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应用范文 第1篇

为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就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基本内涵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制度提出了明确意见。十六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和具体体现。

(四)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把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强化措施,不断提高我区城乡社会救助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逐步在全区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在组织实施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救助对象实施的一种单向、无偿的援助行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社会救助,支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二是依法救助、规范管理的原则。在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上,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将政策措施整合,提高效能。在实施救助工作中,依法行政,完善政策,规范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三是城乡联动、配套实施的原则。按照逐步缩小城乡差别的目标,既要考虑城乡一体化,统筹规划,又要根据当前城乡不同的经济条件和困难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而采取具体的政策措施来解决;四是“制度健全、体系完善,点上突破、面上扩展”的原则。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由点到面,稳步有序地推进。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首先抓好单向救助制度,通过单项制度的建立、实施和完善,逐步形成比较全面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面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制度建设

(一)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是在巩固应保尽保成果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分类施保,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科学调整救助标准。根据粮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对城市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经过科学测算、认真论证、实事求是地调整当地的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做到既要与当地的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又要满足低保对象的生活需要,又能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主就业。针对不同对象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在发放低保金时,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因病、子女上学、高度残疾、高龄老年人、单亲家庭等给予重点照顾和倾斜。加强动态管理,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超出保障标准的人员及时取消低保待遇;对生活困难加重的低保对象和家庭,及时提高救助金额;对收入提高的低保对象和家庭,及时降低救助金额。

(二)建立应急救助机制。进一步完善灾害应急预案,加强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救灾工作的整体合力。要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在重大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能够妥善安排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救助。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有充足的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各级财政在年初要做出救灾资金预算,以备灾害发生后能够迅速投入使用。全面加强灾情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灾情的监测、预警水平,强化部门之间灾害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形成灾害管理信息共享平台,为快速决策和启动救灾工作的应急机制提供依据。

(三)进一步落实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政策。及时审批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五保供养证书》,做到应保尽保;明确供养标准,落实供养经费,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度调整供养标准。根据我区农牧民一般生活水平,确定全区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年供养标准不低于800元,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年供养标准不低于1200元,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各地在安排使用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时,首先要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的落实。集中供养经费可由旗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到敬老院;分散供养经费可由旗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通过银行(信用社)直接发放到户,确保五保资金落实到人。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乡镇合并和学校布局调整后的闲置资源,搞好敬老院建设和改造,确保全区集中供养率达到30%以上。选聘合格的专、兼职敬老院工作人员,加强敬老院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对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要明确代养人及代养人的责任,并签订协议,保障五保老人老有所养。

(四)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困难群众救助制度。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包括因灾、因病、因残、因缺乏劳动力和其他原因致贫的人员。农村牧区困难群众救助主要采取定期定量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一部分,各盟市、各旗县财政自行安排一部分,社会各界捐赠一部分来解决。定期定量救助以货币形式为主,按时发放;临时救助可以货币与实物相结合,适时发放。对享受定期定量救助的农牧民发放《农村牧区特困群众救助证》;享受临时救助的农牧民发放《农村牧区困难群众临时救济卡》。各地要严格审核、审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五)加快实施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要在2005年全部实行。对农村“五保”对象、特困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因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

各地要根据民政部、财政部、_《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和财政部、民政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或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农村牧区大病医疗救助的病种及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标准,并做好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衔接。城市医疗救助要从2005年开始进行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规范可行的制度,力争使患大病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城市居民得以救助。

(六)建立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制度。通过救助,使持有农村牧区五保供养证和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使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牧区特困群众救助证卡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教育阶段能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继续做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慈善捐助等专项救助工作,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子女不失学、不辍学;积极实施“寒窗基金”、勤工俭学和爱心助学等资助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调动各企业、经济实体及个人捐赠的积极性,帮助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完成学业。

(七)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要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的运行机制和程序,让应该接受救助的人员能够得到有效的救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救助工作。各地对救助管理站设施进行检查、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抓紧更新改造,确保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八)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积极开展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对已租住公房的城镇困难家庭,在租金上予以优惠。

社会救助应用范文 第2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_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逐步在全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在组织实施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要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是制度配套、形式有别。建立目标明确、形式有别、层次分明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着眼于社会救助的稳定性和长效性,使各类救助对象都能及时得到相应的社会救助。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允许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群体中实行不同的社会救助标准。

四是城乡联动、分步实施。社会救助内容多、覆盖面广,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既要坚持面向全社会,统筹城乡,整体推进,又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二、突出重点,健全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根据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规范“低保”标准和保障范围。加强“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到期仍未实现再就业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要进一步规范操作,强化管理,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对农村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制度。要准确界定对象,合理评估家庭生活状况,严把救助对象入口关、救助资金发放关、救助工作监督关,真正把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特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进一步完善以备灾、紧急救援、生活救助、恢复重建和社会捐助为重点的灾民救助制度,强化灾害分级管理,落实地方救灾责任,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三)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本着先试点,再推广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农村“五保”对象、特困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因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要不断完善和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制定并落实困难企业、困难群体参保政策,加快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建设,对少数患特大疾病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城市居民,要通过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予以救助。有条件的县(市),可以探索城乡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

(四)加快实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农村敬老院、城市福利院等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在两年内使全省“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城市“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90%以上。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

(五)积极做好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要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的运行机制和程序,让应该接受救助的人员能够得到有效的救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救助工作。

(六)切实保障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就学。建立和健全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其接受高中段教育减免学杂费。积极开展社会捐助、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七)实施廉租住房制度,扩大住房救助范围。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

(八)积极实施残疾人就业援助。要积极帮助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继续扶持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对以吸纳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继续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_门要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对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应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残疾人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确定城市社会救助的对象、项目和标准,制定城市社会救助的政策,抓好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推进社会救助和帮困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对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责,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城市社会救助工作时,应加强与民政部门沟通和联系。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团体,应定期将扶贫帮困活动的范围、形式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杂费减免的政策措施。_门负责做好对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并减免相关费用;做好困难企业、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险资金的筹措和费用管理工作,做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在政策和管理上的衔接,配合制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政策。_门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并制定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费用优惠、减免服务的措施,对特困、低保人群、70岁以上老年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自费患者实行“三免四减半”的优惠政策(门诊患者免交普通挂号费、注射手续费、换药手续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对于从事餐饮和食品卫生经营活动的,免交50%的《卫生许可证》初审费。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负责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等用于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_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政策措施,保证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水。司法部门负责制定法律援助的政策措施,指导各级法律机构为低保特困户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收费。税务部门对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新办税务登记证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的,可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_门负责制定从事个体客、货机动车辆运输的减免准驾培训费方面的优惠政策。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与社会救助性有关的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社会救助应用范文 第3篇

社会救助是指公民在不能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援助。它以所有特困公民为对象,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为目的,通过给予现金、实物和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实施救助,主要由灾民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互助等组成。社会救助是解决群众生活困难最古老的措施,也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本的项目,它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一起,构成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可以暂时没有社会福利,甚至也可以暂时没有社会保险,但是,不能没有社会救助,古今中外概莫如此。

学界一般认为,我国社会转型是从1840年_战争开始的,其中1840年到1949年为第一阶段,1949年到1978年为第二阶段,1978年至今为第三阶段,是快速转型期。社会转型既包括经济基础的变革,也包括上层建筑的调整,是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结构的整体变迁。当前我国社会转型主要表现为:一是在社会生产和生产力层次上,表现为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二是在经济体制层次上,表现为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三是在上层建筑层次上,表现为由高度集权的传统政治体制向民主政治体制转变;四是在思想文化层次上,表现为反映自然半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的精神文化向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精神文化转变。笔者认为,社会转型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产生的影响

我国社会转型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传统与现代共同存在,共同作用,尤为表现在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传统思想观念仍然起重要作用。中华民族历来有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对贫困者给予同情、关怀和支持。这是我们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在社会转型期应予发扬光大。改革开放破除了绝对平均主义的观念,社会成员对贫困问题的价值判断发生一些变化,部分人比以前更多地看到了导致贫困的个人责任,认为贫困是由贫困者的“思想保守”、“观念落后、“不思进取”和“过分依赖”等原因引起的,而忽视了引起贫困的社会因素。因此,在经济发展和平均收入水平提高以后,没有及时重视和协调好先富与共富的关系、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导致贫困问题比较突出。社会救助工作由于是对最为贫困的群体进行最为急迫、最为直接的救助,特别需要严密的法规。因此,在国际社会保障理论界,社会救助常常被称为“须经家庭经济情况调查的保障制度”。但是,我国社会救助工作法制建设严重滞后,不仅没有基本的《社会救助法》,而且也没有《赈灾法》,造成社会救助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可依。如,灾情核报的随意性很大,有的地方为了多要救灾款而夸大灾情,有的地方为了出政绩报喜不报忧。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社会救助对象的民主和法治意识会普遍增强,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会增强。因此,急需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法规建设,在社会全面转型的背景下,妥善解决效率与公平、经济竞争与社会关照等社会问题。

(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产生的影响

一是经济体制转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造成的下岗和失业问题突出。种种迹象表明,目前,我国进入1949年以来的第五次失业高峰期,虽然统计的城镇登记失业率只有3%--4%,但实际失业率在8%左右。随着下岗和失业并轨工作的加快,再就业中心将逐步撤消,过去在下岗职工中隐含的失业问题将完全显现,失业问题会更加突出。2002年我省城市低保对象人中,传统“三无”救济对象为万人,仅占;在职职工、下岗和失业人员为万人,占68%。二是就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1978年我国就业人口在一、二、三产业中就业的比例分别为%、%、%,2000年则变为%、%、%,二、三产业的就业人口开始超过第一产业。2000年在国有、集体经济部门以外就业的人员比重,已经达到全部城镇就业人口的%,超过了在国有、集体部门就业的人数。就业结构的变化,造成单位社会保障功能降低,就业者陷入贫困的机会增加。三是收入差距扩大。不但单位内部劳动者的收入差距拉大,单位、行业和城乡之间收入差距也在扩大。据有关专家测算,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达到,接近的国际警戒线。1978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倍,到2002年扩大到倍。由于农民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有关福利,实际收入差距应在5倍以上,这一比例大大超过世界各国,由此导致的贫困问题比较突出。

(三)社会政策转型产生的影响

一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社会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在社会保障方面,不再追求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模式,力图建立“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将过去的国家福利和企业福利模式改为社会化的福利模式,在医疗、住房、教育和其他公共服务方面,不再由国家和企业承担全部责任,而是建立多方共同负责、多种机制共同作用的混合福利体系。尽管新的社会政策目标是要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体系,但由于在新旧体制的转化中出现了一个制度空缺时期,未能及时地出台新的制度性框架,来防止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失业下岗者和其他特殊困难者陷入贫困,造成社会救助目标弱化,救助平均水平降低,使其难以发挥较好的社会保护功能。二是有些政策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五保供养是随集体经济产生和发展的,长期以来,是作为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社会福利事业。目前,在集体经济十分薄弱、土地保障功能严重弱化的情况下,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对五保供养工作进行重新认识,不应再将其作为集体福利事业,而应属于农村社会救助的范畴。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救助政策。三是社会救助资金投入不足。近年来,我省国民经济呈现较大幅度增长趋势,但社会救助经费没有能够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如,我省开列的自然灾害救助经费从1995年到现在仍然是2000万元,与经济发展相比,实际上是呈下降趋势。当前,我省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较低、保障面较窄的问题比较突出,其主要原因,也主要是由于保障资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四是社会支持系统的作用弱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社会救助优惠政策,如救灾粮、油、燃料、建材等物资,随着价格体制和流通体制的改革,能够安排的范围越来越小,价格也与市场价格相差无几。城市低保只能维持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若要解决低保对象在就医、住房、就业、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困难,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但由于一些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出台优惠政策,制定、落实优惠政策的难度较大。

(四)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产生的影响

一是社会利益群体与社会阶层进一步分化。改革前,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下,国家是唯一的利益主体,不存在其他形式的利益群体。改革以来,随着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利益主体逐步多元化,个人、组织、群体独立的利益主体地位得到强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利益群体,如私营企业主。过去以身份为依据的社会分层逐步被打破,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等阶层分化加快,他们中的部分人沦为贫困的可能性增大。二是人口流动速度加快。2002年全国有9000多万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我省为全国主要的跨省流动的流出地。由于人口流动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和无序性,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服务措施不健全,进城农民工成为社会的边缘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极易沦为贫困群体。大量劳动力流出,对农业发展也产生一定的影响,给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扶助和精神慰籍带来新的问题,社会救助任务进一步加重。

二、加强和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对策

科学构筑我省社会救助体系,是解决转型期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这一体系应以自然灾害救助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以社会互助为辅助,以临时救济为补充,以优惠政策相配套,以社区组织为依托,以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任务,坚持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方向,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水平。

(一)搭建一平台,发挥社区在社会救助工作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原来由国家和单位承担的相关社会功能逐步推到社区,社区的社会功能在迅速扩大。尽管近年来大力开展了社区建设工作,由社区组织来承担政府和单位的一些社会职能。但此项工作仍然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社区掌握的社会资源还很有限,组织体系还不健全,从事社区工作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还不够高,还不能完全承担起有关的社会职能。因此,要大力进行社区建设,重点突出社会救助的职能,积极建立社区化社会救助体系。目前要重点搞好社区服务组织体系建设,设立社区保障服务中心,为辖区居民提供社会保障事务服务;负责审核居民享受社会救助的资格;组织社区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参加义务劳动,消除其“等、靠、要”依赖思想;设立捐赠接收站,搞好社区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捐赠的物品优先在辖区内贫困群体中调剂,低保对象可以凭救助卡选用捐赠物品;积极支持志愿者组织参与社区服务。从而建立一个以人为本、讲礼仪、重情谊,相互关心爱护的和谐社区。

