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纠纷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1篇

答辩人:王某敏,女,汉族,1975 年 12 月 9 日生,无业,现住 石家庄市某某区槐安西路 111 号某某北区 22-15-101 室。

被答辩人:张某江,男,汉族,1941 年 3 月 1 日生,现住赞皇 县某某乡某某村。

被答辩人:张某辉,男,汉族,1977 年 11 月 12 日,公司职员, 现住石家庄市某某区槐安西路 111 号某某北区 22-15-101 室。

针对被答辩人张某江的起诉,答辩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张某江起诉目的不纯。

本案的提起是在答辩人与张某辉离婚诉讼中,其目的是为了阻 止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分割该房产。

答辩人与张某辉结婚多年,未见张 某江提出过家庭共有财产分割说法。

所以,本次以张某江名义提出分 割家庭共同财产之目的不纯。

二、本案张某江起诉与事实不符。

第一点, 本案房产无论从购买时间及房产证颁发都是在答辩人与 张某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房产证上产权人的名字也是答辩人与张某 辉二人。

所以该房产无论依据物权法还是婚姻法都属答辩人与张某辉 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点,本案房产的出资为答辩人与张某辉二人,答辩人从未听 张某辉提及其父亲张某江出资事宜。

第三点,该房产在最近几年一直由张某辉对外出租,所以何谈张 某江与答辩人及张某辉共同居住。

第四点,张某江夫妻卖老家房子事宜,答辩人第一次听说,而且 卖房的情况哪能仅凭村委会证明予以证实。

既然是卖房,要有买房人 证明以及买房人支付购房款的凭证。

第五点,退一万步将,就算是张某江夫妇卖房了,但卖房款何去 1 何从答辩人从不知晓。

三、就本案法律适用问题。

(一) 《_物权法》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 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 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 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 定,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 人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 上述房产由于登记在答辩人与张某辉 名下, 属两人共同共有财产。

退一万步讲, 即便是张某江在里面出资, 也应属对答辩人与张某辉二人的赠与。

这完全符合中国传统, 结婚后 男方出钱买房的习俗。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张某江的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 予以驳回。

此致 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敏

年 月 日

财产纠纷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2篇

答辩人:杨光位,女,26岁,汉族,务农,住遵义县沙湾镇八一村民组,因婚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因我与原告在20XX年2月经人介绍恋爱一年,原告要求之下于20XX年元旦结婚,与原告所说婚前不了解不符。

二、婚后于20XX年3月20日生育第一个孩子,在沙湾医院剖腹生产,因手术失误,孩子死亡,本人伤口感染,由沙湾医院送我前往遵义救治康复。又于20XX年11月11日生育第二个孩子,在遵义康引医院剖腹生产,抚养到20XX年3月8_亡,原告所说婚后始终无法建立感情不成立。

三、原告人诉讼中所说共同债务元(肆万元整)不成事实,只有在我娘家况永琴处借元(捌仟元整)。

四、从结婚到第二个孩子死亡期间,我夫妻两人感情一直相好,但由于我两个孩子剖腹三刀,导致身体不能再育,原告认为我无法为其传宗接代,就对我进行侮辱、虐待,原告却反诉我性格暴躁,给我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五、原告在家经常参与赌博,并未尽到做丈夫的责任。两个孩子的死亡与其有一定的关系。

原告既然提出离婚,为此,我特向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原告归还我个人财产如下:

1、结婚前我个人财产:个人存款元(壹万元整),(其中6000元存为死期,4000元为活期存款)以及结婚时父母赠与我的嫁妆。

2、在沙湾医院剖腹生产因手术失误医院赔偿我的医疗补偿费元(伍万元整)以及后续治疗生活费及营养费等费用5500元(伍仟伍佰元整),共计元(伍万伍仟伍佰元整)。

3、夫妻共同财产应有一半归我。

4、因两次剖腹,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再加上原告提出离婚,又给予了我精神上的打击,现要求原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元(伍万元整)。

