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检察院申诉书格式和范文 篇1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华,又名张华,男,1x2x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v^员,中专文化,是广州市A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干部,现住罗定市黎少镇沿江路102号。

申诉人因涉嫌盗窃一案,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1xxx)罗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xxx0)云中法审监刑申字第XX号通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xx1)粤高法审监申第X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现向贵院提起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请求贵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莫须有的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并以此适用相关法律错误判处被告人刑罚,此案为明显的冤假错案。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不清。

(一)三个计量单相表从安装时便没有接入零线,导致三个单相表没有零线回路,造成计量电度不准,此为供电方黎少电站错误安装所致,申诉人并无任何改装盗接行为。1xx7年7月22日,廖来、招永彬是黎少电站的私人承包老板,为取非法之利,诬告用户私自更换漏电保护开关为石板闸刀开关,将原电源的零线剪断不插入三个动力电表,造成计量误差为由,诬告用户窃电,不向上级生产主管部门反映,蛮不讲理,在当天强行将厂的单相照明和三相动力用电全部剪断,中断供电,然后向申诉人勒索40万元,但因其无理,后来一减再减到5万元,因勒索不成,又将厂的自来水管拆除,中断供水进行恐吓。为了维护合法的权益,申诉人首先向镇政府、镇供电所、市供电局电力科反映情况,这三个单位均说是私人承包的,不属他们管,于是在市公安局局长接访日,向公安局反映,接待的朱副局长解释说,电的问题另有法律不同其他盗窃案和刑事案,我们公安局不懂电,此案不属管辖范围。最后申诉人唯有向市政府、市人大反映情况。

1xx7年11月4日,罗定市政府和市人大委托罗定市供电局派出检查人员到案件现场检查,其中市供电局三个职能部门(用电科、安监科、计量室),市人大、镇供电所所长李国森、镇政府、镇建办、黎少电站廖来、招永彬和申诉人工厂员工共20多人参与配合检查。经法定程序检查,黎少电站招永彬承认自己安装错误,三个单相表从安装时就没有接入零线,导致没有零线回路,造成计量电度不准,市供电局计量室主任李叶恩依据现场证据确定的事实,依法拟订用电检查结果协议书,供电方黎少电站廖来当众签字确认,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复印件,原件在市供电局处存档,市人大也有备案。此协议由多部门、多人组成联合检查组作出,这份检查结果协议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是有效的法律依据(见附件一),也经过供电方的签名确认,作为原始的检查结果,应当成为认定电力装置安装事实的权威证据。

(二)原审判决认定供电方更换电度表(照明用),电度表还是不转,此认定与事实不符。从供电方安装计量装置以后,电表一直在转,申诉人也如电表所显示的读数交纳相应电费,此有黎少电站收取电费的发票为证。原审判决在缺乏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如此认定事实与案件的真实情况存在严重矛盾。

(三)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盗窃电力价值元与事实不符,严重夸大了误差数额。根据本案的《重新鉴定》所述:“三只作动力计量的单相电能表电压回路没有接入零线(即b处断开),电能表之间的电压回路相联接,构成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形接线方式。该接电方式在三相负载同时运行但不平衡时和两负载运行时,计量会有较大的误差。”事实上,由于供电方错误安装计量装置所导致的计量误差,经供电部门权威工程师确认,其误差值大约在12%左右,而申诉人工厂自1xx5年投产用电以来电费共计15000多元,在法院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已核对确认过该数额,按当时的收费标准计算出来的误差值是1x00多元,并非判决所认可的元。

本案纠纷的缘起是作为供电方的黎少电站故意错误安装计量装置,导致少计少收申诉人相应的电费,不存在申诉人改装盗接计量装置盗窃电的问题。此案为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民法及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供电方应承担因自身过错所造成的法律责任,而出于公平及受益的原则,申诉人应补交按照正确计量读数的相应电费。罗定市人民检察院错误将该案定性为刑事案件并提起公诉,而原审法院在违背事实和缺乏案件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并判处刑罚。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严重不足。

(一)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1xxx年x月14日云浮市电力局出具的《关于罗定市黎少镇华发塑胶厂用电情况的重新鉴定》。但该重新鉴定在取得程序和鉴定结论上存在严重错误,法院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一,该证据的获取程序违法。1xxx年x月x日,云浮市电力工业局派员到申诉人处重新检查时,在没有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不怪审核批准后,就赴用户执行查电,违反《电力法》检查程序,第十七条,并且在检查现场上,破坏厂受电线路设施剪断多处,造成电力不能运行事故,至今已经六年,还没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修复,使厂无法恢复用电生产,触犯《电力法》法律责任第60条。同时违反《电力法》检查纪律第23条的规定,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不得在检查现场上替代电工作业,是违法实行检查、执行措施,同时在整个检查过程中并没有出示《用电检查证》,检查结束后也没有依法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交由申诉人签收,已严重违反《^v^电力法》第5x条、《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17、1x、1x、22、...

向检察院申诉书格式和范文 篇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于 xxx6年6月22日作出的(xxx6)xx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6年11月8日作出的(xxx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xx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xx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xx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xx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xx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xx公司何干?

