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篇1

民事申请检察院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注明一审、二审、再审身份,如一审原告):××,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市×区×路×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如申请人为单位,应写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注册登记地址××市××区××路××号,电话号码××)

代理人(如有代理人):××,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市×区×路×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对方当事人(注明一审、二审、再审身份,如二审上诉人):××,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市×区×路×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申请人为单位,应写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注册登记地址××市××区××路××号,电话号码××)

申请监督事项(一中院、基层法院):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终(或再终)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不服北京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或者××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执字第××号裁定违反法律规定)

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行使其他权利情况(高院):

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

(或者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异议;或者提起诉讼),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驳回裁判或决定)

案件事实:

与法院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一致的,可以简略。

申请监督理由:

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哪些错误,存在多处错误的,逐一写明。

(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需指出审判人员存在哪些违法行为。申请对执行活动监督的,需指出执行活动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检察机关对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

(或者对××××号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民事执行案件中执行行为)

xx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篇2

民事再审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住址:××××,系××××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执行董事。

××××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关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月×日作出的(2017)云×民初×号《民事调解书》,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各项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原《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并支持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原诉讼请求:重新更换由被告侵占原告所有房屋时擅自更换的门锁,并承担相关费用;

2、请求撤销原《民事调解书》第三项。

3、请求对被申请人因阻止和干扰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请求撤销原《民事调解书》裁定的诉讼费用负担方式,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申请事由

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以上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x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二)项,具体理由如下:原《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原、被告双方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系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被告(被申请人)是否具备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缺乏证据证明。

2、申请事由二,符合《x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四)项,具体理由如下:审理和调解过程中未对被申请人出示的证据提出质证,证据效力待定。

3、申请事由三,符合《x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六)项,具体理由如下:本案系关于物权保护的纠纷案件,但审理和调解过程主要依据《公司法》来做调整,系适用法律错误。

4、申请事由四,符合《x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十一)项,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本案原起诉状中阐述事实中提到“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之规定,被告对阻止和干扰原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在审理中未得到任何主张,系重大遗漏。其次,原《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系超出诉讼请求范畴的关系调整。

综上所述,原审《民事调解书》的意见显著违背了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故而作出的调解裁决意见有误。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威信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恳切希望贵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公司

201×年×月×日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篇3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生,现住xx县x镇x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县xxxx公司 住所地:xx县x镇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认为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x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

二、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

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第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xx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xxx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被申请人公司属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两审法院也都已查明xx是被申请人公司的员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请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但在被申请人处定期领取报酬,与被告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也当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xx无疑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xx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公司不能适用该条一款的规定行使追偿权。

因此,二审法院仅仅以被申请人与xx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为由,就否认xx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进而支持被申请人单位行使追偿权是错误的,是对法律规定的断章取义和错误解读。

二、二审法院支持被申请人的追偿权,剥夺了申请人作为最终责任承担者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在xx诉被申请人单位人事损害赔偿纠纷(该案判决书确定的案由)案中,因xx没有将申请人作为被告一同起诉,xx县法院也没有追加申请人一同参加诉讼,该案定案的主要证据如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等,都没有经过申请人质证,xx受伤与申请人行为的因果关系也没有经申请人参与辩论,现在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事实上,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此外,二审判决以xx县法院作出的“雇主”承担责任的(2013)镶民初字第6号判决书为依据,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元直接转嫁到申请人身上,是极其错误的。我们知道工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是不问劳动者过错的;而一般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是按过错划分责任的。申请人即便对xx承担责任,也是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是根据自身过错大小承担的。xx受伤,自身是有相当过错的,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况且,当时申请人夫妻也受了伤,双方在新宝拉格镇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签了调解协议,双方决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审法院却将用人单位应担的责任,直接转嫁于申请人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申请人并没有打xx,原判决认定的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xx县xx镇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笔录材料显示,申请人并没有打xx,xx的伤情并非申请人行为导致,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

综上,原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此致 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15年3月23日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篇4

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___,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__市__街道__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____19610402021. 被申请人: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__市__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__,负责人。

被申请人:__市__街道办事处,住所地__市__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____9483-3.法定代表人刘__,主任。

请求事项 :

1、依法对__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__市__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__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承担。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__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 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作为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一、督促被申请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督促__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年3月10日 高检会[2011]2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__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市人民检察院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篇5

给你一个样式,仅供参考。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市_________养鱼场。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

代表人:孙______,男,______市______养鱼场场长。 申请人孙______对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民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______矿务局所属______炼油厂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渔民鱼害事故给予损失赔偿一案调卷再审,改正二审判决错误,依法计算直接损失金额,并追加间接损失补偿,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国家的环保政策和有关法律得以正确有效地实施。 二、诉讼费用应由、___矿务局______炼油厂全部承担。

事实的理由: ______市______鱼场(以下简养鱼场)因遭受 ______市矿务局______炼油厂(以下简称炼油厂)排放有毒生产污水而造成的鱼业灾害而索赔一案,经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作出一审判决(见附件1)> 判决认定______养鱼场鱼害产生的直接原因,确为炼油厂排放有毒污水所致,对此,炼油厂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认定的灾害事实,有______省淡水渔业环境监督测站作出的《_________鱼塘死鱼事故调查与鉴定意见》;___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作出的《______湖污染事故前养殖鱼类资源量认定标准》及______省水产局关于上述《认定标准》中有关污染前该鱼塘养殖鱼种及数量的计算数额的肯定意见等科学鉴定意见作为事实依据(见附件2、3、4、)。

该判决对赔偿的金额是根据我国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标准,较为合理地判定炼油厂应赔偿的数字,即 元(《水域污染事帮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尽管该数字采用了计算方法中的下限数字,有的应赔偿的数字也有所忽略(见附件3 中的“几点说明”),再者对污染事故的间接损失尚未予考虑,但是,总的说来一审判决还是基本上维护了养鱼场当前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养鱼场所受的直接损失。

