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答辩状范文 第1篇

范文一:

答辩人:孙XX,女,汉族,59岁,住址:石家庄市桥东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孙XX、王XX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被上诉人孙XX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称不应承担答辩人误工费是错误的。

上诉人称答辩人发生事故时已满59岁,已经达到退休年龄,领取退休金,不存在误工损失情况。这样说是不尊重事实的,诚然,答辩人已过退休年龄,但法律并没有规定退休后只能在家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被聘用或从事他业的,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应获得误工费赔偿。因为:

首先,退休人员的误工费和固定收入并无必然关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以看出,《解释》对误工费的规定,并没有区分退休人员和未退休人员。同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禁止退休人员再就业的规定,相反,退休人员参加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所以,无论是退休还是未退休,只要存在“个人收入”和“误工时间”,就一定存在误工费。

其次,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他业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随着人民生活条件的极大改善,人均寿命得到了相对的提高,而且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与丧失也大大迟延。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退休后身体仍很好,仍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在很多岗位上,年龄大还是一个工作优势。且《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的“公民”,应当理解为广义的公民,即包括离退休职工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服务;“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理应赔偿。

二、上诉人称不承担护理费用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上诉人望文生义,称“情况说明”是医院内部文件,不是医嘱是站不住脚的,其实,医嘱是指医生对病人的嘱咐和提示,可以有各种形式,甚至可以是口头形式,《情况说明》即是医院在医生对出院病人综合情况的一个嘱咐和说明。其当然可以用来证明答辩人需要护理。退一步讲,即使医生另行出具医嘱的话,那么中《情况说明》中称孙XX需护理,医嘱中就会变成不需要护理吗?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实际上,治疗期间护理费的计算有三个基本参数:即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护理人员人数和护理期限。三个数据的乘积就是需要赔偿给受害人的护理费。

本案中根据治疗机构的明确意见,在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三个月内由两人护理,实际上答辩人的爱人和女儿均参与了护理。护理的期限和护理的人数已由医疗机构确定,因此一审法院予以采纳是正确的。再就是对于护理人员收入的计算。根据《解释》的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计算。如护理人员没有收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本案中答辩人的爱人陈敏勇和女儿是护理人员,则应根据其陈的工资收人损失确定护理费,而答辩人的\'女儿没有固定收入,则应根据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根据法院到答辩人爱人陈敏勇的单位调取的证据表明,陈作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其工资要经石家庄_审核,工资要等到11审核批复后才能发放,并且根据有关政策,职工因自己的原因请事假的,其待遇一律不予发放,也就是说依据目前证据已经肯定陈在护理期间的工资将会被扣发,一审法院未予全部支持陈因护理而导致的误工损失就是错误,而上诉人称陈无任何损失,其不承担陈的护理费是答辩人无法接受的。

三、上诉人称不承担营养费是没有依据的。

根据《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在本案中,医疗机构在给答辩人开具的“情况说明”明确说明要加强营养。并且答辩人系年近花甲之人,遭遇交通事故,需要加强营养本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所以一审法院支持营养费是正确的。

上诉人称答辩人“加强营养”的医嘱是在答辩人出院后开具的,不能证明其在住院期间也需要加强营养,试问,在出院后尚需加强营养,那在住院期间就不需要了?另外:上诉人称答辩人已经主张了住院伙食补助费,再主张营养费是不妥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本是两项不同的费用,根本不能混为一谈。

四、上诉人称不承担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没有道理。

答辩人在伤情稳定后即由石家庄市桥东交警大队委托石家庄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答辩人构成九级伤残。但上诉人称答辩人体内仍有金属固定物,在固定物未取出前治疗尚不稳定,治疗也尚未终结,伤残评定时机未到等等,其不认可评残结果是没有道理的。首先:是否可做评残,在什么时机可评残,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为专业鉴定机构自己会做作出判断,如果不能评残鉴定机构自然不会出具鉴定意见。其次:交通事故中最常见的就是导致四肢长骨骨折,一般来讲,线性骨折可构成十级伤残,粉粹性骨折可构成九级伤残已几乎成为常识。答辩人被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严重粉粹性骨折;……。其被鉴定为构成九级伤残符合相关规定和常识判断。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一审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合法合理的。

五、对于双拐、助行器、便椅等和医用外因定支具,是答辩人因住院和康复的需要而购取,应属残疾辅助器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于法有据,上诉人称没有相关鉴定和医嘱,不承担该项费用是没有依据的。

六、上诉人称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责任:、、、、、、、”。《道交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的损失类别并未进行区分,只规定了要在总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_的《交强险条例》将责任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但也没有具体确定限额的比例,如果严格按照分解后的限额进行赔偿,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多少赔偿。《道交法》的立法目的首先是保护受害人,划分限额及比例则可能使这一目的无法实现。再从公平角度讲,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没有划分其中有多少是为医疗费投的保,有多少是为死亡或伤残赔偿金投的保,出了事故,赔偿时却要分限额,也是明显不合理的。因此不能依据限额制度对答辩人损失进行细化分解。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诚望二审法院驳加上诉,维护原判。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孙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答辩人:石x坚,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街97号。

答辩人对上诉人欣x(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就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证据恰当,责任确定合理,审判程序合法。

因此,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番法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

1、答辩人与上诉人存在合法的买卖关系

答辩人是广州市番禺南沙五金燃料经营部的经营者,在6月至8月间,答辩人以广州市番禺南沙五金燃料经营部的名义与上诉人欣x(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始进行买卖五金制品和包装材料的交易。首先由上诉人用其公司的传真机发来订购货物的采购订单,采购订单详细记明了订购货物的编号、物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和交货日期,采购定单上有经办人员的签名和该公司的传真机号码,然后答辩人以送货的方式按采购定单上规定的内容,向上诉人欣x(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五金制品和包装材料。

