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官网劳动合同 篇1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社局官网劳动合同 篇2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人社局官网劳动合同 篇3

20xx年以来,在市委办、市*办的精心指导和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市人社局办公室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督查落实、信息反馈、管理协调、后勤保障作用,全面优化管理服务,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一)公文处理力求优质高效。

(二)信息宣传力求面广量多

信息宣传报道是提升部门形象、扩大部门影响力,为全局工作开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重要途径。围绕全局中心工作,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制定和落实政务信息考核办法,及时兑现20XX年度信息宣传奖励资金9180元;加强与主流媒体、上级机关信息宣传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实现局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报纸有文字、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1-11月份,我局报送信息被市委《信息》、《每日要情》采用64条,市*《政务信息》采用34条,均提前完成两办下达的信息采用任务,分别较去年同期增加49%和10%;外宣方面,仅在《日报》、《铜都晨刊》、《皖江晚报》报道量就达近200条,其中不乏《和谐铜都.创业就业》、《养老金冒从追到防》、《清华博士六载铜都行》、《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人力资源力资源供求状况分析》等整版系列报道。*信息公开发布585条,为市直机关第一名。政务信息、*信息公开获市级先进单位称号。

(三)**力求扎实有效

(四)督查督办力求畅通高效

督查督办是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围绕全局中心工作,注重实施全过程督查。对于会议决定事项、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和领导关心的重要事项,力求做到重点督查随时查,一般督查定期查,确保决策“不变形、不缩水”;对事关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月度工作重点和阶段性工作,探索实施整体工作定期全面督查、中心工作适时专项督查、领导指示事项立即重点督查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得到落实。编印局长办公会研究事项落实情况通报,及时上报省厅、市*重点工作、市委督查室和*督办室督办事项报告。认真做好人大建议和*提案办理督查工作,20XX年度我局共承办人大建议和*提案57件,较去年增加128%;其中主办27件、协办30件,全部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完毕,代表、委员见面率和满意率均达100%;此外,还承办了市第九次**全国*提案建议12件。

人社局官网劳动合同 篇4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社局官网劳动合同 篇5

尊敬的各位领导,政风行风监督员、服务对象代表,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我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作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述职报告,请予评议。

评议期间,各科室、各单位主动积极,进村入企,走街到户,访贫问苦,召开48场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6800份,征集意见、建议93条,归纳为四类:一是一些工作流程过于繁琐;二是部分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有待改善;三是深入基层不够;四是希望能出台更多的惠民政策。

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是我们政风行风建设的主攻方向和整改重点,为此,我们深入自查自纠,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主要做到了“四下四变”:

一、放下面子,大厅管理旧貌变新颜。我局职介和社保分中心建于20xx年,50多名工作人员直接服务于全区70多万劳动者、退休职工、老年居民等各类人员,加之政策更新不断,形成了很大的工作压力,造成了一些疏忽。为此,我们请礼仪专家对窗口人员进行礼仪、行为规范培训;更换桌椅,修缮墙面,引进指纹机考勤;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介、社保分中心管理制度的通知》,内含十七项管理制度,同时下发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两个大厅每天都有主任值班,负责咨询和监管,如有职工与群众吵架,发现一次,当月考核不合格;发现两次,直接下岗。新规定实施以来,抱怨少了,满意多了,三季度社保大厅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群众暗访评比中成为先进,这是对我们的肯定,也是我们进一步强化服务的动力与信心。

二、扑下身子,基层服务模式变好评。贴近基层、贴近百姓是我们一直以来的目标与方向。8月份起,我局领导班子分片负责,利用周末时间,开展了“送岗位、送培训、送*、送服务、送政策”赴镇宣传服务活动,向群众发放资料,提供政策咨询,举办乡镇招聘会,办理保险手续,受理*投诉。两个月的 “五送”活动,制作宣传戗牌11块,宣传资料2万多份,环保宣传袋4000多份,每周在电视台播放流动字幕,每到一处,都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和参与,都成为媒体宣传的重点。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基层服务常态化,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真正为乡镇百姓上门服务。

三、沉下心态,优化流程细节变效率。针对群众诉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职介、社保分中心办事流程和办事事项的通知》,对10个涉及民生服务的科、处,按照“能优则优,能放则放,能简则简”的原则,梳理办事流程65个,优化办事项目38个,下移办事事项6个,减去审批手续18项。比如办退休,将有档案的人员提前一个月审核,将灵活就业人员的办理,由原来3个窗口改为1个窗口集中办理,并将办理时间向前延伸一个星期。通过流程再造,增加了内部环节流转,达到了“让群众少跑路、少踏门槛、少走程序”的目的。

四、低下姿态,惠民工程旧规变新政。人社部门是*保障和关注民生的重要环节,我们抓了几项重点。一是劳动者充分就业。区委、区*多次将就业工作列为*为民办实事、民生幸福工程等,我们今年已采集就业岗位万个,推荐就业87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二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22万人,保持全省最好运行质态,其它保险也都走在扬州前列,在*医院等4家扬州医院开通了医保实时结算系统,与扬州缴费基数同步调整。下一步,将根据基金积存情况,不断提升待遇水*。三是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这是20xx年的工作任务,但我们积极主动,已经完成了宣传培训、试点推广工作,年底完成区*下达的任务,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各位评议代表,人社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服务对象的满意是我们不懈的努力和追求,行风行风评议工作是人社事业发展永恒的航标和抓手,我们将全心全意,继续努力,继续探索,更好地服务于民,更好地为江都经济发展做贡献!

