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 男,出生年月,汉族,原xxxxxx包装有限公司润滑油合伙经营人。

被申请人:**,男,出生年月,汉族,xxxxxx包装公司法人、润滑油合伙人。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xxx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册的“xxx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在经营当中xxx投资万元外其余两人均已投够上述金额。

合伙期间经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但由于合伙经营由段新利牵头,且段新利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独揽企业财务大权,其私欲不断膨胀,存在大量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对合伙财产进行核算,但段新利和xxx只同意对小部分合伙财产核算确认,且拒绝我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查看财务账薄。经初步估计,我们合伙经营期间的xxx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净资产,若核算后应当退还我财产份额。

我认为,段新利和xxx故意隐瞒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已对我造成八万余元的严重经济损失,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段新利和xxx故意编造公司亏损的事实,背着我将公司库存及公司固定资产私自卖掉,并将所卖公司财产的所得非法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xxx市公安局裕华区分局

立案申请书范文2

申请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申请人(犯罪嫌疑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目的、动机、手段、造成的后果等事实要素。

申请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写明主要证据及其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公安局(或_____人民检察院、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立案申请书范文3

申请人:,女,汉族,x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号,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对涉嫌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女,汉族,现住四川省。

xx年xx月1号午后,以自己的手机丢失自认为是申请人捡拾为由,来到申请人家里,当申请人刚打开院门,就被一掌推到在地,并向申请人索要手机,申请人予以否认后,就用对申请人进行殴x,发泄之后离开。但是在离开 申请人住处大概一刻钟后,又回到申请人的家里,再次对申请人进行殴x,并强行将申请人佩戴在身的价值20xx余元的一对金耳环抢下并欲离开,申请人将拽住不让其离开,在此情形下强行将申请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时周围邻居、和申请人所在的看见了案发情况,及时制止了犯罪行为。然后责令将被抢的耳环还给申请人,将耳环交给后她就径直离开。并且语言威胁“如果申请人不把手机还给她,她要申请人全家”。申请人后经住院诊断治疗为中度脑震荡,身体多出软组织损伤。

综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实,主观臆想申请人捡拾其手机,从而无理去闹,以暴力伤害他人,特别是在第一次对申请人进行暴力殴打离开后,再次回到案发现场,明显是对第一次的殴打心存不解之气,自认为自己的损失仍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伤害申请人,并当场窃取申请人的财务,得手后即欲离开,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xxx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公安局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立案申请书范文4

申请人:山西介休国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组

地址:山西介休市三佳乡温村石河桥东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山西介休市公安局三佳派出所对介休市国鑫煤化有限公司财产及财物被爆炸、毁坏、聚众哄抢一案立案侦查,并找出真凶,将之绳之于法。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xx、xxx、xxx共同出资成立了介休市国鑫煤化有限公司,公司位于三佳乡温村。占地51亩,建筑面积达2265。96平方米,内有价值逾百万元的变电室、160k瓦变压器、磅房、砖、砂、钢材、水泥(标号425)、石子、办公桌椅、档案柜、保险柜、帐册、公司印章等财产。20xx年2月18日下午3时许,一伙人在4台装载机的的配合下,炸毁、损毁了我公司的建筑物等固定设施,哄抢了我公司的价值超百万元的动产。xxx、xxx闻讯后立即报案,但xxx副所长、强指导、xxx等警官到场后,眼睁睁地看着我们的财产被毁、被抢而未采取任何措施。事发后不久,我公司的土地也被人强行霸占,公司的10000平米碎石硬化地面以及近3000平米水泥硬化地面被全部毁灭。我们多次向介休市公安局反映,要求公安局查出爆炸、抢劫、霸占真凶并绳之于法,得到的却是介休市公安局莫名其妙的不予立案的答复(介公不立字[20xx]2号、介公复字[20xx]1号)。

我们认为:

1、我们是于20xx年2月18日、3月31日、5月4日报的案,20xx年7月7日我们没有报案,介休市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所述报案时间与实际不符。

