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 第1篇

原告:___,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

诉讼案由:民间借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___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和十二个月利息___元,合计___元;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___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xx年7月1日,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1000000元人民币,约定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利率每月__%,利息共___元(本息合计___元),被告同意在还款日期20xx年7月1日前逐步还清所欠本金利息,并于20xx年7月2日出具借据一张。

20xx年7月1日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一直拖延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借款;之间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还恶言对待。后来甚至电话也不接。

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到期后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故向贵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状人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 第2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 ***,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辽宁省***小长山乡英杰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人,住辽宁省***广鹿乡沙尖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原告的儿子***原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现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领导,也是本案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6月8日的借条也是***亲笔书写),与原审法官原为同事关系,从而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审理。原审法官依法应当回避,却在被告申请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回避,并作出了错误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4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5条第2项之规定。原审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现上诉人再次申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回避本上诉案件,将该案移送大连市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移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该案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甚至主体关系都不明确,

争议也较大,不应适用独任审判,根据《独任审判员工作细则》规定,该案件不适用独任审判制度。

因此,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使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均受到不公正侵害。

二、原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的“2015年6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错误,上诉人***并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资金,而是因为2015年2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儿子***(借款协议上为***签名)有借款行为,此后,***向上诉人索要欠款,在上诉人暂时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手书借条一份,逼迫上诉人签字。因此,2015年6月8日的借条,并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也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更不是由上诉人出具。

2、“此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4次向原告偿还了借款140万元”错误,上诉人共分五次向***偿还借款150万元。

3、原判决遗漏案件重要事实,即上诉人实际仅收到借款180万元,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资金交付行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径行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270万元,明显违反证据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因此,原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错误,其认定内容错误。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合同法》第2条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的主体系发生在上诉人与案外人***之间,与被上诉人***没有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错误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借贷关系,于法无据。

2、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另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本金的认定应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款项计算,本案中,上诉人实际只收到借款180万元。

3、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证据认定的要求,对形式有瑕疵的“借条”,出借人应对款项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另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6条之规定。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款项支付行为的情况下,让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承担270万借款责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原判决程序违法,且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判决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全面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 第3篇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xxx于x年x月x日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xxxx(xxxx)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x年x月x日还款x万元,余下欠款x月x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x月x日)到来后,原告xxx向被告xxx多次催要欠款,被告xxx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x月xx日)已过,被告xxx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xxx用手机拨打被告xxx的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xxx不接听电话的情况。

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XX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债款。 综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根据《^v^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 第4篇

原告:xx,男,194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xx,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误工费元、交通费80元、鉴定费300元、财产损失费50元,合计赔偿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5日晚上,被告陈亚东因经营客车纠纷向租住在原告陈兰东家的陈福建索要医疗费,在索要过程中双方发生斗殴。同住一处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楼劝阻,在劝架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元。经兰州市公安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兰州市公安局张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时前往制止,并现场证明原告陈兰东家“毁坏房门暗锁一把、打烂竹椅一张、上身外衣拉链扯坏、上身内衣扯烂”。

原告认为,被告致伤其身体并损害其财物,其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具状人(本人签名):xxx

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 第5篇

上诉人王xx(一审被告),男,xxx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寄料镇高庙村。

上诉人李xx(一审被告),女,1xx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寄料镇高庙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xx,xx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xxxxx10.

被上诉人xx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住所:xx市启明南路名车苑内。

法定代表人辛民,职务董事长。

一审被告xxx,男,1xxxx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寄料镇高庙村。

上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瀍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xx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瀍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和被上诉人起诉书所述的事实范围,而且对超过部分的认定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述称“xx年12月2日我公司应被告王xx要求暂借我公司贰拾贰万贰仟元提车,并于我公司签订《借款购车提车单》被告王xx自20xx年12月2日借我公司贰拾贰万贰仟元提车后,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和履行贷款手续”,

不但被上诉人在起诉书中认定双方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而且一审法院在判决中也认定双方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所以一审法院应围绕“被告王xx自20xx年12月2日借我公司贰拾贰万贰仟元”这一借款事实是否真实进行审理并确认王xx是否借被上诉人贰拾贰万贰仟元。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绕开此审理焦点,不但直接在判决书中超出被上诉人起诉书所陈述事实确认以下无关事实“原告要求被告王xx给付剩余款项的请求予以支持。

