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决议xxx 第1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尊敬的刘院长、各位师长、各位学长、各位校友:大家好!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xxx北京校友会第五次代表大会即将圆满结束。首先感谢大家对xxx北京校友会第四届理事会工作的肯定,祝贺第五届理事会、监事会经选举产生。感谢老院长语重心长的讲话。感谢大家的信任,推选我继续连任理事长。

从20xx年4月我当选第四届理事长,转眼四年多了,就像在昨天。四年来的工作,刚才尚学长已代表第四届理事会做了全面报告,我完全同意。我觉得第四届理事会,为弘扬xxx精神,组织了大大小小的许多活动,校友会专兼职工作人员,满腔热情地在关爱校友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最突出的是,发挥xxx校友在科学技术、经营管理、人脉关系等方面的资源,在为企业的战略决策、产品方向、开拓市场、投融资等方面提供了支持和服务。

20xx年11月北京市社团办组织召开了一次部分大学校友会工作交流座谈会。最后,大家形成共识:持续不断的组织各种层次、不同规模、多种多样的校友活动是校友会存在xxx具有活力的根本标志。而一定的经济支撑是组织活动的保障。简而言之,活动是生命,资金是保证。会上,大家各抒己见,但一致认为xxx北京校友会,活动经费问题解决的是比较好的。

我反复思考,我们为什么能作到通过资询服务,不但解决了四年校友会活动的经费,而且为下四年活动储备了经费?我认为主要是两条。第一、理事会思想统一,方向明确。在第四次代表大会上,尚法尊学长代表第二、三届理事会做工作报告。在报告的最后,他说:“校友会今后的工作,要扭转单纯靠校友热情支援和资助的局面。”20xx年刘院长前后两次到校友会视察,都明确要求校友会要为北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校友会日常工作办公会,大家一致认为要搞咨询服务,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第二、校友会咨询服务部、专家委员会、部分校友,不怕麻烦、不辞辛苦,在不违背党纪国法,只帮忙不添乱的前提下,20xx年接受160个、20xx年178个、20xx年190个、20xx年195个项目,扎扎实实做了大量工作的结果。这是我们经过探索,行之有效的,今后还要努力做好的。

对如何作好第五届理事会的工作,我再讲几点意见和校友们共勉。

第一、弘扬和传承xxx精神是责任、是使命。最近,我看了一本书《中国不高兴》,第一部分第一篇文章就有这样一句话:“令人想起了一部正在消失的民族传奇“xxx”的昨日故事。”提到了那些默默无闻,为我们这个国家不受人欺负而辛勤工作的人。的确,因实体的xxx已不复存在,随着岁月的流逝,xxx将逐渐被社会所淡忘。新一届理事会要一如既往的抓住机遇,以开拓进取的精神状态组织活动、出版书报、协助拍摄几部电视剧。

第二、加强联络,互相关爱。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这一点,我是非常同意的。我想,我们每个人之间都会为自己同为xxx的学子而感到异常亲切。翻开校友录,有身居高位的,有办企业的,有院士、博导、教授,虽然有的从未谋面,但一旦有求,一般都会尽力相助,互相提携,互相引荐。如今,xxx第13期学员已过耳顺之年,一期大学长已近八十高龄,更需要互相关爱。

第三、建立现代运作机制的校友会。校友会作为非营利民间社团组织,不同于行业协会、商会和专门学会,更不同于企业、公司、大集团,资金来源不能靠征集、拨款、摊派、借贷等。怎么办?靠校友情结,校友交会费;靠母校关怀,六校捐赠可以解决一些,但杯水车薪。前几年我们基本是无偿咨询服务,来找校友会的,多数是有困难的,所提问题都是其他渠道求来找去,解决不了的。虽然校友会做了大量工作,很多事先讲好,或已签文字协议,一旦事情办完了,都因多种原因,不兑现给校友会的费用。后来,又创建校友会之友企业,探讨办公司,都仍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建立以体现校友智力资源为优势,服务社会的现代经营机制是校友会工作进展到一定程度,要着力尝试和探索的。也是保证我们校友会生存和持续发展的可贵能力和动力。

第四、健全组织结构,完善规章制度,办好校友会。去年北京市社团办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x对社会团体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提出了北京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执行。

我相信,第五届理事会在新一届四年中,一定会继往开来,在历届理事会工作基础上,在老院长、老教授、大学长和广大校友的积极参与、关心、支持下,团结一心,开拓进取,不断提升为校友、为母校、为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通过不懈的努力,开创新局面,办好校友会。

谢谢大家!

一、《都市男人》杂志概况

二、办刊宗旨

“诠释男人本色,演绎都市精彩”是《都市男人》的办刊宗旨。

品位、个性、潮流、生活。

我们的话题永远紧扣都市男人的新生活,用时尚、感性的审美理念为我们的都市男人展现一个新的主题、一个新的启示!

三、《都市男人》的理事单位设置

作为一个生活、时尚相结合的杂志,面向全国大中城市中高收入的男性消费读者,是男性消费品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与广大都市男性消费者之间的一个传播交流的渠道和平台。

为了把《都市男人》杂志办得更好,我们希望和各地的优秀企、事业单位进行有效合作,xxx希望获得社会各界对《都市男人》杂志的支持。

《都市男人》拟成立理事会(理事会章程将于第一届理事会时通过)。作为《都市男人》的理事单位应是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公信度,在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或者单位,理事单位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具有一定的义务。

四、理事单位的资格划分

《都市男人》杂志理事单位分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单位,一次性投入人民币,依次为30万、20万、10万、5万,具有《都市男人》杂志一年的理事单位资格。

五、理事单位权益

为保证理事单位所享有的权益,理事单位除享有的理事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外,《都市男人》杂志还将其权益细化如下:

a、理事单位负责人担任《都市男人》杂志的名誉职务;xxx在《都市男人》杂志相应位置列出单位全称及理事名称。

b、《都市男人》按理事级别免费刊登(整版)单位(产品)广告,xxx优先、优惠刊登理事单位的广告,常务理事以上单位每年在本刊详细报道一次其单位形象,xxx在《成功男人》栏目介绍单位负责人的成功之路。

c、《都市男人》理事会理事单位负责人(2名)自动成为本刊“都市男人俱乐部”白金级会员。

d、《都市男人》作为具有一定品位的传播媒体,我们会积极参与对理事单位的整体形象和产品精心策划,为理事单位开辟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一二线城市市场出谋划策。

e、理事单位的产品优先进入本刊年度最受欢迎男性消费品评选之列。

f、每期向理事单位赠送《都市男人》杂志10本;常务理事单位20本;副理事长单位30本;理事长单位40本。

联系地址:(518001)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1001号华瑞大厦b座18h

电话: 传真: 联系人:xxx

理事会决议xxx 第2篇

中国电梯协会于x年4月10日在杭州市西子控股集团会议室召开了正、副理事长工作会议。会议应到人数11人,实到人数10人;1名副理事长因病请假。

会议由理事长xxx同志主持,会议研究了以下议题:

1、讨论协会换届相关事宜、推荐理事长候选人;

2、行业面临的形势、问题、任务和当前应作的主要工作;

与全代表一致推荐现任理事长xxx同志作为下届理事长候选人,要求协会秘书处按照章程和民政部、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如下工作,1)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单位条件和方案,原则为:理事候选人必须为中国国籍,热心行业工作xxx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所代表的企业应具有一定的规模xxx具有较好的行业影响力。方案应充分考虑理事单位的代表性,整机制造企业、部件制造企业、安装维保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均应占一定比例;同时,方案还应照顾到理事单位的地域分布。要求协会秘书处认真遵守协会的组织原则,所有会员为团体会员,协会任职人员为会员单位派出的代表。如协会任职人员工作变更,离开原单位,退休或离职,自动失去所任职务,由会员单位委派相关负责人续任。

会议根据近年来地方电梯行业组织发展较快的情况,提出欢迎地方行业组织加入中国电梯协会,创造相互学习、共同发展的条件。

本次会议上,xxx同志向大家概要向大家报告了今年一季度行业形势,通报了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对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安全性能普查和厅门、制动器抽查情况。

会议还就行业产能过剩严重、竞争激烈,如何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问题进行了讨论。

针对上述情况,会议决定由秘书处组织安装维修专业委员会、设计制造专业委员会成立专题研究小组(1)对老旧电梯的使用现状、安全状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结合电梯零部件报废标准,提出可行的技术改造方案和改造安全标准;(2)调研总结国际电梯改造先进国家推进此项工程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和对策,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承但起“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梯产品和服务”的社会责任。研究成果形成行业白皮书向社会公布。

西子集团为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创造了优越的条件,提供了周到细心的服务。会后部分与会代表参观了西子航空公司,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电梯协会与全体与会者对西子集团表示衷心的感谢!

