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公告范文 第1篇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_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合同法》等和省、市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属_。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_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无主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二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街道村,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件一《土地示意图》所示。附件一《土地示意图》已经?双方确认。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土地用途为用地,乙方利用该地块。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该地块上新建永久性建筑物,乙方如须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租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该幅土地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存在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具体数量、位置及使用概况详见附件二《建造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建筑附属物清单》,该附件双方已经?确认无误。

第五条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年整。

第六条续租

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应当至迟于租赁年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

除根据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甲方应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双方应当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乙方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如甲方在乙方提交续期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做出是否续期的决定,则本合同自动续租,租赁期限不变。本合同各项约定之条款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相冲突,则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自动适用最近的法律、法规的条文。

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甲方依法收回出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应将土地权属恢复至签订本合同之时的土地权属状况。甲方按 的规定予以补偿。乙方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证书。对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租金标准及支付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和其他有关的土地费(税)。

本合同出租宗地经?依法成立的土地评估机构评定,土地使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为元,按规定享有改制企业优惠政策后,土地使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以元收取,占评估价格的%,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

土地租赁公告范文 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市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

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城市控制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租赁,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区、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的城市控制区范围内土地租赁管理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八条租赁国有土地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书面租赁合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土地租赁合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

第九条租赁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非经营性单位将国有划拨土地随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并将租金收益中所含的土地纯收益上缴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国有土地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让同类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

企业法人租赁国有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期限。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的租金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结合土地用途、租赁期限、宗地区位等因素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一)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法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外,均应实行有偿使用。企业生产经营用地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按同类土地出让宗地地价不低于40%折算土地租金,并按法律规定同类用地出让最高年限换算出年租金征收;

新增建设用地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宗地地价金额折算征收。

(二)利用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改变用途进行生产经营的,按宗地地价不低于5%计算年土地收益。

(三)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变原合同规定用途,参照相应用途的规定标准,按照差额部分征收。

(四)国有企业改制中以租赁方式处置原国有划拨土地的租金,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租金标准应定期进行调整,租金调整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三年,每次调整租金幅度不超过上次租金标准的30%。

市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法定职责,对租金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出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的土地。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十四条租赁合同约定出租的土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承租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需改变租赁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出租人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原租赁合同,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租赁土地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三)实现租赁合同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租赁土地的,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或者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随之转让、转租或者抵押。

第十八条承租人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租赁土地的,应当与第三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更土地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第十九条租赁土地转让的,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租赁土地转租的,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仍由原租赁双方承担。

租赁土地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条租赁期限届满前,租赁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并经原批准租赁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出租人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土地。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的,出租人应当在收回土地6个月前,将收回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承租人,并予以公告。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的出租人应当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出租人与承租人根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及租赁期限的余期等因素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确定的,由原批准租赁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一条租赁期届满前,承租人要求中止合同的,应当在终止前6个月向出租人提出,并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可以续租国有土地。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区(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续租。

承租人未申请续租或者申请续租未获批准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租赁期届满后无偿收回租赁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制定《枣庄市土地租金使用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土地租金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后按规定缴市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租赁公告范文 第3篇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子邮件: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子邮件:

甲、乙双方就土地租赁事宜,经友好协商,依照《_合同法》、《_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出租标的情况

1、土地做落地

2、自然状况:该地是空地,没有建筑。

3、法律权属状况:出租地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土地用途号___。

第二条租赁用途及期限

1、租赁用途:甲、乙双方约定该土地的租赁用途为,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改变该土地的用途。

2、租赁期限:___年,即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3、租赁期满前可与甲方协商续租事宜,甲方同意续租后,需再次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如果乙方没有与甲方对相关的续租事宜进行协商,则租赁合同终止。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的计算方式:即___元/月。

2、租金支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每月定时间支付租金,每延迟一天,需按延迟缴纳租金的___‰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如果超过个月,乙方未向甲方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租金支付方式:乙方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4、银行账户:甲方银行账户为___,乙方银行账户为___。

第四条租赁押金

1、支付押金的期限:自本合同签到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___元。

2、押金的返还:合同期满,甲方需返还乙方押金,但是乙方出现违约情况的,应当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第五条税费负担

1、乙方在甲方土地上经营的各种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甲方土地上因建造建筑或者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而引起的罚款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地上建筑及其他设施

1、乙方如需在甲方的土地上新建房屋等建筑物,须事先与甲协商,未经甲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施工。

2、乙方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安装或者改良水电等附属设施的,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将相关的文件报甲方备案,如果对于安装有行政审批的需要的,甲方应该配合乙方完成行政审批。

3、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甲方的土地租赁期间建造的建筑以及水电等附属设施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环保等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如果甲方单方面违约或者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那么甲方须以乙方在甲方土地建造建筑的原价返还给乙方。另甲方还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元。

6、租赁期间,租赁土地上的建筑以及设施的维护都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土地转让、转租

1、在土地租赁期间,甲方有权转让土地给第三人,但是土地转让之后,本租赁合同在乙方和新土地权人之间继续有效。

2、在土地租赁期间,乙方如需转租给第三人,应事先获得甲方的同意才可以转租。并且乙方给予第三人的权利不得超过乙方在本同中的权利,如果因为转租合同存在问题而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给甲方做出赔偿。

第八条租赁物的交付

1、自乙方向甲方交付押金,且甲方向乙方开具押金收据之日起,乙方即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

2、自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乙方应在日内搬离甲方土地,如果甲方逾期未搬离的,每逾期一日,除缴纳该日租金外,乙方还应按每月租金的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租赁期满,本合同终止。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3、因为政府征收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当在甲方的安排下搬离,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4、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有:

A、乙方连续个月超期付租金或拖欠租金___个月。

B、建筑物及设施不符合政府部门规定被责令整改,经通知,乙方仍不改正的。

C、未经甲方许可乙方私自新建或改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D、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改变土地用途或私自转租的。

5、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有:因甲方原因该土地被第三方强行侵占或被法院、行政机关查封,导致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土地。

第十条争议解决办法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甲方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作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出租方)

签章:

乙方(承租方)

签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