由于总车款为371600元,保险费用3200元、管理费8880元、其他费用2810元,共计415290元,被告王xx已支付195250元,余款为220040元,未付款项及利息被告王xx应支付给原告”,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

上诉人认为,关于本案判决书中所涉及的“车款为371600元,保险费用3200元、管理费8880元、其他费用2810元,共计415290元”是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相互履行委托贷款合同、

委托付款合同以及委托购车合同和委托办理保险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委托合同纠纷,而对于此纠纷,被上诉人并未起诉,借款合同纠纷与此委托合同纠纷并无任何法律上的联系,一审法院不应对此审理,一审法院却对此问题进行审理并认定错误。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合理。

1、一审判决书查明认定的20xx年12月2日有王xx签名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但该借款购车提车单是因为办理汽车消费贷款而签,属委托贷款合同的附件内容,后来因为汽车消费贷款222000元未办理成功而导致原告所诉的借款222000元这一借款事实未实现。

该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存在三处明显系添加内容且与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时提供的其他主要证据向矛盾(以下详述),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曾经对上述情况予以举证说明,而且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曾问及被上诉人“222000元借款是否已经交付”时,被上诉人称其“并未交付”上诉人。

该上述借款事实根本未曾发生,被上诉人却起诉要求上诉人归还该上述222000元借款,所以一审法院本应该对被上诉人的222000元借款之诉应予驳回。

关于王xx《借款购车提车单》的证据论证说明:

1、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单据内容除王xx本人签名外,其余内容均为其擅自添加,王xx本人对此毫不知情(包括日期、车价款、银行借款等除签名之外的全部内容)。

其一,之前有被上诉人工作人员曾叫王xx在一张空白借款购车提车单上签字,其用途也只是为了方便以后办理银行借款之用。

其二,该提车单上没有被上诉人的公章以及相关业务办理人员的签字,该《借款购车提车单》没有生效,其证明效力明显不足。

没有相关业务人员的签字,没有被上诉人的公章,就无法确定被上诉人对王xx借款的事实。

其三,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上标明“银行借款”222000元,而根据相关证据显示,银行根本没有向新华夏公司发放贷款222000元。

被上诉人既无法出示xx银行向其转账222000元的转账凭证,也无法出示其支付给王xx222000元的相关银行凭证或者公司财务支付凭证,更无法出示王xx同意接受这222000元的事实及证据。

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写明的是“银行借款”,而非向被上诉人借款。

该提车单上写明“从xx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提走购车款371600元”与事实不符,新华夏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王xx提走371600元。

被上诉人起诉的222000元包括在该371600元中,“提走购车款371600元”不存在,222000元便没有存在的基础。

被上诉人单单凭这一张《借款购车提车单》就想证明王xx在新华夏借款222000元,证明效力明显不足。

其四,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显示,被告王xx“首付(新华夏)149600元”。

然而,根据被告王xx提供的相关汇款单据以及新华夏公司收款收据显示,王xx为购东风牌半挂牵引车,已先后支付了205250元。

其中,先后支付给新华夏公司共计195250元,合同签订时支付给车辆的销售单位平顶山市瑞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瑞东公司’)10000元定金。

被上诉人一审诉称的“149600元”明显与被告王xx已经支付给新华夏公司的“195250元”不符,所填写的首付款明显与事实不一致。

其五,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中手写的的购车款、首付及银行借款等与被上诉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王xx与被上诉人的,被上诉人向十堰瑞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汇款258600元的单据,

平顶山瑞东公司的定车合同)不能相互印证,存在很大矛盾。

(1)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委托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协议书》第一条,双方约定订购的车型为“东风DFL4251,车价371600元,9壹辆”。

而被上诉人在其所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中写的是“购车提走东风DFL4251,宇畅YCH9390型号车各壹台”,与委托协议约定的不一致。

(2)按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显示,上诉人王xx20xx年12月2日从新华夏公司提走371600元,但是,上诉人在20xx年12月2日之前,已经为购车支付205250元(上诉人案子一审时已经提供了充分证据)。

