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考察报告格式范文 第1篇

xxx年3月27日至4月5日,国家经贸委经济信息中心“企业信息化赴日考察团”一行4人,在日本进行了为期8天的考察。考察团先后走访了日本贸易振兴会(JETRO)、日本经济产业省、SAP日本公司、德勤等松咨询公司、日本电气公司(NEC)东京日比谷展示厅和日立制作所横滨数据中心。通过考察,初步了解了日本信息化的现状,政府在推进信息化方面最新的战略和政策措施,企业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成效和值得吸取的经验教训。

一、日本信息化的现状

近些年,日本企业在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改造生产经营管理模式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ERP等欧美管理方法与日本传统的终身雇佣制度存在一定冲突,因此,完全成功的例子较少,失败的居多。在开展电子商务方面,日本企业已有很好的起步,但与美国相比,电子商务占总交易额的比例还很低,规模较小。xxxx年,日本B-B交易的市场规模为20兆日元(约1626亿美元),B-C交易的市场规模为1兆日元(约81亿美元)。

二、日本政府推进信息化的措施

1、健全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信息化战略

2、明确政府、民间机构在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

《基本法》和《e-Japan战略》都明确规定:民间机构(包括企业、行业协会、公共团体等)是信息化的主体,在信息化建设中起主导作用。政府主要发挥二方面的作用:

一是为民间机构发挥信息化主导作用提供必要的环境条件,如修改阻碍信息化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改进和完善政策措施等;

二是推进民间机构力不能及的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如政府信息化、消除社会各阶层间存在的数字鸿沟、研究开发民间机构无法独立进行的科研项目等。

在政府信息化方面,《e-Japan重点计划概要》要求_要在20xx年建成电子政府(e-Government)。但对3300个地方各级政府的信息化进程并无明确规定,而是希望它们参照《e-Japan重点计划概要》,能在xxxx年实现政府信息化。

3、打破垄断,引入竞争

为促进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服务的发展,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鼓励自由竞争的政策。例如,建立电气通信纠纷处理委员会(暂称),制定垄断禁止法方针,加强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职能等。xxx年,日本政府还制定“非对称法规”,对最大的电信企业日本电话电报公司(NTT)实施专项政府管制,重组这家国有股占60%的企业,目的是消除其垄断地位,在通信行业实施自由竞争促进政策,引入自由竞争机制,增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4、加强信息化知识的普及教育,多渠道培养高级专业人才

企业考察报告格式范文 第2篇

一、南通3家建筑企业的主要特点

南通市是全国闻名的“建筑之乡”。江苏省32家国家特级建筑企业(其中:国企2家,民企30家,年产值2万亿元),南通就有15家,占了半壁江山。南通四建、六建、江中集团是其中有代表性的的3支劲旅。它们都有5个共同的特点:

二是“强”--综合实力强。企业集体经济雄厚,家家都有几十亿元的资产,公司总部大楼气势恢宏,办公、酒店、居住等设施成龙配套。 3家企业10年前就晋升为特级资质,都是“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名次靠前。各家企业人才聚集,技术力量雄厚。四建集团拥有一级注册建造师300多人,二级注册建造师400多人。

三是“多”--精品项目多。四建集团夺得鲁班奖十连冠,拥有“鲁班奖”、“国优奖”、“詹天佑奖”等国家级优质工程大奖33项,六建、江中集团鲁班奖都在10项以上。

四是“高”--管理水平高。3家企业管理模式虽然不尽相同,但都建立起符合企业实际、行之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信息化管理手段运用到企业经营管理和办公的各个方面。

五是“好”--精神状态好。南通建筑人思想观念前卫,谦和文明。有高度的亲和力和向心力,言谈举止显示出自信和底气,成功的喜悦溢于言表。

二、南通3家建筑企业发展的主要经验

南通地处长江三角洲,紧邻大上海。建筑业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地理、历史、文化、政策渊源。上海的人才科技文化的直接辐射和带动、江浙人的精明与务实、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倾斜扶持等优势,是南通市建筑业成功辉煌的重要外部因素。从3家建筑企业讲,其成功的关键在于把灵活的体制机制和科学的管理相结合。主要经验是:

(四)大力实施人才强企工程。企业第一次改制时,通过股权激励的办法,留住了大批的业务技术骨干。以后,千方百计引进人才,每年从大专院校应届毕业生中招聘专业对口的优秀大学生几十名、上百名,为企业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同时,加大人才的教育培养力度,依托大学和行业专家的优质资源联合办学,开设在职工程硕士班、企业总裁班、项目管理精英培训班。为企业老总和企业管理人员提供国际最前沿的管理理论和运作知识,用先进的理念武装员工头脑,促进员工知识不断更新,素质不断提高。为了留住人才,3家企业都采用了薪酬+股份的办法,从经济待遇上稳住了人心,调动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三、学习借鉴南通经验的几点建议

学习考察南通建筑企业,让大家增长了见识,开阔了眼界,受到了教育。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学习借鉴南通经验,对新七集团下一步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统一思想,正确认识自我。新七集团是一个有着近30年光荣发展历史的企业。当年,现在的老总们“一把泥刀走天下”,摸爬滚打,历尽艰辛,通过几十年的艰苦创业,不懈奋斗,才有了新七集团今日的成就。如今,新七集团已经成为全省知名、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大型建筑企业。当然,对比南通的建筑企业,我们在综合实力、核心竞争力、科技管理水平诸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我们既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固步自封,自我满足,止步不前。当前,我们公司正处在发展的关键阶段,需要公司上上下下正视自我,团结聚力,实干发力,同心同德同向同行,为把新七集团做大做强,实现“新七梦”而努力奋斗。

第二,深化改革,实现制度创新。南通建筑企业发展壮大的法宝之一是不断进行改革,通过改革来调整影响和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内部生产关系,形成符合和促进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现代企业制度。由于体制的原因,我们的经营机制比较灵活,但是管理相对松散、粗放。建议从5个方面分步进行改革,通过改革推进制度创新。一是股权制度改革。尝试实行股权流动,将股权集中到现有的经营管理层和业务技术骨干,充分发挥股权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二是经营体制改革。在市场成熟、条件具备的地方,考虑建立区域性分公司,成熟一个建一个,由公司派出管理人员直接管理。三是资金投放体制改革。改由公司总部直接对项目部借贷为对区域性公司借贷,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四是管理制度改革。成立大法务部,一块负责对项目部印章、分包合同、材料购销合同、劳务合同的管理,一块负责对资金投放、使用的管理和借款清收,实行有效监控。五是机关工作人员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绩效考核目标责任制,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付给相应薪酬。

第三,搞好自营,壮大集体经济。要下决心推进公司自主经营,今年内起步,争取用3-5年的时间,使公司自主经营的比重达到20-30%。通过扩大自主经营,优化公司经营结构,壮大集体经济,不断改善和提高员工经济待遇。要想方设法,集中财力,重新选址,建设真正体现新七形象的多功能的“新七大厦”,扩大新七集团的影响力和吸引力,为今后的发展构建更高层次、更高品位的大平台。

第四,完善战略,实施转型升级。利用现有人才优势,完善产业链条。一是着手筹建、认真办好公司自己的甲级建筑设计院。二是加大科技研发力度,开拓钢结构业务,力争5年内建成产能10万吨以上的钢结构基地,最终向“研发-设计-制作-施工”一体化的全产业化链条迈进。三是认真研究战略转移。从传统的建筑施工逐步向战略投资转变,全方位、多领域参与市场竞争,不断提高新七的市场渗透力和占有率。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转型升级,为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和整体上市打下坚实基础。

第五,选贤用能,推进人才强企。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人尽其才”的良好氛围,引进人才和培养人才相结合。一方面,继续引进企业需要的高端管理人才,储备优秀人才。一方面,通过联合办学、继续教育、培训、以师带徒等多种办法,培养和用好现有各类人才。要千方百计创造条件,真正用机制激励人,用文化塑造人,用事业凝聚人,用适当的待遇留住人。要着力引进和培养80后的各个方面各个专业的领军人才、资本营运人才和实用型人才,保证我们的事业薪火相传后继有人。要着力打造素质过硬、技术精湛的技术管理团队,为建设更多更好的优质项目、精品工程奠定人才基础,争取夺得更多的国家级优质工程大奖。

第六,丰富载体,建设特色文化。紧紧围绕做大做强做精企业的“新七梦”,充分发挥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的作用,丰富载体,传递正能量,凝心聚力,形成强大合力。要继续开展“我是新七人,人人爱新七”的企业核心价值观教育,让新七人始终充满自豪感和自信心,形成个个呵护新七、用心维护新七的文化自觉。要继续弘扬“新七建设,筑福天下”的文化理念。所有新七人,无论在什么地方,做什么事情,言谈举止都要体现新七形象,时时刻刻为新七增光添彩,使新七大旗永远高高飘扬,更加光彩夺目。