此 致

遵义县人民法院山盆法庭

答辩人:

年 月 日

财产纠纷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3篇

答辩人:,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答辩人:张XX,女,汉族,197X年XX月XX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03月11日签定的离婚协议已生效。

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经双方慎重协商,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20XX年03月xx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兰考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书。

因此该离婚协议书已经生效。

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后并没有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定离婚协议书时,都是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

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存在。

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多财产的所有权作出的处分,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应当负责。

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

二、被答辩人起诉状中所列的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依法不应该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答辩人在起诉状所列的位于兰考县xxxxxxxx胡同北段路西的房屋,以及位于兰考县xxxxxxxx房屋根本不是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所有的房屋,那是答辩人父母用毕生的积蓄加负债所建起的,所有权处分权均归答辩人父母所有。

不应该作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财产分割。

被答辩人所诉称的拖拉机、摩托车、彩电、洗衣机、电冰箱等都是答辩人的父母所购置用于生产生活的,并且这些财产一直都是有答辩人的父母所支配和适用,答辩人及被答辩人并不享有所有权。

如果这些财产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的话,当时在签定离婚协议时,被答辩人就会提出来对这些财产的分割。

被答辩人当时不提出来分割就知道这些财产不是有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所共同所有的。

三、被答辩人诉称的土地承包经营的事实不实。

答辩人所在的家庭在土地承包分得土地人均是亩,并不是被答辩人所称的分的亩集体土地。

在20流转给森源光伏发电项目每人平均亩,剩余的1亩在谷营乡xxx西未被流转。

并且该土地流转补偿款并不是被答辩人所诉称的答辩人所违法领取的,答辩人没有返还的义务。

以上答辩意见供贵院审理时采纳。

兰考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04月17日

财产纠纷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4篇

答辩人:张,女,x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xx县人,住xx县xx镇xx村街上组。

答辩人:张,男,汉族,40岁,籍贯、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xx县官仓镇太平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王,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张,男,x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xx县人,系xx县粮食储备局职工,住xx县娄xx镇路号。

被答辩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x6)桐法民初字第231号判决,提出上诉,其上诉状答辩人收悉,现依法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答辩人系兄妹关系,xx县官仓镇太平村民委员会于x3年5月由原“太平、团山、陶坝”三村合并组成。

x5年7月,二答辩人与第三人张之长辈王达成土地互换经营协议,约定二答辩人将其位于xx县官仓镇太平场下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第三人张之婆王位于xx县官仓镇陶家湾冷水屋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分地进行互换经营。协议达成后,第三人张之婆王及其父张培学即在互换的土地上修建了房屋,现该房已出售。x8年10月1日,第三人张之婆王去世后,被答辩人原团山村民委员会却不顾二答辩人已互换土地这一事实,违法将其互换的土地予以收回,转包给同村村民唐永刚耕种,承包期为三年。且尔后唐永刚已实际承包了该幅土地,致使二答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二答辩人曾多次向村民委员会反映、要求返还互换的承包经营土地未果。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的当庭陈述,有二答辩人与第三人张之长辈签定的《土地互换协议书》,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表》,《土地明细登记表》,有太平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书面《答复》,证人证言以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佐证,能足以认定。因此,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合理合法。

鉴于二答辩人与第三人之长辈互换土地事实成立,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此,一审法院依照《_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以及《_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之规定、判决“被答辩人将位于xx县官仓镇太平村陶家湾冷水屋冯发云屋前桐官公路旁靠南面的空地确定亩给二答辩人承包经营”,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合理合法。

三、关于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称“本案属于权属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问题。答辩人认为;其上诉理由与实际不符,本案应属侵权纠纷。其一,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之规定,本案并非因权属归属问题引发争议。其二,根据答辩人以及第三人的当庭陈述和证人证言,答辩人已与第三人对土地进行了实质性的流转互换;其三,尚在承包期内,被答辩人未经答辩人协商,即将二答辩人互换经营的土地予以收回,并转包给唐永刚经营,这已侵犯了二答辩人的民事权利,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本案应属于侵权纠纷,由人民法院受理管辖。