按此计算,王xx尚欠购车款166350元,其根本没有必要再次向“银行借款”222000元。

所以,该“借款”222000元与被上诉人当庭的陈述及原告自己提供的证据相矛盾。

按上诉人所提供的《商品车销售合同》,王xx订购DFL4251A9一台,价格是268600元。

被告已支付205250元,下欠63350元,其根本没有必要借款222000元。

《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宇畅YCH9390”是后来人为添加的,被告王xx从没有授权原告新华夏公司代为购买此车。

(3)按被上诉人提供的“向十堰瑞东汽贸公司汇款258600元的单据”和“向聊城国力机械公司汇款93000元的单据”计算,被上诉人共计支付351600元,与《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写明的“提走购车款371600元”相矛盾。

根据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显示,王xx此前已经支付给原告新华夏公司195250元。

该195250元加上“银行借款222000元”,及“定金”10000元,共计427250元,与被上诉人所述的“提走购车款371600元”也相矛盾。

其六,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宇畅YCH9390”型号车,“各壹”台的“各“字,车架号为“LGAG4DY3993011368”等几处字迹明显与其他地方字迹不同。

因该《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内容存在两次或者几次添加修改,所以其证明效力严重不足。

2、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的证明效力明显低于上诉人所提供的.平顶山瑞东公司的《提车单》的证明效力

其一,上诉人提供的《提车单》证明,王xx已于“20xx年12月1日””在平顶山瑞东公司提走东风牌DFL4251A9一台……发动机号:87879476”。

同样的车,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却显示“王xx于20xx年12月2日”从xx提走。

王xx不可能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提走同一辆车,所以该《借款购车提车单》的内容系明显伪造。

其二,平顶山瑞东公司给王xx开具的《提车单》,除签名和联系方式外的所有内容均为机打,不是手写的,且加盖有平顶山瑞东公司的公章,证明效力明显高于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

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上面主要内容均为手写,字迹不尽一致,数据计算前后矛盾,争议性较大,可信度不高。

且该《借款购车提车单》上没有被上诉人单位的相关经办人员签名,也没有被上诉人公章,所以其证明明显效力不足。

三、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书应写明当事人所举证明及双方质证意见,但本案一审判决中却并未显示原被告所举证据种类及双方的阐述意见,明显与规定相违背。

并且,涉及本案最为关键的证据《借款购车提车单》的质证意见,其效力是否履行,一审法院也未在判决当中予以阐述,不知其是如何在判决中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查明的“被告王xx向原告支付的款项中含保险费32000元、管理费8880元、其他费用2810元”不仅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予证明;

一审法院查明的被上诉人向聊城国力机械公司支付的93000元汇款不但超出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而且与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关。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

20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 第6篇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x年x月x日还款x万元,余下欠款x月x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x月x日)到来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x月xx日)已过,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用手机拨打被告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不接听电话的情况。

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债款。 综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根据《^v^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

此 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 第7篇

原告: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区支行(原____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区支行)

负责人: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首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

被告: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被告:____,女,汉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市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系唐伟之妻。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____ ____首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截止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下欠利息、罚息共计973700元);

2、判令被告________首饰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

3、判令被告唐____、吴____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______首饰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即:各类规格蜜蜡原料共计千克,具体明细附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及理由: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告与被告________首饰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

1、原告给被告________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100万元。

2、贷款期限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

3、贷款年利率。

4、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5、被告________首饰有限公司承担实现债权而发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给被告________首饰有限公司发放了1100万元贷款。

同日,原告与被告________首饰有限公司签订《动产质押合同》,被告________首饰有限公司自愿以各类规格蜜蜡原料357袋(共计千克)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委托四川______仓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管,并将质押物实际交付。

同日,原告与被告唐____、吴____签订《保证合同》,被告唐伟、吴仁青为被告________首饰有限公司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律师费等。

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________首饰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被告唐伟、吴仁青也未承担担保责任。综上,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动产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________首饰有限公司发放贷款,被告________首饰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具状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 第8篇

债主病故债权归继承人

[案情]王某于20xx年开始在辽中县大黑乡钱缝村承包土地。李某为王垫付了土地承包款3910元,村委会出具了收款收据。20xx年6月23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欠3910元。后王某返还20xx元,余欠191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20xx年6月16日,李某诉至法院。但当年11月6日,在诉讼期间,李某病故,该债权还用不用王某还?

