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读后感1000字 第1篇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我读了几遍,与霍布斯的《论公民》相比,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显得逻辑性更强,观点更鲜明。

一旦读懂之后,对卢梭的感觉又回到开始的状态,他的观点十分鲜明,简单。与他人连篇累牍的政治学论文相比,他的文字不算多,写作的时间也不算长,仅有短短的两个月时间。而李平沤的书更是集其精华,真正介绍卢梭内容的文字更是少了一半,非常适合时间较少又想了解卢梭的人士阅读。

卢梭是十分伟大的,他集社会契约思想的精华而为《社会契约论》,他的思想中的许多内容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应当借鉴的。

卢梭的许多观点或者其主要观点我是同意的,现在凭记忆记录下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主要观点:

1、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对此,我的理解是,若将“契约”一词改为“合作”,可能更符合社会现实。因为人们一般对契约的理解多着重于商业的契约,并且是价值相等的交换性的契约为主。用合作则可以避开一定要等价的思维框架。此外,也可以用来回击一些人对社会契约论的攻击,他们声称,并没有看到谁来签订契约,社会契约何来之有?

2、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的时代虽然有共和国,而且卢梭当时也是日内瓦共和国之公民。但当时国家形态的主要模式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故卢梭有此观点问世。我个人认为,若不提出这样的观点,而是明确提出政府是公民的代理机构,国王或总统是公民的代理人的观点可能更容易解释他的逻辑。在政府是公民代理人这理观点之下,国王或总统的权力必然必须得到人民或公民的认可。当然,他们失职也应当受到人民的^v^。

3、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这符合古代到现代人们关于民主统治的观点,亦我是所赞成的。事实上,在当代民主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许多公共事务都是由人民或公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进行管理,在美国,管理港口有港口管理委员会,美国被炸毁的摩天大楼就是属于纽约港务局的财产,而该局亦是由一个委员会进行管理。管理贸易有贸易委员会等。管理某个地方路政可以有路政管理委员会,等等。

4、由全体人民组成的整体是一个政治集体。在政治上,从对外的关系上,它是主权者,也就是国家。主权者可以是人的集合,国家则是现在政治学上集地域、政治关系等的复杂体。

5、政府的行政官员是主权者授权的。他们做事必然符合公意,也就是全体或者至少是大多数人的利益。

6、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

7、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

8、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在这里,卢梭的逻辑思路有一些混乱,他把由全体人民组成主权者,混同为国王之君主权力,即由主权者赋予其权力的政府的行政机构。但总的含义是清楚的,即,若代表人民利益的君主,或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来执行管理功能的总统,其所作所为脱离了人民,损害了人民的利益,人民就有权起来反抗,更换这些代理人。他在这里包含了两种含义。其一是以和平的方式,即定期选举的方式更换自己的统治者,实为代理人。其二是当代理人实际上变人民的统治者,人民就有权力起来反抗,直接更换这些僭权者。

9、人生来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都无权加以处置。即使他自己,也无权出卖自己的自由而为他人的奴隶。当然,这里所说是指人身的自由,政治上决定自由,财产则是有转让的自由。

10、人生来是平等的,没有人有权奴役别人,也没有人有义务受别人的奴役。

11、与个人的人身自由不可转让一样,主权是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不可分割。

12、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主权者根据公意制订法律,交由政府代表主权者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v^力;他们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被托付的权力。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v^。

14、民主制不适合人类。卢梭认为,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民主制: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民主制需要太多的预设条件和美德,实现全民民主非常困难。“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对此,我有不同的看法。第一,政府形式体现出国家权力的所有制,即国家的权力属于谁。贵族制,实质上是国家权力属于贵族。国君制,国家权力属于国王,即中国自秦始皇以来的封建社会的国家结构。民主制,则是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卢梭认为民主不适合人类,是与他的人生而平等,生而具有一份平等的权利,政府和国王仅是人民的代表人的观点相左的。

