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读后感200字 篇1

卢梭,一个有着浪漫天性与卓越才情的人,是法国18世纪所有启蒙思想家中最独特、影响最为深远的一位。他敢于坦露自己的灵魂,是真诚的象征。对他来说,自然就是真理,真理高于一切。而他的独特的个性思想成就了他后来的命运。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就是很好的见证。

《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受到了热情地赞美,许多革命者将其视为人生宝典。“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本书开篇,卢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类对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这是一本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社会契约论》一书的中心论点:人生而自由与平等,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国家的主权和立法权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自由是人本性的产物。人性的第一关怀就是对于自身的关怀。人人都有自由选择自己的适当的生存方式,并且,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平等的,这是毋庸置疑的。此外,人只有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转让出去。当人在枷锁之下而丧失自由时,并不是他没有了天然的与生俱来的自由,而是由于外界强势的干扰。总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产物。

然而,世界上确实存在着强势与弱势之分。人类想要继续生存,唯一的办法就是集合起来,形成一个联合体,充分发挥全部的共同力量,以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与财产。这种结合一经实现,就产生了一个共同体。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实现这种结合。值得注意的是,人们订立契约,不仅是一种自由加入的约定,而且不应把转让自己作为条款。在共同体中,每个人自然拥有权利和所属的自由。

主权者是由参加共同体的各个人所构成的。它代表着各个成员的公共利益,绝不可能有损害共同体利益的行为,否则则违背了社会公约。当然,各个成员都有义务服从公共利益,这样,社会公约才是合法性的。主权是一种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权利,因为它代表着民众的公意,而不是个人意志,既是不能随意转让的,也是不可分离的。主权是共同体形成的一项权利,它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主权者有权利约束每一个成员,但它的权力却是有限的。它不能超出社会契约所规定的界限,不能过分要求、约束成员,这样,才能保证主权权力行使的公正性,才能保障成员在参与社会契约中所获的收益。

何谓法律?这在《社会契约论》中得到很好的阐述。法律是由公意产生的各项规定。法律对国家的成员有着普遍的约束力,它的对象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亦是普遍的,而不是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想要国家稳定,人民安定,就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指引着社会向正义的方向前进。

论政府。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是法律的执行人而已。政府的设立,是以主权者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政府共同体,代表着主权者的共同意志执行国家事务,它是民众与主权者相联系的一个中间纽带,其职能在于实现民众与主权者的相互适应,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及政治自由。从一个高的角度来讲,随着国家的扩大,人民给予了政府的权力就越多,那么,政府受诱惑的可能性就越大,滥用权力的办法也就越多。因此,人民要加强对政府的约束。当然,不同国家存在不同政府体制,但唯一相同的就是: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已。

《社会契约论》这一本书,包含了很多的内容,我无法一一列举,在这里我只是列举几个印象深刻的方面谈谈感受。总之一句话:人生而自由平等;政府只不过是法律的执行者,人民也有权利推翻它。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200字 篇2

我曾经觉得卢梭是一个口是心非的人物。之所以给我这样的感觉,源于他早年的一篇文章《论科学与艺术》。当时第戎学院有奖征答一个问题,即艺术和科学的复兴有没有改善人们的举止和道德。卢梭的好友狄德罗建议他回答“不”,因为这样的回答更容易得奖。最后,无论出于怎样的动机,卢梭在他的这篇征文中,给出的答案是“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没有改善人们的举止和道德”。

在《论科学与艺术》中卢梭写到:“在艺术还没有塑成我们的风格,没有教会我们的情感使用一种造作的语言之前,我们的风尚是粗俗的,然而却是自然的;从举止的不同,一眼就可看出性格的不同。那时候,人性根本上虽然不见得更好,然而人们却很容易相互深入了解,因此可以找到他们自己的安全;而这种我们今天已不再能感到其价值的好处,就是得他们能很好地掩饰种种罪恶。”

然而从史料中不难发现,卢梭本人是极爱文学与音乐的。他谱写过音乐作品,撰写过音乐理论,希望成为在音乐领域有所作为。他曾写过一个小文章标题就是《我喜欢音乐》。

卢梭真的是口是心非吗?如果他是这样一个人,那么《社会契约论》的真知灼见,又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呢?

卢梭在书写《社会契约论》前,还写过一本《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他在此书中将人类的不平等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自然(生理)的不平等,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第二类是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起因于一种协议。第二种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损害别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种特权。

在《社会契约论》里,我认为卢梭其实是针对上述的这两个不平等,设计出他理想中的公约。

首先,他认为公约可以改变自然(生理)的不平等,他说“公约不是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社会条约“保全”缔约者为目的,使他们不因为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不同,而在现实中遭遇不平等。

其次,他觉得要改变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就要改变过去的协议方式,“设计一种人类集合体,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一个加盟的个体和他的财产。在这一集体中,个体虽然和整体联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

