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文献综述范文3000字 第1篇

摘要:

在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实行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在现实中,这项税制改革对企业税收产生了深刻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营架构与企业税负两个方面。我国于在上海开展了试点工作,试点结果显示,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基于此,文章首先对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作了简要概述,然后就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影响作了深入分析。

关键词:

营业税,增值税,企业税收,企业经营

近些年来,伴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税收体制改革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新形势下,现有的税收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强改革力度,以完成与国际的接轨。然而,对于税收体制改革来说,当今的社会环境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一方面,改革的条件变得越来越好,无形中增加了改革的动力;另一方面,改革的要求却变得越来越高,无形中又增加了改革的压力。就现实情况下,税收改制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突出性问题,如重复征税、偷税漏税等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妥善解决税收改制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税收制度,我国于201月1日起开始在部分地区或行业开展增值税改革试点,将营业税逐步改为增值税。在现实中,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产生了深刻影响,加强对这种影响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价值。基于此,本文从基本概述与具体影响两个角度,对相关问题作了如下的分析与探讨。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的基本概述

在1994年,我国对税法进行了新调整,对劳务征收营业税,而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这种调整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既完善了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定,也规范了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还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因此,在税制改革史上,这项调整被公认为是一次成功的调整,被成功地载入了改革史册。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变革,这种调整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例如,有的营业税纳税人在外采货物过程中会产生增值税,而有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外购劳务的过程中又会产生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纳税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问题。在实际中,这种重复征税的问题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在有些情况下还会造成纳税秩序以及社会秩序的混乱。与此同时,这种现象还会对经济结构调整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延缓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步伐。可见,及时划清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界限,是非常必要的。

现如今,我国正处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面对这种现实,我国明显加快了税收体制改革的步伐。尤其是在近三年内,这种步伐比以往跨越的更大、更坚实。例如,财政部与国家^v^于11月16日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文件的形式对税收制定进行了新一轮的规范与调整。在以上文件当中,详细地规定了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而且,还明确提出要在上海首先进行试点。具体内容如下:在现有13%与17%两档增值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两档低税率,分别为6%与11%。其中,对部分现代服务业,如信息技术服务,采用6%的税率;而对于交通运输业,则采用11%的税率。试点半年多来,总体成果还是比较显著的。这说明,在一定条件下,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可行的。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分析

从哲学的角度讲,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会对企业带来深刻的影响。从性质上分,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既有显性影响,也有隐性影响。对于企业而言,不管是哪种性质的影响,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实现税收方面的完美过渡。总体而言,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营架构与企业税负两个方面。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经营架构的影响

在年3月24日举办的“中国经济五十人论坛会”上,国家^v^原副局长许善达明确指出,在企业经营架构的问题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起初的.预定方案是将制造业与服务业都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这套预案最终并没有实现,服务业仍然归属于营业税的范畴。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变化,与分税制的牵制有着直接的关联。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1994年税制改革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而且凸显的程度越来越高。如果继续采用这套税制方案,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显而易见,它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税负,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近些年,我国服务业之所以未能成功转型,与营业税的限制有关。受此影响,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水平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推出了“结构性减税”政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转型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营业税改增值税是该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挥政策优势以及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价值。对于企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收到制造业税负与服务业税负同时降低的效果,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出现了“营业税过高而增值税过低”的怪圈。受此影响,有许多企业故意地将服务项目纳入到增值税范围。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而且有悖于税收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企业原有的经营架构必然会受到影响,需要企业对经营架构做出新的调整。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在对上海部分现代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业开展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当中,新增加了6%与11%两档低税率。这项政策调整,对某些行业具有特殊的支持作用,有利于减轻它们的整体税负。但是对于其它一些具体行业,其带来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实践观察。

据相关统计报告显示,对于物流行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项有利于自身的改革。之所以这样说,主要基于三方面的原因:首先,电子商务是物流业的必备要求,而电子商务属于服务业的范畴,需要缴纳营业税。这样,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税收的税率与额度都会得到大幅度地降低。其次,营业额大而增值额小,是物流行业的一项显著特点。基于该项特点,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物流行业的纳税额会大幅度下降,这是一种必然现象。再次,通常情况下,物流行业需要较高的运行成本作支撑,无论是储存仓库,还是运行车辆,都需要付出一笔数额不菲的资金。而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有大部分成本会划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畴,所以降低税负也是该项改制的必然结果。

从企业运营模式的角度看,不同性质的企业,会有程度不等的税收负担。例如,对于外部采购较大的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会相对较轻一些;而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则会相对较重一些,因为它们容易受到抵扣的限制和影响。再者,即使是同一性质的企业,如果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税负情况也不尽相同。例如,在建立初期,企业需要引进大量的器材与设备,固定资产投资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有诸多可以抵扣的内容,这样它们的总体税负就会降低。相反,当企业进入成熟阶段以后,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会相对减弱,而可抵扣的内容也会相对较少,这样它们的总体税负则会提高。

自从试点开始以后,上海股市发生了重大变动,东方航空、强生控股、大众交通等企业的股票行情要明显好于其它企业。由此可见,对于这些类型的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其好处大于坏处。当然,有些专家学者也指出,这种市场反应可能是暂时的,我们很难保证这种局面一直会持续下去。因为,这些企业的体量大而利润率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其影响要取决于具体税率情况,所以不能片面地对其影响下定结论。其实,这种说法不无道理,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将上海交通运输业作为首个试点项目,会极大地减轻其航运业的税负。众所周知,上海是我国最大的金融中心,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航运业一直都是这个金融中心的短板。根据“木桶理论”,这个短板会成为上海发展的绊脚石。在航运业税收方面,我国与外国存在明显区别。在我国,航运业的税负较重,要缴纳印花税、车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诸多税种。而在国外,有些国家只对航运企业征收一定的吨位税与登记费。这也是为什么我国航运企业选择在海外注册的原因所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吸引我国航运企业的“入籍”。

三、从短期试点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以后,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是我国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就改革初衷而言,旨在完善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与税收体系。很显然,这次调整可以有效避免营业税与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的发生。因此,要想振兴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调整我国现行的经济结构,丰富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就必须充分发挥税制改革的作用,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这也是本次试点工作的最大收获。

在试点税改方案当中,有两项调整比较明显:一是将货物运输服务与装卸搬运服务的3%的营业税调整为11%的增值税;二是将物流的配套服务5%的营业税调整为6%的增值税。很显然,调整后的税率明显提高了。一项民意调查数据显示,在试点以后,上海大部分物流企业都认为自身的税负增加了。而官方统计数据也显示,物流企业的实际增值税负担率由提高到,提高了近3个百分点。而一些物流配套服务企业的税负也有明显上升的趋势,但是它们通常可以通过内部调控来消耗。而与此不同,货物运输服务企业与装卸搬运服务企业的税负增加幅度更大,而且还无法通过内部消化的方式来处理。更有甚者,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路桥费、人力成本等不再计入运输企业成本的抵扣范围。而在运输企业成本当中,这部分成本的比重高达35%。受此影响,运输企业的税负出现了成倍增长的现象。总之,营业税改增值税将不利于大型运输企业的减负,而有利于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减负。