(二)搞好两个转变,重新认识转型期的社会救助工作

1、转变社会救助工作的价值取向。一是由恩赐观念向权利观念转变。传统社会救济含有明显的恩赐观念,救助者常常以观世音自居,受救助的群众往往感恩戴德,这种行为是与现代社会救助有着本质区别的。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实施社会救助是其应负的由法律规定的社会责任,而不是自上而下的恩赐;对于公民来说,获得救助是其应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的增强,要用具有现代意义的“社会救助”取代传统意义的“社会救济”,以转变传统的恩赐观念。二是以物为本观念向以人为本理念转变。长期以来,在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上,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任务似乎就是分配款物,往往把争取上级的救助资金作为一项中心工作,一旦款物分配完毕,救助过程也就结束,使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心转向了以物为本。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从维护人权的角度认识社会救助工作,弘扬以人为本的现念,使救助对象的生存权、发展权得到应有保护。

2、转变社会救助工作的行为取向。长期以来,我国社会救助的行为取向突出表现为特殊主义,不是按照社会成员的实际困难程度进行救助,而是划分成若干群体,分不同对象实施救助,造成同属国家一员,而在救助待遇上却千差万别。如,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社会救助也存在严重的城乡差别。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城市居民社会福利较高,职工工作、生活都比较有保证,因此,社会救助的重心在农村。近年来,随着国企改革深化,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增加,贫困人口增多,城市社会救助工作日益受到重视,而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则止步不前。再者,城市农民工是社会的边缘群体,城市、农村社会救助都没有把他们列入,属于被人遗忘的群体。因此,社会救助的行为取向要由特殊主义向普遍主义转变,不分种族、身份、职业等,在获得社会救助方面一律平等。

(三)构筑三个体系,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发展

1、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政府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近年来,城市低保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重要突破,1999年_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我省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使城市低保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但是,自然灾害救助、农村社会救助还没有相应的法规出台。为此,各级政府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必须实施依法行政战略,一是要抓紧制订急需的地方性法规,及时修订不适宜的法规,搞好法规、政策之间的衔接;二是要严格依法办事,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三是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转变职能,改变管理方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四是加强监督,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得到统一、公正、合理的实施。

社会救助应用范文 第4篇

关键词:社会救助“社区化”;社区就业;新型分类救助;资源整合;“一站式”服务

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再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区作为现代社会的地域、生产与生活单位,是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的载体。特别是随着现代社会救助的主体逐步由政府向多元化社会主体过渡,社区更是起到了“缓冲带”与“执行平台”的作用。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社会救助

所谓社会救助,是依据法律规定,政府和社会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无收入和低收入的个人或家庭给予帮助,满足其生存需要的制度。结合对上夼西路社区的实地调研,笔者将本文的社会救助界定为:对弱势群体的政策性救济与帮助,它包括物质方面的救济、政策性帮扶和精神性抚慰。具体分为以下三种:经常性救助,也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临时性救助,即针对于突发疾病、灾祸、灾难,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的救济;特殊群体救助,即针对于各种特殊对象的救助与帮扶,如失业人员、空巢老人、贫困学生等。现实中三种救济形式覆盖的群体有所交叉。

(二)社会救助“社区化”

即社会救助制度在社区层面的实现过程。这不仅包括对我国社会救助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也包括社区在执行过程中探索出的具有本社区特色的社会救助措施。

(三)上夼西路社区

上夼西路社区是烟台市奇山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十个社区之一,该社区共有3795户,居民10900人。

二、上夼西路社区的社会救助概况

(一)基本内容

1.经常性救助。救助对象为社区常住人口,低保以最低生活保障线340元为基准,采取差额补助法。此外,低保对象还享有城市医疗救助、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等专项优惠政策。

2.特殊群体救助。对于社区内失业人员推荐就业,针对“40、50困难群体”的政策优惠等;该社区的空巢老人,除享受经常性救助措施外可获得义工上门服务、免费查体、“爱心门铃”等社区服务;对社区内贫困生进行学期初学费补助等。

3.临时性救助。该救助形式涵盖了社区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困难家庭均可申请。此外,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还负责联系社会慈善组织,为困难家庭提供社会慈善救助。

4.其他形式救助。社区还通过设立救助岗位、法律援助站等形式为弱势群体提供全方位的帮扶、救助服务。

(二)执行体制

遵循“区政府统筹、街道办领导、居委会执行”的三级管理体制。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社会救助方面接受街道办事处相应部门的工作指导,起到具体执行与服务的作用,在居民和街道办事处之间架构起信息沟通的桥梁。资金则主要来源于区政府的财政拨款。

(三)基本成效

通过细化的救助内容、分层的执行体制与严格的救助程序,以及义工服务、“爱心门铃”等创新性措施,国家社会救助的方针政策在上夼西路社区得到了有效贯彻实施,其社会救助“执行平台”的作用也得到了充分发挥。若以政策落实程度为标准,已做到应保尽保。

三、社会救助“社区化”存在问题

将社会救助制度放到社区层面来具体执行细化了救助机制,提高了可执行性与救助的有效性,是发展趋势。调研发现仍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低保仅针对社区常住人口,覆盖面窄,救助出现人口“盲区”

低保将流动人口排除在外,进而城市医疗救助、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等一系列低保户“专有”的救助政策都没有覆盖到流动人口。即便是本社区的流动人口通过申请能够得到临时性救助,但在笔者看来,流动人口对于廉租房补贴、医疗救助等优惠政策会有更大需求。特别是上夼西路社区这样流动人口占总人口近1/3的社区,如果流动人口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那么对于社区安定就是潜在的威胁。

(二)低保办理周期较长、手续繁琐,效率有待提高

居民户的低保资格按照“居民申请———家庭经济情况调查———社区公示与监督———报街道办事处复审———报区民政局批准”流程确定,一般需要两个月。尽管申请、办理与审批流程立足于“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的社区管理体制,具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但是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三)资金匮乏、人员有限导致形式“政策化”、

“单一化”

所谓救助形式“政策化”,是指该社区执行上级方针政策,缺少具有本社区特色的创新性救助方式;所谓救助形式“单一化”,是指该社区在救助形式上过分强调单纯的物质性救助。主要缘于两大制约因素:匮乏的社区社会救助资金和有限的专业工作人员。

(四)社区内部“融合”存在问题,救助出现地域“盲区”

今日花园小区建成于2003年,是上夼西路社区中建成时间较短的小区。首先,由于小区与原社区距离远及社区服务覆盖半径有限,救助、帮扶与服务很难覆盖到这一小区的居民。其次,由于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职能划分不清。最后,由于建成时间较短,一方面小区内部形成了完全的“陌生人社会”,邻里之间的互助缺失;另一方面,小区居民对上夼西路社区的归属感较差,对于其提供的社区救助帮扶措施认同水平也较低。导致社区社会救助地域覆盖上的“盲区”。这让笔者对于该小区的弱势群体,尤其是占该小区人口近30%的老年人的生活状况甚为担忧。

四、政策建议

(一)社区需进行相关探索,建立多样化、特色化和有针对性的救助模式

社区需着眼于本社区社情,探索富有特色的救助形式;同时,要针对不同救助对象的需求,因人而异地实施救助,实现救助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机结合。

在实现救助形式多样化、特色化这一方面,笔者建议通过“社区就业”的方式来实现。具体来说可以有三种方式:一是由上级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面,对养老院、托老所、医疗工作站、家政服务机构等社区公共服务机构进行资源整合,设立“社区基层服务中心”,并使社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低收入人群及流动人口成为该服务中心的主力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工资则由上级财政拨款和提供有偿医疗、养老、家政服务两部分构成;二是社区居委会作为中介,一方面做好失业人口及低收入人群的登记工作,一方面积极联系本社区企业,积极向企业推荐工作人员,努力提高弱势群体在本社区企业的就业率;三是由上级财政予以一定的资金支持,居委会负责联系社会上的小成本创业项目,推动低收入人群进行社区创业。

在提高救助的针对性这一方面,以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为标准对弱势群体进行分类,进而实施有针对性的新型分类救助。有劳动能力的弱势群体,可通过上述“社区就业”的形式实施救助;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弱势群体,除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对其实施经常性的物质救助外,更需关注其精神需求。鉴于此,社区可通过工作人员的定期入户走访、义工服务等方式表达对这一类群体的关怀,并通过民主会议、文体活动等形式为其提供社交机会,鼓励这类人群参与到社区自治与社区活动中来。

(二)多方面入手,实现救助资金来源多渠道化,人员配备部门化、专业化

现阶段社区社会救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财政,渠道单一,且多是“拨多少用多少”,并未建立起社区专有的社会救助基金。因此,建议社区成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实现专人管理,并由该管理人员负责对内对外联系筹资渠道,起到一个“内拉外联”的作用。具体来说,“内拉”即为争取上级财政拨款、联系本社区企业及居民捐助;“外联”则为联系社区外企业、社会慈善机构、爱心人士等进行社区慈善活动,以整合社区内外资源,动用一切力量进行社区社会化“大救助”。

在人员配备方面,建议在社区基层管理机构设立专门负责社会救济的部门,将基金筹集、救济发放、流动人口户籍管理等职能都纳入到这一部门。一方面可以通过招考等形式引入专业人员;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聘请高校教师或邀请上级社会救助部门工作人员的形式来对现有人员进行培训,双管齐下提高社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的素质。

(三)街道办事处主导,居委会和物业公司联动,推动社区公共资源整合和居民融合,减少救助的地域“盲区”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居委会与物业公司联合宣传与推动的方式,以上述“社区基层服务中心”为依托,将老社区的社会救助政策及医疗、家政、居家养老等社区服务引入到新社区,使老社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帮扶措施覆盖到新型封闭社区的弱势群体。此外,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还须通过合作举办“一帮一”结对子、联谊会、交流会、社区运动会等丰富多彩的形式来推动新老社区居民的互帮互助与情感融合,为救助社区化营造居民共同的心理认同感与融洽的人文氛围,进而消除救助的地域“盲区”。

(四)实现社会救助“一站式”管理,在保证公平的基础上提高救助效率

首先,可以模仿“行政审批中心”的运行模式,设置“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辖区救助事务。经过一段时期的“磨合”之后,考虑将这些部门的社会救助管理职能加以整合,成立“社会救助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救助“一个口子上下”。

其次,在基层执行层面,一方面应加强居委会与居民的沟通,全面掌握弱势群体情况,接到困难居民申请后立即启动办理程序;另一方面则要简化操作流程,尽快申报并督促落实,使得社区弱势群体能够尽快得到资金与政策扶持。在提高效率方面,可借鉴“直通车”的方式对极端困难者先给予一定垫付、对本社区低保进行按月例行审查,规定每个申请案例的办结时限等。

(五)国家统筹,社区探索,逐步攻克对社区流动弱势群体的救助难题

在现阶段,要想解决好这一难题,除国家层面统筹,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转续办法来将流动就业人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外,社区层面也须进行相关探索。上下联动,相信会探索出针对流动人口中的弱势群体行之有效的救助措施,使社会救助真正成为一项普惠性的政策。

参考文献:

[1]孙光德,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社会救助应用范文 第5篇

关键词 互动性;再就业;路径依赖;贫困恶性循环

中图分类号 C9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3)01-0132-05 doi:

目前中国贫困线在年人均1 200-4 000元,过低的贫困标准让过亿居民“被脱贫”。“由于生产资料价格和部分日常消费品的价格的过快上涨,导致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支出增加,而社会救助标准并未相应的同比例提高。如果按人均每天1美元收入的联合国标准,中国仍有亿赤贫人口 ① 。如此庞大的贫困人口与中国GDP跃居世界第二并存(2011年的数据),表明中国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却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并且目前制度覆盖的主要群体是老弱病残人员。针对中国社会救助标准的状况,权衡的研究结果显示[1]:几乎所有的国家的不同阶层之间居民收入差距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在逐步拉大,但是不能完全证明这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不和谐甚至不稳定的因素。John Giles研究显示[2],贫困家庭子女收入的影响主要是在再就业收入和再就业机会方面。

鉴于获取家庭住户资料的局限性,本文选取社会救助家庭和非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收入进行研究。主要研究集中于受助家庭与非受助家庭成员再就业机会的差异及再就业收入间的差异,探寻目前处于贫困状态的社会救助家庭走出贫困恶性循环之路。利用课题组2010年对中国6省市社会救助家庭的调查资料。利用小时工资这一变量来考察两类家庭成员在再就业收入方面的差距;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利用两部分模型预测社会救助家庭组和非社会救助家庭组的就业收入差距;最后给出了结论和建议。

1 数据描述

研究采用的数据来源于南京财经大学社会救助课题组对中国6省市的低收入群体调查问卷,样本涉及到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湖北和江苏等省市的2 386户资料。无论从受助家庭与非受助家庭小时工资还是从可支配收入来看,差异最小的是湖北,而山东和江苏两省的组间差距超过三倍,这种差距在统计学意义上是显著的。湖北省相对于山东和江苏两省来说,无论从经济还是社会发展程度来说,都属于相对落后的省份,行业分布差距也显著性的小于这两个发达省份,其小时工资收入和年可支配收入均相对较低。那么,社会救助家庭与非社会救助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没有两个发达省份那么大。

通过核密度函数的分布状况可以看出,社会救助家庭

的再就业收入分布的峰值具有明显的左偏趋势,且其峰值明显高于非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峰值;从收入分布的集中趋势来看,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分布集中程度更高。它们的重叠部分占到了,也就是社会救助家庭中仅有1/3成员的最高收入超过非社会救助家庭1/3成员的最低收入。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再就业收入与非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出现了“断层”的现象。上述分析结果只是一种中观层次的比较分析。在下面的讨论中,本文将把工作时间考虑进去,用小时工资收入做单位化处理。进一步考察家庭成员的就业率始终低于非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深层原因,至于两者的对比性分布,将放在第四部分进行分析。