中国电梯协会秘书处

x年4月10日

理事会决议xxx 第3篇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人。

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层次为:初、中等非学历培训。

本教育机构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本教育机构招生对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

本教育机构业务范围为:小学、初中、高中文化课辅导,书法培训,音乐培训,舞蹈培训,教师资格培训,礼仪培训,英语培训

理事会决议xxx 第4篇

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xxx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任教师xxx配置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前提下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课程教学;在完成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教学前提下,有权阐明个人学术见解;对学校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有权批评制止直至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管理,鼓励学生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学校可以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表彰和奖励制度。

理事会决议xxx 第5篇

xx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成立于xx年xx月xx日,属于民营企业,目前为行业领军企业,年营业额x元,公司员工。企业文化等等都是招聘启事要写清楚的。

需要招聘员工的具体要求:

年 龄:

性 别:

学历要求:

能力要求:

工作经验:

其他要求:

工作待遇:

以上是任何一篇招聘启事需要的内容!

要求面试者提供个人简历和哪些证件,何时面试以及应聘流程。

面试具体描述:x月xx日 在进行面试或者复试!

落款x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人事部

联系地址:x省x市

联系人:某某

电话:

理事会决议xxx 第6篇

我国人事制度改革随着国家改革开放以及各项改革的逐步试点与扩展也进行了不少尝试,国家在2002年正式提出了对全国范围内的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随即在2002年7月6日_办公厅了国办发〔2002〕35号文 《_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据此,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02年12月16日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川办发〔2002)40号《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xxx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式开始。

2003年3月24日四川省人事厅公布了《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等样本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03]43号), 2003年6月13日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成教人[2003]22号),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也在今年暑假期间正式实施。

编者对《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以及《聘用合同书》样本进行了研究,对于这两个文件内所涉及到的“人事争议仲裁”问题,围绕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依据我国现行仲裁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原则进行初步研究,作浅析如下:

〖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第一阶段:建立了国际贸易仲裁与海事仲裁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以行政决定的方式,首先建立了国际贸易仲裁与海事仲裁。先后实施了:

1、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1954-05-06】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03-31】

3、_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1958-11-21】

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9-01-08】

建立了民间仲裁机构、当事人自愿选择、选择适用国法律和国际惯例、一裁终局等原则的国际贸易仲裁制度。

二、第二阶段:1、建立了经济合同仲裁、技术合同仲裁制度

进入80年代,我国为适应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我国颁布实施了《经济合同法》,为与此配套,_以行政法规形式颁布了《_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失效]【1983-08-22】》。此后经_批准,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1号颁布《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失效]【1991-01-21】》。至此建立起了适应我国当时经济发展需要的经济合同仲裁与技术合同仲裁制度。

2、建立了劳动仲裁制度

进入90年代,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开始松动,劳动者已在各企业事业开始流动,为适应劳动人力市场的需要,适应劳动争议解决的需要《劳动部办公厅转发上海市试行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两个文件的通知【1991-11-28】》,我国开始在上海市国营企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试点,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尝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_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_劳动法》。

《劳动法》第十章劳动争议,以国家基本法确立了劳动仲裁制度。1993年8月1日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废止],1987年8月15日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废止]。1993年7月6日__第117号令颁布《_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在此阶段内,我国出现了涉外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技术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四个方面的纠纷、争议仲裁制度,其中仅有劳动合同仲裁制度的设立是以法律形式确立的,机构设在市县级劳动行政机关。涉外经济合同仲裁制度是民间性质,而经济合同与技术合同仲裁制度的设立基本是以行政法规方式设立的,且仲裁机构分别设在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各级科委。

在此期间,1993年5月24日国家外国专家局1993年第2号令《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暂行规定》,仲裁机构设在国家外国专家局及省级局,适用《_民事诉讼法》和《_民法通则》。

三、第三阶段:建立基本统一的仲裁法律制度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_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_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施行。我国以《仲裁法》规范统一了民商范畴内,涉外及国内纠纷仲裁制度,xxx以法律明确了民间仲裁、仲裁机构设在省会城市、仲裁不受地域限制、一裁终局、法院不再受理、仲裁需当事人明确协议等基本原则。

为贯彻实施《仲裁法》,_先后下发了1994年11月13日国办发[1994]99号《_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38号《_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1995年7月28日国办发[1995]44号[_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 《仲裁法》实施废止原由工商行政机关与科委承担的经济合同与技术合同仲裁,至此我国统一了民商纠纷案件范围内的涉外、涉内纠纷的仲裁。

与《仲裁法》xxx行的仲裁制度只有劳动争议仲裁。这是国家考虑到劳动争议的特殊性与更好的保护劳动者权益而作的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制度设置。

四、人事争议仲裁与其他仲裁的出现

为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考虑到人事争议日益增多。这些争议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势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6年5月24日人事部下发了人发〔1996〕46号《人事部关于成立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8月8日人事部人发[1997]71号下发《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9月6日人事部人发[1999]99号下发《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这便是人事争议仲裁的提出与行政设立。而此时,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早已建立,xxx已建立起一套基本完整的仲裁后的法律救济制度,也为广大劳动者接受和知晓。由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劳动者原有的身份界线已被打破,至少在人们观念上与用工选择上身份界线被打破。原事业单位在体制上、用工方面已打破严格界线,甚至部分事业单位已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各地劳动行政机关也不同程度的介入了事业单位用工方面的劳动监察工作,不少原人事争议已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同时《仲裁法》也已生效实施。产生人事争议仲裁未纳入仲裁法律调整范围这种情况的原因大致有二:1、《仲裁法》起草与通过时,人事争议仲裁尚未提出,此项改革在政策上、操作上尚不成熟。2、国家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出台时机不成熟,决策高层同意先作政策调整,待成熟时在立法。

在1999年9月6日人事部人发[1999]99号《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下发前,沈阳市、南京市、深圳市、武汉市、云南省、安徽省就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人事争议仲裁暂行规定”,其适用范围为“适用于本市政府所属的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除申诉事项以外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以及企业与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人才流动、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1990年《沈阳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规定》和1999年《沈阳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为例),由此可见,未载明制定依据,仍是政府行政行为。在此后到2003年6月30日有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湖南省、吉林省、北京市以及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其中在2003年1月1日--6月30日前的有北京市和西藏自治区。《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障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而《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为保证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的规定较为有意思:1、制定依据涉及法律法规但未载明;2、未明确适用范围;3、设立了“人事争议处理实行一级仲裁制度”。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各地的“办法”仍为地方行政法规或规章,无法律制定依据,机构均设在人事部门。值得一提的是,已颁布“办法或条例”的均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在此期间,1996年7月8日中国银行中银卡[1996]21号下发了《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卡退单纠纷仲裁办法》1998年1月8日中国建设银行建总发[1998]6号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办法》。它均属于金融系统内部纠纷争议处理范畴。