2、答辩人按合同履行了交货义务

在206月至8月间,答辩人按上诉人采购定单上规定的内容分批分期将货物送到上诉人的公司院内,上诉人的工作人员郭坚、周颂华、李小雄和张华敏验收货物后,分别在送货单及收料单上分别签名确认。

3、上诉人收货后不付款已构成违约

按双方约定,上诉人在收到货物后,应在一个月内付款,但到目前为止,上诉人仍拖欠本人货款合计元。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二、答辩人对上诉状中所持观点的反驳

1、答辩人不仅与上诉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切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

早在年5月答辩人就与上诉人发生过买卖关系,当时上诉人购买了答辩人的小五金材料,价值元。上诉人收到货物后,是用支票付的款,答辩人收到货款后,向对方开出了收据。后来在2004年6月到8月间,上诉人分多次向答辩人发来了采购定单,要求继续购买货物,答辩人按约定分批分期将货物送到上诉人处,对方职工收到货物后,分别在送货单及收料单上签名确认。这些事实不仅说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而且证明答辩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2、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尽管答辩人和上诉人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采购定单和送货单及收料单上也没有上诉人的公章,但双方仍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为在收料单和送货单上签名的人均是上诉方公司的职工,而切他们都是在工作岗位、在工作时间签收货物的,很显然,他们的签收是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从而上诉人应对自己公司职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也就是承担付款义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上诉人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且答辩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上诉人至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且从根本上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依法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理,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 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石x坚

xx年xx月xx日

民事上诉状答辩状范文 第2篇

答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

就原告周军诉答辩人及聂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对本次事故答辩人无异议。聂提驾驶的车辆确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也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根据《交强险条例》及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答辩人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二、对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答辩人认为:

1、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该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根据原告与被告的陈述,事故发生当日,双方并未报警。且事故发生时,被告的车辆处于停止状态,正在上下人员,原告驾驶摩托车撞在被告的车辆上。因此,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的车辆负事故同等责任不正确。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应为无责。

2、金剑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书真实性答辩人认可,但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其鉴定结论不能成立。

(1)该鉴定书采用的鉴定时间不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总则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而本案中,原告进行鉴定时,骨折还未愈合,且需要二次手术,显然不符合鉴定标准所要求的鉴定时间。

(2)在道交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对于四肢骨折的伤残鉴定标准,国家标准采用的是功能丧失说,即一肢功能丧失达10%以上的即评定为十级伤残。而原告在鉴定时,骨折尚未愈合,在骨折愈合后是否丧失功能不能确定,因此,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不能成立,应等原告骨折愈合后再进行鉴定。

(3)后续医疗费:并未实际发生,应等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4)误工损失日、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结论均不能成立。

①鉴定报告采用的鉴定标准错误。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根据该规定,国家标准优先于行业标准。而误工日国家标准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护理期评定标准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护理程度评定标准》(GA/T800-);而金剑司法鉴定所在上述两个鉴定项目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却适用新司鉴协05号《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之规定。

②营养期的评定没有事实根据。加强营养,前提条件是日常饮食不足以弥补流失的营养,因此才需要额外增加营养。所以,原告首先应举证证明自己的日常饮食结构,以证明其流失的营养不足以从日常饮食中得到弥补,其次,原告还应举证证明自己增加了哪些营养。而在原告未举证证明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就对营养期做出鉴定,显然是在生搬硬套鉴定标准,不符合客观实际。

③退一步讲,即使在客观上存在误工、护理及增加营养的情况下,原告也应举证证明究竟误工了多长时间,护理了多长时间,什么人护理的,护理人员有无实际工作,购买了什么补品或食品增加了营养。而在有医嘱的情况下,应当以医嘱记载来认定原告的误工时间和护理人数、护理时间。鉴定报告对误工、护理及营养进行鉴定,只是简单地套用了鉴定标准的规定,做为一种专家意见,仅具参考作用,不能做为定案依据。

三、对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和费用,具体答辩如下:

1、医疗费用元、伙食补助费300元。交强险系分项限额赔偿,医疗费包括医药费、伙食补助费,限额10000元,答辩人可以在1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该两项赔偿项目。

2、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因鉴定时间不当,结论不能成立,且后续治疗费用未实际发生,故答辩人不予认可。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因鉴定结论不成立,答辩人对原告依鉴定结论计算的数额不予以认可,应以医疗机构的医嘱规定进行计算。

4、交通费1000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交通费仅限于受害人因就医或转院而发生的费用,,在有公交车的情况下,应优先乘坐出租车。原告就医、出院各一次,即使乘坐出租车,也不会超过100元,因此,主张1000元明显过高,答辩人认为应以100元为准。

5、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承担范围,且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故答辩人及各被告都不应承担。

6、复印件: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系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费用,且不属于法定赔偿费用,故不予以认可。

7、诉讼费及送达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答辩人系根据法律规定参与本案的诉讼,不是侵权人,承担的不是侵权责任,故不承担该费用。

上述意见,请法庭采纳。

此 致

米东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答辩状范文 第3篇

答辩人:______省商业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刘______(董事长)。

答辩人因上诉人山东省______市家畜改良站就联合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上诉,现对其上诉内容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证据恰当,责任确定合理,审理程序合法。因此,______省人民法院(____)鲁法经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

1.答辩人与上诉人基于共同投资成立法人型联营体(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履有限责任公司)的决意,而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和《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履有限责任公司备忘录》,该合同和备忘录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应属有效。因此,依法应予保护。

2.答辩人依合同和备忘录的约定,按期按量地将1200万元投资款汇付上诉人代收,以备成立法人一型联营体。答辩人切实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前期义务。