2 影响工资率水平的实证分析

在第二部分中,本文主要是从宏观层面来分析影响两个群体在就业层次和就业收入方面的差异性,由于这种差异除了群体性因素外还有个体因素及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为深入了解这种差异性,我们引入了微观变量,则小时工资收入的标准明瑟计量方程如(1)式: Ln(Income )=α0+α1Train+α2Worksen+α3Oth+η(1)。其中,Income 代表小时平均工资,Train代表所接受的技能培训状况,Worksen代表工作年限,Oth代表其余与被解释变量可能相关的控制变量,α0代表常数项,αi代表回归系数 (i=1,2,3), η代表不可预测的误差项。 (1)式的BlinderOaxaca [3]分解要估算社会救助家庭与非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收入,将两类家庭的预测工资收入分解为四个部分。总差异包括家庭禀赋差异、卫生保健差异、各系数差异和不定项。对于卫生保健指标笔者采取与Strauss 和 Thomas[4]类似的方法。回归结果显示,社会救助家庭与非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BMI核密度分布函数来看,其变化趋势总体上来看具有一致性。相对于非社会救助家庭,社会救助家庭有一个略微向左的峰值偏移,通过检验 ① ,其分布状况见图1。这个结果若从社会救助家庭本身的特征方面能得到很好的解释,由于目前受助家庭对象是处于绝对贫困的家庭,这一点有别于发达国家,从而决定了社会救助行动应该具有持久性。

计量方程(1)的统计结果显示社会救助家庭组预计的再就业小时工资为非社会救助家庭组小时工资的1/3。(1)式变形得: Income = exp (α0+α1Train+α2Worksen+α3Oth+η)(2)。

实证结果见表2,家庭禀赋特征能够解释两个对照组工资收入差距的;而个体特征和其它控制变量能

够解释工资收入差距的。这个结果充分说明了社

社会救助应用范文 第6篇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开展对弱势群体的救济和扶持工作,推进我社区弱势群体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救助工作整体水平,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大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不断完善社区社会救助体系,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建立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各类专项救助制度有机结合、相互协调、相互配套,努力提高城镇居民综合救助水平,为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社区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为: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三、社会救助范围和原则

(一)救助范围

基本救助对象为社区特困生活群体。

(二)救助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发动社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

2、坚持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的关系,既要提供保障基本生活方面的`救助,又要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积极支持和鼓励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帮助低保家庭尽早摆脱贫困。

3、坚持统一实施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有区别、有侧重、有针对性开展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或政策救助。

四、社会救助项目

(一)专项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按照有关城镇居民低保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城镇特困人员实施基本生活救助,做到申报,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逐步提高救助水平,积极改善低保人员生活状况,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2、医疗救助。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城镇低保人员医疗救助政策;为特困低保户免费申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缓解低保对象的医疗困难。

社会救助应用范文 第7篇

【关键词】福利经济学;边际效用价值论;帕累托最优;社会救助;应对措施

一、福利经济学理论基础。

(一)庇古的边际效用

庇古的边际效用基数论提出了国民收入分配越是均等化,社会福利就越大,他指出个人收入的边际效用与实际收入水平是负相关关系,也就是说个人的收入在达到一定的阶段后,个人的满足程度与个人的收入是不成正比的。换一种说法就是同样的财富,富人与穷人对其能够发挥的作用的评价和判断是不同的。一元钱穷人拿到发挥的作用会更大。所以按照庇古的分析,收入分配应该以趋向平均水平最为合理。进一步的分析,现在社会要想社会福利最大化,最好的办法就是以政府为主体,将富人的财富转移给穷人,在穷人的手中发挥更大的效用,让低收入者享受社会救助福利,进一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提高全社会的经济福利水平。综上所述,通过政府干预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理论基础。可以为我们解决下文出现的社会救助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供理论。

(二)帕累托最优理论

我们总可以找到一种方法,使的某些人的福利水平提高而不会使的其他人的社会福利水平下降这就是帕累托改进,当这种改进使的不会使一个人的状况变好而又不使另一个人的状况变差,我们就说达到了帕累托最优,帕累托最优是一种资源分配状态的理想状态,可以理解为在资源总量和分配资源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分配状况后,如果群体中的任何人的福利不受到伤害就是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最优是研究一项政策运行效率的重要理论基础。

二、我国社会救助方面的现状,评价及存在的问题

(一)全国2014年在农村社会救助方面的现状

1.截至2013年底,全国有农村低保对象万户、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万人,增长了。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农村低保资金亿元,比上年增长,其中中央补助资金亿元,占总支出的。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农村低保资金亿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亿元,占总支出的。2014年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2777元/人、年,比上年提高343元,增长;全国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129元,比上年增长。截至2014年底,全国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万人,比上年下降。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亿元,比上年增长。其中:农村五保集中供养万人,集中供养年平均标准为5371元/人,比上年增长;农村五保分散供养万人,分散供养年平均标准为4006元/人,比上年增长。2014年农村传统救济万人。

(二)在社会福利经济学的理论下我国社会在农村社会保障在制度方面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社会救助的单一性,缺乏全面性。从我国农村的社会救助来看,

1.资金的来源单一,主要是政府的财政收入或完全是政府的财政收入。这样不仅加重了政府的压力,也会导致社会救助对象的救助水平偏低。而从国外一些国家来看企业很乐意进行慈善事业,一些非营利的组织在社会救助方面已经有很长的历史,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参与慈善的社会制度和法律比较健全。

2.与城市相比,社会救助水平偏低。根据福利经济学的边际效用价值论在资源总量和分配资源不变的情况下,要想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就必须使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资源分配越合理,效用就会越大。在社会救助方面来说就是在国家财政收入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要加大对民生的投入,特别是对贫困人口的投入。政府干预主要通过财政和税收手段进行调节。社会救助转移支付资金是整个社会救助体系得以正常运行的经济基础。.在一定的条件下适度的转移支付规模将为其达到预期的目标提供重要的保证。规模过大和规模过小都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1)规模过大会对农村社会救助对象产生重大的影响,对于孤寡老人和残障人口来说,增加社会救助资金会相应的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对于单纯的经济贫困的农村人口来说,一味的提高他们的社会救助资金虽然会使他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但是过高的社会保障规模又会影响农村地区发展经济的自主性和积极性。(2)规模过小,政府利用财政转移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力度就会受到限制,无法达到预期的社会救助目标。2014年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2777元/人、年,比上年提高343元,增长;全国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129元,比上年增长。2014年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亿元,比上年增长。其中:农村五保集中供养万人,集中供养年平均标准为5371元/人,比上年增长;农村五保分散供养万人,分散供养年平均标准为4006元/人,比上年增长。农村传统救济。2014年农村传统救济万人。从山西省2013年和2014年城乡社会救助方面的情况来看。全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38元,增长。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069元,增长,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4637元,增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809元,增长,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6992元,增长。2014年全年得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数万人,全年共发放城市最低保障资金亿元。16万人纳入农村五保供养。2013年全年得到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数万人,全年共发放城市最低保障资金万人。万人纳入农村五保供养。

从上面的数据来看我国和山西省在农村社会救助方面的投入力度很大,而且逐年的增加但是城市和农村在社会救助的资金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根据福利经济学的边际效用价值论,社会救助方面要想取得预先的目标,就必须要加大对农村社会救助方面的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3.社会救助的理念落后。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的存在,导致我国农村和城市的经济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带来的后果是城乡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城乡贫富差距的扩大会带来不仅会带来经济后果,也会带来社会后果,对贫困人口的救助不仅是政府的国家职能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政府应承担起国家责任,加大对农村社会救助的关注和投入。虽然近几年来我国的慈善事业不断发展。2014年慈善事业取得的丰硕的成果。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慈善捐赠收入再创新高,2014年预计社会捐赠总量达到1046亿元;截止2014年底全国共有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60万个,比2013年度增长,且全国直接登记的社会组合超过3万个。社会团体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万个,基金会4044个,分别比2013年增长了,和。

手机捐赠成为主流,2014年8月从美国传入中国的“冰桶挑战”通过微博,微信等新的媒体的传播,在一周的时间里捐赠达800多万元这种由公众自发参与的史无前例的大规模公益活动,给予中国公益界一次风暴式的洗礼,“冰桶挑战”从而成为中国公益死伤的宇哥重要的节点,中国公益的方式进到时代的标志;民企为主力。但是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还是缺乏全民的社会救助意识,互帮互助的氛围,农村地区许多贫困人口认为是他们自己不努力的结果,对他们存在漠视,不关注的态度。全民的社会救助意识薄弱,社会救助没有形成社会效应。

4.在社会救助的标准和对象方面存在问题。我们都知道帕累托最优的理论告诉我们当社会资源一定的情况下,恰当的社会分配才会发挥最大的优势,社会福利最大化。可是在现实的农村社会救助标准制定时缺乏科学合理的判定标准。农村每月发放的社会救助资金以满足农村贫困群体最低生存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为出发点,但是,受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还存在救助范围窄、救助标准低、救助层次单一,单纯的一经济救助为主,根本没有考虑到农村家庭孩子上学和家庭成员生病对家庭生活水平的影响。没有考虑这些问题就不会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贫困问题。虽然有些家庭的年收入一般,但是只要子女上学或家庭成员生病就会花去这个家庭一大笔的收入,据了解农村家庭的三分之二的收入用于子女上学有的甚至全部用于上学,看病更是看不起,对于这些因素,在社会救助对象的确立时考虑的还是不够充分,导致农村“因病致贫,因上学致贫;其次对农村人口的救助还缺乏技术上的救助,农民以长久以来的生产方式进行生产,生产效率低下,影响农民收入的提高和劳作的积极性。

三、农村社会救助中存在问题的改善措施和建议

(一)社会救助的多层次,社会化

要以政府为救助的主体,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辅助作用。政府作为社会救助主体,要承担制定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责任,赋予社会组织更多的自治权,改革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工作的行政化,鼓励扶持慈善直接社会扶贫,构建政府扶持和社会自治空间并存,形成“全民社会化大扶贫格局”,政府对积极参与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企业实施税收和优惠政策。

(二)提高社会救助水平

造成城乡社会救助存在严重差异的原因有很多,黎民(2011)指出造成社会救助资源分配不公的根本原因是国家责任的缺失,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责任;郑功成(2011)社会救助制度效能不高的原因是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社会救助制度也是如此,其次是民政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李珍(2007)认为原因之一是财政对社会救助的相应投入没有引起重视;还有个原因是筹资渠道的单一。由于农村的社会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我国的税制改革使得地方的财政更加困难,所以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很难完善。首先政府应该认识到农村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影响,重视农村地区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提高转移的力度,同时发挥自身的社会救助主体地位,形成“政府带动,企业社会参与,各方协调,共同扶贫”的机制,其次要加强民政部门的监管力度,第三努力引导地方政府和农民发展地区特色产业,提高地方财政和农民自己的收入,最后社会救助水平的确定要根据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合理的制定。

(三)社会救助理念

在社会救助理念方面,政府应树立“国家责任”的农村社会救助理念;社会公众要转变传统的“慈善”理念,努力培养社会公众的责任意识和现代捐赠意识,加强慈善公益方面的舆论宣传,形成扶贫济困,奉献爱心的良好氛围,如广东的“扶贫济困日”;农村社会救助的实施部门改变救助理念。不仅要有直接的社会救助,而且要有间接救助,有针对性的实施救助。

(四)社会救助体系

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要根据不同贫困群体和致贫的原因,制定不同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每个贫困家庭都有自己不同的贫困原因和程度,有临时性的,也有长期的,有具备劳动能力的,也有失去劳动能力的,针对不同的对象,应该有不同的救助方式。对于失去劳动能力的,要以保障基本生活为主;对于有劳动能力的,要以培训就业技能和提供就业岗位为主;而对学龄儿童、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救助的标准不能局限于保障基本生活,而是要保障其受教育权及发展权。;农村由于时代背景和自身的缺陷,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脱贫,所以政府可以建立长期有效的脱贫机制,不仅注重物质救助,更加注重技术救助,教育、医疗救助等,如某些地方的“专家扶贫”,“企业扶贫’。帮助农民真正脱贫。

参考文献:

[1]王润华.我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探讨[J].广东农业科学,2011(3).

