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大监督申请书范文 第1篇

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

【篇1:紧急请求司法监督申请书】

紧急请求司法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济南盛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董事长 地址:济南市槐荫区x路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独立、依法、公正地进行司法监督审查,根据《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槐行初字第30-x号《行政裁定书》,以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理由:

济南市人民政府因省会文化艺术中心项目建设,对申请人作出了济政房征补决字[2012]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人已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市人民政府提交了齐全的申请材料,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充分,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数额确定了对申请人的补偿,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条件作用出了相应保障,执行依据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之规定,遂裁定准予先予执行。

申请人认为,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此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丧失了司法之独立、公平、公正原则!践踏了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应当予以纠正。

一、济南市人民政府提供的申请执行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强执解释》)第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相关必备材料。而济南市政府提供的材料,其申请书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属无效之申请,且没有附具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没有提供催告情况及被征收人的意见;没有社会风险评估材料等。根据《强执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限期补正或裁定不予受理。

二、申请先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一)先予执行又称先行给付,是指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判确定之前,裁定有给付义务的人,预先给付对方部分财物或者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解释》)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主要适用于控告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以及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

长期以来,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行政解释》的法律框架下,全国因征收拆迁纠纷引发的激烈社会矛盾冲突,主要在于未妥善解决补偿安置,即对被征收人房屋实施了先予执行。为有效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施行的《条例》和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以及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施行的《强执解释》,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强制执行进行了明确规范。

(二)《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条件,即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为全国_制定的法律规范《行政强制法》,在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章中,只有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作出了申请强

制执行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五十九条则规定了,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众所周知,公共安全指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即只有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才可以申请立即强制执行,而非公共利益。同时作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强制执行的《强执解释》,修正了《行政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没有了先予执行的规定。根据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之原则,非《行政强制法》法定的两种申请强制执行情形外,禁止以任何理由实施强制执行。济南市政府没有提供,客观上也不存在申请人厂房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情况。

(三)济南市人民政府适用《行政解释》第九十四条,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错误的。经上分析,《行政解释》第九十四条显然已失去了法律效力。实际上济南市政府对涉案地域的征收拆迁已长达三年多,且不说政府未履行相关合法手续实施征收,而且只是处心积虑地降低拆迁成本,没有设身处地考虑保障被征收人生产经营条件,及补偿被征收人的其他经济损失。特别是在未妥善解决补偿安置即执行,将极大地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济政房征补决字[2012]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一)征收补偿方案违法无效,不能行政裁决的依据。根据《条例》之规定,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依据是征收补偿方案。而涉案征收补偿方案,没有依法履行论证等相关程序,且方案只采取货币补偿,没有产权调换方式,此违反法律之规定,不能作为行政裁决的有效依据。

(二)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评估报告是违法的。

1、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评估公司作出的鲁中房估(2012)01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鲁中评(2012)(估)字第00x号《土地估价报告》。首先,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之规定,评估报告没有估价技术报告这一核心、重要材料,形式上严重缺失;其次,涉案地域土地是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对申请人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应当采取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评估之基准地价,而非 市场价格,其定价的依据和程序严重不足;再次,评估结果远低于真正的市场价格,不能保障申请人基本的生产经营条件,并弥补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另外,申请人依法对评估报告申请了复核,评估公司没有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故评估报告不能裁决的有效依据;

2、没有对产权调换房屋、搬迁安装、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送达评估报告,征收补偿决定缺失了有效依据。

四、济政房征补决字[2012]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裁决的补偿安置明显不符合公

平原则,没有保障申请人生产经营条件,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根据《物权法》、《条例》、《强执解释》第六条等之规定,应当补偿申请人房地产市场价值,以及搬迁安装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或保障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条件,并填补其他经济损失。

(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依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济南规定》)、《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此两规章之部分规定与《条例》相冲突,不应适用,故其不能作为行政裁决的有效法律依据。

(三)、征收补偿决定裁决的货币补偿明显不公。

1、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评估公司作出的鲁中房估(2012)01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鲁中评(2012)(估)字第00x号《土地估价报告》,因违反法定程序,故不能作为行政决定的有效依据; 2、没有对产权调换房屋、搬迁安装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送达评估报告,征收补偿决定失去了有效事实依据。在补偿决定纠纷案中,从济南市政府提供证据材料中得知,停产停业损失按照《济南规定》进行的评估,违反了《条例》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3、特别是决定给予申请人房地产的补偿数额远低于真正市场价值。(四)、征收补偿决定裁决的产权调换,很多事项未予明确,流于形式、过于简单,让申请人不敢也无法选择。

1、产权调换房屋没有确定具体的位置、周围基础设施情况; 2、没有明确具体地建筑设计规划、建筑质量、材料标准等;

3、没有明确建筑质量、延迟交付等违约责任,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4:没有对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评估,并送达评估报告,剥夺了复核等权利,裁决没有依据;

5、没有确定周转房位置及相关情况;

6、搬迁安装费、停产停业损失没有依法评估,且补偿标准违反《条例》规定,补偿费用低。

综上,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先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裁决的补偿安置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没有保障申请人生产经营条件,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此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是我国基本国策。人民法院应积极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有效监督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以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公平公正”的法治要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权威。申请人完全有信心、有决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济南盛世有限公司

【篇2:民事行政检察申请监督须知】

民事行政检察申请监督须知 一、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职能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实行法律监督。

二、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管辖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及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案件,由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有管辖权。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受理条件

(一)申请监督人是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并提出明确的申请监督理由。

(二)当事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存在错误的;

2、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的,应当符合《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即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超过三个月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后,申请人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相关法律文书,具体要求: 1、监督申请书。须为原件,至少一式两份,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监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及负责人等信息;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写明委托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证明申请监督事项的有关材料。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应提交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复印件,有原审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交原审判决、裁定复印件;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行为监督的,应提交证明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执行行为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

3、已走完法定前置程序的材料。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应提交已经向法院申请再审的证明材料,包括法

院签收申请再审的材料单据、受理文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行为监督的,如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则应提交已经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相关证据材料。

4、申请监督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监督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无营业执照的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证照,证照上需盖单位公章;申请监督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或者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经核对后留取复印件;有代理人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5、以新证据为由申请监督的,应提交新证据材料。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者民事调解书存在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或者民事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已被撤销、变更的;

(二)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三)当事人已在法定申请再审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另行提起

诉讼,但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或法院正在处理中的;

(七)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包括已提出抗诉、检察建议、不予立案、不予提请抗诉、不予抗诉或不支持监督申请),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的;

(八)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申请监督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申请监督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监督。

五、申请监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申请监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 1、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放弃、变更、补充申请监督事项和理由的权利;其他当事人有承认、反驳申请监督事项的权利; 3、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4、自行和解的权利;

5、认为陈述笔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申请监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义务

请求人大监督申请书范文 第2篇

民事监督申请书

民事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地址: 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请求事项:

申请人因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号《民事裁定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两份裁定书均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

事实和理由:

本案因一审、二审、再审之错误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确错误,导致申请人迟迟不能实施权益维护,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

民事监督申请书

相关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五年 月

请求人大监督申请书范文 第3篇

公路(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南昌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按照_《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_《公路工程质量规定》和江西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规定,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附件:工程基本情况一览表等相关表格、资料。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1、本申请书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填写,一式两份送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手续。

2、为保证质量监督部门正常开展质监工作,建设单位按《工程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目录》的内容分阶段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