卢梭还有一个地方存在严重的思维混乱,“主权者”。有时,他指全体人民的集合,有时指国王或君主,有时则指立法机构。其实,这三者是不同的主体。人民的整体,构成主权者。立法机构,是由人民中间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全体人民执行立法职能。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以及政府,都是人民的代理人。

正因为存在这个混乱,卢梭在统治与代理的问题上也存在混乱。所以他有这样的说法:统治者的统治要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和认可。其实,依据他的基础观点,也是我所同意的观点,必然得出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仅仅是人民的代理人而已,正如一个股份公司中的总经理。

我认为,民主制度是我们大多数善良的人们所希冀的\',所追求的。民主制度的基础是人人自由,人人平等。若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存在着阶级,就是假民主,或者只是部分人之间的民主,比如过去所讲之贵族的民主或现在的所谓“精英”的民主,对广大人民群众仍是专制与压迫。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1000字 第2篇

卢梭,一个有着浪漫天性与卓越才情的人,是法国18世纪所有启蒙思想家中最独特、影响最为深远的一位。他敢于坦露自己的灵魂,是真诚的象征。对他来说,自然就是真理,真理高于一切。而他的独特的个性思想成就了他后来的命运。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就是很好的见证。

《社会契约论》,在法国*期间受到了热情地赞美,许多革命者将其视为人生宝典。“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本书开篇,卢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类对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这是一本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社会契约论》一书的中心论点:人生而自由与平等,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国家的主权和立法权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它。

自由是人本性的产物。人性的第一关怀就是对于自身的关怀。人人都有自由选择自己的适当的生存方式,并且,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平等的,这是毋庸置疑的。此外,人只有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转让出去。当人在枷锁之下而丧失自由时,并不是他没有了天然的与生俱来的自由,而是由于外界强势的干扰。总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产物。

然而,世界上确实存在着强势与弱势之分。人类想要继续生存,的办法就是集合起来,形成一个联合体,充分发挥全部的共同力量,以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与财产。这种结合一经实现,就产生了一个共同体。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实现这种结合。值得注意的是,人们订立契约,不仅是一种自由加入的约定,而且不应把转让自己作为条款。在共同体中,每个人自然拥有权利和所属的自由。

主权者是由参加共同体的各个人所构成的。它代表着各个成员的公共利益,绝不可能有损害共同体利益的行为,否则则违背了社会公约。当然,各个成员都有义务服从公共利益,这样,社会公约才是合法性的。主权是一种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权利,因为它代表着民众的公意,而不是个人意志,既是不能随意转让的,也是不可分离的。主权是共同体形成的一项权利,它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主权者有权利约束每一个成员,但它的权力却是有限的。它不能超出社会契约所规定的界限,不能过分要求、约束成员,这样,才能保证主权权力行使的公正性,才能保障成员在参与社会契约中所获的收益。

何谓法律?这在《社会契约论》中得到很好的阐述。法律是由公意产生的各项规定。法律对国家的成员有着普遍的约束力,它的对象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亦是普遍的,而不是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想要国家稳定,人民安定,就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指引着社会向正义的方向前进。

论政府。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是法律的执行人而已。政府的设立,是以主权者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政府共同体,代表着主权者的共同意志执行国家事务,它是民众与主权者相联系的一个中间纽带,其职能在于实现民众与主权者的相互适应,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及政治自由。从一个高的角度来讲,随着国家的扩大,人民给予了政府的权力就越多,那么,政府受诱惑的可能性就越大,滥用权力的办法也就越多。因此,人民要加强对政府的约束。当然,不同国家存在不同政府体制,但相同的就是: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已。

《社会契约论》这一本书,包含了很多的内容,我无法一一列举,在这里我只是列举几个印象深刻的方面谈谈感受。总之一句话:人生而自由平等;政府只不过是法律的执行者,人民也有权利*它。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1000字 第3篇

论最强者的权利,最强者的权力即强力,即使这样,他不可能永远做主人。唯一保证是通过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这一形式,使之合法化。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具有服从的义务。这样巧妙地转化,使得强力之间的冲突不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地,中间冲突的解决通过中间机制或许更加符合人类文明,这可谓是人类理性的伟大胜利!