3.上诉人产重违反了合同和备忘录中规定的义务,未按合同和备忘录的约定履行成立“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土地划转、房产过户等法律手续。至使“联营公司”未能成立,显然,上诉人已构成严重违约,其过错责任完全在上诉人一方。

4.更为严重、不能原谅的事实是,上诉人依合同和备忘录约定取得答辩人汇付的1200万元投资款后,既不依约设立联营公司,又不及时退还答辩人,而是随意将该笔巨款挪做他用,不法地投入到上诉人的现属法人企业,严重地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财产权。对此,上诉人必须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5.鉴于上诉人的严重违约行为,答辩人原本期望从“联营公司”年固定地得到约定数量的符合外贸出口标准的鸡产品购买权的构想全面落空,双方的合作基础已荡然无存。解除联营合同关系已成必然。答辩人要求上诉人退还代收的投资款1200万元及其利息的主张合理合法。

(二)答辩人对上诉状中所持观点的反驳。

1.上诉人将答辩人汇付由其代收的1200万元巨款“投入到冷藏厂”的行为,恰恰证实了上诉人的严重违约行为。因为该“冷藏厂”实际全称为“农业部______省______良种肉鸡示范场冷藏厂”,它是“农业部______省______良种鸡示范场”这一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与答辩人和上诉人双主约定的联合公司(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履有限责任公司)毫不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注册手续完全证实了这一事实。上述足以证明上诉人将答辩人的投资款挪做他用(证据见一审卷宗)。

2.上诉人采取愚弄答辩人方法,以鱼目混珠、张冠李戴的手段,非法挪用答辩人的`投资款,长期隐瞒事实真相,以掩盖其严重违约的事实,这才是本案的根本所在。公理不允,法律不容。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且从根本上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联营公司未能成立的责任完全在上诉人一方,上诉人依法依约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们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理,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望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断。

_最高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省商业集团总公司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民事上诉状答辩状范文 第4篇

答辩人:麦某(系被害人黄XX之夫),男,壮族,1936年10月13日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XX房

答辩人:麦小某(系被害人黄XX之子),男,壮族,1974年12月29日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XX.

答辩人:麦小小某(系被害人黄XX之子),男,壮族,1976年12月16日生,住广西县县通二级公路北流XX 宿舍

委托代理人: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伍志锐律师,电话:13077797853

答辩人麦某、麦小某、麦小小某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已经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港北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

现针对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黄XX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是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本案中的被害人黄XX被害时已经72岁,其丈夫麦某也72岁,而且丈夫瘫痪在床,为了方便照顾两个年迈的老人,作为大儿子的麦小某自从年开始就把他们两个接到自己所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XX单元102房居住,由于母亲黄XX尚有一定的劳动能力,而儿子麦小某工作地方又远在港南区瓦塘乡,平时上班早出晚归或者隔几天才回一次家,所以平时照顾瘫痪在床的父亲麦某主要由母亲黄XX承担。

现在母亲黄XX走了,孝顺而经济困难无法请保姆的儿子麦小某不得不把父亲带在自己身边方便照顾。

这些都有相关的证明和房产证等证实,若上诉人觉得可疑,可以申请法院到现场核实。

另外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及《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城镇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被害人黄XX被害时72岁,计算赔偿年限为7年多,所以该案中一审认定的赔偿标准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二、一审认定数额正确。

该案中,答辩人为了处理被害人黄锦云的后事客观上确实耽误了工作时间,产生了误工费;同时也产生了交通费和住宿费;而且因为黄锦云的死,造成两个孩子从此失去母亲,瘫痪在床的丈夫没有妻子照顾的悲剧,给原告造成经济上极大的损失,精神上极大的痛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和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该案中一审认定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和数额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三、该案中,造成黄锦云的死亡是三方共同侵权。

若没有一审被告李永干驾驶桂R—02917号大型普通客车对黄锦云的碰檫,黄锦云就不会被无名氏逃逸车撞倒,不被撞倒就不会被一审被告黄世海驾的车碾压,不被碾压黄锦云当然就不会在该事故中死亡。

所以造成黄锦云的死亡是三方共同侵权的结果。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类型所作的规定。

该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包括共同故意的行为、共同过失的行为。

要求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连带责任源于责任主体的整体性,责任主体的整体性则源于主观过错的共同性,从而认为须存在一种共同过错把共同侵权行为人连接成为一个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成为一个共同的行为主体,该共同的行为主体应当对其共同的行为结果负责。

共同侵权行为人的不可分离性,产生于他们的共同过错。

二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主要指虽无意思联络,但损害结果不可分割的侵权行为。

要求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依据不可分割的损害事实,基于当代民事法律保护弱者、保护无过错者、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价值取向,要求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李永干、无名氏与黄世海三个司机素不相识,因先后对黄锦云的碰、撞、碾压,造成了黄锦云死亡的后果。

三人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但黄锦云的死亡是由李永干、无名氏与黄世海三个司机的违法驾车行为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认定李永干、无名氏与黄世海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因此,李永干、无名氏与黄世海应当对黄锦云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多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另外又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予以赔偿”的规定,受害人有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也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直接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该案中一审判决后承保黄世海驾驶的湖南MA—H960号农用运输车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在5月10日以为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已经把它该承担的赔偿款打到了港北法院的帐户上,真正体现了快速理赔原则。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的判决。

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麦某、麦小某、麦小小某

代书人:

201*年6月2日

民事上诉状答辩状范文 第5篇

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____

民族:____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 电话:______

答辩人因……一案,对上诉人______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字第_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民事上诉状答辩状范文 第6篇