——人社局年终总结3篇

人社局官网劳动合同 篇6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人社局官网劳动合同 篇7

甲方名称::民营员工编码:

电话:法定地址:

乙方姓名:性别:电话:

身份证号码:邮编:

现住址:

家庭地址: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它任何单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

一、合同类别及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壹种形式。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叁年。

(二)无固定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第二条试用期的约定。试用期为叁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试用期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均有权通知对方是否解除本合同,如果甲、乙双方通知解除本合同,则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公司录用条件:

(一)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传染病毒携带等不适宜参与工作的情况。

(二)无前科劣迹。

(三)有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各类合法有效的证件及用于办理法定用工手续的材料。

(四)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如醺酒、赌博、吸毒等),能与他人友好相处。

(五)符合所招岗位的基本技能条件及乙方在应聘时所填的自身信息资料。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岗位为:___________部门担任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六条

(一)乙方应该按照所从事的岗位职责和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职务。

第七条乙方承认并同意遵守甲方的《员工手册》和其他规章制度,愿意接受甲方所安排的工作,并有责任履行全职工作。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并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甲、乙双方同意按每周五天半的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甲方依法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三、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一)按照甲方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试用期工资为税后¥10000元/月,转正工资为税后¥8300元/月+绩效工资。工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为浮动工资)等。

(二)乙方的个人所得税及各项保险的个人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奖惩记录、考核情况、工作年限及工作岗位的调整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

(四)甲方每月15日发放乙方上一个月的薪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因遇不可抗力或资金流转困难等特殊情形而需要延迟发放乙方当月工资并已履行了协商和公示程序的,乙方应当表示理解和配合,但甲方保证最迟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前支付。

(六)因乙方过错造成乙方停工,甲方可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并可根据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相应处理。

(七)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婚假、丧假、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薪资。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合同期内,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和上海市社会保险统筹政策,根据乙方户籍等条件,为乙方办理以下保险,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承担。

□城镇保险□三险(外来人口)

第十一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二条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

第十三条甲方根据工作需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的培训,乙方必须参加。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报到时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合格的体检证明原件,体检证明原件交甲方留存。如果乙方无法在甲方规定的时间补交或提供虚假证明或体检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合同视为未开始履行,且不生效。如果甲方事后发现乙方故意隐瞒身体情况的(尤其是该情况有影响他人健康或在工作中会影响自身健康状况的),甲方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处理。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乙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务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爱护甲方的财产。

第十七条乙方请事假、病假、婚丧假等,均应当严格履行甲方的请假规章制度。如未按公司制度请假而擅自不到岗者,甲方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三天(含三天)、月累计旷工五天(含五天)、年度累计旷工十天(含十天)者,甲方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甲方有权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惩。

第十九条在下列之一的情况下,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使公司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有其它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进行,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参加甲方根据上述情况而安排的工作,甲方可以依据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因种种情况发生,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面履行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应按照修改后的规定作相应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它情形的解除和终止及相关处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八、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因本合同而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第二十三条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内容可以包括但不仅限于:培训、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等。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乙方须按甲方的规定认真进行工作交接。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由乙方保管的物品等因遗失、损坏而须由乙方承担的赔偿。

(二)乙方在未办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交接手续时,就擅自离开甲方并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款。

(三)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薪资中扣除有关赔偿款或欠款。若款项不足以抵扣或乙方若有失职行为,甲方可依据法律规定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乙方确认

(一)本合同期内,甲方向包括乙方在内的全体员工发出的通知均以书面形式张贴于公司公告栏或公司通过培训传达,甲方从通知之日起,即视为已将通知送达包括乙方在内的全体员工。

(二)本合同期内,甲方向乙方单独发出的文件以乙方书面签收为准,若乙方拒绝签收,则甲方有权将该文件张贴于公司公告栏,即视为已将该文件传达乙方。

(三)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向乙方发任何通知、文件,只要寄至本合同乙方地址,即视为送达乙方。如果乙方地址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因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导致甲方仍将有关通知、文件寄至原地址时,仍视为已将有关通知、文件送达。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劳动法规有抵触的,按现行劳动法规执行。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人社局官网劳动合同 篇8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人社局官网劳动合同 篇9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地址:现住址:

甲乙双方经过*等协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作岗位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_____________岗位担任或从事___________工作。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人事安排、人事调整或乙方工作能力或敬业情况等,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实行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年____个月。合同期满后,根据乙方工作业绩(考核考评结果)确定是否继续聘用乙方,乙方根据本人意愿确定是否继续接受聘用,如双方有意延续劳动关系,再另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书》。