放弃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自己的权利,甚至放弃自己的义务。在这里的自由应该是怎样的?“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损失的,是他们的天然的自由和他们企图取得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们的得到的,是社会的自由和他们对他们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以个人体力为界限的天然的自由和受公意限制的社会的自由加以区别,把依靠个人强力或最先占有权而拥有的财产权和根据正式的身份而拥有的财产权加以区别,除此之外,应加上得自社会状态的道德的自由;只有这种自由才能使人真正成为他自己的主人,因为,单有贪欲的冲动,那是奴隶的表现,服从人们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能自由。”这段论述有三个问题,第一,社会契约具体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要有社会契约?契约与身份的关系。第二,公意如何确定?第三,法律的目的是什么?

从这三个问题出发,审视全卷内容。

首先,社会契约具体内容是什么?一、社会公约是使政治体对自己的成员拥有一种绝对支配的权力。社会契约的目的是旨在保全缔约者。谁要达到目的,谁就需要有达到目的的手段,而手段是同某些风险分不开的,甚至同某些牺牲分不开的。谁要依靠他人来保全自己的生命,谁也应当为了保全他人而在必要时牺牲自己的生命。其内容应该天然的包含自由与平等,自由是人类共同的追求,是人之为“人”的基础,前文已经论述过依社会契约自由存在的形态。平等则是自由的保障,非指一切人的权力和财富是绝对相等的,是指,任何人的权力都不能成为暴力,而必须按照等级和法律行使;在财富方面,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富到足以用金钱去购买他人,也不能穷到不得不出卖自身。要求大人物必须节制财富和权势,小人物必须克服贪婪和妄求。它受公意的指导时,社会公约在政治体的支配权力下被称为主权,并且每个人必须履行。“把我们与社会体联系在一起的那些约定之所以是必须履行的,完全是由于它们是相互联系的,是由它们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人在履行这种约定时,在为他人效力同时也是为自己效力,如果不是因为大家把‘每个人’理解为他自己,都想到为大家投票也就是在为自己投票,公意又怎么会是公正的,而且大家又怎么会希望他们当中的每一个人都幸福呢?证明权利平等和他们所产生的正义观念是由于每个人的偏私所产生的,因而也是由于人的天性所产生的,这也证明了公意要真正成为公意,就应当在它的目的和本质上是公正的;它必须来自全体,才能适用于全体。这就回答了社会契约存在的必要性、目的和本质。

其次,文中对公意的确定做专门论述,公意是全体公众所形成的合意,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建立以及利益的分配确定一个能够体现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方案,应当保证公民对此充分了解和讨论,那么结果总是好的。如果存在小集团其意志影响到或者已经代替了公意,那么个别意志就会上升而国家意志只能体现少数人的利益,公民无法充分讨论,公共利益就无法体现和保障,那么结果就会难以预料。为了控制这种破坏自由平等的巨大力量,防止公意确定的偏离,文章提出两种方案:一、不允许小集团存在,消灭小集团,让每个公民按照他自己的想法表达他自己的意见。二、出现了小集团,那么就使之数目增加,数目越多,相互之间的争论越是广泛和充分,以此来防止小集团之间不平等。这是使公意能够永远充分展示并使人民不犯错误的唯一好办法。

