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篇1

从审计机构看,43份“无法表示意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分别由21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其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6份,数量最多;其次主要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4份,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出具3份。

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篇2

【频率】★★★★☆

对于股权转让、债务豁免、销售行为及应收账款、采购行为及预付账款、逾期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客户通过第三方回款等交易事项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以及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公司管理层未提供合理解释和支持性证据资料,未提供票据流、物流和资金流的完整记录。

年审会计师无法就交易的真实性及商业合理性,相关往来款项性质及其余额形成的原因、合理性及可收回性,相关信用减值损失计提的合理性和充分性,收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财务报表相关金额及披露作出调整。

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篇3

【频率】★★★

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或前期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错报存在不确定性,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追溯调整的账务处理涉及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未能证明前期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错报,无法判断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报表期初数是否正确。

部分公司前期财务报表被前任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年审会计师无法判断前期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的影响在本期是否消除,亦无法判断其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篇4

从近3年审计报告类型情况看,19家为连续3年被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4家为连续3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8家为近3年内首次被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28家为近3年内首次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三、哪些情形会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如下:

(一)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二)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存在多个不确定事项;尽管注册会计师对每个单独的不确定事项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由于不确定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影响,以及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累积影响,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三)如果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以至于发表保留意见不足以反映情况的严重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可行时解除业务约定(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如果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解除业务约定被禁止或不可行,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6号——审计报告中的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类型时,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的性质,是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是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就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广泛性作出的判断。

上述两个因素对非无保留意见类型的影响如下:

关于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后果,详见往期公众号《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披露要求及后果》 。

四、2021年“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主要事项

审计意见内容看,导致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主要包括: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交易真实性和商业合理性;担保及诉讼等或有事项,预计负债计提的准确性;审计范围受限;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资产计量的准确性;前期差错更正追溯调整、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的影响未消除;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

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篇5

【频率】★★★★

关于减值准备计提,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长期应收款等项目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商誉等项目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

公司未能提供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依据,年审会计师未能取得用于判断减值测试结果合理性相关的往来债权价值、股权投资公允价值、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等审计证据,未能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或替代审计程序,无法判断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充分性,无法确定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具体期间和不同期间的可收回价值。

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篇6

【频率】★★★★

公司因资金短缺未能偿还到期债务和违规担保等事项引发诉讼。由于诉讼事项的复杂性及其结果的不确定性(如诉讼事项的影响金额、违约金的影响金额、诉讼事项的完整性),以及部分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披露程序,导致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担保及诉讼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计提预计负债的最佳估计数及关键参数、违规对外担保及诉讼事项的完整性、相关或有事项披露的充分性、预计负债计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篇7

【频率】★★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方式主要包括通过供应商以预付货款或支付保证金等名义转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子公司的定期存单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通过提取调试币转存个人账户、将原子公司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等。

由于公司提供形成资金占用事项的证据链存在部分缺失,非经营性占用的资金尚未全部归还,年审会计师未能获取充分证据证明占用金额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无法判断资金占用剩余款项的可收回性、坏账准备计提金额的准确性及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篇8

截至2022年4月30日,2021年度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发表意见的基础”的主要事项汇总如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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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篇9

【频率】★★★★

审计范围受限,主要包括:重要控股子公司审计受限,不配合审计工作;海外中介机构未能提供境外子公司完整的财务资料及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未能提供确切函证联系方式,银行及往来函证回函率低,无法实施满意的函证或替代程序;无法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实施现场调查、询问;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展现场审计工作;房地产销售业务延伸检查受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收入成本结算单、重要成本合同、游戏定制交接确认单等重要资料缺失等。

年审会计师无法确认公司资产项目的存在及计量准确性,负债项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收入和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发生、准确性和截止性,无法确认函证相关的财务报表科目的真实性及其款项性质的合理性。

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篇10

【频率】★

1.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尚未有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如SDT(000038)、Z YHL(002464)等;

3. 公司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相关内容存在异议,年审会计师无法判断涉税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如SLB(000606);

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篇11

【频率】★★★

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用于判断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发出商品、合同履约成本)、持有待售资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其他非流动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项目的期初期末余额,包括存在、完整性、准确性、计价和分摊以及列报等多项财务报表认定,无法判断公司对融资租赁及经营租赁的账务处理是否恰当,无法判断处置子公司等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