显然,xx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xx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xx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xx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xx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xx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xx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 致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向检察院申诉书格式和范文 篇3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反腐倡廉有关精神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关于禁止送收“红包”,反对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工作,着力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等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切实推进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本院科级干部决心从严要求自己,从我做起,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带头廉洁自律,禁止送收礼品、礼金、“红包”、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干股等,反对奢侈浪费,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的带头人。为此公开承诺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试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央纪委、^ 《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和省委《关于制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和接受“红包”的暂行规定》以及省委反腐办“七个严禁”等各项廉洁自律规定。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项规定”、《^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央政法委的“四条禁令”》、《高检院廉洁从检“十项纪律”》、《高检院“十个严禁”要求》和《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接触的六条禁止性规定》等各项纪律禁令。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党员和干部理想信念和艰苦奋斗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切实做到令行禁止,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带头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二、禁止送收礼品、礼金、“红包”、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干股等。不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节日名义和祝寿、生日、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名义及纪念、庆典、庆功或发放奖金名义,赠送和收受用公款支付的礼品、礼金、“红包”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干股等,也决不送收与行使职权有关单位和个人礼品、礼金、“红包”、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干股等。严禁以赌博、变相赌博和交易等形式送收财物。

三、模范遵守财经纪律,反对奢侈浪费。不组织或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私人旅游活动;不用公款互相宴请或到上级机关所在地宴请领 导和工作人员。严禁截留、挪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不滥发奖金,不搞无实质性内容的互相走访和拜年活动。

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承诺,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切实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好自己的班子和所分管的部门,教育他们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决禁止送收礼品、礼金、“红包”、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干股等,反对奢侈浪费。

承诺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向检察院申诉书格式和范文 篇4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诉状副本X份(按被申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申诉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申诉书范文:刑事申诉状民事诉讼文书就到这里结束了,大家一定要认真阅读,希望能有所启发,对大家有所帮助。

向检察院申诉书格式和范文 篇5

申诉书格式

申诉状格式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诉状副本X份(按被申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申诉状范文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刘××(被害人死者刘×平之兄),男,31岁,汉族,××市人

案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高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对于^彭×× 在定 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亦有出入。

申诉请求:请求终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1.判决书定彭××为伤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当的。我认为彭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刘×平并未对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胁,彭××没有必要用三棱刮刀来主持“正义”。他如果 真是出于“正义”,不是出于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刘×平赤手空拳的情况下,完全可 以采取劝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为什么要选择最要害的部位——心脏,并一刀剌死刘×平呢 ?

2.判决书认定事实有出入。判决书说修建队书记要去医院看病,刘×平进行拦截和挑衅 , 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我母亲多次去找××镇修建队要求解决工作问题,遭修建队队长袁 ××毒打。为此,我母亲找到××区委和××法院,但都未作处理,仍叫我母亲找修建队书 记。6月19日我母亲找到书记杨××后,又遭到书记的打骂。然后书记要坐卡车上医院,我 母亲拦车不让去,因他打了我母亲,问题还没有解决。可是他们强行把我母亲拉开,把车开 走了。我和我母亲也走路去了医院。在这个过程中,我弟弟刘×平根本不在场,何来的“拦 截”和“挑衅”呢?到了中午餐12点,刘×平找我母亲回家吃饭,彭××从仓库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刘×平的心脏然后穿过马路逃跑了。我弟弟怎么会跟他们“挑衅”?彭× ×剌死我弟弟并逃跑,为什么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

向检察院申诉书格式和范文 篇6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李xx,男,生于1972年1月8日,汉族,xx省岳阳市人,岳阳市xx建公司下岗职工,住xx建家属区,,电话: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岳阳市xx(集团)总公司(下称xx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东路八字门村

法定代表人:彭xx,该公司总经理,电话: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章xx,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洪湖人,住岳阳市新华书店家属区,电话:二审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岳阳市xx渔场,依据地岳阳市xx,机构代码为7073xx-6

法定代表人:赵xx,该渔场场长。

案由:申诉人李xx不服对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4月16日作出(20xx)岳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xx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岳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改判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赔偿申诉人李xx因伤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费(含后续治疗费120万元)元。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二审、再审改判按份责任适用法律不当

(一)被申诉人xx公司与被申诉人章xx违法经营的事实。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岳阳市xx月牙湾沙滩的使用权属被申诉人xx公司。被申诉人xx公司在修建xx月牙湾沙滩时,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红线上(沙滩边缘)修建了围堤,同时在沙滩水泥围堤外铺设沙子和卵石。3月17日,被申诉人xx公司与被申诉人章xx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申诉人xx公司将其拥有xx月牙湾度假村的鱼塘、人工沙滩以及配套的房屋设施交被申诉人章xx经营管理,租用期限五年(194月1日至4月1日),承包期内被申诉人章xx享有自主权、经营权,自负盈亏。承包期内被申诉人章xx按照被申诉人xx公司的要求所投资的固定资产、绿化、营业点房屋、竹楼及配套设施,在合同期满后作价交付给被申诉人xx公司。合同签订后,被申诉人章xx领取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经营范围为饮食、钓鱼服务,取字号为岳阳xx旅游度假区月牙湾休闲中心。被申诉人章xx所租赁经营的场地因征收需要拆迁,因拆迁补偿款不能到位,被申诉人章xx在合同期满后仍然继续在租赁的场地内从事经营但没有向被申诉人xx公司缴纳租金。而被申诉人xx公司对于被申诉人章xx继续在租赁场地内从事经营活动不持反对意见,也未要求被申诉人章xx继续交纳租金。被申诉人章xx在租赁经营的过程中,允许附近村民在其场地内出租泳衣、轮胎等游泳配套项目,并安排游泳者利用其设施更换衣服。能证明其经营游泳项目的直接证据是,被申诉人在通往游泳场地的路上,设置了门卫,对游泳者收取每人两元的门票。7月24日下午4时许,原告李xx和朋友吃过午饭后,一行6人(其中有一小孩)前往岳阳xx月牙湾沙滩游泳,到达xx月牙湾沙滩门口后,原告李xx一人先入场,门票由随后的朋友一起购买。当天购买的门票上印有“xx月牙湾度假村”字样,而不是被申诉人章xx自己注册的“岳阳xx旅游度假区月牙湾休闲中心”的字样,可见是被申诉人章xx以被申诉人xx公司的名义经营游泳项目。

