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诉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

地 址:

电 话:

答辩人就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起诉状所述“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关费用”,这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不同意这样的说法,事实是这样的:

原告没有按约履行合同在先。合同第1页第一条甲方权利义务中明确写明“根据本协议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合同第3页第二条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做了解释,包括楼梯间和绿地。而本人所居住的花园X号楼南面的公共绿地已成天然的停车场(照片为证),经多次想物管反应,未果。其次,本人所居住的X单元,从上至下多处楼梯间墙面损坏(照片为证),尤其本人居住的X楼,门前墙壁毁坏严重,已有2年多的时间,期间数次向物管反映,未果。以上事实表明,本小区物管没有按约履行合同在先,而不是“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关费用”。

2、事实并非原告起诉状所述“经催要未果”。今年,在原告起诉前曾上门要过物业管理费,前后一共3次,有两次有同一负责人在场(据了解是X主任),从第1次物管上门收费从起,本人及家人就向其反映四条同样的问题,:一是门口的楼梯间两年多无人维修;二是车库门前不时有汽车甚至是非小区业主的外地牌照汽车乱停乱放,多次是本人停在花钱购置的车库的汽车不能出库,耽误本人及家人的时间;三是本人车库门前卫生状况太差,杂草丛生,无人问津;四是车库门前有相邻饭店私搭乱建的出烟通道损坏,夏天恶臭严重,不能靠近。来访的物管人员也做了记录,本人要求原告当庭提供访谈记录。本人清楚的记得,第3次物管到访后,本人明确表明,只要解决上述问题,本人立刻缴费。但时隔1个多月,物管没有任何答复,连起码的举手之劳拔草也没有兑现,足以表明物管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而不是起诉状所说的“经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此外,在毫无沟通的前提下,一纸诉状将本人告至法院,本人及家人极不不赞成物管的这种做法,保留提出异议的权利。

3、对于物业的管理水平和资质,本人提出疑义。理由如下:一,每次,本人遇到汽车停在车库不得出去的情况,均会找到值班保安,遇到素质差的保安,答复“汽车出不来,我也没办法啊,我也不知道是谁家的车”;有时“幸运”,碰见素质高的值班保安,责任心强,但也只能到楼下叫喊“谁家的车”种种,并不能快速解决问题。随后,本人也向保安建议,要在门口进行出入车辆登记,起码记录车牌号以及车辆归属业主的住址、电话。可至今,“无主车”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二,就是眼前是事情了。本应诉通知书等文件的快递上,居然写错了业主的电话号码。这对于“做最有潜力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差距太大。本次快递上的邮戳是8月15日,时逢全家人出去旅游,8月12号下午出发,直至21日(周日)晚11时才到家。昨天,也就是22日中午11时20分左右,法院X法官上门说找业主,请下午2点30分在法院东门口等。直至昨天下午2点30分,xxx看见通知书,试问,如果本人旅游回来再晚两天,贵方如何通知!为便于管理,物管应该对业主的资料有起码的了解、收集、掌握、存档,以便及时通知业主有关事项,而且,物业管理合同上,物管公司的义务里也明确写明“建立健全的物管管理档案资料”。三,在物管第3次上门收费之后的一个深夜我家被盗,经济和精神都受到较大损失,感觉住在这个小区不安全,随后便在X派出所报了案。同时找到物管想看监控,帮助公安破案,物管说监控不带红外线功能,夜间不起作用,还说正在和开发商交涉,请问1个多月过去了,有结果没有。四,小区里大多数面朝西的门面房都开了后门,直接影响小区的安全,还有小区乱停车的问题,请问物管作何解释。合同第4页,对物管的服务质量,包括房屋外观、环境卫生、绿化、车辆停放秩序等有明确的要求,请问,物管做的如何。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我们不是只有交钱的义务,也有享受服务的权利,不谈优质服务,起码是合同规定的;物管不是只有收费的权利,也有按合同履行服务的义务。

基于上述理由,本人要求原告涟水县物业管理公司撤销将本人列为被告,同时对本人曾三次向上门收费物管人员提出的要求做出答复。

此致

XX人民法院

应诉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xxx,男,x年x月1x日出生,汉族,住XX区路XX小区幢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xxx起诉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答辩人同意离婚,其实不是因为答辩人有婚外情,而是自x年原告去广州工作、定居后,双方感情越来越疏远,加之双方工作环境及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转变,差距也越来越大,导致双方夫妻无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xxx由答辩人抚养。