1999年4月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它也属于质量技监局内部操作规定,该文第三条规定,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其规定的仲裁xxx不具有仲裁法律师特征。

上述三种“仲裁”实不属于仲裁法律制度范畴。

在此期间,1994年8月26日 _证券委员会 证委发〔1994〕20号《_证券委员会关于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的通知》,1994年10月11日证监发字[1994]139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争议仲裁协议问题的通知》,1999年8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保监发[1999]147号《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2003年4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通过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上述均是依据《仲裁法》而作出的具体仲裁操作形式及适用《仲裁法》的具体要求。

到本文完稿之日前(2003年7月29日),涉及人事争议仲裁的最新国家文件为:2002年7月6日_办公厅了国办发〔2002〕35号文 《_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现行人事争议仲裁政策规定的行政特征〗

一、 制定依据:

国办发〔2002〕35号文,规定“为妥善处理人员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度、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是各地制定人事争议仲裁文件的主要依据和政策依据。

二、仲裁事项的范围:

人事争议仲裁事项的范围,实际上应理解为人事争议事项的范围。国办发〔2002〕35号提出的是“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编者注: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度、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

地方规定,以西藏自治区与北京市为例。

《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2003年6月30日)规定为:

第十二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国家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的有关人事争议;

(四)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争议。

第十三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因人事任免、奖惩、人员调整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在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保密机关从事保密工作的机要工作人员,因调动、辞职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依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提出的申诉、控告;

(五)按《_劳动法》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争议。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2003年3月7日)规定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对照起来,北京市不适用国家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人事争议;而西藏自治区部分人事争议事项适用国家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

值得一提的是,《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在不适用人事争议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中载明了“(五)按《_劳动法》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争议”,可见《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的制定者们预见了在人事争议纠纷中存在应属于《劳动法》解决范畴的情形,只是没有直接列出而已。

三、仲裁机构的设立与性质

《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规定为: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人事争议的专门机构,其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或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人事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规定为:

仲裁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若干人。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奇数。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政府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学者、律师等担任仲裁员。

由此可见,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仍绝大多数设在地方各级人事部门,参与仲裁的当事人主体与参与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公务员、工作人员、受聘人员,在主体之间存在必然的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即不平等主体关系,因此人事仲裁的性质在现阶段仍为政府行政行为,这点是不可置疑的。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制定者们大概深知,这项制定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的处境,故采取了绕开“政府”、“人事部门”等涉及 “三公”原则及政府行政行为的敏感用语,实在高明的让人折服。

四、仲裁结果的效力

国办发〔2002〕35号规定:“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各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政府人事部门保障执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规定: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5日内制作裁决书。对生效的裁决,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发出执行催告通知,xxx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由此看来,仲裁结果的效力是由人事部门保障执行或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行政裁决上的效力。

对于要求事业单位当事人履行的裁决、调解可能能够实现。如果要求个人履行的裁决、调解如何履行等方面没有规定。

五、仲裁程序上的行政救济措施

《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一)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规定的;

(二)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三)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

(四)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

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重新仲裁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审:

(一)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三)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四) 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认为应当复审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复审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肯定的说,我国目前推行的人事制度改革,包括人事争议仲裁在内尚无法律救济措施。而劳动争议仲裁却有较完善的法律救济措施,除实行一裁终局制外,还可起动民事诉讼的全部诉讼程序,包括执行程序,这是劳动争议xxx人事争议仲裁能较好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法律保障。

不论西藏自治区,还是北京市均变通地采用了《仲裁法》的一裁终局制度,《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设立了“人事争议处理实行一级仲裁制度”,也就是说人事争议仲裁只在某级仲裁机构裁决,不存在向其他机构“上诉”的问题。为了防止裁决有误的情形,设置了向原审仲裁机构的申请复议,或申请复审的方式。这项救济措施虽然具有行政复议性质,但是借鉴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申请制度,也就是监督制度。但带来的问题是,1、如果某个仲裁机构出现无法公正判决的情形; 2、某仲裁委员会出于行政保护目的,不同意“重审”;3、能否重复申请“重审”;这些问题不解决,这项救济措施就是闲置的摆设。

对于北京的制定者们,在这一问题上,再次表现出了他们的高明立法技巧与远见卓识,他们在行政范畴大墙上开了一个口子,“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目前仍缺乏法律的支持,但必竞留出了一个法律救济措施的路子,也为今后行政规定上升为法律做了准备。

六、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

人事部1997年8月8日《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xxx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

《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90日内”,而北京作出与《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完全一样的规定。

仲裁申请时效的最低限为:60天,这与劳动争议提起仲裁的期限保持一致。

〖对人事争议仲裁政策规定的思考意见〗

一、以国家行政法规作为制定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法律依据。

虽然我国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出台,而人事争议仲裁在现阶段也不可能适用《仲裁法》,至少是条件不成熟。可以由_制定《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条例》作为制定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法律依据。

二、仲裁事项应将适用《劳动法》与适用“人事争议”以及不能适用人事争议仲裁解决等三个重要方面作严格界定和区分。对于仲裁当事人主体进行划分,先纳入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将事业单位中的工人采用劳动仲裁方式。

三、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与性质应借鉴民商“仲裁委员会”设置与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医学会设置的合理方面来设置。不设在各级人事部门,以提高仲裁的“三公”性,避免产生行政诉讼。

人事争议仲裁性质应定为民间仲裁,尽可能降低政府行政行为的影响。

在试行阶段,即未设置法律救济措施期间,仲裁机构级别应设置为省、地市级,区县暂不设置。待完善法定救济措施后,再设置区县级。仲裁管辖应实行属地原则。

四、采用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救济措施的方式,设置人事争议仲裁法律救济措施,使两者保持一致,这对企业中的劳动者与事业单位受聘者享有同样的权利来解决人事纷争。同时也解决了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使仲裁结果受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理事会决议xxx 第7篇

同志们:

上午,进行了分组评论,大家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中午,部指导专题听取了各组评论状况。刚才,4位副部长按职责分工,就做好本年的各项工作进行了专门安插,同志们提出的意见我们将认真接收和采用,几位部长也都讲得很好,他们的意见我完全赞成,但愿大家归去后进一步消化和接收,xxx认真抓好贯实。下面,我就做好本年全区组织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增强落实认识,具体完成工作任务