最后,基于社会契约形成的公意和社会秩序的构建,社会契约所要达到的目的的保障,怎样面对试图摧毁它的力量?毕竟不是所有的权力和财富拥有者都会自律约束自己不贪婪,尤其是当国家两极出现,国中的豪富和赤贫,这两个等级是天然不可分的,对公共的幸福是有大危害的,前者将产生保证的拥护者,后者将产生暴君;他们之间一直是拿公众的自由做交易,一个买,一个卖。“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所以,才需要立法的力量倾向于维护平等。要使一个国家的体制能够真正稳固和持久,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情况行事,是自然关系和法律永远在每一个点上都协同一致,而且可以这样说:法律只不过是保障、伴随和矫正自然关系。”“事物之所以美好和符合秩序,是由于它们的性质使然,而不是由于人类的约定。”一切正义的源泉来自上帝,如果人人按此正义行事的话,那就不需要政府,不需要法律。事实上,这种完全出自理性普遍性的正义,要在我们之间得到认同,就应当是相互的。为了把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使之达到正义的目的,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法律是什么呢?“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做出规定时,他们考虑的是他们自己,虽然形成了一种对比关系,那也只是从某个观点来看的整个对象对另一个观点来看的整个对象之间的关系,全体并未因之而分裂。这是,由于作出规定的行为者是公意,它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带普遍性的。正是这种带普遍性的规定,我称之为法律。”法律是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普遍性的,因此,凡是按法律治理的国家,不论它的政府是什么形式的政府,我都称之为“共和国”。法律是政治共同体唯一的动力;政治共同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所感知,没有法律,人们所建立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这是法律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就民主制来说,很少有真正的民主制,多数人去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人民若是无休止的开大会,因此建立起来各种机构来,就不会不引起行政形式的改变。只要政府的只能被许多的执政者所分掌时,则少数人迟早总会掌握最大的权威;仅仅由于处理事务的方便,他们自然而然就大权在握。尤其是国家地域广大,人口众多,那么距离越远,自由民主就越无法保障。民主的政府或者人民的政府更容易发生内乱和内战,倾向于不断地改变自己的形式,政府更需要勇气和警觉来维持自己的形式,公民就应该以恒心和力量武装自己,同时会说:“我愿自由而有危险,但不愿安宁而受奴役。”只有神明的人民才能用民主制的治理,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用于人类的。

其次,在实践中,根本就不存在单一的政府,也不存在一种政府形式适合于一切国家。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是什么?从政治结合的目的来看,是为了它的成员的生存和繁荣,而衡量的最确切的标志就是他们的数目和人口了。假定一切情况都相等,那么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殖民地的政府,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是最多的,就确实无疑的是好政府了。

最后,政治体的死亡,政治生命的原则在于主权的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v^则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指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的活着,但是心脏停跳了,则任何动物马上死掉。国家的生存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因为主权者的意图一经宣布,只要他没有撤销,就永远都是他的意图。人们愿意相信,唯有古代的意志的优越性才能把那些法律保存的如此悠久,正是主权者不断承认这些法律的有益,才使得在体制良好的国家里法律没有被削弱反而获得新生力量,古代的前例使得这些法律日益受人尊敬。反之,凡是法律愈古老愈削弱的地方,就证明这里不再有立法权,国家也不再有生命力了。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1000字 第4篇

最近重看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不同于第一次走马观花地阅读,这次刻意放慢了速度,细细研读,尝试去学习领会这位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最卓越代表人物的思想精髓。

《社会契约论》,又名《民约论》、《政治权利原理》,是卢梭最为知名的著作之一,其思想之深邃、影响之巨大,从《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这两部旷世宪法对其思想的无保留继承就可见一斑。对于这本书的概况,用卢梭自己的话再合适不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甚至可以说,《社会契约论》所要谈的,就是自由和枷锁的关系。在卢梭看来,整个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在于:能够找到一种结合的形式,使每一个结合者既能像以前一样自由,同时又会以自身全部的力量去维护和保障其他结合者的自由。就此而言,这种结合的形式就是卢梭所谓的枷锁,无形的枷锁,也可以称之为“理性的羁绊”,也正因为有了这种羁绊,人们才不至于自由到损害他人的自由。

此外,关于民众和民意的阐述,也是有所不同。和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相比,虽然都强调关注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实现公众的价值,但是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更为注重民众诉求表达的权利和机制。比如卢梭给予正面评价的罗马公民大会,倡导的是一种民众的主动机制。而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信奉的“民贵君轻”,则是事先给定统治者是最高民意代表这一前提,讲求的是“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从民众的角度来说,这在本质上是一种被动机制。