第四、关于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提到的“土地承包营权的转让应经发包人同意”问题,答辩人认为,本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是以采取“互换”的方式进行的,而并非是采取“转让或者转包”方式进行,因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之规定,本案“互换使用经营权”这不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换句话说,即便一定需要被答辩人同意,从本案的具体案情来看,答辩人于x5年在与第三人之长辈互换土地时,已向原团山村支书杨大现口头备案,并征得其杨的同意(有庭审笔录、证人证言佐证)。因而,这可认定,被答辩人已对双方交换土地的行为进行了默认。

第五、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由于二答辩人互换土地后,被答辩人于x8年将其收回转包给唐永刚,后又于x1年收回村委会,因此,本案的侵权时间应从x8年起开始计算,至今并未超过20年,且二答辩人一直在反映,主张权利,要求解决。

综上,二答辩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具体明确,被答辩人上诉无理、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感!

此 呈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 张

x年八月十日

财产纠纷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5篇

返还财产纠纷答辩状

返还财产纠纷答辩状怎么写呢?请看下面为大家带来的返还财产纠纷答辩状范文!

返还财产纠纷答辩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张某男诉任某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

现被告任某根据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客观事实,提交答辩如下:

1、原告声称与被告举行订婚仪式并向被告交付订婚彩礼,这根本不是客观事实,更不符合地方婚俗习惯,完全是原告为要回见面礼金而单方捏造事实。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年2月7日相识,不久于20**年2月21日举行订婚仪式。

原告索要财物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其诉称情况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有悖于常理。

第一、作为正常人的思维来讲,双方相识不到半月时间绝对不会发生订婚事实。

原告之所以捏造双方发生订婚事实,是为了将交付给被告的见面礼金视为订婚彩礼,要求被告予以返还。

第二、按照诉讼法院当地的订婚习俗及其标准,订婚彩礼最普通的已达到万,最高甚至达到及万元,除此彩礼标准外,举行订婚仪式还有其他方面的支持,比如宴请家属,男方还要携带一定的其他财产。

如果原告仅支出万元作为订婚彩礼,根本不会得到被告父母的支持。

原告所称**000订婚彩礼,事实上是原告要求与被告父母见面而支出的见面礼金。

原、被告相识之后,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父母才安排与原告父母举行一个见面仪式。

被告家人为接待原告父母等人,肯定会支出一定的经济代价。

按照农村的习俗,男方给付女方的见面礼,就是对女方家属支出的一个补偿。

综上,在相识仅十几天的时间,原被告发生订婚的事实,仅是原告单方的口头诉愿;

支付万元(被告已返还6000元)与被告举行订婚仪式,是原告为要回见面礼而捏造的事实,不然,原告要回见面礼,就找不到相应地法律支持。

2、本案中万元现金,其性质应认定为原告支付给被告父母的见面礼金,不属于具有婚约合意的订婚彩礼。

对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对结婚前根据习俗男方给付女方财产的行为,既不禁止,也不提倡;

对于可以认定为订婚彩礼的财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相关规定情形的,应当返还。

鉴于此,男方支付的财物认定为具有婚约合意的“订婚彩礼”,是女方应返还财物的一个前提。

而,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的万元现金,其性质属于见面礼金,而不是具有婚姻合意的订婚彩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要回见面礼金,没有法律依据、更不应得到合议庭的支持。

3、被告对原告支付的见面礼金,做出了妥善地处理:除支付接待支出外,另将其中的6000元返还原告。

本案中,被告方在举行见面仪式接待原告等人时具有一定的经济支出,被告接受见面礼,支持接待费用后并适当地返还原告6000元,足见被告对此事妥善地处理。

原告要求被告全部返还礼金,显得有失常理。

综上,被告认为,原告为要回全部见面礼金,捏造事实且无法律依据,恳请合议庭驳回原告诉求。

答辩人:任某

20**年1月17日

返还财产纠纷答辩状:返还彩礼纠纷答辩状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富顿律师事务所李娜律师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现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并没有收到原告所谓的32400元。

1、6月,答辩人和原告通过媒人介绍确定了恋爱关系,见面时原告给答辩人6000元,是媒人也就是答辩人的姨夫给的6000元,订婚时,原告又给答辩人了5000元,这些答辩人也都是一一认可的.