从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看,它们很难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这一点从温州老板跑路事件中就有所体现。尽管原有的税收政策带有明显的优惠性政策,但是这些政策不足以解决它们的资金问题。在本次试点当中,提出对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企业征收3%的增值税。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微型企业来说,这项新政策具有很强的动力。然而,在实际中,这些企业的一些行为,如自开发票等,会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税制改革的效果。

四、结语

综上所述,研究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影响的影响是一项非常系统的工程。首先,要对该项工程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有一个清晰认识;其次,要对该项工程的研究现状有一个全面分析;最后,要对该项工程的加强路径有一个科学把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夯实该项工程的基础,增强该项工程的有效性与实效性。

税收文献综述范文3000字 第2篇

税收筹划是企业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复杂决策过程,是依据国家法律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过程。它不仅涉及企业内部的筹资、投资、经营等各项活动,还与国家、政府、税务机关及相关组织有很大的关系。税收筹划论文就税收筹划的含义、特点、方法、作用以及应当注意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

税收筹划论文分析了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税收作为企业的客观理财环境之一,如何依法纳税并能动地利用税收杠杆,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成为企业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出发点。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良好的税收筹划,不能有效地安排税务事项,就谈不上有效的财务管理,也无法达到理想的企业财务目标。对于追求价值最大化的企业来说,如何在税法许可下,实现税负最低或最适宜,也就成为企业税收筹划的重心所在。因此,税收筹划论文深入探讨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和筹划思想,就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论文税收筹划的含义与特点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达到税负最轻或最佳,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论文提到它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国家在制定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对税收筹划行为早有预期,并希望通过税收筹划行为引导全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与税收的合理分配,以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因此,提到税收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

(2)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税收筹划就是要将税收作为影响纳税人最终收益的重要因素,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

(3)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4)积极性。从宏观经济调节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5)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6)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二、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1.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税收筹划论文表明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的筹资组合。

(1)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选择。就举债筹资而言,要考虑举债筹资费用,如发行债券要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等,而借款虽不需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印花税,因此税款的缴纳作为筹资费用因素必须考虑。但是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就随之增大了。

(2)融资租赁的利用。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筹划方法。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本,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极其明显。

2.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需决策者的重视。

(1)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

(2)投资地区的选择。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

(3)投资行业的选择。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充分的考虑。

3.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照科学的方法投入企业后,其经营活动进入营运周转阶段,这一阶段集中了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而且自始至终包含着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

三、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遵守税法,依“法”筹划。税收筹划的一个显着特点在于合法性。不合法,就没有税收筹划。具体包括3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依法纳税为前提。二是以合法节税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作为税收筹划的基本实现形式。三是以贯彻立法精神为宗旨,使税收筹划成为实现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环节。

(2)税收筹划活动要充分考虑实际税负水平。影响税负实际水平的因素有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投资绩效及税负水平的最深刻影响,表现在现金流量的内在价值的差异方面。在税收筹划中,企业应提高应收现金的收现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缓税收支出的时间和速度,控制现金支付的比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会形成应税收益的高估,同时还应注意到通货膨胀也使得企业延缓支付税金,会达到抑减税负的效应。

税收文献综述范文3000字 第3篇

[1]任丽梅. 我国将全面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N]. 中国改革报,-05-18(009).

[2]彭小冬,侯万里,吴库生,符霞,周彦,张振,谢旭,程锦泉,赵志广,Vicki Erasmus,Jan Hendrik Richardus. 幼儿园教师手部卫生知识现状调查研究[J]. 中国预防医学杂志,2017,(05):341-345.

[3]夏紫怡. 端州7所公办幼儿园招生学位增至667人[N]. 西江日报,2017-05-14(001).

[4]朱玉玲,张学忠. 农村中心幼儿园的标准化建设探讨[J]. 中国校外教育,2017,(12):137+150.

[5]张晶晶. 关于提高乡镇幼儿园教师专业技能的思考[J]. 中国校外教育,2017,(12):145-146.

[6]李晓峰,孙晓漫. 幼儿园环境设计研究[J]. 绿色环保建材,2017,(04):61.

[7]李霞. 多媒体课件在幼儿园教学中的运用研究[J]. 才智,2017,(12):60.

[8]王睿慜,陈南. 幼儿园生活形态的内涵、意义与错位[J].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17,(02):67-70.

[9]张艳艳,吴玲. 幼儿园教学中实施过程性评价探索[J].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17,(02):71-73+90.

[10]徐莹莹,周炎根,刘贤敏. 幼儿园教师职业承诺及其与社会支持的关系[J]. 现代中小学教育,2017,(04):73-77.

[11]吴凡.近十年我国幼儿园教师培训需求研究综述[J]. 宁波教育学院学报,2017,(02):13-16.

[12]陈凤梅. 幼儿园体育活动对社区资源的有效利用[J].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7,(02):164-165.

[13]景赛男. 欠发达农村地区民办幼儿园生存困境研究——以河南省鲁山县仓头乡A园为例[J]. 现代教育科学,2017,(04):51-55+101.

[14]黄豪,杨晓萍. 儿童社会化:幼儿园育人文化的价值回归[J]. 教育与教学研究,2017,(04):11-15.

[15]王玉. 幼儿园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价值工程,2017,(11):229-231.

[16]颜荆京,汪基德. 幼儿园园长信息化领导力的内涵及理论模型[J]. 现代教育技术,2017,(04):52-58.

[17]张扬. 引进与生成:幼儿园课程引进中存在的实施困境与突破策略[J].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2017,(04):39-43.

[18]赵运兵. 提升幼儿园教师科学素养的基本途径[J].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2017,(04):107-112.

[19]王和平. 民办幼儿园区域活动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福州市民办幼儿园G园为例[J].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2017,(04):49-52.

[20]刘权锋,范庆引. 浅析智慧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的研究与设计[J]. 电脑迷,2017,(04):21.

[21]黄旭,黎忠丽,张进,周缘. 农村幼儿园环境创设的若干问题探究[J]. 教育科学论坛,2017,(10):37-40.

[22]黄国隆,李琳. 基于中日对比的茂名市幼儿园防灾安全教育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J]. 南方论刊,2017,(04):66-69.

[23]石淑琴. 人本理念在幼儿园管理中的.运用探讨[J]. 学周刊,2017,(11):223-224.

[24]索长清. 幼儿园教师研究的女性视角及其方法论意涵[J]. 教育评论,2017,(03):130-133.

[25]王志强. 寓教于乐——幼儿园空间设计中的趣味性探究[J]. 教育教学论坛,2017,(12):247-248.

[26]孙树村. 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非连续性——基于博尔诺夫的“非连续性教育”思想[J].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2017,(01):98-108.

[27]周如意,党如波,黄彩霞.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幼儿园因病缺课监测结果分析[J]. 实用预防医学,2017,(03):355-357.

[28]张祎. 幼儿园环境创设研究综述[J].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7,(01):91-94.

[29]张一童,牛文旭,张久祥. 完善河北省幼儿园收费定价制度的对策[J]. 河北企业,2017,(03):10-12.