总体而言,对于这本大作,每次读都有不同的认识和感悟,需要长时间反复的解读和揣摩,但是有一个观念确是始终都在的,即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一点理性的羁绊。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1000字 第5篇

卢梭在思想史上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这本《社会契约论》也是被很多人奉为经典。通篇读完之后的感受是卢梭的想法可能还是有些限制在西方的国家现象中,对于东方的具体情况不是那么熟悉。如果他对东方情况熟悉之后,很多思想观点应该会大为转变。总体来说,给我的感受是卢梭的想法更接近于道家的“小国寡民”。可能也是我看的有些囫囵吞枣了,有时候会觉得他的观点之间存在冲突,有的观点能看清现实,有的观点则显得考虑不周。

开篇即说,“人生而自由,而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大多数人也只能看到前半句话,深论起来这句话只不过是一个观点而不是真理。人生而自由,这个自由指的是什么自由?我曾在初中讲过一节普法的课程,我问同学们:你们向往自由吗?同学们都点了头,再问:那你们认为什么是自由?同学们再没有了话。这些理念都是给人模糊的感觉,但都给不出详细的解释。以我的解释,自由在于边界。每个人的自由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超出了这个范围你就会侵犯他人的自由,侵犯之后就要遭受制裁。法律诞生前制裁由个人完成,法律诞生后制裁被规定由国家完成。在这个理解下,卢梭开篇的这句话也是能说通了。人生而自由,即便是动物出生之后也有一定做什么事不能做什么事的自由(动物不能做的事,可能是慑于对食物的需求或自己力量的薄弱)。枷锁其实也就是用于限制自由而已,换个不那么形象的描述就是,每个人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这个自由都是有限的。

然后就是卢梭这本书的核心观点了,认为国家的产生就是所有公民签订了一个契约,将自己权力的一部分让渡出来组成了国家。老师也说反对死刑的原因也是人不可能将生命权让渡出来。这不其实也只是一个观点而已,只是采用了西方比较重视的契约精神。像游戏《骑马与砍杀》里,所有的将军对领主都是以发誓的形式效忠,也就是好比是对领主签订了一个契约。但如果没有这个盟誓难道这名将军就不能效忠了?或者说有了这个盟誓就可以保证效忠了?

这也是为什么说卢梭的想法限制在了西方世界的固有思维里。以东方的想法,东方古代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讲究仁义礼智信,讲究忠孝。之所以说这一点,是因为卢梭以家庭举例,但在这个例子中却丝毫看不到情感在其中。如果不说东方的思想,那就无法对他的想法进行反驳。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我们的祖辈们也能看到这个道理,但不可忽略的是除了西方那种利益交换性质的约定、契约,我们同时还用有着家国情怀。缺少这一点,就不能理解为什么有人舍生忘死;缺少这一点,就不能理解什么是集体精神;缺少这一点就不能理解什么是多难兴邦。

卢梭认为强力者无法保持自己的力量到足够一直做首领,所以他需要将自己的力量转化为权利,将被领导者的服从转化为义务,这也就是说强力者制造了法律。进一步衍生为服从的义务只对合法的强力。举的反例为强盗拿枪逼着你交钱,拿枪是一种强力但你却可以将钱包藏起来,因为服从这种强力并不是一种义务。这个例子初听似乎还有几分合理,强盗是一种强力,交钱包是一种服从,你未必要服从于这种强力是因为强盗的强力并不是合法的强力。同样的是类比于首领的强力假如不是合法的那也就没有必要将自己的自由交给他。问题在哪里呢?强盗抢到钱之后不会用这笔钱给你修屋子。从这里也能看出为什么这本书出版之后就被当局焚毁了,因为他的思想彻头彻尾是站在权力者的对立面,并想尽方法将这种想法合理化。