2、在报案材料中,我们要求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未指明是三佳乡温村村委推倒厂房的,介休市公安局没有履行侦查的职责。

3、20xx年2月18日,毁损我公司财产的人员使用zhà药炸毁我公司的固定资产,行为人涉嫌爆炸罪。损毁、哄抢我公司财产的组织者、参与者均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聚众哄抢罪。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爆炸、毁坏财产哄抢财物的犯罪行为,介休市公安局却轻描淡写地认为不构成犯罪。为此,特向贵单位反映,敬请依法督促介休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介休市国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组

20xx年3月18日

立案申请书范文5

申请人(注明一审、二审、再审身份,如一审原告):××,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市×区×路×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如申请人为单位,应写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注册登记地址××市××区××路××号,电话号码××)

代理人(如有代理人):××,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市×区×路×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对方当事人(注明一审、二审、再审身份,如二审上诉人):××,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市×区×路×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申请人为单位,应写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注册登记地址××市××区××路××号,电话号码××)

申请监督事项(一中院、基层法院):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年×xxx××日作出的(××××)××民终(或再终)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不服北京市××区人民法院于××年×xxx××日作出的(××××)××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或者××人民法院于××年×xxx××日作出的(××××)××民执字第××号裁定违反法律规定)

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行使其他权利情况(高院):

申请人已于××××年×xxx××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年×xxx××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

(或者申请人已于××××年×xxx××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异议;或者提起诉讼),法院于××××年×xxx××日作出驳回裁判或决定)

案件事实:

与法院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一致的,可以简略。

申请监督理由:

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哪些错误,存在多处错误的,逐一写明。

(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需指出审判人员存在哪些违法行为。申请对执行活动监督的,需指出执行活动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检察机关对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 (或者对××××号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民事执行案件中执行行为)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立案申请书范文6

xxx: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 ,联系电话: 。

被xxx:*派出所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xxx对 涉嫌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xxx就 本人一事,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xxx及 带至*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xxx多次至被xxx处要求立案,被xxx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xxx认为,被xxx明 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xxx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xxx立案侦查,以维护xxx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立案申请书范文7

申请人:xxx,男,汉族,198x年9月6日出生,住x省x市x县x镇x村民委员会海子组13号。现实际居住地:x市x镇(居住一年以上)。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案由和申请权依据

案由离婚纠纷。因贵院立案庭口头答复xxx与离婚案不属于贵院管辖,代理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一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特此申请。立案申请书。

请求事项

贵院依法纠正,并予以受理。

事实与理由

受原告委托,代理人于xx年6月21日向贵院邮件了xxx与周离婚案的起诉材料,xx年7月2日,贵院口头告知:该案被告系xx省x市x县x镇x村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受诉法院应为x省x市x县法院,故贵院无管辖权,口头答复不予受理。代理人认为贵院该口头答复有以下不当之处:本案被告确为x省x市x县x镇x村人,但是,被告于20xx年8月外出不知去向,至今未回过家,邮寄的起诉材料中含有被告原住所地x镇x村委会对此开具的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原告xxx自20xx年至今一直在贵院所在地x打工,并办理暂住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故贵院依法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贵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特此贵院依法纠正。此致!

xx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申请人:

xx年7月2日

立案申请书范文8

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因不服“第34号”行政裁定书(审判长xxx、代理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依据中院《关于审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暂行规定》,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立案。

原因及理由:

X年11月27日中院立案庭作出“第34号”行政裁定书(上诉人X年12月14日收到),裁定被上诉人(一审不予立案被告)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非本案的适格被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认为,中院立案庭认为“X省劳动力中心市场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主体,其不属于X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的内部机构,亦不属于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这样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

立案庭未经审理,“审查”没有事实依据就自我认定,粗暴剥夺公民依据《行政诉讼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权,上诉人不服。

