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被告答辩状范文 第1篇

答辩人:肖,男,汉族,xx年7月生,住潢川县*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答辩人:肖,男,汉族,成人,住址同上。电话:

答辩人因与原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法规答辩如下:

一、原告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

本案原告原系*镇林淮村村民,受利益驱动,于近年将户口迁至*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后,因宅基地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等事项多次与曹大店村民组集体及个人发生纠纷。x年,原告再次无理取闹,侵占、破坏答辩人的承包地。同年8月2日中午,为妥善处理原告的无理行为,本着友好协商、睦邻友善的原则,答辩人肖亲自到原告家中,要求原告停止侵害。但原告不顾事实真相,称该块土地是原告所有,双方发生争吵。相邻的答辩人肖端着饭碗,立即前去劝解。原告肖云不听规劝,迁怒于肖,挥拳打掉肖饭碗,对肖拳打脚踢,双方矛盾升级。而后,肖云持刀追砍肖,肖、肖身体多处受伤,出于自卫的需要,肖两次夺下肖云的凶器,肖举起凳子迎击,碰及原告,双方矛盾激化。肖维枝赶到现场后,一直劝阻双方,制止冲突。以此为借口,原告小病大养,长期住院,漫天要价,要挟答辩人同意无偿转让承包地。

综上,原告无理侵占承包地是冲突的诱因,不能冷静处理矛盾是冲突的关键,无偿索取承包地是原告的目的,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原告的部分诉求于法无据

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款凭证,应有病历和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相佐证。否则,不能排除原告因其他伤病而进行的医治,要求答辩人支付该笔费用不合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管理差旅费管理办法》,应为30元/天。

3、护理费:原告能够生活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医疗机构也没有明确意见,无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由答辩人支付护理费与事实不符。

4、误工费:原告无固定收入,收入状况不明,主张过高。

5、交通费:原告应提供相关正式票据,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要求支付640元显然过高。

6、物品损失:损害原因不明,致害人不明确,没有法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不应认可。

综上所述,虽然由于答辩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伤害,但答辩人也有不同程度的伤情,原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也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请法院查明事实,找准案发原因,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肖 肖

x年4月9日

健康权被告答辩状范文 第2篇

答辩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男,××年××月××日生

住所地:××

针对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首先,被答辩人受伤并非答辩人的原因,与答辩人无任何因果关系,被答辩人受伤完全是自己不小心,从车上摔下来造成的,并非答辩人员工使用叉车装货将其撞飞所致。其次,答辩人只是出于同情心,出于人道主义,为其垫付医疗等费用,被答辩人理应返还。

另外,被答辩人不顾答辩人从经济上的帮助和支持,以德报怨,提出许多不合实际的无理要求,建议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驳回。

鉴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于x年9月25日出具 (司鉴中心[]临鉴字第2664号),根据鉴定中心对被答辩人刘训宏损伤后的伤残程度(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及休息、营养、护理期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被答辩人××右股骨、右跟骨骨折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其本次损伤后休息900日,营养180日,护理210日;今后若行残留螺钉取出术,则休息15日,营养7日,护理7日。

故,答辩人即使赔偿,赔偿的数额至多为元。【具体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暂计10000元。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被答辩人主张111201元;护理费8680元 (具体算法如下: 40×217=8680元);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暂计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00元(具体算法如下:20×40=800元);营养费5610元(具体算法如下:30×187=5610元);鉴定费2060元;残疾赔偿金31288元(具体算法如下: 15644×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具体算法如下:11272×2×÷2=元)】

其外,根据《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另外,律师代理费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而且过高,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综上,被答辩人由于自身原因受伤,不应得到答辩人的任何赔偿;即使答辩人须支付赔偿金额,也应有法可依,而不能如被答辩人所主张的那样漫天要价,望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有限公司

x年一月十五日

健康权被告答辩状范文 第3篇

答辩人:张某 女 19 年月日出生

地址:市 号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因上诉人北京XTD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通民初字第1205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的入职时间是 x年1月7日而不是x年5月6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x年3月份的差旅费报销单说明答辩人的入职时间早于x年5月6日,且该报销单原件是仲裁过程中上诉人向仲裁委提供的。

x年1月份,答辩人以上诉人单位职工名义参加了倍福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证书,该证书上有上诉人单位名称,发证时间是x年1月25日。

员工登记表的填表时间不能等同于答辩人的入职时间。该员工登记表只是客观的填写了答辩人的一些个人信息,与员工入职密切相关的内容,如员工愿从事何种工作、月薪要求,试用期工资、试用期限、受聘岗位、受聘部门意见、总经理意见等均为空白。该登记表不能反映劳动关系双方的任何意思表示,形式上不能体现它是入职手续的组成部分。

二、上诉人主张其与答辩人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与事实不符。

答辩人在上诉人单位执行的是八小时工作制,工资是按月发放,每月的工资是固定的。答辩人在工作期间严格遵守了公司的考勤制度。x年10月份之前,上诉人经常派答辩人出差,10月份以后主要在公司工作,很少出差,所以答辩人每天都按时打卡,但上诉人提供的员工刷卡记录与事实严重不符,是伪造的。

答辩人的工作岗位是电气工程师,专业性很强,不是任何人可以随便接手的,她负责的项目往往有一定的持续性。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工单位终止用工。对于这样的岗位,公司怎么会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用人呢?那风险岂不是太大了?!事实上,当答辩人提出辞职以后,上诉人仍要求答辩人出差去为客户解决技术问题,也说明了这个岗位是不适合非全日制用工的。

既无劳动合同,又无口头协议,岂能仅凭伪造的打卡机考勤表,就企图以非全日制用工为借口,逃避承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另一倍工资?

所以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双倍工资没有错误,应予维持。

三、答辩人在上诉人单位工作期间经常出差并加班,这是事实,也是答辩人的工作性质决定的。

上诉人单位的客户很多都是外地的,而帮助客户解决设备故障、技术难题是答辩人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有时候答辩人在客户单位要连续工作二十四个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人可以有双休日,但机器设备不一定有双休日!上诉人否认答辩人加班与事实不符!

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某

x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