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论范文1

摘要:人类社会生活的改变,最终是由社会生产力所决定,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的第一生产力作用日益凸现,信息科学技术作为现代先进科学技术体系中的前导要素,它所引发的社会信息化则将迅速改变社会的面貌、改变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对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

关键词:信息技术 公共行政 影响

一、信息技术概述

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简称IT),是指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手段获取、传递、存储、处理、显示信息和分配信息的技术。信息技术的学科结构十分复杂,但具体来看,信息技术主要包括以下几门技术:感测与识别技术、信息传递技术、信息处理与再生技术、信息施用技术。

信息技术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行动方式进而改变着人们生活的环境。信息技术的影响渗透到经济增长方式、人类社会时代、思维方式、教育方式、生活方式等等方面。公共行政是信息技术方方面面渗透并影响的一个方面,下面我们将简述信息技术对于公共行政的影响。

二、信息技术对公共行政影响

公共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构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活动。而其主要功能有以下几点:提供公共产品、实现社会公平、实施管制、宏观调控。因此,公共行政对于人的生活以及国家的管理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在公共行政运行过程中涉及行政管理模式、行政组织与人员、行政公文、行政环境等因素,下面我们将就这些因素分别论述信息技术对公共行政的积极影响以及消极影响。

信息技术对公共行政的推动促进

(一)促使公共行政中管理模式的更新。为迎接信息社会的挑战,推进政府部门办公自动化、网络化、电子化、全面信息共享,从而提高公共行政的效能已成为全球范围追求的新的政府管理模式。目前,西方发达国家为提高国际竞争优势,相继推出基于网络构建的“电子化政府”,作为提升政府效率的重要措施。所谓电子化政府是指政府有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不同的信息技术服务设施对政府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的公共服务,用以促进政府与社会的双向沟通。它的基本功能包括:传递信息、政府网上办公、开展政府公共关系。

信息技术的这一应用实现了精简政府机构、减少政府开支、提高政府效率以及更好的开展政府公共关系。

(二)促使公共行政中主体人员的自身进步。行政人员是公共行政中的主体人员,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有利于其提高自身素质。信息技术的发展对公共行政人员的知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信息技术带来的教育方式的更新也为行政人员学习管理识、开阔视野、全面发展节约了时间,提供了便捷的方法。有助于行政人员了解最新的公共行政管理趋势,不断地接触新鲜事物,了解世界形势,充实自己,提高个人的管理水平创造了条件。

(三)更加准确定位行政目标,使行政方法更加便利。从公共行政的概念可以得知,其客体是社会公共事务,因而行政决策的目标必须围绕着社会公共事务来展开,一切应以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满意为决策。因而决策过程必须民主公开,最大程度的让民众参与决策,集合众力准确把握目标,减少失误。而信息技术的应用为政府于人民提供了更多便利的沟通交流方式,有利于增强处理公共事务的凝聚力,也使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相对提高。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化政府”越来越完善,这就促生了新的行政方法。改善现有行政方法的信息基础和信息通讯手段。电子会议、远距离控制,分布式工作等新方式的产生大大便利了行政方法的实施。

信息技术对公共行政的'消极影响

(一)增加了政府以及个人信息的不安全因素。信息技术的发展促使大量信息以及文件记录的电子化,网络化。网络中众多不安全因素如病毒,黑客等极可能导致信息的冗余,篡改或是丢失。同时对于行政公文还有诸多不利因素:文件记录的原始性、凭证性受影响。电子文件的可随意复制和编辑使其原始性难以确认:重要的原始文件容易丢失。由于电子文件形成过程中只考虑其现实作用,不具备传统文件的~整套严密的管理流程,这导致大量电子文件流失;由于存储设备状况的未知性也致使许多电子文件的丢失同时由于存储设备的不断老化和更新致使大量文件的冗余或是不可再用。

