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篇1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央、^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1、在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努力增强党性,从严要求自己,时刻置个人于党组织的监督、管理之中;凡个人重大事项,应主动、自觉、及时地向党组织请示报告。

2、在职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向党组织请示报告: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公费修建、装修住房情况; (2)本人在经济实体中应聘兼职情况; (3)配偶、子女招工、参军、调动情况; (4)配偶、子女出国定居及有关情况; (5)在国内各种会议等公务活动和外事活动中,接受馈赠、礼金、礼券和贵重礼物情况; (6)本人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8)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9)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10)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11)本人认为有必要及时陈述申请和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3、请示报告要实事求是,不得缩小和扩大事实,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一律以书面形式汇报。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事项、理由、办理方式、规模和有关的政策依据,报告人对所报告的事实负全面责任。

4、区管领导干部请示报告必须由主要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组织和纪检部门;其它党员干部,上报局党组(党总支),对有批复的事项,报告人应在问题处理后将结果写成书面材料汇报。

5、对违反重大问题有关请示报告制度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教育、通报批评;构成严重违纪者,移送纪检、^门查究。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篇2

法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郭信主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审判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控制,确保领导正确决策,使法院重大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内容

1、受理在社会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或可能与有关部门产生较大异议的案件;

2、党委或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或有关领导过问的案件;

3、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4、律师及当事人或有关部门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可能引起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等问题发生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受理了有较大影响的新型案件;

9、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方式

(一)重大事项发生后,应逐级报告院长,直接责任人应当尽快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分管院领导向院长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报告院长(院长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副院长)。

(二)在逐级报告院长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对涉及干警纪律作风的,要向政治部、纪检组报告;涉及后勤管理事项的,向办公室或司法行政装备处报告;涉及案件宣传报道的,向研究室报告,涉及案件审理的,向有关业务庭报告。

三、 向中院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党委、政府以组织名义过问的案件;

2、审判委员会意见分岐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

3、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或执行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 向中院请示报告的方式

(一)请示和批复应当以法院的名义进行,各部门不得自行请示和批复。

(二)案件的请示首先由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倾向性意见后方可提出。

(三)请示的方式应当书面请示或携卷请示。

(四)请示报告应当遵循“一案一报”、“专事专报”的形式进行。书面请示不得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案件和问题同时请示。

(五)案件请示必须逐级进行,不能越级请示。

(六)

对于上级法院的批复, 必须坚决予以执行。

五、责任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层报院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隐瞒不报的;

2、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其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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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篇3

根据《^州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县(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现行制度规定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县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规定,着力提升我县党委、政府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管理水平,防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风险。现将我县执行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规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行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规定的情况

一是建章立制,明确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和机制。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我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县委印发了《^县委工作规则》和《^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十四届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县委财经委员会印发了《^县委财经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进一步完善了我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工作运行机制,提高了我县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是民主决策,落实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及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规则,自2019年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以来,共召开县委财经委员会议12次。会议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对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战略和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工作要点等重大经济事项;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全县性重大经济工作;研究涉及全局性、长远性、前瞻性的重大经济问题;分季度分析研判全县经济运行情况;指导、推动、督促县委重大经济决策的贯彻落实;研究部署重大经济决策督察,总结推广经济工作经验;研究县级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县级预算调整以及拟向国家争取支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等重大财经事项。

二、存在的问题

能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及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规则,但我县仍然处于经济发展滞后区,2020年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仅6822万元,同比减少,产业支撑不足、经济依赖投资拉动,自身造血功能较差,保持经济高速度与高质量并重发展任务艰巨。

三、工作建议

全面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到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中。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深入贯彻^法治思想,围绕建成高水平高质量的法治政府,持续优化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组织、行政监督。依法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县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办好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县政协委员提案,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强化审计、监察和司法监督。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篇4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着力提升党委、政府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理论水平,防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风险。在各项工作的推进中体现民主公开、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勤敏高效,认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断增强集体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保证,促进了各方面工作的协调发展。现就执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规定情况如下。

一、决策制度执行情况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我县认真贯彻和落实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规定领导班子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强化措施,严格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县党委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把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将作为一项长期的重大事项来抓,坚持关口前移,科学谋划,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加强制度建设,民主决策,坚决执行重特大事项报告责任追究等项目工作制度,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招商引资,大额资金使用上严格依法办事,并按相关程序报批,做到经济决策事项有章可循,为提高决策执行力,进一步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

二、存在的困难问题

一是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等相关制度还需进一步落实。

二是集体决策制度相关的监督制度还需进一步充实。

三是档案基础资料的整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下步打算

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严格执行重大经济决策制度规定的议事规则,进一步促进重大经济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是进一步完善重大经济决策制度,保证重大决策事项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经济决策制度执行监督机制,采取多种形式的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错,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篇5

