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范文 第1篇

检察工作总结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把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以提高案件质量为核心,严把受案、结案审批关,复杂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决定,确保案件质量。今年以来,共受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266件398人,同比分别下降和,经审查批准逮捕237件363人,其中纠正漏捕27件35人,不批准逮捕28件34人,所受案件均在法定时限内审结,无违法超期现象,批准逮捕准确率达 100%;受理移送起诉案件328件505人,同比分别下降和,经审查提起公诉265件392人,其中追诉2件3人,不起诉6件6人,报请市院提起公诉8件14人,所有案件均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无一起超期羁押案件,起诉准确率和不起诉准确率均达到100%,发出检察建议2份,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4份。积极参与法治肥东和全县平安创建活动,切实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认真研究探讨社会治安中的突出问题和青少年犯罪问题,为营造良好有序的治安环境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始终如一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大力推行首办责任制、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积极推进申诉复查赔偿工作进程。坚持“带案下访,定期巡访,有案办案,无案宣传,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宗旨,共受理来信、来访65件,检察长接待11件13人次。除6件系举报失实或重重举报存查处,其它59件线索均按规定及时进行分流。办理控告申诉案件31件,在“两会”和世博会期间,院领导轮流值班,做到随访随接待随处理,继续保持赴省进京零上访目标。

(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

突出打击重点,开展了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和查办司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案件专项行动,加大对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案件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突出查办大案要案。今年以来,共立案查处5件11人,其中涉嫌贪污10人,挪用公款1人。所立案件中,要案1人,大案6人,决定刑事拘留、逮捕1人,现已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1人。深挖窝案串案,今年6月份,反贪干警通过个案深挖细查,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一举查获2起行政村干部8人共同贪污案件;反渎职侵权部门积极开展查办司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案件专项行动,已受理案件线索8件8人,初查4件,2件在查,其中,滥用职权案1件,徇私枉法案2件,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案1件,破坏选举案1件,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1件。

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上半年以来,分别在税务、工商、规划等部门开展法制宣传警示教育12次,预防咨询8次,其中录制新闻节目1期,召开座谈会5次,向有关单位发送检察建议2份;设点宣传2次,接待群众咨询260余次,散发宣传材料400余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参与事故调查3起;在相关报刊上发表预防工作信息18篇。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预防5项,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12次。

(三)强化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侦查监督部门下大力气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不该立案而立案、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问题,开展立案监督30件33人,纠正漏捕27件35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9份。

按照检察机关的职能,全面开展了对侦查活动、民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工作。加强了对侦查活动中违反程序法、非法取证、侵犯人权等问题的监督。

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以办案为中心,加强对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的监督力度,对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坚决提请抗诉。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4件,经审查立案后全部提请市院抗诉后得到市院支持5件,均得到上级院支持。出席再审法庭3次,息诉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份。

(四)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整体功能

积极探索实行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办案体系,侦查监督、公诉部门适时提前介入侦查环节,引导侦查取证;自侦部门坚持主动参加案件庭审,注意总结、发现并改进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强化内部制约机制,侦查监督部门严格掌握逮捕条件,对违反诉讼程序、侵犯人权等违法办案行为,坚决监督纠正;公诉部门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案件的诉讼效果;监所部门开展以排查牢头狱霸为重点的看守所执法检查专项活动,共开展安全检查23次,找在押人员谈话130人次,纠正违法5次,提出口头建议并得到落实16次,确保监管场所安全有序。

(五)努力做到加大工作力度与提高办案质量相协调

严格规范案件线索管理,执行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的制度,加快线索流转速度,提高线索成案率;严格执行业务工作程序,建立并完善案件请示报告备案、中止、转出等制度,提高案件请示报告、法律文书质量,努力提高司法统计准确度。按照高检院规范标准,加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硬件建设,升级和配齐设备。高度重视办案安全和工作安全,严格执行上级院关于保证办案安全的制度和措施,做到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必须在警务区进行。

(六)大力推进检察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加强与公安、司法、法院等单位的联系,各部门之间互通情报、信息,搜集宣传线索,捕捉热点问题,交流宣传经验;经常与新闻媒体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他们的报道定位及新闻要求,对有关专题报道共商宣传方案,取得他们的指导和支持。截止目前,检察宣传报道各级报刊发表文章160多篇,报送信息100多条,撰写调研文章42篇。

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范文 第2篇

以检察建议为载体强化综合治理着力服务保障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xx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运用检察建议助推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共制发各类检察建议xx件,切实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中发挥检察了职能作用。

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破坏河道周围环境,严重影响兰新铁路和兰新客运专线排洪涵洞泄洪的问题,向城市管理执法局、水务局、xx镇政府分别发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全部采纳并整改。通过检察办案有力的促进了生态环境问题的预防与治理,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并得到了市委主要领导的肯定批示。

以及当前金融犯罪形势,x月x日以现场宣告方式向市政府金融办送达检察建议书,从提高金融风险研判、强化监管手段、建立风险联动排查机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市政府金融办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全部采纳,表示要按照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及时整改落实,形成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四、监督——规范电动车乱象《xx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实施以来,我市仍有大量电动自行车在“裸奔”,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检察机关针对以上问题向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市公安局及时整改,在全市开展了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挂牌工作,同时要求驾驶员佩戴安全防护头盔、靠右侧非机动车道行使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秩序,及时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目前我市已经形成遵法守规、文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良好氛围。五、守护——护航孩子美好童年以做好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工作为契机,深化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就办案中发现的涉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分别向xx职业技术学院和市教育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校园安全

管理和学生保护,堵漏建制,坚决杜绝因校园安全管理漏洞导致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再次发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检察护苗法治宣传周”活动,对全市x所学校开展法治宣讲,同时探索建立“1+N”法治课堂模式,在根据学校需求设置“法治进校园”课程的基础上,把预防性侵害课程作为每堂课的必讲内容,全面提升青少年自护意识与自护能力。

xx市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为载体,不断增强检察建议“刚性”,逐渐形成了制发规范、重点突出、狠抓落实的检察建议监督体系,在助力社会治理中发出了检察声音,在服务保障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彰显了检察担当。

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范文 第3篇

检察机关社会治理认识思考建议

一、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切入点。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检察体系中检察权的主要和具体实施者,在社会治理中承担着打击犯罪、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一)自觉服务中心工作,在执法办案中服务民生。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大局,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突出的问题。要加大查办涉及民生刑事案件的力度,保障民生建设。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提升社会安全感。自觉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企业,有效打击金融经济犯罪,打击涉众型电信诈骗犯罪,营造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

(二)更加突出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律监督工作是实现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检察工作应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限制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的期待。更加注重诉讼监督,依法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侦查活动,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开展监督,针对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察行动。更加注重对执法权的监督,积极落实督促纠正行政违法、提起公益诉讼等职能,依法监督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推动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化;更加注重维护公共利益,在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

保护等方面强化法律监督,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不枉不纵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要立足打击犯罪,积极推进平安建设,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出现的新情况,突出打击黑恶势力、严重暴力、涉枪涉爆涉恐、拐卖妇女儿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犯罪,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要确保案件质量,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严格公正与理性文明并重的理念,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决防止冤案、错案,防止打击畸轻畸重。

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正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等制度,促进未成年和轻微犯罪人员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坚持不捕案件和不诉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主动向不捕案件的被害人说明不捕所依据的法律政策及事实依据,耐心做好疏导解释工作,防止激化矛盾。

二、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一)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和被害人的意见并保障其权利的基础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由法院予以确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制度,也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决定权在检察机关。二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更加重要。根据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意味着以采纳为原则,不采纳为例外,对这些例外情况法律有明确规定。

加强与司法局协作配合,建立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定期指派值班律师专门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办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注重从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教育挽救的可能性及社会关系修复的可能性等角度考量区别对待。尤其是轻微刑事案件,如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不但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同时能安抚家属情绪,拯救一个可能被“冲垮”的家庭。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能在个案上提升司法效率,更在社会治理层面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通过主导落实该制度,更有效地

促进了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重新点燃生活希望,有效减少社会对抗,从而也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以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X、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机制建设。严格适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对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宽容不纵容,对罪行较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保持必要的司法惩戒的同时,对涉嫌轻微犯罪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通过推行心理干预、亲职教育等科学帮教手段,依靠专业力量开展精准帮教,案件办结之后坚持跟踪帮教,确保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范文 第4篇

第三做好对不起诉人员的考核和帮教工作检查督促被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改造教育工作做好在押人犯_劳教人员和在社会上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是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检察机关应积极与劳教等刑罚执行机关及当地政府_门密切配合

试论检察机关如何发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论文摘要]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贯穿融绘于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探讨检察机关如何结合自身职能,彰显检察机关特点,充分地运用法律监督职能,对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综合治理预防宣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具体指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通过思想、政治、经济、文化、行政和法律的各种手段,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罪犯,积极消除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各种因素,以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一系列制度措施。

