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上诉状范文1

上诉人:xxx,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xx市xx区。

被上诉人:xxx,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xx区。

被上诉人:xxx,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xx区。

被上诉人:河南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地址xx区淮河路25号院,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

上诉人xxx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xx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

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三)项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是对法律的滥用。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三)项规定了起诉的两个要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这两个要件。

首先,上诉人在一审民事起诉状中对三个被告的确定达到了明确这一标准。民事诉状中的被告信息包含了自然人被告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对单位被告的确定包含了被告单位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因此对三被告的明确程度都达到了唯一性的、高度可确定性的标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不明确实在令人费解、不能令人信服。

同时,一审中,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是具体的,事实与理由也是详尽的。一审中上诉人分别针对违约金、补偿款、诉讼费提出了不同数额的诉讼请求,简单、具体、易判断,如果这样具体的诉讼请求都被定性为不具体,司法还有公正可言吗,请教什么叫具体的诉讼请求呢?同样的道理,一审中,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用四段文字近千字来陈述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却对这些事实视而不见,以如此荒唐的法律依据来敷衍塞责,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实在令人费解。

二、一审法院认为“法院审理案件坚持的是一事一案原则,一个案件对应一个法律关系,”“本案既涉及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亦涉及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不能在一案中合并审理。”并依此为据,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首先,不管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司法实践都承认了一个案件中可以处理多个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中法律关系都是多个的,但是都在一个案件中处理了。同时,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中处理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关系也是常见的,比如债权债务纠纷审理中一般也针对当事人的起诉同时处理相关担保问题。涉及到本案。如果三被告起诉时少了哪一个都无法查清事实,故上诉人一审起诉时才一并起诉,以便法院查清事实,公正判决。

其次,一审法院的上述观点严重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作为裁判理由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难以自圆其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xx〕42号)中明确指出“二、1.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并在“三、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明确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存在于同一个案件中的应当合并审理。所以,一审法院认为“一个案件中只能有一个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裁判多个法律关系”的看法是错误的。基于这种错误看法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更是错误的。同时,一审法院意图通过法律关系把一个案件分割为多个案件,并通过驳回起诉把当事人拒之门外也是不符合中国司法司法为民、便民原则的。

第三,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一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中一审法院既没有给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也没有开庭审理,而是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迳行裁定,而后通知上诉人领取裁判文书。一审法院审理该案时严重程序违法,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令人质疑。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被上诉人:中国×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纠纷一案,不服xx市西城区人民法院(x4 )西民初字第9102 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2 、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货款584766 . 42 元,利息50962 . 0 。元。3 、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x3 年3 月29 日的收条以及三xxx出库单持有人均为上诉人,且上诉人也向法庭提供了证人xxx的证言以及厂家的送货证明,证言和证明这两份材料更进一步说明了收条及出库单中的货物确系上诉人所有,只是部分货物没有亲自去送,而是委托其他公司或个人送货到羊坊店路9 号×工地。上诉人认为,证人xxx的证言及售货公司的证明与上诉人手中持有的收条及三xxx出库单中记载的货物内容相辅相成,彼此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确已收到上诉人主xxx的全部货物。不能仅凭是否具有被上诉人明确授权的人接收来作为被上诉人收到货物与否的唯一凭证,故此,上诉人对x3 年3 月29 口的收条以及另外三xxx出库单所记载的货物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对被上诉人形成了合法的债权,被上诉人应尽给付上诉人货款的义务,此点请求二审法院在评议本案时给予充分考虑,使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能够充分体现。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及时受到保护。

另外,关于本案的其他两xxx收条,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法律上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确认了被上诉人收到了两xxx收条中货物,上诉人对此批货物享有相应的债权,被上诉人应当支付相应价款。虽然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货物价格证明一审法院认为这不足以证明货物的恰当价值,可是法院也应当本着及时解决矛盾保障商品交易流通安全性的原则,及时依法主动行使相应的调查权,委托有关具有法定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对收条当中的货物进行价格鉴定,以使本诉讼争议得以解决。现上诉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所提供的收条及出库单中载明的全部货物进行价格鉴定,维护合法债权的实现,最大可能的挽回上诉人的损失。