社会救助应用范文 第8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_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_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社会救助应用范文 第9篇

第二条社会救助工作实行人民***府负责制,县(区)人民***府是实施社会救助工作的行***主体,负行***主体责任。县(区)人民***府、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负总责,***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府工作目标考核和对***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府根据有关要求落实辖区内社会救助工作所需救助资金、工作经费、工作机构、办公场所、人员及设备。

第三条社会救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中负有审查、审核、审批和监督职权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及救助对象。

第五条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相应职责:

(一)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1.受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本辖区居民的救助申请受理,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对象原因。

2.宣传社会救助***策,对救助***策、对象、标准、金额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入户走访,准确掌握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生活变化情况和思想动态,征求、收集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

4.建立、更新社会救助工作和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好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和信息资料管理,确保各类信息数据资料准确、完整。

5.组织社会救助对象开展公益活动,对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救助对象承担举证责任。

6.对救助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于上访、举报事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形成详实的举报记录及调查处理意见。

(二)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和审核,指导并监督本辖区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2.对上报的家庭收入情况逐项调查核实,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区)民***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对象原因。

3.宣传社会救助***策,对救助***策、对象、标准、金额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入户抽查,征求、收集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

5.建立、更新社会救助工作和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好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和信息资料管理,确保各类信息数据资料准确、完整。

6.负责并监督本辖区救助对象救助金发放工作,确保各类社会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7.对救助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于上访、举报事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形成详实的举报记录及调查处理意见。

(三)县(区)民***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和审批,指导、监督和检查基层单位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2.对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审批,并对审核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享受社会救助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对象原因。

3.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抽查。

4.建立、更新社会救助工作和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好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和信息资料管理,及时准确上报各种表册和相关资料。

5.负责并监督本辖区救助对象救助金发放工作,确保各类社会救助资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

6.定期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7.对救助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于上访、举报事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形成详实的举报记录及调查处理意见。

(四)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门按照规定落实社会救助所需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物价)、公安、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房管)、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有关工作,及时为民***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查询,出具有关收入证明材料。

审计部门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审计,监察、民***等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工作中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六条社会救助对象的责任和义务:

定期申报家庭有关情况。每季度末到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居住地等变化情况。

参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劳动。

接受社会救助管理机关调查。救助对象应积极接受、配合各级社会救助管理机关的调查,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情况,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接受群众监督。救助对象应主动接受社会对其家庭收入、生活状况的监督。

第七条社会救助工作中分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承办人是指在社会救助工作组织或机构中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直接责任人是指拥有社会救助管理和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工作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在拥有社会救助管理和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主管领导的负责人员;相关人员是指与社会救助管理审批机构有领导关系、监督关系等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在社会救助管理和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和社会影响单独或同时追究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由纪检***门或者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一)接待社会救助申请人、群众来访时,不按规定工作程序办理的;接待来访时,***策解释不准确、搪塞推诿、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给社会救助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发生越级上访事件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享受救助待遇意见的;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救助待遇意见的。

(三)对不符合减发、增发、停发救助金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救助金意见的;对符合减发、增发、停发救助金条件的家庭不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救助金意见的。

(四)、优亲厚友,擅自改变社会救助待遇享受范围和标准的。

(五)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按规定时限、权限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七)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查,不掌握救助对象家庭生活状况,救助对象家庭生活状况发生变化未及时进行调整,导致应保尽保、分类救助不能落实或救助金流失的。

(八)为救助申请人的就业、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劳动能力、健康状况、伤残等级等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九)向救助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钱物,刁难申请人的。

(十)向救助对象收取手续费、工本费等费用的。

(十一)在开展救助工作过程中,上访率大、工作质量低、群众综合评价不好的。

(十二)、擅自改变救助金用途的。

(十三)弄虚作假,利用工作便利骗取救助金的。

(十四),贪污、挤占、挪用、扣压、拖欠救助金的。

(十五)救助资金应实行社会化发放而未执行的;救助资金没有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影响资金发放的。

(十六)在救助资金管理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给予******纪处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它法律、法规和***策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根据过错行为程度和社会影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条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民***部门给予责任追究:

(一)采取虚报、隐瞒、仿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核、审批机关的。

(三)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不履行应尽义务的。

第十一条社会救助对象责任追究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暂缓或取消救助待遇。

(三)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救助金。

(四)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记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社会救助应用范文 第10篇

一、司法救助对象之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

1.现实中社会弱势群体存在广泛性和复杂性

在一般人眼中,谈及社会弱势群体,其范围因个人认识、理解不同,其范围也大不相同。弱势群体具有相对性。如从年龄看,少年儿童和老人属之;从性别看,妇女属之;从健康状况看,残疾人属于这一类;从工作获得与否看,失业人员属于弱势;与企业主相比,劳动者属于弱势;与多数民族相比少数民族属于弱者;与行使权力者相比,被管理者属于弱势等。从这种范围的广泛性来看,弱势群众的背后蕴藏着深刻的复杂性。从成因上看,既有由于自身体能的孱弱而形成的弱者,又有基于政治、经济等原因而形成的弱者;从存在形态看,既可以是有内在组织性的,也可以是松散的,也就是说这里“群体”可以是实在意义的,但更多是观念意义上的,是对在某一方面有共同特质的人群的一种理论概括。而且弱势群体的形成还具有时代性特点,如今天许多国家的_者、爱滋病患者等理应为弱势群体范围,但这在古代社会是不存在的。这种现实中社会弱势群体的广泛性及复杂性使得概括出其中内在本质的一致性存在着巨大的困难。

2.有关社会弱势群体的理论纷繁复杂

“社会弱势群体”的复杂性也充分地体现在理论上。学术界中目前围绕弱势力群体的内涵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为三种论述:

一是贫困群体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将经济因素视为弱势群体共性中最本质性的因素,认为经济上的贫困是弱势群体之所以弱的症结,经济上的劣势导致了社会地位的低下以及竞争中最终的失败。贫困既表现为低水平的收入,又表现为总体的生活状况的贫困。

二是竞争弱者论。这种论说将社会弱势群体放置于一种关系中考察,“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具可比性的前提下,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少数?比另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多数?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即使建立了一整套有关公平竞争的法规和政策,也会有部分社会成员由于受其本身各类条件的限制,经常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比如有些妇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等等,尽管有了专门保护这类人权利的法规。但凭其自身的能力去实现其权利的手段却不具备。”

三是功能脆弱论。这种观点从社会弱势群体的功能角度切入,认为“脆弱群体是在遇到社会问题冲击时自身缺乏应变能力而易于受到挫折的群体。”

上述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理论,为我们从不同的角度认识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了路径,其中包含着丰富的合理性。但是,从司法实践角度讲,上述理念都还只是一种模糊说,无论是贫困群体论,还是竞争弱者论与功能脆弱论,其弱势群体范围的界定宽泛而不确定。

因为,正确界定弱势群体,应该与它所研究的问题-司法救助制度联系在一起进行确定。司法救助制度的理论根据来源于公民平等的诉讼权。即司法保护请求权,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享有的提讼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各种类型诉讼中的权、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再审请求权等。因此,司法救助对象之弱势群体范围的界定,离开平等的诉讼权,背离诉讼救助,往往极易人为地造成不适当扩大或缩小弱势群体的范围,不仅不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很可能还会造成某些真正的弱势群体受到忽视、忽略。比如说一个拥有数百万家产的购房者与房地产公司相比,按竞争弱者认而言,拥有数百万家产的购房者就属于弱者,如果双方发生纠纷,至法院,也要将其视为弱势群体而实施司法救助,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在我国目前人力、物力和财力都相对薄弱的情况下,应集中力量对那些在经济和诉讼行为能力上还处于弱势的人群进行救助,当然这一种弱势也是相对的,但是此种相对仅限于影响处于这一群体的基本诉讼权利的条件和能力。基于上述考虑,本文所称的弱势群体,定位于因经济困难或其它情况而导致其诉权处于弱势,如果不对其实施司法救助,其平等的诉权就难以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化为空话的特定群体。

二、司法救助在公平理念下的透视

公平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理念和基本的行为准则。司法救助制度正是公平理念不断发展的结果,并由近现代的资产阶级学者首先提倡。主要理论根据有三,一是认为司法机器若想正常恰当地运行,则为穷人提供有效之司法救助是必不可少的;二是从人道主义和慈善的角度出发也要求这种服务;三是一个具有良好秩序的国家,所有的公民都必须获得法律信息,获得专门司法人员意见和服务的平等权利。一般来说,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在成文法国家,公民所应享有的司法救助权利,都直接或间接地规定在宪法原则之中。在我国,宪法尚未有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出台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得我国司法救助工作第一次走上了正轨,全国法院按照这一要求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但是从现代司法之公平之理念看,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

1.有关司法救助制度的立法滞后

司法救助制度是一国民主法制化进程的重要标志,是衡量一国现代政治和法治文明程度高低的主要标准之一。许多国家都立有专门的《司法救助法》。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司法救助的内容,《法律援助条例》《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对司法救助也有一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是关于法院实施司法救助的具体规定。但是,到目前国家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司法救助法,而且,就《规定》而言,法院既是法规的制定者,又是法规的实施者,这种立法、司法两位一体的作法,首先就背弃了公平之理念,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具有极大的随意性,由谁去监督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呢?因此,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特别是有关公民享受司法救助的条件、范围、形式、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必须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才能够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体系相衔接,才能确立司法救助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应有地位,才能最终使公民的司法救助权利真正具有法律的可靠保障。

2.司法救助的对象不广泛,致使需要救助的对象不能得到平等的保护

关于司法救助的对象,《规定》详细列举了十一项内容,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公民个人,即追索赡养费用、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等生活确有困难的公民个人,这是司法救助的主要方面;二是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如福利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这是司法救助的一个特殊的方面。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和范围的当事人才能申请司法救助。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入世后对我国企业带来的严峻挑战,大量亟需实施司法救助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却被《规定》排除,这是不合理的,也是违背公平之理念的。法律应当保障不同主体在相同条件下享有司法资源权利的平等,只要符合条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获取司法救助的机会应该对等。

而且,法人有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既有理念支撑,又有现实需要。一是法人从其设立时起,就享有许多和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如名称权、名誉权、著作权、财产所有权等等。那么,自然人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后,由于经济困难而无法提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同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后,由于经济困难而无法提讼的,也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这样才符合司法公正的原则。二是从法院受理的各类纠纷案件来看,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纠纷,占受理案件数相当的比例。由此可见,法人与自然人、法人与法人、法人与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矛盾占社会矛盾总量的大部分。把法人列为司法救助对象的范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正如肖扬院长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救助制度》一文中所指出的“确定法人作为受援对象,有利于解决不少企业经济上处于窘境但又需要法律帮助的问题,特别是有利于解决某些经济上有严重困难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纠纷,以稳定经济秩序、依法调整经济关系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的稳定。”三是从审判工作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定阶段针对特殊的案件,做出过司法救助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所涉及的司法救助对象,大都为法人。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3月17日法函(2000)20号《关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减收积压房地产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的请示〉的函》,同意到2000年12月31日止,对海南的积压房地产案件按50%减收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这类案件的司法救助对象则大都为各商业银行等法人。四是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承认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在非法人组织与其他单位、公民进行民事活动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时,法律赋予了他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的权利。那么,非法人组织只要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要求,也应成为司法救助的对象。

3.司法救助的方式过于单一

《规定》所确定的方式就是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这无疑是不全面的,不仅同被救助者的需求之间有一定差距,而且公平理念也是有一定距离的。诉讼权利的保护与实现,不仅仅是当事人进入司法这到门槛上,实行诉讼费减、缓、免交,只是一个重要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诉权行使时遇到法律阻却事由,以及不能、无法通过自己的能力行使诉权保护合法权益时,还需要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的援助,否则他们很可能在诉讼中败诉,对他们进行的经济上的援助也会付之东流,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救助。

而且,诉讼费作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交纳的费用,其作用一是要支付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各项开支,保证法院有充足的工作经费,维持法院工作的正常运转;二是要通过令诉讼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的方式,促使当事人认识到行使诉讼权利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在提起每一项诉讼前要深思熟虑、认真负责,不随意挑讼。因此,实践中人民法院通过对那些确实需要提讼程序,而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诉讼费的缓、减、免交等方式的司法救助,往往在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的同时,又是对社会公平的一种背弃。而且,随着人民法院审判任务的加大,各项审判设施需要更新换代,这必然导致办公经费与司法救助之间的矛盾,使得法院的办公经费更加紧缺。

4.司法救助的有关操作不具体、不规范

《规定》尽管对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的范围详细列举了十一项内容,具有一定操作性。但是,司法救助范围的十一项内容中多次强调“生活确实困难”,但对“生活确实困难”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什么是“生活确实困难”?什么样的情况才符合“生活确实困难”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带有主观随意性。又如《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但因为对属于救助范围的十一种情况,什么样的情况,应提交什么样的证据材料,应由哪一级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是民政部门出具,还是所在地的办事处、乡镇出具,或是单位出具?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不好把握。因此,要使司法救助在审判实践中更趋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应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便各级人民法院能够认真开展司法救助工作,让所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都能及时得到司法救助,都能打得起官司,都能充分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公平理念视角下加强司法救助之展望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强化、提高司法救助重要性的认识。司法救助是人同法院应有职责,司法救助工作不仅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本质要求,也是依法治国、司法为民的必然体现。司法救助既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面对社会的弱势群体,解决他们在平等实现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只有真正让社会弱势群体通过司法救助渠道,在法律服务方面遇到困难能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从而感受到社会正义,实现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尊严,方能调动社会弱势群体的积极性,加速中国法治化的进程,进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学习,使平等、公正等法律观念深入人心,从而使司法救助的德性得以张扬,司法救助事业得以长足发展。

2.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司法救助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最终目标,自然成为中国司法救助制度的终极目标。司法救助所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应是以人为中心的,都与人有密切联系。笔者认为,司法救助应该突破只提供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交的束缚,通过提供与司法救助相联系的更为广泛的间接的法律服务,全面改善困难群众的生活环境。因为“一个社会的贫弱者,法律问题仅仅是他所遇到的广泛的社会、情感、健康和其他问题中的一个方面而已,如果司法救助为他提供了一个案件的帮助,在个案结束后,他的经济状况并未改变,还会面临其他问题,也就是说,就个案进行的司法救助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时,中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发展不应该只停留于对单个人的法律帮助,而要在受援人的生活、权利等发生明显改变后,使他们全面提升自己、发展自己,尽可能更多地帮助周围的人,带动社会法治正气和爱心的养成,从而实现全体人民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只有符合这样的理念,中国司法救助制度才可以称得上是成功的、好的制度。

社会救助应用范文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 见危不救 犯罪化 亲社会行为

近年来,见危不救行为在生活中频频发生。中国民众对于此种事件的舆论甚嚣尘上,各阶层民众从不同程度上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不断地声讨与讨伐见危不救行为的恶性事件。一时之间,要求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成为了社会媒体与大众的主流声音。虽然所有的讨论与批判最终的目的都是希望规制这种行为、减少这类现象的发生。但是立足于目前我国社会的现实,刑事立法是否应当不加限制地将一般主体的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还亟待深入研究与探讨。见危不救行为涉及了伦理、法学、社会学、历史学、社会心理学等诸多方面。人们对见危不救行为的价值判断容易受到个人认知、群体性情感、风险认知、自身能力的评价、文化传统、社会情感等所影响。关于见危不救是否应当犯罪化,本文侧重从亲社会行为角度进行探析。

一、“见危不救行为”的概念界定

关于见危不救行为的界定,学术界亦是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见危不救行为指在特定的危险情况下,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对受害人实施救助,当事人就会发生死亡危险,有能力施救而不予施救的情形。有学者认为,见危不救行为是指救助者意识到他人的生命健康处于或即将处于重大危难之中,经过判断,认为该救助不会侵害自身及第三人利益,有能力救助而不予施救的情形。

