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违法举报信范文 第1篇

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赣州市企业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中心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为落实好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从公告之日起,开始受理企业的投诉举报,现将受理投诉举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投诉举报范围

1、各级党政机关(含驻市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的索拿卡要行为;

2、对企业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及乱拉赞助行为;

3、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方面违反“两集中、两到位”的规定,应该到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公开办理的事项,拒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导致企业办事难、办事慢的行为;

4、在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方面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的行为;

5、作风拖拉、效率低下,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审批或服务事项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和途径

广大群众、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1、电话举报。举报投诉服务热线:963xx,举报投诉电话(传真)。

2、信件、电子邮件、微信举报。请将举报信件邮寄至市长征大道9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6楼秘书科611号房间,邮编:341000。电子邮件请发送至gzsqyts@。微信投诉举报公众号:赣州市企业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村支书违法举报信范文 第2篇

“吹牛皮”也“犯法”

新《广告法》解读

■核心提示

虚假广告无孔不入。如何整治这些坑人的广告?今年9月1日施行的新广告法增加了许多规定,比如明星代言广告“拿了钱说假话”、房地产商“偷梁换柱夸大宣传”等“吹牛皮”行为,都列入打击范围。

1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重罚

要点:明星代言有新规

新的广告法新增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规定,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若明星代言了违法广告,除了被罚款外,还会被“禁声”处罚,3年之内没有资格再代言。

背景:吃人家的嘴软

广告中有一些明星、专家、社会知名人物做某产品的推荐和代言,“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软”,于是鬼话连篇,“忽悠”消费者,这已成为广告市场的怪象。现行广告法对这些代言人“吹大炮”的“德行”,没有法律规制。

新修订的广告法对明星代言做了法律责任规定,要求明星在广告代言中要“守规矩”。不能收了人家钱财,就睁着眼睛说假话,有了问题拍屁股就走人。新广告法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负有法律连带责任。

点评:明星代言戴上“紧箍咒”

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首当“问责”的是夸大产品功效甚至进行诱导性宣传的厂商,而明星“见钱眼开”,不加甄别就进行代言也有误导之嫌,属于“帮凶”。在新法没出台之前,即使广告出了问题,涉事明星推得一干二净也未受到实质性处罚。

新修订的广告法,加大了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为明星代言戴上“紧箍咒”,严格约束广告市场“有钱能使鬼推磨”的不良现象。

提醒:产品宣传要守法

在兴建诚信社会的今天,商家宣传产品一定要遵纪守法,即使是重金聘请明星代言,也不能给广告“注水”。

明星在选择代言产品时,一定要讲良心守诚信,不能“捡到篮子就是菜”。同时,明星也应该爱惜来之不易的名誉,不要为商业利益而过度消耗大众对自己的信任。如果明星代言虚假违法广告,将受到重罚。

原标题:如何整治这些坑人的虚假广告? 新《广告法》解读

2 开发商“挂羊头卖狗肉”当休矣

要点:卖房不能承诺投资回报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内容,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背景:“捆绑销售”哗众取宠

不少楼盘在营销过程中常使用“挂羊头卖狗肉”的手法来欺骗买家。比如将楼盘与名校“捆绑销售”就是开发商常用的招数之一。开发商借“名校”之名,大搞“学区房”促销,充满欺骗性。

有的开发商夸大楼盘升值空间,诱导消费者投资置业,这也是开发商惯用的伎俩。许多消费者掏钱买房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点评:“只能宣传属于你的东西”

新广告法施行后,无良开发商坑蒙拐骗消费者得小心了,广告法特别规定了房地产广告的严肃性,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突出楼盘以外的东西作误导宣传。

这就意味着,开发商在推销楼盘中,你只能真实地宣传属于你自己的东西,不能在广告中采用“无中生有,偷梁换柱”等手段来误导消费者。

提醒:“近名校”“高回报”不能用了

房产广告今后在宣传楼盘时,不能突出“近名校”“近地铁”“回报高”等字眼,这都属于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对房地产广告的审核将越来越严格,如果提供不出能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就不能“打广告”了。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将严厉的惩罚。