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贯穿融汇于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探讨检察机关如何结合自身职能,彰显检察机关特点,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于打击、改造、预防犯罪,整顿社会治安,进一步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落实各项综治措施,净化社会环境,推动综合治理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检察机关参与综合治理是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通过独立行使检察权,办理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自侦案件,并在开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中,依法有力地打击和惩治了犯罪,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法律追究和制裁,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达到对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结合的目的,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检察机关参与综合治理是强化社会控制,起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发现问题,开展检察建议、法制宣传和社会帮教活动,送法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注重法制教育基地建设,并与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预防机制,完善预防措施,达到预防犯罪目的,既有助于减少不安定因素,又能够卓有成效地提高社会整体的防控能力。

3.检察机关参与综合治理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的冲突、观念的撞击导致了社会心理日趋复杂,一些不良的心态致使个别人不能冷静地处理生活中所遇到的矛盾和冲突,为一点小事纠纷而酿大祸的不乏其例。因此,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实际,及时排解纠纷;通过纠正错案,有效化解矛盾;通过严格执法,减少不安定因素。这些工作,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作用。

二、检察机关应结合自身职能,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立足本职,充分行使检察职能,加大办案力度,打击刑事犯罪,严惩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认真查处“侵权”、渎职犯罪案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打击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同时,打击犯罪也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检察机关应始终把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作为工作重点,同时加强法纪检察和其他检察工作。在工作上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通过行使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等职能,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和执法监督力度,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

认真查办“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查办“侵权”和渎职犯罪案件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在打击职务犯罪斗争中,检察机关一是要重点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取信于民;二是要突出重点,积极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的案件和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犯罪案件;三是在办案中要敢于动真格,勇于碰硬,对职务犯罪分子必须严肃查处,决不手软,以有效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发挥控告申诉、民行、监所、技术等检察职能,通过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受理控告申诉,注意发现和缓解、疏导社会矛盾

主动接访下访巡访,帮助化解社会矛盾。控申、民行等部门,是检察机关对外联系的窗口,也是开展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要把信访举报作为工作重点。一是坚持文明接待来访群众,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根据管辖的范围,及时分流办理,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答复。同时,给来访群众做好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对告急案件及时进行调解,化解矛盾,为民解难,为党和政府解忧,维护社会稳定。二是运用民事行政检察的监督职能,重点加强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行政干预或地方保护造成错判的,审判人员枉法裁判和裁判显失公平案件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对贪赃枉法导致裁判不公,司法不公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案件裁判的监督。三是运用法医等技术,积极为业务部门提供科学、客观的技术性证据,明断真伪,积极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第三,做好对不起诉人员的考核和帮教工作,检查督促被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改造、教育工作

做好在押人犯、_、劳教人员和在社会上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是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检察机关应积极与劳教等刑罚执行机关及当地政府、_门密切配合。1.监所部门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助建立管教组织,落实监督考察措施;2.派人定期深入罪犯所在地,依靠乡镇、派出所,对在社会上“五种人”进行考察,好的表杨、鼓励,差的进行有针对性的帮助教育;3.有计划地组织报告会、座谈会、学习参观会,促进罪犯思想转化;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帮助和安置工作,与有关乡镇、派出所、企事业单位联系,落实帮教组织和安置就业措施,进行回访考察、法制教育,防止与减少重新犯罪;5.在检查中对于脱管、漏管的,对于违法办理假释、保外就医的,检察机关要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应当收监的,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收监,同时对于在办理监外执行中有徇私舞弊的,依法查处。

第四,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扩大办案效果,推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规

章制度,严格管理,堵塞漏洞,加强防范工作;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标本兼治,做好预防犯罪工作

要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结合办案,搞好跟踪帮教。在司法实践中,对构成犯罪,但符合不捕、不诉人员,实行跟踪帮教制度,同时认真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在搞好法制教育的同时,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实行重点帮教。通过“跟、帮、教”使其不出现新的犯罪行为,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减少不安定因素。在办案中发现发案单位管理上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建制堵漏,规范管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选择重点乡镇、部门、厂矿、企业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系点,及时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共商群防和群治措施,共建文明,共保平安。

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向相关部门提出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预防犯罪的书面意见和整改措施。要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监督实效,对检察建议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坚持办案到哪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就延伸到哪里,着力监督和纠正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及案发单位治安工作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范文 第5篇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白文渊(722400)

检察文化建设是党的_提出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各级检察机关面临的新课题。如何推动检察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积极作用,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的观点。

一、准确把握检察文化概念,深刻理解检察文化内涵

检察文化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检察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它包括检察思想、检察规范、检察设施、检察技术等诸多方面,是支配检察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基本理念。从结构上看,检察文化是具有检察工作特色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检察文化作为新的管理思想、管理理论和管理形式,其特点是将检察机关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结合起来,将以往以物为重点的管理转变为以人为核心的管理。检察文化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在特定检察机关长期的执法活动中,由其特有的执法理念,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等在全体成员中潜移默化而形成的一种个性。这种独特的检察文化一经形成,便会在检察机关内部产生一种强大的凝聚力和推动力,并成为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发展的精神力量。

检察文化是组织文化的分支,是检察机关及其干警在履行职责和日常生活中创造,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目的,以创新检察管理体制为途径,以营造良好人文环境为形式的具有鲜明检察特色的精神财富。因此,其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精神内涵。

(一)检察文化反映了检察官的价值取向,是检察工作不断创新发展的精神动力。检察文化意在创设一种理念,这种理念是检察机关主流精神与新形势新要求相结合的产物,检察文化通过培育干警集体主义思想、团结协作精神、团队意识等主流精神和基本理念,使其内化为干警的共同愿望和价值取向,外化为全体人员的追求和自觉行动,从而使检察人员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趋向融会贯通,达到全面提升人员素质和文化品位,增强检察机关凝聚力、向心力,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目的。

(二)检察文化反映了检察官的道德规范,是积淀于工作实践中的高尚精神境界。检察职业道德是检察人员在司法实践和日常学习、生活中形成发展起来的,从伦理上调整检察机关同国家、法律之间,检察人员同检察机关之间、检察人员之间相互联系的行为准则。检察文化建设的目的就是通过各种文化培育形式,使全体检察人员都能够自觉地追求、信仰和实践这些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精神和理念,并充分体现在履行检察职能、办案和个人的言行举止中。

(三)检察文化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检察官在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人与人、人与环境、人与社会和谐关系的精神体现。检察文化把人的价值的开发和利用摆在了重要位置,通过发展先进文化的引导、凝聚、协调、教育功能,努力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环境,使机关每个成员实现自身价值与检察系统实现自身价值融合统一。检察文化一方面使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处于一种沟通状态,另一方面使系统中的个人能与组织和谐发展。

(四)检察文化反映了检察机关及其干警积极进取的时代风貌,是保障检察职能充分发挥的精神财富。检察文化通过美化外在环境,营造文化氛围以及理想、信念、道德情操的培育,塑造美在心灵,树立公正执法理念,造就符合时代要求的检察官,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检察文化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辐射作用,可以使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增进了解,产生亲和力,推动中国法治进程。

二、充分认识检察文化建设意义,发挥检察文化的独特功能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的灵魂。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对于促进文化育检, 保障“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提高检察机关的群体素质和工作效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发挥着独特的功能。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加强检察文化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构建和谐社会是新时期_做出的战略决策。以检察文化建设来推动检察机关工作,要立足职能,坚持把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途径,努力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要突出重点,准确把握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对检察工作的要求,找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与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始终把工作重点放在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二)加强检察文化建设是更新执法理念、推进文明执法的必然选择。

以检察文化建设促进检察机关的观念转变,牢固树立先进执法理念,形成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观念,坚守“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检察精神,牢记“服务大局、让群众满意”的工作宗旨,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治检”的工作方针,秉承坚持标准、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体现新时期检察人员的良好精神风貌。

(三)加强检察文化建设是提高干警素质、推进队伍规范化建设的基本保证。

检察文化是全体检察人员共有的价值体系。要使检察队伍成为检察文化的实践者和先进文化的代表者,让检察文化内化为检察人员的道德准则和行为标准,只有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强化职业自律,陶冶职业情操,不断提高全体检察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构建一支政治坚定、廉洁高效、业务精湛、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全面推进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

在全面理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义之后,接下来我想谈一谈检察文化在促进检察工作,提高检察队伍建设方面所发挥的独特功能:

1、导向功能。检察文化所崇尚的就是广大检察人员所追求的。检察文化能够对检察人员群体和个体的价值行为起导向作用,使之符合检察机关的宗旨和职能。检察文化通过对检察人员个体检察理念、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的引导,能够使检察官站在更高的层次上认知检察工作的实质与发展前景,更有效地把检察人员的思想统一到检察工作所确立地总体目标上来,实现检察官自身价值与检察官群体价值、检察系统价值的融合统一,并自觉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努力工作。

2、自律功能。检察文化对检察人员个体的思想、心理和行为具有规范作用,这种规范源于检察机关内部弥漫的文化氛围、行为准则、道德规范等无形的精神力量。具体的讲,一是营造一流环境,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作秩序;二是严格执法标准、行为标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形成自律机制和约束机制;三是加强文化管理,形成良好的团队作风和群体意识,达到提高检察人员的自律能力之目的。

3、凝聚功能。检察文化成为全体检察人员的共同行为准则后,他就会成为增强团队凝聚力、鼓舞士气的黏合剂,从人们的认识、期望、信念等各个方面进行整合沟通,组成一个团结协作、荣辱与共的有机整体,去追求共同的目标和价值。

