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 第1篇

答辩人*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东圳东路358号邮政大楼6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人李德力,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就原告诉答辩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原告于年月日发生交通事故,于年月日治疗终结并出院,但其于2014年月日才向****要求赔偿,明显已经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故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退一步说,即使**最终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应当提供肇事车辆闽号车行驶证、肇事驾驶员驾驶证,以证实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年检合格、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以及肇事驾驶员准驾相符,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还应当提供本案肇事车辆完整的保险单,否则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提供上述合法、有效证件并证实在答辩人处投保的情况下,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商业险部分,因被告四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超过交强险部分答辩人也只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外,本案除原告外,还造成车驾驶员陈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应当预留相应份额给案外人 四、原告为村居民,各项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五、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不合理的部分请****予以驳回。

1.医疗费:(1)应以正式的医疗票据为准,并结合相关的费用清单、门诊及住院病历等予以认定,剔除与事故所致损伤无关的费用;(2)按照合同约定,医疗费中的非医保费用亦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非医保部分费用经鉴定为元,故非医保费用元应予以扣除。

2.误工费:(1)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及所处行业,故误工标准应当按照元/天计算;(2)原告无法证明其连续误工,其诉求误工总天数411天明显偏高,应当按照原告的实际住院天数计算误工损失。

3.护理费:诉求偏高,应当按照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天数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 4交通费:没有提供任何交通票据,系无据主张,应当不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10元/天的标准计算,基数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 6营养费:诉求金额明显偏高,应当**就低认定。

7鉴定费:按保险条款约定,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项目,且其中58的收款收据不是正式凭证,应予剔除,故该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8.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错误,原告为农村居民,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元/年的标准计算。

9.被抚养费生活费:并无证据显示原告丧失劳动能力,主张该费用缺乏法律依据;退一步说,计算方式错误,即便****原告的该主张,应当按照元/年的标准计算。

10.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在明知闽B62928号车驾驶员陈金辉饮酒驾驶的情况下,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自身存在较大过错,诉求金额明显偏高,请**酌情就低认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退一步说,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请法庭**予以驳回。 以上答辩意见,请予充分考虑并采纳为盼。

答辩人:*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

二0xx年月日

二审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 第2篇

二审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 辩 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 (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注:答辩理由应陈述上诉状中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并列举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二审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 第3篇

答辩人(原审原告):AAA,男,19XX年X月4X日出生,汉族,**市顺义区GGG村村民,现住该村。

答辩人就原审被告GGG村民委员会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第一项“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答辩如下:

首先,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不是在上班时间,从事雇佣活动时受的伤”明显与证据及事实不符。

另一方面,上诉人所述的“根据证人CCC的证言,被上诉人到农场后并没有从事与雇佣相关的工作,而是在农场床上睡觉”,完全是断章取义。上诉人完全无视证人CCC中午12点给答辩人打电话要求修理自来水的事实、DDD证实在13:20左右,答辩人已不在床上事实、证人EEE证实13:50,看到答辩人躺在农场的院子里的事实、以及证人EEE、DDD、FFF将抬到屋内的事实。

其次,关于CCC证言,上诉人认为“一审**并没有在**过程中对二者使用的电话调取电信部门相关通话记录来佐证证人CCC证言的真实性”,上诉人的此番言语完全是一法盲的真实体现,根据民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上诉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来反证答辩人的证人证言,不能把举证责任推给**。同时,上诉人也根本不懂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的“高度盖然性”理论,**考察的是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只要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对方,**就可以根据证明力大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再次,法官断案是可以根据经验法则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的除外。第64条规定,**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这是从法律上规定了法官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进行案件事实认定。所以,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一审**在**过程中对致伤的原因未进行相关**和了解,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凭主观推断认定被上诉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明显证据不足”是站不住脚的。相反,一审**正是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得出的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的事实结果。

二、针对上诉人的第二项上诉理由,答辩如下:一审**采信鉴定报告合法,判决内容准确

首先,关于**市*局顺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局所出具的鉴定问题,**市*局顺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是**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前身,具有鉴定资质,获得**市司法局的批准后应当以**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名义出具鉴定报告。

另一方面,如果上诉人对一审的鉴定报告有异议,完全可以在一审程序中申请重新鉴定。上诉人未在一审程序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视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的**。一审**采信鉴定报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不能通过二审程序来,弥补一审程序中放弃的**。

鉴于以上情况,一审**采信鉴定报告合法,判决内容计算准确。

三、 针对上诉人的第三项上诉理由答辩如下:一审**适用法律准确

首先,只要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雇主就应当赔偿责任。本案中,答辩人在从事雇佣的活动中(为村民CCC修理自来水,去拿工具过程中),且在雇佣活动的地点(农场),发生的伤害结果,所以作为雇主的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民事赔偿的“填补”原则,只是一般的民事原则,针对个案应具体分析。本案中,合作医疗与本案的赔偿责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同时答辩人加入合作医疗是答辩人的个人行为,是答辩人在缴纳保险费后的对价行为。不能由于答辩人个人的交保险费获得的**来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