经查,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均没有从事游泳项目经营的资质,被申诉人章xx的经营范围也不包含游泳项目。被申诉人不是一审判决中所言“其经营场地内存在的为游泳者提供服务的相关设施未及时予以清理”,而是利用这些设施非法经营游泳项目谋取暴利。由于没有经营资质,不懂游泳项目是高危险项目,被申诉人章xx在其经营的游泳场地内没有设立相关的警示标志和水位标志,未配备必要的有资质的游泳场所服务人员。被申诉人xx公司发包前在修建xx月牙湾沙滩时,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红线上(沙滩边缘)修建了围堤并在沙滩水泥围堤外铺设大量沙子卵石,这些设施为日后承包人经营游泳项目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被申诉人xx公司在被申诉人以“xx”的名义出售门票经营游泳项目不予制止,对其本身制造的安全隐患麻木不仁,最终酿成了本案的重大安全事故。

(二)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

1、《^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申诉人xx公司知道被申诉人章xx违法经营游泳项目,知道被申诉人章xx以“xx”的名义向游泳者非法出售门票不表示反对,依法应由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负连带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申诉人xx公司将其经营场地出租或者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即被申诉人章xx,被申诉人章xx违法经营游泳项目,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给申诉人李xx造成巨大的人身损害,申诉人xx公司依法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者认为,无论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至少有一方的行为是作为的行为。而本案中,无论是被申诉人xx公司还是被申诉人章xx,对于申诉人李xx的伤害都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不能适用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法律规定。二审、再审适用间接结合改判按份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二、一、二审及再审均判决申诉人李xx承担60%的责任,判决被申诉人章xx和“xx”公司承担40%的责任,主次责任的划分明显不当。

(一)申诉人李xx的过失属于一般过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当申诉人李xx登上水泥围堤,青蓝色的湖水与堤岸齐平,咫尺间又停泊着一艘大船,水似很深的样子,湖中上百号人在游泳,又不见任何警示标志和水位标志,也无服务人员对消费者进行提醒,申诉人李xx有理由相信水泥围堤是经营者安排的入水处之一,也有理由相信从这里跳入水中游泳是安全的。每个游泳者在选择入水方式时只可能是一闪的念头,即时根据经验和周边环境作出一个简单的判断,如果被申诉人xx公司不建立一个水泥平台,申诉人李xx不可能选择站在这个平台上往下跳,如果申诉人看见在平台处设有警示标识和水位标识,或者该游泳场有工作人员制止申诉人李xx从水泥平台走,申诉人凭条件反射就会作出另外的选择。本案中在没有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申诉人李xx选择水泥平台往下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申诉人李xx只存在一般过失。

2、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对申诉人李xx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负主要责任。

申诉人李xx通过门卫购票进入该游泳场,成为该经营场所的合法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七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之规定,被申诉人章xx及xx公司对于申诉人李xx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但被申诉人章xx及xx公司不在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室外游泳场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和水位标识,也不安排现场救生人员。尤其是提供人工沙滩供被申诉人章xx经营游泳项目的被申诉人xx公司,在沙滩边构筑水泥围堤又在水泥围堤下的水中大量铺设沙子和卵石,极大增加了游泳场所的危险性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人为制造了重大安全隐患,对本案安全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

3、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作为侵权者,依法应对申诉人李xx所受人身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三、一审、二审、再审以无鉴定机构的意见为由否定医疗机构后期治疗费的证据,判决申诉人李xx的后续治疗费通过另行起诉来解决,既不符合法律事实,也不符合本案赔偿问题的特殊性要求,应依法改判

申诉人李xx在一审起诉时就已经在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目录》第40~41页里提供了2月3日《马王堆疗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建议对申诉人李xx长期康复治疗三至五年,每月费用15000至0元。但三次审判均以不是鉴定机构的结论而不予质证。申诉人李xx自发生伤残事故以来,在所有医院的住院治疗中的都有“继续治疗“、”“不适随诊” 的医嘱(见原《证据目录》P35~46及附录三)。对于高位截瘫的一级伤残,多种并发症随时威胁着患者的生命,必须长期不断的治疗,后续治疗费的发生是必然的,医学上对此都有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的规定明确医疗证明与鉴定结论均可以作为后期医疗费用的判决依据,可见,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之规定的特殊情形还在于,被申诉人xx公司已经处于歇业状态,仅有的土地资产已经纳入政府拍卖程序,拍卖完毕则被申诉人xx公司不复存在,另行起诉主要侵权人即被申诉人xx公司已不具备可能性。因此,申诉人李xx请求对后期治疗费用另行起诉改判为一次性付清。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数额与被申诉人的过错不相适应。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给李某某精神上带来极大痛苦,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一审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正确的,二审、再审判决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低。根据被申诉人的过错、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应连带赔偿申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元。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诉人李xx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恳请贵院支持申诉人李xx的申诉请求,并依法改判。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向检察院申诉书格式和范文 篇7