答辩人:白xx,女,46岁,汉族,山西省晋中市人,教师,住山西省晋中市李家湾15号院。

因原告刘诉答辩人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人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答辩人于1976年嫁到刘家后,就承担了家中的主要家务。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公婆的财产。

2、答辩人应分得房产的大部分。在对房产的\'分割问题上,答辩人与原告同属于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考虑继承人对死者生前所尽义务的多少。答辩人对公婆负担了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全部义务,理所当然应当继承遗产的绝大部分。因此,答辩人要求继承北屋1间和东屋2间,共计平方米,其余北屋2间(共计54平方米)由原告继承。

结合上述,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上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答辩人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晋中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白XX

民事上诉状答辩状范文 第7篇

ANSWER TO COMPLAINT

答辩人:××人民医院

住址:××市××路七号

Respondent: ××× People‘s Hospital

Address: No 7, ××Road, ×× City

因×××要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The following answer is hereby given to the claim of ××× for compensation by the ××× People‘s Hospital for personal injuries:

1.答辩人与×××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6月10日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1. The respondent does not have a direct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with ×××。

The respondent entered into an oral contract with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on June 10, , whereby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removing the high-voltage meter cabinet. ××× was engaged in removing the high-voltage meter cabinet as entrusted by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and therefore has no direct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with the respondent.

2.××的伤害赔偿应由××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 ××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

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 托的×××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应尽的注意。

2. The liabilities for compensating ×× for the damage shall be born by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for the following reasons. Firstly, pursuant to PRC laws and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shall be liable for any injuries suffered by its employees to the extent of the contract performance. The injuries of ××× was not caused by anything other than the object of the contract. Thirdly, ×××, who was entrusted by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seriously violated the operational procedure in removing the high-voltage meter cabinet and failed to pay due attention thereto.

3.答辩人对×××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答辩人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来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在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

3. The respondent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compensating the injuries of ×××。

In accordance with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any person engaged in highly dangerous operation shall be liable for compensation in the event of any damages. In this case, however, the respondent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with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whereby the source of high danger shifted to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legitimately.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became the subject of the dangerous operation, and therefore any damages caused in the contract performance by ×× No 2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y has no connection with the respondent.

综上所述,×××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By reason of the foregoing, ××× People‘s Hospital is not legible for becoming the defendant. We hereby request the court to reject the plaintiff’s action according to law.

××市中级人民法院

To:

×× City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答辩人:×××人民医院

Respondent: ××× People‘s Court

日期:

Date:

英美国家民事答辩状的格式和主要内容与我国的民事答辩状相似。

IN THE CIRCUIT COURT OF COOK COUNTY, ILLINOIS COUNTY DEPARTMENT

科克县巡回法院伊利诺县分庭

INDEPENDENT TRUST CORP. Plaintiff, 原告 VS. LAURENCE W. CAPRIOTTI, et al., Defendants 被告

No. 00 CH08270 案件编号

ANSWER TO COMPLAINT 答辩状

NOW COMES the Defendant, ___, by and through his attorney, ___, and for his Answer to the Complaint of the Plaintiff, states as follows:

被告**现到庭,通过其律师就原告的诉称作出如下答辩:

1. The Defendant invokes his Fifth Amendment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as to each and every allegation contained in Paragraphs 1 through 75 inclusive.

被告援引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不自证其罪权”对抗原告在其起诉状中第一至第七十五段所包含的每一种诉称。

2. As to Count I, the Defendant makes no answer, as the allegation in Court I are not directed towards Defendant.

对于原告在起诉状中的第一项案由,被告不做任何答辩,因为原告起诉状中的第一项案由并未直接针对原告。

3. As to Count II, the Defendant invokes his Fifth Amendment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as to each and every allegation contained in Court II.

被告援引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不自证其罪权”对抗原告在其起诉状中第二项案由所包含的每一种诉称。

4. …

5. …

6. …

WHEREFORE, the Defendant prays that the Complaint of the Plaintiff be dismissed in its entirety and that no relief be afforded whatsoever thereunder.

由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请求事项,不给予原告任何一种救济。

Respectfully submitted, 此致

By ___ 原告签名

Attorney for Defendant ___原告律师签名

民事上诉状答辩状范文 第8篇

答辩人名称:甲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2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 职务:XXXX

答辩人因乙运输有限公司诉甲有限公司及其济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担。因此,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经甲乙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原告为乙方共输送砼2887方,合计人民币57740元。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已于12月10日支付给乙运输有限公司3万元租赁费。月8日原告驾驶员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一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根据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因乙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XXX的损失应由原告乙运输有限公司负责。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给被害人XXX5000元补偿费,此费用应由原告负责。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运输费和补偿费,事实上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对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滞纳金305200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付款金额仅为22740元,而原告却请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达305200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承担违约金数额为3778元,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平合理原则,对原告滞纳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民事上诉状答辩状范文 第9篇

民事答辩状范本[1]

答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

就原告xx诉答辩人及聂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对本次事故答辩人无异议。

xx驾驶的车辆确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也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根据《交强险条例》及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答辩人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二、对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答辩人认为:

1、事故认定书有异议。

该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

根据原告与被告的陈述,事故发生当日,双方并未报警。

且事故发生时,被告的车辆处于停止状态,正在上下人员,原告驾驶摩托车撞在被告的车辆上。

因此,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的车辆负事故同等责任不正确。

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应为无责。

2、金剑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书真实性答辩人认可,但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其鉴定结论不能成立。

(1)该鉴定书采用的鉴定时间不当。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总则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而本案中,原告进行鉴定时,骨折还未愈合,且需要二次手术,显然不符合鉴定标准所要求的鉴定时间。