第四条工资及其它待遇

甲方按照乙方授课时长向乙方支付薪酬,课时费为元/课时。

甲方须每月____日前向乙方足额发放上月工资。

乙方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和待遇。

第五条规章制度及甲乙方基本义务

甲方依法、依规、依甲方发展及管理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并告知乙方。

甲方须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薪酬;

2、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教学条件;

3、协助乙方做好教学期间的教学秩序维护;

乙方须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2、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职业技能,认真、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3、严格做好教学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遵守相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规范。

4、在本合同期间及本合同任何原因终止后____年内,严格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以任何形式泄露甲方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学员情况、教师情况、各种内部管理规章等)。

5、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2、本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在甲方的量化考核中处于落后者,且师德素质公认低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甲方故意并严重损害或侵犯乙方合法权益的。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的,乙方须办理离职手续,包括资料、物品等移交手续,并与甲方办妥工作交接,否则,乙方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的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凡属法律规定应给予经济

补偿的,甲方应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2、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害的,须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乙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甲方为招用乙方而支出的招录费、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4、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须按乙方在甲方的月*均收入之和的____倍支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乙方尚须补充赔偿。乙方月*均收入按此前12个月*均每月取得的收入计,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月*均收入。

第八条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1、乙方须严格做好教学期间的各项安全保障工作,如发生学员在教学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伤害,如因乙方疏漏导致,则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

2、甲方须为乙方提供安全的教学环境,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并加以监督,如因甲方设施、设备存在问题导致教学期间发生学员人身意外伤害,由甲方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附则

1、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2、如双方在劳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进行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由双方提交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收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人社局年度劳动关系工作总结3篇

人社局官网劳动合同 篇10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人社局官网劳动合同 篇11

聘请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应聘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便于甲方投资设立的_____________能够顺利运营,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作为该店的店长(即负责人),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聘用事宜达成如下协劳动人社局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聘请乙方担任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店)的店长,全面负责本店的经营管理活动。

二、聘用期限为年,即20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乙方一次性应向甲方交付聘用经营风险保证金人民币拾万元,作为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担保。合同终止时,乙方在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情况下,并与甲方办理交接完工作手续后,甲方可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四、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决定本店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制订本店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本店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负责对被聘用店长岗前培训;

5、领导、监督乙方的工作;

6、设备、装修、配货总投资20万元。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定出具体的品种、规格。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对本店的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行使一切经营管理职权,并接受甲方及甲方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监督,保证本店长效管理,保值增值。

2、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拟订本店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本店的基本管理制度。

3、聘用经营期间,若以甲方的名义贷款,须经甲方同意。

人社局官网劳动合同 篇12

1、公开招聘、引进了部分人才。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年青人才短缺的问题,我们会同组织部,在报区委审定的基础上,引进了5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2名、卫计1名、城管执法大队2名);我局在各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对全区事业单位人才需求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并结合全区发展实际,制定了20xx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方案,按照公开、*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共为区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1名。

3、积极服务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20xx年度职称申报。主动和相关单位联系,做好职称评审的宣传和摸底工作,对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和部分企业82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进行了评定,其中初级51人(教育46、农林水1人、企业4人),中级20人(教育20人),高级11人(教育8人、卫生3人)。

4、加大就业服务工作力度。一是开展了“春风行动”。针对我区被征地农民日益增多的实际情况,今年我局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以“服务被征地农民”为主题的“春风行动”,进村入户宣传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政策。活动期间,先后举办大型专场招聘会2场,小型服务重点企业招聘会2场,累计进场企业108家,提供就业岗位4850个,吸引求职者近4000人,达成就业协议650人。二是积极开展“人才项目一对一”等服务活动。发布招聘信息1850条,提供就业岗位2800余个,推荐大中专毕业生就业157人次。开展招聘活动5场次,吸纳企业55家,接受咨询约1500人次,职业指导600人次,签订就业意向协议300余份,开展创业指导59人次。

5、事业单位管理更加规范。今年来,我们围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大力宣传事业单位规范管理。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新一轮岗位聘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宜人社发〔20xx〕63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度实施方案。我区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有55个,核定事业编制1296名,实有人员1376人,事业编制总数比首次岗位设置时1346名增加30名。与首次岗位设置相比,管理岗位增加9个,专技岗位增加21个,工勤岗位不变。新一轮岗位设置聘期统一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1月30日。

6、工资福利管理更加有序。根据《关于规范调整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宜人社发[20xx]45号)、《关于调整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宜人社发[20xx]44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我区相应实施方案,并严格依照方案组织实施。规范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年人均万元的标准及5项改革性补贴项目,调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为27000元/年,同步调整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累计对全区80家单位部门,1572名在职人员(其中机关单位671人、事业单位820人、乡镇中心人员81人)、725名离退休人员(其中机关单位197人、事业单位497人、乡镇中心人员25人、离休6人)进行了津补贴及绩效工资规范调整,实现4080万元政策资金不折不扣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