4、激励功能。检察文化把尊重人作为中心内容,崇尚以人为本,进而会在检察人员内心产生一种高昂情绪和奋发进取精神。它不是靠外在地推动,而是一种内在地引导;它不是被动消极地满足人们对实现自身价值地心理需求,而是通过检察文化地培养,使每位检察人员地内心深处自觉产生为检察事业拼搏、奉献的精神。

三、理清检察文化建设思路,明确检察文化建设目标

检察文化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总体思路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 的检察目标,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基本观念,以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职业化建设为核心。以培育检察精神、强化检察职业道德、营造团结向上的良好氛围为着力点、全面规划,逐步实施,整体推进。

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范文 第6篇

(一)以倡导检察精神为契机,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精诚团结 、勤于工作、乐于奉献、敢为人先的工作氛围。

检察精神是我院群体共同的价值观念、发展目标、管理哲学、执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是检察文化的灵魂。我们要在全体检察人员中大力倡导检察精神,产生较强的凝聚力和感召力,在全院上下形成顾大局、讲团结、扬正气、倡勤俭、立效率、公正廉洁的良好氛围。

(二)以强化检察职业道德为切入点,确立共同行为准则,推动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

职业道德是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以职业道德深化检察文化,以检察文化滋养检察道德。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是长期任务,在加大思想教育的同时,要突出抓好素质养成教育,树立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官形象。

(三)以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强化检察官的责任意识和角色意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因此,我们要坚持教育和引导检察官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法制理念,并以此去思考和解决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四)以我院基础设施建设为载体,塑造检察机关形象、彰显检察权的法律权威

基础设施建设是检察文明的表层内容,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第一印象,检察文化首先通过基础设施建设表现出来。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办公设施、技术装备、后勤服务等基础性建设,紧紧围绕执法现代化的需要,充分体现检察文化的内涵。在此基础上,通过检察官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彰显检察权的法律权威。

四、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检察文化建设

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我们检察体系中的最小单位,它所具有的广泛性和工作具体性,决定了它是承担检察文化建设的主要载体。要加强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文化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要以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载体,切实保障检察文化的前进方向。检察文化只有放在大文化、先进文化的背景下,才会有生命力,才能健康发展。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我们要在突出“严打”重点、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注重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打击破坏文物保护、妨害先进文化建设的犯罪活动,打击危害精神文明建设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净化社会风气;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积极查办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努力预防职务犯罪,为先进文化的发展服务;要加强有关的执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先进文化在健康的环境中发展。

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范文 第7篇

小议职务犯罪预防中的《检察建议》

随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作为预防工作的重要工具-《检察建议》也愈来愈被各级检察机关所重视,并广泛运用于具体的预防工作中。但从实践看,尚存在着一些问题,诸如:有的办案人员缺乏预防意识,办案中已发现了问题,却忽视了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有的虽发出了检察建议书,但内容繁杂,针对性不强;有的格式不对,条理不清;有的流于形式,只管发,不进行回访、督促,对于是否采纳、是否整改从不过问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弱化了检察机关结合办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职能作用,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使检察建议工作更趋于规范化,本文仅就检察建议的含义、作用、适用范围及如何写好、用好检察建议等谈点个人浅见。

一、检察建议的\'含义及作用

所谓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完善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向发案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就其作用而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检察建议,是发案单位堵塞漏洞,制定防范措施的重要依据。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能够较清楚、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发案单位存在的各种漏洞及引发违法犯罪的原因,而发案单位的领导恰恰因为“只缘身在此山中”。大都不能全面了解和认清自身存在的问题,既使想有效预防,也缺乏重要依据。因而,办案过程中,我们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将所了解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发案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就能使其在明了自身或下属存在漏洞和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出有的放矢的防范措施。这一重要作用,是其他任何部门的任何文件都无法替代的。

二、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工具其具体的适用范围。根据高检院《关于实施检察建议工作的具体规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面的检察建议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

1、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管理混乱,给违法犯罪者造成可乘之机,需改章建制的;

2、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违背职责或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职务违法犯罪发生,检察机关认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

3、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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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范文 第8篇

民事行政检察中建议再审的法律思考论文

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就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经与人民法院协商同意,不走抗诉程序,而是由同级检察院直接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再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通知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院。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再审,是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监督程序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着眼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依据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在履行民行检察监督权上的发展和创新。但由于现有法律没有程序和实体上的规定,造成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理论认识上的分歧,适用程序上的不统一。本文拟对这种做法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有益于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一、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下发的《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认真研究改进工作;经与人民法院协商同意的对个案提出检察建议书的,如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规则》、《纪要》的规定,可以视为检察机关适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司法依据。

二、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价值

从法理上看,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秩序、公平、效率和自由。民行检察监督适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开创了检察机关民行监督的新途径,对加强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院民行工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已显现出它的生命力。

1、建议再审可以弥补民行抗诉在程序上的不足。由于法律对民事行政抗诉程序规定过于原则,现行的抗诉监督方式周期长、程序多,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上访告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一些民转刑、行转刑案件的发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同时,受审级管辖的制约,上级院的民行部门承担了过重的办案任务,越是到高层,抗诉案件就越集中,这种“倒三角”形的办案结构,给民行检察工作发展带来了难以克服的矛盾,容易造成案件大量积压。而采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减少了提请抗诉、提出抗诉、及法院指令再审三个环节,简化了再审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2、建议再审可以弥补民行抗诉在实体上的`不足。现行法律规定抗诉范围过于宽泛,容易造成抗诉面过大。办案实践中判决、裁定虽有错误,但没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或虽然案件审判程序上存在错误,但判决结果基本正确的一般不要轻易抗诉,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方式,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在这里,检察建议作为抗诉的辅助手段可以发挥独特的优势。另外,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抗诉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如以调解形式结案的案件等,在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不受理这类申诉,但对于涉及国家和公众利益的,或调解违背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检察机关确认属实,可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向法院提出再审的意见,建议法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调解。

综上,民行检察监督需要改变单纯依靠抗诉的理念,引入检察建议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补充,可以弥补目前单一使用抗诉程序的局限性,减轻上级检察院和上级法院监督工作的压力。这有益于构建更加完整、合理的民行检察监督体系。

三、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特点

1、不受审级限制。现行民诉法、行诉法规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没有直接抗诉权,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没有抗诉权,只有提请抗诉权。而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就没有这种主体上的限制,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2、抗诉监督方式的补充。 用检察建议的形式启动再审,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抗诉”程序。从二者关系来看,民事抗诉与检察建议再审都是民行检察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二者的目的一致,都是追求司法的公正,监督法院纠正已生效的错误裁判。只是建议再审权不具有法定性,启动再审程序的前提需与人民法院协商同意,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而抗诉的提起主体、程序、范围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具有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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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范文 第9篇

检察简历模板

性 别: 女

出生年月: 1991年1月

工作经验: 应届毕业生

毕业年月: 6月

最高学历: 大专

毕业学院: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所修专业: 工商企业管理

居 住 地: 河南省 安阳市 林州市

籍    贯: 河南省 安阳市 林州市

求职概况 / 求职意向

职位类型: 全职

期望月薪: 面议

期望地点: 河南省 安阳市 文峰区,河南省 安阳市 林州市,河南省 郑州市 林州市

期望职位: 人事助理 楼层经理 人事专员

意向概述: 活泼开朗,喜欢与人交流,团队合作力强,有责任心,有耐心

教育经历

时间 院校 专业 学历

9月 - 206月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工商企业管理 大专

工作经历/社会实践经历

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12月 - 2月 超市 理货员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手 机:

QQ/MSN:

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范文 第10篇

7日16日上午,孝感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驻所检察《检察建议书》法律文书现场撰写比赛在孝感市检-察-院17楼会议室举行。

孝感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余祖光出席比赛活动,活动由该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张勇主持。

在规定的一小时比赛时间里,来自全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8名参赛选手,根据比赛给定的案例,从发往单位、问题的来源或提出问题的起因、提出建议的依据和建议的内容以及要求事项等五个方面,时而冥思苦想,时而奋笔疾书,按照比赛关于文书行文规范、观点鲜明、逻辑严密、分析透彻的要求,较圆满地完成了比赛要求的法律文书撰写任务。

比赛结束后,孝感市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将组成“优秀法律文书评审小组”对此次比赛作品进行打分、评析,最后确定优秀法律文书作品予以表彰。

据介绍,全市监所检察部门组织开展驻所检察优秀”三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驻所检察日志》)评选活动,目的在于落实盛市检-察-院关于切实加强队伍能力素质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市驻所检察干警的法律文书写作质量。

此评选活动自5月15日开展至今,已持续两月。

7日16日上午,孝感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驻所检察《检察建议书》法律文书现场撰写比赛在孝感市检-察-院17楼会议室举行。

孝感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余祖光出席比赛活动,活动由该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张勇主持。

在规定的一小时比赛时间里,来自全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8名参赛选手,根据比赛给定的案例,从发往单位、问题的来源或提出问题的起因、提出建议的依据和建议的内容以及要求事项等五个方面,时而冥思苦想,时而奋笔疾书,按照比赛关于文书行文规范、观点鲜明、逻辑严密、分析透彻的要求,较圆满地完成了比赛要求的法律文书撰写任务。

