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状范文 第一篇

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特点:(1)民事诉讼既包括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法院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2)法院的审判活动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作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则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很大影响;(3)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围绕解决民事纠纷这一基本任务,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务的阶段组成,同时各个阶段相互衔接,依次连续进行。对民事诉讼的涵义,国外诉讼理论有不同学说。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是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保护其私法上的权益的程序。英美法系国家对该问题不甚重视,较少明确解释。民事诉讼开庭陈述词怎么写,这对于当事人的权益维护是一个基础问题。

上述文章就是对于民事诉讼开庭陈述词怎么写问题的回答,对于许多人来说只要自己的问题油相关人士的解决就不会存在太大问题,如果自己的民事诉讼没有律师的帮助,那么,最好的方式就是自己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尽量减少自己不必要的错误。

诉状范文 第二篇

原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

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

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诉状范文 第三篇

合同纠纷 上诉状

身份证号码:****************** 电话:135*********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 性别:男 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电话:13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32200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3573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9月7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庄园8#楼的***房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2007年9月8日至2010年9月7日,共计36个月。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时间分别为2007年9月7日、200年9月7日、2009年9月7日;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2007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07年9月8日至2008年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开始装修、营业,装修共花费元。2008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业务期间,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将房屋租给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业务无法开展。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对方拒不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事实清晰、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诉状范文 第四篇

原告:张XX,女,回族,1980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XX区丁字沽三号路程光里10门XXX号,现住xx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电话: 186xxxxxxxx.

被告:赵X,男,回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051962XXXXXXXX.住址:xx市东城区豆瓣胡同2号楼12单元XXX号,电话:139xxxxxxxx.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被告20xx年9月29日所签订的《xx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xx年1月27日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金16940元及押金6500元(共计234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xx年1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生效判决书指定履行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按月租金的100%即65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9月XX日签订《xx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坐落于xx市XX区豆胡同2号楼12单元18XX号出租于原告,租赁期限自20xx年10月15日至20xx年10月14日,租金第一年为6500元每月,第二年为6600元每月,第三年为6800元每月,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各期租金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给被告爱人定金6500元整,后通过银行转账将第一季度的房租及押金补齐。另双方约定在租赁期内,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10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退还相应租金。20xx年1月19日下午,辖区民警以为原告是房东,便通知原告到辖区派出所(原告朋友代去的),在得知原告非房东后,要求原告通知房主,示明xx市关于治理群租房的规定,并限期腾退房屋。1月22日原告便打电话跟被告谈这个事情,被告告知一切按照派出所要求办理,由于派出所禁止被告将房屋群租,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合同约定退还租金及押金,但在1月25日与被告商讨的过程中,被告称原告没资格与其谈退钱的事,让原告先退房,押金的事也甭想了,腾完房后看是谁赔谁。20xx年1月27日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于三日内退还租金及押金,并事先约好让朋友与其交接,但被告未在约定时间交接,也未在三日内退还原告所交纳的租金及押金。无奈,原告只能诉诸于法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秉公判决,以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 年 月 日

诉状范文 第五篇

原告:,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 ,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元)及到期未归还借款的利息人民币

2、判令本次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原告个人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给xx公司,约定还款期限为 年 月 日,利息按 计算。由于xx公司到期无力还款,该公司股东、于20xx年6月27日在责任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借给xx公司的借款由被告、分两次偿还,还款时间为20xx年1月30日还款人民币元,20xx年6月30日还款人民币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有见证人 和 见证。

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止,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所述借款,原告多次催收讨要无果,现原告代文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为盼。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7月4日

1、起诉状副本3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贵阳鑫富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

4、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复印件1份。

诉状范文 第六篇

上诉人

xxx

被上诉人

xxx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xx号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0x)临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2、请求重新审核和判决上诉人家庭的财产及债务的归属;

3、请求重新分配被上诉人应承担的对子女的教育费和抚养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离婚一案已经xx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理由有三:

1、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只返还上诉人财礼钱1000元和首饰款6000元。

事实上上诉人在和被上诉人结婚前还给了被上诉人旅游费1000元、照相费1000元、手机费1000元、棉花费200元。

其中,上诉人所给被上诉人的旅游费、照相费、手机费被上诉人并没有实际消费,作为她的私人财产保留。

按照本地方订婚习惯,上诉人还支付给了被上诉人的父母和亲属见大小钱1500元、订婚礼2000多元的单方财产。

按照物归原主的基本原则,也应一并返还给上诉人。

2、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的陪嫁物除现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与被上诉人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一并折低为被上诉人应出的部分子女抚养费。

这里所谓的被上诉人的陪嫁物仅有电视柜一个、写字台一个、双人被一块、驼毛被两块;共同财产也仅为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

有谁能相信一对在煤矿上班的双职工夫妻,又开药店、又开饭店,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会没有一点存款或积蓄呢?仅夫妻的工资收入一项完全可以过上比较宽裕的家庭生活。

但是,由于被上诉人一直掌管家庭财物,且不到二年时间给上诉人抛下约80000多元的欠帐,这可能吗?所以,上诉人认为法院并没有审核清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认定事实不清。

3、值得特别提出的遗漏问题是:一审法院没有审核和过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的债务问题。

20xx年4月,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接管上诉人父母的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约60000万元左右,20xx年3月,当上诉人父母收回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仅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亏损高达50000多元,钱去了那里?为开饭店,被上诉人以家庭没有钱为由,迫上诉人借款投资20000余元,购买饭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诉人认为:药店和饭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诉人独占。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独自管理家庭共同财产时,采取隐藏、转移手段,严重侵占了上诉人的大量合法财产。

被上诉人想通过离婚独吞可观的家庭共同财产,这才是她主动提出离婚的实质所在。

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没有认定。

二、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有二: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于被上诉人在准备离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主动要求承担抚养子女的主要责任,但被上诉人也有依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

根据本地区的消费实际和教育抚养费用不断增长的社会发展趋势,一审法院仅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承担3000元的子女抚养费太少,这不符合抚养的实际和法律精神,上诉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同被上诉人强迫离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

因为上诉人既没有赌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为,也没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夫妻分居也未达二年,根据什么判决离婚呢?相反,上诉人在答辩状上明确表态“不同意和原告离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

上诉人在被起诉初,提出要孩子,不仅怕被上诉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动被上诉人看在孩子的牵挂上放弃离婚。

尽管上诉人为维持婚姻采取了系列让步和牺牲,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夫妻离婚。

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适应法律不当的过错。

综上所述,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开庭审理。

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实地调查取证,尊重客观事实,为上诉人伸冤解忧,依法惩治被上诉人的不法行为,确保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上诉人:xxx

20xx年5月1日

诉状范文 第七篇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民事诉讼状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参与诉讼时递交的记录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以及提起诉讼的事实和理由的的文书

(二)民事诉状的特性

1、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在认为自己的或者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纠纷、争执时,都依法享有起诉权,都可制作民事诉状。

2、是制作民事诉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3、民事诉状是一种书面形式,因此民事原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诉讼时,一般都要用书面提出。

诉状范文 第八篇

原告 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156,000元;

四、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55,836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3‰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12,000元(暂计至20xx年4月20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暂计)人民币60,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元(20xx年01月至03月的费用,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20日,被告因(饭店)店铺经营需要而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松江区XXX镇XXX北路XXX号、XXY号和XXZ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毛XXX、叶XXX.该房屋的租期为20xx年4月20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其中,20xx年4月20日至20xx年5月31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8、11、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3‰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20xx年4月09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诉状范文 第九篇

民事起诉书

原告:,女,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____。 被告:,男,xx年xx月xx日,汉族,中专,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X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年*月*日,债务人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x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X人民币x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人民法院

原告:

X年X月XX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借条为证);

诉状范文 第十篇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北京XX广告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现住北京市海淀区X路X楼X单元X室。

电话:1591111XXXX

被告:北京XX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X路X大厦X层X室。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电话:010-XXXX 139XXXX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xx年4月6日至20xx年11月15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XX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11月1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XX元及25%经济补偿金XX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11月15日期间业绩提成XX元及25%经济补偿金XX元;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X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XX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xx年3月6日入职被告处,任销售部经理职务。被告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职期间,原告所领导的销售部门为被告创造业绩X万元,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业绩(业务管理)提成XX元,但被告恶意拖欠,经多次协商均未果。20xx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以原告不能完成任务、顶撞领导为托词,违法将原告予以开除。另外,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并存在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等违法情况。

原告于20xx年1月XX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该委于20xx年3月XX日作出京海劳仲字[20xx]第XX号裁决书,原告对此裁决不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

20xx年3月XX日

诉状范文 第十一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舒城县人民法院(20xx)舒民一初字第00852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

2、依法改判不予离婚或发回重审;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彻底破裂判令离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1、原判决认定的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与事实不符。

被上诉人提供的手写清单中明确提到,婚前被上诉人利用周末到上诉人工作地恋爱产生的消费费用,可以证明双方婚前是经过自由恋爱交往的,有感情基础。证人也明确说明婚前被上诉人周末经常接上诉人经常一起游玩,且被上诉人多次托人向上诉人提亲。综合证据显示,双方婚前感情较好。

2、原判决认定未共同生活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与事实不符。

证人明确说明自己仅能证明双方未举行婚礼,自己不能证明是否共同生活。村委会做为基层组织,不可能知晓夫妻感情生活。村委会证明本案中不应具有证明的效力。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判决返还彩礼缺乏法律依据。

上述人与被上诉人是合法登记并一起共同生活的的合法夫妻,婚前被上诉人家人赠送给上诉人的少量红包属于赠与,且也已经用于婚后的生活开支。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返还彩礼的情形。

三、原判决对证人证言的采纳明显不妥,对上诉人不公。

证人明确说明与被上诉人是朋友关系,与上诉人以前并不认识。只有一个与被上诉人具有亲密关系的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判决只采纳证人证言中有利于被上诉人的部分,对有利于上诉人的证言未予采纳,如证人说婚前双方经常周末一起游玩,证人明确说明自己不能证明没有共同生活,都未在判决中采纳,明显对上诉人不公。

综上所述,一审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做出的判决不当,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上诉人:

日期:

诉状范文 第十二篇

上诉人(一审原告): XXX 住址: 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电话:XXXXXXXXXX

上诉人因XXXXXXXXXX(案由)案件。不服XXXXXX人民法院(一审)的(X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书编号),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XXXXX中“XXXXXX(不服判决的内容,把判决书中不服的内容原文写上)”改判为XXXXXXXX(请求改判的内容)。

2.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XXXXXXXXXX(上诉法定情形,例: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诉理由,写清事实及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XXXXXXXXXX(上诉法定情形,例: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XXXXX(上诉法院)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 XXXX年X月X日

诉状范文 第十三篇

原告,男,X年XX月XX日出生,职工,现住,公民身份号码:000000000000000。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整(00000元)及约定的借款利息X元整(算到X年XX月XX日,每天利息XX元)。

2、要求被告承担本次诉讼所有费用。

事实与理由:

X年XX月XX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整(元),X元是由X银行存到账户中,被告亲书借条一份交予原告(约定月息为%)。

X年XX月XX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归还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借款及利息至今拒不归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为盼!