简单言之,我觉得卢梭的社会契约,一方面要在自然(生理)方面,成为所有缔约者的生存保障。另一方面,要在精神(政治)方面,不干涉个人的意志。

得出这样的结论后,我觉得再读《论科学与艺术》就有了一番新滋味。卢梭所处的18世纪法国社会,凡尔赛宫的皇室奢华风气统领着整个欧洲艺术的发展。不难发现,卢梭憎恶艺术,明确的说,应该是憎恶皇室精神(政治)统治下的艺术。他说“今天更精致的研究与更细腻的趣味已经把取悦的艺术归结成一套原则了。我们的风尚流行着一种邪恶而虚伪的一致性,每个人的精神仿佛都是在同一个模子里铸出来的,礼节不断地强迫着我们。”而另一方面,卢梭喜爱对音乐与文学的喜爱,则是出自于对朴质自然的追寻。他厌恶那些在精神统治下的艺术,他向往在自然中抒情高歌。

于是,我觉得卢梭不是一个口是心非的\'人。他的艺术观、政治观是一体的,它们都来源于卢梭对于社会的整体认识与判断。

卢梭认识到社会的不平等分为自然(生理)方面和精神(政治)方面。他一方面认为人们不应该在精神方面被统治(艺术不应该被风格、矫饰化),另一方面他认为要用社会契约来改善人在自然(生理)方面的不平等,从而保障人在精神层面能够崇尚自然。

由此我联想到,对于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时代的文化、经济、政治状况,都是一个不可分隔的整体。特定的经济、政治状况,导致了特定的文化状况;而社会对于文化的认识,也必然反映了这个社会对于经济、政治的态度。

欧洲社会从百科全书式的混乱的18世纪到如今,艺术的面貌已经全然改变。概念艺术、行为艺术的当代艺术概念,一次次成为社会思潮的先锋。我想这艺术面貌改变的背后,是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的深层变化吧。

我想起一个学景观设计的朋友,曾经跟我抱怨,中国现在景观设计追求的简约风格,主要是照搬西方近现代极简主义的风格。但其实我们特别没有根基,欧洲从几个世纪前的繁冗奢华的巴洛克风格,变化到今天的极简主义,是几百年的变迁里,一步步走过来的。我们不懂得蕴含在这精炼的简约线条背后的深刻的历史,而只是基于风格的简单模仿。这必然是肤浅而流于形式的。

我觉得这个有些无奈的抱怨,背后实际上反映了当下的社会状况。我们的国家经历的现代化历程,其路径与欧洲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在流行风格上对欧美的模仿,体现出的是这背后,在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现代化过程中的的全方位模仿。困惑的是,我们作为模仿者,到底要模仿什么。就如我的朋友所说的那样,我们不懂得蕴含在这精炼的简约线条背后的深刻的历史,而只是基于风格的简单借鉴。这必然是肤浅而流于形式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我们要读卢梭,不是在寻找一个通往现代化和谐社会的“现成”的契约,而是在读他的痛苦和挣扎,反思他对社会的整套想法。卢梭告诉我们,社会的公约是基于人的自然(生理)的基本保障,社会公约不能干涉个人的精神(政治)意志。我想这是基础,不同的社会各自在这个基础上,根据其不同的发展路径寻找现代化的道路。

那么,我们的社会读透卢梭没?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有几分在中国?

我想起前几天一个朋友从日本回来,聊起日本当下的文化发展。觉得各种稀奇古怪、甚至乱七八糟的东西,都有人在当做职业非常认真的弄,而且竟然弄得很好,只要有需求,无论多古怪,都会有相应的东西来满足(比如为宅男创造的午夜动漫和咖啡厅)。相比之下,中国要保守得多。主旋律艺术的色彩非常浓厚,主流和非主流的意识非常强烈。

虽然这种当下文化上的差异没有孰对孰错,但我觉得从中还是能够体会到,我们的社会还没有读懂卢梭。因为如果我们读懂了,我们的社会有卢梭所述的某种公约,那么我们社会应该会在文化上呈现出没有主流、非主流之分的状态。既然文化是如此,那么社会的其他方面,应该也是吧。

卢梭说:“我们向往自由,但我们带着镣铐。”或许我们应该对这副承载着历史厚重感的镣铐,有更深一点的领悟才好。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200字 篇3

虽然卢梭一直谦虚地认为《社会契约论》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从事,而后来又放弃了的一部长篇着作的摘要,是一篇简短的论文。但是我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伟大的思想着作,因为卢梭的这本书最早提出了现代政治的核心问题——即政治权威与法制、民主。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饱受摧残的书籍。在1762年,卢梭这本着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毁,并且在日内瓦和巴黎被当众焚烧,官方和教会人士也对这本书大加指责,甚至连同一时期的大哲学家、文豪伏尔泰也对这本书持有偏见。但是随着欧洲近代史上的反对君主独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发,人们开始承认了这本书的地位和正确性。卢梭可以说是当时唯一一个敢说不让国王掌握主权的政论家,有人去这样评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的问世,在政治理论上实现了一个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国王的宝座,驱散了君主的幽灵,主权在民的新学说振聋发聩,令人耳目一新,使备受压迫的人民开始觉醒,知道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对于一本受到这样高评价的著作,我在一个暑假里只能说自己是粗浅的阅读了几遍,我不敢说自己读懂了这本书的精髓,我只能说说自己浅薄的见解。