但是一审被告仍不服上诉,经省高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终审判突然改为:264000元,且诉讼费判定由受害人养鱼场承担一半。这一判决不仅显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学的依据和合法的计算损失的法定标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国家最高的执法机关,主持公正,依法再审,予以改判。为此,现在申明以下几点理由: (一)二审法院改判炼油厂赔偿金额,减少养鱼场32万多元的直接损失一事,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

在一、二审中对于炼油厂因排放有毒生产污水给养鱼场造成严重的渔业灾害的基本事实,在许多科学的调查和鉴定意见的证实下,都是一致承认的。二审法院不仅对此事实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且明确“被上诉人(即养鱼场 —引者注)的鱼害产生原因是上诉人(即炼油厂—引者注)的工业污水污染所致(见附二审判决,附件6)。”

但是二审法院在损失计算方法上,却抛开农业部明文下达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改弦更张,另搞一套,用所谓走访“省淡水产研究所的座谈记录”作为依据,用佑算的方法,得出损失数应为264000元。 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第(三)种计算方法的公式是F(鱼的死亡量)二M(亩放苗种数)______(成活率)___N(起捕规格,公斤/尾)一F(已捕产量)___s(受污面积)___P(受污水产生物死率%)。

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正是严格按这一公式计算出养鱼场损失的鲢、鳙两种鱼的成鱼和鱼种的数目的。因连续两年放养鱼苗,一种已成为鱼,一种仍为鱼种。

成鱼为: 19700斤___ 23尾/斤(等于M___S) ___0. 75(成活率)___ 0. 35公斤/尾(起捕规格)=118968公斤,因尚未捕成鱼,故不减法P。死亡率虽未达100%,但受污染的鱼已不能食用,实际损失率应为100%. 鱼种为:300000尾___ 70% ___ 0. 75 =104/公斤二1514. 4公斤遗憾的是二审法院对这种依照有关专业部门规定的法定计算方法不予采用,却采用专访得来的估自材料,作为改判减少损失赔偿的依据,实在是难以服人的。

(二)正是由于二审法院采用了上述缺乏证明力和科学性的所谓座谈记录,所以在二审中根本没有当庭向当事人出示该座谈记录,更谈不到质证。 这在法律程序上也是违反的。

同时,这也足以说明二审法院对这种证据和计算方法是缺乏自信的,是害怕质证和驳辩的。然后最后在判决中谈到证据时,却把原审法庭的笔录中引用的证格、省水产局渔政处的书证和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的所谓“座谈记录”所得的结论和计算出的赔偿数字是大相径庭的,是相差甚远的。

根本不同的证据又怎么都能成为二审改判的证据呢,申请人认为这种做法,不能不被认为是二审法院大有混淆是非,蒙编舆论的嫌疑。 (三)养鱼场在二审中已经提出,一审判决未能计算间接损失的内容。

二审法院认为这与本案无关,应另行起诉。此点也令人深感困惑。

明明是一件渔业灾害事故,一桩索赔的案件,。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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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调解申请书范文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xx,系永建辖区xx村委会xxx村村民,2011年12月26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xx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xx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元,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12)临床鉴字第339号鉴定意见书及(2012)临床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积极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特此申请。此呈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申请人:李xx 2012年02月27日 民事纠纷调解申请书大全

精选民事调解申请书 times;times;省times;times;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199times;)民终字第times;times;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江浦县刘新镇街道。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1996)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1995年10月12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deg;烧伤;李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deg;~Шdeg;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云、李征于1996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云、李征的诉讼请求后,李云、李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总店赔偿李云、李征经济损失4?2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000元,今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8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9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7000元。

二、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300元,商业总店负担250元,李云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平

审判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某村民小组 负责人:侯某 被申请人:某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事项

1、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租赁合同;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剩余的租金36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1年10月1日,被申请人租赁申请人120亩耕地发展林果业,租金按每亩1000斤小麦作为租金,也可以折合人民币,并签订租赁合同。第一年按每亩600元支付的租金,第二年按700元,以后由于小麦价格基本上都是六毛多,都是按600元支付的租金。2009小麦价格已经涨到元多,被告仍按600元支付租金,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经过多次协商,被申请人拒不支付申请人剩余的36000元租金。经查证,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已将该耕地转包给其他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特向某人民政府申请调解。此致 县某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郓城某乡行政村第四村民小组 负责人:侯某 2010年3月12日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篇7

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19610402021。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请求事项 :

1、依法对xx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 1

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一、督促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年3月10日 高检会[2011]2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xx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人代理人:戴永生律师2013年9月30日2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篇8

申请书是个人、单位、集体向组织、领导提出请求,要求批准或帮助解决问题的专用书信。

按解决事项的内容分类,可分为入团、入党、困难补助、调换工作、建房、领证、承包、贷款申请书等。 注意事项: (1)申请的事项要写清楚、具体,涉及到的数据要准确无误。

(2)理由要充分、合理,实事求是,不能虚夸和杜撰,否则难以得到上级领导的批准。 (3)语言要准确、简洁,态度要诚恳、朴实。

格式与范文分析: (1)标题 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申请书”,另一是在“申请书”前加上内容,如“入党申请书”、“调换工作申请书”等,一般采用第二种。申请书 (2)称谓 顶格写明接受申请书的单位、组织或有关领导。

尊敬的校领导: 您们好! (3)正文 正文部分是申请书的主体,首先提出要求,其次说明理由。理由要写得客观、充分,事项要写得清楚、简洁。

(4)结尾 写明惯用语“特此申请”、“恳请领导帮助解决”、“希望领导研究批准”等,也可用“此致”“敬礼”礼貌用语。 此致敬礼! (5)署名、日期 个人申请要写清申请者姓名,单位申请写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篇9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xx,住xxx,邮寄地址:xxx。

再审申请人xx、赵某、刘某与被申请人青岛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四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向山东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篇10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 再审申请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请再审事由:应具体明确。例:再审申请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项的,应结合案情简要且具体说明新证据证明的事项及推翻原裁判的事项;(三)项伪造主要证据的,要简述对原裁判造成的具体影响或结果。

