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1篇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着力提升党委、政府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理论水平,防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风险。在各项工作的推进中体现民主公开、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勤敏高效,认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断增强集体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保证,促进了各方面工作的协调发展。现就执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规定情况如下。

一、决策制度执行情况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我县认真贯彻和落实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规定领导班子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强化措施,严格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县党委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把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将作为一项长期的重大事项来抓,坚持关口前移,科学谋划,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三)加强制度建设,民主决策,坚决执行重特大事项报告责任追究等项目工作制度,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招商引资,大额资金使用上严格依法办事,并按相关程序报批,做到经济决策事项有章可循,为提高决策执行力,进一步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

二、存在的困难问题

一是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等相关制度还需进一步落实;

二是集体决策制度相关的监督制度还需进一步充实;

三是档案基础资料的整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严格执行重大经济决策制度规定的议事规则,进一步促进重大经济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是进一步完善重大经济决策制度,保证重大决策事项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经济决策制度执行监督机制,采取多种形式的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错,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2篇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街道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5、部门单位接受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

6、部门单位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机关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11、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三、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处罚。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3篇

第一章总则为保证公司领导及时知悉公司各种重大事项,及时指导对事件的正确应对和妥善处置,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各单位、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公司、领导、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重大事项报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条重大事项报告要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及时准确,层层上报”的基本原则。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室,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报告事项第四条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重要会议、文件1、本单位召开的需公司及上级有关领导参加的会议或重大活动。2、要求及时落实的所在地方政府部门、公司及以上重要会议精神、决策及有关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二)重要工作事项

1、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及重要工作部署。2、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三)安全、质量、信访、稳定事件1、已经发生或潜在的工程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2、进京、到所在地政府机关或股份公司、电建集团上访和潜在的上访事件。3、抢劫、盗窃等各类刑事、治安案件以及集会、游行、示威等群体性事件及紧急治安突发事件。4、重大火灾、疫情、自然灾害、食堂中毒等突发事件。5、突发性的疫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四)干部职工重大事项报告1、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干部任免、交流、奖惩。2、干部职工涉及参与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及参加非法组织或社团活动事件。3、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及出国出境。4、领导干部按照相关规定应及时报告的重大事项。(五)其他重大事项1、公司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出售、出租或转让。2、以公司名义对外印发文件、签署合同等。3、上级新闻单位对本单位进行的重要新闻采访。4、单位认为应及时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报告程序和时限第五条重大事项报告由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第六条单位(部门)工作人员提出的重大事项应首先向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报告,再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逐级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第七条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事后再补书面报告。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告重大事项的时间、地点、详细情况、事件原因、调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处理结果及后续事项。第八条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等应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时掌握情况的,可直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同时告知分管领导。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不得干预和限制有关人员及时如实报告,更不得隐瞒不报。第九条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涉及重大信访稳定问题或其他突发、紧急情况,应在1小时内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报告。其他重大事项需事前请示报告的,一般应于事前3个工作日按程序报告。第十条涉及信访维稳等重大事项,应抄送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涉及劳动人事等重大事项,应抄送公司人力资源部;涉及资产处置、资金流动等重大事项,应抄送公司财务产权

部;涉及法律文书等重大事项,应报公司法律事务部。相关部门接到文件后应认真审核,并向分管领导报告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对下属分公司申报的重大事项,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按照轻重缓急采取不同方式,报公司领导研究批复。一般批复程序为: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转有关职能部门调查落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后,下发文件或口头进行批复。

第四章责任第十二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责任人,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职责分工为本部门所涉及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第十三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分管部门和直属项目部的重大事项报告责任人职责,应主动了解和监督所分管工作的重大事项的实施,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第十四条各单位、本部各部门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重大事项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第

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重大事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相关制度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