企业考察报告格式范文 第3篇

为了借鉴国外企业债务重组的经验,我们赴瑞典、芬兰考察了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瑞典、芬兰两国都很重视企业的债务重组工作,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企业债务危机防范机制和债务重组机制,对我国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工作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一、瑞典、芬兰两国企业债务重组基本情况。

(一)两国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都曾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

在瑞典企业中,由国会委托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现有8700多亿瑞典克朗,主要分布在57家企业,其中47户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有职工20多万人(在斯德哥尔摩股票交易所,最大的股票仍是国有企业的股票)。芬兰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原由政府管理的近3万户国有企业通过出售和上市,已陆续实现私有化。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受东欧巨变及前苏联解体的影响,瑞典和芬兰企业的主要国际市场急剧萎缩,国内通货膨胀严重,货币贬值,导致瑞典和芬兰两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银行和企业债务危机。

受危机的影响,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大量银行贷款无法偿还,银行的不良资产大量增加,使两国的银行和企业陷入了严重的困境,不少企业和银行宣告破产。例如,1991年,瑞典银行业的亏损就达360亿克郎,1992年亏损上升到600亿克郎。其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占总贷款的比率平均为8。8%,最高的达到16。5%。芬兰在1992年至1995年也出现了商业银行、企业和自然人破产浪潮,全国15万户企业中有20%的企业破产,其中也包括国有控股和参股的公司。

(二)两国企业通过政府指导下的债务处置相继走出困境。

为了克服银行和企业的债务危机,两国政府不得不采取了各种措施,处置不良资产,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通过对银行的重组和对不良资产的处理,以及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各项措施的成功实践和外部条件的改善,瑞典银行业终于在1993年下半年摆脱了进一步滑坡的局面,并逐渐走出低谷。瑞典政府在银行经营明显好转后,开始对其实行民营化,成功售出持有的银行股权,回收政府注入的资金;承接剥离和负责处置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也按比预期快的速度卖掉了所拥有的工业和房地产业的资产,收到了比预期好的价格。共花费直接成本达650亿克郎,占瑞典gdp的4%,其中130亿克郎来自私人资本。值得关注的是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的所有成本几乎都已收回。1996年底,瑞典已成功地解决了不良资产问题,典型标志是1996年7月政府取消了对银行业的担保。

芬兰也仿照瑞典的做法,政府对银行和企业采取了一系列挽救措施,通过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和出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其企业在1995年后开始走出困境,芬兰经济也走出低谷。

(三)目前,两国仍保留和加强了政府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做法。

目前,两国除了不断健全相关资产重组法律,加强建立法律框架下的法庭内的资产重组以外,仍保留了通过政府的行政与市场相结合的手段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做法,并不断完善。如瑞典于1998年在工商部下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债务重组;芬兰在XX年后建立了企业债务危机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的债务危机。

二、瑞典、芬兰两国企业债务危机治理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强调政府采取行政政策措施在企业债务危机治理中的作用。

面对20世纪90年代初期大面积的企业债务危机,两国政府均以支持企业为主要出发点,从帮助债权银行进行债务重组入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银行业进行重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和处置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其中,尤以瑞典的做法更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1、政府成立援助银行的专门机构——瑞典银行援助局sbsa。

它采取了各种措施来拯救银行业,包括对银行注资、为银行债务提供担保、剥离银行的不良资产、银行的国有化和合并等。sbsa根据银行内部状况和外部环境,将银行分为a、b、c三类三个等级,分别有针对性地采用提供临时性的担保、提供贷款、资金注入、剥离不良资产或银行合并等具体措施。同时,政府还成立了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来监督整个过程。

2、合并银行。

对于资产规模小、受冲击最大的储蓄银行,在政府的撮合下,所有的储蓄银行被并入全国储蓄银行总部swedbank,成为其紧密控制下的分支机构。对于商业银行,政府通过购买银行的优先股的方式注资,将其国有化,并将其不良资产剥离给政府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1993年,政府还将问题严重的goiabank与nordbank合并。

3、实施“好银行坏银行”战略。

瑞典政府灵活地采取了成立多个资产管理公司分散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其中既有政府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又有银行下属的民营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中,兼顾处理速度和规模效益,对于问题严重的银行,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如对两家问题严重的银行nordbank和goiabank先各自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完各自不良资产后,将之合二为一。对于其他经营较好的银行,则由银行自身设立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并不是全部收购不良资产,为了维持公平竞争,政府将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按平均水平交由问题银行自己承担,所有不良资产按可实现的长期价值进行转让。

