有一定的差别。通过对不同监督体制的分析,将二者分开处理,是促进检察监督机制独立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从监督对象上看,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是以行政单位为监督对象,不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活动,控诉双方在地位上存在一定差距;而民事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检察监督,且对当事人和整个诉讼活动都要进行监督检察。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监督对象上,具有权力更大、涉及更广、难度更高的特点。

从功能定位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针对行使司法过程和权力的法院审判进行监督;而在行政监督功能方面,则除了履行监督职能外,还具有在审判过程中,保障原告与被告皆具备的独立行使诉讼权益。而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特点,就法律方面来讲,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更需肩负监督和保障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在于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人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在于通过这样一种监督机制,将检察权能和审判权能统一起来,即以司法权之权威形成对行xxx的有效制约,进而实现对审判权和诉讼权的有力保障。

从监督方式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皆具有监督职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诉”的形式来实行监督责任。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而言,由于在行政诉讼案件方面,对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力上,对理由以及理由和理由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都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给检察机关就行政诉讼案件提起抗诉增添了难度,以致于检察机关常常运用民事诉讼案件的抗诉模式。从而造成在运用“抗诉”方式监督时,出现了形式混乱的局面。基于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案件“抗诉”模式,对促进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和检察监督独立化发展而言,十分必要。同时,检察监督部门还应当注重于对新的监督方式的开发和创建,紧跟时代潮流,行使检察监督职能。

从诉讼原理上看,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案件存有本质上的差别。

二者在性质、特点以及运行原理上皆有不同。其中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则不具有平等属性,由此导致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具有不同的运行原理。其中,民事诉讼案件检察监督本质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诉讼身份下,行使民事诉讼活动;而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在控诉双方的诉讼地位上就无法保障其平等地位。且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这个整体进行检察和监督,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反诉讼的权益。

三、结论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和监督上,首先在法律上就有明显差异。然而检察机关却将二者放在了同一职能部门进行检察和监督活动。二者在监督对象、监督功能定位、监督方式和诉讼原理上皆存在不小的差异,从而易导致检察监督工作混乱的情形发生。

参考文献:

[1]潘威伟.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比较研究[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12):115-116,118.

[2]白建云.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2,(5):.

[3]巩富文,田鹤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关系论[J].人民检察,2011,(6):26-30.

[4]邰桂艳.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异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7(4):158-161.

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21

为全面掌握**县人民法庭建设的情况,笔者开展了为期一个星期的调研活动,详细了解了人民法庭在装备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现状和所面临的问题,试图总结人民法庭各项工作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与做法,探讨了解决人民法庭所面临困难和问题的建议和对策,对人民法庭建设在新时期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农村和谐发展中的重大作用有了更进一步的体会。

一、充分认识人民法庭建设对推进农村和谐发展的重大意义

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它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人民法庭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农村和谐发展中承担着重要职责。我们要从提高党在农村基层的执政能力、改善党在基层的执政形象的高度,从法院工作全局发展的高度、从保证人民法院工作正常开展和落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人民法庭建设、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提高法庭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让优秀人才工作在基层、奉献在基层、出成果在基层。这样,人民法庭在推进农村和谐发展中将发挥更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人民法庭建设”沿革及现状

(一)1996年机构改革以来人民法庭变迁情况

1996年机构改革时,**县17个乡镇xxx设法庭11个,其中有5个法庭能够正常开展工作,配备人员31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39%。90年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中心法庭的文件精神,撤销法庭7个,只保留了4个法庭。2002年进行的机构改革,全院编制从83人精简到75人,同时提前退休14人,在职干警人数大量下降,院机构内设的各业务庭室已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不得不把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充实到院内设各业务庭,除**人民法庭留1人外,全部人员撤回院机关。

(二)“人民法庭建设”现状

**县现有人民法庭4个,其中有3个有牌子但没有配备法官及工作人员,目前仅有**人民法庭在正常开展工作。

**人民法庭肩负着**镇、**乡、**乡11万多人口的民商事审判任务,现有干警4人,设庭长1人、副庭长1人、书记员2人,大学以上学历的有2人,法律专业的有3人,是xxx党员的有3人,共青团员1人;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仅有车辆1辆、电脑1台,无复印机和传真机。