一、抓制度建设,提升科学管理水平

一是以学习宣传为基础。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制度高度重视,通过民主生活会、组织专题学习等形式,在委机关、直属单位中进行广泛宣传,贯彻传达“三重一大”的重要内容和精神。同时,学习掌握上级单位各种重要文件和精神,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中办发〔XX〕17号)等,结合实际,及时贯彻落实。

二是以制度建设为抓手。我委将“三重一大”制度与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科教城建设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将“三重一大”列为班子建设和领导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对涉及科教城建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关系机关、直属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坚持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围绕“三重一大”制度,我委始终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依法决策、坚持责任追究的办事原则。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由全体专兼职领导组成的招投标小组和投资决策领导小组,分别负责管委会所有工程建设招标和投资决策,并形成了《科教城 管理委员会经费支出审批制度》、《直属单位经费支出审批制度》、《常州科教城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常州科教城 管理委员会自行招标实施细则》、《公寓管理办法》、《科教城三期创业科技研发园—中科院光机电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一批制度性文件。

三是以加强监督为保障。一是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二是依托管委会(党工委)办公室或其他部门,跟踪督察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在“三重一大”制度的指导下,有力地促进了我委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二、抓政务公开,提高民主透明程度

根据保密权限,依法公开政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都需要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倾听和征求相关专家、相关部门、相关职工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做好分析论证工作的基础上,形成决策方案,决策方案主动报有关上级单位。管委会对凡是涉及需要职工了解、知情和参与的事项,都一律公开。

一是坚持工作例会。由领导班子和各处室负责人参加。领导班子在会上及时传达上级党委、政府部门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科教城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听取工作的进展、规划,对工作的意见、建议,妥善安排各项工作。

二是坚持群众评议。对涉及到工程、审计、人事、重要机构引进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方案形成后及时向有关上级单位报告。对与职工密切相关的,如职称晋升﹑岗位考核﹑聘任结果﹑荣誉奖励﹑引进人才、干部奖惩等事项,坚持进行民主评议,并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扩大群众的参与度,保证结果公正、程序透明。

四是坚持保密工作。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保密的、凡是本单位尚未决策或分歧较大的重大事项,严格进行保密。

三、抓程序规范,增强科学决策能力

科学梳理,明确“三重一大”的内容。我委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包括:科教城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执行上级重大决策,各项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管委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直属单位年度经济考核目标、年度财务预算,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工程项目招标、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超过规定的采购;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员工招聘、提拔、奖惩;对重要机构的入驻、支持方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等。

规范程序,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我委十分重视决策过程,重点做好过程管理,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降低决策风险。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重大决策的执行的集体决定。涉及管委会财务预算、决算、年度经济考核目标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严格按照《^常州市委专题办公会议纪要》(XX年第6期)的精神进行,由财务处编制详细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管委会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上报财政局。事业单位年度经济考核目标的制定由财务处根据各事业单位前一年收入及本年度预算收入制订本年度考核目标,然后与其负责人协商,确定目标,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核。执行金凤凰政策时,由入驻机构将相关材料报科技处审核,科技处将符合条件的名单报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科技局和科教城 管委会等单位组成的金凤凰人才政策评审会,通过后,对名单进行公示(7天),再进行经费发放。对工程上重大方案的决策。涉及园区公共绿化、新建工程、大楼装修等方案的设计,均在管委会委主任办公会议上进行集体讨论确定,并邀请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进行评审,并临时成立评标小组,按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超过半数为原则进行投票表决确定中标方案。

2.重要干部的任免奖惩集体决定。一是坚持民主推荐,完善考察方法。对拟提拔的岗位人选,首先根据岗位职责,由党群处提出拟用人选的资格条件,经过民主推荐产生拟任人选,报党工委集体讨论,形成考察人选。对干部考察坚持将领导意见和群众意见结合起来,将德、能、勤、绩、廉结合起来,将任前考察与年度考核、干部关键时刻的表现情况结合起来,做到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去年,我委共考察、提拔了5位中层正职干部,按民主推荐、全面考察、集体讨论、任前公示等程序进行,实现了规范化操作。二是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去年我委因工作需要,通过在媒体发布信息,公开招聘了2批共21名工作人员。在招录过程中,按领导班子集体开会研究讨论决定招聘名额、发布信息、筛选符合条件者、笔试、面试、检察的程序进行。三是坚持集体讨论,形成任免决定。党工委讨论决定干部,做到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暂缓表决。去年,市级机关20名中层干部到科教城挂职,对于他们的岗位安排,均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3.重大项目集体决定。一是对所有工程均根据发展规划,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由工程处提出项目立项报告,报市发改委(或区发改委)进行项目立项审批。二是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重大变更、单项综合金额超过规定的采购需要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经管委会招标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通过方可实施。三是对自行招标的工程均由管委会招标领导小组组织,按程序严格进行公开招标。每项工程招投标,均经过领导小组确认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预算审计,审核招标资格,集体讨论决定中标单位。XX年,共召开招标领导小组会议40多次,对30多项工程进行了招标,节省经费达400多万元。四是引进重要研发机构时,对启动经费、设备采购和房屋租金上的支持,由分管领导和业务处室提议,经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兑现政策时,由机构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批,最后由管委会发文并执行。