原被告于1xx1年生育一子xxx,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儿子。具体理由有三点:我不知道 股权转让。第一,作为男孩,随父亲生活对他日后的成长,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第二,原告长期经商,根本无暇照顾儿子,原来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抚养,现在她父母已经年迈,身体也不是太好,而儿子又渐渐长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长的关怀,答辩人可以给予孩子所需要的关爱和理解。同时,原告虽然现在经济条件好,但做生意赚和赔只在朝夕,经济并不稳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辩人工作和收入均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可以给孩子稳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样的、正常的生活空间,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有帮助;早几年,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外部经济条件,把他送到广州,每年只见几次面,每次见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辩人离开。如今,孩子长大了,更需要完整的亲情,这些都是他年迈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亲无法给予的,不能为了外部经济条件,忽略孩子内心的健康成长。

结合以上三点理由,答辩人要求抚养孩子李。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答辩人在举证期间提供了一些关于共同财产的证据。同时原告现在广州经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隐瞒,答辩人无法查清她的财产状况,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财产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答辩人:

年 月 日

应诉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女,汉族,x年05月0x日生,xx省xx市人,住xx省州xx市xx镇人民南路号x栋x单元x楼4室。身份证号532,联系电话13x2。

被答辩人:,男,汉族,x年06月1日生,xx省xx市人,xx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x3。

答辩人因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我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二、 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xx市XX大道2号x幢2单元2层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x市房权证下关字第x0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元,现市值大约为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元,与事实不符。该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2月1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应诉答辩状范文4

答辩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就X有限公司诉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二、 (陈述自己答辩观点)

三、

综上,被答辩人所诉无事实依据,证据有重大瑕疵,与待证事实毫无关联,不能证明其主张。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此致

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xx年XX月

应诉答辩状范文5

答辩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岁 ,民族 汉 ,籍贯 ,职业 ,住址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29号三箭吉祥苑*号楼*单元*室 。因济南乐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物业管理费起诉答辩人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属诉讼主体不清,缺乏法律事实依据,理由如下:

1、本人自200*年**月入住小区以来,仅与济南豪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和服务协议,从未与被答辩人签署任何形式的物业管理协议。因此,答辩人不是被答辩人出具合同当事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毫无关系。

2、目前与答辩人所居住小区签定物业管理协议的主体双方是吉祥苑业主委员会和济南乐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既然目前物业管理合同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接受物业服务和交纳服务费的是业主。那么物业费的欠费关系准确地说,应该是全体业主欠物业服务企业,单个业主欠全体业主的。根据《合同法》规定,既然被答辩人是由业主委员会擅自做主聘请的,那么业主委员会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合同理所当然的不能约束业主(答辩人),单个业主并未在合同上签字,不是民事合同的主体。因此,被答辩人基于合同纠纷将毫不相干的第三人(答辩人)作为被告起诉是毫无法律依据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79号文件《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答辩人在没有履行吉祥苑业主委员会催缴程序的前提下起诉答辩人,缺乏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条例》第六十七条除了规定业主委员会有催交责任外,还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才可以起诉欠费业主!特别提请注意的是,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显然,“逾期仍不交纳”是后者“可以起诉”的前提;这里的“逾期”明确是“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时所给出的期限。因此,“由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交纳”自然就是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起诉”欠费业主的前置程序。 众所周知,所有法规条文是具有严肃性的。在没有吉祥苑业主委员会督促交费的前置程序下,原告无权直接起诉业主。

三、根据《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1、既然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签署了物业管理合同,理应承担为全体业主监督合同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有业主委员会才能真正有效监督物业服务质量,收集全体业主意见,确认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问题。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是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验收责任人。

2、被答辩人之所以无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存在,无视业主委员会存在的作用,绕过业主委员会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直接起诉业主,是认为绝大多数业主不是物业服务质量的验收责任人,在举证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这便为被答辩人提供了一个投机的机会,他们希望靠回避服务质量的监管和验收,直接起诉业主获取全额物业费。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将答辩人作为被告起诉没有任何依据,答辩人提出以上答辩,请求贵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应诉答辩状范文6

答辩人:xxx,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区路xx小区幢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xxx起诉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答辩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答辩人有婚外情,而是自20xx年原告去广州工作、定居后,双方感情越来越疏远,加之双方工作环境及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转变,差距也越来越大,导致双方夫妻无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xxx由答辩人抚养。