20xx年以来,本人主要从事信息、简报、调研、检察宣传、领导讲话、重要文稿的起草等各项工作。在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在各位同事的真诚支持和帮助下,本人牢记宗旨,恪尽职守,扎实工作,与办公室其他同志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基本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

一年来本人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学习: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增强了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特别是继续加强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科学发展观的学习,以及全国检察会议的有关内容。二是加强对上级一些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政策的学习,明确工作要领。主要是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学习了关于“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政策。三是加强了业务知识技能的学习,从办公、办文、办事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础要求做起,勤学多思,致力于提高工作能力水平。

二、增强意识,提高工作水平。

一是增强责任意识。增强责任意识是做好办公室工作的保证。要明确自己的职责,要深知自己的使命。要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摆正自己的位置,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遇事要思考

四、加强学习,提升能力素质。

一要努力学习政治理论,认真学习好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要深刻领会好上级对一个阶段检察工作重点的部署,争取工作的主动;二要努力钻研好法学专业知识,熟悉、了解法学界最新动态。必须熟练地掌握检察院各业务部门不同的工作性质,在法律业务的掌握中不能因各科室工作性质不同而有所偏废。只有具备全面的检察业务素质,才能起好参谋和助手作用,才能完成好案件讨论记录、情况通报和汇报、专题报告等专业性较强的文字材料工作。三要学会掌握、了解办公室多种岗位技能。办公室中各个成员的分工不像业务部门那么明细,随着科技强检的步伐不断加快,传统的办公方式受到挑战,因此只有不断学习、更新自己的知识,树立起终身学习的观念才能适应形势的新要求。只有掌握、了解办公室工作相关的知识,才能更好地避免工作中犯错误;只有熟练地掌握现代办公技能,才会使自己在工作中游刃有余。

二.求真务实,做好本职工作

三.认真做好文秘工作,提高办文效能

对待“办文”工作精益求精,坚持对每份文稿进行反复修改,反复推敲,字斟句酌,做到主题鲜明,调理清楚,写改并重,文件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在公文运作流程中,做到重要材料不遗漏,紧急材料不延误,快速高效地处理好每一份公文。今年以来,共起草文件20份。

切实加强信息调研,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1、加快信息工作,提高信息服务领导决策的实效性。紧紧围绕领导抓大事、谋大局的思维方向,把我各个时期的热点难点,进行深入调研,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安工作重点

向检察院申诉书格式和范文 篇8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石首市人民法院(2012)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撤销石首市人民法院(2012)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依法重新审理此案,宣告申诉人无罪。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12年8月8日上午9时许,申诉人店面因电路问题,请电工进行维修,因维修需关闭总闸,受害人李某某不仅不同意,还对申诉人咒骂,指责其不该关闭电闸。后申诉人与李某某论理,并告诉李某某,以后各走各路,李某某不得到申诉人这边来,申诉人也不到李某某那去。汪某某听后就冲到申诉人摊位上与其斗狠,并扬言 “老子偏要走”,于是申诉人将手中切千层饼的菜刀在自己的摊位上拍了两下,想以此吓住汪某某等人,谁料汪某某就动手推打申诉人,申诉人就随手将刀扔在自己的摊位旁边(路边,注:申诉人店面居中,左边是李某某店面,右边是蛋糕店店面,申诉人当时面向李某某店面,李某某在自己的摊位上,申诉人右手握刀,右手边是马路,申诉人店面距马路4—5米,摊位摆放于门面外,距马路约2米左右,因此申诉人随手扔掉刀,菜刀就落在路边或摊位边),用夹千层饼的架子打了汪某某后背一下,进而汪某某一家6人就对申诉人夫妻二人大打出手。汪某忠抱住申诉人的头,汪某某抓申诉人的睾丸,申诉人的上衣及短裤均被撕烂,脸部也受伤变色,申诉人爱人周某某与李某某及李某某的女儿、侄女扭打在一起。申诉人艰难的挣脱出来后见一烂仔从对面冲过来,申诉人慌忙之中随手拿起自家的太阳伞伞柄朝距离其最近的李某某扔去,随后高师傅拦住了申诉人,看到李某某坐在地上抱着腿,腿部有伤。

并且根据证人陈某某及周某某供述,案发现场至少有2把菜刀(陈某某供述有两把,一把有血,一把无血,周某某供述有三把,一把有血,另外两把无血,申诉人的菜刀无血)。

二、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点重重

1、作为本案关键物证的“菜刀”及被害人李某某的伤口,并未对此进行痕迹鉴定

在本案中,根据证人陈某某及申诉人妻子周某某供述,案发现场有3把刀,一把刀有血迹,另外两把均无任何血迹。因此,在本案中,有三个疑点:(1)这三把刀是如何被带到现场的?申诉人的一把刀是其自己扔在现场的,那么另外两把刀又是如何被带到现场的?原审判决对此并无证据证明,这也是侦查机关的程序错误。(2)这三把刀分别是谁的刀?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其中一把刀是张某某的,但另外两把刀是谁的?对如此重要的事实,原审判决并未证据证明。(3)造成李某某腿部受伤的究竟是哪一把刀?根据本案事实,现场有3把刀,只有一把有血,而申诉人的菜刀无血,很显然李某某腿部的伤并非申诉人的刀所致,那伤害李某某的究竟是哪一把刀?在原审判决中,并没有关于伤口与菜刀的比对、痕迹鉴定,很显然对于李某某伤口究竟是哪一把刀所为并不清楚,但原审判决却武断的认为是申诉人的刀所致,这是何其的草率。