再审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即使写明了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亦应表述该条具体内容。例: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万元”;或要求“被申诉人承担违约责任**万元”等。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篇11

申诉人(案外人):李杰冲(曾用名李冠达),广东省XX市人,住本市河西街道办x路x号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李某郭,曾用名李某国,男,52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1路一横巷x号。

被申诉人(案外人):李亚娟,女,46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x路一横巷x号,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执行标的物买受人。

被申诉人(申请执行人):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超振,该社主任。

住所XX市杨梅镇。

申请事项:

指令XX市人民法院撤消(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将被执行的标的物即化国用(20__)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9号房地产,执行回转给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

事实和理由:

被执行人李某郭20__年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位于XX市东山街道办上街东路69号的房产证为粤房字第118622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号为茂许证[化]字第069号的房地产为其本人向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贷款提供财产担保。其后李某郭不还款因而成讼,XX市人民法院依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该院作出的(20__)化民初字第2670号2671号两份民事调解书,于20__年3月8日作出(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上述房地产,裁定给买受人李亚娟(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并变更登记为化国用(20__)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5号房地产。

前述房地产登记在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保修总厂名下,该厂是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属下企业,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振郁(已于20__年2月4日身故)。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是化州县公安局20__年申请设立的集体企业,经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年,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设立机动车保修总厂。20__年2月15日开始,化州县公安局将保安服务总公司承包给李振郁经营,《协议书》约定由承包者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后所有经营资金,由承包者负责,所经营收处除上交公安局承包费外,均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后经营的贷款债务均有李振郁负责,公安局不负连带责任;20__年2月15日之前原属保安服务公司的石场、地皮全部交回县公安局所有;承包经营中所需经费及一切费用开支由李振郁负责支付,公安局不负一切责任。20__年6月3日,化州县计划委员会核准: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在上街垌东湖路(现上街东路)建办公室220m2、宿舍300m2,投资万元由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自筹解决。同日,XX市城镇建设管理局根据计委上述文件批准保安服务总公司上述项目用地。20__年12月29日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在上述用地建房,XX市国土局同月30日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茂许证[化]字(20__)069号),准予建职工住宅。后该公司保修总厂建成一层住宅,因扩路实建面积用地只有225m2,并在20__年报建加建三层后建成四层住宅。此期间的用地及建房资金费用,都是公司承包经营者李振郁投资的。

李振郁负责经营管理及其后承包经营期间,曾经与被执行人李某郭签订《承包机动车辆保修厂协议书》(分包)一份,但是李某郭仅承包至20__年度,且承包费一直拖欠,直至20__年1月22日尚欠前一年度的承包费五万元。20__年之后,李某郭虽然还在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任职,但是不再是承包经营者。据化州县公安局当年资料记裁,李某郭只是机动车保修总厂职工宿舍建设项目负责人,若20__年1月11日有交土地地皮款给城市防洪工程东堤建设指挥部,也只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交款人还是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而并非如李某郭代机动车保修总厂到房产局办房产证时所写《保证书》所述的“我为了发展需要,我出资购地皮建办公综合楼”。并且李某郭当时出具的证明自己是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内容也不实,使

用伪造的公盖。李某郭从未担任过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因此,李某郭跟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没有任何产权关系。李某郭的妻子李亚娟在化州法院将执行标的物裁定给她之后,未经合法报建,在原四层建筑物上非法加建了四层。其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事实,有证据一至证据十四可以证实。李某郭20__年用于^明的假公章(见证据13页、14页)与工商注册登记管理部门保存的该单位的公章印鉴(见证据十五)两相对比,可见真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厘米、字长厘米,而假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没有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厘米、字长厘米。

根据20__年1月1日起施行的《xxx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集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经清产核资认定为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20__]895号)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xxx财清字[20__]13号)规定: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均须按照该暂行办法界定产权;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方或举办方等对涉及界定的各类详细资料进行核对,依法协商界定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同意,签署“界定文本文件”,并报同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会审或认定;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未经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待界定资产”,在依照规定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脱钩企业在脱钩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对未办理脱钩手续的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要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资法规发[993]68号)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XX市人民法院是在执行标的物未经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况下,用司法权取代行xxx,擅自处置产权待界定资产的违法执行行为。

违法执行不仅将诉讼、审判制度建立的公正意义化为乌有,而且造成社会关系新的扭曲。申请人作为被执行标的物投资经营者李振郁的财产法定继承人,被执行标的物的产权归属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作产权界定,标的物产权应当归属李振郁的财产继承人。因为案件已经在20__年4月1日之前执行终结,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具状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规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依法指令原审法院撤消(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并依《x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将被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执行回转。(被执行人妻子支付的款项为被执行人财产,不予执行回转。)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0一0年十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四份

证据 材料十五 份共七十二页

(诉讼人徐文勇)

文秘站刊出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篇12

可以参照:民事申请检察院监督申请书申请人(注明一审、二审、再审身份,如一审原告):**,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市*区*路*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如申请人为单位,应写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注册登记地址**市**区**路**号,电话号码**) 代理人(如有代理人):**,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市*区*路*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对方当事人(注明一审、二审、再审身份,如二审上诉人):**,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市*区*路*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申请人为单位,应写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注册登记地址**市**区**路**号,电话号码**) 申请监督事项(一中院、基层法院):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终(或再终)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不服北京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或者**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执字第**号裁定违反法律规定)情况(高院): 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

(或者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异议;或者提起诉讼),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驳回裁判或决定) 案件事实: 与法院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一致的,可以简略。申请监督理由: 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哪些错误,存在多处错误的,逐一写明。

(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需指出审判人员存在哪些违法行为。申请对执行活动监督的,需指出执行活动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检察机关对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 (或者对****号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民事执行案件中执行行为)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年月日。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篇13

