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小区收费公示范文 第1篇

尊敬的业主:

您好!依据XX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和市小区办的文件精神,物业公司提醒您,世纪XXXX小区第二次物业管理费缴纳工作已经开始。缴费期限暂定为三个月(04、4、1——04、6、30)。集中交费时间为4月1日至4月30日,交费地点在物业公司物业接待处办理。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配合与支持!

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8月3日

物业小区收费公示范文 第2篇

尊敬的业户:

您好!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物业工作的支持。

为保证物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高效、优质的物业服务,请您于016年9月30日前缴纳SOHO B座016年10月1日至017年月0日物业服务费,于20__年10月31日前缴纳SOHO A座016年11月1日至017年 10月1 日物业服务费。

缴费地址:万达中心写字楼二楼物业财务办公室(万达嘉华酒店北侧)每周日财务休息

服务热线:0372-_______

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__年_月_日

物业小区收费公示范文 第3篇

关于收取物业费的通知

尊敬的业主:

您好!依据XX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和市小区办的文件精神,物业公司提醒您,世纪XXXX小区第二次物业管理费缴纳工作已经开始。缴费期限暂定为三个月(04、4、1——04、6、30)。集中交费时间为4月1日至4月30日,交费地点在物业公司物业接待处办理。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配合与支持!

物业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XX物业24小时服务热线:51XXXX06

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03月31日

物业小区收费公示范文 第4篇

尊敬的业主: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是每位业主应尽的义务,未缴费的业主实际是侵犯了已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结合本项目当前的收费情况,仍有部分业主未履行缴费的义务,却享受着保洁、绿化、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物业服务内容,对此,我们为维护已缴费业主和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权利,并根据我物业公司与广大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向欠费业主收取滞纳金。

为了小区物业服务工作能正常运转,希望业主尽快到物业服务中心缴纳相关费用(或预约上门收费)。近期,我们将组织所有物业服务人员(秩序维护员、保洁员及专职收费人员)利用不同时间段不间断地进行上门收费。同时为方便广大业主,我们也将组织人员到业主所在单位进行收费,通过多种手段方便业主缴费。

上述措施大大增加了物业服务的工作量和成本,希望得到广大业主的理解和支持。我们物业服务中心全体员工再次向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表示衷心地感谢和致敬,谢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物业服务中心

xx年xx月xx日

物业小区收费公示范文 第5篇

尊敬的车主:

您好!为了能对小区内的机动车实行规范化的管理,我管理处提醒各位车主:如果您办了月租,那您手中的月卡就是凭证,请在进出大门时候一定要交给护卫查验。如不能出示月卡,那只能视为临停收费。同时,如果您的月租到期了,请及时到管理处办理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车辆,当您进出小区时我们将按临停收费。

护卫在您进小区时将给您开具“进出凭条”,此条是您车辆进出小区的重要凭证,因此请车主保管好该凭条。如果您不小心遗失了,为了您的车辆安全,请及时通知管理处,并到管理处办理遗失手续。我管理处将严格按照此规定检查月卡和凭条,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谢谢您的合作!

特此通知

物业小区收费公示范文 第6篇

尊敬的业主:

您好!

物业服务中心感谢业主一年来对物业工作的支持与配合,感谢对物业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继续努力与您携手共建美好家园!物业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是离不开业主的支持,20xx年度的物业费即将到期,物业服务中心将于即日起开始收缴20xx年度物业费,请还未缴纳的业主(住户)及时到物业缴纳。因门禁卡权限与物业管理服务费时间相同,请各位业主在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同时,带上门禁卡,以便授权延期。

敬请广大业主积极支持配合,物业管理中心全体员工将竭尽所诚为您服务,接受您的监督和建议,持续改进物业服务工作,努力构建和谐美丽的家园。

收费时间:周二至周日:

上午8:00--11:30

下午2:00---4:00

物业客服中心电话: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龙海南苑物业

年12月1日

物业小区收费公示范文 第7篇

尊敬的业主:

每月每平方米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 元,贵户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 元/月、元/季度、元/半年、元/全年(备注:交费起算时间为 年 月 日起)。

其他费用

说明:

1、公摊水电用于公共区域的照明、二次供水、电梯运行、绿化等用途,按实际发生费用公摊至每户。物业

管理处会于公告栏每月公示公摊方式及分摊明细。

2、物业管理费用包括:

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

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另外维修费用经业主大会同意由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中支付);

③清洁卫生费用;

④绿化养护费用;

⑤秩序维护费用;

⑥办公费用;

⑦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⑧法定税费;

⑨其它杂费。

3、停车管理费仅用于车位使用及支付停车场运行养护费用。

请贵户于 月 日前往管理处缴交。

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物业小区收费公示范文 第8篇

致XX小区业主:

尊敬的XX小区各位业主您好!在广大业主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20xx年度物业管理费收缴工作已接近尾声,但至今仍有少数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能按时交费。

物业费是小区治安秩序、环境绿化及卫生、房屋公共设施配套管理的根本保证,如果各位业主物业费不能按时缴纳,将会对物业管理和服务造成致命的影响。同时,严重侵犯了已交费业主的切身利益,为此我们再一次郑重提示,请您在即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之前缴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逾期未交费的业主,我司将按有关法律规定按日收取3‰滞纳金,并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进行追缴,请未交费业主尽快抽时间到物业公司交费,物业公司也会适当的给予一定的优惠。

XX小区物业

20xx年10月17日

电话:XXXXXXX

物业小区收费公示范文 第9篇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此季节为蚊蝇等害虫生长繁殖旺季,随之而来的是各种病虫害的威胁。为了小区远离虫害威胁,有一个良好、和谐生活环境,使业主们能度过一个清爽健康的每天,现城物业服务中心将对城进行统一的蚊虫消杀。

在此期间,部分通风较差区域可能出现药水气味,但并无影响。

统一消杀时间为:20xx年X年X日下午3点开始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致电物业服务中心 电话:

物业服务中心

二〇XX年XX月XX日

物业小区收费公示范文 第10篇

各位小区业主:

小区自治管理已经一月有余,陆续需要缴纳的各项小区运维费用,包括长胜所欠水电费近5万;小区保安费,保洁费,绿化养护费,工程修理等,各项费用。小区结余已经不够下月支出,在没有物业公司进来预支垫付前,这些欠费可能影响小区的正常运营。

业委会号召大家缴纳下年物业费,

共度小区难关。

【收费时间】周一~周五:晚19:30~21:00

周二:上午10:00~11:30,下午14:30~16:30

年月日

物业小区收费公示范文 第11篇

为规范本物业的管理程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同时在享受质、价合理的物业服务情况下,根据“人人平等”的原则,请拖欠多年物业费的业主在20xx年10月30日前将拖欠多年的物业费一并交齐,使物业中心能够更好的做到改善业主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建设和谐小区的目的。对逾期不交物业费的业主,物业中心将秉公办事,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诉诸法律程序解决,追缴拖欠的全额物业费,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望广大业主周知。

缴费地点:二楼业主接待中心

缴费电话:845332xx 845332xx

您好!

从20xx年11月x日开始,我管理处从未收到贵公司的物业费。

按时交纳物业费是每位业主的义务,也是物业公司维持日常运营的基本保障。物业费是园区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公共区域维修,以及电梯、配电、公共照明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如您不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将会对园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也侵犯了已交费业主的切身利益。

在此,我管理处郑重提醒,请贵公司尽早缴纳欠款,如再拖延,我管理处将按双方签订《物业管理规约》相关条款收取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且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管理规约》等相关规定,诉诸法律,采取诉讼、强制执行等方式,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届时,您不但要全额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本金及滞纳金,还要按照诉讼风险承担相应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请您慎重考虑诉讼可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及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以免我物业采取不必要的措施。

谢谢配合!