原审中,侦查、公诉及审判机关对该部分事实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了侦查、审查起诉程序,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该案并未排除合理怀疑,无法达到认定犯罪唯一的证明标准。

2、被害人李某某腿部伤口并非申诉人所致

根据现场勘查及申诉人供述,申诉人店面居中,左边是李某某店面,右边是蛋糕店店面,申诉人当时面向李某某店面,李某某当时在自己的摊位上,倘若真如受害人及证人刘某某所说,申诉人将菜刀朝李某某扔去,那么菜刀应当落在李某某店面一侧。而根据证人周某凡陈述,其当时在路边捡到菜刀,并随手将其放在蛋糕店的架子上,据此陈述,菜刀当时的位置应在申诉人一侧,周某凡顺手捡起,就将其放到旁边的蛋糕店架子上,符合常理,这就更加说明申诉人并未将菜刀扔向李某某,而只是随手扔在自己的摊位旁边。如果按照受害人的陈述,周某凡在李某某一侧捡起菜刀,然后绕过申诉人的店面,将其放到蛋糕店的架子上,这符合常理吗?显然被害人一方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有做伪证之嫌。

3、申诉人将刀仍向李某某不符合常理

根据本案事实,汪某某在推申诉人并与申诉人斗狠时,申诉人才随手扔掉手中的菜刀与汪某某厮打,此时李某某正在自己摊位上卖菜,其并未同申诉人争执斗狠,其又有何理由将菜刀扔向李某某?这符合常理吗?根据常理,申诉人应该直接将刀仍向汪某某。并且,在整个过程中,申诉人一直在与汪氏父子进行厮打,根本无暇接触李某某,其所受伤又怎能是申诉人操刀所致呢?

同时,在本案中,申诉人在与汪某某斗殴之前就已经将菜刀丢掉,在后续的打斗中其再无扔刀行为。倘若被害人李某某及汪氏父子所言属实,李某某应在打斗开始之前就已经受伤,其遭受如此重伤后,自己竟然不知,反而像没事一样继续参与斗殴,这符合常理吗?既然在斗殴之前就已经受伤,为何本案所有的询问笔录均没有李某某在斗殴过程中腿部已经受伤的内容?既然在斗殴之前就已经受伤,为何李某某在斗殴结束后才坐在地上大呼?这一连串的疑点,原审侦查、公诉及审判机关并未查实清楚,排除合理怀疑,就仓促定罪,有失职、枉法裁判之嫌。

4、原审判决证据不充分,证明力不足

1、认定本案事实主要依赖的是证人证言,缺少其他证据佐证,无法客观还原事实真相。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本案中,认定案件事实时仅仅依据证人证言,而无其他实物证据予以佐证。众所周知,证人证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容易受证人的记忆力、表达描述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对于本案申诉人来讲,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将对其今后的生活、命运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不能仅仅依靠证人证言就仓促认定申诉人构成犯罪,这既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不符合以人为本的基本法律原则。

(2)本案证人汪某某、汪某忠系本案厉害关系人,且与本案被害人具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自相矛盾,一方面说没有看清楚刀砍在被害人的何处,另一方面又说被害人腿部的伤是申诉人扔刀所致,显然存在矛盾,同时,在本案审理时,所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人均未出庭接受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证,仅仅凭借几份书面证人证言就认定申诉人犯罪的事实,这是何其的草率。

(3)本案申诉人自始至终都未承认被害人腿部所受伤害是他所为,根据申诉人陈述,汪某某冲过来与申诉人斗狠时,其将菜刀随手扔在了路边,而并未朝被害人李某某扔去,只是当李某某叫喊“砍人了”时,申诉人才发现李某某腿部受伤,申诉人仅仅“以为”被害人所受伤是自己的雨伞所致,而并非承认。并且,申诉人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也询问办案警官:李某某所受伤害是刀伤还是伞伤,因为办案警官告诉他是刀伤,可见其对李某某受伤一事是何其的惊讶和不解,更加证明其并未伤害李某某。

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合法,理应予以排除

1、申诉人的讯问笔录系逼供和诱供,应当予以排除

申诉人在公安机关接受长达6个小时的讯问,期间申诉人因睾丸疼痛难忍,要求侦查人员将其送医院接受治疗,任凭申诉人苦苦哀求,侦查人员始终未同意。在讯问过程中,申诉人向公安机关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但承办警官汤某某所长认为申诉人撒谎,并告诉申诉人,汪氏父子及李某某均指认是申诉人所为,让其不要狡辩。但申诉人仍然告诉讯问人员并非其用刀伤害李某某,汤某某所长气急败坏的吼道“将其拉到审讯室铐起来再说”,申诉人作为一个朴实的老百姓,如何经受得住这般恐吓威胁。后侦查人员将已经打印好的讯问笔录让申诉人签字,但该讯问笔录与其所陈述内容完全不同,申诉人在签字之前已经向办案民警反映情况,并要求重新制作讯问笔录,但遭到办案民警的拒绝。申诉人拒绝签字,但汤某某所长用手敲了敲申诉人脑袋威胁说“如果再不老实,就直接把你送到看守所整死你,签字了你就可以出去了”。面对如此凶狠侦查人员的威胁、恐吓和引诱,申诉人已经恐惧到极点,害怕自己永远走不出去,甚至被整死,其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好违心签字,以为这样就不会再有事了,怎知侦查人员竟以此继续追究申诉人的责任。