[30]吕武,刘益东. 推进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的现实困境与政策应对[J]. 中国教育学刊,2017,(03):19-23.

[31]黄君丽. 幼儿园如何抓好教育教学管理[J]. 中国校外教育,2017,(07):143+154.

[32]吴燕飞. 幼儿园主题活动教学模式的创新研究[J]. 科技创新导报,2017,(01):252+254.

[33]刘彩丽,宋颖. 幼儿园教师文化的基础与应用反思[J]. 中国市场,2017,(07):82-83.

[34]杨向新. 农村幼儿园区域活动中本土资源利用的指导策略[J]. 学周刊,2017,(08):236-237.

[35]王声平.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构建的困境与未来趋向[J]. 教育评论,2017,(02):24-29.

[36]李云淑. 农村幼儿园实习生生存状态及其影响因素研究[J]. 教育评论,2017,(02):140-144.

[37]刘远志,唐琪. 口腔健康教育对幼儿园儿童刷牙情况的影响[J]. 中国现代医生,2017,(06):129-132.

[38]钱程,顾敏华,马焰,姚建香,束方燕. 一起由Cox A16引起的幼儿园手足口病暴发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J]. 医学动物防制,2017,(02):144-146.

[39]黄海燕. 大理少数民族文化融入幼儿园课程的研究[J]. 科教导刊(下旬),2017,(02):142-143.

[40]张叶. 新时期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研究[J]. 科教导刊(下旬),2017,(02):146-147.

[41]鲍晓琴,寇相礼. 浅析智慧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的研究与设计[J]. 电子世界,2017,(04):196-197.

[42]秦金亮,高孝品,王园,方莹. 不同办园体制幼儿园的师幼互动质量分析[J]. 教育研究与实验,2017,(01):25-29+36.

[43]高潇怡. 我国幼儿园科学教育内容的问题与改进——基于对美国《下一代科学教育标准》借鉴的思考[J]. 教育研究与实验,2017,(01):30-36.

[44]杨秀娟. 浅谈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现状及对策探析[J]. 科技展望,2017,(05):309.

[45]王默,王彦波. 对我国民办幼儿园教师权益保障政策的反思——基于国家及地方政策文本的分析[J].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7,(01):24-30.

[46]赵扬. 幼儿园卫生消毒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中国城乡企业卫生,2017,(02):46-48.

[47]田凤娟. 幼儿园教师的职业困境及应对策略[J].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2017,(02):144-148.

[48]张欣. 浅谈废旧物品在幼儿园的有效利用[J]. 读与写(教育教学刊),2017,(02):263.

[49]丁玉. 幼儿园保育员胜任力结构的理论建构探析[J].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01):88-91.

[50]傅燕青. 幼儿园肥胖儿童的监测和干预方法分析[J]. 中国继续医学教育,2017,(04):206-207.

税收文献综述范文3000字 第4篇

法律关系是指在两个或数个权利主体之间,基于一个具体的事实关系,根据法律的规范所产生的法律上关联。通常法律关系是由彼此相对立的或互相关联的各种权利与义务所构成。当其基础的法律规范如可归类为税法时,则其法律关系即属于税法上的法律关系。税法是一个综合的法律部门,由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等集合而成,因而其法律关系也显现为多种类型,流行的分类为税收实体法上法律关系、税收程序法上法律关系、税收争讼法上法律关系及税收处罚法上法律关系。[1]本文仅就税收实体法律关系进行研究,希冀能对我国薄弱之税法起到理论提升的作用。

一、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

税法上的法律关系是由程序的部分与实体的部分所组成。税法上程序部分的法律关系,称为税收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性质,是为了配合或确保税收债权的实现,而由附随的非财产权性质的税法上权利与义务所构成的法律关系。

税法上实体部分的法律关系,是以财产法性质的请求权,即金钱给付之请求权为标的的法律关系,又称为税收债务关系。税收债务关系的请求权,包括税收请求权、担保责任请求权、退还请求权、退给请求权、退回请求权以及税收附带给付的请求权。[2]税收程序法上的种种义务规定,其终局的目的即在于配合或确保税收实体法上请求权的实现。

基于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当有可归属于某特定人之法律事实符合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构成要件时,该特定人即依税法规定负有现实的纳税义务,亦即该特定人负有对于课税权人(国家或地方政府)给付一定数额税收的义务,而课税权人对于该特定人(纳税人)亦有请求其为特定财产上给付的权利。此种纳税义务关系的特征,抽象言之,即为特定人(纳税义务人)对于特定人(课税权人)负有为一定金钱或财产上的给付义务,换言之,即为特定人(课税权人)得对于特定人(纳税义务人)请求一定给付之权利,此特征正与债权债务的特性相符合。[3]正由于这种形式上的共通性,税收的缴纳义务才可以被称为一种公法上的债务。

私法上之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古罗马的《法学阶梯》认为:“债是拘束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4]现代民法通常认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就私法上债的本质,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2)债为财产性质的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5]

不难看出,税收实体法上法律关系与私法上的债务具有共通的性质,均于具备法定给付义务的构成要件时立即发生给付义务,均属于财产法性质,均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移转,并强调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因而与私法上的法定之债相类似。正因为如此,税法学者多借用私法上的债务观念,将“纳税义务”理解甚至直接表述为“税收债务”,并认为税收实体法所规范的纳税义务关系性质上为债权债务关系,为“公法上的债务关系”之一种。税法上导入“税收债务”概念,就可直接借用债法的规范结构,更可适当地说明处理纳税义务关系的发生及其发展的问题,也为现代税法规范结构的构建提供了新思路。“债务关系说为迄今的法律学上所一向忽视的‘公法上的债务’这一领域带来了光明,构成其中心的税收债务,是对课税要素观念进行研究和体系化的理论,它赋予税法以崭新的地位和体系变为可能。”[6]

税法上法律关系与民法上法律关系具有相同的意义。将纳税义务关系解释为税收债务关系,对于税法上空隙的补充提供了一条便捷之路,其有助于体系化的说明及掌握理解税法的重要特殊领域,并导出其基准的法律思想。我们认为,民法之规定,可以补充税法规定的不足。当然此项原则,并非无限制地可一概加以适用,仍须视民法之规定,按其性质是否属于一般法律上共通的原则,而判断其能否适用于税法。申言之,凡民法规定之内容,按其性质并非单纯属于私法上之性质,而于税法上及私法上具有共通的性质,即所谓一般的法律思想者,即可视为税法的原则而在税法上加以适用。正如德国学者Friedrich氏所言,法律领域存在着公私法共同适用之一般法理,私法所规定者,多为此一般法理,只是因为私法发达较早的缘故,才被认为私法独有之法理。但既然这些原则和思想属于一般法理,自应可以直接适用于公法(税法即属于公法)。[7]

二、税收债务关系的当事人

税收债务关系是指税收债权人与税收债务人之间关于税收债务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关系而言。税收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税收债权人,另一方为税收债务人。

(一)税收债权人

所谓税收债权人,是指税收实体法所规定的各税收债权所归属的主体,亦即税收债务关系中的请求权人。依照我国宪法第56条之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与公民相对的国家,即应有课税权。国家的课税权包括制定税法之权、收入税金之权及管理税务行政之权,即税收立法权、税收收入权与税收行^v^。[8]