民事再审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刘佳 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圣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罗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6民终字895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和第六项的规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6民终字89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维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6民终字89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没有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本案所涉及的整个鸿成农贸市场系违章建筑,系事实认定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事实及理由:二审法院在事实查明部分,明确载明广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超越红线为由进行处罚,并鉴于被申诉人违法建筑已经全部销售,而处以罚款。即已经查明,被申诉人开发的鸿成农贸市场系违章建筑。但是,二审法院在二审判决书的认定部分中,却认为没有有权部门认定整个鸿成农贸市场为违章建筑。显然,二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6民终字895号民事判决书法律适用错误,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

2 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申诉人认为该第十五条的规定,只应当适用于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的情形。但是,二审法院却以该条为依据,认为申诉人主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不予支持申诉人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属于张冠李戴,申请的理由不是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因此显然不应当适用该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根据申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应当在2013年6月30日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是由于被上诉人超越红线,至今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系被申诉人的原因,广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足以充分证明。

申诉人缴纳了办证所需的所有费用,不存在系申诉人的原因不能办理房屋使用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诉人可以在2014年7月1日请求解除合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申诉人可以在约定期满超过一年请求解除合同,同时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申诉人基

3 于该事由的请求解除合同的期限应当在何时终止。申诉人认为,退一万步讲,最多理解为申诉人的解除权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权发生之日即2013年7月1日起,在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从本案看,申诉人在2015年4月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超过2年诉讼时效,同时在一审过程中,被申诉人也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因此,申诉人的解除权并没有消灭。二审法院认为申诉人的解除权已经消灭,显然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农贸(菜)市场应当取得工商部门、商务部门、环保部门、消防部门等部门行政许可方可经营,但是本案涉及的整个鸿成农贸市场至今未取得经营农贸市场应当获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导致至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审法院认为国家相关部门未作出相关规定,从而做出错误的评判,显然系其法律知识缺失,根本不了解法律而做出的错误评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申诉条件。

本案涉及鸿成农贸市场至今未取得综合验收、没有测绘报告,未取得所有权证,未取得工商局的行政许可,未取得商务局的行政许可、未取得环保局的行政许可、未取得消防部门的行政许可等等,至今不能开办农贸批发市场。导致农贸市场业主的经营行为属于非法经营,业主也不敢开展经营活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申诉人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申诉人退还购房款等款项及赔偿损失。《行政许可法》及相关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取得工商部门、商务部门、环保部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篇14

申请人:xxx,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19610402021。 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 请求事项 :

1、依法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 xx市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

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一、督促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xx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xx年3月10日 高检会[20xx]2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人代理人:戴永生律师 20xx年9月30日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篇15

       申请人:xx,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xx,住xx市xx区xx路xx号,邮政编码xx,电话号码xxx

代理人:xx,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xx,住xx市xx区xx路xx号,邮政编码xx,电话号码xxx

对方当事人:xx,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住xx市xx区xx路xx号,邮政编码xxxx,电话号码xxxx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篇16

民事监督申请书

民事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地址: 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请求事项:

申请人因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号《民事裁定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两份裁定书均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

事实和理由:

本案因一审、二审、再审之错误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确错误,导致申请人迟迟不能实施权益维护,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

民事监督申请书

相关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五年 月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篇17

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用)

再审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与×××……(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写明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事实和理由)。

××××人民法院

附:本民事再审申请书副本×份

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篇18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院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审判监督其实就是请求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过我国法律制度中规定了再审的法定条件,如果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判决书存在问题,很难启动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篇19

民事再审申请书

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西管理处。法定代表人:聂善文,职务:处长。

再审申请人施绍清、杨二花与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西管理处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做出的(2014)吉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6年5月3日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民终字第183号民事判书的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特向湖南省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撤销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民中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

3、请求依法改判或直接发回重审,支持再审出申请人的再审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4、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特申请再审。具体事实如下:

一、市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当判决驳回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西管理处的起诉,才与法有据。事实

1、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没有取得申请人房了的房产权,依据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被申请人不具备本案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因为拆迁补偿协议是吉首市国土局与申请人签订的,不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那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故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申请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吉首市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事实

2、申请人的房子及场地在被申请人修高速公路前后都用于经营南杂店及修理汽车和加水及洗车,场地面积及经营规模很大,有储水池两个、修车机房、修车场、洗车场等(有营业执照),且该地段不在高速路的红线范围内。吉首市矮寨高速公路征收于2005年开始,2006年结束,2007年施工。被申请人在2008年2月施工爆破过程中,在申请人的门前爆破,把申请人的房子炸损了(经营的货物及门窗、冰箱等都已经全部炸飞掉了),财产遭到严重的损失,申请人因没有得到被申请人的任何解释、道歉和补偿,无奈之下就去堵工。因此吉首市国土局2月25日才与申请人就房屋炸损问题进行协商,并强迫其签订补偿协议(如果申请人不接受该元房损费,那么申请人的房子和经营的货物就白白被炸损,将会一无所获。为了挽回部分财产损失,申请人不得不签下这份不合理的协议书)。事实

3、吉首市国土局与申请人签订的《协议》足以证明是房损补偿费,不是征收搬迁补偿。因为吉首市国土局与申请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只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没有地基补偿和地基安置协议(依照法律程序规定征收补偿在前,施工在后,施工过程中因炮损达成的协议,不能视为征收)。事实

4、申请人在2009年底还对炸损的房子进行装修(花去装修费15000元),被申请人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且还租用申请人的房子给民工居住,支付申请人房租费。后2011年左右被申请人修机房时,还请申请人看守机房,支付申请人工资1800元每月。以上证据充分说明被申请人并没有对申请人的房子进行征收,而吉首市国土局补偿给申请人的是房损费(该协议上明确没有地基安置费用)。既然被申请人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的房子也没有被高速公路占用,那么被申请人的起诉于法无据。所以吉首市人民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征收关系,于法无据,一份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应改判才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请求依法提起抗诉,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拆迁补偿协议》规定,原告延期38天支付答辩人补偿费还必须支付答辩人违约金,原告延期了38天(按每天计算乘以38天等于586378元)。如果按照该协议履行,被申请人还应当支付申请人该笔费用才合理合法。所以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不予改判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高速公路完工后,申请人一直居住在自己的房子之内,被申请人从没提出异议,故现被申请人的主张于法无据。理由