从上述学术界的观点来看,见危不救行为的这些定义都具有如下要素:一是所需救助的利益处于或即将处于危险状态;二是见危不救行为人对于他人利益没有实施救助。然而,我们讨论见危不救行为的定义时,见危不救行为的主体是否应当不加限制地扩大到一般主体,而“危”的含义又该如何界定。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文的见危不救行为应当做如下定义,指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重大威胁时,有能力救助而不予救助,或虽不能施救但能协助而不予协助的行为。首先,见危不救行为的主体,在本文中讨论不加限制地认为是一般主体,不仅包括负有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主体,且包括仅负有道德义务的主体。其次,“危”的含义应当界定为,他人或公共利益处于重大危难时,导致或即将导致生命或财产的重大威胁。这种“危”的程度应当具备紧迫性,即人身安全或是财产利益受到的威胁必须是紧急的;严重性,即危险的发生必须具有严重性;真实性,这种危险应当是真实存在的,而非救助人臆想或误以为存在的,并且应当排除他人以欺诈的手段使救助人误以为存在的情况。再者,从见危不救行为的主观方面讲,应当认识到危险状态的存在。若救助人根本没有意识到危险状态,或是认识到危险状态且认为不紧急、不严重、不真实,则不构成见危不救行为。从见危不救行为的客观方面讲,救助人应当有能力救助、报告或是呼救,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的要求都不应当强人所难。

二、“亲社会行为”的概念界定

在一些情况下人们会选择见危救助,而这一过程受社会认知、情感因素和推理决断等因素的影响。与利他主义动机的说法相比,笔者更倾向于救助行为属于亲社会行为的范畴。见危不救行为与见危救助行为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它涉及了伦理、道德、法学、社会学、历史学、社会心理学等诸多方面。本文仅撷取一个视角,即从亲社会行为角度探讨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应当犯罪化。

探析亲社会行为对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的影响,首先,我们首先必须对亲社会行为的含义作出界定。亲社会行为是心理学家用来表达社会所确定的道德行动的术语,亲社会行为是一个内涵广泛的概念,指一种有利于他人的助人行为,这种助人行为符合社会期望的、对他人、社会、群体有益的行为。某种行为是亲社会的,并不意味着该行为一定是纯粹意义上的牺牲自己利益的行为。亲社会行为是既可以包含利他动机,也包含利己动机的。亲社会行为,不管助人者的动机是什么,助人的各种动机既体现为有利于他人、社会、群体,同时也存在自我满足感或获得物质利益等方面。亲社会行为主要包括谦让、合作、分享、奉献、同情、助人等形式。

(一)场景

社会救助应用范文 第12篇

党的_报告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刻阐述了关注民生,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大政方略。在我州全面实施三州战略,推进绿色繁荣的进程中,作为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中重要职能部门之一的民政部门,关注民生,全力做好新形势下社会救助工作更应全力应对,认真研究和探索现阶段乃至今后稍长一段时期内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趋势,为整合各种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资源,不断完善救助体系作一些积极的有益的探索。

一、社会救助工作政策依据和现状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是指政府为帮助维持基本生活有困难或遭遇临时突发事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家庭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经济援助和物质帮助,以确保其能维持基本的正常生活。现阶段社会救助方式也更加灵活多样,具有较强的人性化特点;社会救助种类呈现多样化,基本能够满足各种救助对象的需要;救助标准逐渐提高,能够解决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困难。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工作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各县市结合各自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全力保障城市贫困对象的基本生活,实现应保尽保目标。

2、省政府下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州政府下发《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文件,对农村低保范围、审批管理、资金来源、资金发放及操作规范等作了规定,形成了较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了农村低保工作的规范运作。目前,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目标。

3、认真贯彻落实_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全力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大力发展具有我州特色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xx模式”。

4、xx年x月,xx人民政府出台《xx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xx年x月,州政府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并出台了《xx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新实施办法按照“取消病种限制、扩大救助规模、取消或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额度、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水平”的原则开展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5、及时做好自然灾害造成的灾民救助工作。确保灾区困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及时治疗。

6、根据民政部及民政厅的相关文件,落实临时救助及其他救助的工作,全力保障救助对象的权益。

(二)我州社会救助工作现状

1、城市低保

截止到xx年x月底,全州城市低保人数为x人,全年下拨低保资金x万元,人月均补助水平x元。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从xx年x月x日起,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x元统一提高到x元,人月均补助水平达到x元。同时,将城市“三无”对象、城市孤儿以及城市艾滋病和结核病患者贫困家庭纳入城市低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x元给予了全额补助。

2、农村低保

xx年末,全州农村低保人数扩大到x万人,全年下拨农村低保资金x万元,人月均补差x元,其中,一类对象月补助不低于x元,二类对象月补助不低于x元,三类对象月补助不低于x元。xx年x月,在x委、x政府和民政部门的大力争取下,省民政厅为我州再增加农村低保x万人,总数达到了x万人,使农村最困难家庭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目标。

3、农村五保供养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全州民政部门不断创新机制,着力探索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恩施模式”,不断加强农村福利院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院办经济、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五保对象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恩施模式”受到了省民政厅和民政部的表彰,中国社会报、_等先后多次作了宣传报道,_领导也答复认可。目前,全州共建立了农村福利院x所,五保对象x人,集中供养x人,集中供养率为x%,xx年共下拨五保供养资金x万元。根据省厅文件规定,从xx年起,集中、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以及农村散居供养孤儿的供养标准将各提高x元,分别达到x元/年、x元/年、x元/年。

4、大病医疗救助

于xx年开始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试点。几年来,全州累计救助x多万人次,有效地缓解了困难群众患大病的医治困难。xx年,按照“取消病种限制、扩大救助规模、取消或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额度、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水平”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医疗救助的改革发展。在救助范围、起付线、救助金额等方面依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及时进行必要的修订、完善。同时,对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免收挂号费、诊断费,注射费、观察费、住院床位费优惠x%,手术费、辅助检查费优惠x%,常规性药品优惠x%。

5、临时救助和其他救助

一是及时做好灾区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我州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常年需救助灾民x万人左右。每当大的自然灾害发生,x及县市启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对灾区群众给予救助,确保了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治疗。二是做好临时救助工作。为及时缓解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按照上级要求,我州及时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州民、财两家联合行文,明确了救助制度和管理办法。城市居民每户每年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x元,农村居民每户每年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x元。三是落实好艾滋病、结核病孤儿救助。

在各类救助资金的发放上,全州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全部委托金融系统,实行一折或一卡通的社会化发放形式,杜绝了资金发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现象发生,保证了资金的运行安全。

二、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近几年来,关注民生,维护民利、保障民权的工作力度逐年加大,中央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也逐年增多。社会救助工作职能也从原单一的应急救助,逐步拓展到十余项分类明确的单项社会救助工作。由于工作任务的增加和工作量的加大,管理工作难度也逐步加大,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矛盾也逐步凸现出来,现就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概括如下:

(一)现行救助政策与个人需求存在差距

从总体上看,我州社会救助的范围和标准在逐年扩大和提高,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了基本保障,但总体保障水平还处于较低层次。一是生存保障能力有限。目前的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不高,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新农合、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灾民救助等只能缓解部分困难,还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二是家庭个人发展需求得不到保障。城乡困难家庭对子女在教育方面的投入极为有限,子女辍学多;因文化、年龄、身体等多方面原因,困难群众创业、就业难度大,收入来源十分有限,家庭贫困状况得不到根本解决。三是救助范围还比较窄。以农村贫困群众为例,截止xx年底,我州农村建档立卡的绝对贫困人口x万人,而目前全州纳入农村低保的只有x万人,还有x万人未能纳入农村低保。四是救助程序、机制还有待进一步简化和健全。要逐步建立监管到位、程序简化、救助及时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和政策衔接机制有待加强

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而现行的各项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政策又多为独自依赖于其职能部门的独立行政。某些方面虽有协调,但从系统工程来看,许多救助工作还应当整合,救助政策还应做好衔接,部门之间还应进一步加强配合。当前实施的社会救助制度包括了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住房就业援助等多项制度,但诸多救助制度还没有专门的条例,存在管理多头,条块分割的问题。

(三)地方财政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资金保障支撑作用不强

恩施州是一个集“老、少、边、山、穷、库”于一体的贫困地区,所属的8个县市财政均为国定贫困县。县市地方财力薄弱,可用于社会救助的经费十分有限,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绝大多数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省级财政补助,地方财政投入少,甚至按比例配套的经费都难以落实。且因为多方原因,社会救助的工作经费也较少或难以落实到位。

(四)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与社会救助工作不相适应

社会救助应用范文 第13篇

宋代社会保障综合研究

2005年,郭文佳于新华出版社出版了《宋代社会保障研究》,详细而全面地论述了宋代灾害及相关救助机构,宋代的仓储保障、贫民保障、官员保障、军人保障、医疗保障,以及宋代士大夫的灾荒救助理论与实践等内容。特别是对于官员保障和军人保障的研究,较前人有所发展,更加完善了社会保障的研究体系。

张文《季节性的济贫恤穷行政:宋朝社会救济的一般特征》(《中国史研究》2002年02期)则是从宋代社会救济的季节性特征入手,将宋代社会救济与现代社会救济加以联系比对,指出宋朝政府在春夏两季的医疗救济、冬季的饥寒救济和春季的匮乏救济虽然在救济属性上已发生了较大的改变, 更加注重救济的实效性, 而非救济的象征性,但仍未脱离传统社会救济的统治者恩赐性质。王颜《论唐宋时期社会救助机制的变化及特点》主要从救助机构的制度化和救助经费来源的扩大化两个方面对唐宋时期社会救助机制的变化情况进行系统而详尽地论述,并指出这一时期社会救助对象与救助主体都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基本结构随着各种政治变革、经济变革以及思想变革的变化而变化。陈钟琪《宋朝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比较研究》指出,对于城市,宋朝有着完备的赈灾救荒体系和福利设施;对于乡村,虽然各项机构也有设立,但是其数量和种类都远不及城市,在乡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是乡村社会的三层保障圈。张文的《论两宋社会保障体系的演变脉络》(《苏州大学学报》2015年第02期)从两宋社会保障发展演变的角度,论述了北宋的救荒制度与济贫制度以及发展至南宋时社会保障体系的新特点,认为到了南宋以后,社会力量逐渐增强,不仅救荒越来越依赖于劝分,民间参与兴办的各种社会保障设施也大为增多。张文《宋朝社会保障的成就与历史地位》(《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综合论述了宋朝社会保障事业的成就。

宋代社会福利与救济研究

两宋时期,各项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制度得到长足发展,相关领域取得了许多重要研究成果。就宋代社会福利事业的保障对象来看,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就宋代的社会福利事业的性质来讲,目前学界主要是分为官办与民办两条路线进行研究。

1.官办慈善事业

宋徽宗时代,蔡京当政期间,社会救济制度快速发展起来,且达到北宋以来的最高峰,发展了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等福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从中央至地方,从养生至助葬的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关研究的文论有魏尧排《蔡京对宋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及不足》(《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杨小敏《盛世情结与宋徽宗时代的社会救济》(《兰州学刊》2012年02期)、黄亚明《蔡京的福利事业》(《晚报文萃》2014年)。

张新宇《漏泽园砖铭所见北宋末年的居养院和安济坊》(《考古》2004年第4期)依据考古发现的有关资料得知, 安济坊病员和居养院居养人死后, 尸体被送往漏泽园葬埋,漏泽园墓葬砖铭中提供了不少有关居养院和安济坊的很有价值的信息。甄尽忠《论宋代安济坊的设置与管理》(《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对宋代安济坊的设置、救助对象与内容、管理、作用和不足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阐述。

钱俊岭、张春生《简论宋代抚恤阵亡士卒的举措》(《保定学院学报》第5期)认为,宋代抚恤阵亡士卒的举措在制度建设方面有所突破,使其更加规范化、系统化,对古代军队抚恤制度的发展、完善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宋代的军队抚恤制度并未转化为战果,因在施行时纰漏百出,成了军官逃避问责、滋生腐败的温床。

2.民办慈善事业

两宋时期,由于政府性社会救济主要集中在城市而相对忽略乡村,民间慈善活动在两宋乡村社会中的作用更为突出。关于这方面的代表性论著主要有张文于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宋朝民间慈善活动研究》,内容涉及宋朝民间慈善的基本形式、基本结构及其主体,总结了宋朝民间慈善的意义、特点、功能、动力,体系完备,内容翔实。张文的系列论文也论述了相关问题。

义庄是宋代以后各宗族为了保障族众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属于家族内的慈善活动,在民间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王卫平《从普遍福利到周贫济困――范氏义庄社会保障功能的演变》(《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2 期)论述了宋代范氏义庄奉行普遍福利的原则,以及随着宗族成员的大量增加,义庄收入不敷支出,于是由一般生活救助扩大到资助教育和科举的保障功能的演变。陈璐、温磊《从两宋时期族田义庄看当今社会救济》(《科教文汇》2012年第8 期)分析了两宋宗族义庄的产生背景及面临的问题及对当代社会经济的启示。刘云《论宋代地权与宗族救济――以福建路宗族义庄义田为例》(《闽南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论述了宋代宗族地权产生的背景,宋代义庄义田在民间慈善中的作用,并认为宋代福建路义庄义田的出现实际上反映了宋代地权制度的变迁,包括地权性质、地权结构、地权收益的分配以及地权管理制度。

社会救助应用范文 第14篇

关键词:就业救助;综述;特点;研究方法

一、引言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问题,①就业救助一直是中国公众最关注的话题之一,也是社会救助中最为重要的内容。社会就业救助作为一项基本的公共福利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业救助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就业救助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伴随着实践中对就业救助体系建设的积极探索,国内学术界也对我国就业救助问题各方面进行了广泛探讨。本文梳理了近几年来国内关于就业救助问题研究的相关文献,具体总结和分析我国社会就业救助问题的现有研究成果,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基础。