在我国,自1994年始实行分税制改革,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及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收征收机关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海关,因而税收债权人为国家与地方政府。现阶段,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的分工是:

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以下各税的征收与管理:⑴增值税;⑵消费税;⑶进口产品的消费税与增值税;⑷铁道、银行、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⑸中央企业所得税;⑹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⑺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⑻股票交易印花税;⑼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⑽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⑾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⑿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与管理:⑴营业税;⑵个人所得税;⑶土地增值税;⑷城市维护建设税;⑸车船使用税;⑹房产税;⑺屠宰税;⑻资源税;⑼城镇土地使用税;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⑾地方企业所得税;⑿印花税;⒀筵席税;⒁农业税;⒂牧业税;⒃耕地占用税;⒄契税;⒅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⒆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海关主要负责下列税收的征收与管理:⑴进出口关税;⑵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船舶吨税。

(二)税收债务人

税收债务人(或称纳税义务人)构成纳税义务的主体,它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承担税收债务。以《德国租税通则》第33条的类型化,税收义务人可分为以下类型:

1、税收债务人,是指税收债务关系中,应为自己之计算而负有缴纳税收义务的当事人,或应为其计算,而由税收法律关系中之其他当事人缴纳税收的当事人。税收债务人应以其全部责任财产作为其税收债务的一般担保。

2、税收担保责任人,是指应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税收债务负担保责任的税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征税机关亦得对担保责任人及其财产为强制执行。税收债务人与税收担保责任人为连带债务人。

3、税收征收义务人,是指应为他人之计算,收入并提缴税款,但本身并不负担税收债务的税收法律关系当事人。

4、税收申报义务人,即负有申报税收义务的税收法律关系当事人。税收申报义务不受是否成立税收债务的影响。

5、账册及会计记录制作义务人,即依税法规定,有制作账册及会计记录义务的税收法律关系当事人。

6、其他义务人,如法定人、财产管理人及处分权人等,是潜在的担保责任人,负有容忍的义务、申报义务等。[9]

就税收债务人的分类,笔者曾撰文区别税法上债务与责任两概念,并将责任划分为自己责任与他人责任,进一步将税收债务人也区分为承担自己责任的税收债务人与承担他人责任的税收债务人。所谓自己责任税收债务人,即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税收债务计算之人。所谓他人责任税收债务人,即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税收债务计算之人,如扣缴义务人、第三人代缴、连带纳税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第二次纳税义务人、继承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等。[10]

税收债务人不同于税收负担人。税收负担人,是指经济上实际负担税收之人。在大多数情况下,税收负担人与税收债务人是一致的。但在间接税的情形,税负常常发生转嫁,具体缴纳税收之人却不是终局的经济上税负承担者。因而在考察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时,二者的区分是很必要的。

(三)税法上权利能力

所谓权利能力,是指能享受权利及负担义务的资格,即取得权利义务主体之能力,依通说,应兼指义务能力。依现行民法之规定,只有“人”才能成为权利的主体。“人”在法律上,可分为自然人与法人。人之所以能够成为权利主体,是因为其具有法律上的“权利能力”。本来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在概念上有所区别,但在现行法制下,凡享受权利者,同时皆负有义务,且现代法律以权利本位来构筑,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相比,权利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因而一般称“权利能力”,其实同时均包含“义务能力”在内。

权利能力是一项技术性的制度,滥觞于民法,但作为规范说理的有力工具,在税法上也可引入适用,称为税收权利能力或税法上权利能力。由于税法的规范目的与民法并不相同,因而税法上权利能力与民法上权利能力内容上并不一致,而成为一个独立于民法上权利能力的特殊的公法上权利能力。

税法上权利能力可定义为,在税收法律关系上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的资格。我国税法对税收权利能力并无统一性规定,因而尚待探讨之处甚多。税法上权利能力与民法上权利能力有较大区别。税法上权利能力多属“部分权利能力”,即税收权利能力仅限于特定的税法领域,在甲税上享有权利能力者,在乙税上则未必有权利能力,而且与民法上权利能力并不对应。这是因为权利能力是一种技术性的制度,所以可以因应不同的法律需要,而作不同的法律规定。

1、自然人的税收权利能力

自然人可成为大多数税种上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与印花税等,当然具有权利能力。但在某些税种上,自然人不具有权利能力,如企业所得税。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始终,税法上并无一般性规定。此种法律漏洞,在税法上极为多见。依笔者见解,税法完全可类推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也可作为自然人税收权利能力的表述。

2、法人的税收权利能力

依《民法通则》第36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一般而言,法人的税收权利能力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对权利能力的规定。

基于税法上竞争中立性原则的考量,公法人也常常被提升为具有税收权利能力的人,与营利的私法人居于同等的税法地位。如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解释称:“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法人的税收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进行了税务设立登记时产生,而法人的成立时间标志因不同的法人而有所区别,如企业法人的成立是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但值得指出的是,税收权利能力并不以办理税务设立登记或取得营业执照为要件,只要其独立继续反复地从事以获得收入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就具有税法的税收权利能力。如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法人清算期间,法人人格仍视为存续,因而仍应对欠税及其罚款承担责任。此时,纳税义务人为清算人。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是依我国破产法的相应规定,破产债权人不能以行政罚款作为破产债权进行债权申报,以免减损其他破产债权人的有对价利益。

具有税收权利能力的公司法人,其设立及存在,如仅属于一种外观的法律形式,以规避税收为主要目的,实际上并无从事任何的经济上的活动,则可能被认为是虚伪的行为不生效力,或属于法律上形式的滥用,而被加以否认,于此情形,即应穿透把握其股东,以该股东作为税收义务人。[11]

3、非法人团体的税收权利能力

所谓非法人团体,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组织体。现代各国民法,大抵在法人和自然人之外,承认有非法人而具有某种主体性的组织体存在。这种非法人而具有某种主体性的组织体,在德国称为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日本称为非法人社团或非法人财团,我国台湾称为非法人团体,在我国大陆则称为非法人团体、非法人组织或如《合同法》上称为其他组织。

非法人团体在德国法上无私法上的权利能力,但前已述明,税法上权利能力并不以具有私法上权利能力为必要。因而,只要非法人团体具有税收给付能力,存在税收构成要件满足的法律事实,即具有税收权利能力,当然也就应缴纳税收。

(四)税法上行为能力

依人的成长及生理阶段,其能力的阶段依顺序为:权利能力®意思能力®识别能力®责任能力®行为能力。所谓行为能力,本为民法上的固有概念,指人的行为能发生私法上之效果的资格,即能以独立的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而取得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资格。与权利能力有不同,权利能力系指能享受权利及负担义务的资格,仅重视其是否可以为权利义务主体而已。行为能力制度的功能,无非在于保障意识能力不足之人,保障交易安全。[12]

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岁以上、精神健全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动。

民法上有关行为能力的规定,可作为一般的法律思想在税法上加以援用,或基于其性质类似而加以类推适用。故依民法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在税法上也有行为能力,依民法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依民法或其他法律承认其有行为能力时,在税法上也承认其行为能力。[13]