卢梭的这本书可以说是从两方面写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而通过这两方面的深入论证也提出了这本书的核心问题,即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谈到这里,我要说一下自己对于卢梭书中政治权威的理解,卢梭书中的政治权威并不能单纯从字面上理解为政治的权威,而是要引申理解为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当性。因而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权威的,根据卢梭书中的理论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一个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存在的。卢梭在这个问题上参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学家格劳修斯的理论,在书中对于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如何产生的,作了如下一种阐述:政治权威是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的过程中形成的。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才能让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而让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权威。

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围绕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对于民主和法制两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主的问题上,卢梭在书中主要是对直接民主进行分析说明,这里我们暂且先不谈卢梭观点里对于间接民主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仅仅从卢梭对于直接民主的描写和卢梭对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卢梭对于民主有着先进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所谓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过直接参加政治活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民主方式,这是民主产生的最初形态,也是一种最易于被人所认知的民主。卢梭在书中对于民主制有这样的描述: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是很现实的。卢梭认为一个完全的民主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卢梭的民主观点与雅典民主实践中体现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进性在于对人的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国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对于大国平民的民主认识。

那些基本原则或理念一步步发展成为了今天民主建设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础,尤其是人民主权原则对近现代民主作出的贡献是根本性的。现实中的代议民主制,虽然能够基本切合当今的的社会经济条件,但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卢梭在书中就指出代议制只能代表“众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众意只是诸多个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而公意则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确并且不可摧毁的。如果说现代的代议制民主对直接民主制是一个进步的话,它也仍然是在继承了卢梭的基础民主理论,只是通过变换民主的实现形式,从而使民主运作更加切合实际,以此弥补直接民主的实行上的不足。卢梭的民主理论的积极意义是勿庸置疑的,从卢梭的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的理论实际上也代表了人类对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们认识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没有尽头的。真正的民主是极难成功实现的,我们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论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辉最终笼罩人类社会。

如果说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还是停留在理想性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么卢梭的法制思想则要更具实践性和合理性。卢梭对于法治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就如书中所言“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一个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才能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因为合法的政治权威必须是有着诸多限制的,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确体现。卢梭对于法治的认识首先是从宪法的设立开始的,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这体现了卢梭的分权意识,即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立,这在现代中国也是适用的。不仅仅是宪法,规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应是如此。卢梭害怕权利的滥用最终会导致公共意志被强权所替代,因此对于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卢梭对于强权的理解很精辟,卢梭解释强权就是强者的意志被体现,谁强大,谁就有权利。因此在强权下,弱者的权利是不被保护的。

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呢,除了分权思想外,在书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们还能看到卢梭对于理想法律的划分。卢梭将法律分为策划全体秩序的“政治法”也就是宪法,规定公民各种自由权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风尚、习俗”,卢梭把第四种法律称之为“一个国家的真正宪法”说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用现在的理论来说这第四种法律可以被看为习惯法,是现代法律的渊源之一。其实一开始我不太明白卢梭为什么会如此推崇第四种法律,仔细想想我才明白,卢梭看重的是第四种法律的民族文化性,第四种法律才是每个民族最有特色的东西。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200字 篇4

最近重看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不同于第一次走马观花地阅读,这次刻意放慢了速度,细细研读,尝试去学习领会这位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最卓越代表人物的思想精髓。

《社会契约论》,又名《民约论》、《政治权利原理》,是卢梭最为知名的著作之一,其思想之深邃、影响之巨大,从《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这两部旷世宪法对其思想的无保留继承就可见一斑。对于这本书的概况,用卢梭自己的话再合适不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甚至可以说,《社会契约论》所要谈的,就是自由和枷锁的关系。在卢梭看来,整个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在于:能够找到一种结合的形式,使每一个结合者既能像以前一样自由,同时又会以自身全部的力量去维护和保障其他结合者的自由。就此而言,这种结合的形式就是卢梭所谓的枷锁,无形的枷锁,也可以称之为“理性的羁绊”,也正因为有了这种羁绊,人们才不至于自由到损害他人的自由。

此外,关于民众和民意的阐述,也是有所不同。和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相比,虽然都强调关注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实现公众的价值,但是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更为注重民众诉求表达的权利和机制。比如卢梭给予正面评价的罗马公民大会,倡导的是一种民众的主动机制。而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信奉的“民贵君轻”,则是事先给定统治者是最高民意代表这一前提,讲求的是“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从民众的角度来说,这在本质上是一种被动机制。

总体而言,对于这本大作,每次读都有不同的认识和感悟,需要长时间反复的解读和揣摩,但是有一个观念确是始终都在的,即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一点理性的羁绊。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200字 篇5

几个月之前,我还连卢梭和罗素都分不清楚。《社会契约论》的名气之盛,虽有所耳闻,仍不知社会契约到底为何?有什么影响以至于经久传诵?对于卢梭的其它著作则是闻所未闻。羞愧!!!