接着卢梭说,既然强力不会产生权利那么合法的来源就只剩了约定。一般来讲用“只”都是过于绝对的。接下来卢梭借着格劳秀斯的说法对国王权力的由来产生了质疑,质疑内容以我看来就是完全只看到了人民对国家机器的供养,没看到国家机器对整个国家而言的巨大作用。从这看卢梭的想法是个观点但有点极端,至少适用面很窄。

后面章节卢梭还提出了公意是否可能犯错这个问题。以我看来,这问题首先是判别什么是错。这个标准就是集体利益。那是否有可能犯错?完全有可能,公意都对的话,股市就不可能只是少部分人挣钱了。并且之前在对民主问题的研究上可以发现,公意不可避免地带有短视性,接受不了短暂的低收益。这样造成的结果就像是在投资市场,一支股票或基金赔钱就立刻抛出然后买其他的,这样的结果必然是负收益。有一个国家的领导者曾说过他知道怎么带领这个国家走出困境,但不知道怎样才能得到选票。此外,在卢梭看来似乎公意很容易形成,但这本身就不适于国土广袤或人口稠密的国家。可以总结为卢梭的想法有些类似于道家的小国寡民。卢梭还在将公意形成的前提设定为没有派系之争、没有受到其他牵扰的个人意见能发表且汇总。这个想法在实验上就叫做理想化实验。

之后的章节里卢梭按构成政府成员的人数来区分政府的各种不同类别或不同形式。“主权者可以把政府委之于全体人民或者绝大部分的人民,从而使作行政官的公民多于个别的单纯的公民。这种政府形式,我们名之为民主制。可以把政府仅限于少数人的手里,从而使单纯的公民的数目多于行政官,这种形式就称为贵族制。把整个政府都集中于一个独一无二的行政官之手,所有其余的人都从他那里取得权力。这第三种形式是最常见的,它就叫做国君制或者皇朝政府。”在我现在看来,首先第一种是无法实现的,行政官多于普通人,那谁服务谁啊,关系也就更加盘根错节了,这属于卢梭理想中的政府。有没有可能实现呢?实现之后这种所谓的民主制好嘛?之前看视频有一个班级,坐第一排的分别是班长、排队班长、读书班长、水果班长等等一众班长,后面几排还有组长、课代表,甚至可以说组长还可以分为收作业组长和打扫卫生组长。主权者就是班主任,行政官可绝对多于单纯的公民了。这责任是绝对分配到个人了,看上去所有问题都有人解决了,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所谓的“官官相护”。这让想严格执行制度的人很难做为,只想安心过日子的人也很难过日子。第一,严格执行制度的人手里的权限太少,想要作为处处都会被人使绊子,力量分散就什么都做不了;第二,不是人人都想做政治家的,想安心过自己日子的人,就让他安心过呗,不想管事的人就别让他管呗,不是自己想从政人人就都想从政的。第二种属于较为常见的形式,但也不能说是贵族制,他这么提只能说他局限在了西方国家的制度里。秦朝废除分封制施行郡县制,郡县的长官可不一定是贵族。到汉朝时进行察举制,隋唐开始科举制,明朝时限制王公的权力,恰恰说明行政长官不是贵族。所谓贵族,我认为首先得是整个家族的人都有比较高的地位,其次这个家族拥有高地位的时间比较久。用封建制来形容第二种政府更为恰当,行政官作为少数人并不是贵族,而是地主,基层的权力也基本是由家族族长掌握,这是第二种政体。第三种所有权力来自于一个独一无二的行政官之手,这种情况在我国古代一般是开国皇帝可以做到的,开国皇帝不少都是掌军出身,拥有可以控制政府的力量,即便开国皇帝不是这个出身那他前几代往往也是这个出身。所以叫作国君制还是有些局限在了城邦里,只有在一个城邦里皇帝直接掌管武装力量所以可以做到绝对的控制,如果疆域辽阔皇帝一个人不可能掌管一整个庞大的帝国。所以卢梭管这种政府形式叫国君制,我认为叫军政府更契合。