1、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2、事实证明申请人的房子并没有被征收。事实A、高速公路并没有因为申请人的居住无法施工和开通使用;B、申请人正常使用自己的房子没有给被申请人造成任何侵害,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拆除,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申请人的合法居住受法律保护。

四、被申请人的高速公路2011年完工,并于2012年正式开通,在此期间申请人一直居住自己的房子,依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2004年^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规定农用地专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据此吉首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改判也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下做出错误判决,二审法院不予改判没有法律依据,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理应得到纠正。

湖南省人民法院

申请人:施绍清 杨二花 2016年 月 日 请求不拆基本住房申请书

申请人:施绍清,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苗族,住吉首市矮寨镇排兄村五组。

申请人:杨二花,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苗族,住吉首市矮寨镇排兄村五组。

申请请求:依法维护申请人的房子所有权和使用权。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2000年底,从矮寨村坡头公路边10米外购买了一处石头荒山后,自己创建整平为宅地基,修建了一栋三层楼砖混结构的房子,从修好房屋起一家4口一直住在房子,用于经营南杂食品和修车补胎及加水维持一家人的生计。2008年被吉茶高速公路施工炸炮时严重毁坏了申请人的房子和修车补胎及加水的建筑物,申请人多次找施工队解决未果。后在申请人堵工的情况下,吉首市国土局才给申请人进行房损补偿元(该费用包括房子、南杂、修车补胎及加水的建筑物等等),同时为了安全起见其还给申请人承诺找相同地段的地基给叫申请人搬迁,后来因为一直没有给申请人安置好地基就没有叫申请人搬迁。于是2008年下半年申请人将炮损房子进行了装修,一直居住至2015年5月。在该期间申请人还将房子出租给高速公路施工队使用、同时也出租给时建经营餐馆、在高速公路修机房时还收取了其的看管费和租金等等。在该期间从来没有任何单位找申请人搬迁并进行安置。直到2015年5月吉首市人民法院才通知申请人领取湖南省调整公路管理局湘西管理处(下称高速公路管理处)的起诉状和开庭传票。一审法院未到现场勘查就草率判决申请人败诉,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依法向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上级各领导部门提起申请,要求上级各领导部门维护申请人对房子的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让申请人才有所居。

理由:

一、该住房是申请人的唯一合法住房,高速公路施工炮损在前,签订补偿协议在后,高速公路管理局处假借吉首市国土局与申请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侵占申请人的房子为其所有是假公济私,请求政府部门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房产权。理由如下:

1、申请人的房子2008初被吉茶高速公路施工炸坏,根本没有理会申请人房子受到的损害而继续施工,申请人因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任何答复后堵工,因此吉首市国土局才与申请人协商房子炸损的问题,与申请人签订名为《拆迁补偿》实为房子炸损补偿的协议。因该协议的具体内容未对该房地基进行补偿,同时口头承诺给申请人找相同地段的地基让申请人重新建房,地上附着物补偿就是那么多,不拿也不再补偿房损费继续施工。

2、签订协议后并没有给申请人安置地基叫申请人拆迁。

3、高速公路管理处在施工过程中,修机房时也没有叫申请人拆迁;申请人对炸损的房子进行装修时,其并没有提出异议。同时还支付上诉人工资1800元第月叫申请人守机房。

4、高速公路施工在前,申请人的房子被炮损在后,事实上吉首市国土局与申请人签订的是《房损补偿协议》不是《拆迁补偿协议书》。以上充分说明申请人的房子不是拆迁对象,吉首市国土局补给申请人的就是房损费让申请人对房子进行重新修建,而不是拆迁。

二、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调整公路管理处主张拆除申请人的房子就应当给申请人的房子进行安置。更何况吉首市国土局的补偿协议上根本没有对申请人的地基进行安置,同时申请人的房子与高速公路管理处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政府部门依法解决协调。

三、高速公路管理处根本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房产权已被其征收的合法依据,依据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拆迁补偿协议是吉首市国土局与申请人签订的,不是其与申请人签订的,那么高速公路管理处与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同时其在一审的庭审过程中没有提供其已征收申请人的房子的法律依据。故其没有资格主张拆迁申请人的房子。

四、假如当初签的是《拆迁补偿协议》,那么根据拆迁补偿协议规定,吉首市国土局延期支付申请人拆迁费还必须支付申请人违约金16000元(按每天计算),如果高速公路管理处主张拆迁申请人的房了,就应当支付申请人该笔费用(16000元每天乘以实际违约天数38天的总数)和合理进行安置。

五、申请人从高速公路施工至现一直住在自己的房子内,没有被要求拆迁,同时在高速公路建设施工期间还收取了房租费等等,足以证明申请人的房子不是征收而是炮损。

六、在该高速公路被征收路段,有许多村民被征收一直没有被拆迁,同时还重新修建新屋居住或用于经营生意,根据行政行为依法依据有同等性原则,申请人的房子依法不予拆除。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高速公路管理处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并且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没有被要求拆迁还收取了房租费等等。故高速公路管理处要求拆迁申请人的房子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请求上级部门依法维修申请人的合法居住权。

各上级领导部门

申请人:施绍清 杨二花 2016年6月26日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篇20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兴安盟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舍丹 职务: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净修禅寺