[法官说法]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故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欠款给法定继承人。

[法官提醒]债权人死亡由继承人继承债权。而对债务人死亡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也可以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 第9篇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204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xx于2014年4月23日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204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截至至今被告xx分文未还。

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xx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债款。 综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

具状人: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 第10篇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___元及利息(暂计至___年___月);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于___年___月___日向原告借款___元,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两个月后还款。

但被告不守信用,期满后一直未还款,且一拖再拖,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无理拒不偿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具状人:

xx月xx日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 第11篇

原告:甲某,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某县人,个体户,住甲县城关镇山头村。

被告:乙某,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某县人,农民,住乙县城关镇山头村。

被告:丙某,女,成年,汉族,某县人,农民,住乙县城关镇山头村。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其借款20000元整,并自xx年6月8日始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息随本清。

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xx年5月8日,被告乙某因资金紧张,提出向原告借款,经协商,原告当天即借给被告200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利率按4分计算。而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由于该债务是在被告乙某、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是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清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返还其借款20000元整,并自xx年6月8日始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息随本清;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乙某、丙某迄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裁判。

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甲某

20xx年x月x日

——最新土地纠纷上诉状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 第12篇

(企业)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 第13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 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xx村人,住xx市xx区xxxx路xx公寓x号楼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xx村人,住xxx村xx街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一审判决中称“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间上诉人先后分五次向被上诉人借款xxxxx元”,但是其中发生在20xx年xx月xx日借款金额为xx万元的借条,其借款用途是用于上诉人赌博,这点被上诉人以及中间人xxx知情,由于被上诉人知道用于非法活动产生的债务是不受保护的,从而要求上诉人在借条中违背事实写出了该借款用于工程周转,并且在一审开庭时上诉人也多次强调该借款实为赌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一审法院在明知xx万为赌资的事实后置若罔闻,仍判令上诉人归还该笔借款是错误的。

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五张借条,其中仅就20xx年xx月xx日的欠条中约定了利息,因此其余四张借条中除去赌资借款外的后三张借条均不应当支付利息。

20xx年xx月xx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在一份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的承诺书中签字,该承诺书正文并非上诉人所书写,上诉人仅仅在承诺人处签字,未对承诺书正文进行细看及核实。因为当时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两个月内将现住房进行抵押贷款,以贷款偿还被上诉人。碍于双方多年朋友情谊,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提议,在匆忙之中未考虑其他便在承诺书中签字,因此承诺书中对欠款利息的约定,上诉人并不认可。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作出上诉人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的判决,纯属理解和适用法律错

误。《意见》第六条只说明民间借贷中双方明确约定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四倍,各地法院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范围内具体掌握。并且《意见》的规定应是在双方明确约定利息多少的情形下针对约定利率是否过高由法院来进行评判,而不是像一审法院这样在未约定的情形下直接判令上诉人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这显然是一审法院曲解司法解释本意,滥用法官自由载量权的结果。

同时,一审法院判决中对利息计算数额有误,计算方式极不严谨,被上诉人诉称的xxxxxx元借款产生于不同日期,其中有两笔借款产生在20xx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x日,一审判决中计算利息时将该两笔借款利息计算时间从20xx年xx月xx日起算是明显有误的。

上诉人曾向被上诉人借款是客观事实,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责无旁贷,但上诉人不该承担他不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同时被上诉人在还款过程中态度积极,还一度将现住房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但是由于被上诉人极力阻止致使贷款未能成功。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出发,上诉人理应向被上诉人偿还34万元借款本金,但除第一张借条外的其他借款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至于逾期利息也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不当判决,支持被上

上诉人:

年 月 诉人的上诉请求。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x月x日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 第14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 ,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辽宁省小长山乡英杰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人,住辽宁省广鹿乡沙尖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原告的儿子原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现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领导,也是本案的实际控制人(20xx年6月8日的借条也是亲笔书写),与原审法官原为同事关系,从而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审理。原审法官依法应当回避,却在被告申请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回避,并作出了错误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4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5条第2项之规定。原审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现上诉人再次申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回避本上诉案件,将该案移送大连市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移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该案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甚至主体关系都不明确,争议也较大,不应适用独任审判,根据《独任审判员工作细则》规定,该案件不适用独任审判制度。

因此,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使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均受到不公正侵害。