(2)在道交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对于四肢骨折的伤残鉴定标准,国家标准采用的是功能丧失说,即一肢功能丧失达10%以上的即评定为十级伤残。

而原告在鉴定时,骨折尚未愈合,在骨折愈合后是否丧失功能不能确定,因此,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不能成立,应等原告骨折愈合后再进行鉴定。

(3)后续医疗费:并未实际发生,应等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4)误工损失日、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结论均不能成立。

①鉴定报告采用的鉴定标准错误。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根据该规定,国家标准优先于行业标准。

而误工日国家标准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

护理期评定标准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护理程度评定标准》(GA/T800-);

而金剑司法鉴定所在上述两个鉴定项目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却适用新司鉴协05号《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之规定。

②营养期的评定没有事实根据。

加强营养,前提条件是日常饮食不足以弥补流失的营养,因此才需要额外增加营养。

所以,原告首先应举证证明自己的日常饮食结构,以证明其流失的营养不足以从日常饮食中得到弥补,其次,原告还应举证证明自己增加了哪些营养。

而在原告未举证证明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就对营养期做出鉴定,显然是在生搬硬套鉴定标准,不符合客观实际。

③退一步讲,即使在客观上存在误工、护理及增加营养的情况下,原告也应举证证明究竟误工了多长时间,护理了多长时间,什么人护理的,护理人员有无实际工作,购买了什么补品或食品增加了营养。

而在有医嘱的情况下,应当以医嘱记载来认定原告的误工时间和护理人数、护理时间。

鉴定报告对误工、护理及营养进行鉴定,只是简单地套用了鉴定标准的规定,做为一种专家意见,仅具参考作用,不能做为定案依据。

三、对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和费用,具体答辩如下:

1、医疗费用元、伙食补助费300元。

交强险系分项限额赔偿,医疗费包括医药费、伙食补助费,限额10000元,答辩人可以在1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该两项赔偿项目。

2、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因鉴定时间不当,结论不能成立,且后续治疗费用未实际发生,故答辩人不予认可。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因鉴定结论不成立,答辩人对原告依鉴定结论计算的数额不予以认可,应以医疗机构的医嘱规定进行计算。

4、交通费1000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交通费仅限于受害人因就医或转院而发生的费用,,在有公交车的情况下,应优先乘坐出租车。

原告就医、出院各一次,即使乘坐出租车,也不会超过100元,因此,主张1000元明显过高,答辩人认为应以100元为准。

5、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承担范围,且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故答辩人及各被告都不应承担。

6、复印件: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系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费用,且不属于法定赔偿费用,故不予以认可。

7、诉讼费及送达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答辩人系根据法律规定参与本案的诉讼,不是侵权人,承担的不是侵权责任,故不承担该费用。

上述意见,请法庭采纳。

此 致

米东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事答辩状范本[2]

答辩人:xxx

地址 :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集团公司打渔村10-1-5-13号。

答辩人因xxx诉蒋伦芳的遗赠纠纷案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xx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利,

1、xx所立遗嘱系违反社会公德的无效遗赠行为。

按照《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遗赠人xx与被告xx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_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19xx年认识原告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_婚姻法》第一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遗赠人xx基于与原告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原告,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遗赠人xxx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实质上损害了被告xxx合法的财产继承权。

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其行为应属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2、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一套,系被告xxx继承其父母遗产所得,该财产系遗赠人xxx与x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xxx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蒋伦芳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陈蓉,遗赠人黄永彬是明知的,且该8万元售房款还应扣除房屋交易时蒋伦芳承担的税费,实际售房款不足8万元。

此外,在20xx年春节,xxx与xxx夫妇将该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子黄勇用于购买商品房。

对售房款部分已进行了处理。

遗赠人xxx在立遗嘱时对该房屋住房款的处理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

泸州市纳溪公证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仅凭遗赠人的陈述,便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显属不当,违背了《四川省公证条例》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的规定。

公证遗嘱应不予采信。

3、遗嘱里涉及的抚恤金不是个人财产,它是死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金,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

4. 遗赠人xxx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是xxx与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_继承法》第十六条和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二条规则,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

遗赠人xxx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xxx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

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泸洲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xxx 20xx年11

民事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

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

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

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

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

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

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

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

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

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 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

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

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

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书: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民事上诉状答辩状范文 第10篇

答辩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亭新建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盛龙,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13648622071,13322028022。

原告林开春诉答辩人(下称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针对其诉状现作如下答辩:

下半年,琼中县交通局为建设琼中县什章阶至潮参村至横岭部队什运乡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向社会招标。我司为承揽该部分工程,也参加招投标活动。10月21日,我司按照招投标的要求以公证授权的形式委托我司海南办事处的欧宇航代表我司在琼中县什章阶至潮参村至横岭部队什运乡至三联、乌石农场十二队至大墩、长本线K21+000至响土等20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第一合同标段工程的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书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或业主)协商、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经现场考察后,我司编制投标书并由欧宇航代表签署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同年11月6日,欧宇航代表我司参加在海口市金景湾大酒店一楼会议室举行的.公开开标活动。11月9日,琼中县交通局公示第一合同段第一中标侯选人为我司。年11月15日,我司接到中标通知书,通知书要求我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递交履约担保后于招

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携带中标通知书至海南省琼中县黎族苗族自治县海榆路160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同年11月29日,我司欧宇航作为授权代理人与琼中县交通局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签订合同协议书后,我司同日开工施工,5月13日进行竣工验收。施工期间,我司没有委托黄永平进行施工,更没有委托黄永平以“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琼中交通局朝参公路项目部”的名义对外购买材料。原告诉称我司承建了该公路工程,黄永平作为代理人全程负责该公路建设工程,这完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公路通畅工程由我司中标承建后,我司并没有将该工程转包,也没有分包,更没有委托黄永平进行建设,而是由我司独立完成。