二、近年我国就业救助研究成果综述

我国就业救助方面的研究成果较为丰硕,总结起来有以下特点。

(一)我国就业救助研究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与时代社会公众关注情况有密切联系

黄晨熹2004年研究发达国家社会救助的经验及其对上海的意义,与21世纪初上海关注、重视就业救助政策改革有关联。海城等2005年针对老工业基地的女性就业救助问题开展研究,与老工业基地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密切联系;这一转型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末期,持续至20世纪初并到达关键转折点,引起的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在当时是公众最为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陆林等2010年分析由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风暴波及全球这一国际实时背景下,对千万失业返乡农民工群体进行研究,根据当时国家政策制度,提出了新型农民工救助体系。金融危机下的就业问题是当时各国政府亟待解决的一大民生问题。

(二)我国就业救助研究具有典型的地域性,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对于就业救助政策的需求各异有内在关联

对于发达地区,研究人员已经开始关注西方救助制度的引进或者参考:吴小芳以广州市H社区为研究个案,广州为全国最早实施“低保”制度的城市之一,通过分析提出现有的城市救助制度设计在工作岗位提供、劳动培训等相关配套措施上都无法满足目标群体的需求,导致政策目标功效有限。指出西方“激活”政策在延用相关概念时应当谨慎。肖萌等采用长期跟踪定性研究,对北京的工作福利的效果进行评估,提出如何推进就业服务质量的提高,规范低保和工作福利的管理,是社会救助改革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黄晨熹认为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救助标准构建和调整、平衡救助和就业动机以及欺瞒预防等方面的积极做法和成功经验,对上海的社会救助制度改进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欠发达地区,研究成果还较少,只有王丽华以湘西八县的贫困农户的劳动力人群为研究对象,提出基础教育和培训可以为贫困农户劳动适龄人口有效就业作能力上的准备;公共就业保护和扶持措施可以为贫困户劳动适龄人口提供有效就业的手段和机会,以此改变贫困农户劳动力人群低层次的劳动就业和低水平的劳动所得状况,达到劳有所值、劳能脱贫致富的目标。

此外,也存在多个区域的对比研究成果:王增文通过对中国16省37县市的社会救助对象抽样调查研究,提出性别、年龄、享受社会救助前所从事的职业等个体特征变量对社会救助群体的再就业意愿存在显著性影响。调查对象范围较广,包括富裕省市、中等省市及西部省份等。

(三)我国就业救助研究具有明确的对象性,与中央政策的关注对象高度重合

农民就业救助问题关注度较高,与中央一号文件等相关政策关注三农问题有密切联系。谭龙芳提出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民的最大问题是就业问题,并从三方面总结了导致我国农民失业问题的原因。付春香针对失地农民,提出采用建模法、比较法等研究分析方法,构建新型的就业救助模式来解决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陷入贫困的现象。陆林等针对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千万失业农民工群体,就其自身再就业能力弱往往采取了“往回走”的行为选择的现象,根据我国现行救助制度机制存在一些缺陷及“扶持与帮扶、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提出了一种发挥政府主导性和引导力,建立“生存与发展”、“扶持与捐赠”相结合的新型农民工救助体系。

近年开始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救助问题进行关注,与国家宏观就业政策关联。肖丽玲通过对高校毕业生困难群体进行界定,从实践操作层面有针对性的提出了高校毕业生困难群体就业指导与救助策略。兰敏针对面临就业难和失业的大学生群体,认为单靠经济手段来解决日益紧迫的大学生就业压力显然还不够充分,并从政府、社会、个人三个方面来阐述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建议。

(四)我国就业救助研究文献注重研究与分析方法的创新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国内研究方法趋于多元,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并重且交叉,近年来在统计学基础上的实证分析受到重视。这在就业救助研究中开创了新的里程碑。在社会学具体研究中恰当引入统计学等实证分析手段,可以提高研究结论的可靠性。例如:

田奇恒等通过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社会福利受助者就业意愿进行量化描述,分析当前对低保社会福利受助群体的机制,探讨社会结构不同层面在社会救助过程中的行为价值取向,并从社会政策层面提出相关建议。王增文通过对中国16省37县市的社会救助对象抽样调查研究,提出性别、年龄、享受社会救助前所从事的职业等个体特征变量对社会救助群体的再就业意愿存在显著性影响。王增文通过对社会救助群体再就业方程作了经验分析,用双重的样本选择变量对再就业工资收入差距的影响因子进行分解处理,认为社会救助群体再就业选择行为与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的选择策略具有内在关联性,并且再就业选择调整项在社会救助群体再就业工资收入方程中通过了检验。胡永远等基于问卷调查微观数据,采用分位数回归方法对城镇社会救助再就业人群收入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认为社会救助再就业人群的收入低于城镇职工,我们更应该关注中低收入分位数的社会救助再就业人群,需要针对城镇社会救助再就业人群采取更有效的扶持政策。倪丽艳理论解释了社会救助再就业人群收入低的原因,并基于问卷调查所得微观数据,使用OLS回归和百分位数回归分析社会救助再就业人群与城镇职工两个群体收入的影响因素,提出对社会救助人群的扶持措施。

(五)我国就业救助研究文献在理论基础方面有涉入。例如:

杨德敏从立法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指出了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及我国社会救助法立法应遵循的原则。李秉文针对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全民低保”为核心的社会救助模式这一问题进行研究,通过采用建模法,借助公民生存――发展能力模型,构建了优于“全民低保”的“全民就业”式社会救助模式。

三、我国就业救助研究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就业救助研究文献综述情况,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注的地域等级不够

现有研究成果只关注到省市级,但即使一个县域内,由于各乡镇的经济发展差异,就业救助政策都有不同;今后研究中不能停留在省市级,还应探讨县乡级就业救助的差异。

(二)研究范围有待拓展

例如所有相关研究中,针对浙江、福建等省市的研究论述较匮乏。在就业方面,相比北方地区南方人民创业氛围比较浓厚,就业救助要求相对较少,但是也不乏各类需要提供就业救助的人群。今后应进一步拓展。

(三)理论基础(政策)方面的建言性的研究应进一步加强

应本着与时俱进的思想,在国家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农民耕地减少的背景下,发现现实问题,根据国情、民情,提出更为具体、有建树性的政策建议。

(四)研究对象不够全面

例如残障人群的就业救助问题就无人涉及。今后应进一步拓展研究对象,丰富研究成果,为国家制定相关救助政策提供建议。

四、小结

本文对近年我国就业救助研究文献进行综述,认为具有以下特点:鲜明的时代性,与时代社会公众关注情况有密切联系;典型的地域性,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对于就业救助政策的需求各异有内在关联;明确的对象性,与中央政策的关注对象高度重合;注重研究与分析方法的创新;我国就业救助研究文献在理论基础方面有涉入。

根据我国就业救助研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关注的地域等级不够;二是研究范围有待拓展;三是理论基础(政策)方面的建言性的研究应进一步加强;四是研究对象不够全面。本文的研究成果可为该领域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参考。

注 释:

①李秉文.社会救助:“全民就业”式优于“全民低保”式[J].经济学家,2010(11).

参考文献:

〔1〕王增文.受助群体从事正规与非正规再就业收入差距研究――基于社会救助群体的再就业视角[J].经济体制改革,2013(04).

〔2〕胡永远,倪丽艳.基于分位数回归的社会救助再就业人群收入研究[J].山东财政学院学院报,2013(03).

〔3〕倪丽艳.社会救助再就业人群与城镇职工的收入差距研究[D].南京:南京财经大学,2013.

〔4〕杨德敏.就业援助:社会救助立法的基本取向[J].江西社会科学,2012(12).

〔5〕王增文.农村社会救助群体再就业意愿影响因素研究[J].人口学刊,2012(06).

〔6〕吴小芳.我国城市就业救助政策研究[J].社会保障研究,2011(04).

〔7〕肖丽玲.高校毕业生困难群体的就业指导与救助策略[J].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1(05).

〔8〕兰敏.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促进大学生就业[J].赤子(中旬),2014(01).

〔9〕肖萌,梁祖彬.社会救助就业福利政策研究[J].社会保障研究,2010(01).

〔10〕陆林,杨睿.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返乡农民工失业救助体系构建的思考[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3).

〔11〕王丽华.贫困地区农村就业援助制度建设研究――基于社会救助制度在湘西农村的反贫困实践[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09.

〔12〕付春香.失地农民就业救助问题探讨[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5).

〔13〕田奇恒,孟传慧.城市低保社会福利受助者“就业意愿”与社会救助研究[J].人口与经济,2008(01).

〔14〕谭龙芳.对地方政府在农村失业治理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7(11).

〔15〕海城,姜鸥.老工业基地女性就业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对策[J].学理论,2005.

社会救助应用范文 第15篇

[论文摘 要]我国社会救助史以90年代为转折点分为传统社会救助阶段和现代社会救助阶段。传统社会救助阶段,坚持个体归因性贫困观、施恩思想和行为取向上的特殊主义;现代社会救助阶段,坚持社会归因性贫困观、权利本位思想和行为取向上的普遍主义。

社会救助制度是指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款物接济和服务,以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制度[1]。我国社会救助历史悠久,然而,对致贫原因所持的观点、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权责关系等社会救助的理念却在不同时期表现出质的差异,以90年代城市居民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为转折点,我国的社会救助史分为传统社会救助和现代社会救助两个阶段。

一、传统社会救助。我国的社会救济制度是在50年代形成的,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以“低收入”为前提实现了城镇人口的“普遍就业”,而就业又与政府包揽、企业包办的保险福利制度相联系,所以,社会救济只对极少数保险福利制度“漏出”的人而言的,其重要性无从谈起[2]。在城市贫困问题发展的初期,_并没有考虑到创建一种制度性的社会政策作为长久的应对措施,而是习惯性地采用了“搞群众运动”的临时性补救措施,不够规范,并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在传统社会救助阶段,主要是坚持以下理念为特征的。

1.个体归因性贫困观。这种观点认为人都有同样的通过努力工作获得发展的机会,如果一个人陷于贫困,那肯定是由于个人的原因,这些原因包括个人经济上的失败、遗传因素、个人的道德品质和不良生活方式、家庭环境等[3]。个体主义贫困观在西方颇为流行,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弗里德曼也认为“既然自由的市场机制已经给人们提供了各种机会,那么不能获取这种机会的责任只能在于个人而不在于政府管理者”[4]。贫困被归因于个人的懒惰与无能,济贫措施都带有惩罚与歧视性质。在我国,个体主义贫困观一直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勤劳自立、勤俭持家,一个人的贫与富完全是自己个人或家庭的事,直到今天,这种个体主义贫困观仍有相当的市场,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依然深入人心,“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仍然是人们教育子女的常用警言。

3.行为取向上的特殊主义。社会救济在思想上主要源于仁政论和道义观,社会救济主体关系上,非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道义上的施恩、受惠关系。即政府非法定社会救济义务主体,低收入者非法定社会救济权利主体[6]。各级政府面对大量需要救助的贫困人口没有统一的标准,多采取临时性救助措施,救助程序无明确的法律规制,操作起来只能采用特殊主义规范。根据施恩论和关怀论,“恩”可以施给你,也可以施给他;可以关怀甲,也可以关怀乙。在救济对象、救济标准的制定、以及救济程序的操作化方面趋于随意性,缺少稳定性、规范性和法律约束力,这与现代国际社会通行的社会救助制度相比,具有质的差异,这种社会救济操作上的随意性不能不说是一种慈善和道义思想影响的结果。特殊主义的行为取向使得社会救助的资源分散,救助的瞄准机制失灵,相当一部分贫困人口应该得到救助而实际上没有得到。

1.社会归因性贫困观。这种解释侧重从社会的角度,认为是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安排和社会结构等原因导致了个体陷入贫困,即贫困是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的产物。社会政策导致的不平等是制造贫困的元凶,制定政策本身、政策的失误或不当的政策导向,都将引起不平等进而导致贫困。公民陷入生存困境并不仅仅是自然以及自身因素造成的,其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共权力的行使不当引起的,由于公共权力(如一些政策和行为)行使不当,在客观上加重社会财富分配不均,成为贫困的根源之一,如严格的户籍制度就再生产着农村的贫困。在发生贫困之后,谁应该受责难的议题上,社会归因性解释明显倾向于将责任外推,被指责的对象可能是国家、社会、市场和居住环境,也可能是政府、有权者、外群体及其他人[7]。既然存在着非个人因素之外的其他原因会人为造成一部分公民无代价的获益,或使另一部分公民无理由的受损,因此,政府有责任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8]。对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进行救助就是补偿之一,接受社会救助是每一个人公民的权利,而不是受惠;提供社会救助也是政府应尽的义务,而不是施恩。

2.公民权利本位思想。考察社会救助的发展历史,从恩惠到权利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现代社会,贫困被主要归因于社会,在贫困的成因中社会因素往往大于个人因素,因而,接受社会救助是最基本也是最低层次的权利和人权,穷人均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救助的权利,而提供这种救助是国家和社会不可推卸的义务[9]。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权利是公民给予的,因此,国家必须以公民的利益为根本,才能实现国家的根本利益。现代文明的精神就在于权利本位论,社会救助是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国家及政府应树立公民权利本位观念,国家及有关机关不要把自己作为施舍者,而应作为义务的承担者。应把社会救助看成是每个公民的权利,看成是国家实施社会经济、安全政策的一项根本职能。社会救济不仅是一种物质上的帮助,同时,更重要的是通过社会救助,激发贫困者自尊、自强、自主、自立的主动精神,使他们通过社会救助而自力更生地脱贫致富。

由于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真正做到公民权利本位还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但毕竟我们已经向公民权利本位的方向前进了,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3.行为取向上的普遍主义。社会救助的对象是我国的全体社会成员,是那些因自然、自身或社会原因使生存处于困境,而需要得到国家和社会救助的人。因此,社会救助对于全体社会成员来说,它是不分行业、不分职业、不分地域、不分性别、不分民族的。只要发生了生存困难,都应普遍地享有国家和社会对其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这是由社会救助的特征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所决定的,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决定的。社会救助的普遍性原则,是社会保障事业高度发展并日趋成熟的表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力日趋强大的体现。普遍主义原则在我国宪法上也是逐渐得到体现和完善的,我国第一、二、三部宪法的相关条文都有几乎一样的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生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可以看出,劳动者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非劳动者则无此权利,那么非劳动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的帮助只能理解为“接受施舍”。1982年,我国颁布的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中第45条第1款规定:_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对此前三部宪法中相应规定的突破,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从劳动者推及到全体公民,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公民可以获得什么帮助、多少帮助、如何获得帮助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所以这一规定在一段时期内实际上只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愿望。1999年9月,_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下称《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突破了社会福利的剩余模式,改变了以往只有“三无(无劳动能力、无工作单位、无法定赡养人)”人员或特殊对象才能获得定期定量救助的状况,这部法规从法律制度上实现了社会救助制度面向全民这一基本原则。确认了在社会救助中政府的责任性、制度的规范性和执行的强制性,使得宪法权利的落实有了切实的保障,使得普遍主义行为取向作为社会救助实际工作的价值标准成为可能。

结论:《条例》规定把公民获得定期定量的社会救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政府应负的责任,无疑是我国社会救助理念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现代意义的社会救助制度正式确立,使宪法权利的落实有了切实的保障。从而实现了从个体归因性贫困观向社会归因性贫困观、从施恩论向权利论、从行为取向上的特殊主义向普遍主义的转变。当然,这种两分法只是一种学理上的需要,实际上是一个不断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权利论和普遍主义价值反映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价值追求,预示着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方向,也是全国人民的奋斗目标。

[参 考 文 献]

(1)李彦昌.城市贫困与社会救助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6):116.