二、原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的“20xx年6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错误,上诉人并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资金,而是因为20xx年2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儿子(借款协议上为签名)有借款行为,此后,向上诉人索要欠款,在上诉人暂时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手书借条一份,逼迫上诉人签字。因此,20xx年6月8日的借条,并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也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更不是由上诉人出具。

2、“此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4次向原告偿还了借款140万元”错误,上诉人共分五次向偿还借款150万元。

3、原判决遗漏案件重要事实,即上诉人实际仅收到借款180万元,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资金交付行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径行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270万元,明显违反证据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因此,原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错误,其认定内容错误。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合同法》第2条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的主体系发生在上诉人与案外人之间,与被上诉人没有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错误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借贷关系,于法无据。

2、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另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本金的认定应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款项计算,本案中,上诉人实际只收到借款180万元。

3、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证据认定的要求,对形式有瑕疵的“借条”,出借人应对款项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另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6条之规定。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款项支付行为的情况下,让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承担270万借款责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原判决程序违法,且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判决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全面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 第15篇

上诉人(一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228号;负责人:杨秀国,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国朝,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邓州市刘集镇齐集村李楼4号。

上诉人不服邓州市法院(2011)*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邓州市法院(2011)*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二、上诉人并未承保被上诉人挂车风险,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缺乏基本前提。

上诉人仅仅承保了被上诉人主车风险,并未承保被上诉人挂车任何风险。此为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基本事实。本案被上诉人相关损失均因挂车着火而形成,与主车无关。即便上诉人承保了被上诉人主车的相关风险,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的大额损失赔偿均缺乏基本的事实根据。

三、被上诉人根本未投车上货物险,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货物损失更是于法无据。

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中大部分为车上货物的损失赔偿。而被上诉人并未在上诉人处投保车上货物险。这是一个基本事实。而一审判决竟然以车辆损失险支持被上诉人车上货物险。这当然是于法无据的。如果不是一审法院歪曲事实故意制造错误判决的话,那一定是一审法院相关人对保险法和保险实践的无知!

四、一审程序上也存在不小问题。

本案车辆登记在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通公司)名下,本案判决结果与该公司直接相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通知骏通公司参加本案诉讼,而一审法院并未通知其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缺乏基本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判决结果明显不公,程序上也存在明显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申。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 第16篇

上诉人xx县骊城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第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钱xx,职务:组长。

被上诉人xx县人民*, 住所xxx市xx县金山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石兆旭,职务:*。

被上诉人xx县xx镇人民*,地址:xx县城东大街47号。

法定代表人:杜志宏,职务:镇长。

被上诉人xx县骊城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居民为员会。

负责人:冯xx,职务:主任。

上诉人因不服xxx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秦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判决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秦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确认xx县人民*对xxx市xx百慧制药厂占地所有权作出的《xx县人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违法,并将该《xx县人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予以撤销。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对xxx市xx百慧制药厂所占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作出的《xx县人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经xxx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之后,在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为逃避法院审判结果自行撤销《决定书》,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撤诉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20xx年8月2日收到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秦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本案争议事实故意回避,依法应予改判,具体理由如下:

一、 关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本案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上诉人与xxx市xx县人民*关于不服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审理期间xxx市xx县人民*自知确权决定违法,故自行纠错予以撤销。

《^v^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撤诉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上诉人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故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被上诉人xx县人民*自行对其作出的《xx县人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予以撤销,属于“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非常明确,被上诉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上诉人不撤诉,应当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违法性进行判决,而一审判决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很明显针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这很明显不符合本案的基本情况,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2、一审判决是对法律认知存在严重错误,一审法院是在故意限制上诉人的胜诉权利。

综本诉状本条第一项陈述,被诉行为撤销后,一审判卷应当对被上诉人xxx市xx县人民*做出的原行政行为做出确认之判决;但是一审判决却以“因原行政行为已被撤销,其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按照一审法官的心理状态,似乎是认为被诉行为已被撤销,故不支持上诉人在本案一审的要求撤销《xx县人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的诉讼请求;而且事实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参照民事诉讼法规的原则和《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应证据规定、因本案开庭审理的程序已经结束,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无法变更的,这样的话按照一审法官的认知方法,上诉人根本在本案中没有胜诉权利!

