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篇1

致:xxx华川有限x司

根据《^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xxx华川有限x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x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华川有限x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x立律师列席了20xx年xxx华川有限x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

(三)20xx年月日华川有限x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20xx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xx董事长

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xx年x月x日xx点00分;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xx会议室;

会议审议事项:1、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2、选举新一届监事会成员3、修改xxx相关工商登记4、关于xxxx的决议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xxx、xxx,共计人,代表股份股,占公司股份比例;

(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通知所列议案进行审议,并以举手表决签字确认的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举手同意的股东在股东会议记录上签字,未签字的股东对决议内容表示弃权。本所律师见证了会议表决全过程。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公司决议议案:

根据统计结果,以上议案由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篇2

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只有在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结合本案,对本案姚某某的行为准确定性的前提应把秦某卫去向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秦某卫在M银行;第二阶段是秦某卫在Z担保公司及被担保公司带离的其他地方。以上两个阶段中不论时间、场所、人员都是独立存在的,而在第二阶段中,秦某卫已经离开M银行,姚某某不具有控制其的现实可能,因此这个阶段与姚某某无关。

在第一阶段中,即秦某卫在银行期间,姚某某和李某冰、宫某平、白某良、秦某卫在办公室谈还款计划,等到担保公司的人到了银行后,就安排到接待室谈,而要去担保公司谈的意思是担保公司曹某光决定的,且没有证据证明姚某某命令担保公司带走秦某卫,管某东在2014年4月24日讯问笔录中说,曹总安排我、李云峰、岳本强三人去Y支行处理,如果谈不拢还款就把秦某卫带回公司再谈(详见2014年4月24日管某东讯问笔录P39)。且有证据证明,秦某卫离开M银行是其自愿行为,姚某某没有违背其个人意愿强迫其去担保公司。

另外,4月16日上午,姚某某让李某冰等人带秦某卫到M银行资产监控部确认秦某卫涉嫌贷款诈骗案是否立案了,以把秦某卫交办给公安机关处理。以上行为恰恰证明了姚某某没有限制秦某卫人身自由。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篇3

致: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支行

作为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支行的委托指定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市××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仇××对贷款申请人a先生提供的借款中请资料进行了审查,依据国家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借款申请人a先生,购买××花园××号房屋,房屋面积××平方来,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购房合同编号为××,并选择了“开发商保证”担保方式向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同时提供了相关的贷款资信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一)《^合同法》

(二)《^担保法》

(三)《借款合同争例》

(四)《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五)《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房担保细则》

(六)《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七)《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篇4

根据受害人秦某卫陈述:“姓巩的和另外戴眼镜高个带我进了他们行长姚某某的办公室谈关于我还银行欠款的事宜,谈的过程中来了Z担保公司的三个人,其中一个人跟要行长说不行就把他带到我们那边吧,要行长说你们就去那边谈吧。”(详见秦某卫2014年4月21日询问笔录P6)

根据曹某光供述,担保公司的管某东给其打电话说要行长打来电话说秦某卫在M银行就咱们公司去一下,之后管某东就组织人去M银行接了人。(详见曹某光2014年4月28日讯问笔录P19)

我不愿意在银行那里失去信用,我把秦某卫接到我们公司里,我没有把他欠银行的钱要出来,我不能就这样叫他走了,他要是跑了,我没法给银行交代,我就派人把他送回Y支行里。(详见曹某光2014年4月27日讯问笔录P33)

根据管某东供述,M银行宋桂香打电话给我说我们推荐的担保客户秦某卫在Y支行,让我们过去和他谈谈偿还欠款的事,接电话后我向公司曹总曹某光汇报,曹总安排我、李云峰、岳本强三人去Y支行处理,如果谈不拢还款,就把秦某卫带回公司再谈。(详见管某东2014年4月24日讯问笔录P39)

你答应曹总的事没有办到,他(曹某光)要我通知你和我们一起到我们公司和曹总面谈……秦某卫与李某冰交谈了一下同意和我们一起去公司。(详见管某东2014年4月24日讯问笔录P39)

根据姚某某供述,宫某平和我说,担保公司的人让秦某卫去担保公司去谈,秦某卫不愿意,过了一会宫某平告诉我担保公司的人要带秦某卫走,我就问宫某平他不是不愿意去吗,宫某平说,秦某卫打了一个电话,他又愿意去了。(详见姚某某2014年4月18日讯问笔录P112)