同时,对于证人陈某某的询问笔录是侦查人员事先已经做好,在半夜时分找到陈某某,要求其签字,陈某某明确表示笔录上所载并非事实,拒绝签字。侦查人员于是威胁陈某某,作为朴实怕事的老百姓,怎能受此威胁,其在被迫的情况下不得不在已经做好的笔录上签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54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依合法程序搜集证据,不得逼供、诱供,对证人威胁做假证,对于以此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予以排除。因此,对于上述申诉人供述及证人陈某某证言应予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原审法院所依据的讯问、询问笔录来源及形式违法,应予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124条、125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及被害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在讯问、询问笔录上签名。同时《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2条“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但作为本案证据的讯问、询问笔录并没有侦查人员的亲笔签名,显然证据的来源及形式不合法,且侦查及公诉机关并未对此作出补正或解释,故申诉人的供述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理应予以排除。

四、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害人所受伤害并非申诉人所为

(1)根据证人陈某某新证言显示,其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是侦查机关事先已经做好的,在半夜时分找到陈某某签字确认,证人陈某某在万般无奈之下才签字,该份证据明显涉嫌伪造。其在新证言中明确说明,当时申诉人确实扔了菜刀,但并未伤到李某某,并且该把菜刀被周某凡捡起后放到蛋糕店的架子上。

(2)证人王某梅、凡某文提供的证言,证明案发时申诉人确实扔下了刀,但并未将刀扔向被害人李某某,也未伤害到李某某,现场也未看到李某某受伤,申诉人仅仅是扔下刀同汪氏父子打架。

(3)根据现场目击证人杨某某证言,案发时,其正在街上买千层饼,看到申诉人同汪某某等打架,没看到申诉人用菜刀伤人,申诉人的菜刀也未伤到人,案发现场也没有血迹,李某某腿部也没有流血。

(4)根据现场目击证人曾某某证实,案发时,其在李某某摊位买麻辣菜,看见汪某某对申诉人斗狠,申诉人丢掉手中的菜刀同汪某某扭打一起,李某某冲过去将申诉人摊位掀翻,后李某某与申诉人爱人扭打一起,两人被拉开后,李某某就气势汹汹的跑过来用自己的刀在自己的腿部上划了一刀,然后大呼杀人了。因此,根据这四份新证据,申诉人并未用刀伤害李某某,原审判决认定其有罪与事实不符,显属冤案。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在本案中,疑点重重,证据之间自相矛盾,且证据本身存在违法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所有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指向唯一结果,否则就无法认定构成犯罪。同时,根据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原则,凡是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均不得认定构成犯罪,况且在本案中,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认定申诉人无罪。据此申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此案,宣告申诉人无罪。

石首市人民法院

向检察院申诉书格式和范文 篇9

性别:女;年龄:X岁;籍贯:XXX;现住址:XXX;电话:XXX

被诉人:XXX地址: XXX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XXX;性别:男;职务:总经理;电话:XXX

一、申诉原因: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请求事项:

1、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XXX元;

2、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4月1日至208月31日期间五个月的2倍工资XXXX元;

3、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年6月至8月三个月拖欠工资的25%赔偿金XXX元。

4、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200元由被诉人承担并支付给申诉人。

三、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于2010年10月12日入职公司,于2010年4月1日与被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以上内容以劳动合同相符)。

向检察院申诉书格式和范文 篇10

被告人,李肆,男,^年8月13日生,身份证号码为887799^08133721,汉族,初中文化,住珠海市香洲区莲花路17号。因抢夺罪,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山,男,1987年10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为779988198710287896,汉族,高中文化,住珠海市香洲区中山路213号。因抢夺罪,20xx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伍,男,1988年6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为798999198806030051,汉族,高中文化,住珠海市香洲区中山路312号。因抢夺罪,20xx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肆、张山、王伍涉嫌抢夺罪于20xx年4月25日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4月9日早上9点25分左右,被告人王伍在新香洲富华广场3期楼下建设银行门口物色抢夺对象,见被害人王林女士及其姨妈李丽女士步出建设银行,随即电话通知在附近游弋的同伙李肆、张山。9点30分左右,被告人李肆、张山共同骑乘一辆“铃木”男式摩托车(张山驾驶),于距离建设银行向东约700米处,飞车抢夺被害人王林手提包一个(内有个人证件、手机、刚从附近建设银行取出的5万元现金),并致被害人被拖倒受多处轻微伤,之后二人往翠微方向逃窜。王伍也于混乱中离开现场。被告三人于20zz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干警在各自住处抓获,执行刑事拘留,缴回手提包及3万元现金,另有2万元仍在追缴中。

上述事实,由被告人张山、李肆、王伍供述;被害人王林证言,证人李丽、叶龙等人证言;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证明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山、李肆、王伍涉嫌抢夺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玉

书记员:秦冰

二0xx年五月三日

附:1.证据目录一份;

2.主要依据复印件一册。

向检察院申诉书格式和范文 篇11

20xx年,xx区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在上级检察院、纪委、zd委的领导下,坚持以^反腐倡廉方针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上级纪委、zd委及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纪检监察工作新形势,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总要求,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入落实“两个责任”,积极推进“三转”,持之以恒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狠抓队伍自身建设,为全院检察工作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障。