(二)公共行政的信息化、公开化在增加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同时也弱化了行政机构的主权。在社会的注视、舆论的监督和外部干预的影响下,行政机构对于事务做出决定的自主性日益受到削弱。 三、小结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必然会使人类的生活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其影响力渗透各个领域。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公共行政注入了新鲜血液和活力,使行政人员不断审视自身,提高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使政府不断审视自身,提高自身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效率。同时也给公共行政的完善带来更为严峻的挑战。公共行政要紧随时代发展,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优势,谋求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xxx,信息技术的发展及未来走势浅析[J],计算机与信息技术,2007

[2]夏书章,行政管理学[M],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

[3]xxx,信息技术对公共行政的影响[J],中国行政管理,2000

政论范文2

社会的发展进程已到信息化管理过程,信息化是推动政府高效率运行的手段之一。在对行政管理、组织模式构建以及行政服务过程中产生深远的影响。信息化政府、服务化政府的建立与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是分不开的。现在信息时代的变革,政府也要随之进行转变,要在管理上创新,以人为本,科技服务,参与合作的形式。

自上世纪末以来,电脑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对经济发展以及管理模式的贡献不断提高,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主流动力。我们在日常的生活模式,工作方式等方面也在迅速发生着变化,传统政府模式的服务体系已经不能够满足目前信息发展的新环境的新要求。政府管理信息化进程,政府要加大发展电子政务,是目前我们信息化建设一个十分迫切的要求。

在政府行政信息管理中,主要的核心内容,信息化不能单纯简单的把原有传统的管理模式移植过来,这需要信息化管理中创新与变革,是要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创造性的开创政府行政管理,通过信息数字化的方式在管理上进行拓展延伸。这就需要原有大量需要人进行管理的事务用现代化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所代替,这也必将为政府行政事务管理的效率大大提高,为我们在行政管理电子信息化的道路上开创新的天地。

一、信息化发展的意义

政府的信息化建设,是政府从传统向信息化迈进的重要演变过程。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近年来,政府在信息化建设方面,从自动化办公、网络局域网建设、信息资料整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应急指挥等方面都做大量的工作,也是从无到有逐渐发展的阶段。政府的信息化建设不仅需要技术的支持,更需要政府的信息化制度,流程管理方面的规范服务。所以政府的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体系,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信息化过程的发展,在我们的电子政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我们需要积极应对做出正确的判读解决。结合我国特有的国情体系,不断的完善信息化流程,为推动政府的信息化进程努力,构建和谐发展目标,充分借鉴先进的信息管理模式经验,加快我们政府信息化进程。

二、信息化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

对于电子政务信息化的发展,是需要政府甩掉落后的办公模式,通过一系列信息化模式的改造,提高现有的行政管理职能水平。政府在运用信息化网络方面,通过网络办公来对行政进行管理,能够使大量频繁的公共事务管理和日常的管理事务减缩,网络的流程简便,无纸化办公的环保高效,能够有效根本的把行政管理从封闭的传统体系拓展出来,有效的使政府各部门间形成良性有效的互动模式。通过互动共享的办公模式,提高为民服务的效率。

我国的信息化行政管理建设,是我国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有效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办公管理的产物,是融合全球化发展的必然。在信息化建设中要势必把行政关系、政府职能的发展、行政许可的制度改革等各个方面有效邮寄的结合起来,要兼顾政府管理的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政府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核心要能够有效快捷客观的获取数据,共享信息发布平台为基础核心,要保证信息安全,并且要对信息的发布及时有效的处理。

为更进一步的'推动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紧跟时代发展的需要,我们的政府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完善政府业务流程体系、规范信息化管理制度、优化信息化技术,创新发展模式,利用信息化提高政府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使政府的决策建立在科学、及时、准确、可靠的基础上,更好地为企业、公民等社会对象提供服务。

(一)信息化在行政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信息化的发展在政府的管理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地位,也是必要的手段,是政府行政管理发展的一个重要历程,也是对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政府形成主管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技术保证。对于政府信息化过程中起着影响作用的几个方面,一是,电子信息化发展过程中改变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能够大大加强政府与社会的互动交流。二是,根本改变传统的政府服务模式,有效提高效率。三是,提高效率的同时,有助于政府绩效的提升。