负责人:释义修

职务:主持 原审第三人:兴安盟职业技术学校

法定代表人:陈士民 职务:党委书记

申请人兴安盟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净修禅寺及原审第三人兴安盟职业技术学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1)兴民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及事实理由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1)兴民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高院在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请求高院在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在2007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时双方是有买卖该房屋的缔约意思,但因被申请人当时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购买,故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待租期届满后实际买卖交易该房屋时再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最终的交易价格,因此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有一次性付款购买的优先权和申请人租期内不得向第三人转让的条款。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双方才没有、也不可能在该合同中约定或载明房屋的交易价格(如果被申请人买得起又怎么会租,那你被申请人买不起我又怎么和你商量价)。一审法院依据证人证言在判决书中认定双方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为150万元是错误的,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书证的证明力要高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合同中都未写明的关键事实又怎么能够凭借几位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如果商定了价格就应当写,如果不写就是根本没有商定:其次双方当事人都有很高的法律意识,双方关于租金的数额都写的清清楚楚,又怎么会将几百万元的买卖价金协商好而不写入合同中。再次如果证人证言是真实的,那么双方都商量好了买卖的价格为什么还要签订租赁合同,难道被申请人愚蠢到了要花钱向申请人租自己的房屋,这种说法有违常理。结论就是几位证人根本不在场、也不知情,意图做伪证帮助被申请人达到霸占申请人房产的目的。可一二审法院都荒唐的采纳采信这些存有多处漏洞的证人证言来认定错误的案件事实,导致申请人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当一次性付款购买此房屋,如果被申请人按约一次性

向申请人支付巨额大笔款项,一审法院也可以勉强就此确定交易价格,事实上被申请人是分十几笔向申请人付款总计97余元(其中还包括31万元的租金),截至申请人向原一审法院提出反诉时被申请人也未履行这条明确的义务,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一二审法院却都视而未见。

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原一审法院关于本案中交易价格的认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双方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价格也不能就此达成一致价格时,法院应依法处理。法院依据几份相互矛盾又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就定案的行为是不当的。原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不当,价格虽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但价格是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前提条件,在房屋价格未依法、合理确认的情况下,即没有事实基础也没有法律依据原一审法院就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没有合法合理的价格法院又按照什么计算出履行的义务是主要的还是次要的、履行的百分比如何得出),据此认定买卖合同成立的行为于法无据。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违反相关诉讼法律制度,本案属于争议数额较大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复杂案件,审理程序的错误必然导致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公正。 被申请人利用自己的宗教外衣干预司法公正,导致一二审法院在缺乏证据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强行判决,目无法律的霸占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请再审法院依法维护申请人的诉讼主张。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年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篇21

申请人(注明一审、二审、再审身份,如一审原告):**,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市*区*路*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如申请人为单位,应写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注册登记地址**市**区**路**号,电话号码**)

代理人(如有代理人):**,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市*区*路*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对方当事人(注明一审、二审、再审身份,如二审上诉人):**,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市*区*路*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申请人为单位,应写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注册登记地址**市**区**路**号,电话号码**)

申请监督事项(一中院、基层法院):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终(或再终)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不服北京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或者**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执字第**号裁定违反法律规定)

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行使其他权利情况(高院):

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

(或者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异议;或者提起诉讼),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驳回裁判或决定)

案件事实:

与法院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一致的,可以简略。

申请监督理由:

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哪些错误,存在多处错误的,逐一写明。

(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需指出审判人员存在哪些违法行为。申请对执行活动监督的,需指出执行活动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检察机关对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

(或者对****号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民事执行案件中执行行为)

xx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篇22

申诉人(案外人):李杰冲(曾用名李冠达),广东省XX市人,住本市河西街道办x路x号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李某郭,曾用名李某国,男,52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1路一横巷x号。

被申诉人(案外人):李亚娟,女,46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x路一横巷x号,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执行标的物买受人。

被申诉人(申请执行人):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超振,该社主任。

住所XX市杨梅镇。

申请事项:

指令XX市人民法院撤消(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将被执行的标的物即化国用(20__)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9号房地产,执行回转给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

事实和理由:

被执行人李某郭20__年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位于XX市东山街道办上街东路69号的房产证为粤房字第118622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号为茂许证[化]字第069号的房地产为其本人向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贷款提供财产担保。其后李某郭不还款因而成讼,XX市人民法院依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该院作出的(20__)化民初字第2670号2671号两份民事调解书,于20__年3月8日作出(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上述房地产,裁定给买受人李亚娟(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并变更登记为化国用(20__)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5号房地产。

前述房地产登记在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保修总厂名下,该厂是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属下企业,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振郁(已于20__年2月4日身故)。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是化州县公安局20__年申请设立的集体企业,经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年,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设立机动车保修总厂。20__年2月15日开始,化州县公安局将保安服务总公司承包给李振郁经营,《协议书》约定由承包者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后所有经营资金,由承包者负责,所经营收处除上交公安局承包费外,均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后经营的贷款债务均有李振郁负责,公安局不负连带责任;20__年2月15日之前原属保安服务公司的石场、地皮全部交回县公安局所有;承包经营中所需经费及一切费用开支由李振郁负责支付,公安局不负一切责任。20__年6月3日,化州县计划委员会核准: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在上街垌东湖路(现上街东路)建办公室220m2、宿舍300m2,投资万元由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自筹解决。同日,XX市城镇建设管理局根据计委上述文件批准保安服务总公司上述项目用地。20__年12月29日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在上述用地建房,XX市国土局同月30日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茂许证[化]字(20__)069号),准予建职工住宅。后该公司保修总厂建成一层住宅,因扩路实建面积用地只有225m2,并在20__年报建加建三层后建成四层住宅。此期间的用地及建房资金费用,都是公司承包经营者李振郁投资的。

李振郁负责经营管理及其后承包经营期间,曾经与被执行人李某郭签订《承包机动车辆保修厂协议书》(分包)一份,但是李某郭仅承包至20__年度,且承包费一直拖欠,直至20__年1月22日尚欠前一年度的承包费五万元。20__年之后,李某郭虽然还在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任职,但是不再是承包经营者。据化州县公安局当年资料记裁,李某郭只是机动车保修总厂职工宿舍建设项目负责人,若20__年1月11日有交土地地皮款给城市防洪工程东堤建设指挥部,也只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交款人还是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而并非如李某郭代机动车保修总厂到房产局办房产证时所写《保证书》所述的“我为了发展需要,我出资购地皮建办公综合楼”。并且李某郭当时出具的证明自己是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内容也不实,使