原告与黄永平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为其在我司所施工的公路工程供应石料同样没有事实根据。我司承建该公路施工中没有向原告购买石料,也没有委托黄永平向原告购买过石料,因此黄永平有否向原告购买石料,所购买的石料用于哪里都与答辩人无关。至于黄永平单方称购买石料是代表我司承建该公路,对于我司没有法律约束力,不产生与我司之间发生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黄永平委托他人先后分两次共付款2500元也都是其个人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与我司完全没有关系。

综上所述,我司没有委托黄永平承建我司中标承建的公路工程,也没有委托其向原告购买石料,黄永平向原告购买石料所欠的材料款属其个人民事行为,应由其本人承担,故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第六十五条及《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请求贵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琼中县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09月28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如下:

答辩人的营业执业照副本(复印件2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2份);

投标文件(复印件2份);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份)

合同协议书;(复印件2份);

公证书;(复印件2份);

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的告知函;(原件1份)

民事上诉状答辩状范文 第11篇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提出反诉请求。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制作民事答辩状注意事项

制作民事答辩状,特别注意的是要有针对性,一是要有的放矢地予以说明、反驳和答解;二是在答辩中同时阐明自己的观点、主张和根据;三是根据依法论辩,不能无理狡辩,如果对方的指控或上诉的确有理,并有事实根据,不应当一概否认,需要解释的可以作解释性说明 。

民事上诉状答辩状范文 第12篇

答辩人:杨某胜,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省xx县旧县镇xx村一组人,现住xx市xx区xx镇xx村刘家堂房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某某铝塑门窗厂。住所地: 投资人:谢某。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xx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xxxx)东开民二初字第xxx号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针对对方上诉请求,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xx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xxxx)东开民二初字第xxx号判决,程序合法,实体认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作出的“原告xx某某铝塑门窗厂与被告杨某胜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判决,是一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案件证据,作出的认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维持。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一审过程中,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资人谢某签字的住院发票、答辩人与谢某的谈话录音资料以及一审法院以答辩人申请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公安分局吹笛派出所调取的出警证明,足以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况且,在xx电视台“新闻xxx”节目中,被答辩人的投资人谢某在记者采访中,表示答辩人事故系答辩人违规操作造成,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因而,对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

三、被答辩人负担案件上诉费用。

综上,被答辩人作为用人单位刻意否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是在逃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要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xx

民事上诉状答辩状范文 第13篇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元),每人承担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11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11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_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2011年09月20日

民事上诉状答辩状范文 第14篇

答辩人(被告):XXX 住所地:XXXXXXx 被答辩人(原告):X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X 职务: XXXX 住所地:XXXX

因被答辩人XXXXX公司诉答辩人XXXXX所谓物业合同服务纠纷一案,答辩人于XXXXX月XXXXX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起诉书》以及开庭传票。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诉讼主体不合法。根据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京政容发〔〕61号“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供热单位应当和居民采暖用户直接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因历史原因,各供热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自治组织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采暖费代收代缴协议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与采暖用户签订的供热采暖合同,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修改、调整或解除。截止目前,我与XXXXX公司未修改或签订供暖、制冷合同,我与供热公司供暧/制冷费多交少交,XXXXX公司无权向2 法院起诉我。

二、原告提交的诉讼请求计算依据不符合北京市相关文件。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372号文件,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5元。因XXXXX室的房产证标明的房屋属于公寓(住宅),供热公司应按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计算供暧及制冷费。且XXXXX室就是按这个标准收取。

三、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合法。原告提交了一份由居委会开具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1.该证明未经答辩人授权,属无效证明。

2.居委会无权改变房屋的设计用途。该证明不仅无效,且更进一步说明XXXXX室是住宅只能用于居住。

四、居民供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为准。根据《关于规范供热单位收费服务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92号)第二条指出“居民供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为准”,清楚地指明了计费依据。当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与实际用热情况不一致时由谁认定?认定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什么叫“实际用热情况”北京市市容委没有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无权代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更无权代市容委判定“实际 用热情况”,否则供暧收费市场将会发生混乱!造成大量的住宅存在实际用热情况争议,法院将会不胜其烦!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也不是价格的制定单位,无权代发改委判断每个采暧用户供热收费标准。

五、违约金计算没有依据。被答辩人仅是代收收付供暧及制冷费,没有合同约定,无权收取违约金。合同约定的仅是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计算办法。

六、被答辩人无权代供热公司判断房屋使用用途,且错误地判断了答辩人房屋的使用用途。答辩人与个人签订租房协议,房屋使用人用于居住。因本房屋房本设计用途为公寓,工商局不能注册,该使用人未能将房屋用于经营。因做为员工休息室,费用由单位出,故物业发票抬头写的是租房个人所在公司。综上所述,被答辩人随意夸大应收供暧及制冷费,并在此基础上索要巨额违约金,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被答辩人还以供暧补充协议的形式截留交给热力公司的供暧费,并且越权毫无根据地多要供暧费,严重违反了《XXXXX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答辩人保留对其提起反诉的权利。答辩人特具上述意见,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X XXXXX年XXXXX月XXXXX日

民事上诉状答辩状范文 第15篇

范文一:

答辩人对上诉人XXX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服章民一初字第1059号判决提出的上诉,现针对上诉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2011)章民一初字第1059号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理由如下:

1.从5月31日始开始至起诉不到半年时间,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 答辩人从5月15日至205月31日一直在租赁上诉人的同一店面, 只是205月15日至5月31日期间,双方并没有正式签订租赁店面协议,只是以年5月15日收据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收据上写明,上诉人收取答辩人的店面押金1万元整,房租700元每月,此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至20上诉人要求房租涨至1300元每月,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年6月1日的“承租店面协议书”因还是承租原来的店面,因此按2007年5月15日收据的约定“此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而合同是2011年5月31日到期,那么店面的使用权2011年5月31日已经归还,从归还使用权至诉讼之日不到半年时间,根本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之事实。

2. 上诉人认为这1万元押金应按交易习惯确定为店面转让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1)是否是交易习惯要从以下方面认定:一是普遍认可。二是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而根据赣州的现状,承租人转租店面收取店面转让费,并不为经商人士所认可,因为这纯粹是某些人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强加在第二、第三等实际承租人头上的强盗逻辑,并且有些人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从房东哪里租来店面,根本就不是自己经商,而是把店面当作倒卖的资本,从中谋取暴利,人为增加真正的承租人成本,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消费成本,这是扰乱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再者承租人转让店面给第二、第三等实际承租人收取店面转让费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就平白无故的收取实际承租人的店面转让费,这属于民法所规定的不当得利,也违反法律的公平原则。退一步说,假使这就是上诉人所说的交易习惯,那收据上为什么不写店面转让费,而写店面押金,按交易习惯押金才是归还使用权后才退回的,并且店面转让费按交易习惯是双方签订承租店面合同生效之时就得支付给店面转让人,并且不管使用权是否归还都不用再返还给实际承租人。而收据里注明1万元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恰恰说明这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转让费。

(2)从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身可以断定其本人是认可这一万元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转让费。

上诉人一方面自认为这1万元是店面转让费,应在其出具《收条押金》后三个月即2007年8月15 日后主张,但其上诉状第4点“一审判决未审查‘《收条押金》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的付款条件,事实上,‘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是支付‘押金’的附加条件之一,2007年8月15日至一审判决之日2011年10月31日四年有余,‘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付款条件也未符合,不知为何?一审竟视而不见!”从这点可以断定,上诉人是认同收据上所约定的1万元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答辩人的,只是附加“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罢了,试问如果不归还使用权的话,何谈“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如按上诉人的意思2007年8月15日得主张这1万“押金”,但从这以后答辩人一直不间断的租赁同一店面,如何知道以后房内设施是否保持完整?

因此上诉人所说的1万元押金为店面转让费,本身就自相矛盾,无论是从交易习惯,还是从事实上、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答辩人:______省商业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刘______(董事长)

答辩人因上诉人_______省______市家畜改良站就联合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上诉,现对其上诉内容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证据恰当,责任确定合理,审理程序合法。因此,______省人民法院(____)鲁法经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

1.答辩人与上诉人基于共同投资成立法人型联营体(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决意,而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和《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备忘录》,该合同和备忘录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应属有效。因此,依法应予保护。

2.答辩人依合同和备忘录的约定,按期按量地将______万元投资款汇付上诉人代收,以备成立法人一型联营体。答辩人切实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前期义务。

3.上诉人产重违反了合同和备忘录中规定的义务,未按合同和备忘录的约定履行成立“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履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土地划转、房产过户等法律手续。至使“联营公司”未能成立,显然,上诉人已构成严重违约,其过错责任完全在上诉人一方。

4.更为严重、不能原谅的事实是,上诉人依合同和备忘录约定取得答辩人汇付的______万元投资款后,既不依约设立联营公司,又不及时退还答辩人,而是随意将该笔巨款挪做他用,不法地投入到上诉人的现属法人企业,严重地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财产权。对此,上诉人必须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民事上诉状答辩状范文 第16篇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因其诉答辩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XXXXX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XX月X日XXX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1、上诉人称证人XXX在一审庭审中所称,进答辩人单位大门时是跟着人过的,没有车的证言与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所称,进答辩人单位时前面过了一辆三轮车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是明显不合情理的。

按照一般常理,即使是三轮车、自行车我们也都习惯称其为车,证人证言中所表述的没有车,应理解为没有机动车以及三轮车和自行车。

而且,如果没有车辆经过,答辩人大门口的电动栏杆也不会升起。

所以一审法院认为证人XXX的证言与上诉人所述不能相互印证,是符合事实的。

2、答辩人XXXX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请走侧门”警示标识早已设立,上诉人所称,一审法院进行实地勘察没有任何必要,非常荒谬。

一审法院进行实地勘察,正式本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思想,确保本案的`审判能够公平公正。

上诉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否认法院的实地勘察,是对法院乃至法律的极大不尊重。

并且一审法院并未使用勘察结论作为证据,而仅仅是确认答辩人所提供的厂区西门照片证据。

上诉人试图通过污蔑答辩人厂区西门的警示标识是事后所为来混淆视听,掩盖事实真相。

3、上诉人虽经过两次手术,可病情并不严重,恢复较快。

徐州仁慈医院的出院诊断中明确表示,适当加强左肩关节运动,出院后建议休息一个月。

由此,可以判断一审法院酌定误工时间70日,是符合事实的。

上诉人所称有失公平,不合常理,没有依据。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_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正确的。

答辩人在侵害上诉人的健康权上存在过错,但上诉人对损害发生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所以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妥。

基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恳请二审法院在

审理后,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XXXXXX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答辩状范文 第17篇

答辩人:______省商业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刘______(董事长)

答辩人因上诉人_______省______市家畜改良站就联合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上诉,现对其上诉内容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证据恰当,责任确定合理,审理程序合法。因此,______省人民法院(____)鲁法经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

1.答辩人与上诉人基于共同投资成立法人型联营体(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决意,而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和《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备忘录》,该合同和备忘录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应属有效。因此,依法应予保护。

2.答辩人依合同和备忘录的约定,按期按量地将______万元投资款汇付上诉人代收,以备成立法人一型联营体。答辩人切实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前期义务。