2、两个媒人中的一个是原告的亲叔叔,亲叔叔出庭作证在没有其他证据作为佐证的情况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二、答辩人在和原告认识的一年多时间里也付出了很多

1、答辩人和原告认识后不但在精神上在物质上也受到了损失。

订婚后原告和答辩人一起去广东省打工,答辩人不但下班后给原告洗衣做饭,因原告家里经济困难,答辩人把每月的工资都抽出一部分给未来的公波寄去。

原告的退婚给答辩人造成的精神创伤无法弥补。

答辩人和原告认识时年龄不大,找同龄合适对象比较容易,而原告提出退婚时,答辩人已跨入大龄青年行列,两年的青春多少钱能买来,再者以后答辩人在老家找对象的可能性也就太小了。

2、答辩人和原告在广东省打工同居的时间里,由于原告的\'责任导致答辩人怀孕,在异乡,并且没有一个亲人的情况下,答辩人去医院作了人流手术。

由于答辩人和中国大多数妇女一样,家丑不外扬。

正是这种家丑不外扬的性格导致了作人流所有证据一点都没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

返还财产纠纷答辩状: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答辩状

答辩人:董卓,男,60岁, 徐州人。

答辩人就原告吕布诉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是错误的,应该是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做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即婚姻预约。

在一些地方又称为订婚或订媒。

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而本案的事实却是原告吕布与被告貂蝉订婚后,貂蝉即到原告家中同原告同居生活,长期同居导致了被告貂蝉于**月**日为原告生育了一男孩。

本案的性质已由婚约关系转变成为了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同居关系的界定,首先是排除了事实婚姻,其次是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再次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结婚登记。

在审判实践中,通常考虑以下几种情形:1、男女双方是否长期持续共同居住生活。

2、男女双方虽未长期持续同居生活,是否以夫妻名义参与社会生活。

3、男女双方是否育有子女或者共同购置数额较大的财产。

4、男女双方是否在户籍登记中存在变动。

结合本案来看,原告与被告貂蝉同居时间较长已经超过两年,对外且又以夫妻名义,应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不应作为婚约财产案件处理。

二、原告的起诉被告董卓主体错误

原告把董卓作为被告起诉是错误的,本案既然是婚约财产纠纷。

最高法院下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该规定对婚约财产纠纷作了解释: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婚约关系存在期间订婚双方因维持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这里的婚约关系即是指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协议的无配偶的男女之间的关系。

因婚约财产产生纠纷,其诉讼主体应是解除婚约的男女而不应是其他人。

婚约财物的给付是按照当地风俗而为的一种行为,无论是双方父母,亦或媒人的参与,均为一种形式,是一种婚约财物赠与的中间人,是代理一方的行为。

是基于婚约双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行为,即为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系婚约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也包括婚约双方亲属以该方所为的赠与行为,对方亲属以婚约名义所接受的行为。

从赠送和接受的对象上讲,婚约财产赠送和接受的对象都是特定的,只有订婚人才能以婚约财物相赠送和收受。

从赠送和收受的目的上讲,只有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和接受的财产才叫婚约财产。

即使是订婚的男女未直接实施赠送和接受婚约财产的行为,而是由其父母或其他人实施赠送和接受的行为,所赠送和接受的仍应是以订婚为目的的婚约财产,而不是其他的财产,其父母或其他人的行为,只能视为是代办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据此,婚约财物纠纷案件应以婚约双方为当事人。