根据以上证据分析得知,秦某卫被带离M银行去往担保公司,是曹某光安排管某东、李云峰、岳本强将其接走的,秦某卫离开M银行也是在尊重其意愿情况下离开M银行的,对此姚某某没有指使担保公司的人将其带离去担保公司。再者,正如姚某某所言,宫某平对其说秦某卫打了一个电话他又愿意去担保公司了,也正是秦某卫打了这个电话给秦某强,也才有了陆永国后来的报案(陆永国受秦某强之托报案称秦某卫被Z担保公司的人从M银行带走,怀疑其被非法拘禁报案),除非秦某卫在担保公司与外界可以取得联系并将非法拘禁的事告知。

秦某卫被担保公司人员带离银行,并不必然会发生非法拘禁的事实,也不能推定秦某卫从银行离开,就将秦某卫被非法拘禁的责任归罪于M银行,因此秦某卫在担保公司被非法拘禁的事实与秦某卫被担保公司人员从M银行带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篇5

根据本案报案人和受害人秦某卫的陈述和起诉意见书认定以及已生效的对李某冰、宫某平、白某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秦某卫均是在Z担保公司办公地点被Z担保公司的涉案人员控制并实施殴打,尤其是受害人秦某卫也说对他实施控制和殴打的都是一伙人(详见2014年4月21日秦某卫第一次询问笔录),即Z担保公司涉案的曹某光、管某东等人,而未提到M银行相关人员,实际上自始至终姚某某未参与其所涉嫌的非法拘禁行为当中,因此,姚某某没有犯罪事实。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篇6

хх律师事务所接受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х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如下:

1.根据хх律师事务所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签订的《律师聘请协议》,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以下(但不限于)事项后给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并给出最终法律意见。

(1)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

(2)хх公司(或企业)出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

(3)本次收购协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2.хх律师事务所仅就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就以下事项发表声明:

1.хх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已向хх律师事务所承诺,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均为真实可靠,没有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对于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文件原件的真实性,хх律师事务所没有再作进一步的核实。

2.хх律师事务所经过认真审核,证实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хх律师事务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评估师、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之目的使用,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

5.хх律师事务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хх律师事务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7.хх律师事务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相关事宜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鉴此,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хх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具有受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2.хх公司(或企业)具有出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3.本次并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理由,略)。

4.综上所述,хх律师事务所认为: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收购双方都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并购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影响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重大法律障碍。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篇7

综上所述,姚某某不具备所涉嫌犯罪的行为特征和主观特征,其不具有与曹某光等担保公司人员形成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因此姚某某不具有所涉嫌犯罪的犯罪事实,且在案证据也无法证明姚某某具有起诉意见书所认定的犯罪事实,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故恳请贵院尊重本案基本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姚某某的合法权益,以防造成不可挽回的冤假错案!

以上法律意见请予以充分关注!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篇8

M银行与担保公司分别对秦某卫的欠款负有责任,在与秦某卫商谈还款计划的时候互相独立、互不干涉,结合本案证据,姚某某安排李某冰等三人跟随担保公司的人到担保公司的目的是要对秦某卫所欠的300万一起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目的,而且对秦某卫非法拘禁是在M银行李某冰等三人走后发生的,与M银行没有关系,因此姚某某不存在非法拘禁秦某卫的主观故意。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篇9

1、姚某某不具备非法拘禁罪所必须的犯罪直接故意要件

根据非法拘禁罪的刑法规定,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即具备犯罪直接故意。结合本案证据与事实,姚某某并不明知秦某卫离开银行后会被担保公司控制或殴打,而是其在接到管某东的电话后才知道担保公司使秦某卫滞留并未带其去派出所,并且也无证据证明姚某某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姚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其所涉嫌犯罪的主观故意要件。

2、姚某某不具有剥夺秦某卫人身自由的目的

根据本案事实,自M银行宫某平找到秦某卫并带到M银行后,姚某某目的就是要求秦某卫偿还其所欠银行的贷款,在秦某卫无法及时偿还的情况下,姚某某给予秦某卫与之商谈偿还计划的机会,并无采取剥夺秦某卫人身自由的措施,在姚某某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时,若推定其具有剥夺他人的主观目的,属于主观归罪,因此姚某某不具有剥夺秦某卫人身自由的主观目的。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篇10