政府信息化发展的过程中,其核心的内容就是要不断的改变传统的政府信息管理模式,提高信息化利用的水平,对其政府的管理要重新排流程规范制度。政府信息化的演变过程,是事务发展的一个阶段,是通过数字信息化的手段,提高处理民众行政服务的能力,让行政服务变的有效快捷,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浪费。政府信息化发展的主要作用体现一下几个方面:

(二)推动行政管理模式向现代化、知识化的方向发展

信息技术的发展,能够让行政服务体系中的运行管理有效有序,技术的发展,制度的完善,行政管理的现代化。在信息发展的时代,我们高效的完成以前需要很多人力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全面的数据统计,经济统计,信息核算,勘探测绘,通讯无线等等,这些都需要信息技术的支持才能有效的实现,只有这些信息技术的有效运用才能很好的贯穿于信息化发展的全过程当中。

作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学习掌握信息化运用的工具,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信息化智能水平,积极参与政府的信息化建设中来,运用学到的信息化知识服务于信息化行政管理,更好的为民众服务。这是我们政府需要培养的人员,也是要积极学习的过程。

(三)推动行政管理模式向网络化、扁平化的方向发展

在传统的政府行政服务职能的组织结构中是一个机械的组织,是从上至下,纵横全面的严格上下层层传递的信息服务渠道,庞大的信息交错渠道的畅通是十分关键的,在传统的信息中主要依靠文件的传送,这就会出现时间差,会出现当时不能到达,到达时效差。如果启用信息化服务体系,信息的传送就会做到时时到达,有效的进行信息完整迅速的传输过程,减少中间传递的过程时间。扁平或网络组织结构强调信息共享,重视横向的联系、沟通与协作,大大提高组织的反应能力和工作效能,减少组织的人力资源成本。同时,在这种网络化、扁平化的行政管理模式中,信息技术可以保证组织成员的全方位沟通和团队合作,有利于提高行政组织的绩效。

(四)推动行政管理模式向动态化、灵活化的方向发展

信息化之前的传统管理模式效率低时效差,在管理方法有单一的模式和交叉的实时模式,在交叉模式中的协调性复杂性加大政府的投入及时间差问题。信息化行政管理体系的建设将有效的解决信息对称协调问题,比如在公路运用方面,电子监控设备在公路上可以对上路车辆的情况进行有效实时的记录,并可以对违章车辆拍照,对车流量大小进行实时观测,这些数据的实时上传有效的解决数据全面准确客观性,数据的分析为各部门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具有活力、灵活机动性、超前意识、面向未来、开拓创新精神,是维系行政组织动态管理和动态平衡的基本要求,政府的信息化发展使得这种灵活性大大增强。

推动行政管理模式向民主化、公众化的方向发展。在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中,决策与执行是不对称的是严格分开的,策是行政组织领导者的职责,而执行则是其他部门的主要任务。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更多是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单方面意志的体现,尤其是民主化程度不高的社会或部门,更是如此。信息化时代,决策的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实时客观准确的进行获取,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做出有效正确的决策。如果在相关的管理部门需要进行人人参与,人人学习,充分运用信息化系统,运用信息化带来的有效便利,在组织外部,社会公众和有关社会组织利用便利的互联网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见解和看法,也可以及时反馈自己的要求。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活动更加关注民意,注重政务公开、公开交流和民众参与,行政管理与社会整体系统形成一种互动的关系。

通过政府的电子民意信箱,社会公众可以参与政府部门的各种讨论,表达自己的意愿和看法;通过信息网络,公众个人可以随时与具体经管的行政部门或行政人员保持联络和相互监督。对一些关系重大、影响面宽的复杂政策,政府组织的决策核心可以把决策意图提出来,让人们在互联网上提出方案;也可以将做出或收集的决策方案在网上讨论。

在信息化行政管理中,要向网络扁平化方向迈进,原有政府中庞大的管理体系,信息的传输的滞后阻塞,不利于电子政务的发展,在现有的政府中要推进信息化的建设,要从建设平台入手,把网络扁平的发展作为平台的手段来实现,重视信息化共享,以及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沟通联络等各个方面的问题,提高组织管理的水平,同时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减少管理的成本。