2002年1月1日至今,**人民法庭收案559件,结案559件。559件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537件,占收案总数的96%;巡回审理214件,占收案总数的38%;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25件,占收案总数的;8%的案件减收、缓收、免收了诉讼费用。在已结案的559件案件中,当庭宣判的有447件,占80%;无超审限案件。2007年,**人民法庭结案86件,其中:调解结案39件,占45%,判决39件,撤诉8件。

三、主要做法和经验

**县虽仅有**人民法庭能够正常开展工作,但该庭管辖3个乡镇11万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五分之一,年审结民商事案件近百件,调解撤诉率近年来一直在50%以上,对维护当地社会稳定、推进农村和谐发展起到了较大作用。

其主要做法和经验是:

(一)推行简易程序审理和巡回办案,尽量做到便民、利民

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是直接面向农村、面向农民,与农村和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有些当事人流动性大且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有些当事人由于残疾、贫困等原因不便到法庭参加诉讼等等,法庭必须改变坐堂办案、等案上门等衙门作风。因此,**人民法庭从农村实际出发,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尽量使用方便群众的方式审判案件。一是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简化案件的受理手续和审理环节,由庭长决定立案,直接受理。200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人民法庭受理的559件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537件,占收案总数的96%,大大方便了群众诉讼。二是推行巡回办案,就地审理,即收、即审、即结,走一路审一线,使群众在自家门口就能打官司讨说法。2002年1月1日至今,**人民法庭在所审结的559件案件中,巡回审理214件,占收案总数的38%。

(二)注重调解,妥善调处纠纷

**人民法庭采取立案、审理均有同一法官负责的办法,在立案过程中,大部分当事人均向法官详细介绍了发案情况,法官从当事人的陈述中掌

握了“第一手”材料,了解了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知悉其内心“不平之处”。在审判前,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心理进行认真分析,提高了调解的针对性。如对当事人的情况还不是十分清楚时,法官积极主动向村调解员或村干部走访,了解他们情况,或利用村干部在本村一般比较有威望的优势,使他们参与调解,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了

他们之间的对抗因素,促进了农村和谐发展。2007年,**人民法庭结案86件,其中调解结案的有39件,撤诉的有8件,调撤率高达55%,法官成了促使当事人之间消除怨恨、和谐相处的“和事老”。

(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一方平安

四、当前“人民法庭建设”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庭工作难度大,物质装备条件差,是长期以来困扰法院工作的重要问题。另外,由于在1996年、2002年两次机构改革中,人民法庭都没有列入机构改革的范围,在法庭的格局、人员的编制、干警的待遇等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当前“人民法庭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警力严重不足

由于投入资金不足,经费难以保障,无办案车辆,无编制人员,现在,**县仅有**人民法庭在开展工作,其余3个人民法庭有牌子无工作人员,警力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

警力的严重不足,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制约:

1.无法组建合议庭。如遇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只能由该镇的1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才能组成合议庭。

2.工作量过大。虽然**人民法庭平均每年受案不足百件,但辖区内平均每年的发案数在600件以上,审判法官们要因为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亲自参与调解工作而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该庭2007年就指导乡(镇)、行政村两级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矛盾纠纷445件。如果法官不把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花在指导调解委员会和参与调解上,那么,这些矛盾纠纷同样又要上交到法庭。由调解委员会调解还可依靠调解员、村干部,法官只需进行法律上的指导。如果矛盾上交到法庭,法官又得开展调查,件件纠纷都要亲自做工作,审判工作量无疑会更大,警力不足的问题会更加突出。

3.无专门的法警维持法庭秩序。由于未配备法警,开庭审理时,法官既要审案又要维持法庭秩序,如果遇到危机情况,法官坐在法台上,难以及时制止,且因为分散精力,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22

(1)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意见第68条)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意见第69条)

(3)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委托了代理人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外,仍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诉法第62条)

