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与进口商的合同模板 第1篇

甲方:

乙方:

代理编号:

根据《_对外贸易法》、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口,达成如下协议:

合同号: 合同总金额:

一、甲方尽力协助乙方对外签订出口合同,甲方须审慎地和进口商商定合同条款。在确定具体条款内容后,要求乙方按此条款与进口商签订出口合同。

二、委托内容:

1、委托出口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

商品名称:

牌号:

规格:

数量:

2、委托出口商品的价格幅度、支付方式、货币种类:

单价:

支付方式:不可撤消、可转让的、90天远期信用证

3、委托出口商品交货、运输要求:

交货期:

三、甲方确定的供货商为

四、甲方同意由乙方同供货方直接签订购货合同,供货方将按购货合同要求把货物交到乙方指定地点。

五、乙方须克尽职责地完成所有制单(报关单、形式发票等)、及报关工作,并负责租船、通知买方办理保险。甲方负责货物的国内运输,并全程配合乙方完成报关、交货手续,直至乙方取得货运提单。

六、甲方要求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时注明甲方为第一受益人,乙方为第二受益人。并且只有乙方有权向议付行议付。甲方应尽力要求进口商将开立信用证的受益人直接指定为乙方。

七、在收到信用证的同时甲方支付 %的履约保证金,并经乙方账户转付进口商。

八、乙方收到确认无误的信用证后必须保证在 30 个银行工作日内按照信用证金额的 70-80% 比例完成打包贷款。贷款款项用于支付货款,贷款利息由甲方承担。备货所需的余款由甲方首先以定金或者预付款的形式直接支付给供货方,甲方在实际向供货方付款后,应该要求供货方出具此款系付乙方与其所签订的供货合同项下货物的部分货款的证明文件并提交给乙方,以证明甲方完成全部货款的付款义务。甲方应协助乙方取得供货方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九、由甲方承诺由其 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对打包贷款的银行为乙方提供银行认可的反担保。

十、乙方如果在正本信用证被银行正式确认接受后 30 天内无法完成打包贷款,应该按照合同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费用的收取和分担:乙方按照合同金额的 % 向甲方收取代理费。本合同履行所产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及相关必要费用(报关费、检验费、运费、银行正常手续费等)均由甲方承担,由甲方直接支付。其它额外费用由乙方告知甲方同意后,由甲方负担。甲方FOB交货后同意由乙方出面办理押汇,押汇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二、乙方在收到全额的增值税发票和所有退税有关单据后 个月内办妥出口退税。

十三、乙方结汇后在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扣除贷款、甲方应承担的费用,以及乙方应收取的 % 代理费后即时付给甲方。出口退税款到帐后即付甲方。

十四、甲方应该确保乙方与进口商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和可履行性,如乙方确有可靠证据证明或甲方、进口商的行为足以引起乙方对合同真实性的合理怀疑,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因甲方的过错对进口商的资信缺乏必要的了解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困难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必须承担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五、合同纠纷:

1、如属甲方责任造成涉外合同不能履约,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如属外方(进口商)责任,甲方应在索赔期内提交正式的书面索赔文件,索赔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3、无论属外方(进口商)还是甲方责任,合同未能执行的,乙方不收取代理费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六、本合同所产生之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以补充协议书或合同附件等形式予以补正。

十八、本合同生效之前提条件:乙方法定代表人按照乙方和通知行签订的协议规定的程序签字确认所收到的信用证是符合要求的,是可接受的,经银行押密后通知甲方该信用证即为有效,本合同自此时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方各执三份。

甲 方:

乙 方:

签 章:

签 章:

日 期:

日期:

出口商与进口商的合同模板 第2篇

甲方:

地址:

Tel(电话):

Fax(传真):

乙方:

地址:

Tel(电话):

Fax(传真):

甲、乙双方愿意根据《_对外贸易法》和《_合同法》之规定签订本合同。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实施进口行为。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1.甲方自行与境外供货商确认进口商品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要求的交货期等所有内容。

2.乙方不承担甲方委托进口产品的质量风险和市场价格风险。若由于甲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而造成乙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之责任完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保证提供的报关商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等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并符合归国家对 (地区名称)小额商品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否则,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概由甲方负责。