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XX月XX日

1、原告身份证复印一份;

2、被告亲书G一份借条复印件一份(原件庭审时呈上);

3、汇款单复印件一份(原件庭审时呈上)。

诉状范文 第十四篇

(_____________)______民初______号

原告: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_____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_______________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2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

_________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_____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诉状范文 第十五篇

精选优秀上诉状1:

上诉人(一审原告): XXX

住址: 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电话:XXXXXXXXXX

上诉人因XXXXXXXXXX(案由)案件。不服XXXXXX人民法院(一审)的(X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书编号),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XXXXX中“XXXXXX(不服判决的内容,把判决书中不服的内容原文写上)”改判为XXXXXXXX(请求改判的内容)。

2.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XXXXXXXXXX(上诉法定情形,例: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诉理由,写清事实及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XXXXXXXXXX(上诉法定情形,例: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XXXXX(上诉法院)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

XXXX年X月X日

精选优秀上诉状2:

上诉人:××市种子公司经营部。住址:××市市中区五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男,52岁,××市种子公司经营部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女,××市市中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种子公司。

上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19××年12月24日(初)法经判字第六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县种子公司立即给付我方货款及包装、运输费共13358?08元。

2.××县种子公司按每日3%(自1997年8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偿付延期付款的赔偿金。

3.××车站的罚款由××县种子公司承担。

4.一、二审诉讼费用以及由于诉讼而引起我方支出的费用,由××县种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失实

原判决称:“××年9月10日被告接到××火车站提货通知单后,即派杨××到××车站提货,因货物未附植物检疫征书和种子合格征而未提货,并电告了原告。”这段话认定了两个事实:第一、被告未提货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没有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合格证;第二、被告当时就把未提货的上述原因告诉了原告。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为了澄清事实不得不赘述纠纷过程。

××县种子公司(原审被告)于1997年7月7日电报邀请我方签订5000市斤的大葱种子购销合同,同年8月1日被告派杨××来与我方正式签订1000市斤大葱种子购销合同。合同各项具体规定请见附件。1997年8月15日我方如约发运大葱种子4055斤,9月5日到达××车站,次日车站向被告发了领取货物的通知书。9月16日我方通过银行向被告托收贷款及包装、运输费元。时过半月,××县农业银行以被告“要求退货,希望双方协商解决”为由,拒绝托收货款,退回了托收凭证。9月17日,我方再次要求××农行托收,由于被合仍然拒付,农行又退回了托收凭征。与此同时杨××于9月3日、8日、10日三次分别来电、来函,要求终止合同、退货。杨称“由于今年我订的承包任务重,购的货太多,领导要求我停止执行合同、停止进货,请贵部谅解为盼”。杨当时所有的函件中从未提到检疫和种子合格证问题。由于货物已发出,我方不同意退货,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在我方发出托收凭证后的第39天,即9月25日,××县农行才发出通知,

告诉我方,被告拒付的理由是:“检疫证明和种子合格证均无。”但是令人费解的.是,农行发出的拒收理由通知的次日,被告才申报了拒绝付款申请书(××农行寄来的凭征可以证明)。 由此可见,原判认定的第一点事实是错误的。被告并非因为“没有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合格证书”而不提货,而是因为被告的代理人杨××盲目订合同,购货过剩,不得不终止合同,退掉订货。在我方不接受其无理要求的情况下,时过39天,杨才找出这样一条逃避法律、推却责任、转嫁经济损失的脱身之计。原判决认定的第二点也是失实的。9月10日杨××并未将“没有检疫证明和种子合格证”这一点电告我方,而是来电请求终止合同,并请求我方“谅解”他的过错。

二、双方签订的订购大葱种子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

原判决称: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原告与被告所订立的购销合同是无效合同。对照《经济合同法》第七条,我方认为我们并未违反四项规定中的任何一项。唯一可能涉嫌的大约是“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项。因为我方提供的大葱种子没有进行检疫。然而,我方走访了种子检疫部门,查阅了有关文件。根据我国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名单所列,大葱种子并非必须检疫的对象,是可以免检的种子。所以以我方提供的种子没有检疫为由来否定原合同是不妥当的。原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正是因为大葱种子可以免检,铁路方面承运了这批种子。有关这个问题的详细材料请见附件和原审中我方提供的代理词。

三、原判决对双方的裁决是不公正的

大葱种子至今在××车站库房存放了三个多月,造成了葱种的变质。由于被上诉人长期不提货,××车站库房根据有关规定,处以正常罚款的三倍予以重罚。这两项经济损失,不言自明,是由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过错导致的。但是,原判决称“原告已发到××的4050市斤大葱种子由原告自行处理。并承担××车站库房罚款总额的50%”,“其它损失各自负担”。上诉人认为,这样的判决是极不公正的。原判没有弄清事实真象,因而不能分清当事人双方的是非和责任,又错误地适用法律,把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判为无效合同,从而使被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制裁,我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反而要我方承担因被告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不公正的判决,我方不能接受。

综上所述,恳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xxx经济合同法》第6条、第32条、第35条、第38条第2款第2项,《植物检疫条例》第4条、第9条、第10条,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名单,及《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2款

第6条、7条有关承付和延期付款的规定另行公正判决。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市种子公司经营部 ××××年×月××日 附:

一、本状副本二份;

二、代理词(打印件)二份。

诉状范文 第十六篇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女,49岁,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房

被告一: ,男,汉族,36岁,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锦绣香江花园 栋 房 电话: 被告二: ,女,29岁,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锦绣香江花园 栋 房;电话: 被告三: ,女,43岁,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

电话:

被告四: ,男,38岁,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电话:

被告五:广州 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 年利率 计,计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xx年 月 日为 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五拥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 的抵押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一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xx年9月8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9月8日至20xx年9月22日。为担保被告一按时归还借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还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连带保证担保合同》及《企业连带保证担保合同》,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等四被告为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另外,被告五还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 被告五以其拥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 的抵押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抵押,向原告提供了抵押担保。

原告已将借款支付给被告一,借款临近到期时,由于被告一未能还款,被告一与原告遂同意将借款还款期延长至20xx年10月22日,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也同意继续为被告一的上述借款承担保证担保及抵押担保。20xx年10月22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并未向原告归还借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等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未代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前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各被告一直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原告还清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唯有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据法律判允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诉状范文 第十七篇

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

上诉人1公司(以下简称“1公司”)为与被上诉人2公司(以下简称“2公司”)及被上诉人3公司(以下简称“3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xx)咸秦初字第0001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秦都区人民法院(20xx)咸秦初字第000178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2公司针对上诉人1公司的起诉及诉请。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为:“被告1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终止,且原告与被告均不认可该声明。故合议庭对该份证据要证明的问题不予采信。”上诉人认为这种判断与认定是不符事实和法律的,也是逻辑混乱的认定。

1这种认定不符合事实。

在原告的一审起诉书中就明确的声称:“第一被告(上诉人)召集原告(被上诉人2公司)代表吴飞、被告代表周进修、洪瑶珠(被上诉人3公司)以及其他债权人,于20xx年7月8日13时30分签订了一份声明,作废原告(被上诉人2公司)和第一被告(上诉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补充协议。以后合同均同3公司、洪瑶珠签订,一切责任均由3公司负责,声明签字后即付工程款。”这说明,作为原告即被上诉人2公司是明确同意并认可上述三方所签订的声明的。即使在其起诉时也是明确认可这个声明的,并没有否认这个声明。只不过是在最后另一被上诉人3公司及洪瑶珠并没有按照这个声明的规定履行其所有义务,所以被上诉人2公司才要起诉。故,从被上诉人自己的起诉书中我们就能够确认上述的声明是真实的,有效的,没有违反被上诉人2公司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

2,这种认定违反法律规定。

该声明是否有效力,并不在于是否当事人双方过后的自我陈述。而在于当时签订时刻的具体情况即签字的当事人意思是否明确和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代表的意思如上所述是真实的`,表达是明确的。而且,在法律意义上该声明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债的转移”。法律规定,债务的转移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债权的转移需要通知债务人。而本案中,原来承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很明确已经在声明中移转给了被上诉人3公司及洪瑶珠,而且,在移转的具体过程中,三方都是同意并且签字,符合债的转让的法律程序与规定。所以,依法进行的这种债的移转即权利义务的移转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及于三方,任何一方不能再任意改变。在原审中,两被上诉人认为上述声明是无效的,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与上诉法律规定相悖的。而原审法庭没有把法律的依据及法理说清即认定声明无效,显然是不适当、不合法的随意而为。

3、这种认定的依据及逻辑是混乱的。

原审法庭因为“原告(被上诉人2公司)与被告(被上诉人滨海餐饮公司)均不认可该声明”从而认定声明是无效的。这种逻辑让人瞠目结舌。法庭判断一个事实,不应当完全凭借当事人之中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的陈述,而是要看证据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和是否合法性。在本案中,被上诉人2公司与被上诉人3公司在原审庭审中不认可声明的原因其实就在于想使各自的利益能够最大化,所以才作出这种说法。但是,他们不能否认的是他们各自的代表都在那份声明中明确签字同意声明的内容。没有任何人强迫及欺骗他们签字。他们理应对他们的签字负责,他们理应对他们所实施的法律行为负责。(洪瑶珠是滨海餐饮公司的法人,其行为代表公司。吴飞是2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其行为也代表公司。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被上诉人2公司的起诉书中也明确表明“原告代表是吴飞。”)

所以,不去看证据的来源与真实性,而仅仅凭利益相关方为了自身利益而作出的违背事实的否认来认定声明的效力,是严重的逻辑混乱。

综合,原审法庭对于上述声明的认定是错误的。我们不知道原审法庭以什么法律依据判断这个声明是无效的?是不真实的么?还是违反了哪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原审法庭在判决书中并没有阐明这一关键问题。原审判决没有给上诉人以合适,合法,能够服众的理由与答案。

上诉人认为:该声明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在签订该声明以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公司再无任何经济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4,在签订上述声明之后,如果被上诉人滨海餐饮公司及洪瑶珠没有按照约定向被上诉人2公司付款,也与上诉人没有关系了。被上诉人2公司只能再向被上诉人滨海餐饮公司及洪瑶珠主张权利,因为2公司已经在声明中签字明确表明同意“一切责任均由3公司和洪瑶珠负责”。而这个声明是一经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并不是一个附条件的文件。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公司没有任何实质上的经济关系。

被上诉人2公司实际上是给原来的瑶珠酒店进行装修,当时双方的承包合同明确甲方为“瑶珠酒店”。而当时的时间是20xx年4月23日,而在此之前的20xx年4月19日,洪瑶珠才与陕西咸阳长存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承包咸阳市体育宾馆、创办瑶珠酒店的协议书。因此,在签订装修承包协议书的时候,瑶珠酒店的公章就不存在,无法盖章,故,才在甲方瑶珠酒店的字体上暂时盖上了上诉人的公章。

基于这种混乱的情况才促使三方在同年的7月8日共同签订了声明,表明原先的合同作废,一切责任由3公司和洪瑶珠负责。这才是整个事件的全貌。故,上诉人与装修合同之前无任何关系,在签订声明之后更无任何关系。上诉人不应当对明确应当由3公司及洪瑶珠负责的债务承担责任。

上诉人:

日期:

诉状范文 第十八篇

上诉人:黄xx女xxxx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城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电话:

被上诉人:刘xx男xxx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x镇xx村大塘组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电话:

上诉人黄xx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x)北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归上诉人黄xx所有。

事实和理由

一、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xx的个人财产

xxxx年9月,黄xx生育儿子后,刘xx认为儿子不是其亲生血肉,是“野种”,夫妻开始争吵,还未满月,黄xx母子被遂出家门,无处安身,为解决食宿问题,黄xx向娘家人求救,最终其姐姐愿意出资(借款)45000元购买了以上房屋,暂时解决了居住问题,但被上诉人仍不肯罢休,多次找上门,不但多次殴打黄xx,还砸毁了黄xx新居的所有电器家具,黄xx被迫到乡下躲避,有家不能归。而在此期间被上诉人刘xx也在其老家里建起了一栋楼房。

上诉人认为,涉案的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首付款是自己的姐姐出资(虽然属于借款,但如果没有娘家人的支持,上诉人是没有能力购买此房屋的)的,是在夫妻分居期间购买,该房屋登记在其黄xx民名下,被上诉人不但没有任何贡献,参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即女方黄xx的个人财产,一审时女方的姐姐也出庭证明了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女方的财产判给被上诉人刘xx完全不顾事实和法律规定,是对国家保护的妇女儿童权益的公然侵犯。

二、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屋即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或竟价取得。

上面说过,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xx的个人财产,但一审法院直接判决:“三、......xx市xx城小区1栋D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即使法庭不认可以上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也应遵循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按该条规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确要求必须取得此房屋,而被上诉人并没有要求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权的表示,一审法院法官去越俎代疱,胡说什么女方已经同意把此房屋让给男方,真是岂有此理!作出了如此荒唐的判决也不足为奇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进行协商或竟价,以决定房屋的归属!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起上诉,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诉人:

日期:

诉状范文 第十九篇

原告:姓名:___;

性别:_;

年龄:__岁;

民族:_族;

工作单位:______;

性别:_;

年龄:__岁;

民族:_族;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___立即归还原告___人民币____)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____(

事实与理由:

被告___于_年_月_日向原告___借款人民币____(____)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_年_月_日还款_万元,余下欠款_月_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_月_日)到来后,原告___向被告___多次催要欠款,被告___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_月__日)已过,被告___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___用手机拨打被告___的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___不接听电话的情况。

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__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年__月__日

诉状范文 第二十篇

原告,女,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镇XX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YYY,男,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乡XX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ZZZ,男,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镇XX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YYY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从X年XX月XX日起按双方约定月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判令被告ZZZ对被告YYY在本案中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X月XX日,被告YYY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借款期限为X个月,利息按月利率‰计算,按月付息,被告ZZZ自愿为被告YYY借款提供担保,被告YYY向原告出具借条壹张,被告ZZZ也在借条上签字表示自愿担保。借款后,被告YYY仅支付了X年XX月XX日以前的利息给原告,X年XX月XX日以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X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XX月XX日

注:1、该民事起诉状是针对过借款期限后,未过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借款人支付了部分利息未返还借款本金的情况写的;

2、借款到了期限,被告未支付过利息,可以将“借款后,被告YYY仅支付了X年XX月XX日以前的利息给原告,X年XX月XX日以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X元未付”改为“到期后,被告YYY未在约定期限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被告ZZZ也未尽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诉状范文 第二十一篇

裁决上诉状

法定代表人:周金良,职务:主任。

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作出宁房裁字(2013)第0655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诉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诉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

2、指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诉人起诉案件。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南京市评事街67号有承租公房,一直在此地居住生活。2007年上诉人承租房屋所在区域被列入拆迁范围,因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及涉及历史文化保护,上诉人至今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因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宁房裁字(2013)第0655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上诉人依法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鼓楼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以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该字不驳回起诉裁定上诉状予受理,并告知如不服可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19日,上诉人收到该裁定。

上诉人认为:一、被上诉人依据职权作出行政裁决,其具体行政行为与不动产无关,案件不涉及不动产权属,不属于不动产案件,依法应由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二、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原审裁定存在客观问题,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特向贵院依法上诉,望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上诉状副本一份。

诉状范文 第二十二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xx,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xxxx路120号院x号楼东x单元x层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xx,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xxxx号楼x号。

第三人王x,男,xxx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xxxx路x号院x号楼x号。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管民初字第234号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关于在判决书中认定的错误如下,1、“因原告认可其在向被告支付借款前,已预先扣除利息及保证金共计xxx元,属于出借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违反《合同法》有关规定,故本院依法认定借款本金为xxxx元。”此段的认定是以被上诉人的个人陈述为主要依据,并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对此陈述也不予认可。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的证据均证明了上诉人实际收到xxxx元。原审判决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主观臆测已经扣除利息。上诉人的借款合同中并未载明约定的利息,何谈预先扣除利息。2、“关于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方面。结合双方的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的证据优势明显大于被告的证据优势,故本院对原告的诉称及解释予以采信。”被上诉人的原始借款合同和上诉人的借款存在差异,在被上诉人恶意篡改添加相关条款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还敢提出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被上诉人的借款合同篡改之处十分明显,原审判决的法官是缺少基本的逻辑认知还是本案另有隐情,上诉人不甚了解。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合同都是由被上诉人起草和填写的,而单单被上诉人的合同却写有利息。在此种明显的恶意篡改合同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依然打着法律的旗号来污蔑神圣的法律。在法治社会发展的今天竟然还有如此判决。上诉人愿意为法治进程贡献一切,只为公平正义。3,、“关于原告诉讼中提交的王言签名的“保证书”和被告提供的王言签名“声明”的认定”,上诉人认为同属王言签名的“保证书”和“声明”在原审判决中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在此上诉人得出一个理论只要是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就能得到支持。即使是同一人书写的书面证据,只要是上诉人提出的一律是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但是原审判决忘了上诉人提供的书面证据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系同一人做出的,只是认定了被上诉人的证据而已。难道原审判决在是非的认知上也存在可怕的问题吗,上诉人不相信是认知的问题,但希望阳光和公平推动法治前进。4、本案第三人于2012年9月6日以“声明“的形式向被上诉人叶xx公布,贾xx向叶xx借款一事是受其委托予以办理的,并载明承担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20709),此份证据不但没有被采信,反被认为无法核实其与本案的关联性。如果此份“声明”无法核实其与本案的关联性,那么原审判决的视力问题已经属于晚期了,“声明”载明的合同编号和被上诉人提供的编号是相同的。上诉人不相信是视力的问题,但相信阻力不能使上诉人屈服。5、“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可待有充分证据后向第三人王言另行主张”。简单的委托合同关系有委托人的亲笔签名和手印,并载明详尽委托事项。委托“声明”已经属于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了,请问原审判决还有什么证据能和其相比证据效力。上诉人认为此处判决是为增加当事人诉累,严重违反了司法效率的原则。

二、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纰漏委托人。上诉人贾xx属于本案受托人,第三人王x属于本案委托人,被上诉人属于本案的第三人。上诉人在原审中申请追加王x为第三人,并举证“声明”一份,已经履行了纰漏程序,可以作为对被上诉人的抗辩,故本案的责任应当由王x承担。而原审判决却没有引用相关法律,所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并且适用法律错误。故希望贵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4年3月28日

篇二: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刘*,女1974年3月20号出生,汉族,住**市**县**镇**街*组**号。

上诉人因诉被告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鄂沙市民初字第00909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

沙市区法院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本案查明事实及双方所举证据来看,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刘*从事的药品销售工作,是被告**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此两点符合上列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沙市区法院不予认可的方面:

1,关于刘*从事的劳动是否由被告**公司支付报酬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刘*所举的证据6来看,被告**公司曾向刘*发放了2009年1月至3月的工资,在此期间,原告刘*所从事的的,的确是用人单位即被告**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从原告诉状中的陈述来看,原告刘*的报酬是按其销售总额的一定比列所得,而提成的比例是包含在**公司向秦明支付的35%的提成之中的,35%的提成是**公司直接与秦明结算的,原告从事的有报酬的劳动,没有充分的证据系由被告**公司所安排。

这段话前后相互矛盾,先是认可了原告刘*2009年1月至3月所从事的,的确是用人单位即被告**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那么从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方式都没有任何改变,只是工资计算方式有所改变,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之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之规定表明,刘*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的25%的提成就是工资。刘*所持有的被告**公司发给的上岗证,**公司出具的销售委托书,()标明业务员刘*的【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商品出库单】,都说明刘*是在为**公司工作而非为秦明工作,我用**公司所给的账号密码(账号是**公司发给我的手机号,密码是我自己设定,秦明都无权进入,只有**公司可以修改注销)进入**公司系统完成下单销售,从最初的和客户签订销售协议,然后向被告**公司下单,被告**公司凭单发货给我,我进行配送结款,最后将货款交给秦明。整个销售过程中都是我和被告直接联系完成的,只是被告出于货款安全的原因,由秦明负责催收。这里秦明只是一名兼负货款催收,传达**公司各项指令要求,规章制度的地区经理,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但绝不是分水岭。我通过秦明领取工资,就像法官您一样,您的工资虽然是国家财政下发的,但一定是由国家财政下发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下发到市级财政,市级财政分发给各单位,各单位在分发给各个员工,难道能因为您的工资不是国家财政直接发放的就可以否认您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吗?同样我们的工资也是由**公司汇给湖北省办,湖北省办在汇至秦明账户,然后秦明再分发给我们。特别要说明的是2009年1月至3月的法院予以认可的工资也是通过秦明分发给我的,这和后面的工资发放是同一种方式。虽然被告**公司在我工作期间更改了工资计算方式,但并不能改变我和被告**规定之间的劳动关系。

2,关于原告刘*所举的证据【员工登记表】。沙市区法院认为:秦明与被告**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正在审理中。且从本案刘*所举的证据4来看,被告**公司任命秦明“负责该地区的销售管理工作”,并非负责被告**公司在指定区域的全部工作(包括招录员工的工作)。所以,案外人秦明签署“同意”的【员工登记表】,因其超出了案外人秦明的职权范围。故本院认定此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刘*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秦明诉**公司一案与刘*诉**公司一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合并开庭审理,在这里秦明却成了案外人。就拿证据4来说,“负责该地区的销售管理工作”是不是就承认了秦明是我们的上级领导,而且这个领导是被告**公司安排指定的。07年到08年**地区经理是张飞鹏,后来被告**公司派遣秦明接任了张飞鹏的地区经理职务,被告现在辩称我是为秦明工作的,那么08年前我是不是在为张飞鹏工作呢?我们有更换自己上级的权利吗?证据4中条款第二条:地办经理为所负责区域内的责任人,必须按照订单发货,并对业务中货物安全和货款安全负责。什么是责任人,责任人就是对**地区所有工作都要承担责任,包括市场的开拓,销售团队的建设,员工的招录和考核培训。贵院纠缠【员工登记表】上秦明的签字,但又如何解释【员工登记表】上被告**公司的印章,如果被告**公司不同意秦明对刘*的招录,怎么会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这个公章不会是秦明瞒着**公司伪造的吧!虽然在我的判决书里没有提到,但在秦明的判决书里提到了秦明入职比我晚,所以不应该有秦明签署我的【员工登记表】,我和秦明都是07年入职被告公司的,而【员工登记表】是08年4月签署盖章的,本来我打算少算几个月的工龄,因为我无法提供07年8月的【员工登记表】,所有放弃部分赔偿就从08年4月算起,请问被告是如何知道我是07年8月就已经入职了,而且比秦明还早2个月呢,难道你们是从**的档案库里找到了我的员工登记表吗,现在我就说我是08年4月入职的,不然就请你们出示我比秦明入职早的证据。还有【员工登记表】上我的登记是:2008年至今在陕西东泰工作,请问法官,我在陕西东泰工作,为什么被告**公司要加盖印章?因为大家都知道被告**公司是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的销售公司,因为07年“药品流通法”不允许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销售药品。我现在应该是把**公司和东泰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还是重新起诉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