比赛结束后,孝感市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将组成“优秀法律文书评审小组”对此次比赛作品进行打分、评析,最后确定优秀法律文书作品予以表彰。

据介绍,全市监所检察部门组织开展驻所检察优秀”三书_(《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驻所检察日志》)评选活动,目的在于落实盛市检-察-院关于切实加强队伍能力素质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市驻所检察干警的法律文书写作质量。

此评选活动自5月15日开展至今,已持续两月。

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范文 第11篇

检察工作人员转正申请书 -转正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本人***,男,汉族,1982年生,大学本科文化。取得国家司法职业资格证书。9月考入**市**区检察院,成为一名光荣的检察工作人员。

209月至11月,我被分配至院公诉科。在时任公诉科科长伍**的指导帮助下,办理刑事案件四件。对其中三件依法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对其中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依法作出刑事和解不诉决定,当事双方都较满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办案间隙协助科里其他同事整理案卷,所装案卷顺利通过年度执法质量检查。

年12月1日我被抽调至院反贪局。同年12月10日即在反贪局周局长、马副局长的指导下,着手承办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报账员晏**涉嫌贪污一案。在全局干警的通力合作下,我们一周之内翻阅了发案单位两年多来的的会计凭证、明细账簿等财务资料,查证了犯罪嫌疑人贪污7万余元的事实,较初查掌握的万元翻了两番。在系统的证据面前,晏**如实招供。该案于5月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同年7月15日大祥区法院判决全面肯定侦查机关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晏小华贪污万余元,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该案是本院在侦查方式“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的积极尝试,受到了公诉部门、分管反贪副检察长的一致好评。其后我又积极参与了侦查扈**、姚*涉嫌行贿案、市市场服务中心财务科长刘**涉嫌贪污案,现正承办中国建设银行邵阳西湖支行工作人员曾*涉嫌挪用公款一案。在办案的同时,我不忘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积极参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培训”、“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五五普法骨干培训”活动。

当然在工作中我也存在诸多严重不足,主要是对某些程序规范熟悉得不够,办案方法上存在一些纯理想化的幼稚行为,对办案阻力估计不足,未能主动的站在党和政府全盘工作大局中来审视个案。

总之,进入检察机关一年来,在领导、同事的关怀帮助下,在检察工作方面取得长足的进步,增强了对检察事业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的认知,现申请转正,希望今后能在更多方面更深层次的了解学习检察知识,正确履行检察职能,成为一名真正意义上的优秀的检察官。

申请人:#¥%

二00八年九月三日

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范文 第12篇

摘要: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近年得到高度重视和有力推进。在总体态势良好的情况下,需要正面直视工作中所暴露出的质量不高、程序不严、文书不当、对象不准、说理不足、措施不精、监督不全、督促不力等突出问题,理性认识导致上述问题的思想认识、协調统筹、配套机制等制约因素,并从转变理念、完善机制、融合双智、加强协同等方面入手,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继续做实做优做强。

关键词: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协调统筹规范性刚性

一、形势总体良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发展机遇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但在较长的司法实践中,直接涉及社会综合治理的检察建议并未得到充分重视,地方检察机关更多是基于个案办理和诉讼需要,制发再审、公益诉讼、纠正违法等检察建议。

近年来,检察机关自上而下对“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出更高要求。通过检察建议推动提升社会治理的外部环境、内部规范、工作氛围均有明显提升。其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正式从国家法律层面将检察建议明确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履职方式,并规定相关单位负有书面回复义务,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外部刚性得到显著强化;其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细化了检察建议类型,理顺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的逻辑关系和适用范围;其三,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和依法履职促进社会治理指导性案例评选,通过正向评价指标,提高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积极性。

二、问题逐步暴露: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疑难困惑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需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进行“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审核。笔者通过审核文书、交流访谈、资料梳理,发现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总体推行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类案建议不够普遍,部分个案建议质效不高

相关通报数据显示,各省市制发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个案占绝大多数。个案与类案的数量差异,有其客观因素,因为检察官通常都是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相关线索,进而提出建议。但有两个迹象需要引起注意:其一,个案检察建议的制发数量存在周期性差异,不少基层院都是集中在临近目标考核的第三季度制发;其二,部分个案检察建议未达到预期效果,例如针对某

个事项,前后基于不同个案制发数份检察建议,但仍未得到有效整改,后续形成类案建议,才得到被建议单位有效落实。

(二)调查核实不够细致,部分案件启动程序倒置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要求,制发检察建议前,应当先进行调查核实,并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再决定是否制作发送检察建议。但实践中,个别承办人在拟制好检察建议书后才补充制作调查报告,或者将拟制的检察建议书和调查终结报告一并报送审签,出现程序倒置。还有部分承办人将办案过程中的“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意见”等同于调查核实,没有切实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未进行走访查验就制发检察建议书。

(三)类型适用不够清晰,多类检察文书交叉混用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细化了检察建议的类型,并在其第12条对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书进行了区分。但实践中仍有检察官出现文书适用错误,例如,对于社区矫正机构在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过程中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应当适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但部分检察官按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进行制作发送;又如一些检察官未准确区分个案中的违法取证行为和工作中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混淆适用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

(四)发送对象不够准确,工作层级职责权限失当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发送对象包括涉案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实践中,基层检察院在选取发送对象时存在一些困惑:其一,有些涉案人员没有具体所在单位,相关行业没有对应行业协会,相关部门无直接管理职责权限,例如一些新兴服务领域的零散中介人员、自由从业人员在客观上处于“监管盲区”,难以找到适格监管主体作为建议对象;其二,在党政机构改革进程中,很多职能实际由同一个行政机关承担,有些检察官担心短期内向一个单位发送多份检察建议,易引发对方抵触情绪;其三,有些社会治理中的问题在全市乃至全省范围普遍存在,基层行政单位缺乏有效治理能力和工作动力,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难以达到预期推动效果;其四,有些社会管理事项需要多个单位共同参与,检察官在制发检察建议时,会有应该“一对一”向相关单位分别发送还是要“一对多”向各个单位同步建议的困惑。

(五)释法说理不够充分,法理情理论证缺乏力度

一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书篇幅短、内容少,集中于指出问题、提出对策,对于问题为什么会发生、被建议单位为何需要完善监管、所提对策的法律依据,缺乏分析论证。此外,很多检察建议书完全没有提到检察机关为何需要、依何权限制发检察建议。一些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

议工作存在误解,认为接受和回复检察建议,是在配合检察机关工作,未认识到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的法定履职方式。

(六)建议措施不够精准,针对性可行性不强

部分检察建议书的建议措施偏“空洞化、口号化”,如建议“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却未点明具体的操作方法。被建议单位则简单回复“已组织学习、已加强教育”。还有些检察建议在表述时侧重检察办案立场,对其他单位提出“希望不要……”“建议禁止……”的建议,但其建议的“义务”有时缺乏法律依据,有强人所难之嫌,也违背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理念。

(七)制发程序不够规范,公开建议存在一定顾虑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制发前应当接受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审核,制发之后还需及时进行备案。但有部分检察官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备案程序不了解不重视。有的承办人希望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替其撰写报告和文书,有的承办人则在已经征得检察长同意后再向研究室通报,研究室审核容易流于形式。检察建议制发、被建议单位回复后,一些承办人也未及时进行备案,导致本院和上级院对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缺乏及时充分了解。

笔者还注意到,很多省市都对检察建议公开工作进行了探索。但实践中公开宣告送达文书、检察建议文书公开的比例不高。一些检察官表示,发出一份检察建议已属不易,如果再公开宣告送达甚至公开法律文书,工作将更难推进。

(八)督促落实不够到位,文来文往现象较为普遍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督促落实统管工作办法》,对检察建议督促落实作了更严格具体规定。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一些检察官更多是坐等对方回复、电话提醒回复,收到回复即视为采纳,文来文往、一送一达。至于回复材料中是否切实回应检察建议内容,被建议单位回复所称的整改措施是否真正实施到位,有时缺乏深入核实。

三、工作存在瓶颈: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制约因素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中的不足,主要是基于以下限制因素:

(一)认识不够到位,影响工作动力和程序规范

1.对延伸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认识不足。以上级院的目标任务为指挥棒,没有将自觉参与社会治理作为主动力。对于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隐患挖掘力度不够、规律总结不深。在制发检察建议时心存顾虑,害怕向党委政府提建议会影响工作关系,担心向企业发送建议书会影响企业声誉。

2.对检察建议制发程序规范的认识不足。一些检察官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相关规定、最新要求了解不深,习惯按照原有工作思路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多数案件秉着“案结事了”的思路点结流程,即便是发送了检察建议的案件,有时也未规范审批备案、深入督促落实。

(二)协调不够通畅,影响工作效果和外部刚性

1.部门沟通有待加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作主体是业务部门、牵头部门是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但法律政策业务部门不参与案件具体办理、无查阅在办案卷和直接参与调查的权限,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往往只能进行书面审核、事后统计,在社会治理普遍性问题的挖掘剖析、督促落实的分析研判、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优秀案例的培育打造等方面,尚未发挥整体效能。