本年组织工作任务非常深重,必需采取扎实有用的办法,在抓落实上下功夫、见实效,保证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第一,要用完善的机制抓落实。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目的责任制。上一年,我们初次执行了《区属一级单位组织工作目的责任制考评方法》,经过一年的运转,结果优越,对推进全区组织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效果。本年的初步方案上午已发给大家,大家在评论中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下一步,我们将在总结经历和吸纳大家合理建议的基本长进一步修正完善。我们要紧紧牵住组织工作目的治理这个“牛鼻子”,以责任制考评为“抓手”,强力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归去后,各单位要结合实践,对本年的任务层层分化和细化,每项任务都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二是要坚持督促检查机制。我们将依据《年全区组织工作要点》规则的工作任务,采取走访座谈听状况、召开现场会和推进会、进行专项督查、民意查询等多种方式,对各单位工作落实状况按期和不按期进行检查,实时调查和把握全区组织工作的发展状况,发现和改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动协助基层处理工作推进中碰到的坚苦。还,对工作落实到位的单位,要予以表彰,予以宣传,以鼓舞先进;对抓工作不力的单位,要分清责任,赐与批判,以鞭笞后进。三是要坚持信息沟通和纠偏机制。各单位在抓落时时要突出增强信息沟通,构成良性顺利的信息沟通机制。要坚持状况申报准则,实时反映工作发展和落实状况,曾经完成的,要上报后果;正在落实的,要申报进度;没有落实的,要阐明缘由。经过顺利快捷的沟通和实时精确的反应,见微知著,未雨绸缪,实时采取办法,批改工作方向,使我们的工作部署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要用科学的办法抓落实。不管干什么工作,都要擅长运用有用的工作办法。在抓落实上相同如此,办法妥当,事半功倍;办法欠妥,得不偿失。一是要围绕重点、难点抓落实。本年全区组织工作要点,明确提出了要抓好6不吝啬面21项重点工作,这些就是我们本年的工作重点,我们必需围绕这些重点,采取切实有用办法,施行严厉监督检查,保证工作落实到位。各单位在落实进程中要留意结合本身实践,抓住重点,打破难点,明确主攻方向,力争完成新的打破。二是要用典型引路的办法抓落实。创特征、出亮点,坚持组织工作的一批典型,关于推进工作十分主要。该当说,这些年我区组织工作发明了不少经历,有些还在全国范围进行了宣传报道,比方我区“八种形式”分类教育乡村党员干部的作法,被中心电视台《新闻联播》和_等多家中心级新闻媒体报道,“一村一名大学生方案”教育点被中心电大授予全国优异教育点,其他还有一些工作在省市也有影响等等。从区里的角度来讲,下一步我们还要把亮点抓得更好、更有特征、更有条理、更有程度,更加注重用典型示范的方法来提高和推进工作,各单位也要结合实践,推出本单位的典型和亮点,发明富有当地特征、部分特征的经历和作法。三是要靠合力联动抓落实。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各个领域正在发生深入的转变,组织工作触及的工作对象和工作领域也越来越广,所以大家在推进工作、抓落实进程中,要注重整合伙源、巧借他力,构成齐心合力抓工作的优越场面。今后我们推进某项工作,将拔取局部工作基本较好的区属一级单位联动,进行结合攻关,力争构成更多代表新洲特征的组织工作品牌。

第三,要用优越的作风抓落实。工作落实不落实,关键要看作风过硬但是硬。与过去比较,此次大会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务新行动,落实起来的工作量也比较大。我们必然要大力发扬坚强拼搏、求真务实的作风,不折不扣地把各项任务完成好。一是要克意提高、发奋有为。精神形态至关主要,是高昂向上照样萎蘼不振,后果大不一样。全区组工干部都要一直坚持这样一种精神形态,以事业为重、以大局为重,把悉数的心思和精神用在干事业、抓工作上;都要一直坚持这样一种精神形态,开辟提高、奋力拼搏,坚持那么一股子闯劲、钻劲和韧劲,勇于改革创新,勇于抢先创优,发明一流业绩。二是要真抓实干、专心苦干。要对照此次大会提出的任务,一项一项地制订贯实的办法,保证抓一件成一件,获得实真切实的成效。要更多地深化基层、深化群众、深化经济社会发展第一线,特别是到最坚苦的当地、群众意见多的当地、工作难度大的当地,调查把握状况,普遍听取意见,增强检查指导,处理实践问题,努力使下基层的进程成为抓落实的进程。三是xxx真、快捷高效。面临本年艰辛深重的任务,必需强调精密化治理,大家既要讲速度提效率,又要重质量上程度;既要闻风而动、一抓究竟,又要一丝不苟、精雕细镂,力争把每项工作都做精、做细、做实、做好,切实做到不让工作在我这里耽搁、不让工作在我这里逗留、不让组工干部形象在我这里遭到损害。

二、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不断工作难题

当前,组织工作面对很多新状况、新任务、新要求,在推进工作进程中,既要严厉执行组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总体部署,又决不能为既有经历、办法、形式约束,必需不断打破老套路、老方法、老形式,因地制宜、顺水推舟,与时俱进地推进工作创新。

第一,要增强组织工作思绪的创新。全区组工干部要发扬改革创新精神,积极适应时代发展需求,开辟思绪、改变理念,认真研讨、切实处理当前组织工作实践中的新课题、新矛盾。一是要坚持改造的观念。从事组织工作的同志,要更加崇尚思想、更加尊敬思想、更加倡议考虑,一个擅长考虑的团队,才是富有发明生机的团队,一个富有思想的团队,才是最有但愿的团队。组工干部应该成为解放思想的排头兵、前锋队,果断废除掉队思想和xxx念,改动传统的思想定势和行为习气,坚持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新思想、新观念。二是要坚持开放的观念。要进一步打破组织工作的封闭性和奥秘感,废除“就组织抓组织”的思想定势,坚持开放的组织工作系统。坚持以扩展民主为打破口,以推进党务公开、完成组织工作民主、公开、通明为着力点,在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中开启思绪,举一反三,促进封闭xxx念的基本改变。三是坚持服务的观念。组织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旧的思想观念,显示在工作中“管”的观念较强、“配”的认识较浓、“统”的道理较多。大家要进一步改变思想观念,进一步增强服务认识,以组织工作要为全区大局和本单位大局服务为出了点,来经营和推进组织工作,使组织工作更好地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要增强组织工作方法办法的创新。组织工作方法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实效性,直接关系到组织工作程度的高低。必需依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留意掌握组织工作的内涵规则和发展趋向,积极探究务实管用的新路子、新办法,使新期间组织工作的定位精确、结果更好。一是要勤于查询研讨。查询研讨是我们党的优秀传统,也是做好工作的主要办法。新期间组织工作不断发展转变,只要经过查询研讨,吃透下情,找准上情与下情的结合点,才干有的放矢,推进工作落实。要大兴查询研讨之风,健全和完善调研机制,深化实践查询研讨,把握基层状况、增强理性思想,增强规则探究、坚持科学预见,提高工作的准则性、系统性、前瞻性和发明性;要抓好调研效果的转化运用,关于创新的调研效果,对一些成熟的经历,要提高为推进组织工作的方法和意见,以更好地指导工作实践。二是要执行项目治理。要擅长抓重点,留意从处理事关全局性、基本性、紧要性问题动手,集中精神抓好组织工作的大事、要事和难事,以重点工作带动全局工作。要围绕组织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追求工作的打破口,找准工作的主攻方向,列出重点项目,执行重点工作项目化治理的运转机制。要坚持重点项目目的治理责任制和指导负责制,进行跟踪督查,推进落实。三是要增强宣传力度。组织工作不断以来构成了只做不说、多做少说的习气,目前应该既要做又要说,要变被动的说为自动的说,变不会说为擅长说。必需高度注重增强组织工作宣传,本年,我们将坚持组织部新闻谈话人准则,按期在新洲电视台传递组织工作状况,各单位也响应要增强这方面的宣传,经过宣传发明优越的工作气氛,经过宣传构成准确的导向,经过宣传构成强壮的合力,以促进我们组织工作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要增强组织工作载体的创新。载体创新既是激起组织工作生机的主要路子,也是推进组织工作创新发展,提高服务大局程度的有用手段。做好新情势下的组织工作,必需探究和总结科学合理、xxx成效的工作载体,保证组织工作在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扬更鸿文用。一是要在指导班子和干军队伍建设上创新工作载体。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指导班子建设的首位,积极创新完善增强指导干部党性涵养和作风养成的办法和方法,切实把各单位指导班子建设成为生气勃勃、发奋有为的刚强指导集体。要以提高才能本质为目的,积极开展系列教育活动,不断创新干部教育培训载体,努力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要切实抓好“五个一批”工作,着力优化干军队伍构造,加强指导班子生机。二是要在构建城乡一体化党建新格式上创新工作载体。要把基层党建与经济建设严密结合起来,从城乡组织共建、党员联管、资源共享等方面动手,积极探究整合组织、人才、资金等资源的有用路子,不断提高城乡联建的实践结果。要积极探究分层开展乡村基层党建工作形式,突出“三纵两横一环”沿线村,着力打造乡村党建工作“示范带”。三是要在培养堆积人才上创新工作载体。要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供应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以项目建设、工业建设为重点,积极建设创业干事平台,促使各类人才在经济建设第一线发扬效果、增进才干。要积极推进乡村适用人才队伍建设,为新农村建设注入强壮的动力。要探究执行区管拔尖人才年度审核目的治理,充分发扬他们在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效果。

