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 第1篇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或者为第三人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合同的第三人亦称受益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生活中可多见。例如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保险人向作为第三人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履行,被保险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除应具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意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需具备两项特别要件:

一是债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不是向债权人履行;

二是不但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第三人亦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第三人未取得请求权,则不是真正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多是合同履行地点为第三人处。例如,汇款人通过邮局向第三人汇款,收款人即直接取得请求邮局交付汇款的权利。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并不是以第三人表示接受利益为成立要件。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 第2篇

以合同是否严格贯彻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向第三人履行和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均为涉他合同,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因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而增加了费用,并且合同当事人未对该增加的费用的负担作出约定的,我们认为应由债权人负担,其原因是在这种情况下是基于债权人的意思并且对债权人有利。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该第三人既可以同意接受也可以拒绝接受,在拒绝接受合同权利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不能因此而得到免除,他应向合同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在第三人同意接受合同权利的情况下,他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需要注意的是,该请求是基于当事人约定的由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的条款而产生的,而非基于他与债务人或者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债务人如果未按照履行期限向第三人履行的应构成履行迟延。在第三人同意接受合同权利的情况下,债务人则不能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并且为债权人接受的,我们认为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取消了向第三人履行的约定,仍然构成合同的履行。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该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因为其并非是合同的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三人同意接受合同权利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向债权人履行但不为债权人接受并且因此造成未能按时向第三人履行的,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如果与债权人订立了债权转让合同,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按照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要求债权人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 第3篇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与债务转移具有一定相似性,两者都是给予第三人以负担。但是两者也存在明显区别,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未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且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当事人会对构成债务转移还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存在分歧。实践中,区别债务转移与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点进行分析:

1.债务人是否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转移中,债务受让人履行债务已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债务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与第三人成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债务人并不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仅是履行债务辅助人。

2.第三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债权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当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 第4篇

第三人代为履行和代为清偿的区别:债务转移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即使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 第5篇

1、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一般由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人因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代替履行成为履行主体,并不表示第三人因此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 第6篇

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

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外,根据合同自治(自愿)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和不增加债权人合同履行成本的情况下,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此类合同:

(一)不发生债务转移。虽然合同双方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但并不表示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了改变,债务不因此而转移给第三人;

(二)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特别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三)在这类合同中第三人只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当事人;

(四)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的债务虽然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在出现违约情况时,债务人并不因第三人的存在而免除违反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这是因为虽然有第三人出现在合同中,但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不直接与债权人发生合同法律关系,因此也就不享有合同中规定的权利或承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所以发生违约情况时,债权人只能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