(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诉人在向其递交的《依法作出判决申请书》已经明确陈述),显然一审判决故意在违反最高院司法解释限制上诉人的胜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很明确,“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即针对原告提起的撤销之诉,一审法官不应当按照对行政行为改变后审判,而是应该依然对原行为进行审查,依法作出确认违法之判决。

第二、xx县*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xx县*作出《决定书》依据法律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而本案的事实情况,不符合上述法规的适用情形,xx县*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认定,并错误的适用了法规:

1、上诉人曾多次要求返还土地,被上诉人xx县*作出的《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但是该条法规也规定了“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本案中,百慧制药厂占用上诉人的土地过程中,上诉人曾多次要求返还,按照上述规定,不得直接适用“连续占用二十年的理由”确定土地所有权,应当按照上述规章中由县级人民*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上诉人认为法律既然规定了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权属,那就应该是将土地所有权确定给实际上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主体,因为百慧制药厂使用上诉人土地的情形属于非法用地,而且上诉人多次要求返还,按照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百慧制药厂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必须返还。

2、非法行为,甚至是犯罪的行为不能当作为为xx镇*享有土地权属的理由。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当时适用的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为“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百慧制药厂存在使用上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占地。

这种非法占地,依据1979年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即在未经批准之前若百慧制药厂使用上诉人土地的,那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不能作为xx镇*对涉案土地权属的依据。

3、被上诉人xx县*作出《决定书》适用《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2项,明显错误

争议土地中有25亩土地上诉人作为所有权人从未与百慧制药厂签订过用地协议,也未领取过任何补偿,有关部门也没有为上诉人调整土地。适用《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2项,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xx县*作出《决定书》的另一依据为《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1、2项 “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1、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2、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

涉案土地历来一直属于上诉人所有,自人民公社成立至以后上诉人变更为南街第二村民小组权属没有发生过变化,人民公社六十条是于1962年实施,一九八二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是在1986年,在1962年—1986年期间作为所有权人上诉人从未与xx镇*或者百慧等企业签订过用地协议 ,也没有领取过任何补偿。

上诉人自百慧制药厂开始侵权只有在1992年8月29日与百慧保健食品厂签订过一次协议,用地面积亩。(注:这份协议属于未经国家审批征收,私自买卖土地的行为,依法属于无效的协议),这并不符合六十条实施至《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情形,而其他25亩上诉人既未签订过协议、也未领取过补偿,更没有调整过土地,这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完全属于风马牛不相及,故由于认定事实的错误,被上诉人作出确权决定的依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1、2项也明显是错误的。

(xx县*所提出的占用土地协议似乎是指其提供的所谓和*签订的协议,但是涉案土地不属于*集体所有,这种协议是无效的;而且这份协议是伪造的协议,协议上公章为*业务专用章,而在当时1977年南街大队根本没有这样的公章,明显说明被上诉人伪造证据;而xx县*和xx镇*都称是和南街大队协商占地,但协议上南街大队没有加盖,说明大队当时也是没有签协议;)

4、被上诉人xx县*作出《决定书》适用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涉案土地所有权违法。

百慧制药厂获得的土地使用证审批程序严重违法属于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当时适用的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乡(镇)村企业建设应符合村镇规划,占用土地须持县以上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市人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按征地的审批权限办理手续。”

百慧制药厂用地为26、2亩,依法应当按照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征用、划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县级市人民*批准,并逐级上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征用、划拨耕地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下的,由省辖市人民*(地区行署)批准,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超过上述限额的,报省人民*审批”办理审批。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议土地属于耕地(证2、证15),按照上述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争议土地应当由河北省人民*按照征地审批权限审批。

而百慧制药厂的土地使用审批,是采取谎报土地用途、拆分报批方式骗取,其中将耕地按照非耕地报批,将亩土地拆分为亩和亩报批,其中由秦政征[1994]35号文件批准亩,xx县*1995年批准亩,这分别超越了市县*的审批权限。

同时违反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的规定。

按照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越权或化整为零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并给予主要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构成*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上述《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百慧制药厂的用地审批文件,由于批准机关超越权限,用地单位化整为零骗取批文,故属于无效的文件。在用地审批文件无效的前提下,百慧制药厂在也没有按照“秦土管(1994)46号文件要求对上诉人办理补偿手续,这明显不符合若干规定24条规定的“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的情形。故被上诉人xx县*由于没有认真的调查案件的事实情况,错误的适用了该条法规。