用伪造的公盖。李某郭从未担任过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因此,李某郭跟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没有任何产权关系。李某郭的妻子李亚娟在化州法院将执行标的物裁定给她之后,未经合法报建,在原四层建筑物上非法加建了四层。其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以上事实,有证据一至证据十四可以证实。李某郭20__年用于^明的假公章(见证据13页、14页)与工商注册登记管理部门保存的该单位的公章印鉴(见证据十五)两相对比,可见真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厘米、字长厘米,而假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没有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厘米、字长厘米。

根据20__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集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经清产核资认定为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20__]895号)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财清字[20__]13号)规定: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均须按照该暂行办法界定产权;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方或举办方等对涉及界定的各类详细资料进行核对,依法协商界定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同意,签署“界定文本文件”,并报同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会审或认定;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未经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待界定资产”,在依照规定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脱钩企业在脱钩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对未办理脱钩手续的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要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993]68号)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XX市人民法院是在执行标的物未经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况下,用司法权取代行^,擅自处置产权待界定资产的违法执行行为。

违法执行不仅将诉讼、审判制度建立的公正意义化为乌有,而且造成社会关系新的扭曲。申请人作为被执行标的物投资经营者李振郁的财产法定继承人,被执行标的物的产权归属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作产权界定,标的物产权应当归属李振郁的财产继承人。因为案件已经在20__年4月1日之前执行终结,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具状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规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依法指令原审法院撤消(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并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将被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执行回转。(被执行人妻子支付的款项为被执行人财产,不予执行回转。)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篇23

申请人:___,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__市__街道__号,公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__市__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__,负责人。

被申请人:__市__街道办事处,住所地__市__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____9483-3.法定代表人刘__,主任。

请求事项:

1、依法对__市法院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__市__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__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承担。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__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作为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一、督促被申请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督促__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__市法院(20-)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__市人民检察院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篇24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张桂霞,女,68岁,汉族,住址: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小区松园6号楼3单元341室。

被申请人:兰斯芹(兰斯琴),女,1964年11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址:赤峰市红山区鑫元小区1号楼442室。电话:

被申请人:寅旭,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址:不详。电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赤民一终字第640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赤民一终字第640号民事判决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再审,再审撤销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赤民一终字第640号民事判决,对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兰斯芹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二被申请再审人原系夫妻关系,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小区松园6号楼3单元401室的房屋,原系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与其前夫被申请再审人寅旭婚后取得部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公房,当时的产权为赤峰市轻纺工业产品有限公司与寅旭共有,1998年二被申请再审人经红山区人民法院(1998)红南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

离婚,该涉案房屋个人部分的产权归被申请再审人寅旭所有并由被申请再审人寅旭使用,被申请再审人寅旭给付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房屋折款四万元。

二被申请再审人离婚后于2003年经房改,通过产权购买的形式被申请再审人寅旭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并由赤峰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9月27日为其颁发了“赤房权证红山区字第10080461号产权证书。2010年1月25日经被申请再审人寅旭申请,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对涉案房屋为被申请再审人寅旭进行了单独所有权登记,产权证号为“蒙房权证赤字第112031002037号”。2010年4月30日被申请再审人寅旭将涉案房屋依法转让给郭树刚,2010年4月30日郭树刚依法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产权证号为“蒙房权证赤字第112021009979号”。2010年5月19日郭树刚与计素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转让给了计素英,并于2010年5月20日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于2010年5月25日将该涉案房屋登记于计素英名下,并为其颁发了“蒙房权证赤字第11202101170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2010年5月25日申请再审人经赤峰市昭乌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与计素英签订了该涉案房屋的买卖协议,以人民币万元购买了涉案房屋,并于2010年5月26日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10年5月31日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将该涉案房屋登记在了申请再审人名下,产权证号为“蒙房权证赤字第112021012004号”据此申请再审人合法取得了座落于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小区松园6号楼3单元401室房屋的所

有权。

2002年11月26日二被申请再审人签订了互易协议约定由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以自己所有的蒙D16096号车辆对换被申请再审人寅旭当时享有部分产权的该涉案房屋。因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实际履行,所以2010年1月12日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与被申请再审人寅旭互易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申请再审人寅旭协助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义务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于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名下。2010年5月5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红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支持了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的诉讼请求,后被申请再审人寅旭提起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赤民一终字第640号民事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现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依据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赤民一终字第640号民事判决及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兰斯琴与寅旭互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红山区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1)红法执字第516号执行裁定书已将申请再审人已取得所有权的上述房屋变更登记在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名下,并办理了产权证。

本案中依据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与被申请再审人寅旭签订的互易合同,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只能在被申请再审人寅旭完全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后,享有要求被申请再审人寅旭履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向其交付房屋的债权请求权。然而被申请再审人寅旭在完全取得

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后并未向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而是在2010年4月30日将该涉案房屋转让给了郭树刚,后来郭树刚又转让给计素英,计素英又转让给了申请再审人且均依法进行了物权变更登记。此时,被申请再审人寅旭对该涉案房屋已不再享有物权。同时,依据合同法11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也便丧失了要求被申请再审人寅旭向其履行交付房屋的债权请求权,只能要求被申请再审人寅旭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而事实上在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做出(2010)红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之前的2010年4月30日被申请再审人寅旭已将涉案房屋依法转让给了郭树刚,2010年4月30日郭树刚依法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产权证号为“蒙房权证赤字第112021009979号”。在此前提下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请求被申请再审人寅旭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义务,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于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名下,即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因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已依法不能实现,从而其诉讼请求也依法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应对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但一审法院却未查清案件事实,错误的适用法律判决要求被申请再审人寅旭协助被申请再审人兰斯芹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义务。而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被申请再审人寅旭与被申请