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23

合同签字盖章生效的法规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依据:《xxx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可以到法院进行集体起诉。只要符合集体诉讼的条件,法院一定会立案受理的。集体诉讼应当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需要按照诉讼的要求及诉讼请求、提供相关证据。写诉讼状到有管辖地的法院立案,可以委托律师帮助解决。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于其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还处于不能确定状态。(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能成为有效民事行为,也可能成为无效民事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如果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需要先行缴纳诉讼费用,如果缴费确有困难,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缓交或者免交。但是,当事人如果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诉讼费,法院将会按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24

人代会法庭工作情况汇报

xx县法院xx法庭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各位主任、各位代表:

我代表xx法庭欢迎各位领导莅临法庭调研指导工作。xx法庭成立于1981年,多年来在院党组的领导下,法庭不断强化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面向农村、面向群众,切实加强人民法庭各项工作,特别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充分发挥了就地办案,巡回审判,便利群众诉讼的作用,办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同时积极参与xx党委、政府处理辖区内社会热点、难点、信访问题,为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优化xx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与法律服务。下面,就xx法庭建设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xx法庭的基本情况

1、法庭布局情况。xx法庭辖xx镇15个村,1个居委会,63个自然屯,辖区面积416平方公里,辖区6700余户,人口26000余人。下设永乐、新立巡回法庭,13个便民点。

2、办公楼建设及装备情况。xx法庭办公楼于XX年建成,建筑面积650平方米,总投资55万元,因种种客观原因, 当年主体框架完工,承建方没有按照合同对楼房进行内部装修,无水、无电,无法入住。为了尽早的使法庭投入使用,以贾院长为首的新一届院党组成员多次来到xx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工程进度、上水、上电等问题,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xx法庭于今年6月正式投入使用,解决了法庭十余年来没有独立的办公、办案地点的难题,为了不耽误法庭正常工作,院党组利用十一假期,加班加点安装锅炉、采买煤炭为法庭解决了取暖问题。现在的xx法庭有办公用车一台,安检设施、监控、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办公桌椅等设备一应俱全,已达到二级法庭的标准。从法庭的一砖一瓦我们看到了院党组关爱基层干警火热的心,从一草一木中我们领略到了院党组与派出法庭那守望相助的情!作为法庭的每一名干警,没有理由不把工作做好。

3、人员结构情况。法庭共有干警4名,全部为男性,平均年龄岁,其中:法官2名,法警2名,一名法警兼职书记员,另一名法警兼职驾驶员。院党组考虑到xx法庭辖区内的哈拉沁村为蒙古族聚居村,特地安排了一名双语法官xx到法庭工作,为蒙古族当事人诉讼提供了方便。考虑到基层工作较辛苦,院党组研究决定基层在编干警每人每年给予驻庭补助1,元,解决了干警的后顾之忧。

二、xx法庭工作的主要措施和成效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稳定、调处社会矛盾、构 建和谐社会的前沿阵地,是人民法院联系人民群众、实现司法为民的桥梁纽带和窗口,加强人民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的重点工作之一。

㈠切实加强法庭队伍建设

㈡紧紧围绕“四个机制”,开创“阳光审判”新模式,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xx法庭针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特点,注重审判的实际效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形成了“民事速裁机制、调诉结合 机制、庭前预备机制、实行案件回访机制”等四个机制,邀请人大代表观摩庭审,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开创了“阳光审判”新模式。

1、民事速裁机制。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绝大部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简易民商事案件,法官在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时牢牢把握三个原则,即告知原则、迅速及时原则和公正合法原则。同时,还注重适用速裁的案件范围与基本条件,严格控制与之相匹配的诉讼程序,体现速裁的真正目的与价值。通过适用民事速裁机制,既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又提高了诉讼效率,保证了诉讼结果的公正。截止10月,xx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34件,执结标的额9万元。