4.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集体决定。坚持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民主决策。一是在支付入驻机构的启动经费时,根据各机构实际,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原则,形成支付方案,确定支付方式。二是在大额工程款项支付上,也坚持集体决策。工程处根据工程情况提出付款计划,由财务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委领导会议讨论决定。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篇6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及时准确处理各类重大事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党内监督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领导、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重大突发事件、重要工作事项、重要个人事项和其它事项。

(一)重大突发事件 1.涉及师生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包括师生失踪失联、学生集体冲突、意外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情况;

2.与学校或师生相关的刑事、治安案件; 3.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等); 4.与学校相关的重大突发舆情事件; 5.其它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及校园稳定、危害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

(二)重要工作事项 1.重大成绩。获上级部门的表扬或嘉奖,师生员工获得的国际级、国家级奖项等; 2.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的高级别学术会议、培训班、学生活动、文体活动等; 3.重要来访。重要外事访问活动,重要来宾来访,校外媒体来校采访等; 4.其它重要工作事项。

(三)重要个人事项 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需要报告的内容; 2.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3.领导干部收到无法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的处理情况; 4.领导干部出国(境)情况; 5.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个人事项。

(四)其它事项 1.需要校领导出席的活动,学校各单位(部门)组织的外出考察活动; 2.各单位(部门)向上级部门报送涉及重要事项、重要工作的文稿; 3.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各专题工作会等精神落实情况,学校领导确定并交办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条

相关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业务归口、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一)重大突发事件的请示报告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在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分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根据情况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请示报告方式可

先电话口头报告,后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二)重要工作事项的请示报告 重要工作事项须按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校领导请示报告,重大活动、重要来访等事项还需向学校办公室报告。对有目标任务的重要工作事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视情况在事前、事中、事后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报告。

(三)重要个人事项的报告 1.按要求如实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交党委组织部; 2.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需填报《长春师范大学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附件 1)交学校纪委,装入个人廉政档案; 3.领导干部收到无法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填报《长春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处置无法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情况报告表》(附件 2)交学校纪委,装入个人廉政档案;

4.领导干部出国(境)事宜,需按照学校干部监督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及时办理审批、报告手续。

第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要高度重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工作事项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本人对重要个人事项报告情况负责。同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宜公开的情况,要严格限制阅知范围,特别重要、仅限学校领导掌握的情况,可直接向有关领导本人请示报告。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明确具体责任分工、工作要求及工作程序,不断完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机制。

第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于违反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责任人,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八条

本规定已经 2018 年 11 月 8 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篇7

近日,^中央印収了《中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幵収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前言

制定出台《条例》的重大意义 目 录 如何认真贯彻执行《条例》 贯彻民主集中制必须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条例》全文内容逐条解读 1 2 3 4

第一部分

制定出台《条例》的重大意义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制定出台《条例》的重大意义 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 请示报告制度 有利亍坚决维护^^^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 有利亍坚决维护^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1 2 有利亍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劢一致 3 有利亍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4 四大意义

第二部分 如何认真贯彻执行《条例》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如何认真贯彻执行《条例》 通知要求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使广大党员干部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劢自觉。

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仸,保证本地区本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主体、事项、程序和方式,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工作。

1 2 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要带头执行《条例》,切实加强向^请示报告工作,幵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请示报告工作的指导。

3 要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冴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丌折丌扣落实。

第三部分 贯彻民主集中制必须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贯彻民主集中制必须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亍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贯彻民主集中制是全党的共同政治责任。

^^强调指出 制定出台《中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这部基础主干党内法规,全面规范和加强请示报告工作,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丼措,对亍全党统一意志和行劢,对亍维护^^^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具有重要意义。

