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评价报告 第一篇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审理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民事案件时是否中止案件审理的参考依据,而非立案依据,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不能提供评价报告的,也应当予以立案。

在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认定专利权的创造性或授权条件,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于专利权创造性或授权条件的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保证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权威性和确保公众利益,规定xxx专利行政部门仅能作出一份评价报告且允许公众查阅和复制是必要的。

综上所述,专利评估报告是一种证明文件或者证据形式,不属于行政文件,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应用的比较广泛。值得注意的是,专利评估报告并不针对于发明专利,当专利是外观设计的时候方可申请。目前,申请专利评估报告是要缴纳一定费用的,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款多种形式缴费。

专利评价报告 第二篇

1、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需要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需要下载《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填写请求书中的内容之后,提交国家知识xxx专利局受理处并交纳费用就可以了。

2、请求的受理和形式审查

专利局收到请求人的请求之后,进行形式审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该请求作废。

3、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出

国家知识xxx对专利进行检索、评价,然后由复核人进行复核,最后完成“专利权评价报告”。

4、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发出

国家知识xxx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向请求人发出 “专利权评价报告”(包括引用的对比文件复印件)。

5、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

(1) 国家知识xxx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在发现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错误后,可以自行更正,并将更正后的评价报告发送给请求人,代替原先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2)请求人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即请求人应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向专利局受理处书面提出,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

专利评价报告 第三篇

我国在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前,不进行实质审查。这就导致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权的权利处于相对不稳定的状态。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需要对相关专利进行检索,以审查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授权要求。

如果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需要维权,或者被控侵权人需要抗辩,首先需要知悉实用新型或外观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专利法》第66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xxx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评价报告”实质上是专利侵权纠纷发生之后,由国家知识xxx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进行的实质性审查,该报告具有证据的效力。

2、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针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结果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1)如果该报告的结论是相关专利不符合法定授权条件,同时被控侵权人又在答辩期内提出了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则是该专利极有可能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此时法院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就当中止诉讼或对侵权纠纷的处理,等待专利无效宣告的结果;如果该专利被最终宣告为无效,那么侵权指控自然不能成立。

(2)如果评价报告的结论是未发现不符合法定授权条件的情形,则即使被控侵权在人答辩期内提出了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该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可能性也较小,此时法院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酌情不中止诉讼或对侵权纠纷的处理。

专利评价报告 第四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规定“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专利评价报告 第五篇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背景下,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仅通过初步审查即可授权,其法律稳定性较差。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补充,对这两类专利是否具备授权条件进行评价,评价报告的结论包括认为专利权全部不符合授权条件、部分符合授权条件、全部符合授权条件三种情况。

2008年《专利法》将专利权评价报告规定为“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当法院要求提交出评价报告而未提交时,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评价报告能够影响诉讼当事人的利益。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后经常会存在困惑,或者担心评价报告对自己不利而犹豫要不要提出申请等,今天让我们来谈谈关于评价报告所关心的那些事!

专利评价报告 第六篇

一、专利权评价概述: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xxx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 ,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 ,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官方出具的较权威专利质量评价。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作用:

1、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断是否中止审理、处理程序依据;

2、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判断是否侵权依据;

3、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专利权人专利推广中证明专利“含金量”的依据;

4、专利权评价报告是权利人应对专利侵权的必要准备。

三、专利评估报告所需资料:

1、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专利号;

2、利害关系人提供与相关专利权的利害关系证明(人民法院立案通知、合同备案号码等);

3、委托书。

四、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效力怎么样?

1、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xxx对已授权相关专利所作出的其是否具备专利性的技术评价,可作为专利质量评定的一种,因此其是有价值专利证明其自身价值的“认证书”,可作为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案件时的处理依据,但其作为一种技术性的评价自源就不具有强制性,也不具推翻专利权的效力,其结论只有与专利案件的其他必要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适当作用。

2、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为行政决定,也不是简单的专利质量评估,而是国家知识xxx对相应专利的一次针对专利性的技术评价;其可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对于有价值的专利作得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失为获得一份初步官方“专利质量认证”。

五、对专利局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没有强制效力,因此,对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满意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专利权评价报告只做为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关键还是看法院或专利部门对证据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