3,关于被告**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全部适用于原告刘*的问题。

作为一名风吹日晒 起早摸黑 跑乡串镇的业务人员,我的确不能遵守**公司的打卡考勤制度,但**公司也绝不会因为我没有遵守打卡考勤制度而开除我。不同的单位不同的岗位有着不同的具体的规章制度这点是不能否认的事实。我所要遵守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有很多,例如通过手机报单发货,10日回款制度,按照**公司安排参加培训,会议期间关掉手机认真听讲,按照湖北省办要求义务到兄弟县市参加促销活动,接受**公司委派的地区经理的领导。被告**公司下发给我们的手机里有一款定位软件,强制要求我们安装开通,请问这是不是一种变通了的考勤呢。既然说我没有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请被告出示你们的规章制度看看我哪一条没有遵守。

4,原告刘*所举的印有“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印章的【通知】和【OTC费用粘贴标准】,并不能证明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即为本案被告,因此就不能证明原告是受被告劳动管理。

首先请法官再次审验证据,证据【通知】只是落款是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但印章却是被告**公司的印章。【OTC费用粘贴标准】的印章虽是东泰公司的,但其内容主要是:二,以下5省的费用正式发票开具陕西御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福建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剩余省份的费用正式发票开具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开错发票的不予报销。这又一次验证了东泰公司和**公司不是独立的,而是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关联公司,这一点我们出示的证据够多的了,如果法院还不相信,请从陕西省工商局查证。

最后再说说【药品销售人员上岗合格证】,这个的确是案外人签发的证件,但证件上工作单位一栏是陕西**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也承认组织原告学习培训,但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原告获得从业资格,所以具有该从业资格证不能证明原告全面接受被告的劳动管理。

首先问这个【药品销售人员上岗合格证】是上的谁的岗从的谁的业。这个证书是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取得的,必须由具有药品销售资质的单位为其销售人员申请获得,销售人员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要由药品销售单位负全责。试问哪家公司愿意为无关人员办理此证而承担全部风险。

5,沙市区法院没有对我的【工资证明】的解释前后矛盾,让我不知如何理解。我的【工资证明】不是恰好证明我所从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吗?**公司的印章不会也是秦明伪造的吧?这张工资证明可是说明3个月的,难道法院需要我出具从08年至2013年每个月的工资证明才可以认定吗?这我的确做不到。

6,被告向沙市区法院提供了【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商品出库单】复印件共9份。拟证明被告在**地区的销售仅针对案外人秦明一人,与原告刘*不直接发生业务关系。

可是我也向沙市区法院提供了【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商品出库单】3份作为证据,可我的证据在哪?我提供的和被告提供的有一点不同,那就是出库单业务员一栏,我的业务员一栏是刘*,而被告提供的业务员一栏是秦明,当庭我已经就这个情况加以说明,从07年起,出库单一直是刘*的名字,到了11年后变更为秦明(刘*),12年后就只有秦明的名字了。被告声称解除秦明地区经理职务后还有市场余款在秦明手里,请问被告,你们什么时候给秦明发过一盒药,你们的药品全部是直接发到我们8名业务员手里,秦明从来没有见过,那你们凭什么问秦明要钱?被告意图用秦明名字的出库单否认和我的业务往来,但我出示提交的3份业务员名字变迁的出库单正好说明了我与被告**公司的业务往来是直接的业务关系。可是我提交的这3份证据在沙市区法院的判决书中竟未提及,所以不由得我们对沙市区法院判案的公正性有所质疑!

请求事项:1,驳回沙市区人民法院鄂沙市民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3,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240928元。

此 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刘*

诉状范文 第二十三篇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从到期之日起(20xx年9月17日)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年XX月XX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X元人民币(大写X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X年XX月XX日。

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还款。事实上,被告有房屋几间,并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依然不按时支付原告的借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此,根据《xxx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借款合同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

X县人民法院

附:借条复印件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诉状范文 第二十四篇

范文一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现飞,男,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412722198307036173,住址:河南省西华县东夏亭镇大袁行政村大袁村,系死者之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建丽,女,汉族,1979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1197909114866,住址:河南省荥阳市高X镇石洞村后窑234号,系死者之母。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荥阳市高X卫生院(简称第一被告)

法定代表人:张XX 0371—64866153

地址:荥阳市高X镇高山街朝阳路56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荥阳市X医院

法定代表人:X三国 0371—64662207

地址:荥阳市老城郑上路13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X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程正祥 0371—60645114

地址:郑州市郑上路34号

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

2、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各项赔偿费用共计200000元:

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错误

1、上诉人的儿子程轩入院治疗期间,荥阳市高X卫生院的业务院长魏志强并未在现场,不可能为患者做任何的诊断治疗。负责为患者治疗的是两位既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生李XX和汪XX。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院很明显存在非法行医行为,两名医生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患者家属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医院提交的处方笺以及荥阳刑侦大队调出证据材料完全可以证明这个事实。而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交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就认定魏XX在现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荥阳市X医院在接受患者时候,应该能够认识到患者需要急救,否则会出现生命危险。作为医疗机构,应该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而不是害怕承担责任而舍近求远把患者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正是医院的做法,客观上又延误了抢救时机,最终造成患者死亡。因而,荥阳市中医院存在过错,法院在院方未提交充分证据情况下,就认定荥阳市X医院没有过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3、荥阳市X医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对患者抢救治疗费用属于医院因自己过错带来后续费用,该部分理应让具有过错医院承担,而不是让患者家属单独承担,因此,法院对于不支持荥阳市X医院支出的医疗费元和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支出的医疗费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另外,患者在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停尸费用,也应该由具有过错的被上诉人来承担。

二、一审法院划分赔偿责任显失公平

1、2011年6月26日,上诉人儿子和女儿以及另外两个亲属就诊于被上诉人荥阳市高X卫生院,入院检查一般情况尚可。就入院的情形来看,患者虽然生病,但并无生命危险,上诉人将患者送医院进行医治不存在任何过错。上诉人儿子进入医院后,上诉人并没有任何构成医疗责任的行为,期间也没有其它行为的介入因素,造成上诉人儿子死亡的行为,只有医院的单独的过错行为,医院的错误行为足以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

2、医院严重不负责任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在患者被送到医院时,患者邻居明确告知可能是食物中毒。但是并没有引起医院足够的重视,仅仅对患者询问一下,未做任何常规性检查,就轻易的作出了“胃肠炎”的结论。试问一下,当时一块就诊有四个人,同时都患上“胃肠炎”几率能有多少?即便出现同样症状,也应该积极做出相应的检查,进而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如果医院工作人员本着积极检查、组织相关专家会诊,给予患者及早、正确的治疗,即便洗洗胃,灌灌肠,那么患者也不至于病情进行性加重,最终导致死亡,医院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

3、医院延误抢救时机,也是造成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在病情危急时,时间对患者来说弥足珍贵,早一分钟就可能挽救一个鲜活的生命。如果医院能够及时转诊,这样人间悲剧也不会上演。

4、被上诉人在患者死亡后,医院本应妥善封存保留治疗所使用的药品、残液及器械,并及时申请提出尸检,但其却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丧失鉴定条件,故对本案纠纷负有主要责任。

5、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虽然被上诉人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但是由于被上诉人提交病历材料很明显存在事后补正和篡改的情形,最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因为我们都知道病历资料(包括门诊、住院病历)是医疗过错鉴定的重要依据,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会直接影响鉴定程序的进行,更会影响鉴定专家对鉴定结论的判断。”因此,造成无法鉴定的结果,完全是医院自身的责任。另外,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诉状范文 第二十五篇

民事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赵XX,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XX号。

被上诉人:杨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XX波,杨XX作为XXX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XX与杨XX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既然刘XX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

另外,被上诉人杨XX在(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XX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XX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

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X。

20xx年1月16日,杨XX与刘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

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XX是有效的。

显然是大错特错。

杨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XX的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

上诉人自200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

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

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

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

(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XX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

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

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12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XX与杨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200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XX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

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XX签订书面协议,但张XX、张XX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

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

张XX、张XX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XX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X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

诉状范文 第二十六篇

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的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需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因此,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独立化发展

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时,并未将民事与行政这两类实际区分开来。然而,无论是在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归为一类。从我国司法部门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来看,在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数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检察监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这也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检察监督部门在民事行政类诉讼案件上的过大负荷,加重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量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真正受到检察和监督。再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远大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属于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缺失。而且,就本质上来讲,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此种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的有效开展。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体制,必须将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区分开来,以促进其独立化的发展方向。

二、比较行政与民事案件的法定检察监督机制,促进独立化发展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无论是对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都拥有同等的监督权力。且两种检察监督体制在细节上存有一定的差别。通过对不同监督体制的分析,将二者分开处理,是促进检察监督机制独立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从监督对象上看,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是以行政单位为监督对象,不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活动,控诉双方在地位上存在一定差距;而民事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检察监督,且对当事人和整个诉讼活动都要进行监督检察。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监督对象上,具有权力更大、涉及更广、难度更高的特点。

从功能定位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针对行使司法过程和权力的法院审判进行监督;而在行政监督功能方面,则除了履行监督职能外,还具有在审判过程中,保障原告与被告皆具备的独立行使诉讼权益。而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特点,就法律方面来讲,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更需肩负监督和保障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在于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人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在于通过这样一种监督机制,将检察权能和审判权能统一起来,即以司法权之权威形成对行xxx的有效制约,进而实现对审判权和诉讼权的有力保障。

从监督方式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皆具有监督职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诉”的形式来实行监督责任。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而言,由于在行政诉讼案件方面,对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力上,对理由以及理由和理由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都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给检察机关就行政诉讼案件提起抗诉增添了难度,以致于检察机关常常运用民事诉讼案件的抗诉模式。从而造成在运用“抗诉”方式监督时,出现了形式混乱的局面。基于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案件“抗诉”模式,对促进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和检察监督独立化发展而言,十分必要。同时,检察监督部门还应当注重于对新的监督方式的开发和创建,紧跟时代潮流,行使检察监督职能。

从诉讼原理上看,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案件存有本质上的差别。

二者在性质、特点以及运行原理上皆有不同。其中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则不具有平等属性,由此导致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具有不同的运行原理。其中,民事诉讼案件检察监督本质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诉讼身份下,行使民事诉讼活动;而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在控诉双方的诉讼地位上就无法保障其平等地位。且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这个整体进行检察和监督,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反诉讼的权益。

三、结论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和监督上,首先在法律上就有明显差异。然而检察机关却将二者放在了同一职能部门进行检察和监督活动。二者在监督对象、监督功能定位、监督方式和诉讼原理上皆存在不小的差异,从而易导致检察监督工作混乱的情形发生。

参考文献:

[1]潘威伟.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比较研究[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12):115-116,118.

