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合同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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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合同 第2篇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同于债权让与、代理和间接代理,既包括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也包括不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补偿关系可使得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最广泛意义上的抗辩,原因关系和补偿关系相互独立。第三人取得的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基本上为债权,原则上不可取得物权、矿业权、知识产权,但不宜绝对化。在权利变动采取意思主义的领域,可以考虑承认第三人基于合同约定径直取得权利。一般而言,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生效之时第三人取得权利。未经第三人同意,债权人不得撤回或终结第三人的权利,美国法关于第三人同意的经验值得借鉴。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第三人无权变更或解除合同。若债权人不解除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会遭受严重损失时,债权人可代债务人向第三人清偿或径直行使解除权。

本文选编自崔建远:《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年第1期。

利益合同 第3篇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债权让与的区别在于第三人取得权利的方式,与代理的区别在于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主体及第三人是否承受义务,与间接代理的区别在于订立合同之人是否是合同当事人。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可有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不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之分。在前者中,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在后者中,第三人可基于合同约定受领债务人的给付但无径直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

不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否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存在不同看法,应当对此持肯定态度。原因在于:第一,依语义分析,不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从合同所生权利义务关系中取得利益,符合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规格。第二,若排除其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则属于典型合同中的条款或非典型合同。若为前者,在债务人或他人请求返还该给付时,该第三人如何对抗?若为非典型合同,为寻求第三人有权受领并保有债务人给付的依据,仍需类推适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法律规范。第三,若排除其作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则需套用依债权人的指令而履行的规则。可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所为的给付不符合约定,该第三人和债权人均拒绝受领时或仅债权人拒绝受领时,债务人同样有义务接受第三人的返还,如此处理,难谓妥当。第四,若排除其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在债务人反悔、请求该第三人返还该楼房或钱款时,该第三人有义务返还且无权抗辩。

若承认不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便意味着承认了一种有名合同,合同名称应采取“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个案中的合同究竟属于纯正的还是不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首先要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加以确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应以当事人可以推知的意思为标准。可以推知的当事人意思应当通过解释来确定,解释时应结合个案情形,探求合同目的。

利益合同 第4篇

若变更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会损害第三人的权益,则债权人无权擅自变更之。若变更未改变第三人的权利,则无禁止必要。一般地说,债权人不得撤回或终结已经给与第三人的权利,除非从合同及其目的或其他情事中可推知债权人保留了在某些情况下撤回或终结第三人权利的权利。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存在可撤销的原因,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否据此撤销合同,从而撤回第三人请求债务人为清偿的权利?第一,在债权人胁迫或欺诈债务人而订立合同时,若强制债务人固守合同对其过于苛刻,不如赋权债务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并责令债权人赔偿第三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第二,在债务人胁迫或欺诈债权人而订立合同时,不应允许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理由是应由过错之人承受不利后果,以维护第三人的利益。第三,在债务人或债权人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时,应由误解之人承受不利后果,不允许其行使撤销权,以维护第三人的利益。第四,第三人胁迫或欺诈债权人、债务人而订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时,应允许债务人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因为法律不应保护此类第三人。

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否解除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原则上债务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允许债务人逃避向第三人为清偿的责任。若债权人不解除合同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可有两条路径解救债权人:一是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为清偿,然后行使解除权,终止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二是债权人径直行使解除权,至于第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债权人可先向第三人赔偿,而后向债务人追偿。

美国法的态度是,如果合同的条款没有阻止当事人变更合同,当第三人或实质地信赖了合同,或者合同当事人已向第三人作出与其签订一独立协议的真实要约,从而接受合同利益,则当事人变更合同的权利即告终止。不过,在第三人系未成年人或存在能力欠缺不能依法表示同意时,则不必要求第三人同意。第三人提起诉讼强制执行合同后,当事人也不得变更或撤销合同。这种设计值得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