(2)陈佳贵.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1997-2001)(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209.

(3)郑杭生. 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85.

(4)李强.中国扶贫之路(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7.

(5)郑功成.从慈悲到正义之路——社会保障的发展(j).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保障制度),2002(8).

(6)汪 雁, 慈勤英.中国传统社会救济与城市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理念建设(j).人口学刊,2001(5).

(7)周怡.贫困研究:结构解释与文化解释的对垒(j).社会学研究,2002(3).

社会救助应用范文 第16篇

一、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较快发展,基本形成了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相配套,慈善救助、社会扶助为补充的综合性、多层次的覆盖城乡、协调发展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有力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主要表现在:

(四)专项救助惠及于民。2006年以来,共救助城市患大病的308人,救助资金149万元;农村大病救助864人,救助资金181万元;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063人次,救助资金33万元;救助精神病人员165人次,救助资金145万元。开展“圆梦大学”活动,资助应届贫困大学生260人,资助资金41万元。出台了《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为8854名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和优抚对象累计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69万元。

(五)五保供养措施落实有力。2006年以来,投资700万元,分别对全市13所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进行了新建、改造和扩建,总面积达7900平方米,实现了每个乡镇建一所的目标。新建后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全部地热供暖,二层小楼,容貌一新,极大地改善了院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按照省民政厅和省编办的统一部署,完成了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依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实现了由敬老院到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的过渡,增强了农村基层民政的整体服务功能。对具备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目前,我市集中供养对象年保障标准为2700元,散居供养对象年保障标准为1700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虽然得到了长足发展,在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通过调查,我们也看到困扰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发展的突出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宣传力度不够,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由于缺乏对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的广泛宣传,致使人们的认识不足,意识淡薄,带来全社会共同参与这项事业的热情不高涨。有些部门、单位以及一部分群众片面认为,对困难群体的扶贫帮困是政府的事,是民政、工会、残联等少数部门的事,缺乏主动参与的意识;民政部门因救助范围扩大、工作量增加、人员不足,一些同志产生畏难情绪;有的困难对象“等、靠、要”的思想较为严重,不愿依靠自身努力走出困境,个别的甚至认为不拿白不拿,稍有困难就找政府,达不到目的就牢骚满腹。

二是社会救助的水平偏低,难以满足实际需求。部分低保边缘群众因重大疾病或突发性灾害导致其家庭基本生活比较困难,生活质量实际低于低保底线,对临时救济依赖较大,而现行的临时性救济难以解决实质性问题。大病救助的门槛还比较高,医疗费报销周期较长,部分特殊病患者的燃眉之急难以解决。边缘困难家庭的低收入与其子女上大学昂贵的学费形成强烈的反差,高昂的学费使其家庭生活举步维艰。我市城市最低生活补助标准为180元,仅相当于全市平均最低工资水平的27%。农村低保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只有73元钱,更多的是一种人文关怀,难以起到保障的功能。大病救助标准,人均救助资金不到2500元,这与救助对象以万元为单位计算的医疗费相比,现有救助水平难以真正缓解他们看病难的问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的,每人每年2700;分散供养的,每人每年1700元,远低于全市农村居民人均5042元的生活标准。

三是社会救助形式单一,救助面偏窄。从整体上看,当前的城乡社会救助主要是单一的生活救助,重在保障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对困难群众心理、权益方面的救助还不够,救助的手段和措施还不够多样。如对衣、食方面救助的较多,住房、就业、养老和权益方面的救助较少。全市法律援助需求量逐年加大,而实际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与需求数量还存在很大差距。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救助也只是杯水车薪,还没有真正形成规模,收效不明显。在实施社会救助时,过分强调保障“最低”生活水平,一些有助于救助对象摆脱贫困状态的扶持性的救助项目少之又少。城乡低保管理存在弊端,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已经就业、外出打工、有经营项目的低保家庭,取消其低保资格,给人们造成一种“鼓励懒汉”的错觉,导致一些低保对象不愿意或不敢去创业。

四是地方财政投入不足,社会救助资金筹集难、规模小。目前,我市城乡救助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基本上靠中央和省级财政支付,一部分需要地方配套的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如:救灾款每年需要我市财政配套资金20万元,但由于地方财力比较困难,很难达到要求。因此,随着社会救助体系的健全,社会救助对象覆盖面越来越宽,困难群众的希望与救助资金不足的矛盾也将会越来越明显。由于财政困难,财力不足,加之社会筹资渠道少,难以形成规模,致使城乡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短缺。虽然民政、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甚至连乡镇、街道都筹集了一块扶贫帮困资金,并且近几年还开展了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募集善款,但大多属于单兵作战,规模较小,救助能力极其有限。

五是救助资源分散,救助工作力量薄弱。社会救助涉及到民政、教育、卫生、司法、工会、劳动等多个职能部门,由于救助资源分散,缺乏协调性,制定政策和救助标准不一,造成救助额度随意性大。由于救助工作多头管理,救助的主体不同,不可避免地造成救助对象重复或遗漏等现象,出现新的不公平,增加了救助成本,降低了救助效率。同时,我市救助工作力量薄弱,难以适应现实工作需要。近年来,我市虽然加强了社会救助机构设置和基层人员配备,但与社会救助体系日益拓展的实际需要还不相称。例如,我市低保办公室只有三个工作人员,与繁重的低保管理工作任务相比,力量十分薄弱。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必退”的动态管理要求,必须把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进来,把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清退出去。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工作力量不足,导致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的难度加大,上访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救助的整体效果。

三、对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的几点建议

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加快构建长效救助机制,针对我市当前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今后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大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拓宽社会互助的渠道。一方面,要加强舆论宣传,特别是要宣传扶贫济困、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强化社会慈善意识,积极培育慈善文化,让全社会人人都来参与救济救助,个个都来参与做善事,特别是要动员那些相对比较富有的人、一些企业家尽一些社会责任,帮一些困难群众,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救助活动。另一方面,要采取适当的政策引导,尤其是要动员和鼓励企业和公民参与慈善活动,通过有效的激励约束来促使社会救助和慈善真正成为一项社会事业。再一方面,要转变对穷人的看法和态度,不能简单地把穷人的贫穷归结为个人原因。在结构转型和体制转轨的当代社会,很多人的贫困不是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的,更多的是由于社会原因造成的,救助穷人是政府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要进一步强化各有关部门的责任意识,建立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督促、检查和考核力度,形成激励机制。

第二,完善救助政策,提高社会救助水平。要在谋求经济发展中,更加关注民生,通过不断改革救助工作模式,完善救助政策,健全救助体系。在救助对象的就业、职业培训、自谋职业等方面,不仅要制定优惠的激励政策,还要在医疗、教育、住房、司法援助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各个专项的救助措施。要加大对重大疾病的救助力度,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逐步提高救助标准;要完善低保边缘群众享受医疗救助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扩大社会救助的优惠面,充分发挥慈善医疗救助的作用,尽可能地使边缘群众更多地得到医疗救助,减少因病致贫人群;积极探索改进救助资金的支出方式和结算办法,简化救助程序;要根据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调整,教育救助逐步向困难家庭的高中、大专和本科生转移,制定相应的教育救助政策,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子女上学难的问题。要进一步识别和区分受助者的需求差异,改革平均施助的方式,积极推广分类施助和差异施助。在实践中,应当适当区分基本生活救助和其他专项救助,这两个方面的救助对象不能完全重合,否则,容易造成一些迫切需要获得专项救助的人不能享受救助。

第三,丰富救助形式,增强社会救助的综合效果。社会救助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维持或“制造”一个最低收入阶层,而是要使受助者借助外力摆脱贫困。因此,要转变传统的救助理念,变消极救助为积极救助,变单纯现金救助为综合性救助,不断增强救助对象自我摆脱贫困的能力,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一方面,要坚持物质救助与精神慰藉相结合,在对困难群众进行物质救助的同时,还应直接、间接地加强与困难群众的交流,通过理解、支持、鼓励、引导等方式对他们进行精神慰籍,帮助他们摆脱贫困的阴影,增强脱贫致富的信心。另一方面,要坚持即时救助与发展性救助相结合,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即时性“输血”救助,在短期内或许可以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而加强发展性救助,特别是通过培训、学习等方式,让困难群众掌握一定的就业、创业技能,培养困难群众的“造血”功能,将会从根本上帮助困难群众改变生存状况。对通过外出打工、自主创业、发展经营项目而经济状况好转的城乡低保户,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律取消低保资格,对尚在创业中、经济无明显改善的,应继续保留低保资格,并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对确属明显致富的低保户,也应当保留低保资格3——5年,“扶上马再送一程”,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鼓励低保户勤劳致富的导向。

社会救助应用范文 第17篇

二、农村低保制度有效实施。2006年10月,*县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扩面、全面推开”的办法,先后在云台、白衣、元山、驷马、坦溪、涵水、江口镇等七个乡镇进行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按照“三榜公示”程序,确定农村低保对象15200人,并从当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救助,其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实行差额补助,月人均补差为15元。2007年以来,根据县政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按照“小范围、低标准、重建制”的原则,将全县农村年人均家庭纯收入低于600元的困难对象均纳入了救助保障范围,尤其是将因灾、因病、因残等自然原因造成特困的农村居民、重点困难优抚对象、精减退职老职工、在国家或集体基础设施建设中因公致残人员,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幼、残人员中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而又缺乏自食其力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纳入救助范围。实行“分类救助、差额补助、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截止目前,全县纳入农村低保救助对象15746户33564人,累计月人均补差30元。

四、城乡医疗救助全面覆盖。根据县政府制定的《贫困农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和《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试行办法》,县民政局坚持本人申请、村社审核、乡镇审查、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榜公示,阳光操作,按500—2500元的不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大病救助,弥补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不足。2008年全县实施农村医疗救助人平救助达到元,城镇达到83元。

五、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良好。2003年8月,自_《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以来,我县及时转换工作角色、积极转变工作方式,由原来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转为关爱性救助管理,突出自愿受助,六年多来,县救助站共接待4300余名申请救助人员,对符合救助条件的760余名求助对象实施了救助。

一、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从我县目前的情况看,一方面,贫困群体的生活水平确实低下,生活困难的程度加剧,大多城市贫困家庭用于生活的支出比例较大,而且营养水平低下,衣着和日用品简陋,住房条件差,困难家庭最怕过“三关”(生病关、孩子辍学关、年节关),并把医疗、教育和住房方面的支出比作新的“三座大山”。根据县民政局2008年的调查,在城市有480余个低保对象家庭因重病、大病致贫,1800余名60岁以上老人未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其基本生活和医疗问题没有保障,低保家庭中300余名孩子上学困难,2500余户低保家庭住房达不到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在农村,有万户共万困难群众无钱看病,万个家庭、万人住房困难,万户困难家庭中的万余名子女上学困难,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衣食更无法保障。另一方面,现行的城乡救助政策主要是针对绝对贫困设计的,这种救助标准明显的存在保障范围和项目有限,保障标准偏低,补助金额过低的问题,部分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依然困难。

二、面临新的形势,社会救助的压力增大。*县城镇贫困人口的主要构成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涉及到的家庭人口数目较大。农村经济发展环境脆弱,随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部分已经摆脱贫困的农民仍有可能重新返贫,农村相对贫困人口也会增加,社会救助任务十分繁重。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殊性和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具体执行中都不同程度存在救助对象确定难的问题。由于居民家庭收入无法准确确定,低保对象确定比较难,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象界定也比较难。还有部分流浪乞讨人员把乞讨作为谋生、致富手段,不愿接受救助,给救助管理造成很大压力。

三、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导致社会救助工作难度加大。*县属于典型的边、远、山国贫农业县,自然环境恶劣、经济基础薄弱,城乡二元结构特征明显,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特别是农村,县、乡镇、村投入救助的资金严重不足,主要依靠上级拨款维持,社会救助工作任务重、压力大。随着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快速发展,社会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救助项目和涉及的相关部门也随之增多,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与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相适应的支持保障体系。目前,我县农村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中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畅、资金投入不足、监督措施不力、协调配合乏力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农村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地方财政困难,投入不足,制约着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城乡统筹,坚持协调发展、科学发展,是解决现实矛盾、推进工作有效开展的根本方法和唯一出路。为全面建立科学有序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县情和工作实际,谈以下一些思考。