[2]白建云.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2,(5):.

[3]巩富文,田鹤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关系论[J].人民检察,2011,(6):26-30.

[4]邰桂艳.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异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7(4):158-161.

诉状范文 第二十七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女,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案由:对(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31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160万元,而且根据上海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6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上诉人:

日期:

诉状范文 第二十八篇

原告: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住所地: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元、利息 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6月*日,被告与原告商订借款一事,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7万元,约定还款日是20xx年10月*号归还。

20xx年10月*日到期后,被告仍然没有还款的意图,原告多次催促,一直到现在11月。

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附:1、身份证复印件

2、借据

3、本诉状副本一份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借条注意事项

借贷手续要全

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还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条,或共同销毁借条。如果出借人声称借条丢失或损坏,还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诉状范文 第二十九篇

原告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____________职工,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_______________归还原告_______________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元)及约定的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算到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每天利息__________元)。

2、要求被告_______________承担本次诉讼所有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告_______________向原告_______________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整(元),____________________元是由_______________银行存到_______________账户中,被告_______________亲书借条一份交予原告(约定月息为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_______________提出归还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借款及利息至今拒不归还,原告_______________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为盼!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1、原告身份证复印一份;

2、被告_______________亲书G一份借条复印件一份(原件庭审时呈上);

3、汇款单复印件一份(原件庭审时呈上)。

诉状范文 第三十篇

上诉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 本文提供最新离婚起诉书范本,以供读者参考。

上诉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诉状范文 第三十一篇

上诉人(一审原告):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6737242-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8号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杨占勇

电话:02568150578

上诉人因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求。即: 支付拖欠工资总额:元。

支付经济补偿金: 元。

2.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一审判决?双方有争议的事实?部分认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本案全部事实,依法纠正一审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诉状范文 第三十二篇

原 告:广西XX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李##,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 址:桂林市##路##号

电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

被 告:海口XX医药公司

主要负责人:王##

地址: 海口市##路##号

电话: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被 告:海口XX医药公司经营部

法人代表:

地址: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XX元整及利息(利息从XXXX年XX月XX日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XXXX年XX月,广西XX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海口办事处XXX受公司委托,与海口XX医药公司经营部签订一份销售代理合同(书证一),随后双方都很好地履行了合同,经结算尚欠广西XX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XXXX元整。同年XX月XX日,双方又签订一份销售代理合同(书证二),合同规定:广西XX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海口XX医药公司经营部提供“XXX”(3粒×)XX盒×XX件,每盒单价为XX元,计人民币XXXX元整;“XXXX”(6粒×)300盒×10件,每盒单价为XX元,计人民币XXX元整,总计货款人民币XXXX元整,付款方式为收货后四个月内结算全部货款。以上两次代理合同,总计货款人民币XXXX元整。

合同生效后,原告按合同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海口XX医药公司经营部却未按合同规定,在XXXX年XX月XX日前付清全部货款,直至今日分文未付。原告曾多次派人催收货款,但海口XX医药公司经营部却以种种借口推辞,避而不见以致原告追偿未果。

原告认为,欠款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而海口XX医药公司经营部却故意拖欠货款不还,导致原告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海口XX医药公司经营部属于海口XX医药公司的直属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规定,海口XX医药公司对其直属分支机构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根据事实,判令二被告偿还货款人民币XXXX元整及利息。

海口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 人:广西XX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盖公章)

法人代表: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1.本诉状副本2份;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1份;

3.书证复印件3份。

诉状范文 第三十三篇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还清所欠债务共计壹万柒千柒佰元整。

二、在多次讨要债务未果的情况下产生的交通费与误工费一千二百元。

三、案件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被告与其二媳妇王到我家购买地瓜种子950斤,折合人民币17700元,买完种子以后并没有当时付清买种的款项款,打下欠条一封于20xx年清明付清。事后我去讨要这笔款项时被告多次推脱,并在欠条上修改还款日期,一直没有还款。由于被告多次不遵守承诺,特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还清所欠债务共计壹万柒千柒佰元整,案件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证据和证据来源

一、 购买种子时所写欠条一张。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诉状范文 第三十四篇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沙某,男,汉族,1994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苏常州市,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2)小店刑初字第6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量刑没有综合考虑全案案情

2012年4月22日14时30分许,上诉人沙某并不认识受害人,也与其没有任何矛盾,是在第一被告的指示下,殴打了受害人李治国,但是,随后就被受害人李治国纠集多名人员殴打至轻伤。上诉人认为不能将双方的互殴行为割裂开,对于本案件的审理,应当将双方的互殴行为综合考量来审理本案件。

上诉人殴打受害人确实不对,但是,李治国纠集多人,使用凶器对被告人殴打更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也应当减轻上诉人的责任,但是一审判决没有丝毫体现。

二、一审判决没有体现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宗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十一条规定: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上诉人根本没有伤人的犯罪动机,也与受害人不认识,没有任何矛盾,是在偶然的情况下,受到第一被告的指使,当时不到18岁,辨别是非的能力低下,哥们义气,不考虑后果;没有前科,在校表现良好;如实称述案件情况,没有反复,也没有避重就轻;真诚悔过,且在事后上诉人也被李治国纠集的数十人,手持器械殴打成轻伤,现在还没有完全治愈,需要康复治疗,法院应当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体现司法的公正以及人文关怀,但是一审判决没有任何遵循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原则,对上诉人量刑过重。

诉状范文 第三十五篇

原告:邱××,女,19xx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女,19xx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误工费元,交通费819元,护理费元,住宿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元,合计赔偿元;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5日10时许,被告与原告的媳妇严X因倒垃圾问题发生摩擦,原告与严X到被告的饲料店门口找其论理,遂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摔倒在地,致原告头后部受伤。事后,原告的儿子小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法医检验,原告损伤属于轻微伤。当天,原告被送往甘肃省临洮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①头枕部头皮血肿②脑震荡③右颜面、右胸和右上肢软组织损伤。后住院治疗至5月22日,共住院18天,花费医疗费元。出院时医嘱门诊随诊、休息一周。原告认为,被告肆意损伤原告身体,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甘肃省××人民法院

诉状范文 第三十六篇

原告:_________

性别:___ 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固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 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职业: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偿还借款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和到期未归还借款的两年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

事实及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被告因其丈夫需要资金,向原告借_________元人民币,约定还款日期为_________年年底,并出具借条一张。

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____________年初,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借款;____________年期间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____________年年初至四月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还恶言对待。 之后被告电话也不接,即使接通也匆匆挂掉。

故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1___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贵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诉状范文 第三十七篇

原告:XX 县东湖办事处陆关村河丰五组

代表人:邹XX、邹XX、罗XX

被告: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袁XX ,系XX 县XXXXX。

地址:XX县城X街道XX路XX号

第三人:XX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周XX ,职务:XX

电 话: XXXXXXX

住 址:XX 县XX街道 XXXXX大道旁

案由:土地行政管理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于20xx年12月17日作出的《仁府复(20xx)112号》批复,也即是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XX 县水利局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的批复”。

2、请求判令第三人XX 县水务局将自1980年以来所收取的租金全部支付给原告,大约10000000元人民币左右。

3、请求依法追究伪造证据人员的法律责任。

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XX 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12月17日作出的《仁府复(20xx)112号》“批复”程序违法。

该《批复》中所认定的亩土地,是在东湖街道陆关居委会河丰五组内,也即是原告的村组内,而距离水务局有五公里左右的距离,被告对该宗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进行确权的行为,已经直接涉及到东湖街道陆关居委会河丰五组全体村民的利益,根据《xxx行政许可法》第46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与47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的规定,另外,根据《xxx行政处罚法》第42条(即: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以及31条、32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与申请人都享有陈述事实、申辩的权利,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XX 县人民政府在对水务局的《土地确权申请》进行确权时,应当向社会(尤其是河丰村五组)公告,并举行听证,听取原告与第三人水务局的对事实的陈述与申辩,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意见,以便查实该宗土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县政府的确权行为会不会损害群众或者他人的利益。

相反,XX 县人民政府不但没有举行听证,就连最基本的告知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进行听证的程序都没有,也没有向社会公告,违法了定程序,其于20xx年12月17日作出的《仁府复(20xx)112号》“批复”属于程序违法,应当给予撤销。

二、被告所作的《仁府复(20xx)112号》“批复”所依据的“证据”系第三人XX 县水务局伪造的,不能作为被告进行土地确权的证据。

(一)、《仁府复(20xx)112号》“批复”所依据的《合约》也即是该宗土地的《买卖合约》系第三人伪造的。

理由如下:

1、《合约》形成的时间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违背常理。

《合约》是1980年3月21日签订,而事实上水泥厂开始建于1972,1976年8月投产,当年产量800吨,产值万元,1979年生产水泥450吨,产值2万元,1980年停办,而《合约》的签订时间是1980年的3月21日,此时的水泥厂已经没有再购买土地的必要,这与客观事实不符,违背常理。

2、《合约》上河丰五小队队长任正学的签章系第三人水务局伪造,队长任正学是小学文化,认识字,能够正确书写自己的名字,从来都是自己签名、按捺指印,没有雕刻过私章,更没有使用过私章,而《合约》上仅仅是他的签章,对一个能够自己签名的人讲,违反常理。

3、《合约》上共有五个公章,分别是XX 县水泥厂(陆关水泥厂)、河丰大队、县水电局、陆官公社、县农林办公室,所签的这五个公章中,没有经办人,也没有签章单位的意见,签章单位是同意还是不同意没有注明,最大这能是理解为在场人之类的,那又是该单位的哪个工作人员在场呢?签章没有签署意见,违背常理。

4、《合约》签订时间是1980年3月21日,而第三人所提供的付款收据时间是1980年10月14日,合约签订后,推迟了整整7个月的时间再付款,这与常理不相符。

事实上,原告(河丰五小队)从来没有与XX 县水泥厂签个任何土地买卖合约,该“合约”系第三人水务局伪造的,该“批复”应当给予撤销,并且这个伪造的“合约”的买方是水泥厂,也不是第三人水务局,第三人水务局没有资格就该宗土地提起土地确权申请,对其所提起的《土地确权申请》,被告应当以第三人的主体不适格等理由不予受理,被告对第三人的《土地确权申请》受理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二)、《记账凭单》与《收据》也是第三人水务局伪造的。

1、在20xx年11份,当原告去到水务局协商归还土地一事,当原告代表说该“记账凭单”书写太新鲜,不可能是在1980年所书写时,第三人水务局的一个副职领导就承认,是他们刚刚填写的做账单,不是1980年田写的。

当然,该记账凭单的书写形成时间与书写笔迹,可以通过司法鉴定,以确定书写的时间和书写的人员,原告可以确定,该记账凭单是第三人现任职领导或者职工所填写。

2、记账凭单记载的时间是19780年10月至12月,该记账凭证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在1974年至1976年期间,水电局是郝光彩当局长,设有专门的财务股,而1976年至1983年间,水电局设有专门的财务室,不可能这么草率把1980年填写成19780年,而且在1980年应当有1980年的专门记账单。