3.上诉人产重违反了合同和备忘录中规定的义务,未按合同和备忘录的约定履行成立“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履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土地划转、房产过户等法律手续。至使“联营公司”未能成立,显然,上诉人已构成严重违约,其过错责任完全在上诉人一方。

4.更为严重、不能原谅的事实是,上诉人依合同和备忘录约定取得答辩人汇付的______万元投资款后,既不依约设立联营公司,又不及时退还答辩人,而是随意将该笔巨款挪做他用,不法地投入到上诉人的现属法人企业,严重地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财产权。对此,上诉人必须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5.鉴于上诉人的严重违约行为,答辩人原本期望从“联营公司”年固定地得到约定数量的符合外贸出口标准的鸡产品购买权的构想全面落空,双方的合作基础已荡然无存。解除联营合同关系已成必然。答辩人要求上诉人退还代收的投资款______万元及其利息的\'主张合理合法。

(二)答辩人对上诉状中所持观点的反驳。

1.上诉人将答辩人汇付由其代收的_____万元巨款“投入到冷藏厂”的行为,恰恰证实了上诉人的严重违约行为。因为该“冷藏 厂”实际全称为“农业部______省______良种肉鸡示范场冷藏厂”,它是“农业部______省______良种鸡示范场”这一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与答辩人和上诉人双主约定的联合公司(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毫不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注册手续完全证实了这一事实。上述足以证明上诉人将答辩人的投资款挪做他用(证据见一审卷宗)。

2.上诉人采取愚弄答辩人方法,以鱼目混珠、张冠李戴的手段,非法挪用答辩人的投资款,长期隐瞒事实真相,以掩盖其严重违约的事实,这才是本案的根本所在。公理不允,法律不容。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且从根本上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联营公司未能成立的责任完全在上诉人一方,上诉人依法依约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们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理,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望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断。

_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上诉状答辩状范文 第18篇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____

民族:____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 电话:______

答辩人因……一案,对上诉人______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字第_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上诉状答辩状范文 第19篇

答辩人:刘x尉,女,34岁,汉族,职工,现住x县xx镇xx村。

刘二军,男,40岁,汉族,职工,现住x县xx镇xx村。

苗玉庆,女,70岁,汉族,农民,现住x县xx镇xx村。

因上诉人王x锋,王x华,贾x凤不服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6)托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依法有据,故二审法院应予维护,对三上诉人的无理诉求予以驳回。

王x华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已经承认了大部分事实。在笔录的第二页第四行说:我给我哥打了电话,等我哥过来后,我们母子三人一起去了刘x尉家。并且,在上诉人贾x凤的询问笔录中,也承认了先去答辩人家‘评理’的事实(在贾x凤的询问笔录第二页第三行)。由此可见,三名上诉人显然是有明确目的的在叫人打架,并且也与上诉状中所述相矛盾。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答辩人先去他家准备打架,看来这种说法难以自圆其说。

另外,王x华还说:紧接着刘x尉扑上来抓我和哥哥,被我摔了一下跌倒在地(在笔录的第二页第七行)。在第二页倒数第三行中说:我也跑回去找了把铁锹和他打;在第三页第四行中说:我气愤之下就打了刘x尉二哥一耳光。在以上王x华的陈述可以看出,上诉人王x华不但打了刘x尉,还打了刘x尉的二哥(答辩人刘二军)。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明规则,当事人对自己不利陈述的证明力,应当高于对自己有利的证明力。所以,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上诉人侵犯了三答辩人的人身权利,判决三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并不存在错误。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人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二、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说,上诉人因生活困难不能够住院治疗,为了节省开支就在当地的卫生院购点药品来治疗,也花了一些医药费并现在还在治疗当中,这种说法也是明显不能够成立的。

在一审开庭过程中,上诉人虽然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但无法提供支付医药费的单据,所以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其要求答辩人支付医疗费的请求。实际情况是,三上诉人在打三答辩人过程中根本没有受伤,特别是贾x凤,在医院没有检查出任何问题,医生就没有为其开药,当然也就是没有支出医药费。况且,医疗的诊断书也不能够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除与自己原来的说法相互矛盾以外,也没有新的证据予以证明,纯属无理之诉,所以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知识:

怎样确定被上诉人

上诉人的对称。即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而提起上诉的人的对方当事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诉讼地位是由上诉行为确定的。

享有上诉权、提起上诉的人为上诉人,被提起上诉的人则是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的诉讼地位仅仅是由上诉行为以及上诉行为的先后顺序而决定的。

在我国,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范围大体是一致的,能够成为上诉人的人,也有可能成为被上诉人。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被上诉人,但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成为上诉人。

在一审程序中的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情况下,应以提起上诉的时间先后来确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先提起上诉的为上诉人,后提起上诉的为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可以是原审案件的原告人,也可以是原审案件的被告人。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只有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有被上诉人的称谓。没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中,则没有被上诉人的称谓。因为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时提起的是抗诉、而不是上诉,原审被告人不能称为被上诉人;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因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在诉讼地位上不处于与被告人相对应的原告人的地位,所以不能称检察机关为被上诉人。

在必要共同诉讼人中,基于其诉讼行为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只要其中一人被提起上诉,则其他共同诉讼人亦成为被上诉人。在普通共同诉讼人中,基于其诉讼行为的独立性,每个人都可以因对方当事人的上诉而单独成为被上诉人。

民事上诉状答辩状范文 第20篇

答辩人:(填写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被答辩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答辩人于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贵院转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______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副本及有关材料,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如下:(答辩事由)

(答辩要点和具体理由)

北京市ΧΧ人民法院

答辩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名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