原被告于1991年生育一子xxx,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儿子。具体理由有三点:

第一,作为男孩,随父亲生活对他日后的成长,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

第二,原告长期经商,根本无暇照顾儿子,原来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抚养,现在她父母已经年迈,身体也不是太好,而儿子又渐渐长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长的关怀,答辩人可以给予孩子所需要的关爱和理解。

第三、原告虽然现在经济条件好,但做生意赚和赔只在朝夕,经济并不稳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辩人工作和收入均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可以给孩子稳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样的、正常的生活空间,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有帮助;早几年,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外部经济条件,把他送到广州,每年只见几次面,每次见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辩人离开。

如今,孩子长大了,更需要完整的亲情,这些都是他年迈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亲无法给予的,不能为了外部经济条件,忽略孩子内心的健康成长。

结合以上三点理由,答辩人要求抚养孩子xxx。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答辩人xxx在举证期间提供了一些关于共同财产的证据。同时原告现在广州经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隐瞒,答辩人xxx无法查清她的财产状况,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财产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此致

北京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XX月XX日

应诉答辩状范文7

答辩人:,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号7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9,联系电话139872。

被答辩人:,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

答辩人因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我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x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二、 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xx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元,现市值大约为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元,与事实不符。该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2月18日

应诉答辩状范文8

答辩人(行政诉讼第三人):田,男,x年12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东方镇号。手机:。

因xxx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称“原告儿子xxx主要从事厨师工作,同时还要兼做划船、送餐、割草、钓鱼、喂猪、喂鸡等杂务。原告也在场一起商定。”

对此,答辩人认为,原告在无限地捏造事实。原告儿子xxx溺水死亡一案,原告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审结,xxx缙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在当时起诉时,原告也只是说儿子为厨师,根本没有说到儿子xxx还做其他工作(诸如划船、送餐等)。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其申请表的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栏上也只是填写厨师,并无其他工作内容。然而,原告这次起诉时却从厨师扩大到“兼做划船、送餐、割草、钓鱼、喂猪、喂鸡等杂务”。很显然,原告是为了自身需要而无限扩大和捏造事实。如果原告在商议工作岗位时就在场的话,那么,原先的起诉和工伤认定申请何必只写厨师而没有写明该杂务工作?足见原告之谎言所在。

二、原告诉称“在x年4月24日下午2时许,xxx在忙完厨师事务后,曾回到所住的房间,xxx女朋友xxx问过xxx,要不要去洗澡,xxx明确答复不去洗澡,今天工作很忙。后xxx又去干活,在干活过程中掉入水库,不幸溺水身亡。”

对此,答辩人认为,首先,原告诉称的该情节同样也是原告无中生有。从xxx芝的公安笔录上可以看出,笔录内容根本没有涉及到该情节,原告当时也根本没有与xxx在一起,那么,原告是怎么知道这一情况的?回答是肯定的,那就是原告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其次,在原告已起诉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其民事起诉状也说到了xxx洗澡的事实;在民事案件开庭时原告曾说“当厨师为了卫生需要,洗澡也是xxx收尾性工作。”然而,这次行政诉状中,原告却又一改过去的说法,说什么“xxx明确答复不去洗澡”。意指不是洗澡溺水,而是工作溺水。足见原告用心良苦,为了嫁祸于答辩人而将事实一次次地更改,一次次地演变,一次次地捏造。其三,原告诉称,xxx在干活过程中掉入水库,不幸溺水身亡。试问?xxx干的是什么活?难道干活要脱掉衣服?答辩人认为,xxx根本不是干活去的,而是擅自下水洗澡游泳溺水的。

三、答辩人认为,xxx在山坑水库洗澡溺水死亡并非属于工伤。

1、从原告以前的民事起诉状来看。

第一,xxx溺水死亡地点并非其工作场所。xxx系缙云县休闲垂钓大世界的厨师,并不是划船工(这可以从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得到印证——x年2月份开始雇佣原告儿子xxx为厨师……)。厨师的工作是烧饭,其工作场所是在厨房和餐厅,并非水库。