记账凭单在制单栏、记账栏、复核栏均无人签字,并且在金额记载第二栏的元有明显的改动痕迹,却没有更正章注明,这些都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明显的是伪造的。

(二)《收据》中的领款人同样是任正学的私章,没有他的签名,也与客观事实不符,具体理由同上述《合约》的任正学签章。

三、《仁府复(20xx)112号》“批复”所依据的《合约》也即是该宗土地的《买卖合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不能作为被告作出《仁府复(20xx)112号》“批复”的依据,法律依据如下:

第一,《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该《办法》(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 1953年12月5日政务院公布施行,1957年10月18日xxx全体会议第五十八次会议修正,1958年1月6日全国xxx常务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批准 ,1958年1月6日xxx公布施行,1982年5月4日失效)第四条的规定,(即 征用土地,须由有权批准本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机关负责批准用地的数量,然后由用地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申请一次或者数次核拨;建设工程用地在三百亩以下和迁移居民在三十户以下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委员会申请核拨。

用地单位申请核拨用地时,须送交征用土地申请书(详细注明土地的属境、位置和经批准的数量),并附对被征用土地者的补偿、安置计划,以及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附平面布置图),施工时间文件和土地所在地的县级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但是申请核拨铁路、公路路线用地和国防工程用地,送交上述某种附件确有困难的时候,经过批准用地数量的机关的同意,可以免交或者以后补交。

)该合约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第三人占有原告的土地,无论事征用还是买卖,都必须先向当时的XX 县革命委员会申请核拨,就假设《合约》是真实的,但该合约也属于无效合同,不能作为被告XX 县人民政府作出《仁府复(20xx)112号》“批复”的依据。

第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第七条、第八条。

该条例(1982年5月4日全国xxx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1982年5月14日xxx公布施行)第七条(征用土地的程序)与第八条(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的规定,该《合约》没有经过XX 县革命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同样属于无效合同,不能做为被告作出《仁府复(20xx)112号》“批复”的依据。

该两条的规定如下:

第七条:

一、申请选址。

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拟征地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进行选址。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选址,还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二、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地址选定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商定预计征用的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初步协议。

三、核定用地面积。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或建设用地图,向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正式申报建设用地面积,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核定后,在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

四、划拨土地。

征地申请经批准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根据计划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第八条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一万亩以上,由xxx批准;征用直辖市郊区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五十万人口以上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其他地区耕地、园地三亩以上,林地、草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上述限额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的第一款第二款与第三款。

该条例(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xxx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

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第二款规定,“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

要爱惜耕地。

基本建设必须尽可能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该合约同样没有经过XX 县人民委员会的审查与批准,同样属于无效合同,不能做为被告作出《仁府复(20xx)112号》“批复”的依据.

第四款规定,凡事涉及到土地、山林等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必须经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而第三人所持的《合约》则没有通过社员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该合约不产生法律顾问。

四、《仁府复(20xx)112号》“批复”认定事实错误,该宗土地的所有人是原告,而不是第三人水务局,也不是水泥厂。

该《批复》中所认定的亩土地,也即是XX 县炼锑厂的土地权属并不属于第三人XX 县水务局所有,而属于原告所有,被告怎么就随意确权给水务局呢?这与租房子住的承租人去房产局把出租人(房东)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没有两样。

该宗土地就是位于XX 县东湖街道陆关居委会河丰五组(原告)的“XX 县炼锑厂”,如今该炼锑厂(包括以前的水泥厂)的所有建筑物已全部拆除,已不复存在。

第三人租给了一些个体从事标砖加工,现在临时搭建了一些临时建筑物,如氧气充装站、鸿发砖厂和建工标砖厂三个企业,整个占地面积大约亩,坐落在XX 县公路养护段摆布河护段的左斜对面。

在1972年之前,该范围的土地属于原告所有,且由原告经营管理,种植玉米,收成不错,可在1972年中旬,第三人水务局(原水电局)主动与原告协商,在该土地上修建水泥厂,配套设施有职工宿舍一栋,厕所两个,前提条件是建成的水泥厂首先解决陆关居委会河丰五组居民的就业安置,多余的岗位才能招录其他地方的人员,同时,所修建厕所的粪便供河丰五组用于农田土地施肥使用,由因水泥厂建成后效益不好,没几年就停止生产了。

不久后,又将“水泥厂”改办成“炼锑厂”。

在水泥厂经营期间,水泥厂为了堆放渣质,跟原告协商,要求原告再拿出2个窝凼给水泥厂堆放渣质,每个窝凼大约有100个平方左右,因当时该两个窝凼种植有庄稼,为了弥补庄稼的损失,水泥厂当着河丰五组的村民表态,愿意支付600元的青苗补偿费,该费用是否支付,支付给谁,河丰五组的村民至今没有人知晓,据年长的村民说,当时水泥厂并没有支付该笔费用。

水泥厂建成后,生产了一段时间,因效益不好,无法经营下去,之后又改成炼锑厂,同样以安置河丰五组村民的.就业为条件,可炼锑厂投产一段时间后,因效益不好,也没有再经营下去,后来第三人XX 县水务局就将该地盘出租给氧气站、鸿发砖厂与建工标砖厂,每年收取数十万的租金。

如今陆关村河丰五组共有100余户人家,总人口超过四百多人,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所需人才要求越来越高,现在陆关村河丰五组的这100余户人家平均人口素质偏低,且无任何技术技能,所以多数人处于失业状态,尤其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连最起码的生活都难于保证。

为了缓解村民的生存困难问题,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向第三人要回该宗土地,原告可以收取该土地的租金,分配给各个村民,尤其是60岁以上的老人,因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因而决定给予多发放,保证60岁以上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让他们吃饱饭,安度晚年,以便推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可当原告正式要求第三人返还该土地时,水务局却以该土地已经以600元的单价购买为由,拒绝返还该宗土地,并抢先在原告之前向被告XX 县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确权。

原告认为,第三人以“已经给原告购买了该宗土地,并支付600元的土地款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整个占地面积大约亩,原告怎么会以600元的单价出卖给第三人呢?事实上,600元的费用是第三人补偿给原告的,用于堆放渣质那两个窝凼的青苗补偿费,当时是否支付,支付给谁?陆关村河丰五组至今没有人知道,据年长的村民讲,在1974年时,原告同意第三人在该土地上修建水泥厂,是因为考虑到河丰五组的年轻人的就业问题才答应的,是临时允许第三人修建,可第三人所修建的水泥厂并没有正常运行,根本就没有解决到陆关村河丰五组村民的就业,村民们一等再等,直至最后改办的“XX 县炼锑厂”也没有解决河丰五组村民的就业。

如今第三人却拒绝退返还原告,所有的村民都在讲,第三人作为一个国家单位,其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直接拨付,既然不能妥善安置河丰五组村民的就业问题,就应当将该土地返还村民,为何还将原告的土地占用、转租给他人呢?每年超过数十万的租金用作何用?还抢先向被告XX 县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确权,真让人难以理解。

相反,河丰五组的村民,尤其是60岁以上的老人,连最起码的基本生活都不能保证?原告始终认为,第三人XX 县水务局作为一个地方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工作职责是为其辖区的百姓服务,造福于百姓,为何这么做呢?说句心里话,第三人XX 县水务局作为地方的一级行政单位,属于父母官,跟老百姓的关系就如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如今自己的子女面临生活上的困难,作为地方父母官的XX 县水务局,为何还去占据我们的土地拒不返还呢?第三人的行为真叫人百思不得其解。

综上,被告XX 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12月17日作出的《仁府复(20xx)112号》“批复”程序违法、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系伪造证据)、认定事实错误,违反了《xxx行政许可法》第46条、第47条、《xxx行政处罚法》第31条、32条、42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恳请法院根据《xxx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XX 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12月17日作出的《仁府复(20xx)112号》“批复”,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XX 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县东湖办事处陆关村河丰5组

代表人:邹XX、邹XX、罗XX

诉状范文 第三十八篇

原告:胡

被告:黄

被告:系货车登记车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李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亲属因交通事故致死的各项经济损共计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6日7时40分许,乘座驾驶豫SH6792号面包车由东向西行至信阳市312国道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驾驶的东风牌中型普通货车发生相撞,造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作出信公交认字[20xx]第0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无责任。

另查明,该肇事车东风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应在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系死者的财产继承人;被告系东风货车登记车主。因此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诉请。

此 呈

人民法院

具状人:胡

20xx年9月26日

赔偿清单

1、死亡赔偿金:×20年=元

2、精神抚慰金:40000元

3、丧葬费:27357÷2+7000元=元

4、赡养费:×10年÷2人=元

5、抚育费:×1年=元

6、交通费:1000元

7、误工费:20天×50元=1000元

共计:元

扣除已支付25000元

还应赔偿元

诉状范文 第三十九篇

范文一:

诉人(一审原告):李××,男,××岁,×族,× ××市人,×××市××人厂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 ××,副局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 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

1.撤销××区法院(××)×法行字第4号 《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

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 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一 、上诉人于19××年×月×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村×街×号自己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 东楼。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图纸和(××)×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被 上诉人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进行建筑施工的。为了在 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 加盖了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 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在19××年×月×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 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棱,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 ,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 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 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

二、 原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但是造成这个失实的原因何在呢?原审法院不做 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明(书证、调查笔录)也未详细调查核实,就 以《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进行判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据上诉人所知,在建楼 时,有被上诉人到现场勘验、打桩定位;在建楼一米高时,有其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当时及以后均没有提出异议。这方面的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给予考虑呢?上诉人建楼 西侧留窗户,是原图纸就有的,只是门的位置安在南边,并不像原审法院《判决书》所说: “原告申请图纸的西立面是向西开门,但楼房建筑向南开门。因此出现西侧窗”那样。原告 楼门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从《 判决书》中提到“西侧窗”问题,也足以说明“西边米处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说法是 荒谬的。如果把门安在西侧,二层没有走廊、房檐,又怎么进屋呢?再说为房檐发生纠纷时 ,被上诉人只说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问题概不追究。这只能说明被上诉人允许或默 认建楼的现状,不作任何处理。现在被上诉人又出尔反尔,对其这种行为原审法院就不应给 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

范文二:

上诉人: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旬阳县房地产 管理局职工,住旬阳县xx街xx号。

被上诉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旬阳县交 通局退休职工,住旬阳县xx有限责任公司家属xx单元x楼。

被上诉人: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旬阳县汽 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旬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xx,代县长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旬阳县人民法院(2010)旬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

2、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原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对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认定错误 原审被告给上诉人颁发的旬证地(籍)发(2010)15号《关于城关镇居民邹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其性质不是建设用地批复,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复,即同意土地使用权由原旬阳县城区商品房开发公司转让给本案上诉人,根本就不是原审认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原审被告颁发的旬国用(2010)第4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性质上是一种物权登记行为,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而非行政行为。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判决引用《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条款的适用条件是国家“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本案所涉地块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从原旬阳县城区商品房开发公司转让给本案的上诉人,并非国家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案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早在1988年6月8日自旬政土发(88)033号《关于县城区商品房开发公司征用土地的批复》批准之日就已形成。本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及物权登记性质,被上诉人不服,只能依据《物权法》规定第19条规定的异议登记制度寻求救济途径。 所以,原审判决适用《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之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复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明显错误。