2、调诉结合机制。法庭受理的案件中,有80%为婚姻家庭、健康权、相邻关系等纠纷,此类案件虽然案情较为清楚,但若简单地予以判决,往往会导致“一场官司十年仇”的结果。为此,xx法庭非常注重司xxx能的发挥,充分运用诉调结合机制,适时、有效、灵活地化解矛盾。法庭以“多调少判,以调保稳”的工作思路,要求法官在开展调解的主动性上下功夫,形成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全过程的调解工作机制。对较为简单的案件坚持着重调解原则和庭前调解制度,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对涉及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土地承包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坚持调解前置原则,非 经调解不得轻易判决;对调解无望,非判不可的案件,在判决的同时辨析法理,尽力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使当事人服判息诉,避免“案结事不了”和当事人无休止的上访告状现象。

3、庭前预备机制。庭前预备机制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进行证据交换,二是归纳、总结、确认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通过庭前预备,确保了庭审“有的放矢”,使当事人举证、质证均围绕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来进行,有效避免了庭审漫无边际,目标不明,拖延办案、办错案的问题发生。

4、实行案件回访机制。对于办结的赡养、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等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xx法庭实行回访制度,做好判决的后续工作,如发现矛盾,则加强教育,及时处理,进一步巩固办案成果。对判决案件的法律文书要求由承办法官亲自送达,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判后进行答疑,主审法官面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证据的采信等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使当事人赢得顺气,输得服气,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截止11月,xx法庭共办理各类民事案件110件,审结105件,审结率。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101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96%,审限内结案率达到100%,服判息诉率达到,结案时间平均比法定审限缩短三分之一。xx法庭努力实践“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的工作主题,不断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效率意识。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在严把程序关的前提下,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使案件质量和效率有了新的提高,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肯定,多次受到党委和政府的表彰

5、开创“阳光审判”新模式。xx法庭根据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作了案件排期表,定期向人大代表发出邀请函,邀请他们随时观摩庭审,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如人大代表王春元同志,接到邀请函后对法官的庭审过程进行了观摩,并积极参与到了调解工作中,双方当事人得知人大代表如此关注此事,都非常感动,积极配合调解工作,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xx法庭的“阳光审判”邀请函,不仅创新了主动接受监督的方式,也拓宽了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通过对代表们提出意见的收集、梳理,法官可以第一时间发现审判工作中的不足以及群众对审判工作最直接的需求,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提供了方向,为更好地服务群众奠定了基础,充分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司法为民、勇于接受社会监督的良好形象。

㈢强化宗旨意识,司法为民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xx法庭本着“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护民的措施和办法,有效 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方式。xx法庭实行“微笑服务”,热情接待来访、来诉的当事人,耐心解答法律咨询,便民接待时有座、有水、有书、有报,节假日也安排值班人员专门负责接待工作。针对农村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的实际情况,xx法庭采取“五发放”,即发放立案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审判人员监督卡的方式,指导当事人举证、引导群众依法维权、诉讼。

2、开展司法救助,依法保障民生。继续畅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依法保障那些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

3、坚持“巡回办案”,就地解决纠纷。xx法庭将巡回办案列为常态化工作,对居住偏远、交通不便、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方便群众诉讼,有效地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

4、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开展普法进校园活动。今年4月,xx法庭到xx中学为500余名中学生上了一节法治课,受到了师生们的一致好评,同学们纷纷表示,通过听法治课树立了法治观念,增强了法律意识,争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少年。为使此项活动常态化,xx法庭与xx中学建立了两条咨询热线;一是学校与法庭间的法律咨询热线;另 一条是法庭与留守、单亲学生间的法律心理关爱热线。通过两条热线,可以随时与法官进行沟通,及时解答法律难题。

三、人民法庭工作存在的问题

法庭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人大的关心支持下,有了较大的进步,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庭干警的职级待遇过低,大部分干警在法院工作了十几年、二十几年,而且还是业务骨干,连副科级待遇都没有享受到,严重影响了干警创新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希望人大各位领导能够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前沿阵地,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下一步,xx法庭决心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法庭建设工作:

㈠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xx法庭队伍的整体素质

进一步加强法庭队伍的思想建设,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审判业务建设,加大法庭法官实用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法官的业务理论水平和审判能力。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开展审判工作,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㈡从农村实际出发,进行审判方式改革