由此,税法上行为能力可作如下的定义:是指能为有效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或为其他法律行为的能力,相当于民法上的行为能力。

(五)税务

欠缺税法上行为能力之人,其所应为的税法上行为,可用制度来加以补足。有关税收申报及税收缴纳事宜,不具有高度的属人性,因而可类推适用民法上关于的有关规定,如关于民法上法定与意定的规定。

税法上主体,其本身虽然具有税收权利能力,但未必皆具有自行作成行为的行为能力。不能自行作成行为的税法主体,应由他人其作成行为。[14]由于人的行为,效果归属于本人,故倘若人迟延申报期限,依法应由本人负责(如加收滞纳金等)。[15]

三、税收债务关系的发生

法律关系之构成,分动、静两种要素。静的要素为主体与客体,动的要素为权利义务,及其变动与变动的原因。申言之,主体为权利义务之所属,客体为权利义务之所附,而主体之间,即凭借客体以彼此联系,联系的内容即为权利义务。至于此种联系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终止?有何效果?是为权利义务之变动以及变动的原因问题。[16]因而,税收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通常称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变动。

对于税收债务关系的发生时间,理论上曾有两种不同的见解。其一为课税处分时说,主张税收债务关系经由课税处分而发生,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因国家财^v^力之行使而发生的关系,税收债务除了印花税或其他直接征收缴纳的税收之外,都是依据行政处分成立的。德国行政法学者OttoMayer即采此说。其二为构成要件实现时说,主张税收债权是对纳税人依据法律所享有的金钱支付请求权,在法律所定构成要件实现时,税收债权立即成立。[17]

上述两种关于税收债务关系发生的学说,后者成为现今流行的通说。何时发生税收债务关系,对纳税人极为重要,涉及责任的起始期间。税法上采税收法定主义,纳税人从何时起负担债务,应属法律保留的范畴,应有法律的明确性规定,不属于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内容。如以课税构成要件的满足作为发生标准,则有了一个统一的原则,对于税法上平等原则的贯彻就更有保障,同时也更使得税法学的科学性增强。倘若采课税处分时说,则使得税收债务的发生时间变得不测,势必会因为税收机关的工作方式或工作负担的差异而有不同的成立时间。《德国租税通则》即采课税构成要件实现时说,其第38条规定:“租税债务关系之请求权,于法律所据以课赋给付义务之构成要件实现时,即行成立。”该条仅就税收债务关系的请求权于何时成立作了普遍性的规定。至于成立税收债务关系的请求权所根据的具体构成要件,则由各具体税种法来加以规定。

各种税收的发生时间在不同的实体税法中均有不同的规定。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又如《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v^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再如《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税收构成要件

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里,由于税收直接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事涉侵害人民财产权的重大事项,故税法上严格遵守税收法定主义。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v^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字面解释为,只有依据法律,人民才有纳税的义务。所以我国税法上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是有宪法依据的。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包括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明确主义、合法性原则和程序保障原则。[18]

税收是对于一切满足法律所定构成要件的人所强制课征的金钱给付。税收债务在税法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构成要件实现时即告发生。因此,只有满足税收构成要件,才会发生税收债务,此即所谓构成要件合致性原则。[19]关于税收债务发生所必要的构成要件,通常总称为课税要件(Steuertatbestand)或课税要素。当在税收主体与税收客体之间具有一定归属关系,并可就该税收客体决定课税标准,适用税率得出税额时,该税收主体的税收债务即告发生(成立)。作为各种税收的共同课税构成要件,其内容一般包括税收主体、税收客体(课税对象)、课税对象的归属、税基(课税标准)以及税率五种。

税收构成要件的提出,对于税法的科学化具有莫大的意义。[20]税收构成要件在法律上得以明确,就使得纳税人在从事民事交易时,能预先知悉自己所应负担的税收,进而使其法律生活具有了一定的安定性与预测可能性,从而拥有更多安排自己生活的自由。另一方面,对于税务机关而言,由于课税构成要件的法定性,也使其受到依法行政的拘束。课税构成要件的规定,使得税收法定主义最终从制度上得到落实。

“税收构成要件”可定义为税收实体法所规定的抽象的前提要件之整体,当其具体存在时,即发生成立税收债务关系请求权的法律效果。税收构成要件中还包括扩张及减免税收的规定。构成要件实现时,税收债务关系的请求权即告成立,当事人无须有实现该构成要件的意思。基于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税收债务因为构成要件满足而成立,不得以税收债权人与税收债务人之间的所谓税收协议而创立或变更。税收协议应为无效的行为。所以说,税务机关对税收的核定,系宣示依法成立的税收债务,而非创设税收债务。[21]

(一)税收主体

税收主体(在此意指税收债务人、纳税义务人)(Dassteuersubjekt),即税法的权利主体,是税收客体以及其所连结的税收债务所归属之人。本来,税收主体应该包括税收债权人与税收债务人,只是税收债权人主要为^v^与地方政府,这涉及到财政分权的问题,应由宪法做出回答,故一般在税法学著作中,仅讨论税收债务人的主体问题。[22]

凡税收主体,均可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享有税收权利能力,在法定的范围内负担税收债务。能够成为税收主体的,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团体。如何来把握其是否具有税收权利能力,税法上一般系以可以体现经济上给付能力或在技术上可以被把握经济上给付能力者,作为税收权利主体。这与民法上权利能力的理解有所不同,正说明权利能力不是一个先验概念,只是一种技术性的制度,它要因应税法与民法不同的规范目的而起作用。因而,在税法上借用民法概念与援用民法规定时,便提出一个科际整合的问题。

税法上还规定将特定税收债务人排除于一般税收债务人范围之外,则该人即不为税收客体所归属,从而对之亦不发生税收债务,这称为“主体的或人的课税除外”。作为“人的课税除外”,最具代表性的是外交官员的税收豁免权,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8项规定,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人的课税除外”还包括某些公益性的组织以及公法人。[23]但公法人的营利组织不能除外,这主要考虑到竞争中立与税课平等原则。

(二)税收客体

税收客体(Steuerobjekt),又称课税客体或课税对象,是指为发生税收债务所必要的物的要素(前提要件),回答的是对什么课税,什么应负担税收的问题。课税客体的选择,在税法上需要论证,往往与税收的正义相关联。

课税对象的意义,在于表彰经济上的给付能力,符合税法上的多重价值取向。一般税收客体的选择,需要符合税法上的平等原则,即体现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即与税负能力相当。但也有些税收客体的选择,则未必与税负能力挂钩,而只是为了因应公共政策之所需,以税收鼓励或限制某些事宜,而起到税收诱导的意义。还应指出的是,税收客体的选择有时不得不考虑行政便宜的因素,即有技术上的考虑。

立法者如何设定税收客体,一般属于立法政策问题,委诸立法机关裁量决定。然而在税收客体的选择上,应留意税收客体的明确性、普遍性、划一性,同时也应充分考虑税务行政上的便宜性、稽征成本、岁入调度能力以及负担的公平等因素。[24]立法者选择何者作为税收客体,应依个别的税法来决定。不同的税法,便有不同的税收客体。现代税制的改革方向,是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增加新税种,可以预知,税收客体的范围将随之扩大。