一、加强学习,深化认识,务求“两个责任”落地生根

院党组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以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等活动为契机,通过党组会、中心组学习等会议、听党课、进zd大讲堂等形式,认真组织全体检察干警学习上级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上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具体规定,全面深化党风党纪学习教育,层层传导责任和压力,主动适应从严治党新形势新要求,更加清醒认识抓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定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切实把党组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高检的要求和部署上来,着力营造从严治检新常态,使院领导和中层干部始终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真正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务求落地生根。年初,及时调整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制定了《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表》和《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坚持“签字背书”、述职述责述廉、诫勉谈话和约谈、“一案双查”、“倒查”等制度,坚持对严重违规违纪问题“零容忍”态度,组织班子成员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暨一岗双责责任书》、全院干警签订《廉政承诺书》。按照上级要求,纪检部门切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严格执行纪检组长在党组中不分管其他业务,不兼职其他职务,使其工作突出主责,聚焦主业,强化问责力度,集中精力履行好执法执纪监督职责。修订完善了x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将各部门和全体检察干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纪律作风建设情况纳入每月的绩效考评,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使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要求有效得到落实,并取得良好效果。

二、强化警示、禁令教育,促廉政风险有效防控

三、以专项整治活动为抓手,強化执法执纪监督

坚持树立“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思想,着力加强对执法环节突出问题的监督。纪检部门始终把高检院部署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与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紧密衔接起来,切实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要求及本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抓住时间节点,明确监督重点,制定监督措施,重点围绕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廉“三不问题”对各执法部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中开展自查自纠、剖析整改和建章立制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提出监督意见,以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并结合上级检察机关部署要求,先后对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案管、控申等执法部门司法行为和全院干警执行纪律禁令情况,分别开展专项检务督察2次,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检查1次,同时,对全院干警日常遵章守纪和工作生活作风情况开展不定期巡查、检查或督察达40余次,通报整改事项2项。接受市院专项督察或检查3次,接受市院整改事项3项,所有整改事项已全部及时整改到位。积极开展“违规插手、参与工程建设”的专项整治活动。对4名检察干警操办喜庆事宜严格按照《xx市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依纪监督。严格执行《检察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坚持制度逗硬。全年,有3名部门负责人因该部门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月绩效考评为“不称职”,受到“扣发检察官津贴”等处理。坚持与本院控申、案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联系,动态了解掌握全院检察干警廉洁规范执法状况。主动向上级纪委和检察院纪检组汇报纪检监督工作,争取领导指导和支持。一年来,通过充分发挥纪检监督职能,确保了全院党令政令畅通、各项纪律制度严格执行、检察工作有效推进,对巩固全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促进司法规范化建设,提高规范司法能力,增强司法公信力提供了有力保障,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xx区检察院反腐倡廉工作的关注和期待。

四、以“创铸树”活动为切入点,不断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根据上级纪委、zd委和检察机关在纪检监察系统开展“创三优、铸利剑、树新风”活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xx区检察院积极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采取有效举措推进该项活动。一是主动争取院党组支持。将纪检监察系统开展“创铸树”活动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和活动方案向院党组主要领导作了专题汇报,以争取院党组和“一把手”的有力支持。二是精心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活动目标、任务、步骤,并结合基层院和本院实际,制定了具体工作措施;三是着重开展学习教育,强化纪检队伍党性和专业素质。紧密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全院纪检监察干部集中进行了专题学习,积极参与全院开展的一系列专题学教活动,使之进一步明确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更加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成为忠诚、干净、敢于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四是着力开展纪检监察干部廉政风险防控。通过认真分析共查找出纪检监察干部岗位廉政风险点3个,并制定有效措施积极防控。五是组织纪检监察干部签订“守纪律、讲规矩”承诺书,深入践行“六项承诺”,用铁的纪律规范和约束自已,实现“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确保履职尽责到位。通过“创铸树”活动的开展,努力使全院纪检监察干部适应新形势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积极参与市、区纪委开展的纪检监察机构改革调研工作,深入思考、努力探索纪检监察工作“三转”主题。服从上级纪委、检察院安排,积极参与全市查办党员干部违规违纪专案工作,并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在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同时,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工作,以区委提出的“七大行动”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通过检务公开平台、公众微信号、信息简报等途径,努力营造廉政建设和社会评价工作的宣传氛围,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地方党风廉政建设的满意度。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打算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纪检监察机构的专职人员仅1人,兼职人员都在重要业务工作岗位上,精力分散,制约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开展;二是在执纪执法监督中仍然存在失之过宽、失之过软的问题,在严格执纪问责上须进一步加大力度。

20xx年,xx区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将坚持在上级领导下,以党的xx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紧紧围绕检察中心工作,强化监督责任,扎实工作,锐意进取,不断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发展,为检察队伍建设和检察工作的深入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20xx年11月30日

向检察院申诉书格式和范文 篇12

检察院刑事申诉书1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华,又名张华,男,1x2x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员,中专文化,是广州市A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干部,现住罗定市黎少镇沿江路102号。

申诉人因涉嫌盗窃一案,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1xxx)罗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xxx0)云中法审监刑申字第XX号通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xx1)粤高法审监申第X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现向贵院提起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请求贵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莫须有的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并以此适用相关法律错误判处被告人刑罚,此案为明显的冤假错案。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不清。