弃精华,取糟粕。工科出身的我,对于社会科学的了解几乎是零。上学的时候除了专业书籍之外,唯一接触较多的也就是武侠小说。对于社会科学书籍,往往也是为了应付考试,考完就全部还给老师了。经历过硕士阶段的挣扎后,方始明白,对于生活来说,技术可能是非常次要的东西。有太多的东西等着我去了解。硕士最后一年,工作的需要让我慢慢开始接触一些逻辑科学、思维科学方面的书籍。到后面越来越痴迷于西方社会科学的著作,有点如饥似渴的感觉。

一知半解地读完《索菲的世界》,《西方哲学史》和《什么是哲学》之后,一口气买了十几本西方社会科学专著,大多是政治哲学相关的,这是我的兴趣所在,我不想去过多的纠结世界的本源和上帝是否存在的问题。机缘巧合或由于卢梭的论文都比较薄,最先开始读的就是卢梭了。《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论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使风俗日趋纯朴》…

走马观花读了几本,总感觉收效甚微,内心开始急躁。便开始思考并向周围朋友们请教读书之道。多读、反复读、看书评、写书评、互相讨论、讲演,最终读透想透。这些都是不错的读书方法,但万事开头难,而无论什么方法,在没有深厚功底的情况下,都要经历一段煎熬期,渡过了瓶颈期,后面也会相对容易一些。想明白这个道理之后也坦然了许多,少了一些浮躁。

除了上述几条读书方法之外,我觉得还有一些问题是必须要解决的。首先是读书的深度或层次问题。读书的出发点,目的是什么?是否纠结每一个观点论述的细节?是否搞清楚每一个观点论说的脉络?并非专业学者,读到那个层次算是有所收获? 如果不搞清楚这些问题就很有可能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淹没于书籍中丰富的信息而不得要领。读书时这几个问题是必须要思考的。

此外,为什么要读书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经常听到对读书目的批判的声音,无非是人心浮躁,要么不读书,要么带着很强功利心。书店中最畅销的是成功学书籍… 大有除了自己之外,其他人读书都目的不纯,level较低的感觉。对于这种批判,我是不大认同的。不排除有人读书兴趣使然,但大多数人读大多数书,都有目的。有人为了打发时间,有人为陶冶情操,有人为了更高的职位和更多的薪水,有人为了获得更多人的认同…不能因为目的的不同而对读书分高低,应以读书后的收获和作为定优劣。目的再崇高,读完之后一无所获或胡作非为都是不可取的。如果一个人为了打发时间,或为了高薪高值读书,读完之后不光有所获,还对自己和家庭,更进一步,对于社会和国家有所贡献,目的本身已经无所谓了。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200字 篇6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其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产生一个权威来管理社会呢?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政府,把个体自身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度给这个权威以便于其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威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在这里,卢梭把当时^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由于法律给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强制权力,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权、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体设计。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行^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卢梭看来,政府官员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

总的来说,卢梭的政治理念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但是卢梭对现实政治的考虑显然不是民主主义者,由于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这到和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思想一致。他认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国寡民中实现,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众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现内战和动乱”。困扰卢梭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技术上的,另一个是教育上的。他认为民主政府的立法决策必须通过公民大会才能决定,这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是不可能经常实现的。另外卢梭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基础,但“并不是说人民的所有决定都是成熟的。我们当然都是为了自己的益处,但是我们可不能保证总是看到这种好处。人民是不会腐败的,但她可会受到蒙蔽,此时的她,好像总是见坏就上”。实际上困扰卢梭两个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基本问题,一个是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保证人民的意志能够充分在国家意志中体现,另外一个是人民必须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准——这是社会教育的问题。正是担心人民的道德水准,卢梭才会造出一个“宪法起草人”,并赋予他神一样的境界。他是这样描述宪法起草人的:“找到适合一个民族的社会规范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200字 篇7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的重要的政治性著作,本书或又称为《政治权利的原理》。正如卢梭开篇所讲的“我要根据人类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探讨,看是否能在社会秩序中找到某种合法的和妥当的政府行为的规则。“合法和妥当的政府行为”是本书所论述的重点。

卢梭既不是国君也不是立法者,他为何要著书探寻政府行为?用他的观点解释就是,他是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和主权者,无论他的声音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是多么的微弱,但他仍然有对公共事务投票的权利,也足以使他有义务详细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卢梭的实际行为表明,在一个自由和民主的国家内,每一个公民都有关心政治的权利和义务。

为什么公民要关心政治?这就要从政府和社会的起源探寻。

社会秩序是一切其他的权利的基础,没有稳固的社会秩序,其他权利都是空中楼阁。但他并不来自自然,而是建立在许多约定的基础上。正如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所论述的在卢梭看来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生来自由的和平等的,但人会在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下,让渡一部分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而且个人的力量有限,无法克服生存中的巨大障碍。因此,人只有与其他共同协作和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共同体,才能更好的生存,结合的基础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契约:每一个个体都应毫无保留而且平等地转让一部分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服从于共同体的意志。对于这个共同契约如果有人有所保留,或者占有特权,那他成为契约的破坏者,而成为共同体的敌人,将被驱逐出共同体。

缔结共同体的每个个体都是主权者,但也是臣民,个人意志需要服从共同体的公共意志。公共意志永远都是公正的,但并不是他说他永远都是正确的。人民永远不会被败坏,但是人民往往受欺骗。因而公意也会出现错误。