电子政务信息化管理中需要向现代化知识化迈进。信息化的建设开通,使管理人员的方式方法建立原有无法想象接触的平台,在平台建设中的硬件设备、人员配备、知识结构等众多方面都发生变化,这就急需各种管理人才的跟进。

政府信息化行政管理,不仅要求其系统内部不同层次的部门间形成建立协作伙伴,更要加强政府横纵关系网的协调交叉联系,要重视大环境对小环境的影响作用,让政府信息化管理平台更具活力更具机动灵活性。超前意识、面向未来、开拓创新精神,是维系行政组织动态管理和动态平衡的基本要求。政府的信息化发展使得这种灵活性大大增强。

综上所述,政府信息化从多方面推动和保证行政管理创新模式的建立,对于促进政府管理向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方向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政论范文3

行政论文初稿

行政管理的法律规避问题分析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不断的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动。出现了法律的一些变动状况。其中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一些规避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具有双面性的。它有好的一面,有不好的一面。为了使行政管理方面逐步的走向规则化法制化的道路。对法律规避的一些现象,要去正确的指引,人们要对它也要有一个正确的方向。努力的去克服一些在发展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努力的去建设法治的社会。

关键词:行政;管理;法律规避

前言

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在一些条令颁布以后,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定规避现象就变得更为突出。如果长此以往,会严重地阻碍我国其他方面建设的发展。对于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一些现象,我们要去仔细的针对他进行一定的研究。既要看到它积极的一面,也要看到它消极的一面,采取一定的措施去解决这些负面的东西,推动行政管理走向科学化法治化的发展道路。

一、行政规定的法律规避的表现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受行政管理本身内容的一些影响,容易出现内容繁杂交叉的现象。拥有管理权的一些部门,从自己部门的利益出发,为了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对于自己内部的职员他们就会来制定一些比较对于自己内部员工有利的一些规定。并且指定能够有利于自己行使行政权力的.一些法定规定案件。有些行政部门为了使一些行政法律规则对自己的某个方面有力,把同一个事情的问题制定出了两个方案去解决,这种处理方式不利于行政管理方面法律化和制度化。级别管辖上存在一定的法律规避,有些法律法规对于行政管理的问题是十分有着明确的规定的,但是一些部门不愿意去行使这种规定,他们去逃避这种出现的问题。他们故意的将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一定的调整,把大的最新的一些项目改成一些小的项目,不用去缴纳巨额的资金,但又使它符合政府的一些相关的标准。有些地区自行去设置一定的标准,设置对于自己有利的一些标准,而不是xxx大局。在传统的行政管理方面中存在着一些责任分管的不明确的现象,如果发生问题之后,这些负责管理的部门只会互相的推卸责任。而不是真正的去解决问题,这种职责不明的现象在某一些地区的行政机关中时有出现。还有一种情况是几种部门想去行使行政管理权,发生了一个事件由几个部门去负责的现象,这样既不有利于人民去一个地点行使自己的权利,也不有利于事行政的案件去高效率的解决。各种临时的去处理行政案件的部门,也会失误的出现这种现象。政府有时候设立去一些临时的行政管理机构去处理紧急的案件,如一些打击私方面的上层组织小队或者紧急的城市道路扩建的部门等等。这些机构的出现,是为了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和谐关系,解决所出现的矛盾处理的。但是,他有很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存在着一些私底下进行自主处理的现象。处理的过于着急有时候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不利于老百姓们去公平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行政实体法律规避的现象