㈢建立健全多元化调解机制,凝聚合力打造和谐社会

㈣继续加强法庭规范化建设

人民法庭规范化管理工作要跟上形势发展要求,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制定审判业务探讨、案件登记、归档保密、诉讼费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评查回访等案件管理制度。建立与之配套的法庭各项工作台帐,认真造册记录。达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规范法庭,使法庭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 制度化、科学化轨道。

各位主任、各位代表,以上是xx人民法庭工作情况的汇报,请大家对xx法庭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25

委托人:,男,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 ,家住 代理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住: 。电话:

代理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住: 。电话:

委托人 委托 、在 案中作为我的代理人。

两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协调,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

年 月 日

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26

庭审报告

20xx年6月19日,这一天,我怀着激动、急切的心情来到了我们约好集合的地方。我们约在七点半,但因为很期待,所以来的有点早,而那十几分钟的等待让我觉得无比的漫长。终于我们搭上了去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车。这是我第一次去听庭审,以往我只在电视中才看到庭审。对我来说,这是很重要的一次体验。不是为了完成专业认识这个任务而去的,而是我自己的愿望。虽然我最喜欢是刑事案件,但我还是很期待这次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庭审。我相信这也是我最难忘的体验。

来到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个庄严而又神圣的地方,这也可能是我将来要经常来往的地方。我们来到了我们的目的地第十二法庭。我们静静地坐在位子上,等待我们第一次的庭审,可能是大家都挺紧张的,第一次进到法庭里面,被那种庄严感震慑住了,大家没有过多的交谈,而是静静的等待。

据我了解,大部分来法院打民事官司的当事人都要经历庭审这个环节,开庭审理是大部分案件的必经阶段。但我并没有在事先了解过民事诉讼案件的开庭程序,直到看了这次庭审,我才有了初步的了解。

开庭程序

(一)庭前准备

在民事案件正式开庭之前,书记员会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该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然后正式开庭。

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27

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xxx×(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元;

3、判令被告人××、××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告人××、××进行××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一案,已经××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人民检察院×检刑诉字[20××]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xxx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xxx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28

(20xx)环海律民字第 号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 职务: 联系方式:

委托事项: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 因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权限: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20xx年 月 日

备注:全权代理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29

1、写好打官司需要的起诉状打官司首先要写好起诉状,起诉状要有恰当的诉讼请求,以及合理的事实与理由和法律依据,这些都是决定打官司胜败的重要因素所以,写诉状要有好的构思和设计,否则,不仅会影响打高技术的结果,有时还会造成律师费用的损失。

2、立案 写好了起诉状接下来需要提交到法院进行立案,立案时首先要选择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然后递交诉状和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拿到法院受理通知书后,等待法院传票通知开庭。

3、开庭 开庭程序主要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是专业性很强的诉讼行为辩论阶段是充分阐述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的时候其目的是说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认可自己的观点辩论结束后等待法院判决。

4、判决 开完庭后作出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则必须在15天内提起上诉,也就是二审否则,一审判决生效,双方争议的问题要按照判决履行。

5、执行判决生效后,如当事人不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拒不履行判决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措施,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合同如果出现了纠纷,那么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对此也需要写一份起诉状来征得法院的认可,因此,在写的时候就要把所有的信息以及请求全部写上清楚,并且还要准备好所有的证据,才能保障自己的胜诉权利。

民事案件陈述范文 篇30

申诉人:许某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于1xxx年11月24日出生,住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电话:13xxxxxxxx90。

被申诉人:刘某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xxx年9月26日生,住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

申诉人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xx)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特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高院提审,依法撤销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

2、请求高院提审,依法分割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的平方米的房屋。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1xx年认识, 1xx年嫁入申诉人家,同年生下儿子许某维,xxxx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xx年抱养一女儿许某丹,

1xx年开始共同经营“文明商店”,同年在城北路建一建筑面积达平方的6层半楼房,同时向工商银行借款25万元。

为了便于经营管理,从20xx年开始,文明商店装了电脑,家里也安装了电脑,从此被申诉人经常整夜整夜泡在电脑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