透过个别税法,从类型上把握税收客体是税法学的任务,为此,税法学者作了类型化的分类。黄茂荣先生依据“量能课税原则”,提出税收客体包括所得、行为和财产。[25]日本金子宏先生则认为税收客体包括物、行为或事实。[26]葛克昌先生认为,税收客体包括所得、财产与消费。[27]

1.所得。对于“所得”概念,美国最高法院最早在(1920)一案中,第一次下了定义,认为“所得乃是来自资本、劳务或二者结合所带来的收益。”这一定义今日看来显然是定义过窄,故日后的法院解释常常企图寻求突破。为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的方便,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则采用列举的方式来界定所得概念,其中对“总所得”概念的定义是“来自于一切来源的所得”。[28]此外,“所得”一词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使用,因而准确无误的理解离不开置放的语境。广义而言,所得包括应税所得与非应税所得,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只是应税所得。以所得为税收客体者,在我国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和牧业税等。

2.行为。作为税收客体的行为可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两种。我国税收实体法以行为为税收客体的主要有流转税。如《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即规定,在^v^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等行为的,应缴纳营业税。第3条还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又如《契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v^境内有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第2条又解释:“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其实,属于以行为为税收客体的,还包括证券交易税、印花税、屠宰税以及关税等。

3.财产。财产税以财产为税收客体,亦可谓以财产所有之事实,或财产取得之事实为税收客体。在我国税法,以财产为税收客体的,如《房产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我国正在着手制定的《遗产税法及赠与税法》,也是以财产为税收客体。

倘若在一般的作为税收客体的物、行为或事实之中,将特定的部分排除于税收客体之外,对该部分的税收客体,例外地不发生税法所规定的法律效果,税法学上一般称之为客体或物的课税除外。物的课税除外,在我国税法上多有规定,如《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即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房产。”

在立法上,物的课税除外大多与人的课税除外相结合而应用,且往往是由于公益上的需要、课征上的困难或由于税收负担能力差等原因设定。但有争议的是,物的课税除外是否动摇了课税的平等原则,进而侵蚀税法的基础。笔者以为,物的课税除外的确应当严格限制,税收正义的实现,需要的是始终的贯彻。只有基于税收实质正义之理由,方可以允许例外的情形。

税收文献综述范文3000字 第5篇

金融生态文献论文

金融生态文献论文【1】

摘 要:目前关于金融生态和金融生态环境的论述较多,但有关金融生态和金融生态环境的概念不清晰。

为此,本文首先对前沿学者有关金融生态和金融生态环境的概念界进行梳理,使得这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更加清晰,然后从金融生态评价体系、金融生态评价方法、金融生态评价未来的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梳理,为未来研究者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提供研究参考,最后是分析国内有关金融生态和金融生态环境研究的一些成功和不足之处,以供未来各级政府、金融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进行金融生态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金融生态;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体系

一、金融生态和金融生态环境的概念

金融是经济的核心。

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助于整个金融系统的快速、高效发展,高效运行的金融体系反过来又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统一和协调发展。

因此,在一个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中,要提升其竞争力,就得有一个运转良好的金融系统,要有这个系统的良性循环,就必须重视金融生态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关于金融生态和金融生态环境的概念,早在2001年白钦先就已提出,但是,直到2004年,周小川才首次把生态学引入金融学,并且系统而较为深入地分析了金融生态问题。

自此以后,有关金融生态和金融生态环境的相关论述大量涌现。

(一)金融生态

金融生态和金融生态环境二者并不等价。

金融生态是一个开放、复杂的动态平衡系统,它不但包括金融生态环境,而且还包括金融生态主体和金融生态调节等。

徐诺金(2005)指出,金融生态是金融与其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总和,是各种金融组织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及其内部金融组织相互之间的长期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

李扬等(2005)认为,金融体系的运行不但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等基本要素,还包括这些要素的自身构成及其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对金融生态系统的影响,它是由这些要素以及要素变化所形成的一个动态平衡系统。

(二)金融生态环境

金融生态环境则主要从金融外部运行机制、金融基础条件等方面来探讨改善金融生态的相关运作机理。

白钦先(2001)最早阐述了金融生态环境,他认为金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开发利用过程和效率状态则构成一国经济的金融生态环境。

同时,还阐述了维持保护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作用,得出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金融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为前提。

周小川(2004)认为金融生态指的主要不是金融机构的内部运作,而是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即金融生态环境。

他认为金融生态就是指微观层面的金融环境,包括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的进展及银企关系等环境以及这些环境的改善。

徐诺金(2005)认为,金融生态环境包括硬环境和软环境,硬环境由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构成,软环境由社会习俗、文化传统等构成,无论是硬环境还是软环境都对金融生态主体的行为及运行情况有重大影响。

二、影响金融生态的主要因素及评价体系

毫无疑问,不同金融发展水平的地区,其金融生态和金融生态环境不一样,由此构成的评价体系也各不相同,以下就影响金融生态的主要因素和评价体系方面的相关研究进行讨论。

(一)影响因素

就金融生态的影响因素而论,金融生态环境观的学者多从造成不同区域金融生态巨大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从中寻找改善的关键要素。

如李扬、王国刚(2005)、徐小林(2005)、钟敏(2005)、湖南大学金融管理研究中心(2009)等几乎都从法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发展水平、金融机构独立性、信用体系和文化等几个方面研究影响金融生态环境的因素,认为这些因素是造成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差异的主要原因。

中国人民银行德阳中心支行(2008)认为金融生态环境的条件状况、金融主体的形态状况、金融生态关系的互动状况等是影响各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

其中金融生态的条件状况包括经济、法制与诚信环境,金融主体的形态状况包括风险、结构与活力状况,而金融生态关系的互动状况则包括维护与协调状况。

金融生态系统观的研究者则侧重于分析金融生态系统失衡的主要原因,主要是从金融生态系统主体、生态环境和生态调节等方面进行阐述。

其中,金融企业的产权治理是其分析的重点。

皮天雷(2006)认为,我国金融生态法制缺陷的深层次原因是没有真正实现从“人治”、“权治”到“法治”的根本转变,以及非正式约束与市场经济还存在诸多矛盾。

赵振宇(2009)认为,金融生态失衡的原因在于内部环境失调和外部环境恶化,主要包括金融市场缺乏竞争、国家过度保护、地方政府干预、缺乏有效中介服务、金融企业产权不明晰、金融体制落后、监管不力、退出规制不完善和信用环境不良等。

郭佳(2009)从法律制度缺陷、信用法律环境和金融执法环境等方面分析了金融生态系统存在的问题。

黄可权(2009)从委托代理交易成本、产权制度、制度变迁形式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二)评价体系

除了影响因素外,一些学者在对金融生态或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中构建了相应的一些指标体系,由于各自视角不同,指标体系的构建也存在差异。

人民银行南充中心支行(2007)在做金融生态环境分析时,其指标体系的构建分为三个层次:一级指标包括经济运行、社会信用、交易保障和金融综合指标等四个方面,每个一级指标包括若干个二级和三级指标,共计14个二级指标和40个三级指标。