诉状范文 第四十篇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XX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XX省XX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XX年XX月XX日

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诉状范文 第四十一篇

上诉人(一审原告):铁甲小撸,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梁平县石安镇刺竹村,邮编: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平县石安镇人民政府,地址:梁平县石安镇XXXXXX,法定代表人:董XX,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XX,副镇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梁平县人民法院(2010)梁法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 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上诉人与田XX与1995年6月在福建省福州市务工时认识,1995年11月23日在被告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不和。2000年1月6日,双方在石安镇民政办办理离婚手续未果,第二日各自外出务工,后田XX便杳无音讯。2010年XX月上诉人向梁平县人民法院福禄法庭起诉,要求与田XX离婚。福禄法庭经调查发现,结婚证上田XX的身份证号码系无效号码,由此上诉人才知道田XX是用虚假身份办理结婚登记。被上诉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由于当时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人员的失误对田XX的身份审核不严,导致原告之妻田XX身份不明。其行为违反了xxx《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婚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提交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给上诉人造成了间接经济损失。

《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 权利。”《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 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 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责成被上诉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 致

X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 诉 人: 铁甲小撸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上诉状副本一份。

诉状范文 第四十二篇

负责人:何四军 电话:

被上诉人:XX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住所地:XX市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晁友福 职务:局长

上诉人不服XX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xx)宿埇行初字第00081号行政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XX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xx)宿埇行初字第00081号行政判决书。

2、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城东)行决字(20xx)第4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事实与理由

2、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是错误的。

3、一审法院对《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理解错误。

4、一审法院对被告提供的事实类证据的认定亦存在诸多错误。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状范文 第四十三篇

民事判决书上诉状

上诉人:野菜(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14日生,汉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县妙高街道君子路茗月山庄***********。公民身份证号码:*************** 手机:***********

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原审原告)。法定代表人王**,系行长,电话:*******。委托代理人李**,**农行职工。

被上诉人:郑**(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家庭住址:**县北界镇**村。公民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丽遂商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 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二项。

2. 请求确认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保证人)的担保行为不成立。

3. 上诉人不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 事实部分。2010年8月12日,毕**找到野菜,说要向**农业银行贷款,请求野菜为其担保。出于亲戚关系,野菜表示同意。到了银行,毕**说不是用自己的名字贷款,是以同村人胡**的名字贷款(因为对方有林权证,可以优惠)。野菜想想也有道理,于是提笔签字,一式多份(野菜有过贷款经历,银行借款合同都是一式N份)。签字时合同书全部空白,毕**和银行信贷员解释说,后续工作他们会完成,补填内容,担保人只管签字就行。

2013年7月的一天,**农行打电话给野菜,说有一笔以郑**为借款人、野菜为担保人的金融借款,本息全未归还,需要到银行去签个字。野菜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到银行经过确认才发现,该笔借款日期与胡**那笔借款日期为同一天,郑**与胡**同为北界镇**村人。由此野菜才明白,当初受了毕**和农行信贷员的蒙蔽,在为胡**一笔借款签字的同时,无意中签了两份!而毕**与银行信贷员补填合同内容,在野菜全然不知的情况下,伪造出其为郑**借款提供担保的既成事实。

2. 理由部分。(以下称野菜为上诉人)

①。 上诉人作为保证人,与借款人郑**素不相识,相关保证手续皆由银行信贷员与第三人毕**一手操办。上诉人出于情面,为的是毕**担保,而不是郑**。虽然上诉人在借款合同担保人栏签字,但上诉人从未与借款人达成允诺,也未与他一起到银行签字,参与担保方式违规。银行信贷员明知这一情况,而予以默许,系明显违规操作。

②。 上诉人是在被蒙蔽、受欺骗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签字担保的。当初,毕**只对上诉人说为胡**一笔贷款担保,根本未提及郑**。上诉人不明就里签字时,银行信贷员没有做任何提醒(该信贷员与毕**相熟,不排除串通嫌疑)。对于违背本意的签字,以及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上诉人坚决不予承认。并且,以空白合同书让保证人签字,之后再补填合同内容,银行违规在先。

③。 在银行向法院提供的系列书证材料中,《保证人同意保证书》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非上诉人亲笔签名,系伪造。这两份材料与借款合同上的担保条款相互印证,显然非常重要。伪造如此重要的书证材料,恰恰证明了上诉人未同意为借款人担保,也未承诺与借款人共同还款,无需承担责任。至于伪造签名如何产生,银行信贷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保证人同意保证书》属于补充材料,对主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对此上诉人不能认同。**县法院在这里混淆了概念,有失偏颇。该附属材料不影响的是借款条款,但对担保条款产生显著影响。试问,如果上诉人在《保证人同意保证书》上签字“不同意”,难道也不影响合同的担保效力吗?

④。 查阅**农行与借款人郑**的个人信贷业务面谈记录,在银行提问“您本次申请贷款采用何种担保方式?”时,郑**没有回答,说明他未认定上诉人与之具有担保关系。在借款人没有认定的`情况下,银行又涉嫌伪造担保人签名,违规行为十分明显,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后果。

另据面谈记录显示,借款人月收入8333元,家庭财产40万元(房产30万元,其他收入10万元)。借款人出具的“个人收入及相关情况说明”中,培育毛竹年经营收入约40万元。这两份材料,经过借款人与银行双方认可,属可信材料,说明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材料如有不实,由银行方面与借款人负责。

⑤。 借款人提供用于抵押的林权证,非其本人的林权证,不具有抵押权限。**县农行在办理借贷手续时未予甄别,也未告知上诉人,对此应负责任。实际上,担保人到银行签字时,信贷员若告知这一情况,担保人便不会签字。

⑥。 非常重要的一点:该笔5万元贷款下发后,毕**、周**夫妇向郑永祥出具了5万元借条,借条上特别注明,是毕**以**的名义向银行借的款。借条的存在,充分证明了5万元借款的去向,以及相互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是银行与郑**,郑**与毕**、周**之间的关系。因此,该笔金融借款与郑**、毕**和周**有关,而与上诉人野菜无关。(该证据**县法院已经收集,但未予评析)

⑦。 当前,在众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财政供养人员已经成为“弱势群体”。**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厘清事实,也不分主次关系,在借款人完全具有还款能力、没有出现重大不利情形的情况下,判决让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相当于纵容恶性金融纠纷,变相鼓励借款人不履行还款责任,因为--反正有担保人兜着!

综上所述,在本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县农行在办理借款合同之担保手续时,多处明显违规操作,责任重大;上诉人不具有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主观意愿,自始至终处于被蒙蔽之中,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成立;银行发放的5万元借款去向清楚,郑**与毕**、周**夫妇之间存在债务债权关系(由此可证,担保人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县法院一审判决没有厘清事实,有失公允,故特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支持上诉人所请。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诉状范文 第四十四篇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200元;

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

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年5月14日被告___共同向原告___借款1200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__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

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20__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60000元,另加计利息18470元,违约金61200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各项共计人民币142670元。

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xxx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1、本起诉书一式三份;

2、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

3、收条复印件一份;

4、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若干;

5、其他证据若干;

诉状范文 第四十五篇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府第二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洪 焰 局长

被上诉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中山市教育局和体育局,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12号,法人代表:xxx ,中山教育局和体育局值班室电话:88311749

被上诉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中山市港口教育事务指导中心,法人代表:黄永欢 电话:88411085

被上诉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地址: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50号,法人代表:叶树人 电话:88485035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人力社保行政回复”一案不服广东省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322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上诉请求:

2、 撤销(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322号行政判决的判决,依法改判。 撤销《关于刘凤珍同志身份和退休年龄及待遇有关问题的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判令被告依法明确原告聘用制专业技术教师的退休身份、退休年龄及退休待遇的具体行政行为。

3、 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诉的理由:

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合法性没有依法进行审查,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合法的事实。一审法院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教师身份认定是否属于市人社局职能部门职责与义务没有查明。对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教师身份认定的程序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认定是以法院判决书判决

作为唯一认定标准的授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证实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一审法院仅凭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判决书有关查明进行了罗列,并没有对被上诉人市人社局作出的2 0 1 5年5月1 1日作出《关于刘凤珍同志身份和退休年龄及待遇有关问题的回复》具体行政行为及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没有进行合法性审查,是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立法的宗旨,依据《xxx法官法》第七条 第(二)款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识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恳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依法撤销(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322号行政判决的判决,依法改判。恳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秉公执法,依法办事,维护法律尊严,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理合法的请求。恳请贵院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审理本案。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行政判决书(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322号是中国邮政送达,收到时间是:上午10:09分

上诉人:刘凤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日

缴上诉费到中国建设银行50元,时间

诉状范文 第四十六篇

上诉人:赵XX,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XX号。

被上诉人:杨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XX波,杨XX作为XXX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XX与杨XX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XX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杨XX在(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XX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XX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X。20xx年1月16日,杨XX与刘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XX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XX的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20xx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XX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20xx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x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XX与杨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20xx年自刘洪波之母张XX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XX签订书面协议,但张XX、张XX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XX、张XX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XX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X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XX一家就是因为20x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XX,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20x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

日期:

诉状范文 第四十七篇

原告:________

名称: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民族:________

职务: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原告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签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____份。本诉状副本________份。其它证明文件________份。

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诉状范文 第四十八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9xx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9xx年8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200x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20xx年8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20xx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xx年x月起至20xx年4月止共计8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20xx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xxx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7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上诉人:

日期:

诉状范文 第四十九篇

合同签字盖章生效的法规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依据:《xxx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可以到法院进行集体起诉。只要符合集体诉讼的条件,法院一定会立案受理的。集体诉讼应当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需要按照诉讼的要求及诉讼请求、提供相关证据。写诉讼状到有管辖地的法院立案,可以委托律师帮助解决。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于其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还处于不能确定状态。(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能成为有效民事行为,也可能成为无效民事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如果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需要先行缴纳诉讼费用,如果缴费确有困难,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缓交或者免交。但是,当事人如果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诉讼费,法院将会按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状范文 第五十篇

1、首部应当写明:

(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2、正文应当写明:

(1)诉讼请求;

(2)事实与理由;

(3)证明损失的证据等。

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理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

3、尾部应当写明: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4)具状时间。

诉状范文 第五十一篇

原告: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______元、利息________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5日,被告与原告商订借款一事,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6万5千元,约定还款日是20xx年4月30号归还2万3千元,20xx年6月30号归还4万2千元。

20xx年4月30日到期后,被告在20xx年5月16号通过银行支付3000元到原告帐户。尚欠_______元未支付。

诉状范文 第五十二篇

××××年××月××日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区××路××号××室。

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区××路××号××室。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元,并约定月息为 %。至××××年××月××日止,原告尚有本息 元尚未支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xxx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 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诉状范文 第五十三篇

原告:x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

委托代理人xx ,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元)及到期未归还借款的利息人民币

2、判令本次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原告个人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给xx公司,约定还款期限为 年 月 日,利息按 计算。由于xx公司到期无力还款,该公司股东xx、xx、xx、xx于20xx年6月27日在xx责任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借给xx公司的借款由被告xx、xx分两次偿还,还款时间为20xx年1月30日还款人民币元,20xx年6月30日还款人民币元,被告xx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有见证人 和 见证。