理事会决议xxx 第8篇

一、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

根据《_劳动法》、《_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仲裁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劳动争议纠纷最终得到解决可能要经过三个法律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但是,从仲裁与诉讼关系上讲二者xxx不具有必然联系,甚至从某种角度看二者是相互排斥的。一般的仲裁遵循自愿原则,且实行一裁终局制,同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纠纷是相互独立的,即当事人只能择一而行,若选择了仲裁则不能再提讼,若选择了诉讼则不能再申请仲裁。而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设置却是xxx用两种程序,且体现不出当事人选择仲裁的自愿原则,而将仲裁规定为诉讼的必要条件。同时,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仲裁裁决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收到不予执行裁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就不予执行的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

立法者将劳动争议的仲裁设置为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考虑到法院和法官不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不一定了解劳动争议中的情况;二是考虑到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太大,如果所有劳动争议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会加重法院的负担。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这种先裁再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带来了更多的弊端。

首先,法律xxx未规定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在其后诉讼程序的效力,一旦当事人提讼,仲裁中专业人员作出的裁决就当然不发生效力,法院又必须对争议进行重新审理,换言之,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仅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据和要件,法院xxx不对仲裁裁决进行法律上的审查,仲裁裁决也不对法院的最终判决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样仲裁裁决前置程序的效力即显得异常“苍白”,这对仲裁机关的劳动付出亦是一种不公平。

其次,劳动争议案件前置程序的设置给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增添了更多的xxx碍。按强制性仲裁前置的立法意,当事人所有的诉讼请求都应经过仲裁才能向法院,当然也包括在诉讼中增加的诉讼请求和提起的反诉。但若当事人在进入诉讼后才新增加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法院是否应拒绝受理而要求当事人方对反诉请求和新增加请求先行仲裁?或法院先审理已经仲裁的诉讼请求?这样必将不利诉讼效率价值的实现,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使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上陷入两难境地。相反,如果法院一xxx审理又违背了“仲裁前置”的程序,造成程序违法。

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仲裁前置程序的设立,使大部分案件在仲裁阶段得到解决,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对仲裁程序作适当修改,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或诉讼程序,对仲裁不服的,实行“两裁终局”。

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

根据《_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除非有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的,仲裁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由此,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决定是否启动救济程序的时间只有60日。且在劳动仲裁委对争议进行仲裁后当事人必须在15日内向法院提讼对争议进行救济。实践中,劳动者因超过仲裁时效而无法救济自己权利的很多。

(一)、关于60日仲裁期限的性质

《劳动法》八十二条规定的60日期限是什么性质?对此,有不同理解:一种意见认为该期限应为除斥期间,即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60日,当事人的该项权利就消灭了,无论何种原因均不能再申请仲裁。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期限应为仲裁时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_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显然是将其理解成了一种时效,但同时却未规定该时效中止和中断的事由。笔者以为将“争议行为”视为“侵权行为”,不符合事实,因为侵权之日xxx不一定就发生争议,法律也允许受害人保留诉权,劳动部的解释不符合法律本意。因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处于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之中,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现象在现阶段是相当普通的,劳动者对单位诉诸法律,会受到报复或以后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况是经常的,因此劳动者便要权衡利弊,才确定是否仲裁。法律规定60日的期限,又不允许中断、延长是远远不够的,根本起不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特别是我国劳动力严重剩余,经济远远落后,择业相当困难,劳动力流动性不是很大,劳动者的工作单位相对固定,要求劳动者甘冒打破饭碗风险,短时间内向单位主张权利是不现实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仅限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 由超过仲裁期限的,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而不予受理的案件还要进行审查,看其超过期限是否有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再决定是否进行实体审理。由此,也应该将该期限理解为诉讼时效。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制度是否合理呢?笔者以为不合理。理由是,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为主导的法律特征,目的是为了保护作为弱者的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规定了如此短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与上述特征及目的不符,为此,建议修改完善法律,将此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相一致,在一定情形下申请仲裁时效如诉讼时效一样可以中断、中止、延长,但不应仅限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具体问题

1、对仲裁不予受理的司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申请超过60日、主体不适格三种理由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而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作出处理。经审查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法院应当受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受理;对超过60日仲裁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对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由此,法院只审查仲裁委的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否成立。然而,在实践中,有的仲裁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xxx未全面审查或审查有误,对此,法院的审查范围如何确定?比如,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以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诉至法院,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劳动争议,按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应受理,但同时又发现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超过了仲裁期限,而仲裁委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又未说明,那么,法院能否以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超过了期限为由而不予受理?这个问题便涉及法院对仲裁前置程序的审查范围是什么?是只针对仲裁文书还是对整个事实?笔者认为应对整个事实进行审查,理由在于: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规定的精神,劳动仲裁委不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应针对仲裁委作出的处理结果进行。

第二、从仲裁和诉讼的关系来看,虽然劳动争议经过仲裁是其进入诉讼的前置条件,但二者之间的联系也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申请仲裁和提讼的事由和具体请求上,法院对劳动争议的程序审查是独立的,不应受到仲裁程序审查的限制。(当然,这xxx不否认仲裁机关所做的工作)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在程序上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依据,法院可以再次进行审查,若确有错误可以进行补救。故法院应对整个事实进行审查

2、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同仲裁时的请求不一致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1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果该诉讼请求诉争的劳动争议有不可分性,应当合xxx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之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此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时提出了未经仲裁的诉讼请求或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求增加未经仲裁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对其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看其同已进行了仲裁的事项是否具有不可分性。笔者以为,是否具有不可分性主要应考察当事人增加的请求同已仲裁的事项是否基于同一事实或不可分离的事实而产生。劳动争议的产生同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有着逻辑上的因果关系,若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同已仲裁的事项都是因同一事件而引起,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联系性,可理解为不可分性。再者,因其增加的诉讼请求都是基于同一事实或不可分离的事实而产生,不会增加法院对事实部分的审查任务,又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

以上是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在向法院时提出的请求比仲裁裁决事项少即减少诉讼请求的呢?从理论上可理解为当事人自由行使处分权的表现。但在实践中,由于处理劳动争议程序设置上的原因也产生一些问题,

按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实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的,该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如果当事人“减少”了诉讼请求,法院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不会对“减少”部分作出判决,而在其先前进行的裁决对该部分事项已作处理,但仲裁裁决在当事人后又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经过仲裁后未提讼的事项不能得到有效法律文书的认可而难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理案件应严格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对当事人未提讼的事项不应进行审理也不应在判决或裁定中给予肯定。鉴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法院在立案审查时或审理过程中应明确告之当事人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未提讼的事项,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增加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途径进行救济,由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进行处理。

3、驳回后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生效的解释》规定了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后,当事人申请撤诉被准许、超过期间被驳回、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和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驳回的,仲裁裁决分别发生(恢复)法律效力或不发生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其他类似情形,如当事人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裁决不服,依法向法院的,裁决对提出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的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那么,如果法院的判决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是截然相反的结果呢?法律的统一又如何体现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如何保护呢?同时,用人单位对部分劳动者提出的情形解释也未作出规定,对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作出补充解释。

4、判决主文的表述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法律文书主文不涉及裁决是否正确的问题,即主文中不应有维持或撤销仲裁裁决的内容。实践中,造成法官在撰写法律文书时的困惑,如用人单位作为原告的案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经审理裁决是正确的,而主文又不能表述为维持裁决,那么主文只能表述为:“原告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几日内如何”这种表述方式让人感到不伦不类,与法律的规定也相悖 .由此,笔者建议,既然把仲裁作为前置程序,那么文书的表述可以有维持或撤销的内容,否则这种仲裁的实际意义又在何处呢?