之后卢梭的一个关于哪一种政府形式好想法我是比较赞同的,他认为没有绝对意义的好,哪一种好取决于国情,取决于这是一个大国,还是一个中等规模的国家,还是一个小国。这里也是让我对卢梭感到最奇怪的地方,有些想法不切实际,有些想法又贴近实际,这让我也搞不清他究竟是怎么样的一名思想家。

所以总体来说我不知道该如何评价卢梭的思想,有可取之处,也有不可取之处,读的还是有些太快了。从读书的价值而言,没能从中学到一些什么,等有时间了还是得慢慢重看一遍。​​​​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1000字 第6篇

在杨光斌《政治学导论》中,第五章国家这一章,讲述了几种国家起源学说,其中有一种就是社会契约说。社会契约说是17世纪和18世纪最有名的政治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社会契约说是对国家神权说的直接否定。

社会契约说假定,国家之前是人类的无政府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所有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人,都占有因自然法(natural law)而产生的自然权利(nature right)。人们滥用自然权利,使人们的生命及财产得不到保障。为了摆脱这种自然状态,人们慢慢地经过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订立一种契约,以建立足以保障自然权利的国家和政府。这样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了社会状态(state of society)。以契约建立的国家,任务是遵守自然法,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如果统治者违背契约,人民有权推翻政府,由此得出主权在民的结论。

有空大致浏览了一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这本书分为四卷,主要阐述卢梭的政治观念和他认为理想的政治制度。

第一卷:从“自然状态”引出人类平等

卢梭认为想要建立一种对人们的约束是绝不能仅仅靠强力的。想要人们长久的接受一种社会秩序,那么在建立这种秩序之初必须是人们出于自愿的约定。卢梭认为想要使人们结合起来的社会契约必须解决的两个问题,一方面个人要获得集体力量的保护,另外一方面还要保留以往一样的自由。在“论社会状态”一章中,阐述了人们只有在形成社会状态后,他们的行为才具有正义性,道德性,才拥有真正的自由和权利。这一章节我理解到人在纯自然的状态所拥有的随心所欲的、天然的自由是有局限的。只有从自然的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之后,自由被赋予了道德性,这样的自由才使人们真正的成为自己的主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第二卷:社会契约中的“公意”与法律思想

关于公意,卢梭在文中多次提到,在讨论社会契约的问题中,公意这一思想是贯穿于政治法律思想的基本概念。卢梭这里的公意着眼于公共利益的,也就可以看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公意是民主的展现,但每个公民既然表达的只是自己的意见,那么对于所有意见的进一步总结归纳就是十分重要和有难度的事情。在实际的运用中,实施的好才能保证公意不走向极端,而最终的公意由谁来代表和表达,还需作进一步的探讨。卢梭在这一卷谈法律时认为,社会公约给了政治体生命,而立法让政治体拥有意志和行动。如果没有法律的存在,国家就会变成没有灵魂的躯壳,只是存在,却无法行动。卢梭主张的是对公民进行守法教育而不是严厉的惩罚。政府需要用手段去启发人们接受并尊重法律,丽严厉的惩罚只是下下策。如果是想用恐吓换来对法律的尊重实在是无能的。卢梭还提到了法律的其中一种类别即风尚习俗、舆论。“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虽然最后一种形式无法写成条文,但是却被卢梭阐述的最为深刻。在他看来,人们心中长期形成的观念风俗比法律本身更加重要。

第三卷:卢梭的政府理论

卢梭在第三章开篇阐述了对政府的总体论述。在这一章里,卢梭认为,政治体的活动主要有意志和力量两个因素。在国家中,意志和力量就对应着立法权和行^v^。我们建立国家并且制定了法律,法律制定之后主权者也要服从于法律。于是,卢梭认为“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卢梭在书中还特意强调了政府和主权者的区别,指出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政府只是中间体,他只是执行者,不得滥用权力。卢梭认为,一旦政府、主权者、臣民三者中的任意一项权能发生变动,都是一个国家的灾难。