4.甲方负责将商品的具体清单、价格和数量等资料在境外卖方发货期前5个工作日将订货通知单交乙方以便乙方办理商品进口的审批手续和进口报关的有关手续,以乙方的名义代甲方签订外贸合同。在执行进口合同过程中,随时向甲方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甲方及时处置。

5.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首先根据上述法律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达成的基本原则协商解决。

6.本委托合同规定的代理手续费为货值的 ,不包括办理外贸合同项下仲裁、诉讼及外商破产事宜所需的任何费用,及码头、船务、商检、仓储、运输等其他费用。

7.乙方代理甲方从 进口( )一批。数量( )吨,价值 ( )美元。

8.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合同签章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____月____日

出口商与进口商的合同模板 第3篇

为掌握进口肉类产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肉类产品的可追溯性,加强肉类产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肉类产品进口记录

(一)对于各批次的进口肉类产品据需要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进口肉类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二)质检部需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境外付汇凭证、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并由专人保管。

(三)记录的收集及保存

1.质检部负责收集进口记录及单据,按进口合同编号顺序逐一归档,保证进口报检清关整套单证完整性。

2.记录的保存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如需查阅,查阅人须在查阅前办理登记,查阅后要及时送还,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进口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二、进口肉类产品销售记录(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

(一)销售记录的内容包括下列信息:销售日期、食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生产日期及批号、购货人/单位、购货人/使用人地址及电话、出库单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

(二)销售单据的填写要求如下:

1. 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详尽,不得用铅笔填写。

2. 填写及时,准确,不得提前或错后填写。

3. 不得随意撕毁或任意涂改,确实需要更改时,需在错处划一横线后,在其旁边重写,签上姓名,日期并盖章。

4. 签名(盖章)须填全名,不得只写姓氏,印章须清晰可辨。

(三)记录的\'收集及保存

1、销售部门的有关管理人员负责收集销售记录及单据,一般每月收集一次,并与收发货台帐进行核对,不得有误。销售记录需保存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自用食品的收货人还应当保存加工使用记录等资料。

2、收集后的记录及单据要逐页核对,特别是关于产品去向及产品特征的项目。如有疑问须及时与有关文件货发货,运输凭证相核实,并将情况备注于备注项下,核对人签字后归档。

3、记录的保存记录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如需查阅,查阅人须在查阅前办理登记,查阅后要及时送还,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进口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出口商与进口商的合同模板 第4篇

甲方(代理方):代理协议号:

乙方(委托方):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乙方(yifang)愿意委托甲方办理进口货物的\'商检、报关等进口通关事宜,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乙方委托,长期代理以下产品进口业务:XXXXXXXXXXX

二、甲方责任:

1.在乙方授权的范围内,协助乙方共同与外方签订进口合同;

2.负责安排进口货物的报关、报验、通关;

3.在收到乙方货款后负责对外付汇;

4.有查验进口货物的权利。

三、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与国外供货商联络,确定进口货物的规格、质量、数量和价格条件;

2.承担进口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银行费用、码头费用、换单费、保险费、报关报验费等、检验检疫费、运输费、仓储费等),并在通关前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3.甲方向乙方交货前,乙方按进口货值的1%向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4.乙方应在接到关税和海关代征增值税_后按时向代收银行缴纳税款,需甲方代缴的,乙方必须提前将关税和增值税划入甲方帐户;

5.如代理进口商品属免税、许可证商品,乙方负责办理相关的证明或手续,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担;

6.承担因进口货物质量、包装、拖期、短量等原因发生的客户变更或终止协议、拒付货物、索赔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并承付甲方代理费;

7.守法经营,严禁私运,对于伪报商品名称、夹带私运物品、高值低报、少报通关数量等违法行为,甲方有权没收进口全部商品,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并双倍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四、协议的变更、终止:

在进口合同执行中,如因国外客户或乙方方面的原因造成进口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违反进口合同致使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甲方不承担责任,因甲方代理行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除外。本协议执行完毕,协议终止。

五、甲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对于乙方或第三方的经济、刑事等纠纷,甲方不负连带责任。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六、如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适用《对外贸易代理制暂行规定》,《对外贸易法》作为本协议的准据法。

七、若甲乙双方发生争执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八、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送甲方据以审批、核算、对外付汇等。

九、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无双方无异义,合同自动延期一年,最多不超过三年。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