公共意志的集中表达便是大家共同遵守的法律,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约束一切个人。按照法律治理的国家,无论政府形式如何,都能称为“共和国”。制定法律的立法者应该是最有智慧的和理性的人,不受个人感情的影响,法律最重要的是保证社会状态下的公正性。立法权与行^要独立,正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性。

但主权的行使却有着各种形式,不同的行使形式形成了不同的政府形态。政府是主权者和国家之间的中间人,代表主权者行使权力。人类社会有三种最基本的政府形式,民主制政府,贵族制政府和君主制政府。卢梭认为,没有任何一个政府形式永远是最好的。而且也不存在单一的政府形式,往往都是三种基本形式的混合。不同的政府形式适合于不同的国家大小和不同的气候,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政府形式。读后感.在卢梭看来,不存在彻底的民主制,因为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违反自然秩序的,如果存在完美的民主制政府的话,那一定都是神的子民,完美的民主制政府不适合人类。在卢梭看来,选举产生的贵族制政府,是相对而言较好的政府,因为它能保证最贤明的人来管理政府。君主制政府的优点是它有活力,因为权力的集中,但缺点就是他的延续性太差,新政府的君主总是要推翻上一任的,卢梭看来,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是,在它的治理下,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条件下,人口的增长,是政府是否为好政府的重要标准。

政府会发生蜕化。人类社会的政府形态经历从民主制,过度到贵族制,再到君主制自然演变和收缩,在君主制形态下,再次收缩而发展到专制政府,君主不再按照法律治理,从而公意被个人意志所取代,政府和国家会走向灭亡。罗马政府形态的发展便是这样的过程。

政府只是作为主权者即公民的公意执行者。卢梭的这个观点,在当时还是“君授神权”的时代,无疑是平地一声雷。虽然不能说卢梭的思想直接导致了法国大革命,但是正是卢梭的政府论,祛除了“朕即国家”的谎言,让民主和自由平等的思想席卷欧洲大地,从而开启了整个现代人类社会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200字 篇8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卢梭先论述个人处于自然的独立个体状态和在社会共同体状态下的情形,阐明人类由自然状态转入公民国家状态的必然性,为了维护自身的财产与自由不受侵害,他们制定社会契约表达公共的意志,形成由所有个体联合的公共法人,并选出执行公意的组织,即政府,来委托行政的权利。在这条思路的指引下,他分析了社会契约,自由与平等,主权权力,公意与法律,政府的本质及属性等。

自然状态下,每个人虽然本身都是完整的,但却是孤立无助的,当不利于他们生存的障碍超出个人自我保存的力量时,人们去寻求一种联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和维护每个联合者的人身安全与私有财产。同时,由于每个人固有的力量和自由是他自我保存的主要依靠,他又如何能在置身于力量的联合的时候,而不会被其他人侵害到自己的利益,同时又不会令其他人忽略对自己应有的关怀呢?什么是公民应该有的权利与义务?什么是主权者的权利范围?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所在,而最终形成的条款可以表述为:“每个联合者及其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的联合体,而他又相应地获得属于他一切的基于法律保障的所有权。”

于是,这一联合行为就产生出了一个具有道德性的和集体性的共同体,从而代替了每个缔约者的个体。这个由所有个体联合而形成的公共法人,在以前人们称之为“城邦”,现在成为“政治共同体”;在被人称呼的时候,它的成员们就称它为国家,与其他的同类相比较时,它就被称之为^;人们作为主权权利的分享者,称为“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称为“臣民”。

公共的意志就是至高无上的秩序与律令,(即立法的权利在于人民)这种人格化的律令就是主权者,即公意的执行就是主权者。由于法律是普遍的意志和普遍的对象的结合体,所以任何一个人,自己意志的命令就不可能构成任何法律,而不管这个人是什么样的身份,即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可能是行政命令,但绝不会是法律。政治共同体为了保存自己,同样也是保全缔约者的生命与安全,必须具有一种带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暴力作为基础和保障,目的就是要按照最有利于整体发展的方式来推动和处理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利益。正像自然赋予了每个人绝对权力,让他来任意支配自己各部分的肢体一样,社会契约也赋予政治体同样的绝对权力,让政治体来支配组成它的各个成员。然而这种绝对权力,也是要受到公意的指引。主权作为公意的执行,是神圣的,但是它的范围不应超出公共契约的范围,而且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置契约规定所留给他们的自由和财产。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200字 篇9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大概从初中学世界历史的时候就知道了。法国文艺复兴的代表人物卢梭的代表作,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后来美国独立革命吸取了这样的思想。当时卢梭写这本书的时候估计没有料到这本书竟然对世界的局势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甚至一定程度推动了世界格局的变化,也把他的名字刻在了世界历史上。

这本书我将其看做是议论文,立论清晰,论证方法多样,逻辑严密。我想,如果当初学习议论文选取其中的一个小篇章的话,什么是议论文对我们而言就简单得多。在论文中,多次运用了驳论、例子论证的方法阐述自己的观点。驳论运用得无懈可击,他多次反驳格老秀斯的观点。举例为证,卢梭说“有时候人们可以消灭一个国家的^,但不消灭那个国家的任何一个成员。由此可见,战争不能产生与它的目的无关的权利。”格老秀斯不承认这些原则。同样,格劳秀斯认为,人们可以把自己奉献给一位国王。卢梭这样反驳:照格劳秀斯的说法来看,人们在把自己风险给国王之前就已经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了……该书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还运用了例证法。他用一章的文字论述了罗马人民大会,对罗马人民大会的缘起、组织架构、实施方式、发展情况做了清晰明确的阐述,指出共和制和贵族制的弊端,想要指出当今社会的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式。