X省劳动力中心市场在X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的网站上自我介绍“隶属于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由X省职业介绍中心具体负责运作,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多功能、开放式的劳动就业服务实体”。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市场化运作”是其行政运作的具体方式,并没有改变其具体行政的性质!“政策的市场化交易”,政企不分,“中心市场”的工作人员及办公地点均为政府行政公务员及政府财产,怎么可能是“企业”?取个名字包装就可以“变身”?就可以逃避《行政诉讼法》的追究?就可以“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市场化”而不受到追究?好有一比,难道取个"美国"名字,中国的法律就管不了了吗?立案庭未经审理,审核查明涉案者的身份就主观认定,是不对的。

全国类似这种招工、招干的侵权案例很多,已经成为法律的空白区域,受害者众多,而法院不作为,这才是最可怕的….上诉人之所以坚持,正是为了引起法院及全社会的关注,改变这种普遍侵犯公民工作权的现象,争取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治标还需治本,只有找到违法的源头,根治腐败,才能“确实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为此,让诉人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所写的上诉状被“法律快车”网站作为“法律文书”的xxx推荐,地址,而杂文《供电局X局长收到了最后“通牒”》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和共鸣,本案的申诉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而中院裁定错误,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裁定枉法,上诉人不服,递交此“再审立案”申请,望中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受理。

本案上诉状及《供电局X局长收到了最后“通牒”》一文作为本申请书的附件一同提交法院。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诉讼代理人:(签名)

X年12月18日

立案申请书范文9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xxx就 本人一事,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xxx及 带至*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xxx多次至被xxx处要求立案,被xxx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xxx认为,被xxx明 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xxx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xxx立案侦查,以维护xxx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立案申请书范文10

申请人(本案受害人):xxx,女,汉族,X年11月出生,住X市X镇城,身份证号:,

电话:X7x14。

被举报人(本案犯罪嫌疑人):,女,汉族,X年3月出生,原住X市X镇城,身份证号: ,现住精通 304号,电话:。

请 求 事 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涉嫌诈骗受害人50万元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返还其侵占的受害人财产。

事 实 与 理 由

一、非法收取xxx5万元拒不退还的事实

受害人xxx与犯罪嫌疑人为邻居关系, 20xx年前xxx为X市工商局市场服务部临时工,以自己与“第一把手”关系好、只要xxx愿交5万元,就可帮助xxx转为正式公务员为名,在骗取xxx信任后,于20xx年底和20xx年初,让受害人先后两次交给其人民币20xx0元,后又以请客吃饭为由收取10000余元(几次交涉录音中均承认收到了45000元,但在民事法庭上拒不承认,法院认定了收取45000元的事实),后来“转公”问题没有办成,虽经受害人和其儿子xxx多次追讨,但这50000元钱,犯罪嫌疑人至今拒不愿退还。

二、为xxx“保管”10万元现金拒不退还的事实

X年5月13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玉中民终字第161号判决,为此xxx的前夫xxx某于X年 6月11日交给受害人87913元现金,犯罪嫌疑人欺骗受害人:虚构此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将“要被没收”的事实,要受害人交出让其代为“保管”,受害人害怕被“没收”,便把所有钱款交给犯罪嫌疑人“保管”,并一起到建设银行把80300元存入犯罪嫌疑人帐户,后受害人又于X年10月20日把xxx某交来的3000元交给了犯罪嫌疑人“保管”,xxx承诺等“事件平息”后,才给回受害人,但后经xxx多次追讨,犯罪嫌疑人却以此款已经在打官司时用完了,在民事审判时,更是矢口否认,说根本就没有收到过受害人的一分钱,这80300多元钱(几次交涉录音中均承认收到了“8万几文纸”,但在民事法庭上也拒不承认,法院认定了收取这80300元的事实)除了全部占有判决xxx某交给xxx的财产外,还另外xxx交给其 “代管”一次2500、两次3000的现金,合计元。也至今拒不退还。