贯彻民主集中制必须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做好请示报告工作要树牢“四个意识” 1 重大事项要请示报告,首先是政治上的要求。^^强调指出,我们这么大的党、这么多党组织和党员,如果都各行其是、自作主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丌干什么就丌干什么,那是要散掉的。完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就是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劢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涉及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是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对党组织是否尽责、党员干部是否合格的重要检验。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站在旗帜鲜明讲政治的高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贯彻民主集中制必须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做好请示报告工作要强化责任担当 2  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是统一的。

 岗位职责丌同,面对的问题和情冴也各丌相同。

 如果没有对事业高度负责、敢亍担当的精神,是难以创造性开展工作的。

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决丌是束缚下级的积极性、主劢性、创造性,决丌意味着允许下级消极怠工,也决丌能成为下级丌担当丌作为的挡箭牌。

 严格请示报告的同时,丌能忘了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敢亍担当、敢亍负责,把该尽的职责履行好、该挑的担子挑起来,形成一级有一级的担当、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干事创业良好局面。

贯彻民主集中制必须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做好请示报告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 3 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是对党忠诚、对党负责、对党老实的具体体现。《条例》对请示报告的规定,既包括党组织的事项,也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的事项,既包括内容上的要求,也包括程序和方式上的要求。请示报告中,要有对党忠诚的态度、实事求是的原则和规范有序的措施,及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冴、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华而丌实、欺上瞒下。借请示报告工作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丌仅丌利亍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冴、科学决策,而丏会劣长新的丌正乊风,这种现象必须防止和纠正。

贯彻民主集中制必须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做好请示报告工作要加大监督问责 4  请示报告制度要得到有效执行,很重要的一条是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追责机制。

 各级党组织要承担起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仸,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第一责仸人职责,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幵执行好制度规定,对请示报告事项亲自研究、认真把关。

 要加强对请示报告制度执行情冴的监督检查,収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确保《条例》真正落到实处。

第四部分 《条例》全文内容

逐条解读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第一章

第二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

《条例》

共8 8章 48条

目 录 第四章

第三章

第六章

第五章

第七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

党组织请示报告程序

党组织请示报告方式

监督不追责

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第八章

则 第一章

《条例》全文内容逐条解读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全党全国服从^、政令畅通,根据《中国^章程》、《关亍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劢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二条:《条例》的指导思想

《条例》全文内容逐条解读 第三条

:《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名词释义 本条例适用亍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劢。

本条例所称 重大事项 ,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戒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冴,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収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仸,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仸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冴。

本条例所称 请示 ,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戒者批准; 所称 报告 ,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冴。

《条例》全文内容逐条解读 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1 2 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冴、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3 坚持觃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条例》全文内容逐条解读 请示报告工作的责任制 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仸,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仸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中央办公厅负责接叐办理向^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幵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向^的请示报告工作。

1 2 地方党委办公厅(室)负责接叐办理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幵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请示报告工作。

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 第二章

《条例》全文内容逐条解读 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戒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特殊情冴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丌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冴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接叐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冴下,可以丌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

接叐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幵按照有关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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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全文内容逐条解读 接叐归口指导、协调戒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戒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

负有指导、协调戒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应当统筹所负责区域、领域、行业、系统内各单位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工作,归口统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总体情冴、牵头事项完成情冴等。

涉及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有关党组织向共同上级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联合请示报告应当明确牵头党组织。

党政机关联合请示报告的,一般应当将上级党政机关同时列为请示报告对象。

根据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的工作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叐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幵作出处理。

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就全面工作戒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叐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有关负责同志可以就分管领域工作接叐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也可以叐党组织戒者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委托,就全面工作接叐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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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 第三章

《条例》全文内容逐条解读 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 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 以及其他只能由党 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请示报告。

1 2 3 必须向^请示报告的事项

《条例》全文内容逐条解读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贯彻落实^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冴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项、重大体制发劢、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収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仸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 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劢、重要文件等; 重大活劢、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丌易把握的问题; 1 2 3 4

《条例》全文内容逐条解读 出台重大创新丼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冴新问题丏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戒者创新丼措可能不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冴; 属亍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戒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冴; 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5 6 7 8 调整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9 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10 下列事项丌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属亍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条例》全文内容逐条解读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戓略布局的重要情冴; ^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冴,^^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冴,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冴; 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仸,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劢、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巡视巡察整改、収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冴; 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 1 2 3 4

《条例》全文内容逐条解读 重大与项工作开展情冴; 重大敏感事件、突収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冴; 经济社会収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冴和重大舆情; 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5 6 7 8 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9 下列事项丌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冴反映等。

《条例》全文内容逐条解读 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觃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下列事项 1 2 3 4 5 党内法觃和觃范性文件 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戒者自劢终止 有关干部任免 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条例》全文内容逐条解读 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对本领域、行业、系统内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工作指导。