一、明确指导思想。建立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促进社会救助事业新发展,首先,要站在认真落实党的“_”精神、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科学发展的政治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加深对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重要地位和重要意义的理解和认识。其次,要从当前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结构转型,失业人数扩大等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方面去思索,转变思维方式,增强社会救助工作改革和发展意识,增强大局观念和服务理念。第三要弄清当前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进一步认识,着重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机构和队伍入手,探寻新的对策,新的机制,新的模式。第四,加强城乡社会救助理论研究和探讨,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克服当前理论研究与实践运行相对落后的窘境,研究出城乡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思路和对策,从理论上引导和深化城乡社会救助的体系建设。第五,从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部分和重要组成部分,认识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城乡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制度作为基础,对社会保障体系进行重新定位。因此,完善我县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指导思想应定位在:政府推动、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整合协调、形成合力、逐步推进。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因地制宜,因时而异,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进行改革和发展,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演进,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从低水平向高水平发展,从分散向一体化发展,从随意性、临时性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从政府独撑向政府主导、社会积极参与转变,逐步建立起完全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应用范文 第18篇

关键词:街头流浪人员;救助;制度

1社会救助制度建立的目的及意义

现代社会救助起源于历史上的慈善事业,现代社会救助是提供立法规范并制度化的社会政策,为了帮助社会脆弱群体摆脱生存危机,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的扶助措施。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一样,都是立足于社会公平的基础上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益、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宗旨的安排。通常情况下,社会救助是一种政府或社会行为,救助对象是容易遭受生活困难的脆弱群体,目标是满足社会成员的最低社会需要,采取非供款制与无偿救助的方式帮助社会脆弱群体。

2我国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现状

2003年8月1日,总理签署_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宣布1982年5月12日_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以“维护社会治安”为目的的“收容遣送制”被更具人文关怀的“救助制”所取代。“救助”制度的建立更加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尊重与保障。然而新办法执行以来,以社会救助为职责的救助管理站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社会效应。据了解,全国909家救助站几乎无一例外地存在“门前冷落鞍马稀”的现状,同时也遇到很多救助站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例如,很多流浪人员面对救助站提供的救助表示拒绝。因为救助站工作的根本原则是自愿救助、无偿救助,也就是说要提供救助首先要征得被救助者的同意,所以这些流浪人员来与不来完全属于他们自己的权利,他们不同意也不能够强迫。另外,在实际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流浪人员属于职业乞丐——以乞讨作为谋生手段的人。

救助站提供的救助内容主要是劝说流浪者住进救助站,给其提供衣食及生活补助,在生活一段时问后将其送回家乡或是给不肯进救助站的流浪人员一定的生活帮助。也就是说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只是一项临时性的救助措施,可是仅仅提供这些并不能够满足流浪人员的需要。对于他们来讲,长期在外流浪,家的概念已经很模糊了,就是说将他们送回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再加上他们就算回到家以后,生活还是没有着落,最后还得出外谋生,这样的话,之前的救助就没有发挥作用,还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就目前的情况看,救助站主要能够解决的是那些生活上临时出现困难的人群,比如务工不着、钱财被盗等,这些人和家里取得联系后一般很快就会寄钱过来,绝大部分都会选择回家。但是那些只把救助站当作临时性遮风挡雨的场所,以流浪乞讨维生、无家可归的老弱病残的问题如何解决,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深入思考。这也是制度设计时需重新考量之处。另外,主动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并不多,公共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反倒增多。不属于救助对象的钱物花光、丢失、被偷、被抢、被骗等造成的生活无着的人员占被救助人数的大多数。出现了重复救助现象。受助人员的真实情况难以核实,受助人员中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缺乏完善的监护设施,由于其他机关没有切实履行职责导致这部分人长期滞留在救助站。救助站,尤其是贫困地区的救助站经费缺乏。救助站工作人员培训教育工作有待进一步展开。

3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政府对于社会救助问题认识不够全面

没有对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员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根据具体人员划分及救助手法做出具体要求。譬如说,有些人是真正需要帮助的但又不好意思寻求救助组织的帮助。另外有些人专门靠骗取社会救助金来进行奢侈消费。有的人仅仅需要的是现金帮助能够帮其返乡,还有儿童不仅需要现金救助还需要教育救助,等等。总而言之,在现实生活中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会有各自不同的救助需求。在政府还没有对这些情况做到充分认识的条件下制度的设计必然是不完善的。

救助体系建设不够健全

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1)立法层面。(2)财政保障层面,(3)制度执行层面。没有健全的体系保障,具体的救助行为就无法开展。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救助行为就没有可依据的范围,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应该怎么做以及遇到问题相关部门之间应该怎么协调等问题都不能得到解决。

组织体系不够完善

主要体现:(1)职能界定不清晰。救助管理部门分割,力量和资金的分散,缺乏统一的归口管理,对救助工作不能进行有效统筹,加大了社会救助工作的协调难度,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教助工作的无序现象,在实践中常常出现重复救助或救助不到位的情况。(2)救助系统人力资源配置结构不合理,形成倒金字塔现象,社会救助工作最繁重的基层从事救助管理的人员最少,救助工作力量严重不足。(3)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低,各项救助工作难以科学化,社会救助的整体效果不够理想。

4制度改革建议

(1)相关领导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与专业研究人员紧密联系,制订更加具体且适合的制度。针对现今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仔细研究分析。拿出相对的改革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合理高效的管理模式,更新管理方法,将有限的资金运用到适当的领域中,将社会资源最大化。

(2)提高专业队伍人员素质及推广救助制度在公众的影响,让更多高水平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到社会救助的工作中来。在政府社会救助队伍以及制度建设中需要加大救助管理干部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基本素质和运用新知识、新理论与新技术的能力。推广社会救助的普及面,让更多的人员加入到社会救助的范围内以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救助应用范文 第19篇

关键词:社会救助;就业福利;福利依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月7日

2014年5月1日,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救助向法制化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该《办法》透露了政府对反福利依赖理念的关注,并蕴含着反福利依赖的制度措施。据民政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全国共救助城乡低保对象约7,089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为1,880万人,农村低保对象为5,209万人。随着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受助者数量不断增加且受助者享受救助的形式、内容、产生的效果各不尽相同,其间产生的各种问题交织混杂,大多数学者对上述问题的认识未达成一致,基于理论和实践上的需要,因此对社会救助、就业与福利依赖问题的已有研究成果梳理尤为重要。

一、社会救助与福利依赖相关研究

(一)“福利依赖”存在与否。社会救助、就业与福利依赖是近年来学界持续关注的焦点。对国内外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后发现,目前学术界对于三者关系未达成共识。主要分为三种观点:第一,大多研究的假设前提是社会救助(包含就业救助)会对劳动者的就业产生消极影响,从而产生对救助福利的依赖(曹艳春,2005;周昌祥,2006;周良才,2007;王增文,2013;徐丽敏,2014)。肖萌、梁祖斌(2010)认为社会救助常被认为是造成“福利依赖”和长期失业的原因,其不但不能解决社会排斥,反而会加重社会排斥。Kenworthy(1999)认为社会福利事实上并不能够减贫,对于贫富差距的调和作用甚微、可能造成福利依赖,甚至可能影响经济发展;第二,在一大批学者认为中国已经出现福利依赖现象的同时,也出现了另一种声音,即以慈勤英(2006)、张浩淼(2014)通过实证分析和文献梳理等研究发现在影响失业者再就业行为和选择的要素中,福利依赖的作用方向和力度较为复杂,对低保制度产生福利依赖采取不支持态度;第三,另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的低保给付标准很低,不足以养懒汉,如韩克庆、郭瑜(2012)认为目前城市低保制度尚不存在“福利依赖”效应,但在前瞻性视角下,不能忽视福利依赖未来出现的可能性,据此提出完善制度的相应政策建议。黄洪、蔡海伟(1998)指出“香港领取社会救助的综援人士均曾经积极寻找工作”。

(二)福利依赖与贫困恶性循环怪圈。周良才(2007)基于文化失调理论视角,指出低保福利依赖现象产生与道德、法律、风俗习惯等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不能适应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变迁所导致的文化失调有关。吴小芳(2011)引入古允文关于失业、贫穷及代际贫穷循环模型进一步分析工作、失业、贫穷和社会救助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在循环贫穷模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社会救助政策介入的迫切性。王增文(2013)认为中国社会救助制度实施以来,贫困恶性循环的状况并没有被遏制,有学者以福利依赖现象贫困恶性怪圈为切入点,研究受助家庭如何从福利依赖走向再就业岗位而获得更多收入,使之跳出“贫困恶性循环怪圈”。张兴祥、李雅霏(2014)针对代际福利依赖及代际贫困的研究做文献梳理和评述(即从贫困文化福利文化代际福利依赖与贫困人口再生产等),指出福利文化实质上就是贫困文化,通过理论模型和经验证据分析归纳抑制代际福利依赖的政策启示。

二、就业(或工作)与社会救助相关研究

单纯的收入维持政策会对救助者的工作意愿产生负面激励效果(Danziger、Haveman and Plotnick,1981;Moffitt,1992)但积极的社会救助制度与促进就业的机制却能够通过促使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实现再就业,从而克服其贫困状况(Heckman and Smith,1999;Grubb,2001;Grogger,2001)。徐再荣(2001)以福利与工作伦理、家庭结构、犯罪问题三者关系进行分析,指出美国福利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将福利与工作联系起来,打破“福利循环”、“福利依赖”。王朝阳(2002)较早地认识到弱势群体就业难问题直接导致贫困阶层的扩大,进而造成我国消费市场内需不足,因此消极单一的生活保障已经不能阻止这一趋势,需要转向生活保障与积极的促进就业增长并重的政策。楚天(2002)对美国、俄罗斯、瑞典、日本等七个国家的社会救助政策与就业服务措施等进行梳理。肖萌与梁祖斌(2010)认为以单一的高水平现金救助为主要特点的传统福利模式被普遍认为难以维系下去。

另外,有些学者基于特殊群体的就业、再就业与救助政策展开研究。有些学者从认知结构,尤其在心理层面上对高校贫困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及相应的就业救助措施进行讨论,探索科学的心理救助模式等(李清,2011;王鹏飞与刘应君,2007;姬咏华,2014)。付春香(2009)基于失地农民视角,探索对失地农民的社会救助,构建新型的就业救助模式:救助方式创新、资金引入机制创新(采取“社会+政府+公民”方式)与运行机制创新,构建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监测。

西方学者Rhea Allision Wilcox(2006)通过设计一个项目,来识别就业救助中潜在的资金来源,且提出了一个较完整的建议,最终目的在于使青年人从寄养制度中解放出来,在就业救助中寻求资金上的帮助。Alessia Negrini、Marc Corbie`re等(2014)主要讨论严重精神障碍者在就业支持项目中获得的服务和帮助。Matthew Menear、Daniel Reinharz等(2011)选择加拿_ritish Columbia、Ontario and Quebec三个省份作为研究对象,调查结果显示就业支持(supported employment,简称SE)对残疾人产生的积极效应最大。Lillian 、Jacquelyn and Joyce (1997)研究结果表明随行配偶的性别和求职过程中的自我效能感是探究随行配偶对工作救助需求的重要因素。

三、防范福利依赖对策研究

在学术界的关注还未有结果之前,政策制定和执行部门已经把“救助制约再就业”作为一个不需验证的前提和公理在使用。吴小芳(2011)分析西方福利国家的应对福利依赖而采取的“激活“政策,指出“激活”政策本身包含积极劳动力市场(ALMP)和消极劳动市场政策,而工作福利的概念意味着必须接受工作的相关安排,带有强制性和惩罚性。两者在制度理念、背景均不同,在延用相关概念时应当谨慎。徐丽敏(2014)在分析《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项目标准、严审受保人准入资格,将其他专项救助项目与低保解绑等建议。主流的观点认为社会政策会汲取的税收会扭曲市场激励机制,而且通过提供慷慨的保障弱化劳动者的工作动机,难以控制。_强(2012)分析了社会政策与经济发展、社会保护与就业的关系,以及社会支出是否可控,在此基础上否定了社会政策是短视国策的看法。Alfred Tat-Kei Ho、Tao Lang(2013)肯定了中国保持平衡的社会救助方法,避免过度扩张,相对于福利依赖严重、养老金过度支出的西方国家而言,中国是相对成功的。Ying Liang、Runxia Cao(2015)以中国四川作为主要研究区域,指出但大多数研究只关注地震人群的心理健康,而不是他们的整体健康状况。通过研究发现四川灾区就业援助政策的评估相对较低,不同方式的就业救助政策的实施会对与健康相关的生存质量(HRQOL)产生不同影响。“福利依赖”现象与社会救助制度几乎如影随形,所以世界上不同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建立了以“就业福利“为主的社会救助模式,影响救助群体就业意愿因素十分复杂。

四、结语

当前学术界关于社会救助、就业与福利依赖开展了多角度、深层次的研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学术界关于社会救助与福利依赖相关研究,为我们了解福利依赖以及福利依赖与贫困之间的关系等提供了重要帮助――并非高福利就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高福利往往也会导致“搭便车”人群的出现,也会催生福利依赖下的“懒人”生活,甚至诱发福利保障方面的腐败工作等;第二,学术界关于就业(或工作)与社会救助相关研究,为我们了解就业的社会救价值,以及如何发挥这种救价值等提供了重要参考;第三,学术界关于防范福利依赖的对策性研究,对于探究福利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动态平衡点,以及实现二者动态平衡的具体方法等提供了重要帮助。

主要参考文献:

[1]刘光华.社会救助:理论界定与中国的实践展开(上)[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