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后合同主体变更 第1篇

如果双方未就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进行约定的,则下列内容应视为可以正当变更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

自然因素:如地震、洪水、台风等。

社会因素:如政府政策的变更,规划的调整等。

(二)意外事件,一般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因偶然因素引起的后果。

(三)情势变更,当事人有理由因自身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而变更

招投标后合同主体变更 第2篇

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了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要变更合同主体,也就是合同主体变为甲和丙,甲如果同意的话,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根据《民法典》,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可以概括转让的,也就是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综上所述,中标人可以在投标人赞同情况下进行适当修改,并予以告知投标人。但不得进行实质性变动,如果对合同进行实质行变更,那么合同就会被视为无效。并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投标后合同主体变更 第3篇

在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往往包含着一些合同的变更条款,并约定了变更规则。如在《_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关于变更和价格调整的规定中,对于招投标合同实质性的变更情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由于不可抗力、变更估价、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物价波动、法律变化等原因引起的价格调整从而引发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情况是被允许的,只要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约定了相应变更条款,价款、工期等调整就可依据招标文件约定进行变更。此种约定在招标活动开始时便公平公开的展现在每一位投标人面前,且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当是正当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