本案无论是婚约财产纠纷还是解除同居关系纠纷,其被告主体应是貂蝉。

三、本案应是分家析产而不是退还彩礼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没有经过结婚登记程序即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在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后,为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产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第十一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这两条规定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共同产生的债权、债务,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被告貂蝉所收受的原告方财物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不应予以返还。

同时在订婚时及同居生活后,被告方也给付了原告较多的财物,被告也要求原告予以返还。

四、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数额确定问题

原告在和被告同居之前给付的财物有无、数额数量是否属实,因被告董卓不是当事人,没有收到原告的所谓的彩礼。

对此不清楚。

即使原告给付被告貂蝉财物属实,也有绝大一部分,是为了增加感情的无条件的赠与行为,不应返还。

况且该财产亦转化为共同财产。

五、本案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所生孩子应由女方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

法律规定得非常明确,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所以,在处理同居关系生育的子女问题上,审判实践中,和婚生子女没有任何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六、原告应赔偿给被告方造成的精神损害。

被告貂蝉长期在原告家中生活,现原告却告知被告貂蝉失踪,现貂蝉生不见人死不见尸。

被告董卓寻找多日仍无踪影,已经向公安机关报警立案。

董卓保留向原告要人的诉请。

被告貂蝉为原告生育了孩子且长期同居生活,对外已然是夫妻名分。

原告却提出分手要彩礼,给被告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和打击,让被告无颜面面对邻居和亲朋。

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答辩人:董卓

20**年7月14日

财产纠纷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6篇

答辩人:xx、男、汉族、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 号:xxxxx

住址:辽宁省xx

代理人:

被答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支行

负责人:xx,分行行长;

住址:辽宁省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xx】,提出答辩,认为被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答辩人向其支付共计人民币xxx元于法无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在申请信用卡的时候被答辩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三十七条发卡银行印制的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要素:(二)合同信息:领用合同(协议)、信用卡章程、重要提示、合同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重要提示”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合同(协议)并签字的提示、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等信息。申请人确认栏应当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我们认为,被答辩人“重要提示”应以醒目方式列示,醒目方式可以是对影响信用卡申请人权利义务的条款采取加大、加黑、划线或者以不同颜色印制等方式,以使其能够充分注意,对不理解的还应加以详细阐述。这应包含三方面的标准,一是“明确的提示”,即在合同或者账单等凭证上对有关条款作出足以引起答辩人注意的提示;二是“明确的解释”,即对信用卡条款上的名词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清晰明白地向答辩人解释清楚;三是“办卡人员的确认”,即申请信用卡的人员确认其对银行提供的格式条款有详细的了解并清除明白其含义、知晓法律后果。而现实中银行业务员只顾完成信用卡业务,而置办卡人员的知情权与不顾,导致答辩人根本不知道其所办的银行卡的年费、滞纳金、超限费、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的标准和计算方式,无法按期还清透支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_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被答辩人利用答辩人没有经验,且没有尽到充分提示说明义务,使答辩人与其订立合同,答辩人办理信用卡后对卡的透支额度、利息、滞纳金、还款期限、最低还款额等一无所知。答辩人有权要求法院对领用信用卡的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

二、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具有法制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只能发生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平等,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平等的民事关系中。它涉及的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两个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只是一种借贷关系。被答辩人收取滞纳金的行为不符合法理。

三、被答辩人起诉要求巨大的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存在计算复利的情形,事实上是一种重复惩罚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的函件已经明确表明“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该函件是针对信用卡利息计算这一实践问题独立的解释,应该予以引用、适用。

四、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于违约责任应在合同中双方平等协商约定,而不是被答辩人单方约定。且违约责任本质上是为了弥补非违约方的财产损失,本案中被答辩人的损失仅仅是本金和利息,使被答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能放贷获利,其损失数额远远低于其请求的数额。答辩人认为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计算答辩人应支付的金额。

此致,

xxx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