其中经济运行包括经济规模和增长能力、产业结构与城市化水平、企业竞争力、居民生活和保障水平四个二级指标;社会信用指标包括企业信用、居民信用、政府信用和征信制度发展四个二级指标;交易保障指标包括法律环境、政府行为和中介服务三个二级指标;金融综合指标包括金融业务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部门独立性三个二级指标。

胡滨(2009)在做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时,指标体系由政府对经济的主导、经济运行的质量、地区金融发展和信用基础以及基础建设四个一级指标和20个二级指标构成。

①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指标体系构建及将其运用范围最广的是中国^v^的李扬等(2005、2007、2009)所做的研究,他们对全国各省市和核心城市的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中都构建了相应的指标体系。

另外,像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2006)、人民银行西安分行(2009)、湖南大学金融管理研究中心(2009)等都对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构建了相应的指标体系。

不过,这些指标体系的构建主观性比较大,各自之间共性较少,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科学的评价体系。

三、金融生态的评价方法

在构建了指标体系之后,接下来是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客观、科学地评价各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差异问题,与评价指标体系一样,不同的研究者在对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做评价时所采用的方法也各不相同。

即使是相同的研究者,他们在不同的时期,或者面对不同的评价主体时所采用的方法也不尽相同。

如中国^v^的李扬等(2005)在对各省市和核心城市的金融生态环境做评价时采用的是数据包络分析法,之后,他们进行了持续的跟踪研究和指标修改并在2007年采用因子分析和层次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各省市的金融生态环境进行评价。

人民银行南充中心支行(2007)、刘伟玲(2010)等在做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时所采用的则是加权函数法。

胡滨(2009)采用多元统计因子分析法构建了多因素综合模型。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金融生态办公室课题组(2010)在对湖北省的金融生态环境进行评估时所使用的则是因子分析和主成份分析法。

韩占兵(2011)则使用面板数据回归的方式对河南省的18个省辖市的金融生态环境水平进行测评。

蔡则祥(2011)等在对长三角地区的金融生态系统运行环境绩效评估时所使用的是DEA模型。

总之,不同的研究者在对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时使用了不同的方法,这与研究者的喜好和所掌握的方法有关系。

同时,不同的研究方法对数据要求的差异,也是造成研究方法不同的主要原因。

然而,相同研究对象,相同的数据,如果使用不同的测评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这是金融生态环境测评中遇到的难题。

四、金融生态的改进和优化

由于金融生态不但包括金融生态环境,而且还包括金融生态主体和金融生态调节等,而金融生态环境则不但包括金融外部运行机制、金融基础条件,还包括如何改善金融生态的相关运作机理。

因此,金融生态的改进和优化也是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

周小川(2004)从五个方面提出金融生态的改进和优化方向:其一是建立良好的法律和执法体系,其二是加快企业客户的市场化改革,其三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其四是提高审计、会计、信息披露等标准,其五是提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徐诺金(2005)指出我国金融生态环境在法律上存在立法思想滞后、体系不完善、执法效率低及司法不规范等问题。

李扬等(2005)分析了非均衡制度是如何加大地区间金融生态环境的差距。

他们认为,在统一的经济体内,各个地区之间不应当存在明显的金融生态环境差异,但我国各地区之间的金融生态环境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造成金融生态环境巨大差异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其中,非均衡制度加大了地区间金融生态环境差距。

同时李扬等还强调,无论造成各省市金融生态环境差异的原因有多复杂,但在这当中,最为关键的因素是地方政府行为。

因此,他们建议改变地方政府行政手段干预地区经济发展的倾向,转而以培育市场主体完善市场体系搞好经济调控为主。

侯连卿等(2005)认为,由于金融业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特殊行业,因此,金融生态状况的改善,首要的问题就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并形成良好的诚信机制。

他们分析了信用缺失对金融生态的制约及缺失的原因,提出了重建社会信用,改进金融生态环境的措施。

与侯连卿的观点类似,张紫平(2007)通过分析社会信用体系和金融生态环境二者之间的关系,研究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李扬、王国刚、刘煜辉等(2008)分析了地方政府行为模式及其对地区金融生态的影响,认为中国的经济改革是一个从中央向地方分权的过程。

分权化改革曾经极大地激发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活力,但过于强调下级政府自主动员资源的能力,导致金融资源配置的行政化不断加强,从而导致当前的金融运行出现各类问题。

五、各省(部)市有关金融生态的研究

各省市有关金融生态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研究,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其中定量的居多。

在定量研究中,一般是先构建一定的指标体系,而后采用一定的评价方法对各地区金融生态和金融生态环境进行评价,大部分使用的都是前面所述的方法。

在所有这些研究当中,最为权威的当属^v^金融研究所所长李扬为组长的课题组的研究,他们历经四年,对金融生态环境作了三次评价:2005年,对全国291个地级以上城市的金融资产质量进行评级,对50个大中城市的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进行排名并做出评价;2007年,进一步深化2005年的研究成果,将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地域范围大幅扩展,包含了30个省份和90个核心城市;2008-2009年度进一步扩大,对我国30个省份和100个核心城市的金融生态环境以及338个地区的信贷资产质量等级进行了评估。

除此之外,部分省市、中国人民银行部分省市的分行或中心支行、高校的课题组以及某些个人研究者都对地区生态环境评价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

人民银行南充中心支行(2007)构建了一套评价指标体系,不过遗憾的是没有带入数据进行实证;胡滨(2009)采用多元统计因子分析法对黑龙江省13个地市的金融生态环境都做出了评价;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金融生态办公室课题组(2010)运用主成份分析法对湖北省16个州市的金融生态环境进行了评价;刘伟玲(2010)对黑龙江的金融生态环境体系进行了分析。

段福印(2011)构建了一套指标体系对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金融生态和金融生态环境进行了对比分析,韩占兵(2011)通过构建一定的指标和评价方法对河南省18个地级市的金融生态建设进行了评价;蔡则祥(2011)等利用包络模型(DEA)对长三角地区的金融生态系统运行环境绩效进行了评估。

注释:

① 这20个指标是政府经济实力、预算内外财政收支、财政缺口、预算内外财政收入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重、行政事业收入比重、政府消费比重;人均GDP、投资效率、居民收入增速比、城乡收入比、非国有工业总产值比重、非国有固定资产投资非国有金融部门金融支持、私人部门获得的金融支持、消费信贷;律师比重、注册会计师比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面、事业保险制度建立面。

参考文献:

[1] 白钦先.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 周小川.完善法律环境打造金融生态[N].金融时报,2004-12-07.

[3] 徐小林.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方法[J].金融研究,2005,(11).

[4] 徐诺金.论我国的金融生态问题[J].金融研究,2005,(02).

[5] 钟敏.欠发达地区金融生态建设的路径选择[J].中国金融,2005,(15).

[6] 李扬.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7] 侯连卿.论金融生态的信用基础[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1).

[8] 皮天雷.金融生态中的法律制度探讨一个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J].财经科学,2006,(03).

[9] 人民银行南充市中心支行.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研究[J].观察与思考,2007,(02).