(一)三个计量单相表从安装时便没有接入零线,导致三个单相表没有零线回路,造成计量电度不准,此为供电方黎少电站错误安装所致,申诉人并无任何改装盗接行为。1xx7年7月22日,廖来、招永彬是黎少电站的私人承包老板,为取非法之利,诬告用户私自更换漏电保护开关为石板闸刀开关,将原电源的零线剪断不插入三个动力电表,造成计量误差为由,诬告用户窃电,不向上级生产主管部门反映,蛮不讲理,在当天强行将厂的单相照明和三相动力用电全部剪断,中断供电,然后向申诉人勒索40万元,但因其无理,后来一减再减到5万元,因勒索不成,又将厂的自来水管拆除,中断供水进行恐吓。为了维护合法的权益,申诉人首先向镇政府、镇供电所、市供电局电力科反映情况,这三个单位均说是私人承包的,不属他们管,于是在市公安局局长接访日,向公安局反映,接待的朱副局长解释说,电的问题另有法律不同其他盗窃案和刑事案,我们公安局不懂电,此案不属管辖范围。最后申诉人唯有向市政府、市人大反映情况。

1xx7年11月4日,罗定市政府和市人大委托罗定市供电局派出检查人员到案件现场检查,其中市供电局三个职能部门(用电科、安监科、计量室),市人大、镇供电所所长李国森、镇政府、镇建办、黎少电站廖来、招永彬和申诉人工厂员工共20多人参与配合检查。经法定程序检查,黎少电站招永彬承认自己安装错误,三个单相表从安装时就没有接入零线,导致没有零线回路,造成计量电度不准,市供电局计量室主任李叶恩依据现场证据确定的事实,依法拟订用电检查结果协议书,供电方黎少电站廖来当众签字确认,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复印件,原件在市供电局处存档,市人大也有备案。此协议由多部门、多人组成联合检查组作出,这份检查结果协议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是有效的法律依据(见附件一),也经过供电方的签名确认,作为原始的检查结果,应当成为认定电力装置安装事实的权威证据。

(二)原审判决认定供电方更换电度表(照明用),电度表还是不转,此认定与事实不符。从供电方安装计量装置以后,电表一直在转,申诉人也如电表所显示的读数交纳相应电费,此有黎少电站收取电费的发票为证。原审判决在缺乏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如此认定事实与案件的真实情况存在严重矛盾。

(三)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盗窃电力价值元与事实不符,严重夸大了误差数额。根据本案的《重新鉴定》所述:“三只作动力计量的单相电能表电压回路没有接入零线(即b处断开),电能表之间的电压回路相联接,构成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形接线方式。该接电方式在三相负载同时运行但不平衡时和两负载运行时,计量会有较大的误差。”事实上,由于供电方错误安装计量装置所导致的计量误差,经供电部门权威工程师确认,其误差值大约在12%左右,而申诉人工厂自1xx5年投产用电以来电费共计15000多元,在法院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已核对确认过该数额,按当时的收费标准计算出来的误差值是1x00多元,并非判决所认可的元。

本案纠纷的缘起是作为供电方的黎少电站故意错误安装计量装置,导致少计少收申诉人相应的电费,不存在申诉人改装盗接计量装置盗窃电的问题。此案为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民法及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供电方应承担因自身过错所造成的法律责任,而出于公平及受益的原则,申诉人应补交按照正确计量读数的相应电费。罗定市人民检察院错误将该案定性为刑事案件并提起公诉,而原审法院在违背事实和缺乏案件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并判处刑罚。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严重不足。

(一)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1xxx年x月14日云浮市电力局出具的《关于罗定市黎少镇华发塑胶厂用电情况的重新鉴定》。但该重新鉴定在取得程序和鉴定结论上存在严重错误,法院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一,该证据的获取程序违法。1xxx年x月x日,云浮市电力工业局派员到申诉人处重新检查时,在没有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不怪审核批准后,就赴用户执行查电,违反《电力法》检查程序,第十七条,并且在检查现场上,破坏厂受电线路设施剪断多处,造成电力不能运行事故,至今已经六年,还没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修复,使厂无法恢复用电生产,触犯《电力法》法律责任第60条。同时违反《电力法》检查纪律第23条的规定,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不得在检查现场上替代电工作业,是违法实行检查、执行措施,同时在整个检查过程中并没有出示《用电检查证》,检查结束后也没有依法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交由申诉人签收,已严重违反《^电力法》第5x条、《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17、1x、1x、22、23条的相关规定,如此违反程序得出的证据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二,该证据的鉴定结论错误。该鉴定第三点指出:“三只作动力计量的单相电能表电压回路没有接入零线(即b处断开),电能表之间的电压回路相联接,构成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形接线方式。该接电方式在三相负载同时运行但不平衡时和两负载运行时,计量会有较大的误差。”事实上,该计量电表的安装错误,所导致的计量误差大约为12%,并非很大。第四点指出:“已经换下的漏电开关接在计量装置后,无法确定漏电开关的产权所属。如果产权属电管站,用户私自更换漏电开关的行为属违章用电;如果产权属用户,用户更换漏电开关,则不属违章用电。”如此可见,本案中,鉴定部门并不能准确界定漏电开关的产权所属,也就是不能当然地认定申诉人有窃电的行为。另一证据供电局的权威人确认,接在计量装置后的安装开关,对所有工厂企事业单位及民宅住户都有这个开关,不管是什么开关。户权是属用户,是众所皆知的,鉴定用户更换漏电开关,不属违章用电,更何况造成计量装置错误安装的责任并不在申诉人,而是供电方故意错误安装所致。

向检察院申诉书格式和范文 篇13

申诉状是指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和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案件的书状。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________对_________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 )字第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___________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