关于被上诉人货款没有即时给付而引发的货款利息问题,由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构成了事实买卖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货物货款的一方如果给付时间没有明确约定,权利人有权随时主xxx其给付。收条、出库单中的货物,被上诉人已于x2 年12 月起相继全部收到,在收货的同时产生了即时给付上述货款的义务,但是虽经上诉人多次催要,被上诉人至今还未付过一分钱货款。被上诉人作为一个正规公司,应当知道收货付款的这一基本交易常识,却置公平交易于不顾,长期无故拖欠货款,说明其主观上存有过错,因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未得到货款后形成的利息收入损失,客观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故上诉人要求被L 诉人给付相应的利息籍以弥补上诉人的损失,是合法合理的,应当得到法律保护,法院应当支持。

一审判决法律认定部分的第四项,提到贷款一事,认为贷款是给付利息的唯一前提,上诉人认为这不客观,导致本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上诉人已于x2 年12 月3 日付货后向被上诉人口头要求支付货款,此后也一再不停催款并不是一审判决中所讲的付货后未要款,此外,付货后不急于催要货款这有悖于客观常理,与销售交易惯例不符。由于被上诉人不履行相应付款义务,致使上诉人损失扩大,对扩大的损失,被上诉人理所应当承担赔付义务。

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本着客观、公正保障债权人利益原则,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货款584766 . 42 元,利息50962 . 00 元及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年月日

二审上诉状范文3

上诉人(一审被告)*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县*镇。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xxx*

被上诉人:叶*

上诉人不服兴安县人民法院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请求:

一、依法撤销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运输费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两被上诉人均为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同时又合伙营运一辆货车,20xx年期间为公司运输货物,公司应支付运输费万元。20xx年2月6日,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被上诉人叶*应得的运输费万元经与其他款项一并清算后,公司应支付其万余元;被上诉人xxx*应得运输费万元,同时其对公司负有债务3万余元,清算后xxx某*对公司负债万余元。除xxx*未亲自参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东均在清算书上签字确认。20xx年2月14日,两被上诉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了内部清算。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诉人 xxx*与叶*系合伙关系,叶*代表自己以及代理xxx*处分运输费,xxx*虽未亲自参加公司清算,但事后二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内部清算,说明xxx*对公司清算书予以追认;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可以抵消,行驶抵销权系单方行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相对人同意与否。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运输法律关系因公司清算这一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变更和消灭,被上诉人无权再以运输法律关系主张运输费。然而,一审法院认为“清算书对已签名的股东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原告xxx*未参加该次清算,事后也未对该次清算结果予以追认,故该清算书对原告xxx*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判决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

二、一审判决的违约金及其标准明显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不存在违约问题,就无从谈及支付违约金。第二,一审法院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没有“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所主张的运输法律关系已经消灭,一审法院以运输法律关系做出判决与事实不符,且判决支付违约金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相关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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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状范文4

上诉人: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县*镇。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xxx*

被上诉人:叶*

上诉人不服兴安县人民法院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请求:

一、依法撤销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运输费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两被上诉人均为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同时又合伙营运一辆货车,20xx年期间为公司运输货物,公司应支付运输费万元。20xx年2月6日,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被上诉人叶*应得的运输费万元经与其他款项一并清算后,公司应支付其万余元;被上诉人xxx*应得运输费万元,同时其对公司负有债务3万余元,清算后xxx某*对公司负债万余元。除xxx*未亲自参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东均在清算书上签字确认。20xx年2月14日,两被上诉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了内部清算。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诉人 xxx*与叶*系合伙关系,叶*代表自己以及代理xxx*处分运输费,xxx*虽未亲自参加公司清算,但事后二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内部清算,说明xxx*对公司清算书予以追认;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可以抵消,行驶抵销权系单方行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相对人同意与否。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运输法律关系因公司清算这一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变更和消灭,被上诉人无权再以运输法律关系主张运输费。然而,一审法院认为“清算书对已签名的股东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原告xxx*未参加该次清算,事后也未对该次清算结果予以追认,故该清算书对原告xxx*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判决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

二、一审判决的违约金及其标准明显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不存在违约问题,就无从谈及支付违约金。第二,一审法院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没有“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所主张的运输法律关系已经消灭,一审法院以运输法律关系做出判决与事实不符,且判决支付违约金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以上是公文站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二审上诉状范文5

上诉人(一审原告):xxx,男,生于x年12月8日,汉族,济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路号座xx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xx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xx区xx村33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xxx不服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x年10月21日作出的民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x年5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对于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是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

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济南市国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实被告于x年7月196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四、上诉人诉求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30日内为上诉人办理济南市路号座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却是限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90日内协助办理。既然被上诉人已经具备了办证条件,为何不判决其在30日内协助办理呢?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二审上诉状范文6

上诉人:xxx,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上诉人:xxx,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中原区。

被上诉人:xxx,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中原区。

被上诉人:河南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地址中原区淮河路25号院,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