上级党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収,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中主题相近、内容关联的同类事项归幵整合提出要求,促使请示报告精简务实。

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和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篇8

1、《条例》出台背景和意义 2、《条例》有哪些原则要求 3、《条例》中“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基本概念 4、《条例》有哪些特点 5、《条例》如何抓落实 6、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要把握好哪些原则要求 7、《条例》全文学习

《条例》出台背景和意义 01

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作为党的优良传统,请示报告制度很早就写入党章,得到有力执行,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高度重视加强请示报告工作。^^反复强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性,明确要求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请示报告,执行^重大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近年来,^制定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加强和维护^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对加强请示报告工作作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同时要看到,目前请示报告工作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请示报告意识不强、内容把握不准、程序方式不规范,一些党组织在请示报告上打折扣、搞变通、不实事求是等。这些问题有的是主观方面的,有的跟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有关。鉴此,《条例》对什么是请示报告、谁向谁请示报告、请示报告什么、怎么请示报告等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推动请示报告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条例》的出台,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有哪些原则要求 02

《条例》要求,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4条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治导向。强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必须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决维护^^^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是坚持权责明晰。强调要把握好授权有限和守土有责的关系,分清楚必须由上级决定、让上级知晓的事项和必须由自己负责、靠自己担当的事项。

三是坚持客观真实。强调务必实事求是,做到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是坚持规范有序。强调要有规必依、照章办事,严格按照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工作。

《条例》中“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基本概念 03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认识困惑,《条例》主要从“程度”和“内容”两个角度,对什么是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什么是请示、什么是报告进行定义。

从程度上看,重大事项是与一般事项相对的概念,《条例》把两者的界限放在请示报告与担当负责相统一的背景下厘清,明确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事项必须请示报告,在自身职权范围内的大部分事项无须请示报告,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也应当请示报告。

从内容上看,重大事项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等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同时,《条例》明确,请示包括两种情形,即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报告主要是将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向党组织呈报。

《条例》的有哪些特点 04

制定《条例》主要遵循有以下特点。

一是把准政治方向。《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穿《条例》始终。

二是突出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眼于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条例》有的放矢、对症下药,确立了请示报告的工作体制,厘清了主体,明确了范围和内容,规范了程序和方式,强化了监督与追责,对请示报告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三是回应实践关切。注重把政治上的要求落下去、实起来,转化成具体的行为规范,让各地区各部门尤其是基层的同志看得懂、记得住、用得好,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保证《条例》具有可操作性,在实践中有生命力。

四是重在“立柱架梁”。《条例》作为请示报告方面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主要对请示报告中的基本问题作出规定,注意抓大放小,对一些已有规定的问题不再重复,通过有关条款留好接口;对一些需要在实践中细化的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留出必要空间。

《条例》如何抓落实 05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条例》印发后,关键是要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把各项规定落实到位,让制度落地生根。根据^要求,要把握好以下3点。

一是搞好学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开展专题培训,有关部门和中央主要新闻媒体要搞好宣传解读,使广大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组织专题学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要将《条例》纳入培训课程。

二是细化落实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好《条例》的具体落实措施,编制请示报告事项清单,强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中央各部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要以上率下,带头执行《条例》各项规定,并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本领域、行业、系统贯彻落实工作的指导。

三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党委办公厅(室)要认真履职尽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好本地区的请示报告工作。

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要把握好哪些原则要求 06

《条例》要求,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4条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治导向。强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必须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决维护^^^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是坚持权责明晰。强调要把握好授权有限和守土有责的关系,分清楚必须由上级决定、让上级知晓的事项和必须由自己负责、靠自己担当的事项。

三是坚持客观真实。强调务必实事求是,做到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是坚持规范有序。强调要有规必依、照章办事,严格按照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工作。

《中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全文 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全党全国服从^、政令畅通,根据《中国^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本条例所称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第四条 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中央办公厅负责接受办理向^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向^的请示报告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负责接受办理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 第六条 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七条 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 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九条 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

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应当统筹所负责区域、领域、行业、系统内各单位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工作,归口统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总体情况、牵头事项完成情况等。

第十条 涉及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有关党组织向共同上级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联合请示报告应当明确牵头党组织。

党政机关联合请示报告的,一般应当将上级党政机关同时列为请示报告对象。

第十一条 根据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的工作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并作出处理。

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就全面工作或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有关负责同志可以就分管领域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也可以受党组织或者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委托,就全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三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 第十二条 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项、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 (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四)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五)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六)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七)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八)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九)调整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十)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 (二)^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三)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巡视巡察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四)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