根据类案同判、罪刑责相适应等刑事司法政策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辩护人检索了本罪在宁乡市人民法院最近三年的类似判例(银行流水金额均在100万元以下的),并制作表格如下: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篇11

xx女士:

您 好!

xx女士与其配偶婚姻纠纷一案,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根据《^婚姻法》作法律分析如下:

一、当事人确认的事实

(一)、女方希望维持婚姻关系;

(二)、双方有两个小孩,均不满10岁,双方都希望获得小孩的抚养权;

(三)、双方有自建住房一栋,现用于出租;

(四)、双方有小轿车两俩,但登记在男方父母或姐姐名下;

(五)、男方有吸毒史。

二、法律分析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新婚姻法修正为2年)。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根据女方的陈述及以上的规定,男方提出的离婚理由很难成立,法院存在驳回男方请求的可能性,为了增加胜诉的可能性,建议做以下准备:

(1)、证明双方缔结婚姻的感情基础:如在恋爱过程中的赠送礼物、双方的信件、等其他的人证、物证、书面录音资料。

(2)、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感情基础:如目前双方婚姻生活状况,是否分居,邻居对女方有利的证言,特别是男方父母要求维系婚姻关系的证言。

(二)、对子女的抚养以对子女的成长有利为原则。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一般情况下,如果有两个小孩的,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议的,法院会判决男女双方各抚养一个小孩,但是,有证据证明一方对小孩的成长不利的除外。所以,建议女方作如下准备:

(1)、准备子女尚在二周岁之内的证据。

(2)、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的证据。

(3)、子女一直跟随女方生活的证据。

(4)、女方工资收入相对稳定的证据(有利于抚养子女)。

(5)、女方的学历证明(有利于教育子女)。

(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质评价情况(有利于教育子女)。

(7)、男方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的证明。

(8)、男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证据。

(9)、其它子女随母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如女方亲属的支持,男方父母不具有照看小孩的证据等)。

(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平分,但会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如果一方有转移、隐藏、毁灭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证据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可以不分或少分。

1、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以下构成:

(1)、 房产(需明确购房或建房的时间、地点;房产性质;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或造价;购置支付房款的来源;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信息;房产有无其它抵押;该房目前实际居住人情况况。)

(2)、 存款。

(3)、 公司、企业的股权、股票。

(4)、 家具电器。

(5)、 贵重金属、物品。

(6)、 车辆(汽车款型;牌照号;购买时间、有无贷款以及还贷情况、购买价值;目前车辆车籍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目前车辆市值。)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篇12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罪有关涉卡类的“帮助”行为,明确了是收购、出售、出租行为,不包括出借行为。

结合立法沿革及司法实践,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法条,关于本罪的定罪量刑,司法实践中尺度不一,尤其关于主观上明知的内容,以及客观上帮助的方式,理论和实务届众说纷纭。上述司法解释将帮助行为的种类,明确界定为“收购、出售、出租”,填补了立法空白。“收购、出售、出租”与“出借”的区别在于,前三者有利益往来,而出借不包含利益往来,在某种意义上讲,也能反映主观恶性大小和明知的程度。

我们更进一步探讨,根据以往大量的实践经验,‘收购’银行卡类型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数起初只是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发现有利可图后,又借用自己父母、妻子、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的银行卡,再往下一步,发展到在社会上收购银行卡。在这一过程中,父母妻子兄弟姐妹的银行卡显然是无偿提供的,也就是出借,并且基于近亲属关系,大多数人又可能明知,那么案发后,对于无偿提供银行卡的近亲属在刑法上该怎么评价?

司法实践一般不会认为出借银行卡的近亲属构成犯罪。出借银行卡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是普遍存在的,但前述司法解释没有将‘出借’行为纳入到本罪“帮助”行为中去,正是考虑到避免刑罚的打击面过大。本案中,张三是李四的发小,关系非常亲密,李四说借卡,张三就给借了,这与近亲属之间的借卡相似,与社会上为了牟利而出售、出租银行卡有本质区别。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司法解释明确表明,出借银行卡不属于本罪的“帮助”行为,张三客没有实施符合《刑法》条文的犯罪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篇13

ХХХХ公司(发行人):

按照《股票发行与管理规定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贵公司与ХХ律师事务所签定的委托协议书,ХХ律师事务所指派ХХ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贵公司ХХ年度向社会定向发行股权证工作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委托协议书》,本律师审查了如下事项:

(1)发行人发行股权证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的章程(草案)。

(3)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

(4)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5)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7)本次募股资金的运用。

(8)本次股权证发行的批准。

(9)本次定向发行股权证的实质条件。

(10)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等。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声明以下事项:

1、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2、本律师已证实过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3、对于那些对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重要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权证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ХХ公司上报申请材料中招股说明书的附录,并依法对我们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发行人ХХ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附则:

1、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XXXX年X月X日。

2、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一份,副本一式份。

3、本法律意见书在加盖ХХ律师事务所公章且在经办律师签字后方可生效。

ХХ律师事务所:XXX

经办律师:XXX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篇14

致XXX:

本律师事务所于X年X月X日接受您委托,就您出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2路76号院7号楼5单元501室房产(下称所售房产)之事宜为您提供法律服务。本所根据您(卖方)提供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等资料,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如下初步法律意见:

1.是否承诺所售房产“满五唯一”(见《房屋状况说明书》第七栏):是否承诺“满五唯一”应依据签订买卖合同时所售房产的实际情况承诺,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实际已“满五唯一”则可以承诺,否则不予承诺以防预期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2.兼顾买卖双方之利益,卖方可向买方提供两种付款方案供其选择:

(1)先付定金50万,合同暂时不签,等所售房产成就“满五唯一”条件时再签。50万定金用于约束买卖双方,如果卖方违约,不签买卖合同,则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即100万;如果买方违约,不签买卖合同,则卖方不予返还50万定金。待所售房产“满五唯一”条件成就以后,双方再签订买卖合同。

(2)定金数额双方协商,20xx年4月6号之前签订买卖合同,买方支付给卖方所售房产总价的30%房款(包括定金在内),办理该房产过户之前付清万尾款。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留少量的尾款待交房时一并付清)

3.关于对所售房产现状的确认:卖方可以在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添加:“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买方对房屋结构、装修装饰、水电线路等所售房产状况经过仔细勘查、检验,确认没有任何问题,并与卖方充分沟通,确认卖方不存在隐瞒所售房产相关信息的行为。”

4.关于所售房产价格及税费负担:宜在买卖合同中补充协议中添加“本合同指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到手价,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所应缴纳的各项税款由买受人承担,若在正常履行过程中,因国家或政府政策调整致使相关税款增加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种、费种的,由买受人承担”。

5.公共维修基金:所售房产成交价包括该房屋房价款、现有公共维修基金、装饰、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公共维修基金账面随房屋交付转移至买收人名下。无需另外约定。

6.家具家电:房屋价款不包括家具、家电在内,可另与买方协议将家具家电折价让与,或售予第三人。

7.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相关信息:认真核对房产经纪机构及人员的相关信息,查看原件,索要复印件,房地产经纪职业人员姓名及资格编号填写正确。所有文件应经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签章的地方不宜遗漏。

8.关于违约金:买卖合同第八条,出卖人一房二卖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退还全部已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一倍违约金太高,一般约定支付总房价的20%作为违约金,可供参考。买卖合同第十条第三款,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出卖人应该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违约金过高,可以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下调为十万分之五。如一房二卖或逾期迁出户口构成违约,买方以违约为由向卖方主张违约金,卖方可以以违约金过高为由向法院申请调整,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数额以损失赔偿额为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上述二手房出售之参考意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X年X月X日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篇15

本案中,所谓报案人陆某君是受秦某强之托报案称秦某卫被Z担保公司的人从M银行带走,怀疑其被非法拘禁,其并不是掌握了姚某某涉嫌犯罪的相关线索,而是恰恰是报案人陆某君对本案情况一无所知,完全是听秦某强的传达,并事前“约定”了时间报案(详见2014年4月16日陆某君询问笔录P209)。秦某卫在去M银行的路上告知了委托报案人秦某强自己的去向,且后来还给秦某强拨打电话,所以秦某强始终知道秦某卫的行踪和事情。侦查机关在未传唤任何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就在报案人报案次日决定立案,而在立案之前,本案还大量存在与本案无关的人员纷纷列入犯罪嫌疑人,在毫无关系的情况下不了了之,而与本案沾边的就以犯罪嫌疑人对待并采取强制措施,不排除侦查机关顶风而上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