这本书成书于1762年,两百多年过去,激励和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人。经典就是,什么时候看都不会过时的书。书中提到的很多想法,至今仍然没有实现。“自由”“平等”“主权在民”今天这些仍然是世界上各国人民努力想要得到,或者努力想要捍卫的基本权利。在论文中,他努力想要找到一个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人之上的政府形式,后来立法权、行^、司法权相互独立算是为这个问题提供了最初解答的模型。

关于平等,他说,虽然人与人之间在体力和智力上不相等,但由于公约和权利的保证,他们人人都是平等的。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公约和权利的保证,人人平等这个结果最后就没法实现。这种公约和权利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表现形式未必相同,但是人们生来追求自由和平等的这种观念的心境却是切实的。两百年前对平等就有这样的见解,让我们现在许多人都觉得汗颜。在社会日渐开明和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很多公民开心自己一出生就拥有卢梭口中的平等,其实这种平等未必得到了真正的实现。不得不承认,在社会日益前进的过程中,这种相对平等范围在不断拓宽,两百年来公民的努力有一定的效果。

卢梭醉心于公民治理国家。公民治理国家的前提是有相同的公意,他认为,公意始终是公正的,永远以公共的福祉为宗旨。其次,公民还要有投票权、发言权、提案权、分议权和讨论权等。如何投票如何选举,他推崇罗马共和国的做法。其实,一个国家如何治理,这个跟该国家历史发展、经济政治基础、文化背景有很大的关系。卢梭的一些想法很有建设性,却未必适应有些国家。而且,历史证明,大家对其也是选择性的接受。这本书不同时候看总是能给人一些启发,其中一些观点总觉得有种魅力,引发你去思考自己生活的时代,每个时代不同,所以才能常常出新。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200字 篇10

卢梭在思想史上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这本《社会契约论》也是被很多人奉为经典。通篇读完之后的感受是卢梭的想法可能还是有些限制在西方的国家现象中,对于东方的具体情况不是那么熟悉。如果他对东方情况熟悉之后,很多思想观点应该会大为转变。总体来说,给我的感受是卢梭的想法更接近于道家的“小国寡民”。可能也是我看的有些囫囵吞枣了,有时候会觉得他的观点之间存在冲突,有的观点能看清现实,有的观点则显得考虑不周。

开篇即说,“人生而自由,而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大多数人也只能看到前半句话,深论起来这句话只不过是一个观点而不是真理。人生而自由,这个自由指的是什么自由?我曾在初中讲过一节普法的课程,我问同学们:你们向往自由吗?同学们都点了头,再问:那你们认为什么是自由?同学们再没有了话。这些理念都是给人模糊的感觉,但都给不出详细的解释。以我的解释,自由在于边界。每个人的自由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超出了这个范围你就会侵犯他人的自由,侵犯之后就要遭受制裁。法律诞生前制裁由个人完成,法律诞生后制裁被规定由国家完成。在这个理解下,卢梭开篇的这句话也是能说通了。人生而自由,即便是动物出生之后也有一定做什么事不能做什么事的自由(动物不能做的事,可能是慑于对食物的需求或自己力量的薄弱)。枷锁其实也就是用于限制自由而已,换个不那么形象的描述就是,每个人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这个自由都是有限的。

然后就是卢梭这本书的核心观点了,认为国家的产生就是所有公民签订了一个契约,将自己权力的一部分让渡出来组成了国家。老师也说反对死刑的原因也是人不可能将生命权让渡出来。这不其实也只是一个观点而已,只是采用了西方比较重视的契约精神。像游戏《骑马与砍杀》里,所有的将军对领主都是以发誓的形式效忠,也就是好比是对领主签订了一个契约。但如果没有这个盟誓难道这名将军就不能效忠了?或者说有了这个盟誓就可以保证效忠了?

这也是为什么说卢梭的想法限制在了西方世界的固有思维里。以东方的想法,东方古代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讲究仁义礼智信,讲究忠孝。之所以说这一点,是因为卢梭以家庭举例,但在这个例子中却丝毫看不到情感在其中。如果不说东方的思想,那就无法对他的想法进行反驳。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我们的祖辈们也能看到这个道理,但不可忽略的是除了西方那种利益交换性质的约定、契约,我们同时还用有着家国情怀。缺少这一点,就不能理解为什么有人舍生忘死;缺少这一点,就不能理解什么是集体精神;缺少这一点就不能理解什么是多难兴邦。