[10] 张紫平.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影响[J].西南金融,2007,(03).

[11] 李扬、刘煜辉等.地方政府行为模式及其对地区金融生态的影响[J].新金融,2008,(03).

[12] 中国人民银行德阳市中心支行.中国县域金融生态评价指标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13] 李扬.中国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2008-2009)[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14] 黄可权.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金融生态建设研究[J].理论观察,2009,(01).

[15] 郭佳.构建和谐金融生态与金融法制化[J].决策探索,2009,(04).

[16] 赵振宇.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问题研究[J].学习与探索,2009,(04).

[17] 胡滨.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方法与实证研究[J].经济管理,2009,(06).

税收文献综述范文3000字 第6篇

文献计量论文

【关键词】文献计量学 科研能力 高等学校

科研论文发表情况是评估、衡量学术机构及个人学术水平和科研实力的重要尺度。对高校来讲,是衡量一个高校科研能力、科研水平和综合实力的一个重要指标。

目前对科研论文分析方面的研究,国内学者做出了很多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往往以某一学科、某一高校或者某一专业方面分析科研论文,得出的结论是某个学科、某个高校或者某个专业方面的研究情况和发展趋势,对于某一地区的多个高校发表论文总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比较少。

1.八所高校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教育在线各高校最新的资料报告,河北大学现在有高级职称人数为1118人,博士点为12个,硕士学位点为133个;河北工大现有高级职称人员677人,博士点17个,硕士点56个;河北师大现有高级职称人数为854人,博士点25个,硕士点92个;河北科大现有高级职称人数为653人,硕士点50个;河北医大现有高级职称人数2058人,博士点18个,硕士点64个;河北农大现有高级职称人数为942人,博士点38个,硕士点65个;河北经贸现有高级职称人数为600人,硕士点28个;燕山大学现有高级职称人数为827人,博士点48个,硕士点156个。从高级职称人数来看,河北医大人数最多,源于河北医科大学除了学校的高级职称人数,还包含了各附属医院的职称人数,由于医学教育的特殊性,其附属医院也是其教学单位,所以人数最多。从博士点和硕士点数量来看,燕山大学数量最多,其工科实力在河北省是最强的。

2.近5年发文量情况

根据统计,2008―2012年5年期间,八所大学共发表论文是85638篇,平均每年每所大学发表论文2141篇。总体上来说从年代来看,这5年发表论文总数基本上平稳,20发表论文总数最多的一年,为18203篇,占总论文数的。从单个学校来说,河北大学5年发表论文数最多,达到3篇,占发文总数的;其次是河北医大,发文数为17471篇,占发文总数的;排名第三的是河北农大,发文数为10975篇,占发文总数的。总之,从近5年的发文量来看,河北大学、河北医大以及河北农大是河北省高校中发文量是比较多的,显示出它们雄厚的科研实力和较强的科研队伍。具体发文量见表1。

税收文献综述范文3000字 第7篇

税收论文

摘要:

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其独有特征所造成的税收流失问题给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经验,提出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法体系,加强电子商务监管,实施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国际经验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二、电子商务特点以及引发的税收问题

三、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比较

(一)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两大困境”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制建设落后于电子商务征管的需要,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亟待完善。虽然近几年我国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进行规范,但是可操作性不高,《税收征管法》在电子商务的立法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

税收文献综述范文3000字 第8篇

论文文献参考文献标准格式

参考文献书写格式应符合GB7714-19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常用的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如下:

(1)期刊

例如: [1] 袁庆龙,候文义.Ni-P 合金镀层组织形貌及显微硬度研究[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32(1):51-53.

(2)专著

[序号] 著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例如:[2] 刘国钧,王连成.图书馆史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79:15-18,31.

(3)论文集

[序号] 著者.文献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4)学位论文

税收文献综述范文3000字 第9篇

微电影音乐创作思考

摘要:微电影就是在较短的时间内用更加清晰、简短的语言和情节将完整的故事阐述清楚,满足当前大多数人快餐文化的需求。在电影制作中很多制作方会利用电影音乐提升影响力、创造经济利益。微电影亦是如此,本文将对微电影音乐制作进行分析。

关键词:微电影;音乐;制作

本文将对当前国内微电影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微电影音乐的表现和类型,以研究我国微电影音乐的发展。

一、国内微电影音乐研究现状

二、微电影音乐的类型和表现

很多学者认为电影音乐的本质是一种功能音乐,对于微电影亦是如此。音乐在电影中起着支撑剧情发展的作用,有时微电影音乐是作为叙事结构的组成部分而存在,有时作为烘托电影气氛的重要手段使用,有时则是为了表达角色的内心情感。传统的电影作品中,都是根据音乐的功能性质来划分音乐类型。我国电影音乐研究的过程中运用的是波兰音乐学家《电影音乐美学》中的“功能性分类体系”。

笔者认为微电影音乐的划分可按照以下依据进行:首先,以微电影音乐素材为依据划分。根据微电影音乐素材的来源可将微电影音乐划分为原创性音乐和非原创性音乐。直接运用于电影中的既有音乐就是非原创音乐,通常该类音乐产生于电影之前,是完成剪辑后音乐制作人为了满足电影需要而进行剪辑的。实际当中通常有两种引用非原创音乐的方式,包括直接引用和间接引用。在直接引用中,音乐制作人将未经过任何改编音乐的内容直接应用于微电影中。例如:制作人老狼曾将崔龙阳《再见克隆人》、荷西《布拉娃》、张智的《巴克图口岸》直接运用于微电影《音乐十诫》当中,并通过在背景音乐中使用这些作品收获了良好的成效。

在间接引用中,音乐制作人为了达到更加契合电影内容和推动情绪、清洁发展的目的,会将原有音乐作品的配器、速度、力度、和声进行改变。例如:帕格尼尼的《钟》就被间接的运用于薛凌的微电影《造琴师的秘密》中,音乐制作人大胆的改变和剪辑了第三章中部分乐曲片段,使音乐更具时代感。当时微电影音乐制作的主流仍是非原创音乐,这种方式配乐目前在国内大多数微电影制作中使用,相对于原创音乐其成本、资源、操作等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但是要使影片内容和音乐的契合度高,就必须由高水平的剪辑者完成剪辑环节,另外这种直接应用造成侵权问题也相对较多。

其次,以微电影音乐的剪辑方式来划分。根据微电影音乐的剪辑方式,可以将微电影音乐分为主题性配乐和拼贴式配乐两种。拼贴式配乐本质上是一种自由式剪辑配乐,当前国内微电影配乐中主要采用的就是这种。拼贴式配乐的剪辑采用的是音轨剪辑方式,通过拼贴或混剪若干知名乐曲达到衬托剧情和参与叙事的目的。《老男孩》就是这一类型的代表,其主要内容表现为怀旧、励志、青春,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风靡一时的歌曲《粉红色的回忆》《十六岁的花季》《水手》《花仙子》都被通过混剪的方式运用到电影中。这些作品不仅将时代背景和历史环境都一一展现出来,还将观众带入到那个时代氛围,很多八零后很容易就会想起自己的青春岁月。

三、微电影音乐的前景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