2.上下联动有待提高。上级院对检察建议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但社会综合治理往往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甚至需要上级党委政府进行统一部署,基层检察机关会存在层级不够、底气不足的情况。虽然《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明确了层报上级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的情形,但实践中,该条款较少得到运用。

3.外部衔接有待优化。制发检察建议前需要与被建议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在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时,企业往往是相关案件的受害单位或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会有“被调查者”“被保护者”“被督促建议者”的不同心理感受,从而产生不同态度。在向相关主管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时,由于其也会收到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当检察机关向其制发督促履职、完善监管漏洞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时,如果衔接不够到位,可能引发对方抵触情绪。

(三)配套不够完善,影响工作效率和统筹效果

制发检察建议在客观上增加了工作量,如果具体操作不够智能快捷,容易影响检察官的积极性、规范性,也将影响全院检察建议工作统筹管理的实效。从当前工作运行情况来看,相关配套措施稍显滞后。

其一,在程序启动方面,线索发现和梳理的方式较为单一。绝大部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依托个案办理而进行,这就容易导致前述的类案建议较少、条线各自为阵、重复同质化等问题;其二,在制作发送环节,规范流程的指导培训不够。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升级后配置了检察建议办案流程和各类文书,但检察业务部门均未接受过系统培训,承办人不知如何规范化操作;其三,在监督管理层面,监控评查、督导分析相关工作流程尚待落实完善。根据规定,检委会应当对检察建议落实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案管部门应当进行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并将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各级院还应成立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虽然很多院都出台了工作文件,但具体操作方法和工作流程还不够健全,主要还是依靠事后数据通报的方式进行,检察官的工作质效,检察建议的成效尚未得到及时准确分析评价。

四、科学系统推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完善建议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中所暴露的问题与遭遇的困境障碍,是各种因素综合叠加所致。要持续完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应从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工作氛围等方面齐抓共进、系统提升。

(一)转变理念,树立更强履职意识

应先解决愿不愿、敢不敢的理念认识问题,再进一步解决会不会、好不好的方法效果问题,最终形成良性循环。具体而言,检察人员要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思维理念,在办案过程中,适当跳出书面卷宗、开展调查分析,总结案发规律、剖析案发原因,梳理社会治理中的风险漏洞、矛盾隐患,精准提出合适治理建议。

例如,刑事检察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好捕诉一体办案节奏优势。统计数据显示,以往未检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数量频率相对较高,这固然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大背景相关,但也与未检案件较早实施捕诉一体有较大关联。在当前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相关背景有更充裕的时间、更多样的渠道进行挖掘剖析,有助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推进优化。

(二)完善机制,构建更优评价体系

从事后向事前延伸,重视上级院的指导统筹。上级检察机关对检察建议工作实施定期通报制度,有效增强了检察建议的工作力度。为进一步提升检察建议的外部刚性,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将工作适当提前,注意收集基层院反映的相关线索,总结个案中常见多发的社会治理问题,例如对辖区内的普遍性问题,可以考虑工作提级,由市级院、省级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从而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和效果。

从数量向质量发展,提高检察官的履职自觉。对于检察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具体数量,不宜一刀切、绝对化,可以设置更多正向指標,例如将调查核实过程详实、原因剖析深刻、建议精准可行、制发类案建议、督促落实到位等作为加分项目,并落实推动“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文书”“参与社会治理优秀案例”等评选活动,形成积极导向,促进工作发展。

笔者还注意到,很多省市都对检察建议公开工作进行了探索。但实践中公开宣告送达文书、检察建议文书公开的比例不高。一些检察官表示,发出一份检察建议已属不易,如果再公开宣告送达甚至公开法律文书,工作将更难推进。

(八)督促落实不够到位,文来文往现象较为普遍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督促落实统管工作办法》,对检察建议督促落实作了更严格具体规定。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一些检察官更多是坐等对方回复、电话提醒回复,收到回复即视为采纳,文来文往、一送一达。至于回复材料中是否切实回应检察建议内容,被建议单位回复所称的整改措施是否真正实施到位,有时缺乏深入核实。

三、工作存在瓶颈: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制约因素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中的不足,主要是基于以下限制因素:

(一)认识不够到位,影响工作动力和程序规范

1.对延伸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认识不足。以上级院的目标任务为指挥棒,没有将自觉参与社会治理作为主动力。对于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隐患挖掘力度不够、规律总结不深。在制发检察建议时心存顾虑,害怕向党委政府提建议会影响工作关系,担心向企业发送建议书会影响企业声誉。

2.对检察建议制发程序规范的认识不足。一些检察官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相关规定、最新要求了解不深,习惯按照原有工作思路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多数案件秉着“案结事了”的思路点结流程,即便是发送了检察建议的案件,有时也未规范审批备案、深入督促落实。

(二)协调不够通畅,影响工作效果和外部刚性

1.部门沟通有待加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作主体是业务部门、牵头部门是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但法律政策业务部门不参与案件具体办理、无查阅在办案卷和直接参与调查的权限,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往往只能进行书面审核、事后统计,在社会治理普遍性问题的挖掘剖析、督促落实的分析研判、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优秀案例的培育打造等方面,尚未发挥整体效能。

2.上下联动有待提高。上级院对检察建议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但社會综合治理往往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甚至需要上级党委政府进行统一部署,基层检察机关会存在层级不够、底气不足的情况。虽然《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明确了层报上级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的情形,但实践中,该条款较少得到运用。

3.外部衔接有待优化。制发检察建议前需要与被建议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在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时,企业往往是相关案件的受害单位或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会有“被调查者”“被保护者”“被督促建议者”的不同心理感受,从而产生不同态度。在向相关主管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时,由于其也会收到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当检察机关向其制发督促履职、完善监管漏洞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时,如果衔接不够到位,可能引发对方抵触情绪。

(三)配套不够完善,影响工作效率和统筹效果

制发检察建议在客观上增加了工作量,如果具体操作不够智能快捷,容易影响检察官的积极性、规范性,也将影响全院检察建议工作统筹管理的实效。从当前工作运行情况来看,相关配套措施稍显滞后。

其一,在程序启动方面,线索发现和梳理的方式较为单一。绝大部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依托个案办理而进行,这就容易导致前述的类案建议较少、条线各自为阵、重复同质化等问题;其二,在制作发送环节,规范流程的指导培训不够。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升级后配置了检察建议办案流程和各类文书,但检察业务部门均未接受过系统培训,承办人不知如何规范化操作;其三,在监督管理层面,监控评查、督导分析相关工作流程尚待落实完善。根据规定,检委会应当对检察建议落实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案管部门应当进行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并将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各级院还应成立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虽然很多院都出台了工作文件,但具体操作方法和工作流程还不够健全,主要还是依靠事后数据通报的方式进行,检察官的工作质效,检察建议的成效尚未得到及时准确分析评价。

四、科学系统推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完善建议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中所暴露的问题与遭遇的困境障碍,是各种因素综合叠加所致。要持续完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应从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工作氛围等方面齐抓共进、系统提升。

(一)转变理念,树立更强履职意识

应先解决愿不愿、敢不敢的理念认识问题,再进一步解决会不会、好不好的方法效果问题,最终形成良性循环。具体而言,检察人员要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思维理念,在办案过程中,适当跳出书面卷宗、开展调查分析,总结案发规律、剖析案发原因,梳理社会治理中的风险漏洞、矛盾隐患,精准提出合适治理建议。

例如,刑事检察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好捕诉一体办案节奏优势。统计数据显示,以往未检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数量频率相对较高,这固然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大背景相关,但也与未检案件较早实施捕诉一体有较大关联。在当前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相关背景有更充裕的时间、更多样的渠道进行挖掘剖析,有助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推进优化。

(二)完善机制,构建更优评价体系

从事后向事前延伸,重视上级院的指导统筹。上级检察机关对检察建议工作实施定期通报制度,有效增强了检察建议的工作力度。为进一步提升检察建议的外部刚性,上级检察机关可

以将工作适当提前,注意收集基层院反映的相关线索,总结个案中常见多发的社会治理问题,例如对辖区内的普遍性问题,可以考虑工作提级,由市级院、省级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从而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和效果。

从数量向质量发展,提高检察官的履职自觉。对于检察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具体数量,不宜一刀切、绝对化,可以设置更多正向指标,例如将调查核实过程详实、原因剖析深刻、建议精准可行、制发类案建议、督促落实到位等作为加分项目,并落实推动“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文书”“参与社会治理优秀案例”等评选活动,形成积极导向,促进工作发展。

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范文 第13篇

***人民检察院:

收到贵院《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检预防建议[20**]05号)后,我局高度重视,专门组织召开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会议就检察整改建议进行讨论研究,及时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制定整改落实方案。经会议研究,现就检察建议采纳情况及整改情况回复如下:

你院提出的第一项“完善征迁相关规定”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建议内容,我局将予以采纳。

整改情况:在今后征迁项目中,我局将会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征迁文件及征迁项目内容,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征迁方案,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范围,让被征迁群众明白征迁项目的意义及征迁项目的利益构成,降低被征迁群众的抵触情况,减少暴力拆迁的发生,最大限度提高政府公信力度。