卢梭认为强力者无法保持自己的力量到足够一直做首领,所以他需要将自己的力量转化为权利,将被领导者的服从转化为义务,这也就是说强力者制造了法律。进一步衍生为服从的义务只对合法的强力。举的反例为强盗拿枪逼着你交钱,拿枪是一种强力但你却可以将钱包藏起来,因为服从这种强力并不是一种义务。这个例子初听似乎还有几分合理,强盗是一种强力,交钱包是一种服从,你未必要服从于这种强力是因为强盗的强力并不是合法的强力。同样的是类比于首领的强力假如不是合法的那也就没有必要将自己的自由交给他。问题在哪里呢?强盗抢到钱之后不会用这笔钱给你修屋子。从这里也能看出为什么这本书出版之后就被当局焚毁了,因为他的思想彻头彻尾是站在权力者的对立面,并想尽方法将这种想法合理化。

接着卢梭说,既然强力不会产生权利那么合法的来源就只剩了约定。一般来讲用“只”都是过于绝对的。接下来卢梭借着格劳秀斯的说法对国王权力的由来产生了质疑,质疑内容以我看来就是完全只看到了人民对国家机器的供养,没看到国家机器对整个国家而言的巨大作用。从这看卢梭的想法是个观点但有点极端,至少适用面很窄。

后面章节卢梭还提出了公意是否可能犯错这个问题。以我看来,这问题首先是判别什么是错。这个标准就是集体利益。那是否有可能犯错?完全有可能,公意都对的话,股市就不可能只是少部分人挣钱了。并且之前在对民主问题的研究上可以发现,公意不可避免地带有短视性,接受不了短暂的低收益。这样造成的结果就像是在投资市场,一支股票或基金赔钱就立刻抛出然后买其他的,这样的结果必然是负收益。有一个国家的领导者曾说过他知道怎么带领这个国家走出困境,但不知道怎样才能得到选票。此外,在卢梭看来似乎公意很容易形成,但这本身就不适于国土广袤或人口稠密的国家。可以总结为卢梭的想法有些类似于道家的小国寡民。卢梭还在将公意形成的前提设定为没有派系之争、没有受到其他牵扰的个人意见能发表且汇总。这个想法在实验上就叫做理想化实验。

之后的章节里卢梭按构成政府成员的人数来区分政府的各种不同类别或不同形式。“主权者可以把政府委之于全体人民或者绝大部分的人民,从而使作行政官的公民多于个别的单纯的公民。这种政府形式,我们名之为民主制。可以把政府仅限于少数人的手里,从而使单纯的公民的数目多于行政官,这种形式就称为贵族制。把整个政府都集中于一个独一无二的行政官之手,所有其余的人都从他那里取得权力。这第三种形式是最常见的,它就叫做国君制或者皇朝政府。”在我现在看来,首先第一种是无法实现的,行政官多于普通人,那谁服务谁啊,关系也就更加盘根错节了,这属于卢梭理想中的政府。有没有可能实现呢?实现之后这种所谓的民主制好嘛?之前看视频有一个班级,坐第一排的分别是班长、排队班长、读书班长、水果班长等等一众班长,后面几排还有组长、课代表,甚至可以说组长还可以分为收作业组长和打扫卫生组长。主权者就是班主任,行政官可绝对多于单纯的公民了。这责任是绝对分配到个人了,看上去所有问题都有人解决了,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所谓的“官官相护”。这让想严格执行制度的人很难做为,只想安心过日子的人也很难过日子。第一,严格执行制度的人手里的权限太少,想要作为处处都会被人使绊子,力量分散就什么都做不了;第二,不是人人都想做政治家的,想安心过自己日子的人,就让他安心过呗,不想管事的人就别让他管呗,不是自己想从政人人就都想从政的。第二种属于较为常见的形式,但也不能说是贵族制,他这么提只能说他局限在了西方国家的制度里。秦朝废除分封制施行郡县制,郡县的长官可不一定是贵族。到汉朝时进行察举制,隋唐开始科举制,明朝时限制王公的权力,恰恰说明行政长官不是贵族。所谓贵族,我认为首先得是整个家族的人都有比较高的地位,其次这个家族拥有高地位的时间比较久。用封建制来形容第二种政府更为恰当,行政官作为少数人并不是贵族,而是地主,基层的权力也基本是由家族族长掌握,这是第二种政体。第三种所有权力来自于一个独一无二的行政官之手,这种情况在我国古代一般是开国皇帝可以做到的,开国皇帝不少都是掌军出身,拥有可以控制政府的力量,即便开国皇帝不是这个出身那他前几代往往也是这个出身。所以叫作国君制还是有些局限在了城邦里,只有在一个城邦里皇帝直接掌管武装力量所以可以做到绝对的控制,如果疆域辽阔皇帝一个人不可能掌管一整个庞大的帝国。所以卢梭管这种政府形式叫国君制,我认为叫军政府更契合。

之后卢梭的一个关于哪一种政府形式好想法我是比较赞同的,他认为没有绝对意义的好,哪一种好取决于国情,取决于这是一个大国,还是一个中等规模的国家,还是一个小国。这里也是让我对卢梭感到最奇怪的地方,有些想法不切实际,有些想法又贴近实际,这让我也搞不清他究竟是怎么样的一名思想家。

所以总体来说我不知道该如何评价卢梭的思想,有可取之处,也有不可取之处,读的还是有些太快了。从读书的价值而言,没能从中学到一些什么,等有时间了还是得慢慢重看一遍。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200字 篇11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我读了几遍,与霍布斯的《论公民》相比,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显得逻辑性更强,观点更鲜明。

