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调解书范文 第1篇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注意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调解书的表述是“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也请注意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其意为调解协议书应视为合同,而调解书法院不再作实质性审理,仅存在执行的问题。

最本质的区别就是调解协议书实在调解组织调解下达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调解书是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达成的,具备法律效力。

确认劳动关系调解书范文 第2篇

20XX年3月原告张某在被告生产车间上班时被机器致伤右手手指,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支付了医疗费用。

20XX年5月,原告的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9级伤残。

20XX年12月5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确认其于20XX年3月在被告车间上班手指受伤系工伤的申请。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提出工伤申请时限已过,并经原告申请于20XX年12月20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但双方因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调解以无果告终。

20XX年11月4日原告起诉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

针对该案,有两种不同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起诉至法院时距伤情鉴定已两年有余,超过了民事诉讼法中对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但被告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过程中愿意调解,对此应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告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该从20XX年12月20日起重新计算,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时实际上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酌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赞成第二种观点。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

《_民事诉讼法》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结合本案,一、被告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过程中愿意给予原告一定的赔偿,是属于在调解中的让步,依据民诉法的规定不能以此做为诉求判决的依据,且双方因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并非上述法定事由中“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况。

二、原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工伤的申请时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尽管其符合前述法定事由中“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的情况,但并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

确认劳动关系调解书范文 第3篇

1、劳动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劳动仲裁调解书在送达之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的;

3、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法律依据《劳动仲裁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劳动仲裁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2】

(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包括:(1)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裁终局的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本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履行。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法院执行的调解书、裁决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3)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腐接受别人的贿赂、徇私作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5)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