三、建议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克服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弊端,笔者从审判实践的角度提以下建议

1、建立或裁或审的处理模式。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或诉讼 ,选择仲裁的实行“两裁终局”。

2、把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工作出发点,坚持及时妥善处理和有利于社会稳定原则。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劳动者往往是弱者,纠纷关系到其家庭和切身利益,处理不好,容易导致矛盾激化,特别是群体性案件更要高度重视,妥善处理。

理事会决议xxx 第9篇

第六条 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母公司:_________;

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理事会决议xxx 第10篇

第十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 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理事会决议xxx 第11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法人治理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为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而的重要决策制度。该决策制度的形成,是国有企业体现党的领导、体现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开展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的必然要求。“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1]紧抓“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就抓住了国有企业的重点和风险点。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时期下,探讨如何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权限是落实制度要求的根本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对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所包含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xxx要求“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但意见xxx未对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事项范围进行明确。因此,明确决策权限、实现权责统一、确保重要事项有效集体决策成为落实制度要求的根本。

(一)明确“三重一大”决策权限的主要原则。抓住决策权限的主要原则才能抓住重点,确保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各司其职。总的来说,要做到党委把方向、管干部,董事会管公司治理重大决策,经理层做好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工作的重大决策方案,职工代表大会维护好职工切身利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在“三重一大”决策中坚持“凡属重大问题必须上董事会决策,党委监督;重要干部任免必须上党委会研究,按法定程序任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上职代会通过,经理层和党群有关各方负责落实;上董事会和职代会的重要问题必须上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党委参与;重要问题决策前企业主要领导(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必须事先沟通,形成共识”,这“五个必须”是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进一步明确,在强调各自管理重点的同时,有利于企业形成治理合力。

(二)明确“三重一大”具体决策事项的决策主体。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既要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又要做到高效决策、有效决策。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要通过发文的形式明确不同决策主体的决策事项,其中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事项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总经理规则》进行划分和制定;党委会决策事项根据《》和《党委议事规则》进行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决策事项根据《工会法》和《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制定。在决策的过程中,涉及由多个会议共同决策的事项,分别提交相关会议进行审议。

(三)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主体对同一事项的不同决策权限。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会涉及到同一决策事项由不同的决策主体共同集体决策,需要对不同决策主体的不同决策权限进行明确。具体来讲,可将决策事项的决策权限分为报告、审议和审批,报告指在会上进行通报而不需会议做出相关决定;审议指具有审核议论的权利但需继续提交其它会议进行决策;审批指对决策事项具有最终的决定权。举例来讲,企业的总经理工作报告要向党委会和董事会进行报告,起到信息告知的作用,但不需会议做出决定;增加或减少企业注册资本金,需同时经过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的审议,最终由股东会进行审批。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主体的决策权限,能够在保障企业规范决策的同时,确保各决策主体权责统一,有效发挥积极能动性。

2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是落实制度的根本保障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国有企业治理体系中意义重大,是企业有效落实发展战略、防范运行风险的重要保障。在制度的具体运行过程中,需要建立决策程序,明确不同岗位和部门在程序实施中的职责,建立重大事项的流程规则,确立决议督查督办管理办法。

(一)明确不同岗位和部门在“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程序中的职责。“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不同的岗位和部门进行共同的参与。在这一决策程序中需明确: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是程序实施的领导者和管控者,领导建立企业完备的实施程序,确保各项重大决策依法依规提交会议决策;董事会秘书(特别是上市公司)或主管企业治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是程序实施的具体负责人,要站在企业现代化治理的角度对决策事项由哪些会议决策、如何决策等事项进行指导;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等会议的组织部门是程序实施的具体经办者,要做好决策事项的搜集整理工作,对决策事项的上会依据进行把关;各系统部门是程序实施的主责部门,要根据系统工作的要求及时准确将决策事项提交相关会议,对议案内容负首要责任。明确不同岗位和不同部门在程序实施中的职责,能够系统化、专业化、流程化开展“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的流程规则。“三重一大”的决策流程要和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的议事规则相结合,企业最好能够形成企业内部的“三重一大”决策流程,统一相关会议的议事规则。会议组织部门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经请示主管领导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后,征集议案的通知;公司各系统部门在收到通知后,向会议组织部门提交待决策议案,xxx由会议组织部门对议案进行初步审核;由会议组织部门将各部门提交会议的议案提交董事会秘书(或主管企业治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确定需经哪些会议审议或审批;最终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分别最终决定提交党委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的议案。在会议决策过程中,董事秘书或主管企业治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要向会议建议该议案是否同时提交其它会议,xxx在会议记录和纪要中进行明确。

(三)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议督查督办管理办法。“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最终需要将企业的最终决议落到实处,因此必须建立相关的督查督办管理办法。具体来讲,会议组织部门要根据会议精神及时形成会议决议,经主要领导签发后予以;各系统部门要按照会议决议及部门职责推进决议的落实,xxx向会议组织部门通报完成进度;会议组织部门定期或在下次会议召开前,搜集汇总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向会议进行报告;会议组织部门根据议案的执行情况,可评选年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先进部门,激励各部门参与xxx推动决议落实的积极性。在系统部门落实决议不力的情况下,会议组织部门或企业督查督办管理部门要请示主管领导给予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惩罚。建立决议督查督办管理办法的核心在于确保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形成闭环,确保决策制度落到实处、发挥效应。

3 结语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新形势下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定、提高企业现代化治理水平、防范企业运营风险的重大制度。明确决策权限、建立决策程序,是具体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前提,把握住这两个重点,就把握住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核心和主线。

参考文献

[1]《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编写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

理事会决议xxx 第12篇

01有限责任公司需定期召开董事会吗?

在公司法中,把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般指股东会年会,由公司章程规定何时召开。但对董事会,公司法则没有硬性的规定。在管理实务中,董事会一般也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其中一次就是董事会年会,主要目的是总结上年,计划当年,董事会年会一般安排在年初召开。如果开两次定期董事会,另一次一般安排在年中召开,主要目的是通报工作进度,完善或调整年工作计划。除定期会议外,根据经营需要,一年中可召开若干次董事会。

02董事会召开前需象股东会一样提前通知吗?

公司法中对股东会的会前通知时限是强制性的要求,这有利于股东提前了解会议议题,充分行使股东权利。但董事会的召开却没有这样的会前通知时限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决策机构,为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要求董事会的召开象股东会一样提前几天通知董事,是不现实也不利于公司经营的。在管理实务中,定期董事会应提前通知董事xxx送达会议材料,临时董事会则应精简流程,方便决策。

03董事会会议名称如何表述?

董事会会议名称一般表述为:第*届董事会****年第*次会议。区分第几届是为了明晰权责,按年排序便于存档备查。

04董事会会议由谁筹备?

董事会会议由会议秘书处筹备,但小型公司一般不设秘书处,由负责公司行政工作的部门承担筹备工作。

05董事会会议通知如何落款?