开始读《社会契约论》的时候,觉得似乎很简单,但读了一阵后才发现读懂不那么容易。表面上看该书的结构十分简单明了,且每一章节文字并不多。但读懂其中逻辑关系却非易事。为了读懂卢梭,我还读过李平沤写的《主权在民Vs“朕即国家”——李平沤解读卢梭<社会契约论>》以及相关的一些参考书。

一旦读懂之后,对卢梭的感觉又回到开始的状态,他的观点十分鲜明,简单。与他人连篇累牍的政治学论文相比,他的文字不算多,写作的时间也不算长,仅有短短的两个月时间。而李平沤的书更是集其精华,真正介绍卢梭内容的文字更是少了一半,非常适合时间较少又想了解卢梭的人士阅读。

卢梭是十分伟大的,他集社会契约思想的精华而为《社会契约论》,他的思想中的许多内容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应当借鉴的。

卢梭的许多观点或者其主要观点我是同意的,现在凭记忆记录下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主要观点:

1、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对此,我的理解是,若将“契约”一词改为“合作”,可能更符合社会现实。因为人们一般对契约的理解多着重于商业的契约,并且是价值相等的交换性的契约为主。用合作则可以避开一定要等价的思维框架。此外,也可以用来回击一些人对社会契约论的攻击,他们声称,并没有看到谁来签订契约,社会契约何来之有?

2、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的时代虽然有共和国,而且卢梭当时也是日内瓦共和国之公民。但当时国家形态的主要模式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故卢梭有此观点问世。我个人认为,若不提出这样的观点,而是明确提出政府是公民的代理机构,国王或总统是公民的代理人的观点可能更容易解释他的逻辑。在政府是公民代理人这理观点之下,国王或总统的权力必然必须得到人民或公民的认可。当然,他们失职也应当受到人民的^。

3、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这符合古代到现代人们关于民主统治的观点,亦我是所赞成的。事实上,在当代民主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许多公共事务都是由人民或公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进行管理,在美国,管理港口有港口管理委员会,美国9。11被炸毁的摩天大楼就是属于纽约港务局的财产,而该局亦是由一个委员会进行管理。管理贸易有贸易委员会等。管理某个地方路政可以有路政管理委员会,等等。

4、由全体人民组成的整体是一个政治集体。在政治上,从对外的关系上,它是主权者,也就是国家。主权者可以是人的集合,国家则是现在政治学上集地域、政治关系等的复杂体。

5、政府的行政官员是主权者授权的。他们做事必然符合公意,也就是全体或者至少是大多数人的利益。

6、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

7、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

8、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在这里,卢梭的逻辑思路有一些混乱,他把由全体人民组成主权者,混同为国王之君主权力,即由主权者赋予其权力的政府的行政机构。但总的含义是清楚的,即,若代表人民利益的君主,或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来执行管理功能的总统,其所作所为脱离了人民,损害了人民的利益,人民就有权起来反抗,更换这些代理人。他在这里包含了两种含义。其一是以和平的方式,即定期选举的方式更换自己的统治者,实为代理人。其二是当代理人实际上变人民的统治者,人民就有权力起来反抗,直接更换这些僭权者。

9、人生来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都无权加以处置。即使他自己,也无权出卖自己的自由而为他人的奴隶。当然,这里所说是指人身的自由,政治上决定自由,财产则是有转让的自由。

10、人生来是平等的,没有人有权奴役别人,也没有人有义务受别人的奴役。

11、与个人的人身自由不可转让一样,主权是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不可分割。

12、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主权者根据公意制订法律,交由政府代表主权者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力;他们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被托付的权力。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

14、民主制不适合人类。卢梭认为,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民主制: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民主制需要太多的预设条件和美德,实现全民民主非常困难。“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对此,我有不同的看法。第一,政府形式体现出国家权力的所有制,即国家的权力属于谁。贵族制,实质上是国家权力属于贵族。国君制,国家权力属于国王,即中国自秦始皇以来的封建社会的国家结构。民主制,则是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卢梭认为民主不适合人类,是与他的人生而平等,生而具有一份平等的权利,政府和国王仅是人民的代表人的观点相左的。

卢梭还有一个地方存在严重的思维混乱,“主权者”。有时,他指全体人民的集合,有时指国王或君主,有时则指立法机构。其实,这三者是不同的主体。人民的整体,构成主权者。立法机构,是由人民中间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全体人民执行立法职能。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以及政府,都是人民的代理人。

正因为存在这个混乱,卢梭在统治与代理的问题上也存在混乱。所以他有这样的说法:统治者的统治要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和认可。其实,依据他的基础观点,也是我所同意的观点,必然得出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仅仅是人民的代理人而已,正如一个股份公司中的总经理。

我认为,民主制度是我们大多数善良的人们所希冀的,所追求的。民主制度的基础是人人自由,人人平等。若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存在着阶级,就是假民主,或者只是部分人之间的民主,比如过去所讲之贵族的民主或现在的所谓“精英”的民主,对广大人民群众仍是专制与压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