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乱停乱放通知范文 第1篇

为进一步深化市容环境整治,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巩固“四城一奖”创建成果,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水平,依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展车辆乱停乱放集中整治行动,实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入位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内容

城区各主次干道、人行道、公园、广场、机关办公楼外等地的车辆乱停乱放现象。

二、整治时间:

20xx年3月2日-20xx年3月31日。

三、相关要求:

(一)车辆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公园广场、机关办公楼周围,以及主次干道施划停车位以外的区域停放。

(二)主次干道临时停车应当在施划停车位以内顺向停车。

(三)城区范围内的修车店、洗车店,不得占道作业,不得违规占道临时停车。

(四)城区内已建成的小区、机关办公楼停车场要迅速完善管理措施,尽快对外开放停车。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停放车辆的道路、人行道、公园、广场、停车位以外、机关办公楼周围停放车辆的,由县交巡警大队、县市政管理监察大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暂扣、罚款、扣分等处罚;拒不遵守管理规定、寻衅滋事的,从快从严予以严肃查处。

五、请广大驾驶员朋友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出行、规范停车。

六、本通告自二〇xx年三月二日起施行。

xx县交巡警大队

xx县市政管理监察大队

3月2日

车辆乱停乱放通知范文 第2篇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车辆停放行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0号),现将规范城区车辆停放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城区人行道、公园、广场、商场、车站、医院、中小学等公共场所周边,不得随意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所有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停车位停放。停放时要顺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位,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沿街单位应将门前车辆停放管理纳入“门前三包”责任制范围内,按规定摆放整齐,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院内有停车条件的,必须在院内设置停车场。

三、违反规定,擅自乱停乱放机动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或者指定的地点。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不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的,依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拒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_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xx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二〇xx年十月十三日

车辆乱停乱放通知范文 第3篇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现就车辆停放通告如下。即日起,凡进入公司的二轮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车及摩托车等),均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得越过黄线进入生产区。对车辆的停放规范由门卫负责监督和告知。

因运送货物或大件物品而必须进入生产区域的二轮车,由门卫值班人员进行登记并电话确认后给予放行,同时需告知限速及停留时间不得过长,车辆离开公司时必须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公司将不定期对进入公司的车辆停放进行例行检查,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仍有车辆违规进入或停放在生产区的,公司将对车辆所有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以10元/次的罚款。

若车辆在公司内造成安全事故,除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以外,在生产区内的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通告中车辆所有人包括公司内员工及外来人员,相关责任人包括门卫及工程承包商。公司员工受到处罚的,罚款在工资中体现;若外来人员受到处罚的,当场到公司财务部交款或在工程承包商工程款中扣除,门卫凭财务部罚款单据或工程扣款单给予放行,否则门卫有权扣留车辆。

特此通告

九月二十九日

车辆乱停乱放通知范文 第4篇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交通秩序管理,确保交通安全、有序、文明、畅通,依据贞丰县“整脏治乱”办有关文件精神和《_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特对城镇车辆停放作相应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自2010年4月2日起,全镇所有载客营运的中巴车一律停放在客车站候客。

2、以新发街路口为中心50米以内的交通道路和空地一律不准停放车辆。

3、禁止车辆在董箐路口停车。

4、各种车辆需要在沙坡路口及集镇内其它区域停车的,必须把车有序整齐的停放在镇城管办指定的区域内。

5、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车辆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交通管理人员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6、违反车辆停放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交通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并可以依法将该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7、自2010年4月2日起,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对非法载客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8、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特此通告

相镇人民政府

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