董事会会议一般情况下由董事长召集,公议通知可由董事长签名,加盖公司印章后下发;也可由董事长签发后,只盖公司印章后发文,董事长签发文件存公司档案备查。

06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关系?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节选):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xxx、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节选):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xxx、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董事会与股东会之间的职权是存在逻辑关系的。因此,在管理实务中,原则上,提交股东会的议题先要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

07董事会出席人数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但对出席人数没有规定。在管理实务中,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对此进行规定,也可以另行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很多企业比较常见的做法是,董事会的决议,一般事项,须应到会董事(即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重要事项,须应到会董事(即全体董事)三分之二通过。因此,董事会的出席人数应该以不低于应到会董事三分之二为宜。

08国有独资公司是什么性质?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_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理事会决议xxx 第13篇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_章程》《中国_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修订完善高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教学部,以下简称“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部)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本规则所称学院(部)党组织会议是指学院(部)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院(部)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事项;

3.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4.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6.学院(部)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7.加强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8.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9. 1万元及以上大额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部)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三全育人工作、思政课程建设、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组织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部)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部)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组织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xxx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xxx主持。

第七条 党组织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的学院(部)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不是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委员提出建议、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主任)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主任)和相关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组织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组织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按既定议程一事一议逐项进行,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就议题进行专题汇报,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应当最后表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条件具备后再提交会议。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校领导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组织会议决策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告xxx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组织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组织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组织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组织会议汇报,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组织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部)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组织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须安排专人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根据本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则。非教学单位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工商大学学院(教学部)党组织会议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北京工商大学学院(教学部)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_章程》《中国_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修订完善高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部,以下简称“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部)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部)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院(部)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院(部)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单笔支出达到2万元或单个事项达到5万元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培训项目等)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部)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学院(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xxx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主任)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主任)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主任)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书记、院长(主任)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书记、院长(主任)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主任)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按既定议程一事一议逐项进行,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就议题进行专题汇报,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主任)应当最后表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条件具备后再提交会议,必要时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领导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主任)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xxx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学院(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学院(部)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部)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学院(部)须安排专人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学院(部)可根据本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则。非教学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工商大学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工商大学学院(教学部)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范围清单

2.北京工商大学**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参考样式)

3.北京工商大学**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参考样式)

附件1

北京工商大学学院(教学部)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范围清单

议事范围

具体内容

党组织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

(一)

党的建设的事项

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

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

讨论决定

研究落实

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

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

学院(部)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

加强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

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事项

讨论决定

研究落实

1万元及以上大额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讨论决定

(二)

事关学院(部)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

学院(部)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先行把关

讨论决定

学院(部)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单笔支出达到2万元或单个事项达到5万元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

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参照《北京工商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

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

服务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

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

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

(三)

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

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部)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事项

讨论决定

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讨论决定

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

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

(四)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

(五)

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先行把关

讨论决定

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先行把关

讨论决定

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先行把关

讨论决定

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

(六)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事项

讨论决定

研究落实

(七)

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培训项目等)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先行把关

讨论决定

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先行把关

讨论决定

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

(八)三全育人工作、思政课程建设、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事项

讨论决定

研究落实

(九)科研平台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

(十)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事项

讨论决定

研究落实

(十一)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先行把关

讨论决定

(十二)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先行把关

讨论决定

(十三)学院(部)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先行把关

讨论决定

(十四)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

(十五)其他需要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

(十六)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讨论决定

附件2

北京工商大学**学院(部)党组织会议记录

(参考样式)

年第( )次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出席:

请假:

列席:

会议记录:

一、 上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二、 本次会议内容

议题1:讨论******

主持人:下面由***汇报。

***:

主持人:下面请大家发表意见。

***:*********************************,同意。

***:*********************************,同意。

***:*********************************,同意。

主持人:***,我也同意。通过。

议题2:讨论******

主持人:下面由***汇报。

***:

主持人:下面请大家发表意见。

***:*********************************。

***:*********************************。

***:*********************************。

主持人:***,下面进行票决,请工作人员发放表决票。

主持人:下面宣布表决结果,全票通过。

议题3:通报******

主持人:下面由***通报。

***:

主持人:今天的会议到此结束。

书 记

年 月 日

北京工商大学

**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会议记录

(参考样式)

年第( )次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出席:

请假:

列席:

会议记录:

三、 上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四、 本次会议内容

议题1:讨论******

主持人:下面由***汇报。

***:

主持人:下面请大家发表意见。

***:*********************************,同意。

***:*********************************,同意。

***:*********************************,同意。

主持人:***,我也同意。通过。

议题2:讨论******

主持人:下面由***汇报。

***:

主持人:下面请大家发表意见。

***:*********************************。

***:*********************************。

***:*********************************。

主持人:***,下面进行票决,请办公室同志发放表决票。

主持人:下面宣布表决结果,全票通过。

议题3:通报******

主持人:下面由***通报。

***:

主持人:今天的会议到此结束。

书 记

院长(主任)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北京工商大学**学院(部)党组织会议纪要

(参考样式)

年第( )次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出席:

请假:

列席:

会议事项:

一、讨论通过的事项

1.议题******

具体内容******

结论******

2.议题******

具体内容******

结论******

二、通报事项

1.******

2.******

书 记

年 月 日

北京工商大学

**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

(参考样式)

年第( )次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出席:

请假:

列席:

会议事项:

一、讨论通过的事项

1.议题******

具体内容******

结论******

2.议题******

具体内容******

结论******

二、通报事项

1.******

2.******

书 记

院长(主任)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理事会决议xxx 第14篇

第一条 _________企业集团是以_________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 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_________企业集团;

简称:_________集团;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三条 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理事会决议xxx 第15篇

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法、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_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下列争议,不适用本办法: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争议;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以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争议;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争议;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争议;

(五)用人单位与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的争议;

(六)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

(七)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争议;

(八)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方与受雇人之间的争议;

(九)劳动者因对原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按安置方案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发生的争议;

(十)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争议。

第四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调解

第一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二)受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及时组织调解工作;

(三)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四)配合相关部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告知申请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劳动者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八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设有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可以同时在其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派出机构。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用人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总工会(或者行业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九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设立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工作补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工作补贴给予适当安排。

第十条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xxx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调解员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依法、客观、公正地主持调解工作,通过规劝、疏导等方式,促使劳动争议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消除纷争,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员实行选用聘任制度,调解组织应当设立调解员名册xxx公布。

第十一条调解组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劳动争议。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协商从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中选择1名调解员主持调解工作;协商不成的,由调解组织负责人指派1名或者1名以上单数调解员主持调解工作。

第二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

第十三条对尚未立案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先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签定和解协议xxx履行协议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未能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调解,受理仲裁申请。

第十四条对已经立案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进行庭前调解: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

(二)一方当事人到庭请求解决纠纷,另一方当事人在本地,可以用电话等简便方式通知其在答辩期内到庭调解的。

第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庭前调解的,应当在被申请人答辩期限内调解结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庭前调解的,应当将仲裁申请书内容和适用庭前调解的决定、期限告知被申请人,xxx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调解情况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确认,xxx在5日内制作仲裁调解书送达当事人;逾期未能调解结案的,被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交答辩书进行审理,审理期限自案件立案受理之日起计算,不再重新计算答辩期。

第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庭前调解的,应当将调解情况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仲裁庭调查结束后,在作出裁决前,应当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xxx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仲裁组织和仲裁参加人

第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市、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企业方面的代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和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有2/3以上委员参加,xxx经参加委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建仲裁庭;

(二)根据仲裁委员会授权对仲裁庭和仲裁员进行管理;

(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印鉴、文件、档案、经费;

(四)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专职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综合管理、法制等部门,地方总工会、行业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中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

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事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办理案件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职工方可以由工会组织代表依法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或者由职工方通过推选等民主方式产生的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第二十三条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人解除委托,或者委托事项、权限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劳动争议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企业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代表破产企业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和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用工方因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产生争议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八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者相当于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用人单位与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及港澳台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其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指定由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有权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认为重大、疑难或者涉及面广需要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可以报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第三十条劳动者提出的劳动争议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第一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的,以劳务派遣单位为第一被申请人。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劳动者受伤时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xxx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行移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书面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异议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第三十三条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福利待遇以及返还定金、保证金或者抵押钱物等争议,以用人单位承诺支付或者返还期限届满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用人单位未承诺的,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因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未就工伤待遇支付达成协议的,鉴定结论生效之日视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本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理事会决议xxx 第16篇