(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债务危机处理和防范机制。

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处理债务危机,瑞典和芬兰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相继建立了企业债务危机防范和处理机制,直至目前,仍在发挥着非常好的作用。

1、瑞典的做法:

一是在公司设立之初,尽量使公司治理扁平化,减少管理层次和管理成本,不断提高公司的专业化程度,加快公司资金回笼,减少公司出现债务危机的几率。

二是政府内阁设立国家债务办公室,在该办公室下设立国有资产债务办公室,办公室下设立一个改善国有企业经济状况基金会。国家将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10%给该基金会,由基金会用于挽救亏损的国有企业,在总体上平衡国有企业的盈亏。

三是瑞典于1998年将所有国有企业集中到一个部门管理,在工商部下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不仅解决了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到位问题,而且参与对所监管企业的债务重组全过程。该类重组不进法庭,完全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指导下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指导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一类按市场运作,一类按政策指导。按市场运作的企业,主要是将其所欠国有银行的债务转化为民营银行的债务或借贷,依靠资本市场,依法进行重组;按政策指导的企业,主要在政策框架下,通过购并、压低成本、优化资本结构等方式,实施重组。

20xx年,瑞典约有5000家企业申请破产,其中约有100家企业进行了重组,50家企业重组成功,成功率达50%。

2、芬兰的做法:

芬兰政府认真吸取银行和企业债务危机的经验教训,调整企业重组体系,于1999年在工贸部下设立了国家贷款保证委员会,为大型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为各类企业提供贷款或直接持股,面向全国企业提供风险监测和评估服务,并专门成立地区重组小组参与所服务企业的重组工作。

该委员会重组小组对企业进行重组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对企业进行重建。即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整合企业业务,出售或终止亏损业务,构建新的领导系统,改组公司,使之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二是将危机企业以合理的价格出售转让给别的公司;三是交给(arsenal)资产管理公司重组出售。

该委员会还对所服务的3万户企业建立了风险评估系统,制定了危机诊断图,每年做两次风险评估。它把企业分成四大类,一是业绩好的公司,二是新设立的公司,三是濒临破产的公司,四是破产公司。该系统能及早发现企业运营中存在的债务危机是否到了警戒线,及时进行治理,尽量减少破产的发生。

(三)健全企业债务危机治理的法律制度并依法治理。

瑞典和芬兰在20世纪90年代银行和企业债务危机之后,均在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关于企业重整内容的影响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企业债务重组方面的法律,颁布实施了《资产重组法》,开展了法庭内企业债务重组工作,依法规范了企业债务危机治理问题,并不断完善资本市场。重在同时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鼓励重组,减少企业破产及企业破产对社会的冲击。出现债务危机的企业可以向法庭申请资产重组。有以下特点:

一是规定重组条件和期限。到法庭申请资产重组的企业,必须能够证明以后能够偿还50%的债务,从长期看有盈利能力。重组保护期(从申请保护到宣告正常化)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这个期限内,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追索债务。其目的在于保证债务的完整性,防止一部分人先受偿,同时让负债累累的企业有喘息的机会,不受债权人的干扰,静下心来研究重组和企业发展问题。在这个期限内有担保的债权人也受此限制。在经过调查、法庭宣判重组、债权人认可三个阶段后,可宣告正常化。

二是需要确定重组代理人。法庭裁定企业可以进行资产重组后,需由法庭指定或由债权人、企业确定资产重组代理人(不同于美国破产托管人)。原企业董事会仍然发挥作用,并有权决定是重组还是破产,与代理人相互制衡。

三是需要制定重组方案。重组方案由资产重组代理人和企业董事会共同制定,并必须取得60%至75%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才能呈交法庭批准。重组方案只负责债权、债务处理,并体现在财务上。方案批准后,即使有些债权人不同意,也要受此约束。重组方案批准后才可以减轻债务负担。一旦债务人按照重组方案,偿还了一部分债务,债权人没有权利再追索这部分债权。国家税收等同于一般债权。在企业实施资产重组过程中,不得拖欠职工工资。

四是法庭内的企业重组过程是一个诉讼过程。重组方案付诸实践后,在3个月内,企业经营和偿债无进展,法庭有权终止重组方案的继续实施。债权人对获得的清偿不满意,也可提出诉讼。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100%追偿、放弃利息和债权打折等方式获得清偿,但一般只能得到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