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1篇

诉讼答辩状范文一: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XX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

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元),每人承担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X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_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20XX年XX月20日

诉讼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XX省屏南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漾

答辩人于 20XX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20XX 年 5 月 15 日( 20XX )屏行初字第 03 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答辩如下:

• 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 9 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_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 20XX 年 9 月 22 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 20XX 年 9 月 30 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详见证据清单)

• 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

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 年 11 月 12 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_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_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依法不得行医。

•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上诉人在《_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屏南县卫生局

20XX 年 6 月 9 日

婚姻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2篇

答辩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报告在争吵之后经常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王雅娟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房产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1400元,

现市值大约为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亲戚朋友借款,目前尚40000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

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

行的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双方的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和原告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原告所有; 2、被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10000元,又借5000元买牛,做买卖又借20000,借5000修猪圈,买化肥借3000元,请问3000能用多少地’钱经谁手拿来的`,ー切与事实都不符。如有证据原告全部负担,被告看病从家借10000给谁了,谁经手,干什么花了,被告说原告每年收入6万元,8年共收入48万元还用从被告家借钱吗?请大家听ー听就明白了,;多说ー句,买房、买车、修墙等等我投入多少?各种保险、医保你们交过没,孩子你管多少天。仓房、猪圈多大你们可以去量ー量。其它ー切物品被告所折合的人民币都按被告所说折给被告。

3。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最高法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应付给子女20—3O/。—50。抚养费包抱括三项;1.生活费2教育费3医疗费。付费可按当地人均收入的百分之ニ十至百分三十付给。如有重大事情也要承担ー切 经济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婚姻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3篇

答辩人:张xx,女,26岁,汉族,xxx省xxx市人,现住xxx省xxx市五首区中兴路xx号x栋x单元xx室。

答辩人因李珏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两人是在大学相识,认识时间较久。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双方专业相似,在生活上,甚至是工作上大家都是有商有量的。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至于原告提出离婚,只是因为与家里人相处有一定的隔阂,但已经得到克服。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

结合以上几点意见,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考虑这个来之不易的家庭,撤回起诉离婚。

xxx市五首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xx

xxx年3月3日

婚姻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4篇

答辩人:张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区××社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答辩人因×××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良好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婚姻基础牢固。被答辩人所述“××××××××”不属实。 事实上是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认识近三年,经过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学历、工作、生活都非常满意合适才登记结婚。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婚后感情和睦。被答辩人所述“××××××××”不属实。 事实上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顾护理。尤其是有了儿子以后,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尽享天伦之乐。

(三)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见异思迁,另有所爱。

(四)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不属实。 事实上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一直住在××市××区××社区××号楼×单元××号,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一直住在一起,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甚笃,只是由于被答辩人一时糊涂方才起诉离婚。

二、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不属实,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不属实。 事实恰恰相反,儿子生下来后,就由答辩人一直照料,被答辩人基本上没有带过孩子,即便孩子发烧住院,被答辩人也是不管不问……,综上所述,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三、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1、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

2、本案被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来,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疙瘩”,帮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此 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 年 XX 月 XX 日

婚姻答辩状格式范文 第5篇

答辩人:黎XX,汉族,女 ,1987年11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被答辩人:柯XX,汉族,男 ,1980年12月4日生,身份证号码:,住址: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基础较好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既是同学,又属自由恋爱,相互了解,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多年的同学,五年的恋爱,走入婚姻必然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双方结婚时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对对方有十分深入的了解,这些基本的事实,是被答辩人不能否认的。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根本不存在破裂一说。 答辩人2月22日产下一子,后回家坐月,在此期间,在做家务等小事上和婆婆有分歧,偶有吵架,一边是母亲而另一边是妻子,为了不让被答辩人尴尬,答辩人3月22日暂时回娘家居住,在10月份之前,被答辩人还频繁过来看望答辩人及儿子,一直都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决定性的事件发生,答辩人也从未做出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相反,答辩人始终珍惜与被答辩人的这份感情,珍惜这段婚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确实与答辩人父母亲发生过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可这些很正常的,完全可以通过

各种渠道解决,并没有像被答辩人说的那样“感情确已破裂”,如果被答辩人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那只能说明被答辩人的感情可能发生了某种变化。

三、被答辩人实在不愿让儿子从小在一个破碎家庭生活成长。

答辩人一直认为“成一个家难、拆一个家易”,原告现在不珍惜感情,不珍惜婚姻,不珍惜家庭,但答辩人希望原告能以孩子为重,真正承担起一个做孩子父亲的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_婚姻法》相关规定中的离婚事由,故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婚姻关系,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答辩人:

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