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止,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所述借款,原告多次催收讨要无果,现原告代文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为盼。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20xx年7月4日

诉状范文 第五十四篇

原告:xxx,女,xx岁,汉族,xxxx有限公司职员,现住本市xx路xxxx弄x号xxx室,邮编xxxxxx

被告:xxx,男,xx岁,汉族,住本市xx区xx路xxx弄xx号,xxx公司员工,单位地址:xx路xxx号,单位邮编:xxxxxx,单位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1、与被告离婚;

2、儿子x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xxx元生活费;

3、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写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写明小孩抚养的要求和依据。

写明夫妻财产的`情况以及如何分割财产。

综上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xxxxxxxxx人民法院

诉状范文 第五十五篇

经济纠纷起诉状的尾部,主要包括致送法院、署名及日期、附项等三项内容。

1、致送法院。

这一项目内容要表明该起诉状送呈的对象,即送呈哪一级法院审理,就标明哪一级法院的名称。一般用“此致”“--------人民法院”的形式标出。选择送呈对象时,必须注意选择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否则,选择不准,写得不对,不仅会给错送的人民法院造成麻烦,而且也会使自己的起诉耗时费力,甚至会贻误时机而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结。

2、署名及日期。

原告署名应在经济纠纷起诉状尾部的右下方。原告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署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在单位名称之下再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姓名。一般用“具状人(或原告):------(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形式署出。日期应写在署名之下,一般应是起诉状递交于人民法院的日期。年月日必须写全,不得任意缩略。

原告的起诉状如果是请律师代写的,则应在尾部年月Et的下一行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或“代书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字样,以示负责。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经济纠纷打官司流程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xxx谁主张谁举证xxx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经济纠纷的成因

1、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不规范。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其依据不规范是引起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随处可见,导致经济合同履行过程无章可循,从而产生纠纷;

2、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不严守规则,有些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不严格依法办事,根据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订立假合同,因而产生纠纷;

3、有关部门的行政干预,而导致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起诉状的注意事项

1、提出请求事实要具体、全面,不得笼统或含糊不清。数字必须准确无误。

2、诉讼理由要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和明确清楚的事实基础之上,说清楚案件事实与理由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准确、完备。

3、注意人称的一致性。在陈述事实与理由时,叙述的人称要前后一致,如用第三人称时就要称原告与被告。

4、语言做到准确、严谨,表述富有逻辑性。

诉状范文 第五十六篇

第一上诉人:周**男1949年7月6日出生汉族

住址上海祁连山路**弄24号**01室

第二上诉人:许**女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住址上海祁连山路**弄24号**01室

被上诉人周*女1975年7月4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梅岭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姜*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梅岭路1**弄*号*室

上诉人因不服上海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民)重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另行作出公正判决或再次发回一审法院再次重审。

2)上诉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中的“本院认为”一共三点:

1)一审法院认定,“《收条》,上诉人周**、许**收到《收条》时间是2003年12月14日,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针对系争房屋的权利归属、针对《收条》上仅载有周筠签名,上诉人从没有向被告姜*、周女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而在周女、姜*夫妻感情面临危机时刻,却以《收条》为据主张系争房屋的权利,因周女与上诉人之间存在特殊的血缘关系,故在被告姜*对《收条》内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上诉人原告的这一证据明显不能佐证争讼事实。”

此“5年多”的事实是:上诉人在2006年出资装修房屋且搬进居住后在与物业发生关系时才知产权人是姜*和周女。而且该房的产权证下达日是2005年的2月1日!这些早以被(2008)普民三(民)初字第1696号判决审理清楚的事实何以在此要被故意混淆?这5年从何算起?

而“夫妻感情面临危机时刻”一审法院的这种说法更是荒唐。本案起源于2008年的7月,在诉讼中姜*对周女提起离婚诉讼(于2009年5月27日姜又撤回起诉)本案法官又是凭什么事实推理出被上诉人在2003年的时候“夫妻感情面临危急时刻”?

本案上诉人于被上诉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客观事实,正因为有这层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才引发了这场诉讼(家庭婚姻诉讼因此为前提是一般的法律常识、无需回避)但是在本案中致力于混淆“血缘”和“法律”的正是主审法官而非上诉人。(在调解中法官多次要求被上诉人周女替上诉人放弃权力······)当事人的地位在本案中被混淆的错乱不堪。

2)一审法院认定,“关于被告姜*、周女出具的《说明书》,该《说明书》产生于2007年4月4日姜*、周女的落款签名日。尽管现无确切的`证据证明此时段姜*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然,原告在提供《说明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供印证《说明书》所载内容的有效证据。”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提供的2007年4月4日的《说明书》,是真实有效的证据(姜*第一个签,并且郑重的写下了日期)可以证明本案系争房屋是二上诉人出资委托二被上诉人购买的。既然一审法院认为,“无确切的证据证明此时段姜*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最简单的法律逻辑应该推断出只要无证据证明姜*当时无行为能力,那在《说明书》签字时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法院竞荒唐到要上诉人提供印证《说明书》所载内容的有效证据。根据《民事诉诉的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有行为能力是普遍现象,无行为能力是例外,对这种例外举证责任应该就是被上诉人。一审法院这种认定是非法地增加了上诉人的举证责任,不是在公正地裁判,而是充当了被上诉人代理人的角色!

3)一审法院认定,关于资金记帐凭证,诉讼中,原告把若干资金记帐凭证作为支撑,以证明被告用原告委托购买系争房屋的资金进入股市。由于原告提供的资金记帐凭证与被告作为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及被告作为购房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偿还贷款所显示的事实无法吻合。因此,这些资金记帐凭证,亦难以印证涉讼事实。

原告认为,原告在一审中不仅提供了资金记帐凭证、银行存折,还提供了被上诉人姜*的股票资金账户。上诉人的资金记帐凭证、银行存折的取款时间及金额与被上诉人姜*的股票资金账户存款时间及金额能够吻合(有资金及其流向图为证)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这二份经庭审质证过的(对上诉人非常有利的)重要证据,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不符合正常判决书的书写贯例,是在故意隐瞒事实偏袒被上诉人。

而且被上诉人代理人在重审及重审的前一次审理中都明确表态:周女确实拿钱回来,但这是周筠的工资收入或是其父亲对其的赠与,但一审法院对这资金的来源还是置之不理。

4)一审法院认定,“签订购买系争房屋合同时的首付款仅为592 61元,其余款项由姜*、周女办理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10万元、商业贷款万元),且贷款亦从姜*名下的帐户逐笔清偿,对此事实原告应当明知。”

上诉人认为,这是一审法院做出的又一个荒唐之极的认定,二上诉人委托二被上诉人购房时自认为已经将房款都付清了,二被上诉人申请贷款又不需要上诉人签字画押,银行又不可能上门通知二上诉人,二上诉人从何渠道应当明知呢?就这么个常识性的问题,一审法院不知何故竞会出错。

二、一审法院还违反诉讼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重审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对所有的证据重新进行质证。而一审判决书中被上诉人姜*还有个法定代理人,姜*是否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一审判决书本院查明中没有涉及,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主体资格并没有进行审查,而上诉人在二审时已经收到的关于姜*《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因为按《最高院的证据规则》规定“庭审中的所有证据必须经法庭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在本案二审与重审中双方均没有对这份证据进行过质证,本案被上诉人姜*的母亲不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一审法院严重地违反了法律规定程序。正因为这种程序的不公引起了本案实体审理的不公。

诉状范文 第五十七篇

民事诉状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x年x月x日还款x万元,余下欠款x月x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x月x日)到来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x月xx日)已过,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用手机拨打被告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不接听电话的情况。

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债款。 综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零 年一月二日

诉状范文 第五十八篇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200元;

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

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20xx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xx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20xx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60000元,另加计利息18470元,违约金61200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各项共计人民币142670元。

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xxx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诉状范文 第五十九篇

原告:

性别:* *年*月*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

现住,手机:固话: 被告:

性别:* *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

身份证号码:

现住,手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元,和到期未归还借款的两年利息*元;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年*月**日,被告因其丈夫需要资金,向原告借*元人民币,约定还款日期为*年年底,并出具借条一张。

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年初,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借款;*年期间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年年初至四月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还恶言对待。 之后被告电话也不接,即使接通也匆匆挂掉。

故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贵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诉状范文 第六十篇

原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此致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杨某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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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范文 第六十一篇

上诉人一(原审被告):XXX,女,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

上诉人二(原审被告):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XXXX。

上诉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2)XXX民二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并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市X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XXX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上诉人连带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00元及利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贵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8月15日

诉状范文 第六十二篇

原告: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住所地: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元、利息 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__年6月_日,被告与原告商订借款一事,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7万元,约定还款日是20__年10月_号归还。

20__年10月_日到期后,被告仍然没有还款的意图,原告多次催促,一直到现在11月。

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附:1、身份证复印件

2、借据

3、本诉状副本一份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诉状范文 第六十三篇

上诉人(一审被告):丁x,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x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XX,男,198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XX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xx年8月14日(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的第二项内容,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中原区人民法院(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中的第二项,并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谢XX驾驶车辆与张X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张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 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上诉人谢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被上诉人谢XX未按照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且未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 验。应当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被上诉人谢XX负有严重的过错责任。且在交警队和法院庭审中多次要求其出示驾 驶证,被上诉人谢XX都拒绝出示。其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且在客观上也影响了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划分,同时也使上诉人错过了向交警部门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的机会,其行为是在恶意规避自己的责任。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合理判决,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法院庭审的一个重要功能。鉴于被上诉人谢XX拒绝出示驾 驶证的行为主观上有逃避责任之嫌,我们有必要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维护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前提下,根据自由裁量权,增加被上诉人的责任 承担比例,以维护案件的公平公正。

二、死者张X没有遗产。根据《xxx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 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被上诉人谢XX 驾驶的车辆和张X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责任,后张X因抢救无效死亡。因张X的过错导致其应当承担部分民事 赔偿责任,张X从这一层面上属于侵权人。其因违章驾驶所导致的侵权赔偿责任系侵权之债,属于其生前个人债务,应当以张X的遗产进行赔偿。而张X生前并没有 遗留任何个人财产,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张X的生前债务包括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侵权债务应当归于消灭。法院判决上诉人丁X、张X和国XX赔偿原告谢XX 医疗费于法无据。

三、上诉人丁X、张XX和国XX均表示放弃对死者张X遗产的继承。根据《xxx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 款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

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根据此法条的规定,上诉人丁X、张XX和国XX等三人因为 放弃继承死者张X的遗产,也就没有为死者张X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债责任的义务。因此,三上诉人无须对死者张X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xx年8月14日(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的第二项内容,并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丁 X

张XX

诉状范文 第六十四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xxx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被告有义务向法庭举证,来用以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诉状范文 第六十五篇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原告为第一被告代偿的银行贷款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主张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第一被告在济宁工商银行、济宁交通银行、济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案的各自然人被告对原告为第一被告贷款担保1600万元提供反担保,并出具了反担保函。

第一被告在贷款到期后未能偿还,原告共计为第一被告累计偿还贷款本息元,现原告依法取得对第一被告的追偿权并根据反担保函的约定要求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起诉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