三、非法侵占xxx的房屋(35万左右)拒不退还的事实

X年8月,犯罪嫌疑人欺骗受害人,以受害人的前夫xxx某可能被调查经济问题,要没收“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欺骗受害人在《加名申请书》等文件上捺手印、签字,犯罪嫌疑人靠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非法把受害人的城房屋转户登记为“xxx,(房权证号:X镇字12938号)”,占有了受害人的一半产权35万元(该房屋目前市场总价约70万元),犯罪嫌疑人在转户前承诺“等事件平息后”即返还给受害人,恢复《房产证》真正的产权人即xxx桂珍的名字,但现今又以该房屋是其出资购买的为由,明显有侵占的故意,因此,至今没有把此房屋和《房产证》归还受害人,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知道上当受骗后,多次登门讨要,但犯罪嫌疑人以种种借口,拒不返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北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

2、玉终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

3、X市X镇字第12938号《房产证》

4、受害人儿子xxx为了追讨回房屋和被非法侵吞的十余万元现金,与进行了多次交涉的录音资料等。

以上证据的其中一部分,在民事诉讼已经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原一审法院已经确认“没有合法的根据占有原告112631元财产,属于不当得利……”(见139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也认为“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见46号《民事裁定书》),但认为是“委托合同”或“保管合同”关系发回重审,法院重审后认为:行为均不构成“委托合同或保管合同关系”,驳回了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建议受害人另行寻找法律途径解决。

受害人认为,在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追索非法占有财产案起诉后,又编造说房屋是其出钱购买和根本没有收过受害人现金为由进行否认,再次证明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特向公安机关举报。

受害人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犯罪嫌疑人X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多次骗取受害人财物共计50多万元拒不返还,且数额特别巨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特请求贵局对诈骗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X市公安局

申请人:

-2-16

立案申请书范文11

XX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塑料厂因《船刑初字第号判决书》侵害其合法权益,已于X年5月22日以案外人身份,向贵院提出申诉,并提交了刑事申诉状及相关材料。贵院收案后,申请人多次到贵院了解立案情况,要求依法立案,可是没有答复。贵院收案至今已经有一个月了,贵院不予立案又不给答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现申请人再次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要求贵院在收到此申请后,当日给予申请人答复并马上立案,否则,申请人将依法向上级法院反映,要求及时立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申请人:XX市塑料厂

X年5月21日

立案申请书范文12

申请人:xxx,任xxx等76人。

代表人:xxx,男,汉,1976年9月21日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农机街37号1栋2单元602室。联系方式:13503312143。

代表人:xxx,男,汉,1970年2月12日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诸福屯镇朱河村红旗大街永进胡同9号。联系方式:13903312611。

代表人:xxx,男,汉,1959年11月14日生,住河北省冀州市官道李镇衡三村45号。联系方式:13930411082。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xxx涉嫌诈骗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xxx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xxx,男,汉族,1971年8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15号3号楼3单元301号。

20xx年1月—8月期间,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其所经营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字号名称:石家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经营者姓名:xxx;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零二院内193号;经营范围及方式:收货点、服务)(简称黑马收货站)与76名申请人分别签订货运合同,约定由黑马收货站负责运输76名申请人的货物运往山东德州,且约定收货人提货时由黑马收货站代收货款,然后由黑马收货站支付给76名申请人,运输费用采用提付的方式(详见运单)。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把所托运货物交付给xxx。然而,xxx在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共计636109元人民币整后(详见附表2),只向部分申请人返还了151495元人民币整,其余大部份以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且占为己有,共计484614元人民币整。目前,黑马收货站已通过20xx年度年检,但营业执照中注册经营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二零院内193号”,已经不是黑马收货站,xxx本人已携款潜逃,76名申请人的损失已无法追回。

综上,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76名申请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使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货物;在xxx收到收货人所支付的货款后,又隐瞒事实真相,编造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以达到其非法占有76名申请人的货款的目的,且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立案申请,请求依法追究xxx的刑事责任,以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

申请人:

20xx年9月14日

20xx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