物业管理处

20xx年4月2日

物业小区收费公示范文 第12篇

尊敬的各位幼儿家长:

按省物价局规定和上级通知精神,现将本学期幼儿收费情况通知如下:

1、学费和代收费:

2、收费日期:9月10日(星期三)【学校将统一开据票据后上交财政所】

3、特别提醒:上年度享受资助的幼儿,自本学期开始一同上缴相关费用,待20xx年春季按政策指标下达审批后再退还上级拨付的资助款。

群仙观小学幼儿园

年9月9日

物业小区收费公示范文 第13篇

尊敬的业主:

您好!依据XX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和市小区办的文件精神,物业公司提醒您,世纪X小区第二次物业管理费缴纳工作已经开始。缴费期限暂定为三个月(04、4、1——04、6、30)。集中交费时间为4月1日至4月30日,交费地点在物业公司物业接待处办理。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配合与支持!

物业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物业24小时服务热线:51X06

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年03月31日

物业小区收费公示范文 第14篇

尊敬的盛世华庭业主:

大家好!

感谢广大业主一直以来对盛世华庭的关注与支持!正是有了大家的支持,才使我们的物业服务品质不断地提升。物业管理费收入是物业公司提高服务的基础和各项开支的来源,是小区治安秩序、环境绿化及卫生、房屋公共设施配套管理的根本保证。

(催费年限)年工作已接近尾声,至今仍有部分业主未能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如果物业管理费不能按时缴纳,将会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严重侵犯了已交费业主的切身利益,为此我们再次郑重提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名称)物业服务协会或(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义务向物业管理公司按(交费周期)在首季(交费日期)交纳物业管理费,逾期未缴纳,从逾期之日起将产生违约金。

请拖欠多年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在(规定的日期)前,将拖欠多年的物业费一并交齐。对逾期不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物业公司将秉公办事,按照《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追缴拖欠的全额物业费,并从逾期之日起收取违约金。

物业管理费应缴金额您可前往物业管理处或致电(服务电话)查询,如您平时工作繁忙,也可通过汇款的方式缴纳。

物业小区收费公示范文 第15篇

最新版广西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_物权法》、_《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依据《_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条

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一)业主房屋所有权权属清册;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四)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及时告知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应当及时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业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作职责和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条件和建议名单;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二)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离职,或者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辞职、离职;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一)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二)业主自愿捐赠;

(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

(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进行换届选举;逾期不进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书面提议,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书面提议的三十日内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业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

(二)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应当补选。

第三章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诚信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聘请从事物业服务,应当与聘请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物业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范围、收益分配比例;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公共区域的保洁;

(五)公共秩序的维护、车辆停放的管理和安全防范的措施;

(六)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方式、标准;

(七)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

(八)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九)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十)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十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合同期限;

(十三)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其他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实施物业服务;

(二)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三)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提供所需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发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五)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收支情况,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账册;

(六)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七)发现违反本条例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

(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二)物业服务合同解除;

(三)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终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告知。

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日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办理下列交接事宜:

(一)移交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物业档案;

(二)移交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

(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

(四)移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五)清算预收、代收和欠收的有关费用;

(六)其他交接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业主大会未及时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临时聘请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

(二)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

(三)擅自设置营业摊点;

(四)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费用;

(五)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独家经营并收取费用;

(六)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七)擅自提高公共车位停车费标准;

(八)其他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诚信教育,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第四章 物业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建筑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由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共同划定。

建设项目已经按照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独立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影响消防通道、避难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楼宇通道、电梯使用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共有功能的,不得分割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十三条

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以图文形式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买受人明示并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明示的内容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二)地上地下物业共用部位名称、位置和面积;

(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化的面积和位置;

(四)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

(五)地下室、底层架空层面积及其权属;

(六)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七)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其权属;

(八)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并纳入建设计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且不少于八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使用的房屋,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简单装修等使用条件。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并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经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六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签订物业销售合同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