全体理事有权利、责任及义务参加理事会会议。

1、理事会由会长负责召集、召开,若会长不能参加,应委托代理人主持召集、召开。

2、理事会原则上每年举行2次,一般情况上半年、下半年各举行1次。

3、理事会成员(或委托人)1/3以上要求召开理事会时,应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4、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或委托人)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决议经出席理事会议的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5、理事会召开前15日应将会议召开的事由、时间、地点、通知送达理事会成员。

6、理事会由秘书长指定专人记录,形成的决议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xxx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字。

理事会决议xxx 第17篇

【关键词】 股东会决议撤销权 形成权 利害关系 诉讼方式

2005年10月27日修改公布的《_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该规定在我国的公司基本法层面上确立了股东对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撤销权(以下简称股东会决议撤销权),赋予股东有权提起撤销之诉,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该条规定的缺陷在于,无论从解决公司法上纠纷的实际需要出发,还是以比较法的角度视之,《公司法》就此种诉讼类型的有关实体和具体程序方面的规定仍显粗疏,甚或尚付xxx。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3月的《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征求意见稿)曾涉及此制度,但在最终颁布的解释中删掉了有关该制度的规定,说明当前人民法院如何具体审理这类纠纷案件,还处于边实践、边总结经验的摸索阶段。因此,有必要对之加以深入、系统的研究,使相关立法和司法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股东会决议撤销权的概念及性质

综合参考有关国家的立法表述,借鉴国内外有关专家学者的研究,所谓股东会决议撤销权是指在股东会、股东大学或者董事会的召集程序或者决议方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显著不公正,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股东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在法定期间内得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的权利。

民事权利的种类众多,依据民事权利行使的目的不同,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xxx享受其利益,同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xxx、撤销权、抵销权等”。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抗辩权则有广义与侠义之分,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股东会决议撤销权为形成权,此为德、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均没有异议之通说。依据公司法理论,股东依据自己的意思表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所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所做之决议,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股东撤销之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则判决撤销之,使之无效。这符合形成权的概念及要件,“得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而称为形成权……形成权系赋予权利人得依其意思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之力,相对人xxx不负有相对应的义务,只是受到拘束,须容忍此项形成及其法律效果”。当然该项权利须按照法律规定以诉讼方式行使。

二、股东会决议撤销权的事由及主体资格

1、股东会决议撤销权的法定事由

股东行使股东会决议撤销权的法定事由,各国立法规定大同小异。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之规定,股东可以行使股东会决议撤销权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一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二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国外立法通常将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的程序或者内容违反法令、章程时,或者程序显著不公正时出现的问题称为股东会决议的瑕疵。据此,可以将股东行使股东会决议撤销权的法律事由概括归纳为:召集程序瑕疵;决议方法瑕疵;决议内容瑕疵。

2、股东会决议撤销权的主体资格

《公司法》第22条将股东会决议撤销权的享有主体界定为“股东”。是否所有的股东均享有此权利,《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但理论界对此已经形成共识,即:不是所有的公司股东均可享有此权利。但至于哪些股东可以享有此权利,以何种标准来界定享有此权利的股东,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任何一个适格股东均可成为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判断股东是否为“适格股东”的标准即为该决议是否与之有利害关系。股东权益受此决议影响之股东均可享有撤销此决议之权利。在此基本资格基础上,还需注意以下几种特殊情形的撤销权享有主体资格问题。

(1)未出席股东会、股东大会之股东的主体资格。股东没有出席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股东未受合法通知,因为不知情而未参加股东会,二是股东收到会议通知,但被不当拒绝因而未能出股东会,三是股东收到会议通知,但其基于自身原因放弃参加股东会”。根据公司法之理论,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已经作出,即对包括未出席会议的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对缺席会议股东具有利害关系,因此,未出席股东会、股东大会之股东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资格。

(2)无表决权之股东的主体资格。没有表决权的股东是否有资格行使股东撤销权,素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别。根据公司法理论,股权的权能众多,除表决权权能之外,还有质询权权能、知情权权能、监督权权能等。无表决权之股东只是没有表决权,但监督权、质询权、知情权等尚存,其对公司的公正运营具有利害关系,无表决权股东行使撤销权即是其监督权、质询权等的必然。因此,无表决权之股东的主体资格毋庸置疑。

(3)决议作出后取得股东资格之股东的主体资格。取得股东资格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取得股东资格(继受取得);二是通过购买公司发行的新股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对此情形,理论界存在“决议形成当时所有规则”,即决议形成之时享有股权的股东才有资格行使撤销权。对此观点,本文不予认同,原因还是在于决议对于这些新加入的股东具有利害关系。因此,决议作出后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享有撤销权。

(4)表决时投赞成票之股东的主体资格。对此情形,国外立法及国内理论界有“股东异议说”,即只有在表决时明确表明异议的股东才有资格行使撤销权。股东在表决时头赞成票,原因众多,如不知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不合法、不知道表决事项违法等。因此,应当允许股东对此情形行使反悔权,即即使是表决时投赞成票的股东仍然可以行使撤销权。

三、股东会决议撤销权的程序

对于股东行使股东会决议撤销权的程序,《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决议撤销权必须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的方式行使,即提起撤销之诉。这就涉及到如何确定被告、向哪里法院、期限、诉讼担保等问题。

1、被告的确定

撤销之诉的“既判力涉及到以公司为中心的所有的法律关系,如果将公司以外者作为被告会产生公司法律关系转为他人之间的诉讼的问题”。因此,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必须以公司为被告。虽然只有公司才是适格被告,但第三人对决议瑕疵可以持有反对的利害关系,例如提出营业转让决议的撤销诉讼时,受让人等就对决议撤销持有反对的利害关系,应允许这种利害关系人依据民事诉讼法上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相关规定参加诉讼。

2、管辖法院

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未对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管辖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该问题xxx非不能得到解决。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确定管辖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与诉讼标的直接相关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既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也方便法院调查审理案件事实。

3、期限

各国公司立法对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期间规定有所不同,自决议之日起,德国规定为1个月内提起,台湾地区规定为30日内提起,韩国为2个月内提起,日本规定3个月内提起。我国《公司法》采用了60日的方案。从法律性质上看,这里的期间当属权利逾期不行使即失效的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

4、诉讼担保

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3款规定,股东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毋庸质疑,我国着手完善有关决议瑕疵之诉的类型,考虑赋予更多具有诉的利益的主体的诉权的同时,防范滥诉的问题应借助健全诉讼担保制度来实现。至于担保的价额、方式等问题留待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酌情自由裁量就是了。当然也可在以后颁布的有关公司司法解释中规定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四、股东会决议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对于股东行使股东会决议撤销权的法律后果,《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3月的《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征求意见稿)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时,应当确定决议失去法律效力的时间和判决对因履行该决议发生的其他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溯及力。”正式的该解释虽然将此条规定删除,但股东会决议被撤销之后的法律后果自然应考虑此后果。根据无效民事行为的理论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股东行使撤销权成功,将会引起以下两方面的法律后果。

1、对公司内部事务的影响

对此情形,《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很清楚,即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以恢复原状。

2、对公司外部事务的影响

如果公司已经依据作出的决议与相对人建立法律关系,则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决议,势必对依据该决议与公司建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造成不利的后果,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该决议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该判决对已建立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溯及力。

【参考文献】

[1] xxx: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 xxx:民法总则(增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理事会决议xxx 第18篇

机构变更、自行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如进行分立、合xxx,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董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xxx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

(六)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即为终止。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

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