第二,xxx溺水死亡的时间并非工作时间,而是工作之后(详见原告的民事起诉状——x年4月24日中餐工作后……)。

xxx洗澡时间是在下午2点零55至4点,该时间并非厨师工作时间,而是休息时间,这就充分印证了原告民事起诉状所说的中餐工作后洗澡的事实。且xxx洗澡时其衣服是脱在对岸小房子走廊边上的。xxx平时也会到山坑水库洗澡(这些事实详见xxx女朋友在xxx出事后东方镇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

第三,xxx下水洗澡游泳是其个人行为,并非由答辩人指派,不是工作范围。对此,原告在以前的起诉时也并不否认。其起诉称“……到水库对岸洗澡时溺水身亡。”反映出并不是答辩人指派。垂钓者xxx和xxx也证实,xxx是自己在游泳(详见证明)。同时必须指出的是,xxx下水游泳是视水库禁止游泳的禁令于不顾擅自下水的。答辩人在水库旁边立有诸如“水库水深禁止游泳”的多块告示牌,已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况且,餐厅楼上设有洗澡间,其他人都是在洗澡间洗澡的,xxx以前也是在洗澡间洗澡的,答辩人已提供了专门的洗澡场所,xxx不应到水库洗澡、游泳。

2、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来看。丽缙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了如下法律事实:“x年4月24日下午二时至四时之间,xxx划小船到山坑水库对岸,将衣服脱在对岸的小屋边,进入山坑水库洗澡游泳,后溺水死亡。”“xxx到水库游泳的行为,并非是由雇主指派的工作,xxx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十条的规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足见,xxx是非因工作原因溺水死亡的。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把该事实作为认定非工伤的依据,证据十分充分。

综上所述,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案所及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田

应诉答辩状范文9

尊敬的家长:

根据区教育局放假通知,寒假时间为:20xx年x月xx日―20xx年x月xx日,学生x月xx日报道,x月xx日正式上课。

寒假将至,为确保学生度过一个健康、安全、快乐的假期,保持教育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请各位学生家长配合学校进一步做好假期期间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1、寒假期间是每年最冷季节,请家长们不要让自己的孩子玩水、xxx,严禁在冰上行走。要避免到池塘、河流、水库等地玩耍、滑冰,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

2、注意假期的交通安全,不要让孩子乘坐“三无”车辆(无牌、无证、无保险)及超员车。督促孩子在寒假期间要遵守交通规则,严禁在路上骑车、追逐打闹。

3、要注意防火、防电、防煤气中毒。在生活中注意消除水、火、气、电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农村学生要预防火炉取暖时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的发生。过春节燃放烟花、鞭炮时须有家长陪同和指导,决不可疏于管理对孩子造成伤害。严禁攀爬阳台、窗户、屋顶、墙头等危险区域,防止高空坠落事件的发生。

4、要注意饮食卫生,不暴饮、暴食,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不买“三无”食品,做到不吸烟、不喝酒。

5、要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意识,防诈骗、防伤害,出门时要及时告知家长自己的动向。

6、要教育学生远离网吧。在家上网学习、娱乐时要控制好时间,合理利用网络,文明上网。不要参与赌博和迷信活动,让孩子过健康文明的春节。

7、督促孩子制定假期学习、生活计划,按时按量完成老师布置的假期实践活动或作业。

8、假期条件许可请家长们为自己的孩子安排力所能及的课外阅读计划,丰富孩子视野,陶冶情操。

作为学校,我们只能负责学生在校教学时间的安全监管,校外和节假日时间的安全监管主要负责人是您——孩子的家长。因此,在较长的寒假期间,家长应切实履行好监护自己孩子的职责,尤其是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方面需要更多的教育。

各位家长,让我们携起手来,克服麻痹侥幸心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忧患意识,重视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与监护,提高孩子安全防范的自觉性和识别险情、紧急避险、遇险逃生的能力,共同承担起呵护孩子生命的责任。

x学校

应诉答辩状范文10

我真的想说:谢谢你!可是由于我的矜持,内心的害羞,表达的无所适从,让我从没有对你提起这个话题,也许我们之间已经不再需要感谢这个词来表达,可我实在找不到可以代替我对你的心情的词语了.