第三、xx县*作出《决定书》程序违法。

1、“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被申请人主体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涉案土地历来属于上诉人所有,并非南街社区居委会所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二十一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 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上诉人属于南街二队延续下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管理法》涉案土地属于上诉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明确说明了原生产队的土地归属问题。

本案中,涉案土地一直属于上诉人范围内且由上诉人经营的土地,属于上诉人所有。 郦城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明确的说明涉案土地属于上诉人所有,但是在本案中,第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时的被申请人却是“xx县骊城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居委会”,但是事实上与xxxxx百慧制药厂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为上诉人,涉案土地也是属于上诉人。但是第三人竟然将xxxxx百慧制药厂与上诉人的纠纷伪造成“xxxxx百慧制药厂与xx县骊城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居委会”的纠纷,将“xx县骊城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居委会”为被申请人申请权属纠纷进行违法的确权决定,被上诉人在处理问题中对此问题竟然不做任何调查和了解,使真正对涉案土地具有利害关系的上诉人毫不知情、没有任何发言权的情况下,作出了确权决定,这属于完全错误的行为,属于对职权的滥用、严重的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

如果说上述法律和事实列举的还不够详尽,那么国土地资源部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应当是非常的具体和准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根据《^v^土地管理法》和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实施的办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v^《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一、第二十一条中的“农民集体”是指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包括由原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延续下来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本案中上诉人南街第二村民小组属于由*二队延续下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它属于《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主体。南街二队的土地依法是属于上诉人所有的,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不顾事实真相,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确权,显然属于程序违法、确权主体错误。

2、被上诉人xx镇人民*不具备申请权属争议的主体资格。

《^v^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管理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所以如果xx镇农民集体与上诉人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由xx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申请处理,xx镇人民*是一级国家机关,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个行政机关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不具有申请确定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主体资格,本案中,被上诉人作出处理确权决定中申请人为xx镇人民*,这显然是错误的.。

第四、驳被上诉人的一审中的荒谬答辩。

1、被上诉人称没有将上诉人作为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是因为第一次土地调查只调查到村,这是完全错误的说法。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19-《*关于批转农林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查实大队和农、林、牧、渔场生产队等基层单位的土地面积,建立统计制度”,被上诉人的说法与国家规定大相径庭、差之千里。

2、被上诉人称行政机关的证人证言无需出庭作证,被上诉人的这一说法是毫无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规定,上诉人主张的证人证言均有证人出庭作证,而被上诉人证人证言无人出庭作证,依法不应采纳被上诉人的说法,应该采纳上诉人的观点。

3、被上诉人称百慧制药厂亩土地的土地证和亩土地的土地证未经撤销之前均有法律效力是极端错误的。因为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越权或化整为零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这两个土地证由于超越审批权限且属于化整为零故自作出时就属于无效,因为法律已经规定其属于无效文件,无需再另行提起法律程序。

4、被上诉人一直称曾经支付给南街大队12500元征地款,首先上诉人表明无论是否支付给南街大队与上诉人无关,因为土地是上诉人的,假设xx镇支付给南街大队补偿款也是不产生任何效力的;其次根据被上诉人所说的时间1980年,时任南街大队会计张丽珍、南街大队*王福田、南街二队队长罗兴友均已证实南街大队从未收到过12500元征地款,而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说明,其提供的收据属于复印件模糊不清,且无原件核对,故不应当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坚持认为被上诉人xx县*作出的《xx县人民*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有意偏袒,严重侵害了上诉人以及上诉人村组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判决。

上诉人强烈申请: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对本案作出判决,不要发回xxx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因为长期的诉讼上诉人已经筋疲力尽,长达将近两年的官司已经耗尽人力物力但问题丝毫没有得到解决,地方*只会踢皮球,从来不为群众解决任何考虑,群众伤心之至,望高级人民法院明察秋毫,为民做主!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县骊城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第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 第17篇

原告: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电话: 。

被告:XXXX担保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邮编: ,电话: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 万元,支付至判决书指定付款履行期满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前的利息为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自 年 月起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多份《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放贷,被告保证原告投资的年收益率为15%,收益按季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放贷累计 万元,被告却一直拖欠利息不付。在上述各《委托服务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但被告一直借口推脱,截止起诉前产生利息达 元。综上,被告失信违约,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原告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允原告诉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社会诚信。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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