如果一些行政案件涉及到自己的利益问题,那么许多行政办事机关就会受到一些利益的驱动,如果这个案件不属于自己的管辖,也会自己去处理一些财务,甚至与当事人进行协商。有一些公安系统查获了一些案件的话,他们有些会不走实际的程序去将财务方面进行处理,法院也在逐渐的调查这种情况。有些原告在进行私了之后,可能会出现重新上诉的现象,这次向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是被告会对原告进行撤诉的一些处理,而避免承担更大的一些行政责任。这种现象也展示了一些行政机关对人民的一种不负责任,不能够真正的做到为人民去进行积极的服务。在进行行政处理的时候,有些行政机关会与当事人进行一定的协商,来减少一些行政方面的麻烦。采取一些相对人能够去积极配合行政方面的工作。相对人接受了有关机关所提出的意见之后,与行政机关签订了一定的合同,并且做出了一定的保证之后才会行使某种形式的权利。而且行政机关滥用自己的行政权力,违反了一些法律的宗旨,对于法律进行规避。比如说一些卫生检查的机关对于饭店的某些服务不满意,或者是没有给予一定的优惠,就进行随意的行政处决。或者在其他方面给予他一些不公平的对待。还有些行政部门,对于一些态度恶劣的服务,也会给予一定的处罚。这种处罚都是自己私自决定的,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人民群众也会对此种现象有所反感。

三、对于行政现象中的一些规避现象的评析

行政管理中法律存在一些法律规避现象,这种现象虽然不能够禁制,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去进行减少。他出现这种状况有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一些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上,并没有十分科学和先进经验,停留在过去的一些处理方式上。有些法律法规掌握得并不是十分完备,地区差异在此方面表现的十分明显,有些地区接受到一些法律教育要明显的比其他区域较好。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也会使行政的有关部门去作出相应的举措。为了使行政管理方面尽量的去避免一些规避的现象,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去积极的改进,努力的提高和改进所出现的这些问题,尽量的去减少一些情况的发生。国家也要在此方面进行一定的调控措施,让政府能够真正的为人民去进行服务。

四、结语

对于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问题,我们要针对所出现的这些问题逐一的去进行解决,要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之下,遵循着国家的一些规定的道路,并且坚持不懈的走下去,不要因为一点困难就放弃。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促进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一些发展,如果在这方面发展成功的话,将会有力的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作出一定的贡献。要将行政管理中的问题变的灵活化和简单化。要有一定的原则性和规则性,努力的发挥各种监察管理机构的一些作用,更好去的建设行政管理方面。

参考文献:

[1]李季.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问题[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4):92-98.

[2]xxx.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问题研究[D].外交学院,2016.

[3]xxx.法律规避效力问题研究[J].西部法学评论,2017(3):41-43.

[4]xxx,xxx.法律规避效力问题研究[J].吉林教育:教科研版,2017(10).'

政论范文4

摘 要: 文章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践角度,对工伤认定行政争议引发的一些程序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提出简化救济程序、畅通维权渠道、完善复议诉讼制度等相应的措施和设想。意在抛砖引玉,促进工伤认定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人性化、合理化,真正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平的有效渠道。

关键词: 工伤认定 复议 诉讼

近年来,工伤补偿争议转为工伤认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日益增多。该类案件出现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经济增长速度加快,私营企业众多,且多为劳动力密集型,使用大量务工人员。用人单位往往只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对劳动者安全、卫生、社保等合法权益的保障,员工自身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造成生产过程中伤亡事故发生。2.近几年我国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立法逐步完善,为劳动者寻求权利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政复议、诉讼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3.由于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法律规定比较抽象,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形却千变万化,造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标准不易把握,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争议较大。加之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利益相对,不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何工伤认定结论,总有一方当事人会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4.行政复议不收费,行政诉讼案件收费较低,使得当事人愿意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同时也为部分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拖延承担责任,滥用复议权、诉讼权提供了便利条件。

工伤认定行政争议,与其他行政争议相比较有其特殊性。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虽说都是行政执法部门,但争议的主体实际上还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复议和诉讼结果涉及他们的实际利益,行政部门在复议和诉讼程序中反而更类似第三人。基于工伤认定行政争议的特点,本文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实践出发,提出工伤认定行政争议应当区别其他行政争议进行处理的一些观点,进行商讨。