你院提出的第二项“健全征迁工作机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建议内容,我局将予以采纳。

整改情况:在目前征迁办公室职能机构的基础上,优化职能设置,完善规章制度,对各项目拆迁负责人及拆迁人员明确

分工,责任到人。谁实施的拆迁项目,谁长期负责;谁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谁负责到底;并将此项内容纳入干部职工评优晋职考核内容,切实保证各项征迁基本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你院提出的第三项“建立预防工作机制”的建议内容,我局将予以采纳。

整改情况:一是进一步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警示教育,提高干部法制意识,并督促全体干部职工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坚决杜绝贪等违法行为。

二是规范权力运行,建立惩防保障机制,严格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有效预防。并开展征地补偿款发放情况隐患排查,及时排除违纪违规风险点。三是严厉惩处违法行为,增强法纪威慑力。

完善信访综合协调机制,畅通举报渠道,探索信访监督新途径,使群众积极参与民主监督,震慑违法违纪人员;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大力查处有影响的违纪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增强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涉嫌犯罪者,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此,感谢贵院在建议书中提出的良好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在现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完善;并在检查机关的监督、指导下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范文 第14篇

一、发往单位

写明主送单位的全称。

二、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三、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加以叙述。

四、提出建议的依据和建议内容

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建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要与以上列举的事实紧密联系。

五、要求事项

即为实现建议内容或督促建议落实而向受文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可包括:

1.研究解决或督促整改;

2.回复落实情况,可提出具体时间要求。 写明本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以及需要提出有关建议的问 此部分为提出检察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对事实的叙述要求讲求客观、准确、概括性强,要归 建议书引用依据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的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另一

检察建议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的,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检察建议时使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符则》中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案件,也可以用此文书针对人民法院的具体民事、行政裁判,向人参照民事抗诉书、行政抗诉书的写法,并在要求事项中明确写明:建议人民法院再审。

二、本文书号“检 建[ ] 号”由提出建议的具体部门分别编号,如监所部门提号”;民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填为“检 民行建[ ] 号”。

三、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受文单位,一份送达受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再审检察建议,可不送预防部门。

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范文 第15篇

检 建[ ] 号

一、发往单位

写明主送单位的全称。

二、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写明本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以及需要提出有关建议的问题。

三、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

此部分为提出检察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对事实的叙述要求讲求客观、准确、概括性强,要归纳成几条反映问题实质的事实要件,然后加以叙述。

四、提出建议的依据和建议内容

建议书引用依据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的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另一种是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符合哪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建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要与以上列举的事实紧密联系。

五、要求事项

即为实现建议内容或督促建议落实而向受文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可包括:

1.研究解决或督促整改;

2.回复落实情况,可提出具体时间要求。

年 月 日

(院印)

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范文 第16篇

对检察建议重要性认识不足

有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对检察建议认为是可有可无,只埋头办案,不注重发现案件背后反映出的问题,满足于不办错案,案结事毕,没有把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

检察建议质量有待提高

有些检察建议没有经过深入调研,没有找出问题的根本原因,针对性不强,满足于检察建议固有程式和内容,深度和广度不够,个案问题建议多,类案问题建议少,原则性建议多,个性化建议少。

检察建议开展范围有待拓展

从以上分析数字看,检察建议工作开展的部门较少,检察建议在内容上比较单一,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开展检察建议的六项内容存在差距,有些项目还存在空白。

检察建议预期效果不理想

有的检察人员检察建议发出后,不注重反馈,不关注效果,流于形式,对于被建议单位是否真正整改,整改效果如何,缺乏应有的跟踪反馈和监督。

2改进建议和对策

科学设置检察建议的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具有巨大的导向作用。为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检察系统应增加检察建议在内设各职能部门的考核内容,使该项工作真正成为检察机关的全局性工作,使得各职能部门和干警真正把检察建议的重要性认识到位,切实在工作中发挥能动作用,把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

严格检察建议内容

检察建议的内容要具备针对性、可行性和广泛性三个方面。针对性即检察建议应有的放矢,所提问题必须准确;可行性即检察建议要做到有分析、有建议、有对策,切实可行;广泛性是指检察建议的内容不仅仅是找漏洞、提问题,对一些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好人好事,好的经验做法,也可列入建议范围,如建议表彰、记功、推广等。

明确检察建议的送达层次

检察建议的送达层次,包括向存在问题的部门或单位提出、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向党政部门提出、向全社会提出检察建议四个层次。因此,要根据检察建议的内容,明确制发建议的送达层次,避免发生应发而未发的`现象。

建立检察建议反馈制度

检察建议送达后,效果如何,作用怎样,需要通过反馈来了解,要确保每份检察建议产生应有的社会效果。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及时了解案发单位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同时要及时总结检察建议书的采纳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可以通过建立台帐,加强对检察建议书的跟踪监督,一督到底,真正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

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范文 第17篇

发挥检察建议作用 搞好职务犯罪预防论文

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方面。通过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向发案单位明确指出在财务制度、管理措施、监督制约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而帮助他们树立法制观念,制定整改措施,减少和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对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发挥检察建议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应着力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一、检察建议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的作用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向发案单位指出存在问题并要求限期整改的建议性文书,它在犯罪预防中具有重要作用。

1、检察建议具有“亡羊补牢”作用。发案单位出现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固然是一件坏事,但是通过检察建议使发案单位的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成员能够及时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吸取沉痛教训,并及时进行整改,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就可以使坏事变为好事。

2、检察建议具有预防违法违纪作用。根据检察建议,发案单位认真反思出现问题的原因,查漏补缺,建章立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可以避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现象。

3、检察建议具有警示、教育作用。通过检察建议的提出,可以使发案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认识到存在问题的严重性,警示、教育他们必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

二、检察建议要有较高的质量

要使检察建议发挥应有的作用,检察建议必须具有较高的\'质量,为此,要做到以下几点:

1、办案人员对检察建议必须具有认真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找准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科学合理地提出建议,防止和克服图形式、走过场,主观片面,或者不结合发案单位实际随意提建议。

2、通过检察建议提出存在的问题要客观、准确。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一是通过办案和调查研究,发现发案单位存在哪些问题、问题的性质是什么;二是通过与发案单位领导、中层于部,一般职工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座谈、走访,进一步调查了解存在问题的真正原因;三是通过认真研究分析,透过现象看本质,深刻剖析发案原因,进一步找准存在问题的实质。

3、检察建议要有针对性。属于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的,要建议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属于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措施不落实、监督制约不到位的,要针对不同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4、检察建议应有时效

[1] [2]

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范文 第18篇

关于基层检察机关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

路径的实践与思考

摘要:“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是北京市下移治理重心、破解最后一公里的创新实践,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宝贵的实证案例。作为“吹哨报到”发源地北京的检察机关,基于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检察实践,探索尝试将适用于协同综合执法的“吹哨报到”治理逻辑改良运用到法律监督职能领域,试图通过“检察哨”的制度设计,运用渐进式的逻辑方法解决治理难题、提升治理效能,积极探索服务保障大局、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新路径。

关键词:社会治理吹哨报到检察哨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准确把握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演进方向和规律的角度,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其中承担着重要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就是要以检察监督能力现代化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本文遵循“逻辑抽象——本土实践——创新推演”的思路展开,将主要目光投向北京市2018年“一号改革课题”的发源地平谷区基层治理实践样本,从中获得“吹哨报到”治理逻辑对于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经验启示。

一、“吹哨报到”的产生背景及治理逻辑

(一)破局基层治理困境的北京经验、平谷探索

平谷探索来源于问题倒逼。2016年轰动全区的“”事件,金海湖镇黑水湾村矿区发生矿难,造成六死一伤。区相关部门组建了护矿队,但盗挖滥采的行为却愈演愈烈。“因事设岗”的行政方式未能提高治理绩效。

为治理多年屡禁不止的盗采金矿、山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2017年1月,平谷区委区政府决定将执法主导权下放至乡镇,赋予乡镇党委对相关执法部门的指挥权,启动“双安双打”专项行动,“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即源于此。根据乡镇制作的问题清单,形成各部门法定权责清单,乡镇吹哨后,执法部门必须在30分钟之内到达指定点位,根据各自权责,同时协同配合其他部门共同执法解决问题。执法结束后,制作执法效果清单,做到一次一留痕,一次一考核。不报到的部门将在后续的考评中被扣分,严重的将被问责。

“吹哨报到”是一个从小处切口、点上发力的机制,因为撬动了基层治理机制中的一些关键环节,从而成功破解了困扰该区多年的痞子经济、环境污染、违法建设等诸多底线问题。北京市委决定将其总结提升为“街乡吹哨、部门报到”作为2018年“一号改革课题”在全市推广。

(二)“吹哨报到”的治理逻辑

平谷区“吹哨报到”机制基本框架是三协同综合执法模式,即“街乡吹哨、部门报到”“一门主责、其他配合”“部门要求、街乡落实”。其中,“街乡吹哨、部门报到”赋予街乡强制执法权到位执法的召集权、指挥权、评价权、考核权,解决发现违法后的召集指挥调度问题;“一门主责、其他配合”解决多个部门报到后综合执法的协作问题;“部门要求、乡镇落实”解决部门集中查处违法后与街乡发动社区村委会共同进行常态化治理的问题。三种模式对应解决一个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谁指挥调度执法,执法部门如何共同执法,执法后如何常态管理的问题。在运用“吹哨报到”机制快速解决重大违法问题后,平谷区将“执法哨”逐步升级为解决一般社会治理问题的“管理哨”,解决农村发展问题的“发展哨”,成为解决群众身边问题的成功机制。