第四卷:从公意看公平

卢梭是很看重公意的,他的理念中“公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而又纯粹的;但是它却可以向压在它身上的其他意志屈服。”公共福利是依靠公意体现的。当社会复杂而不够团结,公众投票不再是全体公意的一致表达,真正意义上的公意无法实现了。卢梭看重公意也就看重体现公意的形式——投票。公意的一致性要求随问题的重要性不同而不同。书中之前提到的社会公约在这里又涉及到,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因此,需取得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第四章论述和总结罗马人民大会的发展经历,在回顾与分析中,具体阐述了人民意见如何才能得到更加充分的表达。同时投票的方式也是因人民的品行和当时国家的情况不同加以选择。

《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主张民主和平等,从世俗的角度论证国家的起源,主张个人权利,看重人民公意,这是历史的进步。后人把卢梭看作是法国革命的旗帜。事实上,卢梭的思想的确在法国大革命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卢梭的思想激励了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领袖,他的理论是革命纲领和行动指南。社会契约说也深入到美国的第一批殖民者的心中,为美国独立战争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武器。社会契约说引发了新的国家的产生,但是自然状态是不可论证的假设,自然权利主要是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没能超出时代限制。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1000字 第7篇

“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处不背负枷锁”。这是本书开篇的名言,也是本书所有观点的基础。大部分的阶级革命先驱者,都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作为核心思想,如美国独立战争、英国光荣革命等,但唯有卢梭,在人人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还提出了其需要遵从的一个基本制度,这个制度他用“社会契约”来解释,我认为,这正是《社会契约论》能够高于其它论著,成为资产阶级革命主要指导思想的原因。

没有约束的自由,必将导致社会的混乱。我们不妨想象,当一个人为了自己的自由去影响另一个人的自由时,必然会产生新的剥削和压迫,这不但违背了平等的初衷,还将使社会关系进一步倒退。卢梭的一生可谓颠簸流离,中晚年更是惨遭迫害,这使得他在书中向往一种公平的契约关系,并且用社会制度来加以维护和保障。

社会契约的体现,应该是人人共同权利平等,人人付出人人得到回报,这在原文中也得到体现:“在一般意志的权威下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和自己的能力奉献出来,在这一集体中,我们把每个加盟者都接受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的一部分”。我认为,实际上这与共产主义的理念不谋而合。卢梭认为人失去了天然的自由,原因是因为生存的阻力超过了人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转而谋求社会的自由,其根本就是生产力无法满足生存需要,而共产主义的核心理念便是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社会公共机构非常发达,人与人的待遇差异和社会分工会完全消失,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现群体社会下物质和精神上的真正自由。

要实现这种层次的社会契约,一是需要一个集合体来确保各类协约的落实,卢梭在书中称之为主权者或政体;二是需要社会中的人具有较高的道德标准,能够贯彻民主政治的理念。现在是全球互通时代,这里的“人”,既可以指个体,也可以指群体,也可以指国家。例如说,最近的伊朗核制裁事件、南海主权事件等,其根本都是以美国为首的个体,为了扩大自己的利益,侵害他国个体的利益,以民主之名,行侵略之实,违反了社会契约精神,而作为保障社会契约的集合体-联合国组织,则沦落成为它的工具,失去了自身的公平公正,这也证明,当前资本主义国家所谓的民主社会只是一个笑谈,实际上则是第一第二世界的国家在不断剥削压迫第三世界国家,这与十八世纪的法国何其相似。

地球还不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国与国之间形成了一个大的社会,早在立国之初,^v^便提出了对外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对内则是^v^领导下^v^的执政方针,加上以^v^制度为基础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层次的社会契约,是我国在共产主义道路上不断探索的伟大成果。

《社会契约论》作为十八世纪的作品,虽然全书不足10万字,但却是一本通篇闪耀着思想火花的,具有前瞻性和启蒙性的伟大著作。资产阶级以它为指导思想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但是由于其自身的阶级局限性,并没有能真正掌握贯彻它的精髓。该书的核心思想即便是在今天也依然极具参考性,通过对它的学习,必将对本人今后的工作产生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