原标题:如何整治这些坑人的虚假广告? 新《广告法》解读

3 惩治虚假广告力度加大

要点:广告违法代价大

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比如过去在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根据广告费用处罚款1-5倍,现在是3-5倍,有的广告费用难以计算的,现在最高可以罚到200万元。

背景:虚假广告泛滥成灾

生活中人们离不开广告。然而,虚假违法广告泛滥成灾,已成为公害。

虚假广告、垃圾广告满天飞,群众对“广告乱相”的治理十分关注,都渴望有个良好的广告宣传环境。

点评:“打到你长记性”

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惩罚力度,净化广告市场,这是新广告法一个最大的亮点。

新法区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节,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

新法还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如增加了资格罚,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严重后果。

新法的出台,最大的看点就是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打到你痛,打到你怕,打到你长记性。”

提醒:你有权投诉违法广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法广告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将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村支书违法举报信范文 第3篇

关于实行违法犯罪有奖举报的通告

-05-29 来源 绥芬河市公安局

为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举报违法犯罪,积极参与群防群治,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打造“平安绥芬河”,确保全市人民安居乐业,绥芬河市公安局决定实行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一)受理范围: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等违法犯罪线索,暴力恐怖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线索。

(二)内容要求:举报内容要真实可靠,相关资料要真实有效,要说明线索来源。

二、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公安局设立举报电话110、,24小时为举报提供服务。

(三)来信举报。举报人可通过信件方式进行举报。通信地址:绥芬河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邮编:157399。

(四)来访举报。举报人可直接绥芬河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进行举报。

三、举报奖励

村支书违法举报信范文 第4篇

群众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接受群众监督,密切日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群众的联系,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诉监督科负责举报、投诉案件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群众举报和投诉案件由投诉监督科或综合执法大队(中队)受理。所受理的举报和投诉包括本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及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三条对于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必须严肃认真、正确处理;实事求是,秉公办案;不徇私枉法、不推诿敷衍、不拖延积压,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四条本局通过以下渠道接受举报和投诉:

(一)群众来电、来信及来访;

(二)其他有关部门或组织移交的举报和投诉;

(三)其他渠道转来的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本局的通讯地址、举报、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应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处理举报或投诉的程序:

(一)对所有举报和投诉均要认真做好登记、编号工作。

(二)对不属本局职权范围的举报和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做好解释工作。

(三)举报、投诉案件中,凡涉及本局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一律由投诉监督科受理。

(四)投诉监督科受理的举报和投诉案件,凡涉及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交给综合执法大队(中队)办理。综合执法大队(中队)必须依法办理,并把办理情况上报投诉监督科。

(五)综合执法大队(中队)所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中,牵涉面广、影响较大、综合执法大队(中队)认为难于处理的,应向投诉监督科报告。

(六)上述要转送或移送的举报、投诉案件,投诉监督科自接到举报、投诉案件之日起24小时内把案件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

(七)对涉及本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经查属实的,本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对涉及当事人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经查属实的,应立案处理。

(九)综合执法大队(中队)办理投诉监督科交办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结案后2日内把处理情况(包括答复情况)送交投诉监督科。

(十)做好举报和投诉的答复工作。信访部门转来并要求答复的和有署名且留有地址或电话的举报、投诉,投诉监督科必须在办结之日起3日内答复批转部门或举报、投诉人。

(十一)举报投诉案件办结完毕,应将投诉案件和有关资料归档保存,并在原登记薄上注明处理结果,以便查存。

第七条对重大案件或短期内难于解决的投诉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说明情况。

对本局不能单独处理的问题,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络,商请他们协助处理。

第八条综合执法大队(中队)应在每月底向投诉监督科报告受理群众举报或投诉案件的查处和回复情况。投诉监督科汇总后进行通报。

第九条投诉监督科对综合执法大队(中队)受理群众举报或投诉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列入岗位责任制评比考核内容。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