上诉人xxx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x4)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x4)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中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

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x4)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三)项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是对法律的滥用。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三)项规定了起诉的两个要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这两个要件。

首先,上诉人在一审民事起诉状中对三个被告的确定达到了明确这一标准。民事诉状中的被告信息包含了自然人被告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对单位被告的确定包含了被告单位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因此对三被告的明确程度都达到了唯一性的、高度可确定性的标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不明确实在令人费解、不能令人信服。

同时,一审中,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是具体的,事实与理由也是详尽的。一审中上诉人分别针对违约金、补偿款、诉讼费提出了不同数额的诉讼请求,简单、具体、易判断,如果这样具体的诉讼请求都被定性为不具体,司法还有公正可言吗,请教什么叫具体的诉讼请求呢?同样的道理,一审中,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用四段文字近千字来陈述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却对这些事实视而不见,以如此荒唐的法律依据来敷衍塞责,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实在令人费解。

二、一审法院认为“法院审理案件坚持的是一事一案原则,一个案件对应一个法律关系,”“本案既涉及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亦涉及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不能在一案中合并审理。”并依此为据,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首先,不管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司法实践都承认了一个案件中可以处理多个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中法律关系都是多个的,但是都在一个案件中处理了。同时,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中处理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关系也是常见的,比如债权债务纠纷审理中一般也针对当事人的起诉同时处理相关担保问题。涉及到本案。如果三被告起诉时少了哪一个都无法查清事实,故上诉人一审起诉时才一并起诉,以便法院查清事实,公正判决。

其次,一审法院的上述观点严重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作为裁判理由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难以自圆其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x1〕42号)中明确指出“二、1.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并在“三、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明确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存在于同一个案件中的应当合并审理。所以,一审法院认为“一个案件中只能有一个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裁判多个法律关系”的看法是错误的。基于这种错误看法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更是错误的。同时,一审法院意图通过法律关系把一个案件分割为多个案件,并通过驳回起诉把当事人拒之门外也是不符合中国司法司法为民、便民原则的。

第三,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一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中一审法院既没有给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也没有开庭审理,而是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迳行裁定,而后通知上诉人领取裁判文书。一审法院审理该案时严重程序违法,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令人质疑。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年 月 日

二审上诉状范文7

上诉人(一审原告):xxx,男,1x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湘汉路107号,身份证号4x1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82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xxx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云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1、请求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支付意外医疗保险金20xx0元;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00000元;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xxx因诉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云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审查和认定证据及分配举证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不当。因此,原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是完全错误的。上诉人的具体上诉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原判决在第9页第一行认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xx版)》是合同的载体,其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依约履行。”这一认定是错误的。理由是:首先,该保险条款是一审被告单方面制定并在庭审时才出示,并非双方当事方协商确定,也没有任何我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所以,该条款中的内容并非我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该保险条款中有多处责任免除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于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提供上述保险条款的格式条款,也未向上诉人一方明确告知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并且相关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上述保险条款并不是全部合法有效,相关条款由于违反法律规定对上诉人一方也不具备约束力。

2、原判决在第9页第11行认定:“足以印证投保人已收到了上述条款”,该认定也是错误的。

首先,被上诉人一审举证的“投保人盖章的保险投保单”,我方并不认可其真实性;即使该“投保单”是真实的,其上面的内容也无法确定投保人明确确实收到“保险条款”,而且该投保单上的内容全部是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从法律规定的有利于未提供条款方的解释出发,该内容完全不能明确投保人收到保险条款。其次,如果认定该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则应由被上诉人举出明确证据证明确实已交付条款并由对方签收。再次,投保人是否收到保险条款,应由被上诉人举证证明,法院不能由推理来认定。不能认为因为该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点部分”,所以推定该条款一定交付给了投保人。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的推理缺乏逻辑性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二、原判决对上诉人一审请求的支付意外医疗保险金20xx0元不予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

上诉人诉请的支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保险人将格式条款交付给了被保险人,也无证据证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或重点提示,因此,本案保险人提供的条款不产生效力。

2、《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因此,保险人的所谓“意外医疗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的条款无效。

3、《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据此规定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相关赔偿,不影响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保险金。

而在本案中,上诉人的单位根本未向上诉人支付医疗费赔偿,而且上诉人在本案中也向法庭提交了医疗费发票原件。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请求支付医疗保险金的诉请应予支持。

三、原判决对上诉人一审请求的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00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都是错误的。

上诉人诉请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任何证据都不能证明其提供的格式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告知并交付给被保险人签收。因此应当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对相关内容作出解释。