从小我是一个个性xxx的孩子,进入青春期,家庭的变故,一下子让我变得那么敏感,忧郁,甚至有些自闭.是你,用你的善良,灿烂的笑容,宽容的心境,对我的关心,慢慢走进我的心里.我是那么喜欢向你诉说我的烦恼,其实想想,少年不识愁滋味的我是多么青涩啊!那时的我,把你当作我唯一的贴心人,唯一懂我的人,超过了父母.最开心的时候是有你陪的时候,你对我的宽容大度无私,让我那么的感动!无助的时候,你是我的依靠!你是那么深切的体会我的痛楚!我由衷的感谢你!在我最不开心最需要帮助的时候陪在我身边!都说女人的朋友是用来一起哭的朋友,可你就是一个快乐的天使,不开心的事情你会那么轻松的化解开来,其实我知道,你的心是痛的.只是你不想我为你操心.朋友是用彼此的心交换的.慢慢长大了,经历感情重重的波折,你终于拥有了自己的家,两个可爱的孩子,我呢,还在漫无目的的漂荡.离得远了,但没有隔断我们对彼此的情感,我知道,即使数年没有见面,见面时一个会心的微笑,交换的眼神,就会使那些时间空间的距离荡然无存.都说朋友可以分为许多种,但我知道,你是我不会分类的那一个,我不知道把你要分到哪一组,因为我的每一个瞬间都希望和你一起渡过!我不会用那些华丽的形容词来表达我们之间的友谊,但我知道,能和你做朋友是我一生的幸运,能和你做朋友,也是我为之幸运一生的事情.

20xx年xx月xx日

应诉答辩状范文11

被告:xxx,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xxx举庄村中区10排17号。

被告:xxxxxx,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xxx举村中区10排17号。

原告:高xxx,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大兴区黄xxx北里,2楼4单元301号。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应诉事实及理由:

一、 原告:高xxx是xxx友(二叔)、xxx(二婶)的养女,但据被告xxx了解,致今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关系,请问法官同志,没有收养关系的养女合法吗?被告请求法院让原告出示她的收养关系及有关证明。

二、 原告诉我“被告”侵占xxx友(二叔),xxx(二婶),三间房和院落,被告认为这与事实不符。其理由是被告的(二叔)xxx友自1990年12月,从北京回家,路过xxx河时不幸身忙。可当时没有发现,因河面有冰雪覆盖,单位人以为回家,可是家里不见人,是我夫妻二人及全家发动亲朋好友,四处寻找,整整找了一百天,最后在我们村南xxx河里,发现了xxx友(二叔)的遗体,当时天冷水深,是我夫妻二人雇船用多人把二叔打捞上岸,把xxx友(二叔)遗体运回家中。回家后由被告父亲xxx来(已故),xxx富(老叔),贾庄大姑,二婶xxx(已故),还有原告高xxx也参加了,四位老家召开的家庭会议,四位老家定为由被告xxx夫妻二人为(二叔)xxx友办丧事。办丧事:置办酒席25桌,吹班24个工,大棺木一口,是被告夫妻二人顶丧架灵,打帆报罐。为二叔办丧事“连寻找打捞”,共计花费,xxx捌佰元左右。把二叔丧事办完,二婶xxx首先提出,四位老家长一致通过让原告高xxx去北京接班。家里三间房和院落归被告夫妻二人所有。二婶xxx跟被告一起生活。

三、 自二叔去世后,二婶身体一直不好,是被告夫妻二人,请医买药,经过多年的治疗,身体有所好转。当时,二婶和高xxx(原告)多次提出让被告翻盖三间房,是因被告当时经济基础较差,没有翻盖,但土墙头也以倒塌,是被告从后白庙窑地买了两万红砖将其码好。是被告在1993年秋天打了一眼70米深的压机井,并在当时就地栽下了十棵核桃树,在这二十几年来是被告一直对房屋和院落进行精心管理,院内一点杂草都没有。1997年,原告高xxx以照看孩子为由把(二婶)xxx接到北京,不到十天,因二婶过不惯北京狭小空间生活,因着急上火得了脑出血,半身不遂,整日昏昏沉沉,度日如年,身上所有积蓄花的所剩无几,一直过着悲痛的生活,老人家一直想回家,但因近期政府对我住所辖区要进行拆迁改造,以致会造成一些经济利益,所以原告不让老人回家,直到xx年3月病故。二婶xxx病故以后,原告把骨灰盒抱回家,是被告找人操办把二婶埋葬的。之后原告高xxx以被告占有房基地为由起诉被告xxx,后又因房产纠纷把被告起诉,这些事发突然,使xxx、xxxxxx夫妇觉得很委屈。在此做出以上的应诉答辩,请求法官驳回高xxx的无理诉讼。

应诉人:xxx xxxxxx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