“吹哨报到”涉及的治理问题具有跨部门、跨层级、跨条块性质,属地或单一执法部门无法独立完成。区政府以行政分权机制突出街乡镇的治理主体地位,运用清单制划分条块及条线间权限,驱动委办局履行职责,同时向基层下沉执法权与执法资源,达到了赋权增效,权责一致的改革目的。本质上,“吹哨报到”并未触动现有体制下政府权力关系结构,也未对法定的执法权责归属、管辖权做出重新划分或调整,它是对基层治理模式缺陷做出技术化修正,通过机制创新解决实际问题,是渐进式改革的逻辑。

二、“吹哨报到”在平谷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

平谷区破解基层治理难题的实践探索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了研究样本和思路借鉴,平谷区检察院围绕基层治理精治、共治、法治这一中心工作,主动作为、与时俱进、因势利导,积极探索服务保障大局的新路径。

(一)行刑衔接纳入平谷区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制度安排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行刑衔接对于遏制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现象,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规范执法、公正司法等具有重要作用。平谷区自2009年5月成立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监督领导小组以来,目前形成了区政法委领导,区检察院牵头,区监察委、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政府_密切协作配合,各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推进的大监督、大协作格局。但实践中仍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依法行政的观念尚未完全树立,法律思维、责任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从移送和办案数据来看,行刑衔接案件后续进展困难,成案率不高;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职能机构存在职能交叉、推诿扯皮情况,工作关系尚需捋顺。

平谷区检察院作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发挥监督与管理、统筹与协调、研讨与会商、交流與共享的作用,积极争取高位推动和有力支持,促进各成员单位间衔接紧密、有效沟通,衔接工作流程日趋顺畅,建立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举措和制度规范。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强化保障促成合力,确保工作有效。2015-2016年区人大连续听取专题工作汇报,给予充分支持和关注。2017-2018年《平谷区行政执法考评细则》中,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是否报备以及立案数按照不同分值,计入考评成绩,“涉刑案件平台移送率”“建议移送案件办理及时率”作为行政执法考评监测指标。平谷区政府出台《平谷区综合执法工作细则》,对综合执法基本框架及执法程序进行制度设计,其中“行刑衔接”作为单独一章予以明确规定。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确定为区C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事项,推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工作实施意见》和《行刑衔接工作2018-2020年三年实施方案》顺利出台。区委政法委召开全区行刑衔接工作推进会,首次将57家行政执法单位全部纳入成员范围。至此,平谷区建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全域覆盖、全面协作的工作格局。

在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之下,行刑衔接案件数量呈现几何式增长,逐年稳步上升,2016年、2017年行刑衔接案件数量同比增长分别为700%和243%,移送案件报备率连续三年达到100%。行刑衔接案件实现了“提前介入、事中配合、事后协调”的工作互动机制,成功办理全区首例污染环境案件,60天内即获有罪判决,实现历史性突破。

(二)公益诉讼检察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状态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_赋予新时代检察机关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大使命、重要职责。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也绝非一纸诉状将行政机关告上法庭就结案了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要通过监督解决问题,补齐社会治理短板,推动法律执行到位,维护好公共利益。实践中,进入检察视野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问题,往往涉及多家主责机关,存在属地政府与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跨部门推进不力、协同治理不畅等情况,这就需要需要检察机关明确公益诉讼权力边界,既不能代位,冲在行政执法的第一线,也不能越位,干预行政机关的正常履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弄清哪些行政部门未尽职责,然后通过强化诉前程序作用和优化监督机构结构,实现公共利益和司法保护的双赢。

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平谷区检察院一方面及时启动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采取圆桌会议、会商研究、支持协助、公开宣告等方式,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督促支持协助主责行政机关主动履职整改、恢复受损公益,推动问题在诉前程序阶段解决。另一方面,注重跟进监督,分类施策,确保办案实效。对于因客观情况影响进度的,强化跟踪,督促行政機关在障碍因素消除后及时履职;对于行政机关用尽行政手段,仍然未能有效整治的,给予更多沟通协助;对于久拖不决、敷衍了事的,负责任地提起诉讼,坚决维护好公共利益。同时,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对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全面审视,重点排查行政诉前程序案件是否存在虚假整

改、纠正违法不实、事后反弹回潮以及检察建议制发程序不规范,建议内容不明确等问题,切实修复受损公益,规范司法办案活动。

以成功办理的辖区某镇耕地内建筑垃圾堆放监督案件为例,该案涉及属地政府、环保监管部门等多家主责单位,检察机关及时启动诉前程序,在检察建议制发前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交流,全面了解是否存在社会治理难题、历史遗留问题、依法履职难点等情况。在磋商研究阶段,检察官充分考虑“疏整促”拆违工作现状以及平谷区基于生态涵养区功能定位对垃圾存放的限制规定后,提出坚决不能触碰耕地保护红线等规避履职风险的善意提醒,赢得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思想认同和行动配合。探索创新公开宣告方式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确保检察建议内容传达到位。对检察建议定期回访跟进,倒逼行政机关引起重视,督促、协同行政机关精准落实,真正把公益侵害问题解决在诉前,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促进公平正义又快又好实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构建和缓宽容、繁简分流的刑事司法制度,高效惩治犯罪,及时修复社会关系、消弭社会戾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优化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促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契机,也为检察机关带来了“转换动能”的新机遇。就适用阶段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覆盖到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各个环节,其中最重要一环是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通过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签署具结书,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这就意味着多数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可以提前预期,使得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更加突出。但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适用难题亟待解决。如,对于办案期限较短的认罪认罚案件往往出现社会调查报告晚于起诉时间,直接影响缓刑适用率;认罪认罚案件增加多个环节增加诉讼成本,“简案不简”问题仍然存在;律师资源匮乏与实践需要的供需矛盾突出,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不足,法律帮助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等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问题必须结合区域司法实际、加强沟通协调、凝聚司法共识,才能确保其真正落地、顺利推行。

以笔者所在地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例,为有效解决社会调查报告时间滞后问题,检察机关提出将寻衅滋事、盗窃罪等四个常见罪名的社会调查前置到侦查阶段的建议得到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的支持认同。由区公安分局提前委托区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区司法局直接将调查结果送达办案机关,认罪认罚案件实现高效流转衔接。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并获得法律帮助,立足律师资源短缺区情,依托远程提讯设备,创建“预约+远程”模式,值班律师在检察机关远程讯问室内为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实时法律帮助,大幅节省在途时间,值班律师参与率100%。构建全流程简化模式,节约司法成本,对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将审查起诉阶段集中讯问、具结、起诉“集约化办案模式”延伸至庭审阶段,实

行集中开庭、宣判,建立“五集中”工作机制,确保快案快送、快速处理。2020年以来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率达到87%以上,保持高适用率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确定刑建议适用率、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95%以上,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和认可度进一步提升。

三、“吹哨报到”治理逻辑的适用原则及检察机关适用建议

(一)“吹哨报到”治理逻辑的适用原则

笔者经实地调研考察,并与相关职能部门交流座谈,认为“吹哨报到”的成功运行可以归结于以下方面。

1.党建引领是根本。在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过程中,党组织发挥顶层设计作用,确定整体性目标、路径与方式。由于党组织设置具有跨部门和跨界的属性,在激发党政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的主体责任观的同时,可以超越政府职能部门的专业及其本位局限发挥统领协作的综合优势,促进问题有效解决。

2.基层政府官员作为关键战略群体具有能动性。“吹哨报到”最初就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关键少数”实践群众工作法,深入问题最前沿,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及时研究、协调、部署、解决、督办,在全区树立了极高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权威。

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基层治理创新的基本立场。“吹哨报到”通过建立自下而上的问题传导和处置机制,改变“中间层”委办局单向发布指令而街道权限能力不足的问题,在科层体制的纵向层级间形成面向基层问题的决策执行制度,是基层政府向下回应诉求的直接体现。

4.构建跨部门协同的整体性政府模式是治理策略的技术选择。“吹哨报到”将地方管理与服务的“顶层设计”与地方政府的分权管理、联动运行有机结合起来,同时规范了参与各行为主体的管理标准、权限和程序。可以说,“吹哨报到”提供了超大城市基层治理思路和路径的地方化样本,显示出以创新机制为主要路径的改革特征。

(二)“检察哨”的设计构想

行政执法领域的“条块分割”“无法单打独斗”等问题同样发生在公益保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等法律监督领域。一方面,在这些领域中,检察机关或者处于提起诉讼程序的启动者地位,或者处于审前程序的主导地位,掌握解决问题的主动权,具有吹响“检察哨”的现实可能和作用空间。另一方面,检察监督不是零和博弈,监督与被监督目标一致,都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社会治理与法律监督具有共同的价值遵循。由此,将适用于协同综合执法的“吹哨报到”机制迁移至法律监督领域,改良应用成党建引领下的“检察哨”,进而提升检察治理效能,具备理论可行性与可操作性。根据前述基层检察机关的探索实践和“吹哨报到”的治理逻辑与驱动因素的分析推演,“检察哨”的应用应当满足几个条件:一是适用于新时代背景