一、工伤认定被当做具体行政行为,实行“一复二审”的司法监督程序的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工伤认定被当做具体行政行为,并实行“一复二审”的司法补救与监督审查程序。其目的是依法行政,防止或者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但从目前笔者接触到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践看,此程序造成的弊端已经越来越明显。如工伤争议后,有的明知败诉却采用“缓兵之计”进行“拉锯式持久战”,故意从法定程序上做文章,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届满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经“一复二审”,如能侥幸胜诉最好,如依然维持,由返回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或者裁决,对仲裁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至最后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穷尽所有司法补救途径,使工伤职工为此往来反复,历经诉讼之累,程序之苦,不堪折腾,最终有些职工可能就放弃了最高赔偿,只得到一点点微薄的数额。用人单位通过复议和诉讼,达到了自身不可告人的目的和结果。

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弱者,但现实中人为造成的结果却往往与之相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本意是能够纠正行政程序如违法行为,保证合法利益享有者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但在实际中,这些程序有可能被一些心怀叵测者恶意使用,使合法利益享有者的权利推迟享有,甚至无法享有。因此,工伤认定实行“一复二审”的司法监督程序是否切合实际,是否真正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确值得商讨。

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但《工伤保险条例》将行政复议程序设置为前置程序,只有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才能进入行政诉讼,此举表面上是人性化地让弱势者有一个更好的救济权利,但实际上是给弱势者维权道路上又增加了一道绊xxx,真是路漫漫其修远矣。许多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实践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复议时,就明确地讲是为了拖时间。

笔者认为,为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本身违法的某些单位或者个人滥用诉讼权利,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不宜采用“一复二审”的司法监督程序。应当简化申诉救济程序,缩短复议诉讼时间。可参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程序采取的补救措施,快而准地解决争议。也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涉及弱势群体经济补偿的工伤认定等行政案件,试行“一复终局”,也就是对工伤认定行政争议,行政复议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期间应当设立调解程序。

虽然《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行政案件不实行调解,但无论从人性化角度,还是从社会和谐化角度,法律都承载太多社会责任问题。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设立,不能仅是脸谱式的一个过程,更应当是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排除纠纷、维护稳定的一种工具、一个调和器。

现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虽然都有进行调解,但这只是依据最高院文件进行的人性化程序,没有法律依据,仍然属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过程,效果不是很好。

工伤认定结论是进行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因此工伤认定行政争议虽说是行政争议,但有民事争议的特征。复议和诉讼表面上审理的是行政机关执法的程序和法律适用,但结果往往直接关系工伤赔偿这一民事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也就是说,告的虽然是行政机关,争议双方却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针对此类特殊的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中应当明确规定调解程序。这样的规定并不违反立法本意,反而将法律维权作用放大和量化了。

从立法上确定一些涉及当事人切身权利的行政争议进行调解是必要的,此规定有利于维护合法权益享有者的权利,同时在节省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及时依法处理争议等各方面来说都是有益的`。

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期间是否应当中止工伤认定效力,有待商榷。

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救济的渠道已经很明确。但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是否适用行政救济中的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问题,在实践中往往争议较大,操作较复杂。

如果依据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规则,则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工伤认定推定为有效,可以作为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但此情况可能会存在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如果仲裁或者诉讼以此工伤认定依据,就做出了相应工伤赔偿案件的裁决或者判决。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此工伤认定被撤销,那么矛盾和冲突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作为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无效,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或者民事判决如何处置?法律与法律间不可协调,对法律的严谨、严肃是一次挑战。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工伤认定作为一种证据依据就必然存在异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可以由复议机关或者行政诉讼机关确认工伤认定暂时不发生法律效力,等待复议或者诉讼的结果确定。但是会出现一个问题:某些用人单位必将以此为契机和权利出发点,推迟甚至逃避自身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因此容易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有的甚至引发上访、刑事犯罪,给整个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影响利益享有者权益目标的实现,不符合我国立法保护弱势群体的本意。

为了有效解决工伤行政争议出现的这些问题,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中,考虑建立一些针对工伤行政争议的相应补偿措施。对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行政争议,可中止工伤认定的效力。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行政争议,一是缩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二是可不中止工伤认定的效力,让劳动者可通过仲裁或者民事诉讼及时获得赔偿,实行权利保障。

参考文献:

[1]xxx,xxx洁.工伤认定制度改革浅议.

[2]xxx,xxx.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精解.

[3]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

[4]xxx.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的难点及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