再审人兰斯芹互易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审理过程中,已明知涉案房屋已被被申请再审人寅旭转让,所有权发生转移,已导致二被申请再审人之间的互易合同不能履行,却仍然错误的维持一审判决,最终至申请再审人的房屋被错误执行。所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赤民一终字第640号民事判决及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请求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赤民一终字第640号民事判决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再审,再审撤销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赤民一终字第640号民事判决,对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兰斯芹的诉讼请求。并要求红山区人民法院对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小区松园6号楼3单元401室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执行回转恢复登记为申请再审人所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张桂霞 2011年7月6日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篇25

关于对(2006)娄民初字第55号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情况反应

原审原告:冯恒则,男,一九五O年四月二十一日生,汉族,山西省娄烦县静游镇下静游村农民,住本村。

请求事项

请求对娄烦县人民法院(2006)娄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冯恒则所持“宅基地使用证”系伪造的证据进行核查;对审判长李晋东枉法裁判的渎职行为进行核查。

事实与理由

1992年我经娄烦县人民政府批准,在静游镇下静游村取得宅基地一处,并于当年即建房、窖、厕等完毕(此事实判决书第3页下段至第4页上段可看出)。我修建完毕直至20年后的今天,我的房前(南)直至沟渠都为空地,并无冯恒则任何建筑。

1993年冯恒则看中这块闲置空地地基,因南边紧靠沟渠以后有治理扩占使用面积潜力,便向村委提出批此块宅基地。如按现状说,不考虑治理沟渠扩占的话,此块地基是有欠缺,但当时冯恒则跟村委会说我和他关系好,他不嫌地基小,愿意和我做邻居。于是村委会就将此块有欠缺的地基分给冯恒则。然而冯恒则的心并不在些,在得到 1

此块地基后却将眼睛盯向我分得的这块地基,并无理要求我填埋我院内的厕所和菜窖且形成争议。当时,村委和镇政府为了避免日后邻里纷争关系僵化,给冯恒则在黄花岭(地名)批了两块地基(案卷里有我提供的时任负责全村宅基地审批和调解争议的村委领导冯存德、冯贵田的证明书各一份),争议得以解决,冯恒则满意而归。

时隔13年后的2005年,冯恒则以为村上人们概念模糊事不关己,加之原村委领导全部换任,又旧事重提,强打精神装腔作势要在当年所争议的地块上建房并与我协商要我填埋菜窖和厕所。当然被我拒绝。2006年,冯恒则即向娄烦县人民法院起诉,于是形成本案判决书中所谓的“原告冯恒则与被告冯尚奎相邻纠纷一案”。

法庭上,我当庭提交了两份当时负责全村宅基地审批和调解争议的村委领导冯存德、冯贵田的书面证言,并请求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娄烦县人民法院审判长李晋东避重就轻,认为一方面,“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另一方面,又以“既然原告取得了位于被告前地块(南)的宅基地使用证,原告就取得了该地块的使用权,其取得宅基地使用的多少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为由,对我的辩解没有采信。我再三提出要看看冯恒则所持的其院前(南)这块宅基地的使用证,并当庭直指,冯恒则1993年经村、镇、县三级批准的这块宅基地使用证系伪造,原因有:

1、偷梁换柱使用静游镇青羊沟村(青羊沟村是与下静游村隔汾河而不相望的另一个村)宅基地使用证冒充。

2、我持有的真实宅基地使用证上写的是:娄烦县静游镇下静游村,有经办人签字、县政府章,并且真实宅基地使用证分

别由娄烦县土地局经办人填写和下静游村委会对于方位的四至填写,笔迹显然不应相同。而冯恒则的宅基地使用证上娄烦县土地局经办人填写和下静游村委会对于方位的四至填写笔迹一致,实系伪造。与我1992年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证截然不同。(以上质证,从《判决书》第5页也有所表露)

然而,娄烦县人民法院审判长李晋东也照旧还是无视我当庭的任何言词,就像《民事判决书》写着:“被告又辩称原告提供的宅基地使用证有瑕疵,系自己填写的,应该有填写人的填名、盖章或(应为‘和’)村委的公章,本院观其提供的宅基地使用证也没有上述印记,对该辩解也不予采信。”(这段文字看出,法庭既对申诉人质证指出的使用证伪造问题承认存在,却又对申诉人的辩解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做出了如下的判决:

一、被告冯尚奎立即填埋已建的厕所,填埋山药窖二分之一(填埋部分为南至原告的房基,北至隔墙,东西至已有窖壁)。

二、原告冯恒则酌情补偿填埋费1000元。

判决书于2006年8月9日就已出,冯恒则也早已收到。其以判决书为证,寻衅滋事,再次与我发生冲突,并将我父亲打至重伤,父亲的生命危在旦夕,照顾父亲直至料理完父亲的丧事,所以根本无暇顾及其他。等到有心情回头处理自己的事时,经多方咨询,才知道已然过了上诉及申诉的有效时间。

让我一直想不通的是,村委会于1993年已批两块地给冯恒则,此事就告终结了。那么我与冯恒则就不存在相邻之说。而冯恒则13年后能斗胆以伪造的宅基地使用证又旧事重提,并于次年恶人先告状呢?而娄烦县人民法院审判长李晋东不顾事实,不辩真伪,不采信我的任何证据,却以伪造的宅基地使用证为有力证据,置我的合法权利于不顾,蹊跷何在?经我事后多次访察了解到,本案的审判长李晋东曾经和冯恒则的亲外甥齐换奎合伙在东水沟(娄烦地名)开铁矿,所以当时按娄烦县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分工,下静游村一带的案子全应归娄烦人民法院二庭审理,本案也即应在该院二庭审理,可开庭时竟然莫明其妙被改划到一庭让李晋东庭长审理。这也是事后我多次打听才得知的实情。

并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冯恒则一户人家却得了三份宅基地。如果不是收回我房前(南)的那块地基,就算是村里批宅基地工作不算严谨,也不至于一户人家就能批给三份吧!这于法于理都不通!

请求上级领导对此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枉法裁判的渎职行为进

行核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冯尚奎

二零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