下司法改革、检察改革领域重大改革措施或者制度设计;二是作用于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履新主导责任的环节,由检察机关作为“吹哨人”;三是创造并具备驱动因素中的要素场景,如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发挥检察官的履职能动性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凝聚特定区域的执法司法工作合力等;四是注重梳理总结、进行阶段性成果转化,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范文 第19篇

检察简历模板

性 别: 女

出生年月: 1991年1月

工作经验: 应届毕业生

毕业年月: 2013年6月

最高学历: 大专

毕业学院: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所修专业: 工商企业管理

居 住 地: 河南省 安阳市 林州市

籍    贯: 河南省 安阳市 林州市

求职概况 / 求职意向

职位类型: 全职

期望月薪: 面议

期望地点: 河南省 安阳市 文峰区,河南省 安阳市 林州市,河南省 郑州市 林州市

期望职位: 人事助理 楼层经理 人事专员

意向概述: 活泼开朗,喜欢与人交流,团队合作力强,有责任心,有耐心

教育经历

时间 院校 专业 学历

2010年9月 - 2013年6月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工商企业管理 大专

工作经历/社会实践经历

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2011年12月 - 2012年2月 超市 理货员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手 机:

QQ/MSN:

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范文 第20篇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一、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

1、现行立法的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相互矛盾。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的规定,总则和分则不相一致。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规定的范围十分宽泛。但是,在分则中,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又十分狭窄。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面前,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进退两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但由于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对抗诉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仅仅按照分则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放弃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有悖于总则规定的精神;然而,按照总则的规定实施全面监督,则没有分则的法律依据。

2、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过于狭窄。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完整的抗诉权是将法院全部的判决、裁定、调解都置于监督之下,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调解和二审判决、裁定、调解都可以抗诉,而不论其是否生效。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权,并不是完整的抗诉权,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按照这样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二审判决、裁定和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凡是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这就是所谓的“事后监督”。同样,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调解也没有监督权,而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判决可以提出抗诉,那么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检察机关也应有权提出抗诉。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却没有赋予机关此项权利。这些充分说明现行民事检察工作中的抗诉权过于狭窄,是不完整的抗诉权。

3、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权过于狭窄。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职能既然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那么,就不应当仅仅享有抗诉权,仅仅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总则的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面监督。这种全面监督,不仅仅包括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也包括对起诉至判决、裁定、执行全部活动的监督,以及对重要的民事案件参与诉讼的权力和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公益的案件的起诉权。这样的民事检察监督,才是完整的法律监督。然而,现行立法除了赋予检察机关所谓的“事后监督”的抗诉权以外,再没有任何其他的监督权力,检察机关在这样的立法面前,无法实施全面的法律监督职责。

二、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在实践中存在问题

1、民事抗诉案件的审限太长。现行民事诉讼法未规定抗诉案件再审期限,人民法院接受抗诉案件后“久拖不审”、“久审不决”,明显造成抗诉案件周期长、速度慢的现象,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某种程度上也削弱了检察机关的权威,一些申诉人也因此对向检察机关申诉失去信心,这也是民行检察部门案源不足的原因之一。

2、对妨碍民事检察的行为缺乏强制措施。实践中,妨碍民事检察的行为时有发生。如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对诉讼参与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进行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不配合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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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范文 第21篇

通过分析某市 J 区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发现还存在刚性不足、边界不明等短板,需要在提高检察建议的治理效能、在数量上均衡化检察建议、合理划定检察建议的边界、检察建议成为智慧化检务等方面进行完善。[关键词]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08-8628(2020)06-0015-07社会治理创新是提升国家治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即要求在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进行创新。一般来说,国家治理包括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当然社会治理需要政府治理的主导和市场治理的反哺,同时社会治理为政府治理和市场治理提供了广泛的群众基础。社会治理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理念上,从“管理”向“治理”的嬗变。

“管理”是单向的,是上级通过行政命令对下级和普通民众的管理,虽然下级和普通民众也有相应的路径向上级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是,从整体上讲,制度并没有赋予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平等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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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度;立足办案引领社会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保障国家战略实施”[2] 。在检察机关参与国家治理的众多措施当中,检察建议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最高检层面,2018年就防治校园性侵向教育部发出了第一号检察建议,推动了平安校园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向中央有关部门发出第三号检察建议,推动强化监督、源头防控。在民事检察方面,2019 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7972 件,注重精准监督,努力办好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发挥对类案的指导作用。对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 23 437 件,与相关机关共同破解执行难问题。在行政检察方面,2019 年全国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83 件,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和。在公益诉讼检察方面,检察机关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坚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利用好检察建议,2019 年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103076件,对 2018 年办理的 10 万余件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回头看”,对逾期未回复、实际未整改、整改不彻底的情况持续跟进督促履职。对法律明确授权领域之外的即“等外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损害问题,探索立案,拓宽了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二)检察机关利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的创新路径在构建社会治理格局方面,中国_提出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要求。

“共建”表明了治理的行为性, “共治”形塑了治理的现代性,“共享”指明了治理的目标价值性。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创新路径也要求在共建、共治、共享的体系、机制和制度上并进,最终形成社会治理创新的合力。检察机关利用检察建议延伸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触角,使检察机关突破了只是单纯办理案件、就案论案的局限,开辟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领域。通过对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发出检察建议可以对某个行业、某个领域形成一般性、规范性指导,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正义,达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效果 [3] 。1.利用检察建议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共建体系检察建议的“建议”性质决定了它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但具有间接的强制性。一方面,检察建议有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依据。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检察建议接收者需要在固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发出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回复情况再做出进一步的行为。检察建议作为一种独特的矛盾解决机制不同于传统的公诉、审判等具有直接强制性的司法行为,一方做出公诉和判决,相对方就必须无条件服从。而检察建议具有协商民主的性质,提倡相关各方的民主参与。像行政处罚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参与方不但有检察机关,还有行政机关和双方当事人,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为行政处罚执行的解决搭建了各方沟通的平台。2.利用检察建议创新社会矛盾有效化解的共治机制共治,简单来说就是共同治理,即参与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按照一定的机制、程序,各司其职又分工协作形成共同治理的合力,达到最优的治理效果。社会矛盾的化解需要矛盾双方或者多方共同参与,在共同参与的前提下还要形成共同治理的合力,而不能是相互制肘,造成离心力,恶化矛盾解决的环境。由于检察建议天然具有的“柔性”治理的性质,检察机关很多时候具有“调停人” “中间人” “督促人” “建议人”的性质,会弱化矛盾化解中遇到的抵抗力和对抗情绪,便于把各方召集起来在相对平等的平台上,相对宽松、友好的氛围中解决矛盾,而且利用协商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可以真正从根源上解决问题,避免出现矛盾反复的情况,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共治机制的建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坚持公共性原则。公共性原则是一个社会政治生活的价值规范与价值约束范畴,其最基本的任务是为现代公共生活及其参与者提供一个基本合理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尺度。检察建议归根到底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特别是行政公益诉的诉前检察建议,其直接目标就是维护、修复被破坏的、被损害的公共利益。第二,适度性确认。检察建议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监督手段,在积极扩展检察建议的适用领域,最大限度参与社会治理的同时,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探析 —— — 以某市 J 区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为分析样本 王 林, 王柏洪, 李微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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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需要把握检察建议的适度性,不能将认为检察建议可以适用于所有法律监督领域,在反对检察建议“无用论”的同时,也要对检察建议“万能论”保持警惕。在积极拓展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外”领域的同时,要避免检察建议适用的“泛化”,防止检察机关利用检察建议特别是社会治理类型的检察建议进行无限度、无边界的“泛化”监督,成为凌驾于其他国家机关之上的特殊机关。第三,建立完善的程序。程序是司法公平正义的保障,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创新也需要程序的保障。检察机关需要完善检察建议的程序,从检察建议制作前的调查、检察建议制作的格式、检察建议的发出、检察建议的跟踪监督、检察建议的回复等都需要一个完备的程序来保障检察建议的效果。3.利用检察建议建立以改善民生水平为重点的共享制度人民司法为人民,作为司法在新时代的创新形式,检察建议也以服务人民群众、改善民生为终极目标,利用检察建议取得的红利也要由人民共享。利用检察建议建立以改善民生水平为重点的共享制度在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中体现得最为突出,公益诉讼就是以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为目标的,通过公益诉讼获得的公共利益也是由人民群众共享 [4] 。二、某市 J 区检察院利用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 2020 年 4 月 27 日在某市第七届_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某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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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签名或盖章的程序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审判机关纠正审判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第二,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决定或者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不执行、怠于执行等行为,或者有其他重大隐患。这种类型的检察建议主要是对执行进行监督的检察建议,执行是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决定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后续行为,破解“执行难”问题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在一起行政处罚案中,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某大队存在未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情形,检察机关向其发出行政处罚执行监督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催告程序,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另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中,张某和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查...