2、《保险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

据上述法条规定,保险公司因为没有向被保险人支付格式条款并明确告知,保险公司制定的免予自己责任的条款无效。

因此,上诉人请求的按照最高院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保险金并判令被上诉人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不符合《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年 月 日

二审上诉状范文8

上诉人:xxx,男,1X年x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xxx,男,1X年x月2x日生,汉族,xx市兴安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xxx,男,1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x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xxx波,xxx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xxx与xxx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x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x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xxx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xxx在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xxx证人参加诉讼,是xxx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xxx。x0年1月16日,xxx与x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x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xxx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x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xxx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xxx与x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6年自xxx洪波之母张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xxx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但张、张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张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xxx一家就是因为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xx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xxx,以xxx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xxx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年5月2x日

二审上诉状范文9

上 诉 人:简某,男,汉族,19××年×x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县××镇××路××号,身份证号码:略

代理人:xxx,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xxx,女,汉族,19××年×xxx××日出生,身份证及户籍住址:xx省xx市xx县××镇××路××号,身份证号码:略,联系电话:略

上诉人因其诉被上诉人离婚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赣0824民初第×××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赣0824民初第×××号民事裁定书,判决案件仍由xx县人民法院管辖;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离婚一案,xxx2月××日在xx县人民法院立案,原定xxx4月××日开庭。因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庭裁定将本案移送珠海斗门区法院审理。上诉人认为,该裁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且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予以撤销。

一、被上诉人户籍地在xx县,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还在珠海居住且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就本案来说,被上诉人至少应该证明其在20xx年2月18日到x年2月18日期间连续在珠海斗门居住,否则不能成为本案的经常居住地。

但是,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其到珠海公安部门办理的暂住证或者居住证,或者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甚至没有提供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来证明其在珠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也没有提供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证明。

此外,从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关间接证据来看,也根本得不出这样的结论:1、房屋租赁合同、中介佣金收据:不能证明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即便履行了,也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在x年2月18日到x年2月18日期间连续在珠海斗门居住;2、房租押金收据、房租交付记录:收据上没有公章,也没有到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记录,不能证明有房屋租赁及押金收取行为,银行凭证也不能证明取款人及取款用途;3、服务管理费、水电费等缴纳收据、发票及缴费收据:相关费用缴纳人为xxx,与被上诉人没有关系;4、联通宽带业务受理单以及缴费收据: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在珠海办理了手机卡,与其是否实际住在珠海没有必然联系,被上诉人还办理了浙江的手机号;5、煤气费发票、收据配送单:一次配送记录、两张发票,不能证明是否居住及居住的期限;6、医院体检报告、体检医院官方简介: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到珠海体检过,到哪里体检不代表就在哪里居住及居住了多久;7、珠海购买的火车、汽车票据: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到过珠海,不能证明其在珠海居住,也可以是经常去看望好友;8、购房合同:购房人为xxx,与被上诉人没有关系。

二、根据现有法律规定,xx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且不应移交其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换言之,即便是被上诉人能够证明其还在珠海居住且在该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也应该具有管辖权。

并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因此,既然上诉人已经选择了有管辖权的xx县人民法院起诉且xx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那么xx县人民法院就不应该再将其移交其他法院管辖。

综上,根据现有事实与法律规定,本案应由xx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为避免不必要地延迟开庭时间,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恳请贵院查清事实并依法撤销赣0824民初第×××号民事裁定,将该案仍判由xx县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 诉 人:

x年四月××日

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xxx男的户口在湖南省A地,xxx女户口在四川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xxx男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xxx女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1、若xxx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xxx女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一年,与xxx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若xxx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xxx女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与xxx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若xxx男与xxx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xxx男去了C地,xxx女去了D地,若xxx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xxx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并且xxx女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4、若xxx男与xxx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xxx男去了C地,xxx女去了D地,若xxx女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5、若xxx男与xxx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xxx男去了C地,xxx女去了D地,若xxx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xxx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而且xxx女在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二审上诉状范文10

上诉人:xxx,男,1X年x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xx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xxx,男,1X年x月2x日生,汉族,xx市xx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xxx,男,1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x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xxx波,xxx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xxx与xxx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x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x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xxx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xxx在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xxx证人参加诉讼,是xxx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xxx。x0年1月16日,xxx与x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x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xxx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x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xxx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x2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xxx与x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6年自xxx洪波之母张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xxx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但张、张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张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xxx一家就是因为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xx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xxx,以xxx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xxx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2年5月2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